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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认知(收集3篇)

时间: 2024-08-05 栏目:办公范文

工商管理认知范文篇1

第二条广东省著名商标(以下简称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和初步审查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管理工作。

经济贸易、劳动保障、农业、税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有关社会团体和消费者委员会配合做好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由申请人自愿提出,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户籍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拟将其注册商标申请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并继续有效;

(二)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具有良好的信誉;

(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广东省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销售区域较为广泛;

(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其商标应当在相关国家(地区)注册,并有广泛的销售区域;

(六)申请人近3年未因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

(七)申请人具有健全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第七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填写《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二)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连续使用满3年的证明材料;

(三)带有该商标标识的商品实物照片;

(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商品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和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

(六)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为出口商品的,应提供其商标在相关国家(地区)的注册情况;

(七)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情况;

(八)该商标专用权遭受侵害的情况;

(九)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商标注册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拟申请著名商标认定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转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九条申请人对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异议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应申请人的请求举行听证会,听取其陈述、申辩。

第十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送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或者直接受理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审核期间,应当征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委员会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经济贸易、农业、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省消费者委员会和广东商标协会、省质量检验协会等专业协会的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少于25人,按单数确定。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经济、法律、科技或者相关行业的专家,熟悉有关商标、产品质量管理等法律法规。评审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据著名商标申请材料、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对照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对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是否具备著名商标资格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评审著名商标,应当有4/5以上委员出席。

评审著名商标,应当采用实名制方式投票表决。

获得2/3以上出席评审的委员表决同意的,为通过评审。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委员以及参与审核、认定的其他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认定的,应当回避。

申请人认为评审委员会委员以及参与审核、认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参与审核、认定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评审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有关决定应当告知申请人。

被申请回避人员在评审委员会主任或评审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拟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前公示。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决。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评审委员会裁决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对未予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认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不予认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决,并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

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需要保留著名商标资格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在其著名商标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延续申请的办理,与著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办理相同。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七条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发生转让的,其著名商标于转让时失效。

第十八条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其著名商标的,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著名商标的变更申请:

(一)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变更名称、住所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使认定为著名商标的商品名称或者类别发生改变的;

(三)著名商标所有人需要增加或者更换的商标与原认定商标的主体部分基本无差别的。

第二十条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在著名商标认定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等载体上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字样及其标志。

未经依法认定或者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的字样及其标志。

广东省著名商标标志样式和使用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自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登记,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予登记;已经核准登记的,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核发执照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变更该企业名称字号的请求。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未经著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在同一种商品中使用著名商标认定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著名商标认定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第二十三条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在广东省行政区域以外遭受严重侵害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帮助,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该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著名商标认定的;

(二)认定为著名商标的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在著名商标有效期内,著名商标认定商品长期停产,或者销售量、营业收入、纳税额等相关经济指标严重下降,在广东省同行业中不再具有领先地位的;

(四)超越著名商标认定商品范围使用“广东省著名商标”字样及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

(五)因严重违反商标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注销该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

(一)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的;

(二)商标注册人变更,已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

(三)著名商标有效期满未延续的;

(四)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注册商标发生转让而未重新申请认定的;

(五)著名商标依法被撤销的。

撤销或注销著名商标,应当收回《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

著名商标所有人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自撤销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3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工商管理认知范文篇2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是一笔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都不用交纳的费用。截至到2006年6月止,全国共有2505万个体工商户,每户交纳每月100-200元不等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为此,不少个体工商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强烈要求取消的呼声不断。北京、天津等地已根据国务院减负办《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但大部分省市工商部门仍无动静。

个体工商管理费合法性受到质疑

程元福是江西省鹰潭市同仁眼镜店负责人,2003年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每月向工商部门缴纳150元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管理费由来已久,广大工商户一直认为该收费是合法合理的,之前我也认为是应该交的。”他说,“但是自一次学习会后,我开始思考这个问题。”

2005年5月,鹰潭市工商联召开了一次学习会。程元福注意到,国务院《关于引导、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若干问题》中,对个体户、私营企业的市场竞争主体地位用了“平等”一词,然而在工商管理费这个问题上,对个体工商户并没有真的平等。

在翻阅了有关文件和法律法规后,程元福认为,只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管理费有失公平,况且自己也没有享受到服务。对于该收费用于个体劳动者协会的规定,他表示“如果本人没有要求入会,凭什么要向我们收管理费来养活协会?”

随后,作为鹰潭市百家城眼镜市场业主委员会的秘书长,程元福以委员会的名义就个体工商管理费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质疑,但没有得到回复。于是,他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讨个说法。

要进入法律程序,必须存在具体的行政行为,程元福开始故意拒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待工商部门的行政处罚。2005年7月至2006年3月,程元福拒缴管理费1350元。期间,工商部门多次向他催缴,但他没有答应。“工商局找我做了三次工作,还提出可以免我的管理费,让我写一个生活有困难的免交申请。”程元福说,“我跟他们讲这不行,我针对的不是工商局某个人,是这个收费制度。”

2006年4月,鹰潭市月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程元福“非法拒不缴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同年7月,程元福以行政处罚行为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将月湖区工商局告上法庭。

原告律师余永华认为,工商局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并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只有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下,才可以对行政事项收取监督检查费用。1987年国务院法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登记费和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然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暂行规定》(工商[1983]91号文件)已于1998年12月3日废止,现在工商部门的收费依据是《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通知),该通知由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制定。制定部门已不同,显然不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收费于法无据。

经过近半年的诉讼审理,作为原告的程元福一审二审均败诉。法院认为《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虽已在1998年废止,“但现在用的是《关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14号通知),是合法的。”判决书适用了《行政许可法》,但并未提及1992年的收费通知有何上位法支持的依据。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轩认为,“价费字[1992]414号通知,的依据是什么呢?是经过国务院‘三乱’治理领导小组同意。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认可临时性组织机构有制定法律法规的权力。”他表示,“我们应该尽快建立立法审查机制,对那些违反宪法、违反上位法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清理。”

今日管理费已非昨日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合法性已具争议,但仍照“章”收取。这笔管理费,是否还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由来要追溯到上世纪八十年代。时值我国经济转轨之初,国家要求对刚发展起来的个体、私营经济“加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个体工商户的主管部门,为履行其管理职能,比照私营企业缴费的规定,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暂行规定》(已废止的工商[1983]91号文件)中规定,“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户,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都应当向他们收取管理费。向个体工商业户收取的管理费,应当用于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

然而从1998年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不再是传统意义上个体、私营经济的主管部门,其监管对象变为所有市场主体,主要职能从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管理,转变为依法确认各类经营者的主体资格,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公平竞争,取缔非法经营等,并陆续将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职能移交给政府相近职能部门或有关的行业协会。管理费的“管理”目的已不复存在,针对其他类型企业的管理费相继取消,但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费却仍在收取。

不少个体工商户反映,这样不公平的待遇给他们带来了沉重的负担。据统计资料显示,1999年我国实有个体工商户3160万户,2006年6月为2505万户,6年间我国个体工商户减少了650万家。

2005年,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取消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这其中应当包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至今,除北京、天津等地,全国大多数省市并未转发国务院的上述通知,当地工商部门也仍在收取。

目前,工商部门实际收费依据是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14号通知,规定管理费的收取用途与1983年相同,不同的是没有保留其中一句“向个体工商业户收取的管理费,应当用于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管理费不用于管理,又用于何处?

个体劳动者协会“戴官帽”

根据工商[1983]91号文件(已失效),向个体工商业户收取的管理费,应当用于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管理,包括:1.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包括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办公费(参照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执行)以及法律顾问费等;2.为个体工商业户服务的费用,包括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等费用。

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保育钧说:“工商管理局是行政主管部门,由他们自己搞个体劳动者协会,这就是政社不分,政社一体了。官办的,收费不服务的协会是没有生命力的,个体私营协会一定要个体户、私营企业真正自愿组织,经费自筹,章程自定,自我维权才行。”

现今,个体劳动者协会作为社团法人,不再具有“管理人”的职责,入会原则应是自愿;如果个体工商户不愿意加入该组织,也就不应该为该组织承担费用。价费字[1992]414号文件中“个体管理费收入的使用范围包括用于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的规定也就无从谈起。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其会费收入,“其经费不应当再由一个行政机关,以行政收费的方式去筹措。”

然而,大部分地区工商局仍要求个体工商户必须加入协会,不少工商户询问原因,得到的答复大都含糊。记者获悉,有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如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其网站上的明确解释为:《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第三章规定,“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均为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一个社会团体的章程竟能被行政机关执行,对公民具有强制约束力?如此一来,个体工商户“自愿”成了会员,承担管理费中“用于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似乎成了理所当然。

不过,北京市财政局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曾向媒体透露,工商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后,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报财政局上交地方国库,经“两会”审议后统一拨款。具体如何使用的,公众无从得知。至于是否用于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经费开支,一位个协的工作人员表示,“现如今,有些省财政部门可能会拨,有些就不拨了。”

制度变革之迫切

个体户之所以能够发展起来,首先是由于国家工商局的支持。1979年工商局向国务院提出了报告,希望容许个体工商户存在。但现在,工商局收取管理费,反给个体户增加了负担。

早在2001年,国家计委公布的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中,价费字[1992]414号文件就被列入了修改范围。

2004年,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要求清理无上位法支持、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项目。2005年,国务院减负办文件要求取消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如此三令五申至今,价费字[1992]414号文件仍未见修改,也未被废止。

究竟是什么让这个收费通知长时间屹立不倒,成为部分省市尚未取消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砝码?

收费容易废止难。学者沙健嵩认为,改革开放以来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完全的自收自支,党政机构通过办企业来补充经费。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国家对政府机关办企业进行了清理。但是由于许多机构已经产生支出,财政没有给予弥补,这些机构不得不仍靠大量的收费支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级以下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后,省以下各级工商部门的经费需由上级部门拨付。但是,以往的编制臃肿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于是一些地区出现了上级部门截留经费的现象,基层工商部门发生经费困难。部分地区财政部门以收定支,将预算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相挂钩。一些基层工商人员苦不堪言,戏称自己为“自费”公务员,“不收费,我们就将无经费工作、无工资生活。”

工商管理认知范文篇3

(一)易懂性工商管理知识主要是指《管理学》、《战略管理》、《营销管理》、《运营管理》、《新产品开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专业核心课程所包含的理论知识。一般而言,上述课程所包含的知识都较为好懂。比如,泰勒的科学管理原理包括五方面的要点:定额、标准化操作方法、能力与工作相适应、差别计件工资制、计划职能与执行职能分离。这五个要点都不难理解。从对本校工商管理类专业90名三年级学生的问卷调查来看,32.2%的同学认为他们自己能看懂管理类教材80%的内容;56.7%的同学能看懂50%的内容;仅有11.1%的同学认为只能看懂20%的内容。上述数据表明,工商管理知识具有易懂的特点。

(二)系统性工商管理知识的系统性是指工商管理核心课程所包含的知识内容是相互关联的。比如,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需要分析企业自身的优劣势,这要用到《营销管理》、《运营管理》、《新产品开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课程所包含的理论知识;做好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需要了解企业的运行状况,也需要熟悉《战略管理》、《营销管理》、《运营管理》、《新产品开发管理》、《财务管理》等课程所包含的知识。从知识运用的角度来看,工商管理核心知识只有被学习者系统地内化,才能作为一个整体发挥作用。

(三)指南性将工商管理知识与医学知识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医学知识在其已探明的领域一般可以精确到操作层面,即具体到诊疗规程。相比之下,工商管理知识不能精确到如此程度,只是指南性的。例如,泰勒的科学管理原理指出,管理者应制定定额、找出最佳的操作方法,至于定额是多少,最佳的操作方法是什么,都要靠管理者自己研究具体情况后得出答案。行动学习的提出者RegRevans认为管理知识不能用来解决实际问题,解决实际问题需要管理者洞察实际情况,摸清具体规律,然后找出对策。

二、工商管理本科教学目标

(一)知识学习与技能训练并重我国高校工商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一般表述为:“本专业培养具备经济、管理基础理论和知识,能在各类企业和事业单位及政府机关从事实际管理工作的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上述表述强调了知识的重要性,从知识学习到知识应用的脉络十分清晰。近来,有许多学者强调能力培养的重要性,如认为工商管理教育应突出知识的应用,重点是培养学生的创造性能力;管理教育应以培养管理思维能力为导向,培养学生清醒、细心、透彻的思维习惯。从工商管理知识的指南性来看,工商管理知识是不能直接用来解决实际问题的,因此,强调知识的学习或者知识的应用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这个意义上看,管理技能训练应比管理知识学习更为重要。但如果工商管理教学抛开知识学习,只进行技能训练是难以想象的。行动学习理论最初将知识学习撇开,后来还是逐渐认识到了知识学习的重要性。从工商管理知识的系统性来看,工商管理知识是作为一个系统在发挥作用,零散的、没有内化的知识是不能有效指导管理实践的,否则,就会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顾此失彼等现象。

(二)以理论知识框架构建统一知识学习及技能训练既然工商管理知识是指南性的,那么,知识传授的目的就在于让大学生建立起思考管理问题的理论框架,作为管理实践的指南。管理思维的理论框架由管理的基本理念、原则以及解决管理问题的程序、方法构成。管理的基本理念、原则方面的知识收录在《管理学》教材之中。解决管理问题的程序与方法包含在《战略管理》、《营销管理》、《运营管理》、《新产品开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教材之中。工商管理传统教学在知识的讲解上花费了大量时间,这与工商管理知识的易懂性是相悖的。工商管理教学应在帮助大学生学习管理知识的基础上,引导大学生将管理知识整合起来,形成框架。这样既学习了知识,也训练了技能。有此技能的支撑及理论知识的指导,大学生就能很好地胜任毕业后的工作。目前,注重对所学知识进行整合的大学生还不多。问卷调查中,当问及“学完一章之后,是否对所学知识进行了总结”时,90名被调查者中回答完全没有的占7.8%,基本没有的占52.2%,偶尔做一做的占20%,基本上做了及认真做了的仅占20%。大学生平时不注重知识的总结,一方面,所学知识不能系统内化,另一方面,其概念技能也得不到经常性训练。

三、工商管理本科教学方法

(一)用案例还原工商管理知识工商管理知识来源于实践,由实践抽象而来。工商管理教学应该用案例对工商管理知识进行还原,便于大学生理解、记忆。鉴于工商管理知识大多易于理解,以教材为中心,“满堂灌”是没有意义的;另外,知识的长期记忆需要多次重复,也不可能通过一次细致的讲授就形成。讲授法目前依然是工商管理教学的主流方法,原因可能是教师已经习惯于将知识讲深、讲透,另外,还有不少学生依然期待教师将知识讲深讲透。

(二)引导大学生综合所学知识对工商管理知识进行综合,一方面,可以将工商管理知识系统化,另一方面,也利于概念技能的提升。知识的记忆及综合需要平时下功夫,学生学完一门课程的各章后如果不及时总结,对该门课程的掌握程度应该是较差的;平时不尝试对已学各门课程知识做进一步整合,系统思考管理问题的理论框架也不可能形成。从问卷调查情况来看,大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还不够好,对所学知识的信心还不足,这与没有对所学知识进行整合有关。当问及“你的专业知识是否能满足今后工作的需要”时,回答“基本不能”的高达40.4%,回答“基本能”及“完全能”的同学只占27.7%,回答“不知道”的同学占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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