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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困难解决方案(整理2篇)

时间: 2024-08-05 栏目:办公范文

大学生就业困难解决方案范文篇1

关键词:司法解散;公司僵局;解散事由

一、案情简介

常熟市凯莱公司(以下简称凯莱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林方清与戴小明系该公司股东,各占50%的股份,戴小明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林方清任公司总经理兼公司监事。凯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做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006年起,林方清与戴小明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从2006年6月1日起至2009年,凯莱公司未召开过股东会。服装城管委会调解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5日、16日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均未成功。

林方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讼,诉称凯莱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陷入公司僵局且无法通过其他方法解决,其权益遭受重大损害,请求解散凯莱公司。

江苏省于2009年12月8日以(2006)苏中民二初字第0277号民事判决,驳回林方清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林方清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以(2010)苏商终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解散凯莱公司。①

二、公司司法解散概述

按公司法理论和各国公司法实践,公司的解散主要有三种情况:(1)自愿解散;2)行政强制解散;(3)法院判决解散。自愿解散一般是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或股东合意解散;行政强制解散一般是在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被行政机关依法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法院判决解散也叫公司司法解散,一般是在公司出现僵局或其他问题,经相关当事人申请,由法院判决公司解散。②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81条也规定了公司解散的三种情况。并于第183条和《司法解释二》对公司司法解散事由做了进一步规定。我国的公司司法解散针对的情形是: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推迟会使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形成公司解散清算的有效决议,处于僵局状态。公司解散,在正常情况下应有公司自行决定,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法院才可依股东的申请解散公司。

三、公司僵局与公司司法解散事由

何谓公司僵局?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的定义,公司僵局是指在封闭持股公司中出现的由于公司的控制结构允许一个或者多个不同意公司某些方面政策的股东派别阻止公司的正常运作所致的僵持状态。李曙光教授认为“公司僵局”是一个描述公司政治与利益冲突的形象词汇,它指的是公司股东之间、董事之间及股东与董事之间,在公司营运过程中,由于公司政治与利益冲突,彼此不愿妥协而陷入僵持、对抗,公司无法决策、正常经营甚至瘫痪的状态。公司僵局根据其发生的公司机关不同,可以分为股东会僵局和董事会僵局两种。③下文将股东会僵局和董事会僵局统称为公司管理的内部障碍。

我国将公司解散事由规定在《公司法》第183条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条款中,下面将做具体阐述:

《公司法》第183条本身的内在逻辑关系中分析可知,解散事由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三者之间的关系是递进关系并且缺一不可:第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第二,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第三,不能通过其他途径使股东利益免受重大损失。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提出的四种情形都是对“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解释,或者可以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困难包括三种情形再加上一个兜底条款,该条同时表明人民法院受理公司司法解散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主题适格;第二,存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并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司法解散的事由,与公司僵局还是存在区别的,公司僵局强调因公司管理存在内部障碍,导致公司出现经营的障碍,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任何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陷入瘫痪状态,公司的运营陷入僵局;而公司司法解散事由包括了三个递进的条件,条件之一公司管理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即公司管理存在内部障碍和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资金问题,类似于公司僵局的规定,但公司管理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可能仅指公司管理的内部障碍,这一内部障碍的存在并不一定使公司无法正常运营处于瘫痪状态。那么当股东具备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事由,但是公司未处于僵局状态,法院该如何判决。

四、案件判决分析

凯莱公司案二审法院在判决而理由分为三点,前两点理由说明了解散的事由,解散事由之间的关系是,首先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其次由于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而导致的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最后,上述状况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二审法院强调,在考虑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有严重内部障碍,不应片面理解为公司资金缺乏、严重亏损等经营性困难。可见法院在判断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的标准有两个:第一是公司管理上存在的内部障碍,第二是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资金上的困难,这两个标准,第一个符合《司法解释二》的第一条第一款至三款的规定,第二种标准符合第四款兜底条款的规定。该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理由在于公司处于盈利状态,没有对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股东仅仅因股东之间的矛盾这一理由不可以判定公司司法解散。

在上海熊猫公司诉北京熊猫恒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一案中,二审法院认为解决公司僵局最彻底的方案是解散公司,但是对经营状况良好的公司,因为其内部决策和管理机制的暂时失灵即终止公司存在,显然成本较高,也是对资源的浪费。法院认为,北京熊猫公司虽持续一定时间未能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但对公司的运作不构成实质性的影响,实际经营并未发生严重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上海熊猫公司提起公司解散之诉,理由并不充分,判决驳回上海熊猫公司的诉请,维持原判。④

凯莱公司案二审法院侧重于强调公司管理的内部障碍即股东之间的矛盾;该案一审法院强调公司并未陷入僵局状态,公司仍在正常运作。上海熊猫公司诉北京熊猫恒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一案法院也是强调公司并未陷入僵局状态,公司仍在正常运作,可见法院关注的侧重点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判决结果。因此法院在适用司法解散条款时应当慎重,因为一旦适用司法解散条款,公司即进入清算程序,法人资格即将消灭,对公司的影响是毁灭性的。

五、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国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在制度设计之初是为了解决公司陷入僵局状态给股东带来损害这一问题,然而,公司僵局强调的是公司管理的内部障碍使得公司陷入本能正常营业的瘫痪状态,而我国的立法只强调了公司管理经营存在严重困难,继续存在对股东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过分强调了对股东的救济,忽略了虽存在股东之间的矛盾,但并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行这一情形,如果仅因为股东之间的利益纠纷裁判正常运营的公司解散,并不符合国外关于公司僵局这一制度的立法本意,同时因失业人员的增加,也会对社会造成负担。⑤

其次,现行法律对股东遭受损失没有详细的规定,依据什么样的标准判断股东利益受损,在各地法院的判决中并没有表明,一些案件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没有被法院采用,法院在判定股东利益受大重大损失时存在较大的自由心定的空间,法院的自由心定对案件的结果造成很大的不确定性,不利于树立法律的权威性,有损法律的确定性。

最后,在凯莱公司一案中,把服装城管委会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作为诉讼前的救济手段之一,然而纵观《公司法》法条,除了第183条之外却找不到其他的救济措施,虽然有第75条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然而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前提条件是具有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但是司法解散公司正是因为公司陷入僵局无法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因此在《公司法》上是不存在其他方式可以解决公司僵局这一状况。⑥

六、完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建议

首先,明确司法解散制度的立法目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设立的初始理由就是为公司的小股东提供维权的工具,各国在适用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时,对于仍具有经营能力的公司的解散都保持审慎的态度,因为正如英国学者戴维斯所言,如果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解散公司无异于杀死一只下金蛋的鹅。⑦

其次,在确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考虑到公司管理的内部障碍时,更应强调这种障碍对公司的影响结果即:公司的经营状况是否陷于瘫痪状态,因为强调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更能体现对股东利益的影响,而法院直接选择对股东利益的影响作为判断标准,在实际运用法律过程中很难判断,存在较大的自由心证的空间。

再次,最好的救济方式是股东的事前救济,也就是理性的股东在设立公司、订立公司章程之时或双方处于友好关系时,就公司的控制权、经营管理等事项加以详细规定,就将来可能出现的纠纷及解决方案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约定。

最后,除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还应规定其他的替代性救济措施。例如增加买断措施的规定,买断措施允许法院判令公司或多数股东买断少数股东的股份;也可以将那些从事不当行为的股东从公司中除名,从而解决股东之间的纠纷,这些救济措施为少数股东提供了有效的退出机制,同时又维持了继续营业的公司的价值。⑧(作者单位: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注解

①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EB/OL].[2012-04-09]http:///article/detail/2012/04/id/478577.shtml

②王妍.法院判决公司解散――司法裁判权与公司自治的冲突与协调[J].法学论坛,2006-03-05,21(2)

③李曙光.新《公司法》中破解“公司僵局”制度安排的探讨[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6,19(3)

④http:///Case/Case_Display.aspChannelID=2010100&keyword=&RID=154478

⑤庄晨曦.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以《公司法》第183条及相关股东权利救济措施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3.3(上)

⑥万国华,原俊婧.论破解公司僵局之路径选择及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兼论新《公司法》第75条和第183条之公司治理解读[J].河北法学,2007,4(25)

大学生就业困难解决方案范文篇2

【关键词】高等学校贫困生学生工作心理问题干预社会工作

【中图分类号】G5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9646(2008)08(b)-0137-02

1高校贫困生问题的成因、概况与问题解决路径

1.1高校贫困生问题的成因与概况

本文提及的高校贫困生,是指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教育及其相关费用或支付教育及其相关费用很困难的大学生。

高校贫困生问题是随着我国高校收费制度改革而产生的。随着高等教育的产业化、市场化,大学的不断扩招,高校后勤社会化的不断推进以及国家经济的增长和物价的上涨,高等教育收费的金额也在逐年增加,学费和住宿费标准进一步提高。特别是从1999年起民办高校作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新模式而迅速崛起,其按教育成本收费的体制已逐步得到社会的认可,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或按教育成本收费的机制基本形成,实现了高等教育收费制度改革的目标,为我国高等教育从“精英化教育”阶段向“大众化教育”阶段迈进奠定了基础。

而从整个中国社会大环境来看,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深入,社会分化与社会分层也随之加剧,贫富差距日益明显。对于社会低层人民来说,物质资源的匮乏、经济收入的不景气给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带来了沉重的打击,当前中国的国情并不能向广大青少年提供凭他们自己劳动半工半读的成熟环境。

因而,随着改革与发展,高校贫困生问题也日益突出。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及学杂费的增加等因素,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在高校中经济困难的学生所构成的特殊群体里,虽然不乏自强不息的优秀分子,但就总体而言,高校贫困生群体仍属于相对弱势群体。由于经济拮据,贫困学生在学习、生活、心理、行为等方面与其他学生相比形成了鲜明的特点。

1.2贫困生问题解决路径

如果对这一系列问题视而不见、讳疾忌医,不加以妥善解决,将可能阻碍我国高等教育的良性发展,甚至有可能对校园稳定、社会稳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高等院校无疑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角之一。而高校的学生工作部门、从事学生工作的教师,则自然成为了完成这一艰巨任务的直接执行者。

一些相关文章已经谈到了关于如何减少以至消除高校贫困生现象的问题,提出了一些相关策略、措施,并取得了若干成效,但这主要是从“反贫困”这一角度来研究问题的;而本文探讨问题的侧重点则是在于高校贫困生问题业已产生的情况之下,如何通过学生工作对这批学生进行科学的教育管理,如何对他们的健康发展进行有效的干预和帮助。

2积极创新关于高校贫困生问题的学生工作

近几年,为解决好高校贫困生问题,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下,教育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各高校逐步建立了以奖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和减免学费等为主要内容的贫困生资助体系,这对保证众多被高校录取的新生和在校大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笔者认为,我国高校贫困生工作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同时也存在不少有待进一步探索和解决的问题,这尤其体现在高校学生工作中对贫困生的教育管理之上。一方面要帮助贫困生尽量摆脱经济困难带给他们身体和心理上的双重伤害,另一方面还要引导他们在学习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取得全面提高。这势必要求我们不能搞“一刀切”,而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当然,这也就涉及到了贫困生的教育管理的方式、方法的问题。

我们根据以往对贫困生教育管理的状况,针对当前对贫困生的管理存在的问题,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对关于高校贫困生问题的学生工作进行创新,以适应目前的国情与社会环境,适应目前的高等教育状况,有效地解决高校贫困生问题。

2.1建立准确、全面、实事求是的贫困生档案

由于贫困生群体中有许多学生出于面子等原因,往往并不主动向学校说明情况、提出请求;而有些家庭经济并不十分困难,甚至个别比较富裕的学生却出于利益而争取各种资助,造成有限的助学帮困资源并未完全使真正困难的学生得到帮助。因此,建立准确、全面、动态的贫困生档案是做好贫困生工作的基础。而要建立准确、全面、动态的贫困生档案又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因为不要说一些重点大学的学生来自全国各地,即使是地方院校一般也都是全省范围内招生;学生来自全国、全省各地,如果只凭学生的个人档案记载情况和一纸困难证明,往往容易造成鱼目混珠。为此,高校应十分重视这项工作,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建立专门的助学帮困组织。一方面制定合理的贫困生认定条件和标准,另一方面要完善贫困生确认的基本程序,特别是要强调深入了解贫困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在校的实际生活消费情况,以求对贫困生的认定做到准确、合理、全面和实事求是。

2.2根据实际情况对入学的贫困生进行适当的专业调整

长期以来,各高校为了维护招生、就业的公平公正性以及方方面面的原因,对学生调换所学专业的审批程序要求非常严格。一般情况之下学生要进行专业上的调整转换几乎是不可能的。然而,笔者认为,在一定条件下对贫困生进行专业调换不仅可以优化专业结构,还有利于对贫困生进行有效的帮助和教育管理。当然,首先要强调调换专业的前提条件,那就是对学生的贫困状况进行公正、准确、实事求是的认定,只有实际状况确实达到了一定贫困标准的学生才能进行专业调换。其次,对学校专业设置、专业结构以及社会对专业的需求状况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划分出一批就业形势趋于乐观,而生源状况却不十分理想的专业(例如石油、地质类专业),鼓励贫困生转向这些专业进行学习。这样,贫困生就解除了就业压力带来的困扰,也更有利于他们在校健康地学习、生活,有利于他们就业后早日摆脱经济上的贫困状况。

2.3引入社会工作相关理论与实务,对高校贫困生实施个案工作

社会工作是一种科学的助人服务性质的社会活动,它的功能、目的、作用在总体方面与高校贫困生工作是趋于一致的。将社会工作的有关理论与实务、有关方法引入高校贫困生工作当中,不仅能对高校贫困生工作起到理论与实践上的指导和帮助作用,而且能促进其工作方式方法向现代化迈进。

2.4关注高校贫困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实施“心理干预”方案

这里所提的“心理干预”并非通常的“心理危机干预”。心理危机干预是在个体心理、情绪、情感等处于不良状况时,心理问题专家对其进行心理方面的调适与矫治,这是在“解决已出现的心理问题”。而心理干预则是对个体心理状况进行实时了解与掌握,对个体实施心理、情绪上的诱导、引导,使其转向并尽量处于良好、健康状态,这是“防止或减少出现心理问题”。二者相比,心理干预更为处于积极状态,更加有利于高校贫困生的心理处于健康状况。

对贫困生群体而言,他们在心理上所承受的压力和负担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比经济上影响还大。做好贫困生群体的心理教育工作,是助学帮困工作的重要内容。首先要在心理上关心他们。由于多数贫困生处于自卑心态中,内心世界相对封闭,所以需要学校,特别是辅导员、班主任多了解、关心他们,及时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心理上的困惑。要在平时的交流中潜移默化地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要让他们明白人生不可能一帆风顺,相反经受挫折和磨难洗礼后取得的成功才具有更高、更深远的价值,挫折和磨难本身就是一笔巨大的财富。总之要通过我们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帮助贫困生群体支撑起自己的精神世界,使他们不因为物质的贫困而导致精神贫困进而放弃对精神价值的追求和美好人生的向往;应教育他们穷且益坚,不坠青云之志,树立搏击人生的理想、勇气和坚韧的意志。其次,要针对贫困生群体加强心理辅导和心理咨询工作,让贫困生的烦躁情绪、压抑情绪、自卑情绪、善嫉妒情绪有疏通渠道,让其及时得到合法、合理、合适的宣泄和释放。其三,要帮助贫困生群体树立读书不仅仅是为了摆脱贫困,而应该把个人价值的实现与社会价值的实现结合起来的思想。要对学习基础差的贫困生在学习方法等方面给予特别指导,借助逆境成才的榜样激励他们,使他们真正成为具有良好综合素质的现代化人才。

2.5要帮助贫困生创造有效的、有利于身心健康的勤工助学渠道

高校要在立足校园的基础上加强与企业的联系,为贫困生进一步拓展勤工助学岗位。在岗位性质上,既要重视简单劳动的岗位(如打扫卫生、服务员、搬运工等),更应重视与大学生专业知识相结合的岗位的开发(如图书馆助理管理员、助理实验员、助理秘书以及企事业单位中能够发挥大学生专业知识的岗位),提高勤工助学的科学含量、知识含量。通过这样的勤工助学活动,不仅仅是让贫困生获得一定的报酬,更重要的是锻炼他们的能力和综合素质,增强他们的自信,使勤工助学活动与社会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

2.6创新就业机制,借此缓解高校贫困生的上学费用问题

除银行贷款、国家扶持、社会捐助、奖学金助学金等形式,可考虑通过就业机制来解决贫困生的经济困难问题。这实际上在部分高校已有一些先例,并且颇有成效。但是,我们须将这一途径、方法更加完善,形成一个完整体系和长期、稳定的实施方案。可以以学校、院系两方面的名义与相关就业单位保持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学校按质按量向就业单位提供指定专业的人才,而就业单位则向指定专业、指定个人(贫困生)投放预期数额的资金,用于人才培养、支付贫困生的在校费用等;而受到支助的贫困生则应讲求诚信,自觉按照协议为就业单位履行相关服务义务(于该单位就业、工作)。这样,学校、就业单位、贫困生个人三方都获益,分别解决了资金、人才的需求问题。因此,这一模式颇值得借鉴、推广,以推动高校贫困生工作的开展。

3结语

总之,在当前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之下,如何解决高校贫困生问题,如何对高校贫困生进行科学、有效的教育管理,如何引导贫困生健康发展、维护校园与社会的稳定,这一方面需要我们在“消除贫困”这一课题上不断探索,另一方面还需要我们在关于贫困生的高校学生工作的方式方法上、在对贫困生的引导帮助方面进行不断的创新。只要我们本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态度与精神,努力创新,勇于创新,我们就一定能在高校贫困生工作中开创新局面,取得新成果。

参考文献

[1]论文:王有志.关于高校贫困生几个问题的思考.理论学习,2003年第6期.

[2]论文:刘伟.高校贫困生现象透视.理工高教研究,2003年第4期.

[3]论文:崔振邦.高校贫困生问题研究.煤炭高等教育,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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