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治范围和工作目的
(一)管治范围。经区畜牧中心等部分结合查询,全区规划以上畜禽养殖小区(生猪年出栏3000头、牛年存栏300头、家禽年存笼30000只以上)48个,其中,3000头以上生猪小区25家、300头以上奶牛小区4家、300头以上的肉牛小区3家、3万只以上蛋鸡小区7家、3万只以上肉鸡小区3家、3万只以上种鸭小区4家、3万只以上的肉鸭小区2家。上述小区中采用垫料零排放形式的7家,各级财务赐与治污政策扶持建有沼气治污设备的18家,采用三级沉淀处置污水但治污结果普通的23家。此次畜禽养殖小区污染管治范围首要包括:
1、整治禁养区外未经市审批的畜禽养殖场。
2、经市审批的畜禽养殖场,先由区环保部分进行监测,对不能达标排放的,下发限日管治通知书。整改到期后,再由区环保部分组织验收。对经历收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颁布环保达标证书;对排放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依法处分,直至关停。
(二)工作目的。用3年时间,至2011年具体完陋习模以上畜禽养殖小区污染管治工作。
1、2012年完成市农业局等5部分确定的21个已享用治污政策扶持和2个未享用治污政策扶持的养殖小区污染管治工作。
2、2010年完成9个享用治污政策扶持的畜禽养殖小区管治达标。
3、2011年完成6个未享用治污政策扶持的畜禽养殖小区管治达标,具体完陋习模以上畜禽养殖小区污染管治工作任务。
二、管治准则
(一)责任主体准则。坚持“谁污染、谁管治”的准则,畜禽养殖小区业主是养殖小区污染管治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需切实承当养殖小区污染管治的责任和任务;各街乡镇场作为第二责任主体,必需切实实行治理、检查、组织施行等职责,认真落实属地治理责任制,对排污不达标的畜禽养殖业主,要责令其限日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要依法进行处置。
(二)因地制宜准则。针对畜禽养殖小区养殖种类、养殖规划、治污形式,可执行一区一策,一场一策,分类确定管治方案,施行科学管治。
(三)多元投入准则。畜禽养殖小区污染管治的资金执行业主自觉投入、县政府鼓舞指导、社会支持参加,多渠道筹措资金。
(四)资源应用准则。畜禽渗出物是资源,要经过科学管治,合理应用,既避免对情况形成污染,又提高资源有用应用率。
三、施行步调
(一)制定工作方案。每年年头,由区畜牧中心会同区相关部分一起确定、分化年度管治目的和工作施行方案,进一步明确昔时畜禽养殖小区污染管治工作的管治范围、时间要求、工作步和谐组织办法,并指导各区制定响应的细化方案。
(二)签署目的责任。确定管治目的后,先由区、街(乡镇场)两级签署目的责任书,并归入区级目的治理;各街乡镇场再依据需求管治的畜禽养殖小区,与其业主签署畜禽养殖小区污染管治责任书,明确任务、时间和要求,落实整治责任。各街乡镇场要在每年5月31日之前,与养殖户签署限日整改和谈书。
(三)清算公示监督。各街乡镇场要将当地区畜禽养殖场的名单、签署和谈书的状况、限日整改的时间等项目,在村务公开栏上,承受群众监督。
(四)依法封闭撤除。关于不肯签署限日整改和谈且超标排污的养殖户,区里审批的养殖小区,由区环保局责令限日管治,若限日管治仍不达标的,依法予以封闭或撤除相关设备;未经区里审批的养殖小区,责令其中止养殖活动,依法封闭或撤除相关设备。
(五)增强巡查整改。各街乡镇场要增强巡查,针对存在问题实时整改,每年在12月底以前将畜禽养殖小区治污工作发展状况上报区里。区环保局负责对畜禽养殖小区污染排放施行监督治理,对经历收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颁布环保达标证书,对排放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实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依法采取行政处分办法。
四、工作办法
(一)增强指导。坚持区畜禽养殖小区污染管治工作联会准则,区人民县政府办公室分担副主任为召集人,区发改委、农业、畜牧、动力、财务、环保、科技等部分为成员单位,联会办公室设在区畜牧中心。联络大会准则上每月召开1次,谈判畜禽养殖小区污染管治工作发展,协调停决有关严重问题,区财务每年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各街乡镇场也要成立响应的指导小组和工作专班,明确工作经费,为畜禽养殖污染管治工作供应组织保证。
(二)明确责任。各街乡镇场作为畜禽养殖小区污染管治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组织专班对辖区内的规划养殖小区一一进行查询摸底、摄影、注销造册,做到“一场一册”,坚持完善的档案。依据当地区小区数目及治污近况制定3年治污达标工作详细施行方案,按要务实现辖区一切畜禽养殖小区环保达标。
(三)增强法律。从2012年9月起,由环保部分向排污未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送达环保整改通知书,对已享用治污政策扶持但排放未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限制3个月的整改期限,经整改仍未到达排污规范的,依法施行处分。其他未达标排放的畜禽养殖小区,也要与区里签署污染管治承诺书,确定管治期限。
(四)政策鼓舞。依据各地的整治任务和实践状况,区里将整合农业基本建设、支农资金、沼气工程、科技三项经费、情况维护、土地流转、新农村建设以及中心、省有关畜禽养殖小区改扩建等相牵涉农资金,在政策上赐与支持,保证畜禽养殖小区治污专项扶持资金足额到位。准则上区农业局、动力办要整合农业相关项目资金,每年负责落实不少于6个规划化畜禽养殖小区治污扶持资金;区发改委要将畜禽养殖小区污染管治工作归入预算内乡村基本建设年度方案,积极争夺和整合国家及省项目资金,每年安排落实不少于3个规划化畜禽养殖小区治污扶持资金;区环保局每年负责落实不少于1个规划化畜禽养殖小区治污扶持资金;区科技局要将畜禽养殖小区治污技能研讨归入年度科技方案,支持经济、适用、有用的技能效果推行使用;区财务局要将有关部分畜禽养殖小区治污扶持资金归入年度预算和专项治理,在经过验收后实时予以拨付,并增强治污资金监管。
(五)增强治理。依照“分部分下达,同规范验收”的准则,由各相关部分按原有项目申报顺序在区确定的畜禽养殖小区污染管治名单范围内安排治污鼓舞资金,并将安排状况报区畜牧服务中心汇总。畜禽养殖小区污染管治达标后,由业主向主管部分提出验收请求,经区级预验收后,由区发改委、财务、农业、环保、畜牧、动力等部分构成综合验收小组施行验收,及格后由环保部分颁布环保达标证书并赐与响应的鼓舞资金。
(六)严厉审批。依照畜禽养殖小区治污3年达标的要求,从2012年起,区畜牧中心对畜禽养殖小区污染管治执行“消号式”治理。凡排放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小区,一概作废除治污项目外任何项目标申报资历。对新建的畜禽养殖小区,治污设备必需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运用,不然一概不予报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
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第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第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三)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第八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第十条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检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第十五条禁止向水体倒畜禽废渣。
第十六条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第十七条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上述标准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或规章对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规定严于第一款确定的规模标准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