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柏拉图;理想国;正义;伦理思想;政治思想;统一与矛盾
《理想国》是柏拉图对当时的政治现实进行批判和反思而写就的著作。系统地阐释了作者的正义观、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我们从柏拉图的理念论体系来理解《理想国》中的正义、幸福、政治思想和伦理思想。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柏拉图关于国家政治设计的目的,了解柏拉图的国家思想对后世政治哲学中制度设计的影响。
一、城邦的正义与灵魂的正义
《理想国》以讨论“什么是个人正义”作为开始,依次讨论了城邦的建设、城邦中的三个等级和城邦的正义等问题,最后回归到“什么是个人正义”。在柏拉图看来,一个理想的城邦是由智慧、勇敢、节制三种理念构成的。这三种理念分别在现实世界中形成了城邦中的三种品质,也同时相对应地形成了三个阶级,分别是护国者、护卫者和被统治者,其本质上就是学者阶级、军人阶级和劳动阶级。而城邦的正义就是能够使智慧、勇敢、节制在这个理想的城邦产生,并在它们产生之后一直保护着它们的那个品质。简单来说城邦的正义就是三个阶级各安其职、各尽其责、互不僭越,正义就是一种秩序。正义的目的是为了使全体公民得到最大的幸福。“我们建立这个国家的目标并不是为了某一阶级的单独突出的幸福,而是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而在其德性幸福论的体系下,只要每个人完美地拥有其依附的这一个阶级的品格,不僭越,则国家中的每个人就都是幸福的。这个国家的任务就完成了。这就是柏拉图的早期政治思想。
类比的方法论是柏拉图著作中的很大一个特点。柏拉图认为可以先读“大字”,再读“小字”,由大见小。因此在讨论了城邦正义的基础上,柏拉图借苏格拉底之口在接下来的对话中论述了什么是个人正义。和城邦相类似,个人的灵魂有三部分组成:理性、激情和欲望。“我们每个人如果由于自身内的各种品质在自身内各起各的作用,那他就是正义的,即也是做他本份的事情的。”也就是说,正义的人就是拥有其应该拥有的品格的人。每个人拥有其应该拥有的品格就是正义的人,正义的人就会得到幸福。
这里我们注意到,《理想国》中的个人灵魂的正义是在城邦的正义下才得以成立的。每个人在城邦中拥有其个人独特的技艺,属于其独特的阶级。当每个人拥有他个人作为该阶级成员需要拥有的品格的时候,他就是正义的。护国者拥有智慧,能完善地治理国家的时候,他就是正义的;护卫者拥有勇敢,能有保护国家不受外来袭击的时候,他就是正义的;劳动者能够提供劳动,提供物质资料,并且节制自己的欲望,使自己服从于统治阶级的时候,就是正义的。因此可以认为,在柏拉图的政治和伦理体系中,伦理思想中的品格“真实存在的东西并不是个别人而是人类,对柏拉图来说,伦理思想变成了政治思想”。下文将对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展现的伦理思想和政治思想的统一和矛盾进行分析。
二、理念论体系下伦理思想和政治思想的统一
“理念论”的方法论思想深深影响了《理想国》中对国家政治和个人伦理的探讨。柏拉图的“理念”在方法论上来讲,可以被界说为类的概念,“所以无论何种类概念均属于纯形式的更高级的世界”。具体来看,《理想国》中的苏格拉底多次使用了类比的方法来推出结论。最大的类比就是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的类比。这个类比形成了理想国的整体骨架。还有城邦中的三个阶级和个人灵魂中的三种品格的类比。其中个人的理性可以上升为城邦中的学者阶级,个人的勇敢可以上升为城邦中的军人阶级,个人的欲望可以上升为城邦中的劳动阶级。
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柏拉图认为个人正义是的更高形式就是城邦的正义。在理念论的思想下,个人正义一定具有更高层次上的类概念,也就是城邦的正义。虽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申明是为了寻找个人的正义才虚拟了一个理想的城邦,由大见小,“先探讨在城邦里的正义是什么,然后在个别人身上考察它”,但是很明显看到《理想国》的主要目的是想论述柏拉图的政治思想,也就是他的理想城邦思想。因此,从柏拉图的逻辑来看,不是由城邦的正义来推导个人的正义,而是个人的正义上升为城邦的正义。
可以认为,柏拉图哲学的伦理思想不在于个人的能力和幸福,而在于类的伦理的完美。因此,在柏拉图理想城邦中的人,并不是单个存在的,而是从属于其类概念上的城邦的。对柏拉图来说,其伦理思想就上升成为了政治思想。这样,在理念论体系的影响下,柏拉图的伦理思想和政治思想得到了统一。这种统一是对当时雅典,甚至是整个希腊城邦政治日趋腐化的对抗。在柏拉图的时期,雅典城邦民主政治已开始败落,“在当时希腊政治生活分崩离析,个人幸福风靡一时,柏拉图理论与之抗衡,将国家的概念提高大驾驭一切的高度”。⑥如此就可以解释为何柏拉图哲学中的伦理思想是低于并且服务于政治思想了。
但是,柏拉图使个人伦理从属于国家政治体系的做法,必然导致极端限制公民的个人自由,弱化个人利益,甚至不能谈个人利益。这样一来,《理想国》中的国家理想就变成了为实现科学理论的军事国家了。因此,如果排除柏拉图的理念论体系对伦理学的影响,我们就可以看出他的伦理思想和政治思想中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下文将论述这种矛盾。
三、柏拉图伦理思想与政治思想的矛盾
柏拉图的伦理思想是“德性幸福论”,他宣称只要拥有了其该有的品德就是幸福的,这里拥有品德和幸福同一的,不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但是与后世的德性幸福论不同的是,柏拉图的“德性幸福论”适合其政治思想联系在一起的。在其理想的城邦中,个人的品德(也就是个人的幸福)是和这个城邦的政治制度联系在一起。
具体来说,柏拉图认为,在他的理想城邦中每个人只要拥有其该有的品德就是幸福的。但是,他的理想城邦中的人是有阶级差别的。每个阶级的人应该拥有的品德是不一样的。学者阶级的品德是智慧,因此拥有了智慧,这个阶级的人就拥有了幸福;军人阶级的品德是勇敢,拥有了勇敢,这个阶级的人就拥有了幸福;而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劳动阶级,也就是被统治阶级好像没有被赋予他们独有的品德。
如此看来,按照柏拉图的逻辑,由于每个人隶属于各自的阶级,因此每个人应该拥有的品德是不一样的,因此在他的理想城邦中三个阶级中的人的幸福标准是不一样的,有等级差别的。为了解释他的这种有差别的品德和幸福论,特别是为了让被统治者相信这种有差别的幸福。柏拉图甚至引人了“腓尼基神话”。
但是伦理学研究“正义”、“幸福”、“品德”这些概念,都无非是为了找到一种具有普世价值的,能够排除等级差异和政治制度影响的标准。而柏拉图的伦理思想却不是这种目的。柏拉图的“德性幸福论”就和其政治思想发生了尖锐的矛盾。为了调和这种矛盾,柏拉图使其哲学中的伦理思想就附属于其政治思想。比如阅读《理想国》前几卷我们会认为柏拉图论述城邦的正义仅仅是为了与个人灵魂的正义做类比。
由于《理想国》中伦理思想和其政治思想的矛盾,柏拉图的理想国就成为了极端限制个人自由的、弱化个人利益的国家。就如马克思所说,“他的理想国只是埃及种族制度在雅典的理想化”。虽然这种伦理思想和政治思想的结合在当时的雅典社会具有现实的意义,但是却泯灭了个人的自由。
[关键词]法律思想地理环境人治哲学家
[中图分类号]D9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10-0005-02
孔子与柏拉图不仅塑造了不同历史类型的文化体系,也影响着现代文化基调,并将决定两种文化的未来走向。本文从二者思想产生的历史、自然环境分析,对其法思想的异同进行研究,希望能更进一步理解两种文化差异的根源之所在。
一、柏拉图、孔子法律思想的暗合与差异
(一)柏拉图、孔子法律思想的暗合
如上所述,柏拉图与孔子处于不同的文化领域,但都处在奴隶制社会时期,都面临着地方政权的割据等问题。基于此共同的问题,他们二人的思想便有了相通,即暗合之处。
1.都主张贤人治国的人治论。柏拉图与孔子都主张由贤能的人来治理国家。柏拉图在《理想国》里明确提出了自己的理想。他认为,理想的统治者只能是哲学家,并提出了他对哲学家的界定,以及如何将一个气质适宜的男女青年培养成哲学家。在他看来,国家的命运全系优秀人物之身,这是典型的人治模型。孔子同样主张人治,他警告统治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①当一国之主为昏君时,则是国家的不幸,是人民的灾难。统治者要效法圣人之举,克已奉礼,内圣而外王。
2.都主张人有等级差别。在柏拉图、孔子的视野里,人不是平等的,而是有等级差别的,在政治地位上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有天然的合理性,也正是这种人际间的不平等,才实现了社会的长治久安。柏拉图的等级思想表现在他的《理想国》之中,他认为,一个理想的国家,应该是由三种不同身份、不同等级的人组合而成。这三种不同等级的人分别是:
(1)具有能力而适宜担任统治者、专门从事领导国家的人组成。这是第一等级的人,这种人地位最尊贵,他们是上帝用金子铸造而成的。
(2)其次,便是军人阶层。他们专门承担保卫国家安全、抵抗外国侵略的任务,上帝用银子铸了他们。
(3)最后一个阶层是劳动者,这一阶层专门从事体力生产劳动。上帝用铜和铁铸造而成的。
以上三个阶层的人,社会地位不一样,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也有很大的差别。很明显,第一阶层是领导者,第二阶级是第一阶层的后盾,第三阶层地位最低,受第一阶层的领导与统治。
孔子也认为人是有尊卑贵贱等级差别的,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应该有严格的等级、森严的序列。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社会地位,也必须履行自己的社会义务,不能僭越,不能反抗。“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②子女没有独立的人格。就是婚姻大事,也只能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父子关系,也完全处于非平等地位。夫妻关系中,夫为妻纲,男尊女卑,女子完全依附于男子。在孔子看来,明确了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差别,社会自然会和谐有序,也就根本不需要法律的介入。
3.都轻视、忽略法律的作用。无论是柏拉图还是孔子,他们都轻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重视人治。
柏拉图认为国家的治理,应该是由哲学家来完成的。因为只有哲学家才是最完美、最智慧、最理想的人选,只有他们才能用最完美的策略来治理国家。因此,法律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为法律总是滞后的,甚至可能是维护恶的统治的。同样,孔子也轻视法的作用。在他看来,礼就是完美的,它具有“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③的功能。“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④礼与法,都具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所不同的是,礼的作用更大,更具有根本性,能铲除人的为恶之心,使人向善。而法只具有外部功效,它只能使人不敢为恶,只能迫使人们守法,而无法使人内心向善。
(二)柏拉图、孔子法律思想的差异
柏拉图、孔子思想虽有诸多的暗合之处,但其差异也是显而易见的。
1.关于贤人治国的差异:柏拉图推崇哲人治国,孔子倡导圣人治国。
柏拉图的哲人,更具有普通民众的气质。通过外部努力,用现有的知识完全可以把气质相宜的男女青年教育成哲学家。哲学家不是天生的,他具有世俗性。在向哲人转变的过程中,教育起了很大的作用。孔子推崇的圣人具有神秘性、先天性。他所说的圣人,与其说是人,不如说是神。如何做如孔子所言之圣人?要“修身”,要有“德”,但何为“修身”,何为有“德”?孔子则语焉不详,不具有可操作性。这就使圣人如“普罗米修斯的脸”,一人一个结论。这种不易操作也无法操作的为圣人之路,最终往往蜕变成欺世盗名的虚妄之辞。
2.关于等级差异的区别:柏拉图所言之差异,实乃社会职业之差异;孔子所言之差异,实乃宗法等级之差异。
柏拉图认为,雅典社会的三个等级,是源于其职业的不同。雅典是一个小城邦,该城邦商业发达。商业的繁荣,交易的发达,必须突破宗法、血缘关系的束缚,催生出平等与民主来,雅典就是这样的。在雅典,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每个人所处的社会地位,取决于自己的社会职业,而非取决于血缘关系。而孔子所言的等级差别乃是天生的,非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君臣、父子、夫妇、男女、长幼、上下”等等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以血缘宗法关系为基础。卑贱者恒卑,尊贵者恒贵。天子为大宗,诸侯为小宗,大宗爱护小宗,小宗服从大宗。卑下者要永远服从尊贵者,否则就是犯上作乱,就是大逆不道。孔子所说的等级,是适应黄河流域的农业文明的,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意识反映。
3.对法律态度前后变化的差异:柏拉图早年完全否定法律的作用,推崇人治,但晚年认识到法的作用。孔子则是自始至终重视礼治、德治的作用,轻视法治。
柏拉图早年对哲学家治国推崇备至,对法律持虚无的态度,其晚年的《政治学》与《法律篇》中则一改先前的态度,开始承认法律在城邦政治中的作用。他认为,如果“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而且在较短的时间里又没有较好办法使统治者变为一个哲学家,则法治仍然要比人治要好,实行法治的国家虽然不能称为最好的政治,但却可以称为‘第二等好的’政治。”⑤对于法治,柏拉图采取了一种较为灵活的态度,他在《政治学》一书中这样总结:“一个专制的政府,如果根据好的成文法律来统治,就是六种政体中最好的一种,但是,如果他不是根据法律,那就是最无情的,对他的臣民的压迫,也是最厉害的。”⑥柏拉图对法律的认识,在其晚年有颠覆性的变化。
孔子的一生,志在恢复周礼,“克已复礼为仁,仁者爱人。”他一直过分夸大礼的“内圣”作用,希图通过礼的内圣作用,达到使人人皆有廉耻之心,耻于犯罪,以达治国之理想,而非施行刑法惩罚,使人有畏惧之心,而不至于犯罪。孔子的这种思想,终其一生,未有变化。
二、制约柏拉图、孔子法律思想的物质原因
任何思想的产生或消亡,都有物质原因,柏拉图、孔子的法律思想产生亦是如此。
(一)柏拉图、孔子法律思想物质原因
1.政治环境。柏拉图生活于公元前五世纪到前四世纪之间,处在奴隶制社会时期。他生活的希腊半岛,有一百多个城邦国家,各个城邦互不隶属,处于一种分裂割据的政治状态。孔子生活于公元前六世纪到公元前五世纪之间,正是井田制遭受空前破坏,礼制受到严重冲击的时代。当时周王室衰微,各诸侯国相继称雄。因此,柏拉图与孔子,虽然分处东西两大文化体系之中,却处在相同的政治历史环境之中,都面临着相同的政治困境。
2.思想文化。在柏拉图时代之前,文化启蒙的先知们已经开始思考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哲学等命题,形成了法文化的初步繁荣。柏拉图的思想,深受这些思想的影响。孔子毕生所倡导的“礼仪”“仁爱”等,便是受“礼”的影响。孔子所言“十有五而志于学”,⑦青年孔子,就在不断地学习“周礼”。孔子所倡之礼,绝非孔子所创,它至少有一千多年的历史。这种礼也是远古时代先人们在生产、生活祭祀中不断积累升华而成的。
3.阶级利益。无论是柏拉图还是孔子,其思想总是打上了阶级利益的烙印,谁都无法摆脱。两位思想家都有或者曾经有过显赫的家庭,殷实的家资,都属于上流社会当中的一员。柏拉图(Platon,公元前427-前347年)出生于雅典一个富有的奴隶贵族家庭,受过良好的教育。他的父亲阿里斯同是雅典王室的后裔,母亲则与梭伦(Solon,约公元前638-前559年)有亲戚关系。柏拉图的亲属里底亚是30僭主贵族寡头的首领。柏拉图与30僭主统治时期的许多重要人物都有关系。因此,柏拉图的思想亦是从维护奴隶制,维护当权派的利益出发,未超越其阶级利益的范畴。孔子家世系宋国权贵,因避内讧才逃到了鲁国。纵使孔子“少也贫贱”,但孔子毕竟属于“没落的奴隶主贵族之一”,曾经有过显赫的家势。他对于当时的种种变革深感不满。对晋国赵鞅、荀寅“铸刑鼎”之举,孔子痛心疾首,痛斥道:“晋其亡乎,失其度矣……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⑧
(二)柏拉图、孔子法律思想差异的物质原因
柏拉图与孔子,其思想既有暗合之处,亦有差异之地。恰恰是这种差异,造就了两大文化体系的差异。
1.地理环境的差异。从地理上来看,柏拉图所活动的雅典与孔子所活动的黄河流域,分属两种不同的地理环境。柏拉图生活在雅典城邦内,而雅典城邦当时属于希腊半岛上一百二十多个国家之一,属于典型的地中海型气候,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都在沿海地带。因此便产生了一种深邃的、理性的、探索性的开放型文化与开放型法律思想。孔子生活在黄河流域,黄河流域北有崇山与荒漠,西有流沙,南有天堑与烟瘴之气,东有浩淼之大海,唯有黄河流域,滋润万物,形成了一个天然的、与四面隔绝联系的地带,形成了安于固守的黄河文明,国人以黄河流域为天下之中心。这种地理环境的封闭性,决定了文化上的自封性。
2.生产方式的差异。柏拉图所生活的雅典有许多天然的优质海港。地中海各地商贾皆云集于此,因此,在雅典文明的萌芽阶段,就和商品经济结下了深刻的姻缘。马克思说过,商品是天然的等价派。要进行广泛的商品贸易,就要求从事商品交易的双方在法律地位上平等。而孔子所生活的东方文明则与上述不同,黄河流域适宜耕作,先民们很早就利用河水灌溉,培育了农作物,形成了发达的农耕文明,形成了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小农经济重人伦,重血缘关系,最后,就形成了“亲亲、尊尊、长幼有序、男女有别”的宗法礼治社会,产生了“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的伦理观。
三、结语
柏拉图与孔子,为同时代两大文化体系的杰出代表者。他们的思想既有其暗合之处,这源于他们所处的地理环境、政治背景、历史机遇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又有着差异之处,此源于产生其思想的地理环境,又有其各自的特点。总之,两人思想的暗合与差异,都反映出了各自的物质对特定意识的决定作用,并深刻地影响了后世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
注释:
①论语•子路.
②论语•八佾.
③《左传》隐公十一年.
④论语•颜渊.
⑤张宏生,谷春德著.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2版,第17页.
⑥《政治学》,转引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9页.
⑦论语•为政.
⑧《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参考文献】
[1]蔡尚思著.孔子思想体系.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6月,第1版.
[2]第宏生,谷春德著.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