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1号)转发给你们,对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的范围、方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1.国债利息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国税部门使用的格式见附件一、地税部门使用的格式见附件二,下同)。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加盖公章的登记设立证书复印件;
(3)有权单位出具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证明。
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1号)第二点第二款)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5.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财税〔*〕1号第一点第一款、第六款)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6.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加盖企业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7.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财税〔*〕1号第一点第三、第六款)
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有权部门公布的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名单文件或证明复印件。
8.其他
报送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其他
二、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
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由纳税人按下述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具体包括预缴期可开始享受和只在汇算清缴期享受的减免优惠两种情形:
(一)预缴期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项目
纳税人享受预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可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述规定的预缴期报备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该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期,纳税人享受下列第1至第8点减免优惠项目的,应按下述规定提交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备案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纳税人在预缴期享受上述减免优惠项目的,应单独核算预缴期可减免的金额,否则应在汇算清缴期进行备案后享受该项减免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农、林、牧、渔业项目或农产品初加工的说明及核算情况表(附件三、附件四)。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有权部门核准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核准文件;
(3)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附件五)。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情况及核算情况表(附件六)。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加盖企业公章的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取得技术转让所得的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附件七)。
5.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年取得省经贸委颁布证书的企业在*年度申报时提供)。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表(附件八)。
6.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财税〔*〕1号第一点第二、第六、第八、第九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有权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证书(名单)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及年审证明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软件生产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获利年度及核算情况表(附件九)。
7.经济特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国发〔*〕40号)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加盖企业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经济特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情况表(附件十)。
8.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财税〔*〕1号第二点第一、三款)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加盖企业公章的证监会批准文件复印件。
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证券投资基金免税收入情况及核算情况表(附件十一)。
9.民族自治地方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10.其他
预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其他
(二)汇算清缴期享受的申请备案登记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纳税人享受汇算清缴期登记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项目,应在汇算清缴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下述规定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国税部门仍执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149号)及相关文件)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附件十二)。
2.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附件十三);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7)纳税人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
(8)《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年已通过科技或经贸部门初审的企业在*年度申报时报送);
(9)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3.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在职残疾人员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表;
(3)为残疾职工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购买社保的资料;
(4)残疾人员证明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加盖企业公章的纳税人与残疾人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4.创业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有权部门确定其为创业投资企业的证明资料;
(3)创业投资企业的章程;
(4)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章程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5)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投资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5.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财税〔*〕1号第一点第五、第七款)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附件十四)。
6.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汇算清缴期报备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情况表(附件十五、附件十六、附件十七);
(3)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
(4)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7.其他
汇缴期备案资料:
(1)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
(2)其他
三、减免优惠期限超过一年的,纳税人可在首次享受该项优惠的年度一次性提交《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备案表》,但本通知规定应在汇算清缴期补充报备资料的,纳税人应于每年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提交。纳税人减免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税收减免优惠条件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认为不符合减免优惠条件的,应停止纳税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并告知纳税人。
【论文关键词】外汇管理;境外承包;政策建议
一、甘肃省境外承包工程发展现状
(一)海外市场多元化
近年来,我省境外承包工程行业发展迅速,目前业务范围涉及亚洲、非洲、美洲、欧洲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尤其在非洲取得突破性进展,成为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的主要市场。中国甘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甘肃海外工程总公司是我省规模较大的境外承包工程企业,为提升国际市场竞争能力,企业积极转变思路,探索多元化经营模式,先后在新加坡、加纳、匈牙利、巴布亚新几内亚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展经援、境外工程承包、技术和劳务合作、劳务输出等业务,建成多项在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援外工程和境外承包工程。中甘国际在加纳、沙特、新加坡等8个国家设有7个全资子公司和1个参股公司,在阿尔及利亚、印度、埃塞俄比亚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驻外项目技术组和项目部,实现了区域多元化发展。
(二)业务规模扩大化
经过多年努力,我省境外承包工程规模不断提升,大项目持续增加,工程营业额收入取得显著成绩。十年来,累计签订合同300余项,完成营业额超过8亿美元,竣工面积160多万平方米,派出人员近1万余人次,境外承包工程企业综合实力大幅提升。我省甘肃建投集团成功跨入百亿元企业行列,并连续跻身“中国建筑承包商”60强,2012年进入中国企业500强,树立了我省企业良好的国际信誉。十年前,甘肃省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执行合同仅有6485万美元,2011年,甘肃省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营业额已达到2.97亿美元,同比增长56%,新签工程项目39项,同比增长56%,其中合同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新签项目7个。2012年1-4月,我省境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达到1.15亿美元,同比增长10%,完成营业额7901万美元,同比增长63%,境外承包工程各业务指标均取得新的突破。
(三)经营模式多样化
随着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我省境外承包工程开始从传统劳动密集型的房屋建筑工程承包向技术密集型承包工程领域拓展,工程项目涉及电力行业、文化教育工程、公益设施建设、政府工程项目等,企业经营形式也由以往单一的工程项目建造安装发展为伴随着货物、技术、劳务服务出口、集设计和采购、生产和加工、建筑和安装一体化的多样化的商业运作模式,逐步实现了国际工程承包、进出口贸易、技术与劳务合作、设备租赁、建材加工制作等业务共同发展的多元化的组织管理体系,并依托境外承包工程带动了我省境外投资业务的发展和外向型经济的转型跨越。
二、境外承包工程外汇管理及统计申报中存在的问题
(一)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不全面
1.外汇管理政策分散,业务人员难以直观了解。我国关于境外承包工程的法规条例是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该条例对境外承包工程的资格申请、经营活动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关于境外承包工程企业外汇账户的开立与审核、外汇资金划转、出口收汇核销、跨境资金申报等涉及外汇业务的规定则分布在《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以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批复文件和其他相关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中,目前仍缺乏一个系统完整的指导性文件,对于银行和企业业务人员来说难以直观的了解境外承包工程的各项规定和业务办理流程。
2.相关条款规定笼统,不便于实际业务操作。境外承包工程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业务,且业务内容越来越多样化和复杂化,从工程招投标、签订合同、设备及物资材料采购、设计施工、工程验收及竣工结算,很多环节都涉及到外汇资金的跨境流动和管理。而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对于境外承包工程的规定很少,对于某些具体业务应当如何审核办理规定较笼统。如在境内、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只是对企业外汇账户的开立和投标保证金支付应当审核的单据进行了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涉及到的资金性质不止如此,但无相应的规定可查,导致业务人员无法准确进行判断或者是审核流于形式。
(二)企业境外账户资金管理存在漏洞
一是对企业境外账户外汇监管薄弱,监测方式和手段较为简单。《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境内机构应当保存其境外外汇账户完整的会计资料,并在每季度初1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供开户银行上季度对账单复印件,在每年1月30日前向外汇局提供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书面说明。但企业境内及境外账户之间工程款划转频繁,异常资金可能借该渠道流入或流出,按季度和年度通报送报表数据则不能起到事前监测的作用。二是不能及时掌握工程项目的整体进度和资金收付情况。境外承包工程具有工程周期长、业务性质复杂、资金来往频繁的特殊性,银行只能在企业办理收结汇业务时根据其提供的相关单证对该笔资金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很难真正了解工程的总体进度情况及相应的资金收付计划,不利于对企业主体的监测。三是存在未按规定对境外账户开立进行备案核准或漏报、迟报统计报表的现象。根据《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境内机构开立境外外汇账户应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核批准,但企业未经外汇局核准企业便擅自开立境外账户并进行资金收付的现象时有发生,还有的企业未按时向外汇局报送境外账户资金使用情况报表,使外汇局无法对企业的境外账户进行监管。
(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存在误差
一是现行境外承包工程国际收支统计难以与业务发展相适应。境外承包工程国际收支统计按照一年以下和一年以上的工程周期进行归类统计,交易属性主要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对外直接投资科目,但实际中收汇资金性质非常复杂,不能准确对应于现有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而且经常是一笔收汇既包含了工程价款,也包含着设备物资出口、技术劳务费以及设计安装费等其他费用,在进行申报时很难合理区分资金的性质和归属,影响到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二是各业务系统之间的统计归属有所不同。一笔工程资金的收结汇在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要按照一年以下和一年以上工程先进行区分,再按照实际资金性质进行申报,但在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直接投资统计系统等其他业务系统中则是按照实际的资金性质进行统计,导致各业务系统对同一笔资金有着不同的统计归类,影响了数据的一致性。三是境外账户中工程款项难以准确统计。目前境外账户资金只要求按期报送报表及资金使用情况说明,在款项调回境内时,则全部统计在801031-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交易编码项下,无法反映具体的资金性质。
三、相关政策建议
(一)整合完善境外承包项下外汇管理政策法规
建议针对目前境外承包工程外汇管理政策不完善,管理手段不健全、部分条款滞后、缺乏可操作性的情况,对分散的政策法规进行梳理整合,根据境外承包工程发展现状,改进外汇管理方式方法,细化境外承包工程资金流审核及统计申报的相关规定,制定较为具体的外汇业务操作指引,进一步加强对外汇指定银行的指导,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
(二)实行主体监管原则,加强对企业资金流的监测
一是按照重点管理原则,对境外承包工程企业实行主体监管,主要对资金流较大,资金来往频繁的企业进行非现场监测,利用外汇账户系统、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对企业外汇账户中境外承包工程款的划转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判断资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二是将企业境外账户信息纳入到外汇账户系统中管理。尽快制定境外承包工程企业离岸账户信息报送的管理规定,明确在外汇账户系统中报送境外账户信息的方式和要求。
(三)细化国际收支统计科目,统一业务系统口径
一是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的交易科目及交易编码,不再按一年以上、一年以下对承包工程进行区分,而是按照业务类型分别在经常和资本项目下设置“境外承包工程”统计大项和细项科目,以便清楚的掌握境外承包工程资金的总体规模以及各阶段工程资金使用情况。二是统一各业务系统中关于境外承包工程的统计口径,便利数据的交叉比对,使外汇局能够准确判断资金性质及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