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粮农组织(FAO)
联合国粮农组织通过多种渠道采集农业数据,建立庞大的数据库,开展农产品市场监测和预警分析,并定期各类分析报告。在引导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宏观决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的机构设置。目前,FAO涉及农业信息采集和加工整理的机构主要是经济及社会发展部下属的统计司和贸易及市场司。统计司负责各国(地区)农业生产、消费、价格、贸易等数据的采集、年度供求平衡表的编辑、统计年鉴的编写和FAOSTAT数据库的更新和维护。统计司现有工作人员50余人。下设若干组(Team),分别承担不同的任务。贸易及市场司主要负责各国(地区)农产品市场动态数据的采集、农产品市场监测分析、食物安全早期预警,以及《作物前景与粮食形势》、《食物展望》、《OECD-FAO农业展望》等报告的撰写。目前,贸易及市场司有工作人员37余人。2008年,贸易及市场司内部机构改革,撤销了原来的4个处,设立了9个组,分别负责早期预警、产品分析、贸易分析和农业展望等。
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的工作机制。FA0农产品市场监测与预警分析工作由贸易及市场司负责。近年来不断创新市场监测与预警工作机制,强化内部分工与协调,加强外部沟通与合作,形成合力推进工作的格局。
——基础数据采集。基础数据的采集主要由统计司完成。统计司主要通过每年向各国发送调查问卷(Questionnaire)、各国的统计年鉴和公开出版物及官方网站、联合国或者FAO其他部门统计的数据、一些国际或地区性组织和研究机构的统计数据。同时,贸易及市场司也通过自己的渠道采集数据。一方面借助卫星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采集各国作物生长情况、作物产量、干旱、植被变化及其他农业相关信息;另一方面.在农作物收获的关键季节,向世界各国派出调查组,通过走访当地统计、农业等部门和实地查看作物长势,获取各国人口、气候、作物产量、单产、价格以及政策等方面数据。贸易及市场司数据侧重于动态性和时效性。
——农业信息研究分析。目前,在短期市场监测分析和展望方面,由贸易及市场司完成,其9个工作组之间互有分工又有广泛合作,编辑出版《食物展望》和《作物前景与粮食形势》两份报告。中长期市场监测分析和展望上,FAO与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合作,编写《OECD-FAO农业展望》,这是对未来10年的中期展望报告。其中,OECD负责用自己的AGLINK模型预测,FAO主要负责用自己的CONSIMO模型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进行预测,然后将二者的预测结合,得出对全球农业未来10年的预测结果。另一方面,在分析人员组成上,建立了产品分析与地区分析师相结合的分析师队伍。以《食物展望》为例,目前贸易及市场司中有25-30人在做这份报告,涉及产品有小麦、大米、粗粮、油籽和食用油、奶类、肉类、水产品等,人员包括负责研究产品的分析师和负责研究地区的分析师。产品分析师重点关注自己所负责产品的重点国家的供需变动情况。一般来说每种产品有2个人负责,其中1人侧重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审核等。另一人侧重分产品报告的撰写和与地区分析师及其他专家交流讨论,相互校正双方数据。产品分析师是《食物展望》的核心工作队伍。
——信息。目前,FAO主要通过《作物前景与粮食形势》、《食物展望》和《OECD-FAO农业展望》等报告展示其研究成果。《作物前景与粮食形势》每年出4期,内容包括全球谷物供给与需求、粮食作物生产、消费、贸易和库存变化与展望,食品价格变化,低收入国食品形势等。
《食品展望》侧重于短期预测,每年出2期,内容包括全球食品和饲料市场有重要影响的小麦、大米、油料、糖、肉类等产品。对其生产、消费、库存和价格等进行分析,同时还包括一些产品深度分析报告。《OECD-FAO农业展望》侧重于中期预测,预测周期为10年甚至更长,每年向前滚动1年并出版l期。内容包括专题分析(如农业能否满足日益增长的食物需求),未来10年全球各地区及各国主要农产品生产、消费、库存、价格等趋势预测等。此外,FAO在其网站上提供各种展望报告的免费下载链接。用户还可通过书信或电子邮件直接索取。FAO专家和官员也经常利用各种国际会议和论坛宣传其研究成果和观点。
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农业大国,其具有完善的农产品信息分析预警体系。在机构设置上,专门成立了世界农业展望局,由该局牵头协调开展农业短期展望和中长期展望研究;在工作机制上,建立了由政府部门、研究单位和大学组成的跨部门整合研究的协调方式;在技术支撑上,拥有强大的数据、先进的模型分析工具和高素质的分析人才。为国内外市场供求、政府农业政策的调整、气候与环境的变化等方面提供了全面、准确的信息,不仅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农场主、经营者和需求者的决策,也影响世界期货市场的价格和交易量。
农产品信息分析预警工作机构。美国农业部由34个局(办公室)组成,共10.5万名员工。工作人员分布在农业部、各州办事处、试验站等,年度经费预算260亿美元。美国农业部的农业展望工作,主要由世界农业展望局负责综合协调。美国农业部的34个局(办公室)中,有12个局(办公室)与农产品信息分析预警工作直接相关,主要是世界农业展望局、经济研究局、国家农业统计局、农业市场服务局、农场服务局、海外农业服务局、首席经济学家办公室、联合农业气象中心、预算与项目分析办公室、风险管理局、国家自然资源保护局和国家食品与农业研究所。
农产品信息分析预警工作机制。美国农产品信息分析预警在数据采集、分析研究和信息方面有着明确的分工。原始数据采集工作由美国农业部内部的专业司局负责,数据信息均公布在美国农业部网站上,可以免费查询下载;研究分析工作由政府部门、研究单位和大学组成共同负责,所有研究人员不必参与基础数据收集;农产品分析预警信息的由多部门组成的农业展望研究局牵头负责。
——基础数据采集。美国农业基础数据采集由国家农业统计局和海外农业服务局等政府部门负责。其中,国家农业统计局主要负责农业普查、经常性调查等国内数据采集,海外农业服务局通过驻外使馆农业专员、贸易商和遥感系统等方式,收集全球作物和畜牧业生产数据和进出口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评估出口前景。
——农业信息研究分析。美国对于农业信息、数据的分析研究,由政府部门、研究单位和大学共同负责,实行跨部门整合研究。美国农业部参与农业展望研究的部门包括经济研究局、海外农业服务局、农业市场服务局、农场服务局和世界农业展望局等。总的看,各部门任务分工有所不同,分别按计划完成各自承担的研究预测任务,由农业展望局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最终报告。
——信息。美国农业信息的由多部门组成的世界农业展望研究局负责。美国农产品分析预警信息由世界农业展望局负责最终审核,并经农业部长签字后。在的众多信息中,每月的《世界农产品供需预测报告》、每年的《农业中长期展望报告》及年度农业展望论坛最受世界关注。其中,《世界农业供需预测报告》(WASDE),经美国农业部长和世界农业展望局主席授权后,每月由首席经济学家办公室负责。该报告包括美国和世界主要谷物、大豆及其制品、棉花以及美国糖料和畜产品的供需平衡情况。《农业中长期展望报告》(一般为10年)由跨部门的商品预测委员会完成,于每年2月份对外,内容包括两年的历史数据以及未来10年的预测数据。
日本
日本是一个发达的工业国家,农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仅为2%,但农业信息化程度较高,建立了完善的农业统计和产量预测体系。现以水稻为例,简要介绍日本主要农产品监测预警机构设置、运作机制。
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的机构设置。日本农产品监测统计采取的是分散性统计体系,各类农产品生产、供求、价格等信息均由农林水产省和地方农林水产部门独立进行。农林水产省的生产调查和预测结果对国家负责,是中央政府农产品生产状况和产量预报的依据,各地方农业部门的生产调查和预测只对当地政府负责。农林水产省在各都、道、府、县依据农作物种植面积直接设立农林水产事务所,全国共设立300个。
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的工作机制
——基础数据采集。日本的农产品生产等信息的监测由日本农林水产省负责,信息主要包括各类农产品的生产、供求、价格等为主。数据采集主要通过3个渠道实现:一是通过各主管省厅的地方分支机构执行。通过各类批发市场每天的交易品种、数量和交易价格把握市场动态;二是通过批发市场实现价格监控。日本政府将设置在全国各地的82个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和564个地区批发市场,通过网络进行有效衔接,负责统计当天交易金额,批发价格,收集交易信息等;三是发挥行业团体、协会的作用。多个行业组织承担本行业商品市场调查和监测工作。
——农业信息研究分析。在农产品市场信息采集的基础上,全国各地的事务所将得到的资料数据通过专用的内部网络报送到农林水产省统计情报部,统计部门进行综合汇总,进行对比分析,得出预测和统计结果向外。预报结果由农林水产省向国会负责,各地农林水产部门所得资料及预测结果只适用于当地,不影响农林水产省的预报结果。预报结果主要用于以下6个方面:供需计划基础资料、米价审定参考资料、稻作技术指导基础资料、农业公用事业基础资料、国民经济计划基础资料和其他政策改进基础资料。
——信息。日本农产品市场监测统计信息主要通过以下3种方式:一是发表年度、月度、季度白皮书和《统计快报》、《统计确报》,对本部门所管商品的市场动态、价格起伏、企业经营状况等分别进行年度、季度总结;二是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市场信息和预警信息,包括农林水产省对农产品的长期和短期预测;三是通过媒体和行业组织会刊。如:《日本经济新闻》每日刊登各地期货市场的价格情况。东京、大阪等主要农产品中央批发市场价格情况(包括牛肉、猪肉、水产品等)。上述信息还定期在《日本农业新闻》、《畜产情报》等主要媒体和行业协会会刊上。
加拿大
加拿大也是全球最重要的农产品生产与贸易大国之一,非常重视研究国内外农产品市场变化,为国内农业从业人员提供较为充分的信息服务。加拿大农业展望报告在国际上也有一定影响,由加拿大农业和农业食品部组织实施。
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的机构设置。目前加拿大农业部展望报告有三类:短期预测报告(1年内预测)、农民收人及农业综合指数短期预测报告、农产品市场中期预测报告(10年内预测)。报告由3个不同的小组负责,每个小组约7个人,小组间合作密切。与美国一样,加拿大也非常重视市场展望报告的质量,对参与人员的经济学、计量经济学和统计学理论功底有严格要求,大部分人都拥有博士学位,并且是长期从事农业问题研究的专家。
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的工作机制
——基础数据采集。加拿大农业数据比较详细,主要来自统计部门,可从网上直接获取或用电子邮件索取。市场预测组并不参与原始数据采集,而是直接利用公开数据,如粮农组织和经合组织数据库。预测组在得到基础数据后首先必须对数据进行处理,如数据的加总与分割(分割成地区数据)。同时,还需对一些参数(价格弹性、收入弹性等)进行更新。最后是进行预测,除有基线预测(基于现实情况的预测外),还需进行模拟方案(如关税变动等)预测。
——农业信息研究分析。加拿大的市场展望研究模型采取引进和开发并举,主要用于农产品市场中期预测。主要引进了粮农组织和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经合组织)联合开发的AGLINK/CONSIMO模型。根据加拿大农业部与经合组织的协议,加拿大为AGLINK/CONSIMO模型提供,一些服务,作为回报加拿大可以使用经合组织AGLINK/CONSIMO的最新版本。目前国际上有许多国家在使用AGLINK/CONSIMO模型,如欧盟委员会、英国、日本、新西兰和一些欧盟成员国农业部。
此外,加拿大农业部还自主开发了食品和农业区域模型(FARM)。该模型主要用于加拿大国内市场展望和分析。加拿大农业部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研发。模型的弹性与市场结构和AGLINK/CUNSIMO非常相似。模型使用权为加拿大农业部专有。最后,短期预测报告(1年内)。主要运用经济推导(如根据供给和代表性价格进行简单推算),并没有运用复杂的经济模型。农民收人及农业综合指数短期预测报告运用的模型类似于会计方法。
——信息。加拿大农业部的大麦、小麦、肥料、玉米等农产品的展望报告均可从其网站上免费下载,还可通过电子邮件直接索取。此外,加拿大农业部专家和官方还会利用各种会议场合宣传其结果和观点,以期达到扩大影响的目的。
欧盟
第一条为加强上市药品的安全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业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主管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会同卫生部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管理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通报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三)组织检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会同卫生部组织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对突发、群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五)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及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并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严重不良反应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
(五)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八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已确认的药品不良反应采取相关的紧急措施。
第九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承办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工作,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
(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进行技术指导;
(三)承办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资料库和监测网络的建设及维护工作;
(四)组织药品不良反应宣传、教育、培训和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刊物的编辑、出版工作;(五)参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国际交流;
(六)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方法的研究。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承办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上报及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人员应具备医学、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正确分析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能力。
第三章报告
第十二条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第十三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每季度集中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的填报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应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药品生产企业除按第十三条规定报告外,还应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的形式进行年度汇总后,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每年汇总报告一次;对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在首次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当年汇总报告一次,以后每5年汇总报告一次。
第十六条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该进口药品发生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此外,对进口药品发生的不良反应还应进行年度汇总报告,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每年汇总报告一次;满5年的,每5年汇总报告一次。进口药品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发生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经营该进口药品的单位应于不良反应发现之日起一个月内报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十七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群体不良反应,应立即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立即会同同级卫生厅(局)组织调查核实,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个人发现药品引起的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可直接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每季度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所收集的一般不良反应报告;对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报告应当进行核实,并于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报告,同时抄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厅(局);每年向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所收集的定期汇总报告。
第二十条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每半年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统计资料,其中新的或严重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群体不良反应报告资料应分析评价后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对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单位或个人反馈相关信息。
第四章评价与控制
第二十二条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应经常对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所发生的不良反应进行分析、评价,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
第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应及时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进行核实,作出客观、科学、全面的分析,提出关联性评价意见,并将分析评价意见上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由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作进一步的分析评价。
第二十四条根据分析评价结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采取责令修改药品说明书,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措施;对不良反应大或者其他原因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应当撤销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布。已被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销售和使用;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或者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通报国家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情况。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七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除医疗机构外的药品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警告,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无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二)未按要求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的;
(三)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匿而不报的;
(四)未按要求修订药品说明书的;
(五)隐瞒药品不良反应资料。医疗卫生机构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交同级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延误不良反应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严重药品不良反应重复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三)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
(四)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是指因服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1.引起死亡;
2.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3.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
4.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
5.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第三十条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内容和统计资料是加强药品监督管理、指导合理用药的依据,不作为医疗事故、医疗诉讼和处理药品质量事故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