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2007年全国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办理支付业务约154.5亿笔,金额593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9.7%和26.3%。全国使用票据办理支付业务9.8亿笔,金额236.5万亿元,同比笔数下降17.9%,金额增长5.2%。全国使用银行卡办理支付业务136.1亿笔,金额111.5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4.7%和57.9%。使用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办理支付业务8.6亿笔,金额245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6.9%和40.8%。截至2007年底,我国银行卡发卡总量为15亿张,较上年同期增长32.6%。其中,借记卡发卡量为14.1亿张,较上年同期增长30.4%;信用卡发卡量为9026万张,较上年同期增长82%。2007年,银行卡消费额占同期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比重达21.9%,比2006年提高4.9个百分点。2007年底,全国银行卡受理特约商户74万户,POS机118万台,ATM机12.3万台,同比分别增长41.9%、44.4%和25.8%。
非现金支付工具办理支付业务笔数、金额虽然增长较快,但是通过对现金与非现金支付结算工具使用占比情况分析表明,社会对现金结算的依赖性仍然过高,据对我辖区统计分析,非现金结算业务量占比仅为19%,现金结算占比为81%。非现金交易的领域主要集中在城区,使用者大都是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经济、金融服务等单位,用于日常经济往来。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农业经济对现金支付结算工具依赖性强,商业零售、服务行业、个体经营户、城乡居民主要的支付方式为现金结算。制约非现金支付结算工具占比增长的主要因素有:
一、现金管理偏松。开户行对开户单位现金管理制度形同虚设,自1988年国务院颁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银行制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来,人民银行加强了对现金管理业务的监管,并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陆续制定了一些相应措施,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近些年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现金管理出现了放松的现象。主要表现在:
1.现金管理制度太散乱且时效性较差。现金管理方面的制度主要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等等,由于这些制度规定七零八乱的分散在多个文件中,学习翻阅时要逐个地去查找,太费时费力,给顺利贯彻执行造成了诸多不便。另外就是适应性较差,单就暂行条例来说,其颁布已经有二十年了,这期间国民经济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有些条款早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2.开户银行没有积极性。暂行条例第四条“……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第十九条“开户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设施。现金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在开户银行业务费中解决。”应该说在暂行条例刚实施的几年中,开户行对现金管理工作还比较重视,建立健全了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了专职人员,加强了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情况进行了检查,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但是后来随着开户行业务竞争的逐步加剧,各开户行相继加大了揽存、揽储的力度,为防止本行存款‘搬家’,竞相以提高服务为借口,尽可能地满足开户单位的要求,逐步放松了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据调查了解,我县各开户行原先配备的现金管理专职人员已取消多年,建立的各项现金管理制度也早已名存实亡。现在需按规定向县人民银行备案的大额现金支付资料既不全面也不及时。
3.公款私存,套取现金。由于开户行储蓄业务专柜营业时间比较长,储蓄人员都有揽储任务,储蓄人员经常到各开户单位,由其是存款大户单位,搞揽存活动,开户单位原本就有意逃避现金管理,就这样,二者各取所需,导致不少开户单位以财会人员的名义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套取现金,这给开户行、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增添了难度。
4.监督检查力度太小。暂行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人民银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机关,但是多年来,由于种种原因,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监督和稽核的频度、力度都很小,并且由于检查时间的限制,只能相征性地抽查很少一部分单位进行检查,这就造成开户行、开户单位在执行现金管理规定时存在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从山东省情况看,自2005年以来,济南分行每年组织辖区内分支机构人员统一行动,集中一个月的时间,对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包括现金管理业务在内的全面业务进行一次象征性检查,检查虽然也能起到一定作用,但由于检查时间间隔太长,只国有商业银行就要四五年才能轮流检查一次,如果再检查其他金融机构,时间间隔就会更长,这就导致在不少年份中对多数金融机构出现检查真空,大大影响监督和稽核的效果。
5.处罚规定得不到执行,影响了管理的效果。多年来,各地人民银行虽然对现金管理进行了一些监督检查,但很少对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即使有处罚,也多半是象征性的,缺乏严肃性,更谈不上起到震摄作用,长此以往,开户行、开户单位对现金管理大都报无所谓的态度。
二、消费习惯因素的影响。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习惯,使消费者在日常支付活动中更习惯于使用现金进行支付。各地居民长期以来使用现金结算已习惯成自然,这使他们很难在短时间内改变对非现金支付工具的认识。
三、储蓄存款转账限制因素。长期以来,国家对居民在金融机构的储蓄存款实行只能存取现金不能办理转账的政策,并且对个人现金存取不加任何限制,使得居民在很多情况下不得不提取现金后再进行支付,这也是造成居民大量使用现金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收费较高。银行卡是居民使用数量最为广泛的一种非现金支付工具,但由于使用银行卡异地存取现金都要支付手续费,并且每年还要向使用者收取年费,因而居民使用银行卡的积极性不是很高,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进一步向广大居民推广使用银行卡的成效。其他非现金支付工具如转账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等也都不同程度的收取手续费,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使用者对它们的选择。
推广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利国利民,为使非现金支付工具尽快在全国得到广泛使用,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进一步搞好非现金支付工具推广工作的建议:
一、尽快修订完善现金管理制度。既然是暂行条例,暂行了二十年不加修订完善,不管怎么样都说不过去。任何制度只有做到条理、简便,才容易得到较好的贯彻执行,为给相关人员学习及贯彻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提供最大便利,应以暂行条例为基础,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等等现存的所有现金管理制度的合理内容加以合并吸收,修订制定出新的现金管理条例。并且,今后应做到,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及时对现金管理条例进行修订。
另外,还应对储蓄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废除居民储蓄存款只能存取现金不能办理转账的内容,鼓励居民办理储蓄存款转账业务,凡办理储蓄转账业务免予收取手续费,加强对个人使用现金情况的管理,对大额现金存取实行按比例收取手续费。
二、加大现金管理检查处罚力度。近年来,随着基层人民银行管理职能的逐步加强,相关人员应及时转变思想观念,切实加强对现金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一是每年定期组织开户行对所有开户单位现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二是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存在问题严重的开户单位,进行适当的经济处罚,以维护现金管理制度的严肃性。
三、搞好对现金管理及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学习宣传。一是组织人民银行、开户行现金管理人员加强对现金管理制度的学习,共同提高认识和管理水平;二是搞好对开户单位及社会公众现金管理政策知识的宣传,使广大群众切实认识到加强现金管理的重要性,并自觉配合现金管理工作,各金融机构网点要充分发挥窗口指导的作用,加强柜面宣传引导,大力宣传现金管理的政策和非现金结算工具的运用,并将各种非现金结算工具的使用范围、特点、操作流程以及注意事项张贴公示,让客户清楚明白,使非现金结算工具真正被社会所接受;三是搞好非现金支付结算工具的宣传,大力推广使用非现金支付结算工具。使用现金结算不安全、不卫生、成本高,积极向广大群众推荐使用安全、快捷、方便的转账结算、信用卡电子支付手段等非现金支付结算工具,大力促进非现金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的推广使用。
四、引导个人使用支票。我国支票使用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总体签发量和金额较大,支票在非现金支付工具使用中占较大比重。二是使用主体以企事业单位居多,居民个人签发支票较少。三是用途较为集中,支票主要用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等商务往来,在个人消费、缴付公用事业单位费用等方面应用较少。
使用支票的便利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用途广泛。对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日常消费、缴付公用事业费用等支付,无论金额大小,均可以使用支票。二是携带方便。支票是一种便于携带的纸质凭证,只占用很小的保管空间,非常适合随身携带。三是结算便捷。支付款项时,无论身处何地,无论收款人是谁,只须在支票上记载出票日期、金额、收款人名称等事项,并在指定位置签章,其余的工作全部由银行完成。收款人在收到支票时,可以将支票送交自己的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可以直接到付款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也可以根据需将支票转让他人。
长期以来,由于受个人使用现金的偏好、社会信用环境和宣传推广力度等多方面的影响,我国个人使用支票的业务量不大。为扩大转账结算,减少现金使用,提高个人支付结算服务效率和水平,丰富个人支付结算手段,中国人民银行应积极引导个人支票业务发展。
关键词:暂付款;必要性;管理现状;优化管理
高校暂付款是指高等学校暂时垫付给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主要包括:暂时垫付给职工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借款,在不具备报销列支条件情况下(如材料、设备尚未验收,发票单据不完整等)支付给其他合作单位的设备款、测试款等。按照最终的借出形式,暂付款可划分为现金(包括现金支票)借款和转账支票借款。
一、高校暂付款管理必要性
第一,增强会计信息可靠性的要求。依据相关会计准则,高校暂付款属于流动资产范畴,从理论上说可在一个会计年度之内转化为高校的各种支出。如果暂付款年末没有及时核销,会计报表则会虚减年度事业支出,同时造成事业结余的虚增。待以后年度核销时,又会导致核销当年事业支出的虚增和事业结余的减少,金额较大甚至会出现事业结余出现负数的情况。严重影响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财务分析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需要。高校为了开展教学科研任务,财务支持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然而,学校的资金总量是有限的,甚至是紧缺的。暂付款作为学校进行业务往来、资金流畅运行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近些年来,在高校资金中占据相当大的比例。如果不对其进行有效地管理,则会引起资金的积压、分散和损失,最终影响整个学校资金的正常运转,降低资金使用效率。
二、高校暂付款管理现状
第一,财务审批制度不够健全。暂付款在借出时,必须要有相应部门财务负责人的签字。但是就实际情况来看,这仅仅是一个形式上的规定,负责人在签字时基本上没有进行相应的财务审批,从而导致在办理相应冲账手续时往往会出现有些支出已经超出了项目经费的预算范围,甚至是超出了学校规定的报销范围的情况。
第二,暂付款的金额较大,账龄较长。暂付款账面数逐年上升,且账龄较长,是高校财务中的普遍现象。学校在进行大型固定资产采购或是重大课题的科研经费转拨时,对方单位出于谨慎考虑,往往需要学校通过预付款项的形式,待绝大部分资金转入对方账户后才能开具相应的发票予以冲账。借款经办人员因为财务意识淡薄,在办理完相应经济业务往来之后,往往会疏忽财务冲账这一环节,甚至经办人已经离开了学校,仍未报销结账,长期挂账造成资金的积压。部分暂付款因为经办人员不清,造成责任人缺失,需经再三调查才得以解决。
第三,注重核算,缺少财务分析。多数高校仍属于传统的“报账型”会计,财务人员忙于具体的报账工作,缺少对暂付款进行定期的清理、汇总与分析,无法及时催报,导致了大量暂付款的积压。
三、优化暂付款管理的几点思考
第一,强化制度建设。通过制度建设,严格按照财务预算,从源头上规范暂付款的审批、使用、报销流程,明确经办人、审批人的相关责任。尤其要注意审核暂付款的借出形式,除差旅、备用金及小额的经济业务往来可采用现金借款外,一律采用汇款或支票形式,直接将资金转到对方单位账户。坚持对一事一借的原则,在还款与借款性质不同的情况下,不予以报销。
第二,严格控制差旅借款、备用金借款的发生额。由于现金的个人支配性较大,容易挪作它用,必须严格控制此类借款总额。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历史数据及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课题组为单位,制定借款额度,一旦未还清的暂付款超出借款上限将无法再办理借款。当年发生的现金借款原则上年底之前应全部冲清,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冲账,应当在第二年年初重新办理暂付款手续。
第三,强化借款人的及时还款意识。借款经办人往往认为暂付款清理是财务部门的工作,与本人无关,这给暂付款清理工作带来一定负面影响。各部门的有关领导应对此项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安排专人逐笔进行清理,督促相关业务经办人及时冲账。
第四,经常催报,定期清理。财务管理部门每月向各部门及其领导发一次暂付款情况通报及催报通知,把暂付款催账清理工作列入工作日程中,防止长期挂账的现象。对于经过多次催报仍未能解决的情况,可以适当采取
暂扣经办人工资,冻结相应经费等强制性措施。
参考文献:
1、南京大学财务处.南京大学暂付款管理条例[S].
2、隆梅.高校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刍议[J].成都电子机械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
3、张春丽.加强高校暂付款管理[J].中国管理信息化综合版,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