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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整改报告(整理2篇)

时间: 2024-08-17 栏目:办公范文

行政执法整改报告范文篇1

大家知道,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一般分为三个大部分:一是财政部门组织本级政府预算收支的审计情况;二是本级政府各部门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三是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而作为对预算执行审计的计划管理,针对上述三种审计内容,主要也是三种方式。一是本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以及经收本级政府收支的国库。是每年必审的部门,只要将其列入当年的预算执行审计计划则可。二是本级政府的各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单位,审多少,审哪些则一般由各业务处室提出全年审计计划建议,综合处室汇总,再由组织预算执行审计的相关部门在上述计划中根据项目或单位完成时间和当年预算执行审计的重点要求,挑选出当年预算执行审计的部门单位报局办公会审定。三是其他财政收支计划的确定。一般来说,其他财政收支所反映的问题,主要是根据上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一些财政专项资金审计项目,结合报告反映年度的工作重点,加以选择在报告中反映。确切地说,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计划,在当年预算执行审计计划和当年审计工作计划中没有得到体现。

这种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主要是方便简单、与各业务部门不产生矛盾。但是这种管理办法也有其不科学和不完善的地方:

1、片面追求审计覆盖面,忽略了财政资金的内在联系和资金流动过程的连续性。审计本级政府的预算执行部门单位,一般说来除了发展改革委员会、交通部门、教育部门等少数重点部门单位,为了保证审计覆盖面,其他预算执行部门单位很少安排连续两年或多年进行审计。但是,作为地方政府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为了体现政府的工作,资金分配在各个年度间是有一定联系的。大多数审计部门在预算执行审计计划管理上一般对一个部门是不会按照财政资金的分配情况连续多年安排进行审计,忽视上述财政资金流动的连续性和财政资金安排的内在联系,选择的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单位,不能够反映财政资金的内在联系。

2、没有协调好年度审计重点与长期审计重点的关系。预算执行审计既有长期的重点,又有年度重点。有一些问题应该连续审计,连续披露,锲而不舍,体现长期重点;而每一年的预算执行审计应该各有侧重,体现出年度重点,而且重点应该有机结合起来。从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看,两者之间缺乏有机结合。特别是当预算执行审计年度重点要反映的问题而在年度计划中不能体现时表现尤为突出。

3、预算执行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的衔接不够,存在脱节的现象。预算执行审计是龙头,财政审计、投资审计等其他审计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但是,在预算执行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的衔接上缺少“预算执行”这个衔接点,没有用“预算执行”这个纽带来串联其他专业审计,从形式到内容缺乏必然联系,显得比较松散,形成了“预算执行审计是个筐,其它专业审计都可装”的现象。

4、其他财政收支反映的问题不够及时。由于当年计划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审计、企业审计、投资项目审计等,一般要在第四季度才能出结果,而预算执行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一般在第三季度向政府和人大报告,所以当年的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只能将上个年度的财政专项资金审计、企业审计、投资项目等审计情况进行反映,所反映的其他财政收支问题则一般是前个年度情况。这些问题由于时间间隔较长,一方面冲淡了审计结果报告和工作报告的时效性,另一方面也会造成审计机关效能的负面影响。

多年来的审计实践表明。预算执行审计是一项总揽全局的系统工程,必须将财政审计、行政事业单位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建设项目审计等列入财政预算执行审计范围,形成一个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审计整体。尤其是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后,审计范围更广、直接审计对象更多,这就需要调整审计计划管理方式,建立由综合部门牵头、以财政审计为主体、各专业审计共同参与,既明确分工,又相互配合的审计组织体系,即建立预算执行审计与各项专项审计有机结合的预算执行审计工作运行机制,通盘考虑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按照整合财政审计资源的要求,预算执行审计要坚持“统一审计计划,统一审计方案,统一审计实施,统一审计报告,统一审计处理”的原则,做到全局一盘棋,有计划、有重点的开展工作。

1、加强立项前的调查研究工作。预算执行审计计划中部门单位的确定是计划工作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在确立审计的部门单位前,加强调查研究,保证计划的科学性,是完成预算执行审计任务的前提条件。因此,在编制审计计划前,可以通过搜集、研究宏观经济信息和决策动态,走访人大、财政等有关机构和部门,召开专家学者咨询会,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同时,对审计的必要性、项目的风险、审计的难度、可能的结果等进行充分的评估,切实保证审计项目的重要性、针对性和可行性。

行政执法整改报告范文篇2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行政执法行为预警,落实执法责任,进一步规范和监督我区各类行政执法活动,逐步形成“执法有依据、操作有程序、过程有监控、责任有追究”的行政执法制约机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牢固树立政府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教育为先与个别惩戒相结合原则。坚持“监管与指导、惩戒与教育”并重,通过组织年度综合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不定期的专业法律知识培训,防止和减少预警行为的发生。同时对发生预警的部门和个人,积极教育、加强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提高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水平。

(二)坚持动态管理与常态管理相结合原则。坚持预警制和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相结合,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评议考核结果,对存在问题、不合格的部门依照规定实施预警。坚持预警制和日常执法监督机制相结合,实行常态管理,确保预警制发挥对行政执法的长效监督管理作用。

(三)坚持限期整改与规范提高相结合原则。根据预警情节轻重,确立预警等级和整改时间,并以红牌、黄牌为标志进行预警,通过落实整改措施,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三、预警机构

行政执法预警制度的实施机构为人民政府,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办承担。

四、预警内容

(一)预警对象

根据各行政执法部门的岗位责任划分,对存在预警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牌警告,限期整改。

(二)预警信息

通过下列途径发现预警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实施预警。

1、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反馈的信息;

2、省、市、区组织的各类日常监督检查反馈的信息;

3、绩效考核反馈的信息;

4、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提供的信息;

5、行风热线、举报获取的信息;

6、各行政执法部门自查得到的信息;

7、其他渠道采集获取的信息。

(三)预警范围

1、行政执法案卷标准不统一、格式不规范,未实行一案一卷的;

2、所办案件认定事实不清的或主要证据不足的;

3、适用法律、法规条文不正确,但非主观故意的;

4、案件办理轻微违反法定程序及有关规定的;

5、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但对行政相对人造成危害不大的;

6、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未进行定期梳理,或未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对执法依据进行调整的;

7、未将行政执法职责进行分解、细化、落实到科(处、室、所、各个执法岗位的;

8、未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公示、过错责任追究、考核奖励等制度的;

9、未组织开展部门内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

10、未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报备部门规范性文件的;

11、未及时报批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的;

12、在推行政务公开中,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的或公开内容不规范的;

13、拒绝、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14、超越法定职权范围执法的;

15、行政执法过程中仪容不整,态度恶劣,作风粗暴的;

1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吃、拿、卡、要”现象的;

17、着标志服装进入餐饮、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消费的;

18、未亮证执法的;

19、使用无效或与本人身份不符合的执法证,或将行政执法证交由他人使用的;

20、对持证人员未统一组织岗前培训考核的;

21、不具备执法资格,申报执法证的;

22、其他适用行政执法预警的情形的。

五、预警责任

(一)预警等级

1、情节轻微的,未产生后果的,给予黄牌警告;

2、情节较轻的,后果不大,影响较小的,给予红牌警告;

3、情节严重,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在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直接列为不合格行政执法部门。

(二)预警形式

1、对个人给予黄牌警告的,批评教育,责令5日内整改;给予红牌警告的,作出书面检查,责令7日内整改;

2、对部门给予黄牌警告的,批评教育,责令7日内整改;给予红牌警告的,进行告诫,责令9日内整改;

3、评议考核被列为“不合格行政执法部门”的,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责令20日内整改。

六、预警程序

(一)对区各行政执法部门或人员实施预警由区政府自预警行为查实之日起3日内下达《行政执法预警告知书》。

(二)被预警部门和人员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辩。区政府自收到申辩意见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后下达《行政执法预警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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