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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融资(收集5篇)

时间: 2024-08-08 栏目:办公范文

担保融资篇1

一、我国农村信贷融资担保的现状及缺陷

(一)现状。

在2009中国农村金融论坛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党组成员、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韩俊先生发言指出:中国的农村金融体系离普惠性的金融体系还有很大的距离,我们目前有两亿多农户,真正可以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信贷服务的大约占到三分之一。近年出版的《中国农村金融调查》的数据显示,目前中国有融入资金需求的农户大约占到了60.6%,但这些想借钱的农户有42%以上没有从正规的金融机构借到钱,即使从正规金融机构贷到款的农户,也有35.6%以上的农户表示这些贷款不能够满足他们的实际需求。截止到2009年6月末,全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只有118家(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全部引入的资本还不到50亿元,吸收的存款只有130亿元,发放的农户贷款55亿元。2008年,所有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近7万亿元。目前,我国农村的主要融资渠道有五个:一是政策性银行信贷(如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对农村粮棉油收购、加工企业的信贷业务);二是商业银行信贷(如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村镇银行等的信贷业务);三是农村信用社贷款;四是民间高利借贷;五是民间亲情借贷。正规金融融资和非正规金融融资约各占一半。其中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村融资的需求,主要通过以担保形式提供贷款。农村信贷投放中,涉及农村信贷担保的主要法律、法规为《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等。与农村信贷担保相关的法律还包括《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条款。目前我国农村信贷担保方式主要为: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等。

(二)我国农村信贷融资担保的主要困境。

1.信贷担保形式单一。目前,信用贷款和保证贷款占农村信贷的绝大部分,特别是小额信用贷款与联保贷款业务的试点,使信用和保证贷款的比重进一步提高。抵押、质押贷款虽然较信用和保证贷款的风险防御能力高,但由于农村信贷通常额度低、期限短且农村可供抵押物、质押物种类少,故抵押和质押这两种担保方式反而使用的频度较低。

2.信贷担保物缺乏。农民目前的财产主要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生产性固定资产和耐用消费品等。但这些财产在构成担保物的要素上均存在一定缺陷,导致农民因缺乏担保物而无法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

3.农村“诚信缺失”造成信用困境。近年来,相当多的供销、粮食和乡镇企业转制和改革,拖欠、逃废或变相逃废、悬空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债务,扶贫贷款被挤占、挪用和“视贷款为救济”的情况相当普遍,导致大量银行呆坏账产生。不良的履约制度严重影响了信贷资金安全,也限制了银行信用部门对部分农村地区和企业的信贷投入。同时,当前农村尚未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银行信用部门通过借款人信用对贷款风险作出合理评估还有很多困难,使得农村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服务不得不慎重,发放大额贷款要求有足够的担保抵押。

4.信贷担保实现困难。由于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对农村、农民及农户的信用情况、生产生活及农产品等的销售了解程度不一,贷前评估和贷后管理相对困难。而对抵押物处分、追索的法律缺位,以及担保物的缺陷,也会带来借款人违约后,担保权人对担保物实际处分和获得补偿的困难。另一方面,农村生产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容易因气候灾害、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经营的各类问题,由此带来的农村信贷风险更加不易控制和弥补。

二、造成我国农村信贷担保现实困境的原因分析

造成我国农村信贷担保困境的主要原因为:农村信贷担保法律体系不健全、农村信贷担保物范围狭窄、农村信用环境薄弱、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不完善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信贷担保法律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完全针对农村信贷的法律,甚至针对农村金融的专门法律也没有。针对农村金融和农村信贷实施的法律条文,全部散见于其他各种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里,如现行的《农业法》第四十五条对农村金融规范的原则性规定、第四十六条对农业保险的相关规定,又如现行《担保法》、《物权法》中对担保形式的相关规定等。这些规定或者过于宏观、原则,对农村信贷担保的指导意义不强,或者不具备实际可操作性。分散的法律条文不利于行政管理机构、金融行业、农户在制度框架和政策指导下开展农村信贷工作。

(二)农村信贷担保物范围狭窄。

“城乡二元制”的农村产权制度特性决定了农村信贷担保物与城市相比,存在范围狭窄、流转困难、抵押权不易实现的困难,严重制约了农村信贷担保产品的创新。

1.法定信贷担保物范围狭窄。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与《担保法》相比,对农村不动产抵押物的范围有了一定程度的拓展。根据其各项条款,可以明确的是“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房屋”仍不可用于担保抵押。这些农民主要拥有的财产如果不能作为抵押物,农民就没有什么东西可做抵押了。《物权法》中对浮动抵押的规定,可以看作是对农村信贷担保产品的一种扩大和认可,但由于缺乏具体担保物范围的界定和对担保物的列举,实际操作有一定困难。

2.担保物变现能力差。由于流转制度的不完善,无论是现行法律已确认可以作为担保物的农作物、林木,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还是目前法律尚未认可作为担保物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均不能有效变现。在贷款不能按期偿还的前提下,如何使这些担保物真正起到抵御银行信贷风险,弥补银行坏账损失的作用,目前尚没有较好的机制和保障。金融机构实际取得这些担保物的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均没有较好的能够转化为实际经济利益的途径和手段,由此造成资不抵债。

3.配套管理落后。配套管理落后主要体现在:农村缺乏与信贷担保相配套的中介服务机构,特别是缺乏专业的评估机构,抵押或质押物的价值难以合理界定;农村不动产流转市场机制不健全、发展缓慢,农户私下流转的情况较多;农村抵押登记管理混乱,缺少明确的管理部门,私下流转后,未及时办理相关登记和证件变更手续的情况多见。

(三)农村信用环境弱化。

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缺失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机构对农村信贷的投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民信用意识缺乏。部分农民诚实守信意识淡薄,赖债、逃债、废债现象依然存在。在开展信用评级的乡镇,部分农户只是把评定“信用户”当作贷款的一块“敲门砖”,有的农户把信用社的贷款看作是政府的救济款而故意拖欠。有的农户甚至有钱也不还,认为信用社的钱是公家的,只要拖欠时间一长,到时就可一笔勾销,信用道德观念的缺失给农村信用建设带来较大负面影响。

2.村镇政府忽视诚信建设。一些村镇政府通过承贷、介绍、担保等形式向金融机构借款,之后由于乡镇机构撤并导致放贷主体或贷款主体发生变化,同时主动还贷意识差,使一些贷款成了死账。还有一些乡镇政府采取各种手段,以行政手段要求金融机构发放“政绩贷款”,一旦有领导干部调动,很多做了一半的“政绩工程”就会引发贷款风险;或者地方政府从自身利益出发,默许部分企业不规范的破产和改制行为,致使银行债权难以保全。

(四)农村信贷风险补偿机制不完善。

农村产业及经济实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农村金融较城市金融存在更多的不确定性,风险把控和处置能力更弱,金融机构作为主要的风险承担者,如没有较好的风险补偿分担机制,势必影响、削弱金融机构支农的实力,这也间接成为限制农村信贷担保发展的主要原因。

1.农村信贷风险发生率高。中国的农村信贷风险主要包括自然风险、市场风险、抵押品缺失风险、信息不对称风险等。一方面,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近10年来我国因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大约在2000亿元左右,2008年的汶川地震直接经济损失达8451亿元,其他方面和波及全国的损失更是难以估算。自然风险已成为影响“三农”经济发展乃至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我国农业生产极度分散,规模化和机械化生产程度低,农作物的生长周期较长,从种植到收获,市场价格可能发生很大变化。同时,我国弱小分散的农户及产品面临国际农产品的冲击,市场风险剧增。上述因素都直接或间接导致农村信贷风险的发生率较高。

2.风险补偿机制不到位。2003年开始,我国为推进农村信贷事业发展,通过农村信用社改革、实行税收优惠配套、返还营业税等额补助等政策,加大了对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农村信贷事业的鼓励和支持。但从实际执行的效果来看,由于没有法律、制度的有效保障,一方面这些惠农政策的普及面尚不广泛;另一方面,这些政策本身在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体制、机制上的问题,但没能得到适时解决,导致部分政策处于停滞状态。

3.农业保险发展缓慢。中国农业保险总体投保率低。一方面险种较少、风险较大、成本较高;另一方面农户也因险种较少、费率较高、理赔手续复杂、防险意识不强等原因,不愿接受农险业务。同时,农业保险保赔金额占损失总额的比例相当低,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的深度均未达到1%。

三、完善农村信贷融资担保体系的对策

要解决上述农村信贷的难题,使农村信贷达到惠农的目的,需要突破担保瓶颈,积极探索新的担保方式,完善农村信用担保机制,以促进农村信贷业务良性发展。

(一)建立农村信贷担保法律体系。

要制定专门的《农村信贷法》和《农村信贷担保法》,前者是以法律形式明确政策性银行及各商业银行的支农职责,规定各类涉农银行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必须将新增存款的一定份额投放在农村,积极扩大农村信贷投放。同时,《农村信贷法》应有一定的制度灵活性,能够随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进行适当补充、调整和解释,符合不同地区和不同阶段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现实。《农村信贷担保法》则要对农村信贷担保的多种形式予以确定,明确各种担保形式的内涵、外延和具体适用情况,要将多种不动产、动产抵押担保物和质押担保物以法律的形式纳入到担保物的范围。应强化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确保金融机构在借款人不能还贷时,有一定的途径和方法规避债权无法实现的风险。应配套出台《民间融资条例》、《农村政策金融法》、《农业保险法》、《中小金融机构破产法》、《农村社区再投资法》等专门法律,从不同的角度规范村信贷担保,为农村信贷担保体系的运行创造一个全面、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扩大农村信贷担保物范围。

扩大农村担保物范围,必须统筹安排并分步解决:①目前法律允许抵押的荒地使用权或荒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乡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农村车辆包括农用车与农用大型设备所有权,应通过建立初始登记、流转、抵押登记和办证制度,使其作为抵押物的权能充分利用。②创新农林畜渔产品预期收益担保制度,通过农业保险制度增加预期收益担保的可操作性,保障农民和抵押权人的权益。③通过法律修订、法律解释、或者特许试点等措施,逐步放松对农村抵押物的限制。如根据地域确定允许抵押的农村住宅房地产范围;根据用途允许农村经营性房地产抵押;允许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对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抵押,不应再设置村集体同意的条件限制。

(三)积极培育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

信用环境是促进金融环境有序发展的重要指标,也是实现农村与金融机构双赢的关键因素。在培育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方面,也需要立法支持、制度约束和政府的投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完善农村信用立法。信用立法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农村信用评级的管理机构、评级方法和评级标准,以较为统一、合理的方式来合理评估农民、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二是确定信用数据的取得渠道、标准和公开使用方式。目前,我国除了现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外,缺少其他相应的信用信息披露办法,很多信用信息无法合理、公开使用,信息资源利用效率低下。三是要立法明确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措施,统一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健全行业自律组织,提高监管效率,以此来促进信用活动的有序进行。

2.构建农村信用评级体系。大力推广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评定,将各信用单位和个人名单张榜公示,奖惩分明,并将评定结果与信贷挂钩。对于信用良好的单位及个人,要实施政策激励,加大对其贷款、授信、利率等方面的优惠力度,使其从中受惠,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同时,也要对信用建设情况及时跟踪,随时根据实际情况取消相关的优惠,体现奖惩。

3.形成农村信用体系长效机制。一是地方政府要充分认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转变观念,把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的总体规划;二是由政府推动各地方基层职能部门与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农户信息共享的长效机制,创设农户信用信息采集、更新捷径;三是推进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不断丰富信用信息资源,加快农户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实现信息共享。

(四)完善农村信贷担保风险补偿机制。

信贷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的建立是确保农村信贷健康有序发展的最后一道关口,如果农村信贷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完善,各级金融机构就会主动接近农村信贷担保市场。在现阶段,完善农村信贷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担保融资篇2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电传:

电话:开户银行:

传真:帐号:

电挂: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电传:

电话:开户银行:

传真:帐号:

电挂:

第一条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融资购买

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租予乙方,乙方则向甲方承租

并使用该物件。

第二条租赁期间

租赁期间如附表第(5)项所记载,并以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所规定的乙方签

收提单日为起租日或以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所规定的甲方寄出提单日为起租日。

第三条租金

1.甲方为乙方融资购买租赁物件,乙方承租租赁物件须向甲方支付租金,租

金及其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次数,均按附表第(9)项的规定。

2.前款租金是根据附表第(7)项所记载的概算成本(以下简称概算成本)

计算的。但租赁物件起租之日,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以实际成本为准

,租金按实际成本相应计算。

3.前款的实际成本,是指甲方为购买租赁物件和向乙方交货以外汇和人民币

分别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费用及其利息的合计额(其利息均从甲方支付或实际负担

之日至租赁物件起租日,以外币(%/年的利率和人民币%/年的利率计算)。

4.根据本条第2、3款,当实际成本与概算成本有出入时,甲方向乙方提供

《租赁物件实际成本计算书》及《实际租金表》,向乙方通知实际成本的金额

和以实际成本为准,对附表第(8)、(9)、(10)、(11)、(12)项

的调整,乙方承认上述的调整。该调整不属于合同的变更或修改,且不论租赁物件

使用与否,乙方都以《实际租金表》中载明的日期、金额、币种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5、本合同租金币种由乙方选定,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变更。如因汇率变化给

乙方造成的利益盈亏,由乙方受益或负担。

第四条租赁物件的购买

1.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调查卖方的信用力,自主选定租赁物件及卖方。

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

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条款、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卖方商定,

乙方对自行的决定及选定负全部责任。甲方根据乙方的选定与要求与卖方签订购买

合同。乙方同意并确认附表第(1)项所记载的购买合同的全部条款,并在购买合

同上签字。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

3.甲方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件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买合同,办理各项有关

的进口手续。

4.有关购买租赁物件应交纳的海关关税、增值税及国家新征税项和其他税款

,国内运费及其他必须支付的国内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

求,由乙方按时直接支付。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租赁物件的交付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3)项的交付地点,由卖方或甲方(包括其人)

向乙方交付。甲方收到提单后,立即电报通知乙方凭授权委托书向甲方领取提单,

乙方同时向甲方出具租赁物件收据。乙方签收提单后,即视为甲方完成向乙方交付

租赁物件。乙方签收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乙方凭提单在交付地点接货,并不得

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

2.如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日期领取提单或者乙方拒收提单,甲方将提单挂号

寄送乙方,即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件及乙方将租赁物件收据已交付甲

方。在此种情况下,甲方寄出提单日为本合同起租日。

3.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甲方运输人(外运公司)或乙方自行办

理报关、提货手续。且无论乙方及时接货与否,在租赁物件到达交付地点后,由乙

方对租赁物件自负保管责任。

4.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法令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引起的延迟运输、卸货、报关

,从而延误了乙方接受租赁物件的时间,或导致乙方不能接受租赁物件,甲方不承

担责任。

5、乙方在交付地点接货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购买合同指定的地点和时

间进行商检,并及时向甲方提交商检报告副本。

第六条租赁物件瑕疵的处理

1.由于乙方享有本合同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权利,因此,如卖方延迟租赁

物件的交货,或提供的租赁物件与购买合同所规定的内容不符,或在安装调试、操

作过程中及质量保证期间有质量瑕疵等情况,按照购买合同的规定,由购买合同的

卖方负责,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2.租赁物迟延交货和质量瑕疵的索赔权归出租方所有,出租方可以将索赔权

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承租方,索赔权的转让应当在购买合同中明确。

3.索赔费用和结果均由承租方承担。

第七条租赁物件的保管、使用和费用

1.乙方在租赁期间内,可完全使用租赁物件。

2.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件迁离附表第(4)项所记

载的设置场所,不得转让给第三者或允许他人使用。

3.乙方平时应对租赁物件给予良好的维修保养,使其保持正常状态和发挥正

常效能。租赁物件的维修、保养,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全部费用。如需更换

其零件,在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时,应只用租赁物件的原制造厂所供应的零件更换。

4.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等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时乙方应负

赔偿责任。

5.不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

交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包括国家新开征的一切税种应交纳的税款),由

乙方负担(甲方全部利润应纳的所得税除外)。

第八条租赁物件的灭失及毁损

1.在合同履行期间,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风险,由乙方承担(但正常损耗不

在此限)。

如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

乙方负责处理并负担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状态、性能的物件。

2.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复的程度时,乙方按《实际租金表》所记载

的所定损失金额,赔偿给甲方。

3.根据前款,乙方将所定损失金额及任何其他应付的款项交纳给甲方时,甲

方将租赁物件(以其现状)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交给乙方。

第九条保险

在租赁物件到达附表第(4)项所规定的设置场所的同时,由乙方以甲方的名

义对租赁物件投保,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金额与币种按本

合同所规定的所定损失金的金额与币种。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保险事故发生,乙方须立即通知甲方,并即行将一切有关必要的文件交付甲方

可用于下列事项:

(1)作为第八条第1款第(1)或(2)项所需费用的支付。

(2)作为第八条第2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条租赁保证金

1.乙方将附表第(8)项所记载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在本合同订立的同时,交付甲方。

2.前款的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并按《实际租金表》所载明的金额及日期抵

作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或当有第十二条第1至第5款的情况时,甲方

从租赁保证金中扣抵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违反合同处理

1.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

施:

(1)要求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2)迳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2.虽然甲方采取前款(1)、(2)项的措施,但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规定

的乙方其他义务。

3.在租赁物件交付之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

方也应负责赔偿。

4.当乙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应付的到期租金和其他款项给甲方,或未按

时偿还甲方垫付的任何费用时,甲方除有权采取前3款措施外,乙方应按附表第(

13)项所记载的利率支付迟延支付期间的迟延利息,迟延利息将从乙方每次交付

的租金中,首先扣抵,直至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迟延利息为止。

5.乙方如发生关闭、停业、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有

关证明文件,如上述情况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有权采取本条第1款的措施

,并要求乙方及担保人对甲方由此而发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期间,租赁物不属于承租方破产清算的范围。

第十二条甲方权利的转让

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在不影响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前提下,随时可将本合同

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者,但必须及时通知乙方。

第十三条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及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租赁期满后租赁物件的处理

乙方在租赁期满并全部履行完毕合同规定的义务时,乙方有权对租赁物件作如

下选择:

1.自费将租赁物件归还甲方,并保证使租赁物件除正常损耗外,保持良好状

态,或

2.租赁期满30天前,以书面通知甲方,按附表第(10)项和第(12)

项所记载的续租租金和续租所定损失金额(其他条件与本合同相同)继续承租,或

3.乙方向甲方支付产权转移费人民币元,甲方即将租赁物件所有

权转移给乙方。

第十五条担保

担保人担保和负责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如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

向甲方缴纳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按照本合同项下担保人所出具的担

保函履行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需提起诉讼时

,本合同当事人均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乙方提供必要的情况和资料

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能反映乙方企业真实状况的资料和

情况,包括:乙方资产负债表、乙方利润表、乙方财务情况变动表以及其他必要的

明细情况表。

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上述情况和资料时,乙方不得拒绝。

第十八条合同、附表及附件

1.本合同附表及第号购买合同、《实际租金表》、《租赁物件

实际成本计算书》、《担保函》、《租赁物件收据》均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

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及担保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份

,由甲方、乙方和担保人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电话:

地址:邮政编码:

担保融资篇3

[关键词]河南省;担保公司;融资;风险

[中图分类号]F275.15[文献标识码]B

一、研究背景

京广两地担保危机、江浙温州担保危机、四川担保危机相继爆发,当全国各地融资担保公司出现“跑路潮”、“倒闭潮”的现象,河南省也未幸免。截至2014年年底,全省9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出现了支息困难及停息现象。2015年年初至今,在融资担保公司不支息、不还本的情况下,聚众闹事、集体上访、游行静坐的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人民的生活也受到了严重影响。

关于融资担保公司出现“倒闭潮”的现象,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开展了分析。田丽丽(2015.5)从担保公司的外部和内部两个层面分析了担保公司承担的风险,外部风险包括政策方面的风险、信用方面的风险和法律方面的风险;内部风险包括融资风险、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彭作富(2015.6)从微观和宏观方面分析了融资担保公司出现“倒闭潮”的原因。

对融资担保公司的未来发展趋势及风险防范,专家学者也都给出了自己的建议,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加强对担保公司的监管;政府制定担保公司改革发展的规章制度;担保公司提升内部风险控制能力;创新反担保制度等。

学者专家理论的讨论不足以改变目前融资担保公司的现状,真正解决目前的问题,还需政府制定一系列促进融资担保公司改革发展的一系列举措。2010年3月,中国银监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定,较为宏观,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针对目前融资担保公司发展的乱象及出现的瓶颈问题,2015年7月31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更好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作用,会议明确,要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动政府主导的省级担保机构在3年内实现全覆盖,与融资担保机构一起,层层分散融资担保业务风险;2015年8月中旬,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共分五大部分,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和融资担保业务的定义,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营规则、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加快了融资担保公司的改革发展,促进融资担保公司步入规范发展新阶段。2015年12月7日,郑州市政府官网公布了51家拟通过2014年复审的担保公司名单,但审核通过的担保公司依然面临经营困难的问题。

二、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发展困境

(一)外部原因

1.担保法律法规不完善。2010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等7部门公布施行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但较为宏观,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2015年8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就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但至今关于融资担保公司的法律法规仍然不完善,且存在很多争议的地方。

2.监管体制不完善。我国对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主要是工信厅。作为新兴经济主体,前几年担保公司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担保公司的门槛也较低,市场上各种担保公司乱象丛生。政府对担保公司的监管缺乏统一标准,当担保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时,政府对担保公司的监管就显得力不从心。

3.风险预警机制不健全。担保公司发展时间不长,还缺乏健全的风险预警机制。担保公司的风险具有行业性、传染性等特点。当一家担保公司出现经营风险时,其他担保公司也会受到影响。

4.经济下行对担保公司的影响加剧。近年来,因房地产市场调整、各项经济改革集中进行,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弱,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加重了担保公司的代偿风险。

(二)内部原因

1.担保公司的资本实力弱。我国担保公司数量众多,资本实力不均衡,民营担保公司资本实力整体较弱。民营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的问题普遍存在,很多担保公司存在注册资本没有及时到位,或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况。

2.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不健全。融资担保公司基本都和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风险分担机制。但实践中银行均未合理分担信贷风险,担保公司的风险基本由担保公司全部承担。在经济下行时,银行不仅没有合理分担风险,反而压制对担保公司的贷款,加重了担保公司的风险。从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的发展情况看,银行大大压缩了对担保公司的贷款,大量的担保公司出现经营困难、瘫痪甚至破产的状况。

3.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由于前几年担保公司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担保公司的待遇较高,不同水平、不同层次的人都争相涌向担保公司。所以,担保公司的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当担保公司的经营出现困难时,这些人员就无法帮助担保公司走出困境。

4.业务范围不规范。按照程序,中小企业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而实际中的做法是,担保公司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然后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来源,有的还未投入合同中的中小企业,而是投入了其他企业,导致资金收不回来。对于这一过程中资金的去向,担保公司的业务没有统一的规范,也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

三、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改革发展对策

(一)宏观层面

1.提高担保公司的市场准入门槛。担保公司要能为小微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必须资本实力要强。因此,要发挥担保公司的作用,必须提高担保公司的市场准入门槛,保留一些资本实力强、从业人员素质高、经营状况好的担保公司,淘汰一些资本实力弱的担保公司,但要做好倒闭善后工作,使为担保公司提供资金的客户的损失降到最低。

2.政府加强监管。担保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弱,政府应加强监管,引导担保公司向着健康合法的方向发展。政府对担保公司的业务应加强监管,担保公司主要为小微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对融资担保公司融通的资金,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投向指定的企业,政府应加强对担保公司资金去向的监管。

3.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市场保留一些实力强的担保公司,当担保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时,政府应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资助。担保公司的风险不能由担保公司单独承担,而应由政府、银行、担保公司共同分担。政府可以入股担保公司,和银行、担保公司共同承担担保公司的风险。这种机制应该得到有效地推行,不能流于形式。只有政府、银行为担保公司分担风险,担保公司才能逐渐壮大,才能真正为小微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

4.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一是要建立担保公司风险监控识别机制。监管部门将担保公司的担保余额、代偿率、保证金比例等作为重点指标监控。二是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在对担保公司风险监控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媒体、网站等宣传媒介对担保公司的信息进行。

5.减免对担保公司的税收。在担保公司出现困难时,税务部门应减免担保公司的相关税收,减轻担保公司的资金压力,帮助担保公司渡过难关。当担保公司走向规范、健康发展的道路后,再恢复对担保公司的税收。

(二)微观层面

1.做好投资项目的选择。担保公司应慎重选择担保对象。中小企业抗压能力差,一旦中小企业经营出现困难,就会使担保公司陷入代偿危机。所以,担保公司应选择好担保对象,应选择实力强、发展前景好、政府鼓励的中小企业,比如互联网产业、高科技行业。

2.规范担保公司的业务。担保公司应对被担保公司实施担保。担保公司不应代被担保公司开展融资业务。担保公司业务的不规范是导致目前担保公司出现倒闭潮的主要因素。但担保公司无力偿款时,客户集中找担保公司讨债,而不是找用资的被担保公司。这也是担保公司的业务程序不规范引起的。

3.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担保公司应对担保公司从业人员加强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行业认知,招聘专业人才,提高担保公司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4.完善内部风险控制。一是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强化和政府、银行的风险分担机制,使风险分担落到实处。二是完善风险补偿机制,担保公司应督促债务人尽快偿还欠款。三是完善风险防控体制,担保公司应做好保前调研、项目评审,对担保对象应做好充分的调研,作出评估。

5.争取和政府、银行的合作。担保公司要降低经营风险,应尽力争取和政府、银行的合作。担保公司要得到健康的发展,就要有强大的后盾,争取到政府的支持才能保证担保公司的长久发展,银行对担保公司的风险分担可以降低担保公司的代偿风险。在目前情况下,被审批过的担保公司是极少数,审批过的担保公司只有争取和政府、银行的合作,才能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中存活下来。

四、结论

融资担保公司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兴经济主体,为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各种原因,融资担保公司的发展面临着各种困境,但是随着政府相关政策的出台、法律法规的完善、担保公司自身的完善等,融资担保公司需要也必将健康发展起来,为小微企业的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担保融资篇4

1、政府扶持力度不够

政府部门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不够,长期以来,国家扶持政策一直向大企业倾斜,尽管近年来,为了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包括筹划推出中小创业板、增加中小企业贷款规模、财政支持担保机构建设、采取了差别利率、两免三减或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等优惠政策。但这些政策和措施在实际当中往往无法实现,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不足的问题。

2、金融体系不健全

(1)缺乏与中小企业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机构。在我国目前的银行组织体系中,还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政策性银行,民生银行原来的初衷是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服务的,可是现在它已经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没有什么区别了,由于资金、服务水平、项目有限,迫使它也逐步走向严格,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融资。

(2)国有银行惜贷严重。中小企业大多处于初创期,数量多,规模小,所面临的经营风险和淘汰率高,投资回报相对较低。导致中小企业贷款的不良率及违约率均高于一般企业的平均水平。而作为银监会评价银行资产质量的最重要指标是不良率的高低。致使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更加谨慎,也使得中小企业贷款成本的增加,贷款更是难上加难。

(3)缺乏健全的直接融资渠道。虽然中小企业创业板早在筹划之中,却迟迟没有推出,而可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证券交易市场和风险投资市场尚未列上议事日程.这类小型资本市场的缺乏,使中小企业失去了直接融资的主要渠道。

(4)信用担保制度不完善。发展担保业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有一定促进作用,但目前政策性担保机构少,多数民营担保机构没有得到财政支持。此外,担保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协调难,一方面由于征信体系不健全,与银行一样,担保机构也要面对甄别客户信用风险、贷款定价等问题,结果增加了融资环节和融资成本。另一方面担保公司对申请担保企业的审查苛刻。由于担保人资产抵押及企业自身信用担保的苛刻条件,使较多的中小企业难以享受到政策的优惠,许多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同样无法获得担保公司的担保。实际上中小企业常常因为无法找到合适的担保者而逼迫放弃贷款.

3、中小企业自身的原因

(1)中小企业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差。大多数中小企业成立时间不长,底子薄,规模较小,自有资本偏小,基础比较差,生产技术水平落后,产品结构单一且科技含量低,抵御风险能力差,经不起原材料或产品价格的波动,经营风险大,同时也给银行带来了较大的贷款风险,不利于中小企业的融资。

(2)财务制度不健全,信息不对称。据调查,我国有50%以上的中小企业财务制度,管理制度不健全,许多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自身素质低,缺乏管理知识,治理混乱,多头开户,多头贷款,财务报告不真实,通常是上报主管部门一套,税务部门一套,银行的又是一套,常常令专门搞企业财务的信贷员也难识“庐山真面目”,增加银行对企业贷款的风险。

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对策

1、充分发挥政府的的作用。中小企业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差,融资难,因而需要政府适当的扶持。(1)构建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政府应尽快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制定有关中小企业贷款的法律或规定,通过立法为解决融资难题提供法律上的支持。(2)完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可以成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性的金融机构(如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优化中小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3)完善我国对中小企业资金的扶持政策。政府部门主要以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贷款援助等方式给予资金上的支持。

2、完善信用担保机制。(1)完善中小企业贷款抵押制度,加强抵押物市场建设。(2)完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要简化中小企业贷款抵押手续和条件,允许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为抵押;建立政府贷款担保基金,为经过其评估发展良好的中小企业提供政府担保;建立中小企业共同担保基金,由政府加以引导,从而可以调剂各企业间的担保资源。(3)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估机制。担保信用制度的建立,将对中小企业信贷资金规模扩张起到积极作用。但为了防范信用担保风险,应强化信用评估机制,一方面应强化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约束,防止信用评估机构监督不力;另一方面应对中小企业进行约束,可以建立中小企业资信档案,对中小企业的经营信用、资本信用、质量信用、完税信用、个人行为信用进行追踪分析。

3、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1)积极推出“中小企业板”。(2)完善风险投资体系。(3)发展融资租赁。(4)改善中小企业债券融资。

4、提高企业自身的综合素质。中小企业要想得到银行和社会的支持,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在实践当中应做到:(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公司制改造,构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消除中小企业投资者独断专行的弊端,降低中小企业经营风险。(2)规范企业财务制度,建立健全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做假帐,保证财务报告真实性与准确性。(3)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建立一整套信用等级评估制度和指标,构筑信用体系,杜绝不良信用记录,提高企业还款的信誉程度,解决银行的资金安全和利益难以保障等问题。

参考文献:

[1]陈玮,论中小企业融资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8(03).

[2]陈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五点建议[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06).

[3]刘淑华,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及对策研究[J],会计之友,2006(5下).

担保融资篇5

一、对企业收入的核实

企业申报的财务报表收入可能存在不真实的成份,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核实:

1.与企业收入有关的资料相互印证

(1)根据企业的合同及订单核实企业年销售额要求企业提供当年度的主要合同及订单,对全年度合同金额合计与收入进行对比,一般应大于报表收入,并且合同的复印件要与原件进行核对。

(2)根据企业的现金流核实企业年销售额要求企业提供最近3个月的银行对账单(包括企业账户及银行卡),查看企业现金流状况,推算企业年度收款额,与企业报表进行核对。若企业销售分淡季和旺季,则应要求企业提供淡旺季各3个月的银行对账单。

(3)根据企业的出库单核实企业年销售额根据企业的出入库账目,及货物单价粗算企业的出库总金额,再根据企业的销售毛利率计算出企业的年销售额。

2.核实企业账载收入的真实性

(1)核查销售收入的真实性,通过审查登记入账的销货业务是否发货给真实的顾客。方法是复核主营业务总账、明细账及应收账款中的大额或异常项目;追查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中的分录至销售单、销售发票副联及发运凭证;将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中的分录与销售单中的赊销审批和发运审批进行核对。

(2)核查所有的销货业务是否都已记录,是否存在账外销售货物的现象。方法是将发运凭证与相关的销售发票和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及应收账款明细账中的分录进行核对。

(3)核查登记入账的销售数量确系已发货数量,并已正确开具收款账单并登记入账。方法是复算销售发票上的数据,追查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中的分录至销售发票,追查销售发票上的详细资料至发运凭证上、经批准的商品价目表和顾客订货单。

二、对企业资产的核实

1.对企业的流动资产真实性进行核实时,初步方法是通过报表披露科目和账务记录及相关原始凭证进行抽查核对,进行形式上的确认;如果对流动资产的质量存疑,还需对其原因进行深一步的分析和推测;在完成以上工作的前提下,根据企业历史年报表的纵向比较,关注和分析大额异常科目及不正常的大幅度增减变化。举例说明:

(1)货币资金的核实通过核对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往来调节表,抽查现金收付款凭证,检查现金日记账、总账和应账款明细账的大金额与异常项目进他核实。

(2)应收账款的核实通过应收账款和确认收入的相应收入凭证核对来确定应收账款是否对应企业的实际收入;通过核实销售合同签定日期、信用期限回款日期核实应收账款账期是否和企业信用证策匹配;审查企业是否有健全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3)预付账款的核实抽查企业的购货合同并和销货方电话确认或函证,抽查预付账款的对应付款凭证上,对应货物的入库记录确认是否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是否符合购货合同支付条款。

2.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真实性进行核实时,初步方法是通过报表披露科目账务记录以及原始凭证进行抽查核对,进行形式上的确认,同时对重要资产进行实地盘点。

三、对负债的核实

对于企业负债科目的核实重点理清以下问题:债务是否真实存在,债务是否确实由企业承担,相应借入资产是否由企业使用,负债的入账及增减变化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对企业的负债真实性核实时,初步方法是通过报表披露科目账务记录以及相关原始凭证进行抽查核对,进行形式上的确认,同时对重要负债要对债权人进行函证或其他有效途径的确认。在核实以上流动负债各科目真实性的情况下,根据企业历年报表的纵向比较,关注和分析大额异常科目及不正常的大幅度增减变化。

四、对所有者权益状况调查

对于所有者权益科目的核实,重点理清股东注入及利润转增的资本的真实性,相应资本是否已经被企业充分、真实运用生产建设中,所有者权益的增减、调整和分配方式是否合法、合规。

五、现场考察企业生产和销售认证企业财务数据真实性基础

1.现场考察企业主要产品,对其外观、特性、用途有所了解,按工艺流程图,对各个环节、车间进行考察,了解其实际生产过程和工艺。

2.对企业主要产品的主要生产设备进行现场考察,与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各台设备实际生产能力,以进一步框算整个产品的生产能力;现场观察设备新旧程度,并了解设备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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