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农村低保扶贫开发功能定位发展机制
2007年7月,在全国贫困人口大幅度减少的情况下,中国政府决定在全国农村全面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9年3月,中央决定大幅度提高扶贫标准,新的标准将原来的绝对贫困标准和低收入标准合二为一,并统一提高到家庭人均纯收入1,196元。上述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中国政府对抗贫困的斗争已经进入了“两轮驱动”的历史阶段:低保制度维持生存、扶贫开发促进发展,开发与救助相结合。
作为一项重大而且长期的制度安排,低保制度必然对中国农村的扶贫开发工作产生巨大影响。在以往的扶贫工作中,所有贫困人口的生存和发展问题都是扶贫开发工作部门的职责所在,而在低保制度背景下,扶贫开发的工作对象和工作职责与目标已经发生变化,职能部门对此不仅必须在理论上要有清晰认识,更应在实际工作中做出切实可行的政策设计。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是,在低保制度背景下,扶贫开发应该有着区别于低保的职能定位和工作分工,对此已有共识。但究竟如何定位,建立什么样的工作机制才能实现其“发展”目标,迄今为止尚未见到系统和深入的理论研究,在实践中也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循。
一、农村低保制度出台背景和实施过程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低保制度)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在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其通常的做法是政府对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救助,其保障对象则是处于温饱线以下的贫困家庭。
二、农材低保制度演进趋势
1农村低保制度将是一项长期的制度安排
2保障标准将逐步提高
我国农村低保制度建立伊始,受政府财力所限,低保制度标准较低。但2007年国家《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中指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这也是国际惯例。随着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一体化改革进程的加快,保障力度势必持续加大。就近期动态来看,这种趋势已经比较明显。两年以来,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我国农村低保的标准也在不断提高。到2D08年年底,全国农村平均低保标准是人均988元/年,月人均补差是49元。2007年,云南省决定起步阶段先将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93元的228.4万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救助标准为月人均30元。从2008年1月份和7月份起,该省按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两次提高了补助水平。其它省、市、区的政策动态也表现出了相同的趋势,有的地方(如辽宁省大连市)甚至开始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今后根据物价特别是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动情况,城乡低保标准每年都将有所提高。
3低保制度覆盖面将继续扩大
美国近10年来,每年享受贫困线救助的人相当于总人口的14.5%。目前,我国的农村低保覆盖面仅有6.15%。这说明在使农村贫困群体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方面,我们的差距还是相当明显的。
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现阶段我国政府的财力还比较有限。受财力所限,我国在低保制度建立之初设定的政策标准还比较低,这使许多应该得到制度保障的低收入农民家庭暂时被排除在制度框架之外。在现有政策实施过程中,同样也是受财力所限,符合政策标准的困难农户未能做到“按标施保”和“应保尽保”。上述两个方面的因素导致迄今为止,中国农村低保制度的覆盖面还远远低于理论数字。可以预期,将来随着政府财力的不断增长,农村低保标准将逐步提高,更多的低收入农村家庭将加入到低保制度覆盖范围之内,符合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也将应保尽保,低保制度的实际覆盖面将继续扩大。
三、低保制度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影响
1积极影响
总体上和长远来看,农村低保制度的全面实施对我国扶贫开发工作的影响是积极的。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是作为一项兜底性的制度安排,直接减少了绝对贫困人口,分担了扶贫开发的一部分压力;另一方面,低保制度也提供了物质条件,使扶贫开发工作从维持生存的包袱中解脱出来,专注于发展目标的实现。低保对象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将这部分人群从扶贫对象中分离出来,不仅可以减轻扶贫开发工作负担,更重要的是,扶贫对象的特征更加趋向“同质化”,这一变化将更加有利于探索制定富有针对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及相关政策,从而促进发展目标的实现。
2对扶贫开发工作的挑战
农村低保制度大面积实施前后,对于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走向一度出现思想波动,甚至有人提出“全面实施低保制度后还要不要扶贫开发”的疑问。在2007年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的重要批示以后。上述思想波动问题基本已经解决。
但是,争议的尘埃落定,却意味着新的挑战也随之凸显出来。主要体现为:随着农村低保制度的全面建立,扶贫开发的目标和任务不再是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而是要着力于促进贫困人口增加收入,促进贫困地区发展。在这一新的形势下,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尽快对低保制度实施后的工作思路和政策作出调整。具体包括:一是扶贫开发工作的目标和职能必须重新界定;二是为了确保完成自身职能和发展目标,必须进行积极探索和创新,尽快确立“发展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三是虽然扶贫与低保性质有不同,职能有分工,但实际工作中又存在交叉或重叠,如何进行组织协调和政策衔接,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只对前两个问题进行分析和探索。
四、低保制度背景下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重新定位
1传统扶贫开发工作:兼顾“扶贫”与“低保”双重目标
我国的传统扶贫政策虽然以“扶贫开发”、培育贫困者的自我发展能力为目标,但在国力匮乏、贫困人口大量存在的情况下,此一政策实际上同时承担着人道主义救济和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双重职能。这两项职能的性质不同,其实现的机制也应不同。对于前者,资源分配的主要依据是“贫穷”——只要足够贫穷,达到一定的标准,政府就不能袖手旁观;而对于后者,问题就要复杂得多,但无论如何,扶贫资源的分配必须至少考虑两项内容,一是贫困,扶贫资源必须瞄准其对象——贫困者;二是扶贫资源的分配必须有助于发展目标的实现。那种只能照顾到贫穷,而无助于脱贫目标实现的政策应该予以摒弃。但是,当贫困人口(尤其是极端贫困人口)大量存在、而扶贫资源又极度匮乏的时候,要将有限的扶贫资源集中赋予其中的“发展的贫困者”,不仅存在操作上的障碍,而且势必面临巨大的政治压力。因此,现实的政策选择必然是,扶贫开发既要发展,又要救济,发展与救济目标同时兼顾。
2双重目标的实践困扰:产生逆向激励,不利于发展目标实现
扶贫开发工作兼顾双重目标和职能虽然有其历史必然性,但却不利于发展型机制的建立。扶贫开发救济、发展“一肩挑”实际上使扶贫开发政策成为一种普惠性的政策,或者在很大程度上,使扶贫开发政策成为一项福利制度:只要是贫困人口,就会成为扶贫开发政策的受惠者,就会得到政府的资金或其它支持。
这样的做法导致三个结果:一是对贫困人群中的无发展能力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等人群)扶贫开发政策亦需兼顾,致使扶贫开发资源被分流;二是贫困人群中本就存在一部分“无发展意愿者”(有劳动能力但不愿付出努力者),他们也能享受扶贫开发政策与资源;三是受上述第二种人群的影响,大量的既有劳动能力又有发展意愿的正常贫困人口得不到正确和足够的激励,其发展意愿亦趋向弱化。在这三个结果中,第一个虽然导致部分扶贫资源分流,但亦无可厚非,因为这部分极少数的无发展能力的贫困者本来就应该得到政府和社会的救济,只不过,在低保制度建立之前这种救济职能部分地由扶贫开发来承担而已;第二种情况流弊最大,极少数有劳动能力但不愿付出努力的贫困者不仅“窃取”了本就不属于自己的极为稀缺的扶贫资源,更为严重的是,他们的“不劳而获”极大地影响了其它绝大多数正常的贫困者勤劳致富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甚至使少数贫困者不愿脱贫。尤其是,当政府对贫困者给予的贫困援助足够大时,与千辛万苦自己努力发家致富相比,维持贫困以获取政府的援助很有可能成为一项理性选择。
上述情况看表明,在传统体制下,尽管扶贫开发政策的初衷是促进发展,但双重职能一肩挑的做法却决定了其对发展的激励不足,甚至存在“逆向激励”(鼓励更多的人成为穷人)。虽然在实际工作中,为了调动干部群众的能动性,扶贫工作部门和基层组织也进行了多种形式的积极探索,但是,在同时兼顾扶贫与低保、发展与救济双重目标和职能的历史阶段,由于无法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贫困人群,也就无法从根本上确立发展型的扶贫工作机制。从这一意义上讲,扶贫开发有时更像一项福利制度而不是发展型的制度安排。
发展型机制的缺位给扶贫开发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利影响。虽然我们的反贫困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农村基层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中“等、要、靠”现的思想和表现也非常普遍、非常突出。近年来我国减贫速度趋缓、边际效益递减的现象在此也可以得到部分解释。对此,国际上也有不少深刻的经验和教训。总之,现有的理论成果和国际相关领域的教训表明,“一肩挑”的扶贫开发传统体制必然导致对发展的正向激励不足,甚至产生比较严重的逆向激励,因而不利于发展目标的实现。
3理论分析:扶贫与低保既有联系,更有区别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农村低保”)是对年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标准实行差额补助的制度,它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村扶贫开发(简称“农村扶贫”)是中国农村扶贫工作的成功实践,它是对过去传统的分散救济式扶贫的改革与调整,其基本方针是开发式扶贫,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引导贫困地区群众在国家必要的帮助和扶持下,以市场为导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发展商品生产,改善生产条件,通过发展生产力,增强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开发式扶贫方针是我国多年扶贫开发最根本的经验,也是制定一切扶贫政策的核心和基础。
从理论上讲,上述两种制度安排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共性:一是二者覆盖的服务对象都是弱势群体、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在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基本手段的情况下,他们都是公共财政支持的重点领域:二是两种制度安排都是缓解贫困的重要手段,二者相辅相成,而不是相互排斥。
但是,在看到共同点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二者的重大区别:首先,性质和功能不同。农村低保是为农村极端贫困人口提供起码的生存条件,其目的是保障人的基本生存权,进而构筑一道社会的安全底线;而扶贫开发则主要关注农村贫困人口的发展权,与低保“授人以鱼”不同,扶贫更关注的是通过“授人以渔”,使被扶贫者逐渐拥有自身发展的能力,进而实现农民脱贫致富和农村经济发展;其次,服务对象和政策标准不同。从政策实践上看,农村低保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而农村扶贫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扶贫标准、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人口。这里的关键是,虽然存在少量的重叠,但从制度设计的初衷来看,扶贫开发主要针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而低保则主要针对没有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丧失的贫困人口。从理论上讲,同一地区的低保标准应该低于扶贫标准。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常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能够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而农村扶贫标准,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扶贫标准为准,即2008年家庭年人均纯收入1,196元;第三,目标和任务不同。低保制度的目标和任务主要是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众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地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而扶贫开发的目标更为宏大,任务也更为艰巨:扶贫开发的目标是缓解和消除贫困,尽快解决并巩固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根本上改变贫困地区社会经济的落后状况,缩小地区差距,最终实现全国人民的共同富裕。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扶贫开发承担着促进贫困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的重大任务;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扶贫开发承担着帮助贫困人口增加收入、脱贫致富的重大任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扶贫开发承担着缩小发展差距、关爱弱势群体的重大任务;在建设生态文明的进程中,扶贫开发承担着保护资源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任务”;第四,工作重点和方式不同。低保制度的核心是将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人口甄别出来,并制定合理的政策标准对其予以保障,其保障的主要方式是生活补助;而扶贫开发则以提高农村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为重点,因为这是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根本出路。为此,必须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必须着力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必须切实加快贫困地区经济发展,通过发展生产力,提高贫困人口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必须注重加大对贫困人口的人力资本投资,把发展教育培训和医疗卫生事业作为突出任务,不断提高贫困人口的综合素质。”
综上,农村低保与扶贫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虽然同为解决农村贫困问题的重大战略举措,但“低保制度是社会救助,扶贫开发是提高能力;低保制度是维持生存,扶贫开发是促进发展,二者相辅相承,相互促进,不能相互替代。”
4低保制度实施后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重新定位:剥离救济功能,专注发展目标
2007年以后,中国开始在农村全面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笔者认为,这一制度不仅为农村的贫困人口获取政府的资金援助提供了完善的制度保障,还在客观上为发展型机制的确立和实施创造了条件。在此制度背景下,极端贫困者(即使是不愿为自己的发展付出努力的贫困者)都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低保制度扮演起“救急”(生活救助)的角色,扶贫部门也就没有了后顾之忧,完全可以回归其“救穷”(经济发展)的本来面目。
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有理由认为,随着低保制度的不断完善,未来我国扶贫开发政策将沿着这样的方向向前发展:剥离救济功能,专注发展目标。当然,这一政策转向的程度与快慢客观上还取决于低保制度的完善程度。在现阶段,由于低保覆盖面较窄,保障标准较低,现有的低保制度尚无法完全承担起对绝对贫困人口的收入和生活保障任务,扶贫开发尚需部分承担低保的职责。
五、关于扶贫开发“发展型”工作机制初步设想
发展型扶贫开发工作新格局客观上需要确立发展型机制”。这里的发展型制特指在扶贫开发工作中以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发展为基本目标和行为导向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其中的重点是,政府分配扶贫资源、向贫困者提供资助时,要区别于传统的扶贫开发和新近施行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依据“贫困的发展”而不仅仅是贫穷。也就是说,扶贫资源的分配将主要依据贫困者“发展”的意愿、努力和绩效,只有具有发展能力、意愿并付出努力的贫困者才能得到政府扶贫政策的眷顾,发展能力越强、意愿越强烈、付出的努力越多、取得的发展效果越好的贫困者,政府越应该予以扶持,而那些没有发展能力的贫困者、或者具备发展能力而无发展意愿、不愿为自身的发展付出努力的贫困者,将不能像以前一样享受政府的扶贫开发政策。其核心思想是“把激励搞对”,即在扶贫开发工作中全面确立和强化正向激励机制,尽量减少或避免逆向激励。
【关键词】邓小平;社会主义;;脱贫攻坚战
【中图分类号】D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0475(2017)05-0006-03
《社会主义必须摆脱贫穷》是1987年4月邓小平在会见捷克斯洛伐克理时谈话的一部分。文章篇幅不长,却深刻阐述了社会主义摆脱贫穷的重要原则,第一,要坚持社会主义,坚持对外开放;第二,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设定适当的发展目标;第三,在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要注意防止错误倾向的干扰,坚定社会主义道路,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2015年11月27日至28日,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在决定中指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夯实组织基础;坚持政府主导,增强社会合力;坚持精准扶贫,提高扶贫成效;坚持保护生态,实现绿色发展;坚持群众主体,激发内生动力;坚持因地制宜,创新体制机制。[3]这些原则从其本质上是对邓小平在《社会主义必须摆脱贫穷》中所提出的社会主义摆脱贫穷的方法的继承和发展。
一、坚持社会主义,坚持党和政府的领导
邓小平不仅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也是我国扶贫开发事业的伟大奠基者。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主张积极开展扶贫工作,并提出了一系列摆脱贫穷的原则和方法,他在《社会主义必须摆脱贫穷》一文中提出的第一个原则是坚持社会主义。认为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是开展任何工作的根本,二者的共同点主要表现在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和党领导的全局性两个方面。
(一)坚持社会主义,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
邓小平在总结“”经验时指出,最根本的一条经验教训“就是要弄清什么叫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怎样搞社会主义。”20世纪末,因为改革开放的门户大开,给国内社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内思想界也掀起了一场大的争论,有“左”的声音,也有“右”的倾向,“右”的干扰主要是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思潮,他们主张全盘西化,把中国引向资本主义。殊不知,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贫穷本就不是社会主义的属性。马克思指出,在未来社会中“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将如此迅速,以致尽管生产将以所有的人富裕为目的”。[1](P.222)按照马克思的基本设想,社会主义制度是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基础之上,使得生产力获得更快的发展,从而使社会主义社会比资本主义社会更加富裕。邓小平十分赞同这个观点,他认为社会主义阶段的最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说符合社会主义要求。
“社会主义财富属于人民,社会主义的致富是全民共同致富,社会主义原则,第一是发展,第二是共同致富。我们允许一部分人先好起来,一部分地区先好起来,目的是更快地实现共同富裕。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的政策是不使社会导致两极分化,就是说,不会导致富的越富,贫的越贫。”[2](P.172)邓小平在《社会主义必须摆脱贫穷》中提到,“搞社会主义,一定要使生产力发达,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我们坚持社会主义,要建设对资本主义具有优越性的社会主义,首先必须摆脱贫穷。”[2](P.225)发展生产力、摆脱贫穷是社会主义的制度要求,打赢脱贫攻坚战就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同时要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和政治优势。“没有贫穷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特点不是穷,而是富,但这种富是人民共同富裕。”[2](P.265)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就在于共同富裕,只有社会主义才有凝聚力,社会主义的最大优势就是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同时必须反对错误的思想倾向。尤其是在全球化的今天,必须坚决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的优势,坚定在党的领导下,万众一心,必定能够带领全国人民摆脱贫穷。
(二)坚持党的领导和政府主导,构建扶贫大格局
坚持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反帝反封建的民族革命到过渡时期的社会建设,再到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多年,这将近一个世纪的时间也完美证明了这一点,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真正为人民带来福利,过去坚持了党的领导,我们胜利了,如今要打赢脱贫攻坚战也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邓小平说过,在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裕起来的地区和人口,应当帮助贫穷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是由社会主义的本质所决定的。现在正是先富者带动后富者的最好时机,在这个过程中,党和政府的指导作用是至关重要的。“中国不搞社会主义不行,不坚持社会主义不行。如果没有共产党领导,不搞改革开放,就呜呼哀哉了,哪里能有现在的中国?”[2](P.327)在《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十分重视党的领导和政府主导作用,“在扶贫开发工作中,必须充分发挥各级党委的核心作用,要强化政府责任,引领市场、和社会协同发力,鼓励先富帮助后富,构建专项扶贫、行业扶贫、社会扶贫互为补充的大扶贫格局。”[3]扶贫脱贫是一项重大的工程,而党和政府就是这个工程的总负责人,人民群众是扶贫工程的践行者,在扶贫工作中要实行脱贫攻坚领导责任制,党中央、国务院要担负起统筹制定扶贫开发大政方针,规划重大工程项目的重任,要按照部门职责落实扶贫开发责任,实现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有效衔接,充分运用行业资源做好扶贫开发工作。打赢脱贫攻坚战不是一朝一夕之事,要真正在五年之内完成脱贫任务,就必须紧紧团结在党中央的领导之下,紧紧跟随在政府的扶持下完成。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一)制定切合实际的发展目标
“搞社会主义必须结合本国的实际”。人口多、底子薄,经济发展不平衡是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各方面都刚刚起步,还没有真正发展起来,社会主义建设困难重重。在《社会主义必须摆脱贫穷》中,邓小平指出,“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不能把目标定得不切实际,也不能把时间定得太短。”因此当时确定的发展目标是:从一九八一年开始到本世纪末,花二十年的时间,翻两翻,达到小康水平。在这个基础上,再花五十年的时间,再翻两翻。到下一个世纪中叶,我们可以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2](P.224)显然,20世纪末的任务已经顺利完成,这正是因为发展目标是根据中国发展实际来制定的。制定一切政策,要从实际出发,这是邓小平的扶贫理论,也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扶贫理论的重要成果。
为了到2023年保质保量完成扶贫工作,中共中央在《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作了详细的指示: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是,到2023年,稳定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实现贫困地区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L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确保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这些目标都是根据中国现行实际和未来发展潜力制定的,都是提高人们生活要求的民生指标,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现实意义。
(二)因地制宜,精准扶贫
扶贫工作是一项精细工作,要根据不同贫困地区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帮扶措施,不能全国上下一刀切。因地制宜是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要求,也是开展扶贫工作的重要原则。扶贫开发贵在精准,重在精准。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因人因地施策,提高扶贫实效。”各地不同的社会历史、不同的地理环境、不同的文化发展、不同的社会建设等,导致贫困的成因不尽相同,要不断悉心研究和深刻把握不同的区情、不同的致贫因素,形成精准扶贫策略和措施。明确要求精准扶贫要坚决消除扶贫的“灯下黑”,真正做到“扶真贫、真扶贫、真脱贫”,努力推进扶贫方式由“大水漫灌”向“精准滴灌”的根本转变。精准扶贫要实现对扶贫对象的精确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就离不开“扶贫瞄准”机制的健全与完善,具体来说就是将过去的区域性瞄准转向贫困村与个体等特殊对象的瞄准,对每个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并制定相应的扶贫对策。总之,精准扶贫要在党的领导下、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伟大目标的引领下、在法治框架内、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基础上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三、坚持群众路线,发挥群众力量
(一)群策群力,充分调动广大群众投入脱贫工作
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强调了人民群众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我党也一贯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针。邓小平认为,我们党要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走群众路线,心系人民、关心群众,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党的各项工作必须以为人民谋利益作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以能否实现人民的意愿和利益作为衡量一切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在《社会主义必须摆脱贫穷》一文中,邓小平虽然没有提到人民群众的历史作用,但是在他的脱贫致富和共同富裕思想中无不闪烁着群众的光芒,他说过,改革的总目标就是“为了使我国消灭贫穷,走向富强,消灭落后,走向现代化,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现四个现代化“代表着人民的最大的利益、最根本的利益”。邓小平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的价值追求,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来制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在开展扶贫工作的时候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主导作用,因为没有谁比人民群众更了解自己地区的发展情况,很多贫困地区的人民都渴望改变贫穷落后的生活局面,只是很多时候有心无力、孤掌难鸣,很难具体实施,这一方面需要增强政府主导作用,另一方面就要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不仅仅是调动该地区人民的积极性,更是希望能够动员全社会的资源,希望更多的企业单位和爱心人士能够为脱贫出力,使之成为“第三种力量”,建立一个定点帮扶的体系,鼓励大家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劳致富精神,充分调动贫困地区干部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群策群力,为脱贫攻坚添砖加瓦。
(二)扶贫先扶智,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
我国传统扶贫模式是一种政府主导的单向行为,扶贫受众对象的主体性与话语权没有得到充分的唤起,相关利益主体缺乏相互间的协商、沟通、合作与分享,因此,增强贫困地区人口的自我脱贫能力显得尤为重要。邓小平一直强调人民群众的主体性,在脱贫攻坚这场战役中,要充分发挥人民的主体性,致力于提高贫困地区人口综合素质,包括其现代文明的生活方式和积极脱贫的决心和毅力。另一方面,在扶贫工作中,也应该致力于贫困地区人口的教育扶贫工作,让贫困家庭的孩子都能接受到公平有质量的教育,以期阻断贫困代际传递。在讲话中指出,必须从学前教育、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大学教育和毕业支持等方面实施教育扶贫计划。当前,我国的贫困状况呈现出由面积大、范围广、程度重逐步向碎片化、分散化、细小化的“贫困孤岛”状转变,邓小平提出共同富裕“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的历史时刻已经到来。
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继承了邓小平的人民主体性思想,强调精准扶贫应该由单一的政府主导转向“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合力推进脱贫攻坚”,进而构建起一种由地方政府、生产企业、民间团体以及扶贫受众协同推进的大扶贫开发格局。首先,要充分发挥科技、人才的支撑作用。贫困地区的特点一般表现在经济发展的滞后性和人才的极度匮乏,如果能够引用一批科技人才到贫困地区做好情况调查和对策研究,根据贫困地区的特色产业,如养殖业和传统手工业等特色优势,规划该地区的发展方向,这在很大程度上能解决经济发展方面的问题。其次,很多贫困地区的青壮年人口常年在外务工,这也给当地发展建设带来劳动力方面的缺失,俗话说,“小康不小康,关键看老乡”,乡村整体经济发展尤为重要,也要特别重视贫困地区的乡风文明建设,把现代文明理念和生活方式在乡村地多做宣传和引导,逐渐改变落后的风俗习惯,同时也激发贫困群众奋发脱贫的积极性。再次,扶贫受众应转换和适应自己的角色,积极由“局外人”转变为“当事者”,通过观念的更新、诉求的表达、行动的参与,真正成为反贫困的主体。
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十三五”规划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是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的重大举措。“没有贫穷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必须摆脱贫穷”,这是邓小平的信念,也是新一代领导集体建设社会主义的内在动力,社会主义的发展完善主要体现在综合国力的提高上,体现在全国人民小康生活的保障上,仰望星空的前提是脚踏实地,做好当下的扶贫工作才是关键,让我们在一代又一代共产党人的带领下朝着发达的社会主义道路奋斗!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六卷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5-12-08.
[4]甘路有,王洪树.邓小贫困理论及其当代启示[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6,(3).
关键词:反贫困;贫困转型;精准扶贫;治理体系;农村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精准扶贫是对农村扶贫的发展与完善,是农村社会发展到新阶段的创新措施,符合中国国情和农村社会实际。随着国家扶贫攻坚战略的持续推进,精准扶贫作为重要举措,在扶贫体系中日益深化和完善。同时,也要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贫困人口的结构及其致贫的成因都在发生变化,贫困的相对性、贫困的结构化及贫困生成的消费性等问题凸显,农村贫困正在发生转型。能否敏锐地把握住这种变化,并将其转化为精准扶贫的政策内容,将会对国家扶贫工作的实践效果产生极大影响。可以说,新时期的精准扶贫如何有效应对复杂的乡村社会和贫困转型问题,真正实现扶贫的“精准”、有效,让资源更加科学有效配置,是必须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为此,本文将从精准扶贫的内涵出发,结合农村社会贫困转型实际,找出精准扶贫的实践困境,探索科学有效的推进措施。
一、精准扶贫的内涵与农村贫困转型的特征
(一)精准扶贫的内涵
2014年初国家出台了《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开展精准扶贫的要求和任务,为扶贫工作提供了指导思想和方向。精准扶贫开始作为一项战略全面推进,而精准扶贫的理念是借鉴广东省扶贫“双到”工作的经验[1]。就是要规划到户、责任到人,从区域扶贫到村到户,扶贫资金瞄准对象更加具体。但是也要看到由于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差异,各地区需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相应政策,这样就必须深入理解精准扶贫的内涵和要义,从而对精准扶贫进行准确把握和理解。目前,对于精准扶贫的报道和宣传虽然较多,但是从学术层面进行的剖析和解读相对不足,尤其是结合乡村现实的研究还很不够,这使得精准扶贫的理论与实践存在一定的脱节。要更好地推进政策的制定和实践,必须结合国情和农村实际,对精准扶贫涵义和价值进行探讨。从学界已有研究看,王思铁认为:“精准扶贫是粗放扶贫的对称,是指针对不同贫困区域环境和贫困户状况,运用科学有效程序对扶贫对象实施精确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的治贫方式。”[2]陆益龙提出:“精准扶贫战略就是把农村地区人均年纯收入低于2300元的农户作为明确的扶贫对象,并在2023年要让这一贫困人群实现脱贫。”[3]吴敏指出:“精准扶贫就是在严格依据相关标准的判别后,有效识别真正符合标准的贫困村和贫困人口,帮助其脱离贫困的过程。”[4]董家丰则认为:“精准应是扶贫对象、扶贫措施与效果的精准。”[5]精准扶贫是在农村扶贫开发中实施精确识别、联动帮扶、分类管理、动态考核以及配套措施的减贫、治贫方式[6]。上述研究从不同层面对精准扶贫内涵进行了剖析,明确了精准扶贫的概念、程序和目标,为本研究的开展提供了基础。本文认为,就内容而言,精准扶贫主要包括精确识别、联动帮扶、分类管理和动态考核四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而言,就是严格规范扶贫程序和标准,充分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贫困现状,对贫困村、贫困户进行精准识别,开展联动帮扶和分类管理,形成动态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并对扶贫做出精准考核的过程。就目标而言,精准扶贫就是实现扶贫资源最优化配置,确保扶贫项目到村、到户,实现扶贫的高效化、精细化,以真正解决扶贫项目不到位、扶贫资金使用效率低的问题,切实推动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脱贫致富。从中国扶贫工作开展的实践来看,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和调整,扶贫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同时贫困人口的数量仍然巨大。到2014年中国仍然有7000万多的贫困人口,而且扶贫工作也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在扶贫资源大量输入和扶贫工作不断精准化的同时,贫困的治理绩效没有同步提升,贫困人口对扶贫资源的依赖性过强,部分体现了对于扶持主体可行能力的否定[7],逐步导致扶贫对象出现“由于扶持带来的不努力改善自身生计水平的集体负向激励”[8],贫困人口主动脱贫的能力和意愿都不足,而且自利观念加重,有些贫困县经过多年的帮扶发展,已经脱贫致富,但是为了获得更多的项目,仍然不愿意摘下贫困县的“帽子”。有些贫困农户已经脱贫,也仍然享受各种扶贫“待遇”。随着中国农村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市场经济、消费主义等现代性因素的进入,农村社会结构和农民分层快速变化,农村贫困领域转型特征明显,农村贫困人口的数量是从统计数据中测算而来,还难以准确对照,贫困人口的致贫原因、帮扶措施和效果也都没有详细掌握,而且存在贫困农户脱贫后返贫的现象,这都给精准扶贫带来一定的挑战。
(二)农村贫困转型的特征及成因
1.农村贫困内涵的相对性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农民流动性较弱,长期从事农业生产,人均耕地不足,加上天灾人祸,有些农户陷入贫困之中,这是一种绝对贫困,是温饱都难以解决的贫困。2007年相关数据统计,中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在1479万左右。随着国家经济水平的提高,农业税的取消以及城市对农村的反哺,2011年国家在《2000年事业的进展》白皮书中提出,中国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已经基本得到解决,这就意味着农村贫困人口已经从绝对贫困转向相对贫困。2011年国家开始设定贫困线,标准为2300元,农村贫困人口增加值1.28亿,其中绝大多数都是相对贫困人口。经过五年的扶贫攻坚努力,2016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指出中国农村贫困人口减少6663万人,国家扶贫标准由2010年的2300元动态调整为2855元,部分省的扶贫标准也高于国家标准。这意味着贫困与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密切相关,当前的贫困已经成为一种相对的贫困,贫困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政府的认定不再是绝对生存性的贫困,而包含了更多生存基础上的发展性贫困。目前来看,在贫困人口的总量中,相对贫困人口所占的比例非常大,也是扶贫工作的主要对象。扶贫工作的有效开展使得绝对贫困人口减少,扶贫线的制定使贫困内涵发生改变,相对贫困成为治理目标,但是相对贫困也给扶贫识别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同时,随着贫困差异度的缩小,也容易带来对扶贫资源争夺的现实问题。2.农户贫困地位的结构化目前,农村贫困转型最明显的特征就是贫困地位的结构化,这意味着农民长期处于贫困状态,没有可以运用的途径、资源摆脱贫困,从而也陷入了结构性贫困的陷阱。从学术层面来看,结构性贫困是指一定区域内在外部条件相同的条件下,农民家庭(农户)之间因人口结构、劳动力结构、婚姻结构、收支结构、生产条件结构等不同而产生的贫困[9]。这就意味着贫困农户会长期限制在某个空间和场域内,难以有效实现流动和突破,固化了贫困人口的身份、地位和认同,结构也因此会长期存在,并由此带来更多不利的因素。由于先天性或者初始性的不平等,他们很难与精英群体进行竞争,获得资源的机会也必然不均等,农民的相对收入在不断提升,绝对的差距却在不断增大。处于结构性贫困中的农户不仅经济收入低,而且在乡村生活中由于消费能力不足,被邻里看不起,在精神、价值和思想上都受到冲击,他们在村庄中缺少话语权,成为村庄中的边缘人群。虽然处于结构性贫困中的农户数量较少,但他们是乡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今后扶贫工作的重点对象。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结构性贫困,实现农民的有效流动,改变目前的贫困身份,对实现乡村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3.农村贫困的治理化贫困也是农村社会的重要组成,是乡村治理的重要内容,一直以来贫困与治理都难以分开。从政策的演进来看,中央和基层政府的贫困治理也在不断调整和深化。新中国成立后主要是通过国家宏观调控来解决贫困,依托强有力的行政力量和基层治理组织,让资源在乡村内部不同群体之间合理配置。这个时期的扶贫处于国家管制阶段,扶贫资源在国家的调控下配置,并以农民劳动改变地位和身份,使贫困人口能够有效流动,以抑制结构性贫困的出现。改革开放后,扶贫工作专门化,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国家建立了专门的扶贫机构,并实施了村民自治制度,让农民参与到扶贫工作中。这个时期外部资源不断输入,财政下乡、项目下乡等措施协同推进贫困治理,形成了中央、地方和村民三层治理格局,贫困治理呈现出主体多元特征。实际来看,由于村民自治处于探索阶段,社会参与机制和模式不成熟,扶贫工作主要还是依靠行政力量推进,国家管制的规则依然很强,农户对于扶贫项目缺少发言权,扶贫项目的针对性不强,资源的散耗问题明显。而步入新世纪以来,由于行政资源治理成本的增加和治理绩效的不足,国家开始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帮扶和监管,包括企业、社会组织和知识分子等等,扶贫纳入了社会治理的视野,尤其是精准扶贫战略的实施,贫困进入了治理范畴,成为政府、社会和农民个体共同努力的事情,扶贫参与的主体越来越多,扶贫的政治性增强,受到全社会的高度关注,扶贫不仅是解决经济贫困的手段,也是维护基层社会秩序和推动乡村发展的重要措施。同时,也要注意参与主体的多元使扶贫治理复杂化,尤其是扶贫要在乡村社会内运行,且已经嵌入到乡村之中,而这个时期合村并镇、村庄撤并、市场经济进入等让乡村社会发生巨变,其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这使得贫困治理的风险和难度增大。4.农村贫困生成的消费性对于传统乡村社会而言,贫困农户的生成多源于先天性疾病、自然灾难等等。传统社会的农民注重财富的积攒,财富生产和使用多在乡村内部,由此也就具备了抵抗各种风险的基础能力。而随着村庄边界开放,人口流动增加,市场经济的冲击加速,消费主义深刻影响着农民,使得他们的消费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民更加注重攀比、竞争,消费的即时性、非理性问题突显,尤其是年青一代,他们希望获得即刻的享受,对于未来预期少,更加注重当下,无论是务农还是务工收入都少有积攒。这种非理性的消费也刺激了村庄内部的面子竞争,消费能力强者才有身份、有地位,才能够展现自我价值。对于年轻农民而言,他们不愿务农,务工收入基本用于消费,长年务工却极少有积蓄,尤其是在社会保障不健全的情况下,任何的天灾人祸都使得他们陷入贫困之中。这是一种消费带来的贫困,是价值异化之后的贫困,严重削弱了农民的生存安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也增加了贫困生成的风险。贫困生成原因的变化,给扶贫工作带来一定难度,河南、四川一些地区把扶贫资金直接分给农民,让农民能够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一些项目,而有的农民直接拿去打牌、喝酒,非理性消费直接耗散了扶贫资源。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又通过分发牛羊等,让农民能够通过养殖来改变贫困,但是有的农民即刻拿到市场上卖掉,而不是用于扩大生产。由此来看,由于缺少规制和引导,消费充斥乡村社会,消费主义让农户缺乏长远考虑,即使短期脱贫也会再次返贫,扶贫工作应该充分考虑到消费贫困的问题,通过分类施策、制度防范、价值重建等多重策略,改变农民的消费观念,从根本层面杜绝贫困的生成和反复。
二、精准扶贫实践的乡村困境
精准扶贫作为新时期的扶贫战略,要直面农村贫困的转型的挑战,贫困转型使得贫困识别难度增大、贫困治理复杂化、扶贫效应的短期化等问题突显,这给扶贫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也考验着扶贫工作者的智慧。
(一)贫困识别的有效性困境
贫困人口的识别是精准扶贫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将真正贫困的人口识别出来,才能针对性地制定帮扶对策。精准识别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贫困识别主要由贫困测量和对象认定组成,农村绝对贫困人口较少,他们也是村民公认的贫困户,是扶贫必须覆盖的对象,识别相对容易。实际是,贫困测量要面对多数相对贫困人口,这些农民经济状态差别不大,都处于村庄中的一般水平,村民也普遍认为“村里条件差的好的就那几户,大部分家庭都差不多”,村民在收入水平、健康状况、教育、衣食住行等方面差异较小,如何进行综合测量,指标的设计怎样确保精准,这都考验着扶贫工作。即使能够进行测量,也要面对乡村脆弱的社会关联以及复杂的乡村生态环境,需要避免部分农民通过上访、闹事等极端行为争夺扶贫资源,这会破坏村庄秩序,给扶贫工作开展带来困难。同时,贫困农户的识别要依托基层组织开展,在相对贫困的状态下,村组干部常常会优先考虑亲戚、朋友,由于贫困差别极小,对关系户就难以辨别。“关系户”“上访户”的纳入,会降低精准扶贫的合法性,弱化扶贫工作的群众基础,这也是当前贫困治理亟待解决的难题。
(二)贫困治理复杂化的困境
贫困治理的复杂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治理主体的多元带来了治理工作的复杂化。从中国贫困治理的过程来看,治理主体从政府救助为主,到政府、市场、社会、农民个体等多元力量共同参与;治理方式从救助式扶贫、开发式扶贫到参与式扶贫,到目前多元化方式的协同推进。多元力量以及多重方式的共用,让扶贫治理日益复杂化。扶贫治理中虽然治理主体多元,却并没有形成治理的合力,仍然是分散化和碎片化的治理,使得治理的绩效较低。在扶贫政策治理体系中,扶贫人口是由村级组织排查、乡镇审核、县级审批,以横向识别、管理为主,信息不对称,纵向识别的公平度不高。实际上,多数农民都期盼参与扶贫工作,了解扶贫开展情况,但农民参与水平并不高,不了解内部运行情况,而且对识别结果缺少话语权。企业、合作经济组织虽然也参与到扶贫治理中,却没有发挥应有作用,而多是依托政策来套取扶贫项目,贫困农户并没有受益。二是治理环境的复杂化。取消农业税后,基层组织的治理资源不足,基层组织也没有压力、动力和配置资源,治理担当和责任缺失[10]。由于治理方式不足、治理责任弱化,村组干部不再关心农民的生产、生活,遇到问题农民也很少主动找村干部,干群关系日益疏远,村庄社会关联度降低,农民对扶贫资源的争夺也更为激烈。为获得扶贫资源,部分农户经常以上访、闹事等途径要挟村组干部,为维持村庄稳定,他们的利益诉求一般会得到满足。一旦这种方式获得成功,他们就不断重复运用,其示范效应也会不断扩大,引发更多的上访农民,救资源成为治理村庄和维持秩序的工具,扶贫制度就会被扭曲、异化,这也给精准扶贫战略实施带来了一定挑战。
(三)贫困结构的消解困境
结构是一种相对稳定的系统,其内部各子系统、要素都相对稳定且难以变化。农村贫困的结构化也就意味着其改变难度较大,而且贫困人口与富裕人口的差距不断扩大。从贫困生成的原因来看,主要有制度性和非制度两种,城乡二元结构、户籍差异等等都是制度性原因,也是造成普遍贫困的宏观结构因素,这需要经济社会的长期发展以及持续的政策优化、调试才能解决。此外,从乡村社会内部来说,存在劳动力结构、收支结构、生产条件结构等家庭性结构贫困因素,对于贫困农户来说,由于劳动力先天不足、资本积累不够、生产技术缺乏等因素,导致他们几代人都处于贫困状态,改变贫困状态需要从基础层面扶持和投入,也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如果缺乏有效的扶贫政策,这种家庭结构性贫困将难以消除。乡村社会结构内部又存在贫困农户、普通农户和精英农户之分,他们在信息、技术、知识、教育、资本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贫困农户在结构中处于不利地位,无论是在扶贫项目、农业生产、关系建立等领域,都很难与精英群体竞争,而不同领域的农民精英有着互助的需求和能力,联结成为紧密的利益共同体,控制项目信息、扶贫资金,并对这些资源进行筛选、过滤,以至于贫困人口只能获得较少资源。精英群体利用结构性的不平等因素对资源进行俘获,一定程度上导致扶贫资源大量投入却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贫困人口没有脱贫,他们逐步失去了对政策的预期以及对扶贫部门和基层政府合法性认同,扶贫陷入了内卷化困境,农村扶贫工作虽然使贫困人口逐年减少,贫困状况有所改善,但并没有使传统的救济式扶贫的性质发生实质性改变,呈现出扶贫投资边际效应递减、扶贫效果难以长期保持以及贫困地区生态承载压力巨大等特征的综合矛盾现象[11]。扶贫工作不仅要精准识别,更要跨越制度障碍,打破贫困生成的结构性因素。
(四)扶贫效应的常态化困境
精准扶贫需要以有效的扶贫行动和政策作为支撑,改变了以往扶贫的片区策略,直接瞄准中国农村7000万贫困人口,扶贫目标高度聚焦,功能高度优化,效能更为突出,是一种实现脱贫致富常态效应的扶贫方式。要达成这一目标,就要通过帮扶提升贫困人口自我发展的能力,让贫困村和贫困户实现内生转型。这样就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环境条件、产业发展特色等基础条件,科学制定长期与远期结合的扶贫规划和政策,拓展贫困村和贫困农户的发展空间。而这种方式会使得贫困任务更为艰巨,扶贫的战线拉长,扶贫任务的短期效应也因此受到一定影响,不可避免地给当地政府考核带来压力。因此,扶贫攻坚也必须加快步伐,在国家政策出台后,全国各地都相继制定了脱贫规划,自上而下层层传导压力,普遍强调要加快节奏,尽快实现贫困人口的脱贫,并提出扶贫要注重效益,要防止出现形式化扶贫。而在自上而下的行政性压力下,基层在执行中普遍存在“短、平、快”的扶贫思维,盲目上项目、搞建设,很多项目缺少科学论证,建成后闲置,一些建筑、设施不符合农民生产需要,而没有发挥作用,扶贫资源浪费问题突出。村组干部也希望能够顺利完成扶贫任务,以减少工作压力,把精力用于其他领域,因此有关部门也缺少深入思考和统筹设计,只是盲目争取项目,而忽视村庄实际需要,用虚假数字应对考核,一些村组干部甚至联合扶贫部门、企业套取项目。随着国家对扶贫重视程度提高,虽然扶贫已纳入地方政府中心工作,但是在具体执行中面对压力型体制的目标设置和激励强度与基层政权组织的现实能力不相匹配之时,就容易诱导基层政权组织以造假、“共谋”、“摆平”等非正式的权力技术来应对压力型体制中的高指标[12]。目前,基层组织治理能力不足,扶贫的任务又异常艰巨,在这种情况下异化的贫困治理策略将会生成,这不利于实现扶贫对象的内生转型,也难以形成贫困治理的常态化效应。
三、构建应对农村贫困转型的精准扶贫路径
精准扶贫必须立足于农村发展实际和农民现实需要,将动态、复杂、多元的贫困特性融入扶贫工作中,不断优化扶贫的政策导向,完善精准扶贫的体制机制,构建起应对农村贫困转型的有效路径。
(一)优化贫困人口的精准识别方式
农村贫困人口内涵的变化以及政策变通执行等现象存在,使贫困人口识别难度加大,精准扶贫必须首先完善贫困人口识别机制,逐步从行政性的层级识别向纵横结合的网络化识别转变,以应对贫困人口内涵的变化,这就需要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引导行政方式识别的转化。当前,要将政策直接运用到贫困村和贫困户,在村级组织内进行识别,而不是由村、镇层层识别上传,必须推动识别方式的扁平化,加强村一级在识别中的功能,赋予其主体识别权,乡镇做好扶贫工作的服务,县一级加强监督和管理。同时,要充分发挥部分地区驻村扶贫工作队的作用,扶贫驻村制度的实施让原本只有村组干部参与的贫困人口识别工作变得更加透明、公开和公正,而驻村干部的存在也会让村组干部更少地发生为亲戚、朋友谋取扶贫利益的情况[13]。二是推动识别参与主体的多元化。逐步建立起农民、学者、社会组织等多方参与的识别体系,做到识别的理性和决策的科学有效。可以通过村民扶贫代表会、村民代表大会等方式来选定和评议贫困农户,让农民参与到识别、监督中;学者可以凭借理性的分析和第三方的视角,采取观察、访谈、评价等方式,辨别农村中的贫困人口;农村老年人协会、企业家协会等组织则可以参与识别,从公共化和公平性角度提出方案和建议。三是注重识别方式的当地化。在把传统的住房条件、收入结构、健康状况和教育程度等作为识别依据的基础上,要建立符合当地风俗和实际的评价指标,掌握农户家庭财产的真实情况。符合农民认同和行为习惯的评价标准,不仅精确度较高,而且具有较强的公平性,能够把真正贫困的农户纳入扶贫范围,也能够为相关政策实践和工作开展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二)建立高效的贫困治理机制
针对目前贫困治理复杂化的问题,要设计一套简便易行,且能够高效运转的治理体系。一是建立差异性的治理机制。在贫困治理中,任何单一措施都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必须对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致贫原因、自然环境等进行综合考察,形成综合化、差异性的贫困治理机制。同时,要将贫困治理的内外资源进行整合,对多方参与主体进行有效组织,实现差异管理和多方联动帮扶,形成扶贫治理的复合优势。二是要激活贫困治理的内生力量。目前,村组两级仍然是治理的基础,村组干部对乡村社会最为熟悉,要通过建立完善的考核措施和激励机制,提升他们在扶贫工作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组织、审核和动员中发挥应有作用,确保程序的公平、公正,实现政策的精准落实。同时,要积极引导中农群体参与其中,中农是村庄中农业经营的主体力量,年富力强,关心村庄发展,无论是经济、文化还是政治都处于村庄社会的中间状态,在贫富分化及社会利益冲突的缓冲、社会地位公正获得的示范功能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14],要充分发挥其在贫困农户识别、扶贫政策宣传和普及、扶贫难题的处理和困境化解、联动帮扶等方面的作用,提升扶贫的精准度,确保扶贫效应的可持续。三是建立精准的扶贫考核机制。要强化对贫困人口脱贫效果的考核,建立动态化的考核方式,对于扶贫各阶段和脱贫后的发展情况进行跟踪、考核,全面比较和系统分析扶贫效果,防止出现“假脱贫”、数字小康等现象,让有持续发展能力的人口逐渐退出。同时,要注重对扶贫主体和措施的考核,把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增加贫困人口收入、减少贫困人口数量纳入考核指标,改进扶贫成效不理想的措施,让帮扶工作开展不力的人员退出。
(三)完善应对结构性贫困的制度体系
要消除农村社会的结构性贫困,使边缘化的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就要完善资源配置的制度和机制,自由和机会是由主要制度的规范确定的,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也是由它们调节的[15]。因此,必须加快保障农民生存和发展权利的制度改革,实现资源的均衡配置和合理流动,让贫困人口改变结构困境,增强贫困人口的内生转型能力,实现贫困人口的有效脱贫。一是完善教育扶贫制度。教育素质低是导致农村贫困人口难以脱贫的重要原因,扶贫工作要高度重视对贫困人口的教育资源投入,健全学生资助体系,将精准扶贫家庭的在读子女全部纳入资助范围,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全程脱贫资助,确保贫困家庭学生都能上学,即使家庭已经脱贫,也要继续对其子女进行同一学段的资助。同时,完善贫困家庭年轻劳动力的免费职业培训制度,可由村组推荐贫困家庭子女到城市接受免学费的职业教育,通过技能培训提升贫困家庭的自我发展能力,让贫困农户实现就业转移,增加获得财富的机会,提升贫困人口的脱贫能力。二是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目前,城乡户籍制度虽然已经逐步改革,但是养老保险、医疗制度等还存在差异,对于社会养老保险要做好规划引导,推动城乡养老保障制度的整合,逐步提高农民的基础养老金,破除因为城乡二元分割带来的公共服务差异。对于城乡合作医疗,要克服因为城乡差异而分设政策,消除城乡在保障分设、管理分割、资源分离等方面的障碍,化解城乡之间的差距,实现城乡居民在资源共享上的公平、公正。三是统筹推进城乡救助体系和扶贫政策。要推动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一体化建设,逐步取消差别化的政策分割,让城乡居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推动社会救助制度与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尤其是要做好医疗、教育、就业等专项救助制度与扶贫政策的衔接,发挥农村低保的“兜底”作用,提升专项政策的扶贫水平。同时,要注意避免重复性、福利捆绑式救助,使得救助资源和扶贫资源能够合理配置。
(四)构建精准扶贫的有效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