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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政工作的意见建议(收集3篇)

时间: 2024-08-13 栏目:办公范文

对民政工作的意见建议范文篇1

在全国政协十届四次会议刚刚闭幕,我县政协九届四次会议即将召开之际,县政协今天召开这次常务会议,十分重要,非常及时。刚才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研究召开政协勉县九届四次全会有关事项、讨论《政协勉县委员会委员管理暂行办法》,研究如何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这次会议是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对于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政协工作,加快我县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促进全县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下面,我就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讲三点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意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人民政协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政协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县政协九届委员会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加快发展作为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牢牢把握民主和团结两大主题,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各项中心工作,自觉服务服从全县工作大局,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也为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积极贡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必须大力加强人民政协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

最近,中共中央颁发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人民政协的重要理论观点和政策思想,充分肯定了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作出的重大贡献,深刻阐明了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必要性,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提出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所应承担的历史任务和人民政协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全面加强人民政协自身建设的基本要求,科学规范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强调了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重要性,是指导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要充分认识《意见》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贯彻《意见》,深刻理解和把握其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把思想统一到文件精神上来,将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到工作中去,推动政协工作再上新台阶。学习贯彻好中共中央《意见》,是人民政协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要增强做好政协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学习贯彻《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统领全局、带动全局、推进全局的重要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要有大局意识、全局观念,眼界要高、视野要宽,立足工作大局,着眼于政协工作的全局,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意见》中带根本性的理论观点、政策思想和措施规定,切实加强和改进政协工作。要认真总结按照《意见》精神履行职能的新经验,及时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规范起来,形成制度,扎扎实实地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发挥人民政协的特点和优势。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在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文件的新思想、新观点的基础上,继续研究和探索履行职能的新思路、新领域、新形式、新方法,不断提高履行职能的水平和成效。

二、充分发挥政协职能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献计出力

政协组织要积极适应加快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大力推进政协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切实提高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一要积极参政议政。要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选择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的课题,深入调查研究,开展咨询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当好参谋。要运用包容各界、联系广泛、人才聚集的有利条件,了解和反映社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愿望和要求,积极协助党委、政府做好维护稳定工作,加快和谐社会建设。要建立健全人民政协参政议政的各项工作制度,形成合理有效的工作机制。二要加强民主监督。要通过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建议案及委员提案、视察、评议等多种形式,重点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的落实,重要工作的开展、法律法规的实施等方面,加大民主监督力度。要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建立健全制度,畅通民主监督渠道。三要认真搞好政治协商。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重大问题和县委、县政府党组提出的建议,研究并确定政协协商议题,安排协商活动,整理和报送意见和建议,给县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四要切实抓好政协自身建设。支持各派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讨论协商及其履行职责的各种活动。认真探索发挥界别作用的方法和途径,合理设置界别,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认真组织政协委员学习和培训,促进政协委员提高素质。加强政协机关政治理论学习和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政协机关工作水平。

三、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协工作的领导

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把政协工作纳入党委的总体布局,摆在重要位置,统一安排部署。要认真贯彻《意见》,善于运用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为实现党的总任务、总目标服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统一战线理论和政协工作方针政策,切实把政协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抓紧抓好。要积极主动地为政协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切实帮助解决政协工作遇到的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对政协召开例会、开展视察调研、外出考察活动及其他工作所需经费,要尽力予以财政保证。

对民政工作的意见建议范文篇2

一、突出监督重点,精心确定监督议题

《监督法》颁布实施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始终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关注民生、注重实效、促进发展”的思路,坚持议大事、促发展的原则,突出监督重点,精心确定监督议题,使监督工作体现了时代性、广泛性、针对性和民主性。

一是紧扣时政明确监督工作思路。今年中央确立了“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主题,市人大常委会紧扣这一主题,将全年监督工作思路确定为“推动科学发展,保障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与中央提出的“三保”主题一脉相承,在思路上充分体现时代性,为全年开展有效监督确立了正确方向。

二是广纳民意征集监督议题。在征集监督议题时,注意吸收群众意见,集中群众智慧,采用函件和在人大网、网、电视台公告等形式,向“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市人大代表、社会各界群众广泛征集监督议题,在议题来源上充分体现了广泛性和民主性。年,市人大常委会共征集到监督建议议题125个,归纳整理为26条,将其中14条纳入了监督工作计划。

三是突出重点确定监督议题。坚持围绕推动科学发展、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贯彻落实市委全年工作部署来确定监督议题,始终把监督的重点放在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上,使监督议题既把握时代脉搏,找准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结合点,保障人大监督与中心工作合拍同步,又努力体现关注民生、维护民利。在认真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增加了加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监督议题的数量;通过审议政府议案和报告,批准政府贷款2.2亿元,对沿江大道、五柳公园、污水处理场、垃圾处理场等一批城市基础设施重点项目进行了建设;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加强城市绿地保护的决定,对10处700公顷的规划绿地实施了永久性保护;要求政府关闭了绿源造纸厂等10家污染企业,为建设滨江宜居城市奠定了基础。通过落实内保条例、禁毒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政府投资300万元,建成了控制主要街面的“天眼工程”,督促65%的单位安装了监控设备,全市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明显增强。在今年的监督计划中,常委会把农村安全饮水、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通村公路建设、饮用水源保护决定落实情况等专项工作作为事关民生的重大问题,纳入了审议议题;把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殡葬改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了执法检查范围;把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国有资产管理、食品药品安全、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法院执行工作等13个方面的工作情况纳入了主任会议视察内容;同时还将环境保护、中小企业发展、教育工作、医疗卫生等工作情况列入了专题调研课题。

二、完善监督机制,不断提高监督水平

一是完善民意表达机制,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市人大常委会在作出各项决议决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和视察前,都事先制订详细的调查、检查、视察工作方案,并将方案向社会进行公布。在调查、检查、视察活动中,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查看现场、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深入实地查实情,广泛听取和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掌握第一手材料。同时,还通过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的“双联”活动、代表挂牌履职收集群众意见建议活动、走访代表月活动、在人大网上开辟社情民意信箱、组织代表与相关部门面对面交流等多种形式,广泛收集社情民意,为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础。如在“三农”视察中,了解到村级在职干部待遇偏低,部分退职干部生活困难的情况后,市人大常委会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了解决村级干部养老保险问题的建议,市委责成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研后认真采纳,每年由市政府拿出100万元解决退职干部的生活补贴和在职干部的养老保险问题,解除了村级干部的后顾之忧。

二是完善民主审议机制,提高会议审议质量。为了使会议审议发言有充分准备,由常委会办公室将会议议程预先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根据议程先行调查研究,提前一周将会议材料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审阅,同时还建立了专项调查、检查前的学法制度,邀请有关专家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进行集中辅导培训,使其在审议发言时能抓住要害,依法有据。会议期间,安排充足的时间分组进行审议,要求常委会各位领导带头发言,常委会每位组成人员必须发言,参加调查人员重点发言,每组确定一名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上集中发言,力求做到指出问题客观公正、所提建议切实可行。

三是完善监督情况公开机制,延伸监督工作链条。市人大常委会认真抓好常委会监督议题、实施和落实情况的公开工作,及时将监督工作计划、半年及全年监督工作情况向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开,使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置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促使常委会更好地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及时将“一府两院”落实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情况以寄送资料方式向人大代表进行通报、在人大网上向社会进行公布,促进“一府两院”的工作落实。通过召开与“一府两院”联席会议,将常委会监督工作情况和“一府两院”落实情况进行通报,促使“一府两院”更加自觉地履行接受人大监督的法定义务,更好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在今年6月召开的联席会议上,人大常委会向“一府两院”通报了上半年的监督工作情况,交办了常委会在开展监督、调查研究、走访代表、接待来信来访中收集整理的18个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将这些意见和建议分解到各位副市长和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收到了较好效果。

四是完善民主测评机制,综合运用测评结果。从去年开始,正式开展了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评议工作。常委会在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后,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进行审议,提出评议意见,并进行满意度测评,现场公布测评结果。今年共对“一府两院”7个专项工作报告进行了评议,市政府认真落实评议意见,推进了专项工作的开展。去年下半年,常委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的评议结果及评议意见印发到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后,引起了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及时成立了备用水源建设领导小组,开展了“城市备用水源”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实施了取水口和城区部分管网铺设工程。同时,常委会把组织人大代表开展对政府及其部门工作进行评议,作为加强对政府工作监督的重要形式来抓。每年人代会期间都组织全体市人大代表对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双管部门和垂管部门勤政廉政、依法行政、办理人大代表建议、落实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等方面工作进行测评,有力促进了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今年人代会上,常委会组织全体人大代表对市政府22个组成部门进行了民主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全体人大代表进行了通报。对测评满意度靠后的3个部门,常委会认真帮助其分析原因,找出不足,明确整改措施,促进其更好地科学履职、依法行政。同时,市委、市政府还将测评结果运用于评先表优、干部管理使用等方面,支持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开展。

五是完善制度建设机制,推进监督工作规范化。常委会根据《监督法》的相关规定,先后修改和完善了《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一府两院”研究处理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执法检查工作的若干规定》等10多项工作制度和办法,实现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为进一步加强法律监督,规范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先后两次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在今年4月常委会召开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座谈会上,对市政府报备的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时间、材料、程序以及登记、分送、初审及审查意见的交办等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促进市政府进一步提高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

三、加强跟踪督办,努力增强监督实效

监督工作要取得实效,关键在于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在强化人大监督意识的同时,加强了对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跟踪督办,促进了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

一是在强化人大监督意识上下功夫。一方面注重通过报纸、电视台、网、人大网站以及专刊专栏、文艺表演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的宣传力度,展现人大工作成效,以工作实绩取信于民。另一方面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和开展监督法知识竞赛等形式,增强“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的人大意识,树立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思想观念,积极主动地配合人大的各项监督。人大监督的意识在社会各界得到进一步增强,市政府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联系的意见》,建立了分管市长直接领办人大代表建议和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制度,市直14个部门聘请人大代表为行风监督员。在今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启动的代表建议督办月活动中,各位副市长都主动参加了人大代表建议专题督办会。今年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数比去年增加50%,代表建议落实率达到了60.1%。人民群众向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反映问题逐渐增多,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也大大提高。

对民政工作的意见建议范文篇3

第一条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代表作为议案提出,但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

第三条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有关机关、组织必须履行法定职责,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五条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下列情形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转交人民群众来信或者申诉材料的;

(三)已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

(四)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第六条代表有权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采取视察、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形式,深入实际,正确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

第八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件,一般应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纸,并由代表亲笔签名;在代表身份得到电子认证前提下,也可以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网提出。

第九条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受理。

代表就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大会秘书处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不予受理,并告知代表。

第十条代表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第三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一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及时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代表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共同交办,具体协调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第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拟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其他机关、组织共同研究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需要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告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并可在新闻媒体公布。

第十三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研究办理。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交办机构说明情况,经交办机构同意后退回,不得滞留、延误和自行转办。交办机构应当及时重新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第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通过网络平台、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途径向代表及时告知交办结果。代表对交办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自告知交办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也可以通过代表中心组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

第四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六条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制度,实行单位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七条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进行研究、分析,拟定办理工作方案。

对需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实行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督办制度;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直接负责办理。

对代表提出的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协调。

第十八条承办单位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当面沟通,采取走访、调研、座谈等形式听取代表意见。对需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邀请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参与研究。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当配合。协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办理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时,应当向代表说明协办单位的办理意见。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不一致的,主办单位应当提请市人民政府进行协调。

第二十条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对能够及时解决的,应当予以解决;对应该解决但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当列入工作计划、规划,逐步解决;对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说明原因,及时给予答复。

第二十一条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实行跟踪办理制度。对已答复代表正在解决或者列入工作计划、规划逐步解决的,应当继续做好办理工作,在妥善解决后再次答复代表。不能按已答复要求解决的,应当及时向代表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的三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承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数量多或者难度大,不能如期答复的,经交办机构同意,可以延长至六个月内答复。

第二十三条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公文形式答复代表。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同时将办理结果分别答复其他附议代表。

第二十四条承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或领衔代表附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征询对办理工作和办理结果的意见。

代表应当填写《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并及时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代表可以通过其所在代表中心组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也可以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专用网进行反馈。

第二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将代表对办理情况的意见转告承办单位。代表对办理情况不满意,需要重新办理的,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督促承办单位再次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重新书面答复代表。对重新办理答复代表仍不满意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代表。

第二十六条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同时抄送交办机构和选举该代表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主办单位还应当将答复件抄送协办单位。

承办单位办结本单位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书面报告本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第五章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二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

市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检查、督促。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

第二十八条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督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落实。对需要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组织力量,跟踪督办,提高督办实效。

第二十九条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组织代表视察、跟踪督办等形式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工作。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参与市人大常委会对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跟踪督办。

代表、代表小组或者代表中心组可以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调研、视察。跨选举单位所在的行政区域进行调研视察时,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统一安排。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列入市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的内容。

第三十条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和其他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加强督办工作。

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每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督办工作情况。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报告和督办工作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推诿责任、敷衍塞责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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