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商所法制建设,依法规范工商所监管执法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和《山东省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法制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含市局直属分局,下同)设立的工商所的法制工作考核。
第三条对工商所法制工作的考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和综合考核的原则。版权所有
第四条对工商所法制工作考核下列内容:
(一)落实法制工作和依法行政所长负责制情况;
(二)工商所法制员的配备情况;
(三)工商所法制工作制度建立情况;
(四)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评议考核,实施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五)对行政许可、收费、处罚、监督管理等各种行政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情况;
(六)对本单位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核审(初审)、组织听证情况;
(七)参与办理行政复议、诉讼及赔偿案件情况;
(八)组织法制教育培训和普法宣传情况;
(九)其他应当考核的法制工作。
第五条各县、分局法制机构对工商所法制工作应每半年考核一次,并纳入整个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考核范围。
第六条县、分局对工商所法制工作的考核分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考核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在本系统公布。
第七条实行“法制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工商所,不得对该所及所内人员树优、评先。
第八条结合对工商所法制工作的考核,开展优秀法制员评选活动。对工商所优秀法制员的评选,由县、分局负责,具体由法制机构牵头组织实施。优秀法制员每年评选一次。
优秀法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强,能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业务素质高,具有较高的业务理论水平和实际开展法制工作的能力;
(三)热爱法制工作,忠实履行职责,勇于开拓创新,工作成绩突出;
(四)在法制工作中未出现重大失误或者被一票否决的情况;
(五)廉洁自律,没有违犯党纪、政纪现象;
(六)在所内任法制员满一年;
(七)所在工商所法制工作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先进。
第九条县、分局可结合实际,制定工商所法制工作考核和优秀法制员评选的具体标准和考核、评选方法,并报市局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条经县、分局考核被评为先进的单位和评选出的优秀法制员,由县、分局予以表彰,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由各县、分局制定。
第十一条市局每年开展一次全系统工商所法制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法制员评选活动,并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局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商所法制建设,依法规范工商所监管执法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和《山东省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法制工作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含市局直属分局,下同)设立的工商所的法制工作考核。
第三条对工商所法制工作的考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和综合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对工商所法制工作考核下列内容:
(一)落实法制工作和依法行政所长负责制情况;
(()二)工商所法制员的配备情况;
(三)工商所法制工作制度建立情况;
(四)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评议考核,实施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五)对行政许可、收费、处罚、监督管理等各种行政行为依法进行监督情况;
(六)对本单位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核审(初审)、组织听证情况;
(七)参与办理行政复议、诉讼及赔偿案件情况;
(八)组织法制教育培训和普法宣传情况;
(九)其他应当考核的法制工作。
第五条各县、分局法制机构对工商所法制工作应每半年考核一次,并纳入整个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考核范围。
第六条县、分局对工商所法制工作的考核分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考核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在本系统公布。
第七条实行“法制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工商所,不得对该所及所内人员树优、评先。
第八条结合对工商所法制工作的考核,开展优秀法制员评选活动。对工商所优秀法制员的评选,由县、分局负责,具体由法制机构牵头组织实施。优秀法制员每年评选一次。
优秀法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强,能够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版权所有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业务素质高,具有较高的业务理论水平和实际开展法制工作的能力;
(三)热爱法制工作,忠实履行职责,勇于开拓创新,工作成绩突出;
(四)在法制工作中未出现重大失误或者被一票否决的情况;
(五)廉洁自律,没有违犯党纪、政纪现象;
(六)在所内任法制员满一年;
(七)所在工商所法制工作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先进。
第九条县、分局可结合实际,制定工商所法制工作考核和优秀法制员评选的具体标准和考核、评选方法,并报市局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条经县、分局考核被评为先进的单位和评选出的优秀法制员,由县、分局予以表彰,并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和标准由各县、分局制定。
《评选办法》的调整与修改
中国记者:新的“两奖”《评选办法》有哪些重要调整与修改?
答:根据新闻界意见,今年“两奖”《评选办法》主要做了四项重要修改和完善。
一是增设审核委员会,在定评工作前按《评选办法》规定对参评作品和参评人选的资质再进行一次审核。
二是进一步扩大自荐、他荐渠道,探索完善受理自荐、他荐参评作品和参评人选的办法。
三是进一步强调“三级”评委会履行职责,明确了“两奖”推荐单位和报送单位两级评委会的责任追溯机制。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获奖作品和获奖者的退出机制。
中国记者:中国记协2009年的《评选办法》中已经提出了自荐和他荐办法,这次修改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今年《评选办法》对自荐、他荐办法的修改主要有三方面:
一是新增11家新闻教研机构为试点单位,探索优秀新闻作品参评的“他荐”办法。这11家试点单位分别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中国传媒大学新闻传播学部、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厦门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兰州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这些单位主要依据新闻教学和研究中所掌握的优秀作品,按《评选办法》规定标准和有关程序推荐,并规定每家单位报送作品不超过3件,其中该单位所在省(区、市)媒体刊播作品不超过1件。
二是确定自荐、他荐名额。规定每个推荐人(单位)只能推荐1件作品或1位参评人选参加“两奖”评选,并按规定提供相关参评材料。
三是明确自荐、他荐作品和人选材料受理办法。各评审单位收到自荐、他荐材料后要同组织系统推荐报送的作品一同评审。中国记协评奖办公室收到自荐、他荐材料后,要与通过组织系统报送参评的作品和人选一同进行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加强与各有关推荐单位、报送单位沟通协调,并按《评选办法》有关规定确定作品和人选的参评资格。如协调中有重要分歧的,上报评委会领导协调。增设审核委员会及退出机制
中国记者:新的《评选办法》中增加了审核委员会,为什么要设置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由哪些人组成,怎样发挥作用?
答:近几年发现一些参评作品经过两级评委会评选仍存在着导向不当、事实性差错、病句等情况,个别参评人选材料有夸大事实或不准确的情况。为了将问题尽量解决在定评之前,确保“两奖”权威性和获奖作品、获奖者的示范作用,根据新闻界建议,从2014年起评奖办公室将在定评会前,再从新闻教研机构、新闻媒体和外宣部门选聘一些合适的专家组成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分若干小组,按《评选办法》规定对参评作品、参评人选材料进行审核,并向评委会提交审核意见,为定评委员会确定参评资格提供依据。
中国记者:为什么要补充获奖作品和获奖者的退出机制?
答:中国新闻奖、长江韬奋奖是经中央批准的全国新闻界优秀新闻作品和优秀新闻工作者最高奖。为维护“两奖”评选权威性,维护获奖者的荣誉,今年首次存《评选办法》中明确,在当届撤销已查实的违规获奖作品和人选获奖资格的基础上,如发现往届获奖作品、获奖者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将公开公告,取消获奖资格,并责成相关报送单位、推荐单位追回奖杯、获奖证书和奖金。被撤销长江韬奋奖获奖资格的,终身不得参加优秀新闻工作者的任何评选活动。被撤销中国新闻奖获奖资格的记者(主创人员)、编辑,其作品三年内不得参与中国新闻奖评选。
对评委履职进行约束
中国记者:2013年第9期《中国记者》刊登了中国记协田聪明主席《评好中国新闻奖,评委是关键》的文章,提出评委要履行职责、承担责任。新的《评选办法》对评委履职有什么样的约束?
答:《评选办法》补充了对评委拉票行为的处理办法,明确规定“如发现评委有钱(物)票交易行为、拉票行为举报,一经查实,即取消其评委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今后不得再参与新闻界的各项评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