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点作文网

无偿献血的血液用途(收集3篇)

时间: 2024-08-08 栏目:办公范文

无偿献血的血液用途范文篇1

血液可以再生,而生命不会再来,无偿献血,功德无量,是生命和爱的延续,2012年1-3月份,太原市红十字血液中心库存频临警戒线之下,原因是天气寒冷,上街人少,大学生放假,每天街头献血屋所采集的血液很少,而临床用血需求量又大,在血液频频告急,库存每天都处于警戒线的情况下,是我们身边无数团队组织无偿献血才帮助了患者,救治了无数急需用血的病人,1-3月份目前为止,有4660人参加了献血,正是基于这些团队他们雷锋般的热心肠,才支撑起这片无偿献血的天空。

众多“雷锋”就生活在我们身边,有政府公务员率先垂范,有省级各大医院的医务工作者,有供电局青年志愿者,有玫琳凯化妆品公司的全体女同志们,有太原市旅游学院、太钢技校、山西林业技术学院等大专院校的大学生,一幕幕踊跃献血的动人场景。他们的一举一动,颗颗爱心,在细微流淌的日常生活中展现了奉献着的风采,我做为一名血液工作者,时时见证和记录了他们爱的举动,感动就在我们的身边。

传承弘扬雷锋精神

引领文明社会风尚

――省政府办公厅干部职工积极参加超献血志愿服务活动

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学雷锋活动的精神,各总支、支部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宣传发动、认真进行安排部署,在全厅范围内迅速掀起了学习弘扬雷锋精神,争做雷锋传人的系列活动热潮。

3月6日,省政府办公厅党员干部职工积极参加了由机关党委组织的“用热血传递大爱”为主题的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活动。办公厅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职工、驻省政府武警官兵积极踊跃参加了无偿献血活动。献血现场气氛热烈、轻松有序,一些前期没报上名的干部职工、过路的职工家属也闻讯赶来参加了献血。活动得到了太原市血液中心的大力支持,选派业务骨干在省政府机关渊谊堂设立采血点,为机关干部职工献血者提供体检咨询、采血等服务。截止中午12点30分已有72人参加了无偿献血。

无偿献血是一种社会责任,也是“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互助精神的具体表现,大家的踊跃参加彰显出办公厅干部职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风貌。主题活动的开展将倡导和引领有更多的人参与到无偿献血活动中来,用点滴热血筑造人间爱心长城,为社会的公益事业倾注更多的热情。(吴梅)

“向雷锋同志学习”,我们在行动

3月5日,是题词――“向雷锋同志学习”50周年纪念日,为了大力弘扬雷锋精神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深入开展志愿服务,太原市红十字会无偿献血服务大队的队员们,以雷锋为榜样,发扬雷锋“对待同志就要像春天的温暖,对待工作就要像夏天一样火热”的精神,在这一天全体出动为市民发放宣传单,讲解无偿献血知识,为献血者服务,用真心和热情去对待无偿献血者。

天空下着小雪,刮着西北风,天气比数九天还要冷些,队员们顶着寒风,向路人进行宣传无偿献血,手冻红了,用嘴哈一哈,脚冻麻了,跺一跺脚,继续宣传,没有一个人退缩,就这样我们以雷锋为榜样,为太原市的无偿献血事业做着力所能及的工作,让更多的人懂得无偿献血的意义,使更多的人参与到无偿献血中来,以缓解医院用血的压力。在我们的宣传下,虽然天气寒冷,还是有许多的人参与了无偿献血活动。

用我们火热的心融化寒冷冰雪;用我们火红的志愿者红马甲,让寒冷的西北风变成温暖的春风,吹拂大地;用我们的心照亮每一个人的心,这就是我们坚定的信念。虽然我们都是平凡的人在做平凡的事,但是我们始终相信,我们的坚持一定会带动每一个人,时代呼唤“雷锋精神”,只要我们坚持雷锋的信念,积极投身到无偿志愿服务的队伍中,努力践行志愿者义务,我们就是“雷锋”,我们就是那个创造时代的人。

(孙雅萱)

太原火车站为无偿献血者开辟绿色通道

从3月5号开始,无偿献血者将可在太原火车站享受“优先购票,优先进站,优先候车,优先服务,优先乘车”的“五优先”政策。太原火车站为无偿献血者提供绿色通道,在国内尚属首家。

3月5日上午,太原火车站联合太原市红十字血液中心举行了为无偿献血者开辟“五优先”政策启动仪式。即日起,无偿献血者只要凭本人身份证和献血证就可在太原火车站享受购票、进站、候车、检票、乘车等五方面的优先服务。

当日上午11点,献血义工沈菊芳在1号售票厅,15号重点旅客售票窗口前,凭借其本人身份证和献血证免去排队烦恼,顺利买到一张从太原直达北京西的动车火车票。

太原火车站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主要是为了感谢广大无偿献血者的无私奉献精神,该政策的执行为广大无偿献血者开辟了一条服务“绿色通道”。太原市红十字血液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积极与其他领域和行业积极协调,尽量为广大无偿献血者提供更多优惠和便利。同时,也希望更多的爱心人士能积极参与到无偿献血事业中,为缓解临床用血紧张贡献一份力量。(田蔚然)

古交采供血科克服困难

三次深入矿区采血

古交采血科积极应对春节前血液紧张状况,除了街头采血点加班加点运行采血外,还积极联系各单位组织团体献血。3月份,分别于5日、20日、21日,三次克服工作人员少、车辆少等困难深入矿区进行血液采集,为缓解用血紧张做出了努力。

3月5日,古交市采供血科除两人在科室值班,其余工作人员于早7:00开两辆车出发,深入山西省太钢集团娄烦县尖山铁矿进行采血。刚出古交市区便下起了大雪,由于山区路途远且行走艰难的特点,采血车行驶了一个半小时才到达尖山铁矿,另一辆拉着工作人员的轿车却由于雪天路滑、道路狭窄等原因,半途抛锚,这一下急坏了工作人员,考虑到矿区等候献血的矿工,5名车上人员立即租车继续冒雪前往。终于采血工作在8:30顺利展开。看着一张张献完血后自豪的笑脸,工作人员被矿工的质朴感动着,所有的困难在无偿献血者的无私奉献面前全部化解。通过一天紧张忙碌的工作,共采集血液108人次,献血量达到40000ml;3月20日,太原市煤气化古交市加乐泉煤矿采集血液60人次;3月21日,西山煤电集团古交市西曲矿,采集血液68人次。

无偿献血的血液用途范文篇2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中国的献血率在全球处在较低水平,血液供不应求,这给地下血液交易提供了土壤,血液安全受到考验。

中国自1998年施行《献血法》后,卖血行为被列为非法,无偿献血成为血液及血液制品的唯一合法来源。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说法,中国从1998年有偿献血和家庭成员供血占80%以上,达到了2011年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99%以上的转变,中国的医疗用血安全性相比过去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然而全民献血率低的事实使中国的血液安全无法过于乐观。

据世界卫生组织2011年的数据显示,高收入国家的献血率为每千人39.2次,中等收入国家为12.6次,而低收入国家为4.0次。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标准是每千人10次。而中国的献血率仅为每千人8.7次。

加之中国临床血液利用率低下,超过50%的血液被浪费掉,同时血液的唯一合法来源是无偿献血。几种因素共同导致中国长期处于血荒的状态,而各地也频现血荒的新闻。

在紧张的血液供求关系下,地下卖血市场的出现也就顺理成章了。这对1998年即开始推行无偿献血的中国无疑是一个尴尬的现实。无偿献血这种被世界各国都成功采用的供血制度在中国陷入了水土不服。

公众在献血这件事情上顾虑重重其实是中国献血率低的主要原因。上海市曾在2011年做过一项千人调查,发现不愿献血的最主要原因是对血液和献血知识不了解,其次是担心血液被牟利,没有时间,担心健康受影响等,甚至还有人认为献血会发胖。这些不献血的理由大多来自公众对献血的无知,可见无偿献血的理念还需广泛普及,政府也应有效回应公众的疑虑。

无偿献血的血液用途范文篇3

关键词:输血;输血感染;因果关系;过错

输血是较为容易传播感染疾病的一条渠道。当患者在输血后被检查出患有可经血液途径传播感染的“丙肝”等疾病的情况下,往往以供血的血站和输血为其治疗的医院作为被告,要求被告承担因输血感染“丙肝”等疾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为医院为患者输血是属于典型的医疗行为,对于这类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所说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由被告举证证明自己的供血、输血与原告感染“丙肝”等疾病不存因果关系或是自己的供血、输血行为不存在过错。被告如何举证,从哪方面着手举证,需证明到什么程度等等,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关于输血感染“丙肝”等疾病与输血没有因果关系的举证

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与前提,被告如果能够证明原告所患的输血可以感染的疾病与输血没有因果关系或者是与被告的此次供血、输血没有因果关系,被告就完成了自己的证明责任,自然就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本文认为,被告可以通过这样几种途径进行证明:第一,证明原告所患的“丙肝”等疾病是在此次输血以前就已经存在;第二,证明原告所患的“丙肝”等疾病是通过输血以外的途径被感染的;第三,证明原告所患的“丙肝”等疾病不符合输血感染“丙肝”等疾病的自然规律。以输血感染“丙肝”为例,一般是在输入有病毒的血液后20天到180天之间感染,如果原告是在输血后一年甚至是在更长的时间才患上“丙肝”,这就不符合经血液途径传播感染“丙肝”的自然规律,也就是说,原告的“丙肝”不可能是这次输血感染上的。被告如果举证证明原告所患的“丙肝”等疾病符合其中之一的,就完成了法律所规定的证明自己此次输血和原告所患的“丙肝”等疾病没有因果关系的举证,无须再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他。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通过前两种途径证明认为是被告完成了举证责任是没有什么疑义的,但对通过后一种途径,即证明原告所患的“丙肝”等疾病不符合输血感染“丙肝”等疾病的自然规律,是否能认定完成了举证责任则有较大分歧。《中国妇女报》上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名三岁儿童在河南省开封市结核病防治所输血后38小时后死亡,经诊断其死亡原因为患艾滋病。于是,死者父母便将为死者输血的结核病防治所和先前为其输过血的一家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连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诉讼法中,结核病防治所提出患者在输血38小时后不可能感染上艾滋病并发作死亡,因为这不符合输血传播感染艾滋病的自然规律。法院采纳了结核病防治所的抗辩意见,即尊重了这一医学上的自然规律,认定结核病防治所在死者死亡前38小时的输血和死者死于艾滋病不存在因果关系,判决驳回了原告对被告结核病防治所的诉讼请求。本文认为,这一认定是正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更为流行的观点却是:被告如果证明不了原告所患的“丙肝”等疾病是在输血以前或者是通过输血以外的途径感染的,就被认定为是输血所导致的感染。在司法实务中,以被告不能举证原告所患“丙肝”等疾病是在输血前就存在或者是通过输血以外的途径感染,就认定该疾病和输血有因果关系是屡见不鲜的,例如,有一案例原告是在输血5年后患上的“丙肝”,审理案件的法院也以被告不能证明输血与原告感染丙肝不存在因果关系为由,认定存在原告感染丙肝与被告的输血有因果关系,从而判令为其供血的血站或者输血的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更有甚者,不但认定输血与感染“丙肝”等疾病存在因果关系,并且又在此基础上认定是供血的血站提供了有病毒的血液,因为提供了有病毒的血液,自然就又进一步认定供血的血站有过错,因此判令供血的血站承担有过错的民事赔偿责任。尽管作为被告的供血的血站能够举证证明自己认真履行了血液检测义务并检测合格,并且也指出并证明了原告是在输血后一年甚至是五年才患的“丙肝”,但这都无济于事,只要你被告证明不了原告所患的“丙肝”等疾病是输血以前就存在的或者证明不了证明原告所患的“丙肝”等疾病是通过输血以外的途径被感染的,那就认为一定是输血感染的,就是被告有过错的。本文认为,这样的认定和观点很明显的站不住脚的:一是即便被告证明不了输血和感染“丙肝”等疾病不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在法律上可以认定是有因果关系,但有因果关系,被告也不一定就有过错,只有当被告证明不了自己没有过错时,才能认定被告有过错;二是被告能够证明原告所患的“丙肝”等疾病不符合输血感染“丙肝”等疾病的自然规律,也同样是按照法律上的要求完成了自己的证明责任的,因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已做出明确规定,对于属于自然规律的事实当事人无须再举证证明。如在前例中被告所提出人在输血38小时后不可能感染上艾滋病并发作死亡,这不符合经输血传播感染艾滋病的自然规律的抗辩法院就予以采纳;同样,被告指出并证明原告是在输血后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患上“丙肝”等经血传播的疾病,不符合经血液途径传播感染“丙肝”等疾病的自然规律的,根据法律关于举证的要求,也是完成了自己的证明责任的。

还须指出的是,被告虽不能通过上述三种途径证明自己的供血、输血与原告所患“丙肝”等疾病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是能够举证原告除输血之外,还经历了其他感染途径,例如,作为供血的血站被告证明了原告在输血前后一段时间内有注射、输液、换药等感染“丙肝”等疾病的途径,或者能够证明原告还接受了其他供血单位的输血,原告又不能举证证明这些途径和感染“丙肝”等疾病没有因果关系,那么,在法律上就可以认定原告的“丙肝”等疾病是由于这次输血和他所经历的另外的感染途径共同作用感染了“丙肝”等疾病,如果原告仅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话,被告提出要求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是,法院则理所当然应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关于无过错的举证

被告要证明自己的供血、输血行为与原告所患“丙肝”等疾病不存在因果关系是相当困难的,但如果要举证证明自己在实施供血、输血过程中没有过错则会显得相对容易一些。被告如何证明自己无过错呢?以血站为例,本文认为,血站只要能举证证明自己提供的血液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即可。具体方法就是向法庭提供血站的血液检测人员具有法定的检测资格,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及操作规程等规定履行了对血液的检测义务,其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设定的血液合格标准,血站只要把这些检测的原始记录提交法庭即可。有一种观点认为,供血的血站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必须对血液标本或者献血者的血液进行重新检测。这种观点是毫无道理的,且不说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并没有要求每一份血液都要留存一份标本,即使留存也只能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不能超过六个月),超过期限就检测不出真实情况,血站同样也无法证明自己的清白。对献血者的血液重新检测的说法就更为荒谬了,因献血者献血时检测为合格,不等于他以后就永远是合格,献血者献血以后身体发生病变,血液由合格变为不合格并不是奇怪和罕见的事情,用献血者献血以后一段时间的血液质量情况来认定此前献血时血液质量情况,这显然失去了准确性,难免不会出现错误。

本文认为在这里还应当要强调的是,如果被告能够证明自己在供血、输血时没有过错,即使证明不了自己的供血或者输血与原告感染的“丙肝”等疾病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应当对原告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了。因为经检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也有可能感染“丙肝”等疾病,这是受现有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所避免不了的,是一种典型的不可抗力。所以,在国务院颁布的于2001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管理条例》中就做出明确规定:“对患者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既然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自然而然也就无须再论证因果关系的有无了。那种认为没有过错也要承担公平责任的观点和做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是错误的。

参考文献:

1、于振宇.三龄童死于艾滋病输血医院难辞其咎[N].中国妇女报,2002-05-02.

2、张传续,李群星.血站在输血感染其他疾病纠纷案件中的法律责任[J].人民司法,2002(6).

3、孙健,周剑虹.安徽感染者获赔70万[N].法制日报,2002-06-08.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起草小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办公范文】栏目
  • 上一篇:骨干医生培养计划方案(整理2篇)
  • 下一篇:心理健康活动策划方案(收集9篇)
  •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相关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