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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的自救方法(收集3篇)

时间: 2024-07-29 栏目:办公范文

校园欺凌的自救方法范文篇1

一、国外校园欺凌事件频发

早在1999年,美国曾经发生恶性校园枪击事件,伤亡惨重,震惊全美。科罗拉多州的科伦拜恩中学,两名中学生使用手枪、狙击步枪和自制炸弹随意袭击过往的师生,造成12名学生和1名教师死亡,多名学生和教师受伤,最后,这两名肇事中学生开枪自杀。当时,这一惨案震惊了美国,引起了学生、家长、学校管理当局和刑事司法机构对中小学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的高度警惕。

2015年11月,一家英国权威机构了一项关于中小学生转校的调查报告,据其研究分析:在全国范围内,每年大约有38万中小学生转校,其中12万中小学生是因为受到校园欺凌的严重影响,被迫在新的学校重新开始学业。英国教育界人士表示:尽管十几年来中小学校园欺凌现象和暴力事件的总量在不断减少,但是,这一问题仍然不容忽视。

在韩国,中小学校园欺凌现象也十分严重。2014年8月,金海市某中学3名女生伙同校外4名社会闲杂人员残忍迫害该校一名女生,并将其杀害、埋尸。如此残暴的校园欺凌事件曾经让韩国举国震惊,也成为韩国政府和全社会关注的问题。

在日本,中小学生因受到校园欺凌而自杀的事件每年都会发生多起,让日本政府和教育界人士防不胜防、极其头疼。

二、校园欺凌现象原因分析

社会环境因素。社会环境因素是造成校园欺凌问题的因素之一,其中包括虚拟网络、游戏、影视的影响和现实社会就业压力的影响。一方面,虚拟网络、游戏、影视的宣传和普及,无形中成为少年儿童崇尚武力暴力的推手。另一方面,在现实社会中,学业的压力、升学和就业的残酷竞争也对青少年的心理产生了重大影响。

家庭因素。国外专家在进行调查统计后发现,中小学校园欺凌者大多数遭受或目睹过家庭暴力,长期在这种家庭环境中生活,他们时常会感到恐惧压抑、彷徨无助,逐渐产生暴力倾向。有些孩子因为遭受家庭暴力无处诉说和发泄,就会转移发泄出口,进而把欺凌弱小同学当成释放自身愤怒和压力的一个途径。

学校因素。学校教育对中小学生在学业、性格和心理教育以及价值观的培养和形成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枯燥乏味的课堂、单调无趣的课外活动、不健全的心理安抚教育,以及师生缺乏沟通、考试成绩的攀比等,都会成为校园欺凌的诱因。

自身因素。中小学生都是未成年人,对是非曲直的鉴别能力和抵御外界干扰的能力较弱,家庭关爱的缺失、学业成绩的压力、老师的批评、同学之间的矛盾等,都可能让学生产生心理问题。如果这些心理问题得不到及时排解,极有可能演化成校园欺凌现象。

三、各国的预防和应对措施

面对连年延续的中小学校园欺凌现象,各国政府和教育当局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美国实行“零容忍”政策。政府和教育当局制定了内容详尽、涵盖面广的教育法规政策,先后有46个州制定了预防和应对中小学校园欺凌的措施,包括增设课外趣味活动、加强心理辅导等。美国教育公报显示,截至2015年5月,中小学校园欺凌事件已逐年减少。

澳大利亚政府颁布的《全国安全学校框架》,有效维护了中小学校园秩序,保护了孩子们的安全。《全国安全学校框架》是澳大利亚首部部级安全学校建设指南,它以法律为基础,同时强调政府、学校、社会和民众等多方面的积极参与和配合。澳大利亚教育学者表示:法律、政策并不是预防和应对中小学校园欺凌问题的最佳办法。法律和政策的意义在于告诫欺凌者,他们的言行是错误的,要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买单。澳大利亚政府和教育当局还出台了指导性意见,指导家长要学会倾听孩子想说什么;要询问孩子自己想怎么做,希望家长怎么做;要和孩子一起讨论如何面对校园欺凌,教育孩子在遭遇校园欺凌时如何避免受到伤害,鼓励孩子在受到欺凌后勇敢地告诉家人或老师,并承诺不会因此责怪孩子。此外,还要求家长和学校经常沟通,及时了解学校动态,便于在预防和应对校园欺凌方面相互合作。

2014年12月,韩国颁布《人性教育振兴法》,该法案将“人性教育”定为幼儿园和中小学的必修课。韩国政府希望该法案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能有效传播责任、尊重、正义、沟通与合作等核心价值观。韩国因此成为世界上首个实行“义务人性教育”的国家。为了便于全民参与打击中小学校园欺凌现象,政府还开通了24小时举报热线。

德国特别重视从根源上寻找问题解决之道,“善良教育”则是德国儿童接受人生启蒙的第一课。对孩子进行“善良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亲自动手喂养小动物、同情和帮助弱小者。“善良教育”是德国中小学教育的一个显著特色。德国政府和教育当局对中小学校园里出现的欺凌现象态度鲜明,打击力度很大。如果校园欺凌者被记过两次,接受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那么按照相关规定,学校极有可能将其送到“不良少年管教部门”进行强制管教。

英国政府颁布的《学校标准与框架法》规定,全国各地的中小学校必须制定反校园欺凌政策。从2005年起,每年的11月,英国都会举办为期一周的反欺凌宣传活动。近年来,英国教育当局拨付专款培训中小学教师,以提高教师在预防和应对中小学校园欺凌中的前沿作用。2007年,英国启动了一项反欺凌工程,旨在引导中小学生实现反欺凌自我救助,具体操作方式为高年级学生配合教师帮助低年级学生,共同向欺凌行为宣战。

校园欺凌的自救方法范文篇2

一、学生法律规则意识淡薄是校园欺凌产生的内在原因

(一)学生法律规则意识与校园欺凌

首先,学生法律规则意识淡薄直接导致校园欺凌现象的发生。规则是社会运行的基石,是现代社会良性发展的基本元素。任何社会,都有其运转的基本规则;任何单位,都有其运转的基本规则。生活在社会和组织体系中的个人,如果不遵守这些规则,就会造成社会、单位运行秩序的混乱。法律并不对所有的社会运转规则进行规范,而是仅规定社会运转所需要的最基本的规则,将其他规则交由道德、团体自治等进行调整。换言之,法律规则是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底线,是社会正常运转的保障。分析校园欺凌现象,学生缺乏基本的法律规则意识是导致校园欺凌的直接原因。例如,恃强凌弱是对平等原则的违反,敲诈勒索是对等价交换原则的违反,谩骂、嘲笑、戏弄、殴打他人则是对主体人格的践踏。

其次,学生法律规则意识的畸变加剧了校园欺凌现象。任何主体参与社会活动都有其行事规则。在校园欺凌者身上,欠缺的是法律规则意识,取而代之的是畸变的社会规则。一方面,成人世界中潜在的“丛林法则”在部分孩子的心目中代替了法律规则,他们以恃强凌弱的成人为榜样确立自己的行事规则。另一方面,伴随着教育功利化现象的加剧,一些所谓问题学生的“江湖化”倾向越来越严重,这些“兄弟帮”抱团取暖,形成校园灰色文化共同体,以“江湖规则”作为行事规则。这就加剧了校园欺凌现象的蔓延。如果说欠缺法律规则意识,校园欺凌只是可能发生的话,在畸变的规则支配下,校园欺凌则必然发生。

最后,对生命权利的漠视使校园欺凌现象变得触目惊心。生命权利是人生存的基本保障,但是相当一部分学生漠视生命权利,这就使得他们在实施校园欺凌时毫无顾忌,肆无忌惮地殴打其他学生,将自己的建立在受辱者的痛苦之上。欺凌者对生命权利的漠视与网络上流行的暴力游戏有很大关系。在暴力游戏中,游戏角色的生命是虚拟的,即使被杀死了还可以复活。游戏所展示的血腥、暴力行为也是虚拟的,但可以给游戏者带来感官上的强烈刺激。一些孩子沉迷于这类游戏,久而久之,就会漠视生命,崇尚暴力。他们如果将游戏规则带入现实生活,就会导致校园欺凌甚至犯罪行为。

(二)校园欺凌反映出法治教育的短板

校园欺凌现象的日益严重,反映出我们法治教育的低效。法治教育的实质在于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在培育学生知法的规则意识基础上,培育学生信法的规则意识和守法的规则意识。目前的法治教育仍存在诸多问题:其一,重视对学生法律知识的灌输,轻视对学生法律规则意识的培养。其二,只重视对学生知法层面的规则意识培育,轻视甚至忽视对学生信法层次的规则意识的培育和守法层次的规则意识的强化。其三,功利化倾向严重,多为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应付上级的检查,较少重视实际教育效果。其四,目前的法治教育教材或者只重视法律规则体系的编排、远离学生生活实际,或者充满说教意味,容易引起学生的逆反心理。现行的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本来应当最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但由于其中宣示性的内容较多,且缺乏对各种情形后果模式的设定,削弱了应有的教育效果。

法律规则意识的养成不是通过简单灌输就可以实现的,而是需要通过对学生行为的反复矫正才能完成。矫正学生错误的过程离不开教师、家长的批评,而现在越来越多的教师不敢轻易批评学生,不敢指出学生在行为规则上的错误。目前,不少学校和教师在处置校园欺凌事件时很少用法律手段明辨是非,而是一味强调采用调解、教育、感化、挽救等人性化手段,这容易使欺凌者形成错误的观念:犯了错不要紧,家长可以摆平。不同于其他侵权行为,校园欺凌事件中往往有许多协助者、围观者,协助者本身就是校园欺凌的参与者,围观者则加剧了校园欺凌的气氛。在处理校园欺凌的时候,我们一般是重点处理直接欺凌者,对协助者从轻处理,对围观者则不作处理。这就起不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作用。

二、法律制度不健全是校园欺凌产生的外在原因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治思维的基本要求。以此审视校园欺凌现象,法律制度不健全应是校园欺凌的外在原因。

(一)法律对未成年人的过分保护与迁就,不能有效遏制校园欺凌现象

从法律定性角度分析,校园欺凌属于单独或者共同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侵权行为,严重的话可能构成行政违法行为、刑事违法行为。遏制校园欺凌现象,需要综合运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法治方式处置校园欺凌事件。

民事责任是对受侵害者利益的填补,但是对违法行为也有一定的遏制作用。目前的民事法律,如《侵权责任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由监护人承担,这就导致监护人、未成年人对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后果产生错误认识,不能起到遏制校园欺凌的作用。

行政责任着重于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来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我国目前关于未成年人行政责任的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歧义,很多监护人不同意送孩子到工读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不满14周岁违反治安管理者,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至于监护人怎么管教,则缺乏细化的规定和落实监督措施。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收容教养制度,但在实践中用得很少。

刑事责任是对违法犯罪人最严厉的处罚,对违法犯罪的遏制作用最为强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重伤或致人死亡、抢劫、等重刑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规定过分保护未成年欺凌者,不利于遏制校园欺凌、保护受欺凌者的合法权益。校园欺凌中常见的侮辱、轻伤害等暴力行为在《刑法》中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受害学生或家长往往不提起刑事诉讼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从而使刑事责任遏制校园欺凌的功能落空。

(二)惩治校园欺凌的程序性规则缺失,导致学校对校园欺凌束手无策

即使法律规定完备,如无合适的程序进行追究,法律规定也将落空。目前,我国缺乏细化的惩治校园欺凌的程序性规则,导致学校在处理校园欺凌事件时束手无策。首先,教育惩戒可以有效矫正学生的不良行为,有效遏制校园欺凌现象的发生。但是教育惩戒经常被视为体罚或变相体罚,缺乏操作规程,结果导致教师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学生违反规则的行为以及不良习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小恶”就这样在没有批评、矫正的环境下,慢慢演变为“大恶”的校园欺凌。其次,学校在处理具体的校园欺凌事件时,缺乏追究欺凌者责任、保护受欺凌者权利的程序性规定。这就导致有的学校将学生打架斗殴等丑闻加以掩盖,仅作内部处理,放纵了校园欺凌;相反地,有的学校对欺凌者处罚过重,不能体现公平、公正,同样也起不到遏制校园欺凌的作用。

三、治理校园欺凌现象的法律对策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对校园欺凌的惩处力度

首先,完善刑事法律规定,增强对校园欺凌者的法律威慑力。立法可以考虑适当增加必要的保护人身安全的罪名,加强对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公民人身安全的保护力度;可以考虑加大对手段恶劣、屡教不改、主观恶性大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甚至可以考虑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其次,完善行政法律规定,加大对校园欺凌者的惩处力度。平衡欺凌者和受欺凌者双方的利益,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是遏制校园欺凌最合适的法律措施。例如,美国新泽西州2010年的《反欺凌法》规定:任何欺凌行为都将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将欺凌者暂时停课或者开除出校。在德国,学校有权把记过后仍不思悔改的“小霸王”送到“不良少年管教部门”进行强制管教。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应加大公权力对校园欺凌案件的介入力度,细化对严重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强制送工读学校接受教育的制度规定。同时,要完善对制止校园欺凌不力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

最后,完善民事法律规定,强化欺凌者个人的责任意识。为避免家长直接承担责任导致学生对民事责任的漠视,民事立法可以考虑规定由校园欺凌者直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有在其个人财产不足赔偿时才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

(二)健全惩治校园欺凌的程序性规定,为治理校园欺凌保驾护航

在建立健全教育惩戒规则的基础上,要建立健全惩治校园欺凌的程序性规定。上文提到的美国新泽西州的《反欺凌法》详细设计了对欺凌的处置程序、学校安全小组的组建、反欺凌专家和反欺凌协调员的任命等。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应建立由校长、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的校园欺凌处理机构,规定严格的调查程序,全面了解校园欺凌事实,充分听取欺凌者和受欺凌者的意见,公平、公正地做出处理。

校园欺凌的自救方法范文篇3

关键词:监管;疏导;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是指同学间欺负弱小的行为,欺凌过程蕴藏着复杂的互动状态,不仅会对被欺凌者身体带来严重损害,同时亦会形成严重的心理问题,影响其人格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校园欺凌事件愈演愈烈并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关注,如何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成为日常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世界各国防止校园欺凌的措施

校园欺凌并非某一个国家的个例,在全球范围内均有所报道,而针对校园欺凌的防治措施,各国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异,本文将着重选取以下几个国家作为代表,对其具体举措展开分析。(1)挪威。积极鼓励学校对校园内发生的欺凌行为进行全校范围内的干预,例如制定课堂规划对欺凌者行为予以限制,同时组建多元化的社会团体对欺凌者、受害者提供专业性的心理咨询服务。(2)澳大利亚。构建由政府支持的组织及网站,例如“反欺凌网络组织”、“澳大利亚无欺凌计划”等帮助学校全面了解欺凌现象并制定与之相关的政策,促使师生能够站在社会正义的视角来正确认识欺凌,以解决此类问题。(3)以色列。要求所有学校建立覆盖整个校园的反欺凌政策,例如:增加校园警力不间断巡视校园各个角落、叮嘱孩子父母接送、在课间休息时安排更多教师于走廊中来回走动。(4)美国。在学年开始时对全校教师进行培训,促使其掌握处理校园欺凌的手段及举措,同时对学生开展预防性教育,将校园规章制度明确告知[1]。(5)日本。增加培训合格的辅导员及护理员数量,允S学校对存在校园欺凌行为的学生强制停课等。

通过对上述国家防止校园欺凌措施进行分析可知,强化监管成为防止措施的核心内容,对于我国校园欺凌的解决具有较高的参照价值。

二、监管与疏导并施具体举措

借鉴国外成果可知,强化校园监管成为最为常用、最有效的手段,但是本文结合我国学生实际情况指出,对校园欺凌的防止不应一味强调强化监管,而是需要借鉴大禹治水的思想,即:堵不如疏,将监管与疏导有机结合。一方面出台权威性更高的指导政策,例如教育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以为校园相关工作开展提供权威指导,坚持教育预防、依法惩戒、综合治理等原则来预防校园欺凌事件的再次发生[2]。在校园日常管理工作中管理者应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巡查制度、禁止学生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品的管理制度、重点巡视制度。对于校园事件屡屡发生或者是上述制度内容落实不彻底的校园机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主体责任,从思想上敲响警钟,使得防止校园欺凌的警钟长鸣。对于存在校园欺凌记录且屡教不改、多次发生欺凌行为的学生,应将其记录在案,必要时应将其转入“专门学校”,对其日常行为予以部分强制性限制,促使其能够深刻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错误行为。对于已经构成犯罪的学生,校园决不能姑息,应严格按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权威性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惩处,如有必要可采取收容教养或者是给予行政、刑事处罚的手段震慑其思想和行为。另一方面开展积极的疏导工作。首先,孩子家长应清醒的意识到该阶段为孩子人生观、世界观形成的必经阶段,也是最宝贵的时期,所以需要家长能够真正关心孩子的成长需求,给予其必要的亲情抚慰,提高二者之间的互动频率来辅助孩子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及法律思维,提高道德水平。另外,良好的家庭教育是从源头上预防校园欺凌的根本途径,所以家长除了注重学生的学习成绩外,尚需要从思想品德教育、良好行为习惯培养等方面开展家风建设,强化对于孩子的管理,特别是强调切忌欺凌弱小,从内心深处尊重彼此。其次,学校作为学生学习的重要场所,除了教授其学习知识外还需要关注学生身心成长,尤其是及时掌握学生在不同阶段的心理动态,利用专业性的心理测试工具来评估学生心理发育现状,及时给予其心理矫正,以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时,作为教育的主体,学校应积极建立健全校园欺凌预防、干预、处理机制,力争做到关注每个孩子不同寻常的行为表现,及时纠正部分学生思想中存在的“欺凌行为是可以容忍的”、“未成年人不需要担责”等错误认知,深刻意识到校园欺凌发生后自身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对其今后成长带来的严重不利影响,从源头上杜绝校园欺凌的再次发生,使得教育真真正正的有尊严、有温度、有质感。第三,社会应提高重视程度,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责,从以下几方面做好本职工作:(1)净化文化市场,肃清存在的不良之风,促使全社会努力维护良好的公序良俗,以清正之气熏陶孩子纯洁的心灵,为学生身心健康成长营造出一个良好的环境。(2)积极组建保护救助中心,对受到欺凌的学生提供专业性帮助。而对于欺凌者则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教育、感化、挽救”、“慎捕慎诉少监禁”等原则,对其进行心理干预,全面掌握欺凌行为发生的根源之所在,继而引导学生将其彻底宣泄出来,继而摆正心态,正确面对自己和他人[3]。

三、结论

综上所述,校园欺凌已经成为全球舆论关注的热点议题,虽然欺凌事件数量不高却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既往国外采取的各种防治措施多以监管为主,通过强化监管手段来预防并及时发现校园欺凌事件,将其扼杀于摇篮之内。然而,处于此成长阶段的学生普遍存在着逆反心理,严厉的监管并不能够收获理想的效果,反而会适得其反。所以本文从监管与疏导并施的视角对防止校园欺凌的举措加以分析并认定,该手段有助于预防校园欺凌的发生,希望能够为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陈荣鹏,方海涛.美国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及对我国的借鉴――以2010年《新泽西州反欺凌法》为研究视角[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5,15(06):55-5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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