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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收集5篇)

时间: 2024-08-08 栏目:办公范文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篇1

为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全面提升全省发展水平的意见》精神,进一步落实《2014年市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有关要求,继续在我区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现制定区隐患排查治理“啄木鸟工程”推进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生产的生命线,是预防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失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区推进“四区四高地”建设的安全保障。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各类安全隐患的客观存在性,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以务实的态度和工作作风,促进我区安全生产形势保持良好平稳状态。

二、工作目标

1.完成挂牌隐患整改。按时完成全区57项(市级督办2项、市级挂牌5项,区级挂牌20项,街道挂牌30项)三级政府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整改任务。

2.理顺隐患治理职责。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切实落实各街道、部门和企业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3.推进重点领域治理。加大对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各类市场、“三合一”场所、外来人员集居地、群租房、老旧住宅区等事故多发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力度,不断提升公共领域本质安全程度。

三、组织领导

区安委会组织成立隐患排查治理“啄木鸟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区安监局(区安委办)

1.成立隐患排查“啄木鸟工程”工作推进组,组织、协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有关工作制度,汇总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逐步形成。

2.负责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职业危害、中小型生产企业等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协调有关部门,在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燃气、各类市场、“三合一”场所、外来人员集居地、群租房、老旧住宅区等重点领域、地点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4.对全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督查。

(二)各有关部门、各街道

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应当按照《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有关要求,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积极督促有关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其中:

1.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牵头组织好区管建筑行业和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做好区管道路、桥梁、绿化、防汛、泵闸、城市户外广告、街景灯光、大型标语牌等设施,区管综合整治工程、区管公房、人防工程等领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负责做好卫生系统所属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有关工作,从食品安全、重点职业病监测、开展职业病健康风险评估的角度积极协助区安监局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3.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做好区属和民办学校(含幼儿园)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上述单位落实隐患自查整改。

4.消防大队应当做好消防安全领域,特别是要针对“三合一”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区域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交巡警大队做好道路交通领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特别是要针对工地运土车等大型车辆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6.各街道对本辖区内有关挂牌隐患及时进行跟踪,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并牵头组织落实辖区内各领域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且特别要在工作中加强督促有关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开展隐患自查自纠活动。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今年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4月)

1.各有关部门、各街道要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结合自身工作职责,整合现有工作资源,制定相应的工作实施方案,并明确专人负责重大隐患的跟踪与监控。通过广泛的宣传动员,形成全员参与整治,全社会关注、支持和监督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工作氛围。

2.按照市安委办有关要求,区安委办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零报告”制度,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区安委办(区安监局)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二)全面推进阶段(4月底-10月)

1.各街道、各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对查出的隐患,要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属于一般隐患的,应督促有关单位立即落实整改。对属于重大隐患的,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2.督促高危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四项制度”、隐患整改“五到位”制度落实,突出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职业危害、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等行业企业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工作。

3.结合全年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7月份“隐患排查治理月”活动,扎实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通过隐患排查与治理,查找安全生产监管“盲区”,解决一批“老大难”隐患,消除一批事故风险。

4.由区安监局在6月底和10月底组织对今年的三级挂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确保隐患整改落到实处。

(三)总结考核阶段(11月-12月)

1.各街道、各部门应对本年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情况进行梳理,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总结,并将工作总结于11月底报区安委办(区安监局)。

2.区安委办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完成情况作为目标责任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年度考核工作,对各部门、各街道进行考核。并对2014年三级挂牌隐患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同时,各街道应在12月左右确定2015年度三级挂牌隐患单位名单并报区安委办备案。

六、工作要求

1.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明确自身监管职责和管理职责。同时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坚决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隐患自查自纠活动。对于高危企业和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要建立隐患每月上报制度,充分利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跟踪落实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2.突出重点,治理隐患。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过程中,要抓好挂牌隐患、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对于存在上述隐患的单位,既要积极服务,指导帮助其逐步消除隐患。也要通过安全生产约谈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等手段相结合的方法,促使其绷紧安全生产弦,及时主动落实隐患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篇2

职工举报事故隐患在7日至10日内经查核属实的,对重大事故隐患举报者奖励300元至500元;对特大事故隐患举报者奖励500元至1500元;对特别重大事故隐患举报者奖励1500元至3000元。

据介绍,由山西省三部门联合制定的《山西省职工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奖励办法》,要求各级工会为举报人提供便利条件,设立举报电话,并将办公地点和举报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布。举报人可以直接向工会举报,也可以通过电话、书面材料进行举报。举报实行实名举报,接受举报部门有义务为举报单位和个人保守秘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情况,否则追究责任。但举报人假报事故隐患的也将受到严肃查处。《办法》还规定,重大事故隐患将由县总工会受理,特大事故隐患由市级工会受理,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将由省总工会受理。

有关负责人称,在近年来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前常常有先兆和迹象表明存在重大隐患,少数企业主尤其是一些煤矿主利欲熏心或抱有侥幸心理,无视隐患,酿发大祸;而知情职工也存在“有险不愿报、敢怒不敢言”的心理。新制定的这一做法将改变这一现状,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多一条群众信息渠道,形成安全隐患人人严防的局面。

江西:建立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风、大气湍流、温度层结、降水等气象条件,对很多事故的发生、应急防护和救援措施的采取都有直接的影响。特别是各种不利的气象因素,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事故救援工作的难度。为充分发挥气象保障服务在事故预警和应急救援中的重要作用,江西省气象局与江西省安监局决定共同建立信息互动、现场应急和事故预警等制度。

根据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受气象条件影响的事故报告后,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的同时,将事故发生地点和事故类别及时通告当地气象部门;气象部门根据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求,及时提供详细准确的实时气象资料,并抄送安全监管部门。一旦事故现场处置指挥部门或安全监管部门指令需要开展现场气象保障服务,气象部门立即组织人员赴事故现场进行气象援助。

另外,江西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将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特殊天气情况及时通告当地安监部门和各有关生产单位,各级安监部门负责督促生产企业根据突发气象灾害的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双方还将共同做好事故预警、救援处置气象保障的总结、评估工作,并据此不断完善事故预警、处置的工作预案。

青岛: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位于山东省胶南市的青岛加华化工有限公司近日来了一名新员工,他不坐办公室,也不参与车间的具体工作,只是在各个车间之间观看,偶尔就工作中的一些环节向工人们询问一些问题。时间长了,工人们弄清了他的身份,原来他是由胶南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到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一名安全生产监察员。这是当地响应青岛市安监局号召,搞好安全生产的又一有力举措。

青岛市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了很多外地、外资企业前来投资建厂,尤其是随着石化产业被列为青岛四大产业基地之一后,大量的石化企业纷纷建立,安全生产问题在青岛显得愈发严峻。

生产安全对一个城市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青岛市政府认为,搞好安全生产不仅是企业自己的事,更是当地政府的责任。作为安全管理者,必须主动出击,消灭安全生产中的隐患。搞好安全生产,是实实在在地为当地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之举。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篇3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规范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督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责任追究等适用本实施意见。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原则与事故隐患分级

第四条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监督管理,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以下原则:

(一)层层排查原则:企业自查、行业检查、政府督查;

(二)属地监管原则:区(市、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三)行业监管原则:行业本级监管、系统监督指导。

第五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整改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整改和防控工作。

第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所属行业内易出事故的隐患部位环节进行抽查,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履行行业监管责任。

第八条区(市、县)政府要组成由政府分管领导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参加的检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全面督促检查,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第四章事故隐患排查和报告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条对排查和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一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二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要坚持安全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等有关执法文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第十三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编制清单,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五章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和认定

第十四条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组织评估、认定并登记建档。

(一)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和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和专家进行评估和认定;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和认定。

(二)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由隐患主体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认定,暂未确认隐患主体单位的,由当地安委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和认定。

(三)省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安委会检查中发现和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可不进行评估而直接认定。

第六章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

第十五条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政府实行“三挂牌”督办制度(对隐患单位、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当地政府进行挂牌)。

(一)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和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省属以上单位由省安委会挂牌督办,市属单位由市政府挂牌督办,其他单位由区(市、县)政府挂牌督办;

(二)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安全检查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经评估和认定后,分别由市、区(市、县)政府挂牌督办;

(三)重大事故隐患涉及两个区(市、县)的单位,由市政府挂牌督办;

(四)对省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省安委会检查中发现和认定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同级政府或安委会挂牌督办。

第十六条挂牌工作由市、区(市、县)安委会或负责跟踪督办的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和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区(市、县)安委会或负责跟踪督办的有关部门负责进行挂牌督办。

(二)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或群众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经评估和认定后,由有关部门填写《挂牌审核表》,报同级安委会审核后,经同级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七条对认定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由负责督办的市及区(市、县)安委会或有关部门在该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应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和督办单位。

第十八条被挂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解决事故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组织保障并督促落实。

第十九条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作出挂牌决定的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二十条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被挂牌单位和相关单位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协商制定治理措施,共同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一条被挂牌单位不得以遮挡、摘除、装修、污损等方式,人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二十二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定期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市、区(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跟踪督办由本级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一)重大火灾事故隐患的整改督办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二)重大道路交通设施事故隐患的整改督办由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

(三)工矿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督办由安监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四)建设工程、重大市政设施、道路交通建设工程、水利工程等事故隐患的整改督办由建设、市政设施管理、交通、水利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

(五)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督办由质监部门负责;

(六)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督办工作,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暂时未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市安委会依照职责决定相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由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有关职能部门跟踪督办,实行督办全程负责制,直至隐患整改结束。督办责任部门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档案。

第二十五条实行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六条经治理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恢复生产和摘牌销案的书面申请。申请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项目、内容、整改情况和评估报告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查验收。经验收认定事故隐患已消除的,应出具验收合格意见书,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摘牌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七章处罚与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未开展事故隐患排查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对事故隐患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合格以及在整改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将对责任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当地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不力,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拒绝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因此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篇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以及管理过程中的可能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不安全状态和缺陷。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及时解决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城市规划或者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八条难以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事故隐患评估的规定及时组织评估,并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

评估报告书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类别、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度以及对事故隐患的监控措施、治理方式、治理期限的建议等内容。

第九条经评估属于重特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评估报告书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治理期限和目标;

(二)治理措施;

(三)责任机构和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

(四)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报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属于特大事故隐患的,其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分别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其中,治理难度大、涉及范围广、危险程度高的,其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还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后,应当及时组织论证,并向重特大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的有关责任单位下达治理通知书,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

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治理通知书和治理方案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治理资金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筹集。

第十二条有关责任单位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应当采取严密的防范、监控措施,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前或者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生产安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认定事故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的决定;未消除的,应当依法作出停产、停业整顿或者停止使用的决定;经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组织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立即排除;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治理,限期排除。

第十五条下列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治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一)公共设施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

(二)破产企业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

(三)无法明确责任单位的重特大事故隐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前款规定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治理。

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和查处,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中,未履行或者未按照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收到重特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后未及时组织论证,并下达治理通知书的;

(二)对重特大事故隐患治理应当组织验收而未验收的;

(三)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的;

(四)其他、、的行为。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的;

(二)未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的;

(四)对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报告篇5

为强化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我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地方煤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指导原则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原则:以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为指导,以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进一步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力度,着力解决影响地方煤矿安全的突出问题,确保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杜绝较大以上事故,控制和减少零星事故,确保实现省、市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以内。

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1、突出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防控负全面责任。煤矿企业每旬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覆盖率要达到100%。

2、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责任。县(区)煤炭管理局是辖区内地方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要制定计划,由主要领导带队,认真组织开展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隐患排查。

3、严格隐患的闭合管理制度。排查出的所有隐患必须按“五定”原则落实整改责任,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做到“无盲区、无盲点、无空档、无缝隙”,扎实有效地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突出隐患排查治理重点

(一)“一通三防”与瓦斯治理。矿井是否按照《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要求,建立健全了“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矿井通风系统是否满足“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要求;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是否健全完善、运转正常;矿井综合防尘系统和综合防灭火系统是否健全;火工品贮存、管理、领退、使用和销毁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突出矿井“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制定、贯彻和落实是否到位;

(二)防治水。矿井是否按照《防治水规定》等文件规定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物资设备,是否制定完善的防治水管理规章制度;主要管理人员和各职能部门防治水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有水必治、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以及杨庄矿周边矿井,是否建立和科研院所合作关系,是否制定针对性的防治水方案,并认真落实。

(三)安全供电与顶板管理。矿井供电系统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具备可靠的双电源,井下中央变电所、主排水泵房及地面主要车间等是否具备供电双回路;是否按期淘汰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产品及工艺;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电气设备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制度;是否落实了顶板管理的各项措施等。

(四)管理及培训。矿井是否按照《指导意见》和《淮北市地方煤矿技术管理规定》要求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特殊工种是否经煤炭管理部门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新进从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参加四级安全培训,获得煤矿安全生产有关知识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矿井是否按核定劳动定员数严格控制入井人员;矿井是否严格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员跟班带班制度。

(五)采矿秩序和依法开采。矿井是否存在无证或证照不全生产、建设;是否存在超层越界或擅自提高上限开采行为;是否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进行项目建设的;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是否存在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是否存在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设计、措施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审批以及是否存在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公告制度

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煤矿企业在进行登记建档的同时,要采取适当形式,向全体职工进行公告,接受监督。市、县(区)煤炭管理局对查出重大隐患的矿井,要依法进行停产整顿并在主要媒体上公告。

(二)建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限期整改销号。重大安全隐患由县(区)煤炭管理局实行档案化管理,并安排专人挂牌督办,必须按“五定”原则督促企业落实整改。领导要亲自过问,严格落实督办责任,直至隐患消除。

(三)完善隐

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各煤矿企业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1、建立隐患分级排查工作机制,矿井主要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必须每旬组织各部门、区队对全矿井生产中已经存在和可能存在的隐患全面排查分析。每月组织一次集中排查活动,对隐患进行确认,制定治理措施,按隐患级别、类别登记造册。并于每月3日前将隐患排查及

治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县(区)煤炭管理部门。

2、按规定报告。煤矿企业必须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排查及治理整改情况以书面的形式上报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其中,市直管煤矿向市煤炭局报告,其他煤矿向县(区)煤炭局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3、完善整改制度。煤矿企业要按照“五定”原则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和隐患治理保障措施,隐患治理必须做到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得生产,不得冒险作业和施工。

4、完善督查和验收制度。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隐患整改结束后,煤矿企业应当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煤矿企业在重大隐患整改后,必须按照《安徽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察办法》规定向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报告,上级煤炭管理部门收到煤矿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验收不合格的,隐患不得消除。

(四)建立专家“把脉”制度

各县(区)煤炭局应聘请“一通三防”、采掘、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等煤矿专家,对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受水害威胁矿井开展安全开采技术“会审”和检查,进一步完善安全隐患治理和监控防范措施,严密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对辖区水害、瓦斯等灾害严重矿井每季度必须组织专家开展至少一次隐患排查。

(五)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对存在以下行为的,市煤炭局将对县(区)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1、违规违法生产、建设的;2、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3、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开展不力,安全质量标准化未实现动态达标的;4、不按规定淘汰国家明令淘汰机电设备、产品、工艺的;5、“一通三防”、瓦斯治理、水害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6、谎报瞒报和拖延不报事故的;7、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凡年度内三次或三次以上约谈的矿井,将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提请免去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

(六)完善管理干部考核制度

市煤炭局将按照《关于印发煤矿管理人员任职考核办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地方煤矿法人、矿长、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干部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在安全生产岗位任职。

(七)建立隐患排查责任追究制度

对隐患排查工作不力、隐患不能限期整改销号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矿井实施停产整顿,并依法实施处罚。

五、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

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煤矿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监察办法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深刻领会精神,熟悉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内容和要求,强化全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识,增强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在矿区形成人人查隐患、治隐患、防隐患的浓厚氛围。

(二)加强监督,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措施

县(区)煤炭局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工作,实行一矿井一档案式管理。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分级监控制度,实现隐患登记、整改、销号的闭环管理。存在瓦斯涌出异常、自燃发火、水害威胁等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市、县(区)煤炭局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办矿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县(区)煤炭局对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必须依法责令停产治理,并现场下达隐患整改治理通知书。必要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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