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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案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收集5篇)

时间: 2024-08-18 栏目:办公范文

病案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篇1

一、工作目标

通过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基本摸清我市主要行业职业病危害情况、职业病危害接触人群分布、职业病发病人数及主要职业病发病特点,研究职业病的发病规律,为制定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调查范围和内容

根据上级统一工作部署,我市本次调查工作的主要任务为全市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调查。

1、调查范围:本市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所有企业。

2、调查内容:

⑴辖区内从业人数、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及其地区、行业分布情况;

⑵辖区内存在或产生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⑶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

⑷辖区内职业病发病情况;

⑸劳动合同签订、参加工伤保险和职业病病人保障情况。

三、组织实施与保障

(一)组织形式及工作任务。

1、成立以市政府办、卫生、安监、文广、人社、财政、总工会、发改委、经信委为成员的市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和技术指导组。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市职业健康状况调查的领导、协调、组织和实施,对调查工作定期组织检查、督导、评估等工作。

技术指导组设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培训调查人员技术指导、质量控制、数据审核、汇总、上报,撰写我市调查报告等工作。

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安监站、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内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状况基本情况调查复核工作,按时上报各有关调查表。

3、市卫生、安监部门为我市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牵头单位,负责指定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调查人员,专人负责技术督导、复核、资料录入和有关资料的汇总上报等工作。同时,市安监局负责督促用人单位配合开展相关调查工作,协助调查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开展调查工作。

4、市人社局负责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参保情况调查的相关工作。

5、市财政局要积极协调,做好职业健康状况调查的经费保障工作。

6、市直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积极参与配合本次调查工作。

(二)实施原则。

1、职业健康状况调查与用人单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相结合。

2、按照全国统一方法、统一标准、统一控制、统一进度的原则。

3、市调查领导组办公室和技术指导组对调查工作的进展、质量进行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质量控制。

四、工作进度要求

1、2011年6月28日前,制定我市调查工作实施方案,成立相关组织。

2、2011年7月5日前,召开全市职业健康状况基本情况调查工作动员与培训会,领导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以及安监站站长、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参加会议。

3、2011年7月8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制定职业健康状况基本情况调查工作实施方案,并做好辖区内相关企业的调查动员和培训工作。

4、2011年7月10日前,全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按照调查要求搜集整理有关资料,并完成本单位调查表的初步填报工作。

5、2011年7月11日-17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组成若干审核组,逐一进厂对企业自填调查表进行档案资料、作业现场审核,并将调查资料上报至技术指导组(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期间,市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技术指导组应安排工作小组开展巡回督导和技术指导工作,抽样比例不少于3%。

6、2011年7月20日前,市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导组完成质量控制、数据审核、汇总、录入等工作,并分析调查结果,按时按要求上报有关数据和工作分析报告至省、宣城市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技术指导组和我市调查工作领导小组。

7、2011年7月21日-8月10日,各单位做好迎接省、宣城市的有关抽样核查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通过开展职业健康状况调查摸清当前职业病危害情况,研究制定职业病防治对策,落实“十二五”规划和《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5年)》。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的重要性,以实践科学发展观、对劳动者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将调查工作作为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对调查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机构,认真组织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并要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做好职业健康状况调查,确保完成调查任务。

(二)健全机制,加强协调。

职业健康状况调查涉及多个部门和各级各类用人单位,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敏感性都很强的工作,需各方面的积极支持,以及劳动者的理解和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作为实施本次调查的牵头单位,要积极主动与其它单位和部门多沟通、多交流、多协商,协调好各方面关系。在实施过程中,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调查方案要求,做好各环节的有机衔接,确保调查工作流程顺畅。市职业健康状况调查技术指导组要加强沟通,共同研究解决调查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问题,及时向市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宣城市技术指导组报告工作进度,并积极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确保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病案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篇2

一、基本情况

医院现有职工624人,开放床位450张,完成门诊量17人次,住院2.6万人次,手术例数4475人,比去年同期增长1.2%,业务收入7525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8.7%,病床使用率100.6%,治愈好转率95.5%,处方合格率98%,甲级病历98%,出入院诊断符合率98.5%,抢救成功率84.2%,院内感染率4%,病人满意度98%,其他业务指标均达到质量管理年标准要求。

二、深化医院管理年活动,狠抓医疗质量,确保患者安全。

1、以全面质量考核细则为标准,严格落实《全面质量管理方案》,紧紧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要求,坚持每月末周二质量大查房制度,对查出的问题全院通报,并召开质量讲评会,同时全面推行业务大查房临床药师联合查房制度,建立完善了《对疑难危重症病例院级查房、讨论制度》,提高了医务人员专业水平,提升了医疗技术质量。

2、规范病历管理,提高病历书写质量。医务科坚持每周不定期到科室抽查环节病历,每月不定期到病案室抽查终末病历,在环节病历方面重点督查病历书写及时性,三级查房的书写质量、治疗计划的合理性、病情告知的有效性等方面,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反馈、及时更正,终末病历的抽查中,医务科重点强调病历书写的高质量和完整性,包括大中手术的术前讨论等,同时每两月一次与晋县医院互查归档病历,加大督查力度,并采取“优秀病历展示问题病历曝光”的形式,改进病历质量,提高病历书写水平。

3、以专科建设为重点,将成熟专科发展壮大,做大做强,院领导班每人抓一个专科,并做好专业科室业务联合带动全院专科技术蓬勃发展,年9月,肿瘤血液关怀专科扩大规模建立了规范的肿瘤分院。

4、积极开发引进新技术项目,年医院与武警总医院“联姻”,建立了远程会诊系统,内三科开展了内风湿免疫诊治,皮肤科开展了面部美容痤疮特色治疗等,拓宽了技术项目新领域。

三、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重视人才培养,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

医院要发展,人才是关键,随着医院规模的不断壮大,医务科制定了适合医院发展的中、长期人才培训计划,为医院储备人才。

1、年,我院共派出16名技术骨干赴北京、上海等权威医院学习,派出各类短期学习班、研讨会150余人次,对进修结束回院的人员进行述学报告,并将学到的新知识、新技术很快应用于临床工作中,对提高我院的医疗技术水平起到较大作用。

2、医务科针对《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举办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内容的全员培训,每人写出心得,使大家汲取经验教训,避免错误发生,同时进行了手足口病等院内培训8次。11月9日,我院特邀全国著名律师李惠娟教授举行“《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影响及对策”的专题讲座。使医务人员掌握一些处理医患关系的技巧。

3、以“三基三严”为基础,整合全院各类培训,建立“人才培训”专项基金,建立了常规的全员培训计划体系,政工科组织开展了医院医患沟通、职业精神等公共课程培训,医务科、护理部、防保科安排院内外专题培训20次,科内特别是内科系统,每月对本科员工1-2次培训学习,11月22日,我院组织医、技、药全体人员召开了动员大会,制定并下发了详细的实施方案,于院长做了动员报告,号召全院医务人员立足岗位,全员参与,注重实效,拉开了全院“三基培训”的序幕,医务科、门诊部、药剂科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各岗位特点,开展了“徒手心肺复苏”、“气管插管”、“胸腔穿刺”、“设备操作”、“药剂科发药、调剂”等基本技能岗位训练,使医务人员充分认识到医疗卫生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投身到活动中来,营造“练基本功、比基本功、强基本功”的氛围,提高了全院的整体业务水平。

4、开展了医师沙龙工作,实施《名医、名护建设考评方案》,推进名医、名护建设,打造一批名医。

5、坚持科技兴院战略,为有条件的重点科室搭建科研平台,经过遴选,共选出10篇优秀论文,8项科研已申报立项,推进了医务人员业务素质。

四、加强管理,强化责任,促进临床护理质量持续改进。

根据《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和临床护理服务规范的要求,明确并履行基础护理职责,完善院内各项护理流程,全面落实护士负责患者的基础护理工作及护理工作责任制,丰富工作内涵,改善护理服务。开展“感受亲情护理,创建优质服务示范病房”活动。使临床护士对所负责的患者提供连续、全程护理服务,使患者得到实惠。同时在骨科、呼吸内科、肾内、肝胆外科已开展的基础上,以点带面,推广和发展其它护理专科,提高全体护士专科护理水平,在护理技能大赛中,我院护理人员奋力拼搏,在市近千名参赛选手中,我院三病区护士魏皓蕊荣获第二名,一病区曹雪玲、五病区徐雪卿获三等奖。

五、统筹兼顾,加快发展,实现医院各项工作全面进步。

1、门诊医技工作。

开发引进与临床适宜、互动的技术项目,如钼靶照相等,为临床提供可靠诊断依据。并采取设备单机核算承诺制,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加强门诊处方和病历质量及门诊专家专科管理,对门诊质量实施全程跟踪管理和监控,加强病案和处方书写合格率、门诊与住院诊断符合率以及疑难重症会诊率等的抽样检查。

2、院内感控工作。

严格按照《院内感染控制标准程序》,加大检查和监控力度,丰富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内涵,加强重点部门感控工作,如血透室、新生儿监护室的感控工作得到了全院的认可,同时加强了对传染性疾病的控制和治疗工作。今春以来,我市手足口病流行,市政府、市卫生局根据全市防治手足口病形势的需要,将我院定为救治手足口病定点医院。全院上下积极响应,成立了领导小组,下设救治组、疫情信息组、后勤保障组,配备20张病床、呼吸机等医疗器械,搭建了帐篷,对分诊、就诊、检查、住院、转院、消毒隔离等一系列工作所需的设施、标识、场地等进行调整、改造,完善、健全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完善了手足口病患儿就诊流程,制定了分诊预检工作制度,使手足口病救治工作在现有条件下达到最规范、有序,6月,张妹芝副市长、市卫生局检查组分别到我院督导检查手足口病的诊疗工作,均受到肯定和好评。

3、药事管理工作。

充分发挥药师查房作用,实施药品动态管理、药品不良反应上报制度,全方位推进预防性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提高药物治疗效果,开展中药颗粒制剂,出台关于中药颗粒临床各科治疗方案,开展中药保健处方,方便临床患者。

4、健康体检工作。

建立完善的域外来院就诊奖励机制、本市周边以外区域亲友就诊优惠政策,下乡巡回接诊410人次,体检16171人次,进一步扩大人民医院市场占有率,推进“愿景”实现。

六、以人为本,加强医院硬件建设,改善优化就医环境。

1、本着“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的原则,拆除了现有老病房楼(急诊楼),新建门诊住院综合楼,1-3层为门诊、医技,4-9层为内科系统住院部,积极跑办运作,完成了前期立项工作,经公开招标由中瑞公司承建,5月14破土动工,6月11日举行奠基仪式,目前工程进展顺利,预计年1月主体竣工。

2、在开发现有设备应用的前提下,购进了与医院技术发展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完善功能,拓宽服务项目,购进了体腔热灌注治疗、高频热疗机、射频消融治疗仪、糖尿病足诊断箱、病理工作站、血液透析机2台、十二指肠镜、胆道镜、胃病消毒设备等。

七、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增强医院发展实力。

1、重新整理完善医院各项管理制度,疏理员工奖惩机制文件,制定员工条例,加大对全院各岗位和部门对医院规定及制度执行的督查及考核力度,全面提高院内执行力。

2、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召开了职代会、述职报告会、院务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畅通言论渠道,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和建议,统一思想,确立发展目标。

3、加大满意度管理,将“保洁”、“医患沟通”等内容充实到调查内容目标中,继续实施院科两级“工休座谈会”和“连心卡”工作制度,创建亲情化医疗服务新模式。

4、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坚持日集体巡逻制,特别是在医院施工期间,克服困难,采取措施,全力做好院内安保、车辆管理工作,确保医院安全,建立了消防工作四个能力建设,推进新消防法的顺利实施。

5、根据中央、省、市委关于在全市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建先进性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活动的指示精神,我院深入开展了“创先争优”活动,5月12日召开了动员大会,要求全院职工以创先争优活动为契机,加强医院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抓质量,促业务;强服务,树形象;抓专科,突特色;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医院发展,实现医院科学发展上水平。

6、为认真贯彻中纪委、省纪委及市纪委有关会议精神,更好地做好我院年行风廉政工作会议,5月26日,我院召开了行风廉政建设工作动员大会,市纪委、检察院领导出席了这次会议。会议推出了《公开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岗位责任制》、《行风廉政建设制度》四项制度,要求全院职工正确认识形势,严格落实《年市关于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实施意见》。下发了《廉政准则》内容,每人写出心得体会。使大家明确了预防职务犯罪的紧迫性、必要性和长期性,为大家敲响了廉政风险防范的警钟。广大党员干部对职务犯罪的有关内容有了进一步认识,预防职务犯罪的自觉意识和防范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强化。

11月10日,我院召开了“重医德、守纪律、正行风、抓卫生、树形象”活动动员大会,制定并下发了《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月活动实施方案》、《深入开展重医德、守纪律、正行风、树形象活动实施方案》、《工作人员损害发展环境影响卫生行业形象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各科室组织本科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积极行动,对医院的环境卫生进行了一次彻底的革命,全院卫生有了一次大的改观,使“重医德、守纪律、正行风、抓卫生、树形象”成为了每位职工的自觉行动,医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得到了迅速提升。

规范、完善医院的志愿服务体系。凡40周岁以下的职工全部参与到志愿服务活动中去,大家利用休息时间,由政工科统一安排,有的在大厅里热心地向前来就诊的患者提供导医服务;有的在楼梯过道搀扶着行动不便的患者;有的在咨询台耐心解释患者提出的疑问;有的在便民门诊免费诊疗并开具检查单,对需要检查或住院的患者,志愿者主动陪同、护送,志愿者热情周到,主动耐心,真诚服务,无私奉献,受到了患者一致好评。同时制定了优化入院、出院服务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了住院患者陪检系统和出院陪送工作。志愿者们除在院内开展志愿服务外,医院还组织志愿者深入农村、社区、养老院等地开展志愿服务。

病案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篇3

历时2年多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终于修成正果,从最初法的修正案草案到送交人大初次审议,从人大初次审议的草案到最终法的修正案,《职业病防治法》的内容发生了很多变化。那么,到底发生了哪些变化?原则性变化有哪些?为此,记者采访了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并提出很多关键性修改建议的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环资委委员、民革中央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民革中央委员、政协北京市委委员、国家安全生产专家张兴凯博士。

记者(以下简称“记”):张院长,您好!作为国家安全生产专家,作为全国人大常委,您参加了人大常委会对《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审议全过程。请问这次《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有哪些关键性变化?

张兴凯(以下简称“张”):《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过程,是各方凝聚共识、统一认识的过程,也是对法进行宣传、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同时,也是宣传普及职业病预防知识、提升全民预防职业病能力、形成良好的遵法守法社会环境的过程。在《职业病防治法》修改过程中,全国人大法律委、法制委、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进行了广泛地调研,全民广泛参与。审议期间,很多常委委员、代表、专家学者提出了意见建议,负责修改的全国人大法律委、法制委多次召开会议,逐条研究各方意见,最终形成了很好的表决稿,并在2011年12月份的常委会会议上以高票表决通过。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这次《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是修正,而不是修订。一般来说,修改比较少的称为修正,修改多时称为修订。虽说此次是修正,但改下来,修改的重要点就多达45个,修改的条款达到60多条。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理顺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机制,增加了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明晰了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监督管理的体制和机制,明确了监督管理的主体及其责任,确立了职业病申报制度和职业卫生风险评估制度,规定了用人单位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的要求,提出了用人单位保障职业病防治资金的要求。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针对职业病的预防、职业病的诊断与治疗、职业病病人的康复与保障等三项事项,政府监督管理职责和用人单位责任清晰、明确,特别是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点放在预防方面是十分正确的。

应该说,法的任何修改都是十分重要的。如果要从此次重要的修改点中抓出几个关键性的点,我觉得至少有四点:

第一点是,理顺了职业病防治的政府监督管理机制和政府责任。一审稿与最终表决通过稿相比,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机制变化是很大的。一审稿时,关于职业病的防治,涉及到具有明确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但这几家怎么管,都管哪些,就不是很清楚。经过三次审议修改后,目前就非常清楚了。职业病预防的监督管理,即工作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管理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职业病的诊断与治疗及其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病人的康复与保障及其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不仅如此,以前在职业病预防监督管理方面的上下级关系不对应、不理顺的问题也得到了解决。在一审稿中,关于职业病预防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央层次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但是省、地市、县的层面是哪个部门,就没有说清楚。这种上下级不理顺的监督管理体制,会给将来的政府监督管理带来很多麻烦,也必将增加政府监督管理成本。所以包括我在内的很多委员都提出建议,将草案中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明确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点是,更加科学、准确地定义了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的第二条第二款是关于职业病定义的。如何界定职业病?这不仅关系到职业病的诊断,而且关系到职业病的预防,关系到我们今后规定公布职业病目录的问题。一审稿中,第二条第二款是这样规定的:“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如果用这样的定义,只有接触到物质,才能算职业病,不仅不能包括目前我国已经规定公布的115种职业病,而且也给今后规定公布新的职业病带来了困难。如目前我国规定公布的职业病目录中的第四类“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的第1种“1.中暑”、第3种“3.高原病”、第5种“5.手臂振动病”,第八类“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中的第1种“1.噪声聋”等,就很难说是接触什么物质造成的疾病。因此,一些委员和我提出建议,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点是,加强职业病源头预防与控制,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针对这方面,增加了一些条款。如在第四条新增第三款,强调工会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新增第六条,强调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修改第八条(原第七条),强调科技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支撑;在第十条新增第二款,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新增第十四条,要求用人单位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新增第二十二条,要求用人单位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等。

第四点是,职业病的诊断过程更加透明,并解决了因诊断所需资料不够而不能进行职业病诊断的问题。出现“开胸验肺”事件,就是因为职业病诊断过程不透明,或者诊断资料不全,不能进行科学、合理、及时的职业病诊断引起的。此次修改,有关职业病诊断条款的修改是最多的。比如,将原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明确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的四项条件,同时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新增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新增第四十九条,规定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诊断所需资料时,诊断机构可以根据劳动者临床表现等作出诊断结论;新增第五十条,明确如果当事人对劳动者职业史等有异议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等。

记:我们来采访之前,特别在易安网上征求了一下网友的意见。有网友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劳动保障、工会四个部门的主要职责虽然确定了,会不会仍出现重复执法的问题?

张:以前出现重复执法的问题,就是职责不清造成的。现在职责清楚了,分工明确了,各负其责、责任明确,就不会出现这种问题了。比如,关于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事项,现在规定得就很清楚了,都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不会出现重复执法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如果按照一审稿,就可能出现重复执法或者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在一审稿中,关于这个问题,中央政府这一层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到了地方政府是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可是这个部门并不存在,不清楚是哪个部门,没有说清是卫生行政部门,还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三审稿解决了这个问题。政府的职责、责任清楚了,所以不存在重复执法的问题,也不存在加重企业负担的问题。

记:《职业病防治法》修正后,对职业病诊断难和赔偿难的问题有哪些解决办法?

张:在修改过程中,很多常委会委员都就这个问题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已经基本解决了这个问题。前面我已经说过,此次修改的最大亮点之一就是增加了职业病的诊断过程的透明度,规定了因诊断所需资料不够而不能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解决办法。比如,职业病发病具有滞后性,当患者发现自己患有职业病、并被诊断为职业病时,而自己工作过的企业已经不存在了,企业找不到了,倒闭了,或者兼并重组了,等等,新发病的职业病病人到哪里要赔偿,谁出钱诊断等问题。这就是职业病病人因用人单位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而不能及时诊断、救治的问题。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呢?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职业病防治法》新增了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这就是说,职业病病人的最低生活保障由政府负责。

记:新修正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为:“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该条确立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原则和机制,关于这条,先后有哪些变化?

张:《职业病防治法》的第三条,是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机制、模式等职业病防治政策的原则性规定。这一条比原法增加了防治工作机制和防治工作模式,而且关于防治工作机制,表决通过稿与一审稿也发生了变化。我记得很清楚,在一审稿中,关于防治工作机制中的中介机构参与机制是“行业协会规范”。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行业协会不承担政府行政职能,所以包括我在内的很多委员提出,行业协会不能规范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它没有权力、也没有职能、没有能力去规范。职业病的诊断和防治工作,仅仅靠政府来做肯定是不够的,必须要有社会的广泛参与,特别是中介机构的广泛参与,这是必然的。但是,在我国现行的体制下,靠协会来做监督管理,是不可能的,所以行业协会规范做不到,但是协会可以出一些自律性的、诚信性的规范。所以把“行业协会规范”改为了“行业自律”。

记:在《职业病防治法》三审时,又提出了哪些问题?如何解决的?

张:三审时,也有一些关键修改。我记得最清楚的就是将高危粉尘纳入了特殊管理。关于高危粉尘纳入特殊管理是有争议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为,尘肺病是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而高危粉尘所致尘肺病的发病率最高,因此应将高危粉尘纳入特殊管理。也有部门提出,应加强呼吸性粉尘的管理。还有部门或者委员提出,粉尘危害大,管理起来很困难,当前我国还不具备全面管理的条件等。

我认为应将高危粉尘纳入特殊管理,并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将修正后第二十条(原第十八条)修改为:“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新列入特殊管理的是“高危粉尘”。原十八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施特殊管理。即特殊管理只包括2点:一是放射危害作业,二是高毒作业。显然对高危粉尘,就没有实施特殊管理。为什么要对高危粉尘实行特殊管理呢?我提出了6点理由。

第一,高危粉尘的范围是清楚的。高危粉尘即具有较高引发尘肺病危险的粉尘,如石棉粉尘、焊接烟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的粉尘、金属粉尘等。我国89%的职业病是尘肺病,高危粉尘发病率最高,对作业人员的危害十分严重,“速发、群发、高发”尘肺病很多都是高危粉尘所致。

第二,对于高危粉尘的特殊管理已有法规规定。2002年3月15日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2号)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一)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二)可能产生在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三)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四)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该条规定的第一类对应《职业病防治法》第20条的放射性危害作业,第二类对应高毒危害作业,而第三、第四类即对应高危粉尘危害作业。

第三,高危粉尘岗位的作业人员多,且高危粉尘作业艰苦,作业人员的素质相对较低,缺乏职业病预防知识,造成职业病多发、高发。企业由于缺乏专业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缺乏职业病预防意识,不能对高危粉尘岗位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和教育,造成职业病高发,甚至出现“群发、速发”职业病的情况。如果我们控制了高危粉尘所致职业病,也就基本解决了我国职业病高发的问题。

第四,高危粉尘的作业人员特殊管理是预防职业病行之有效的做法。如高危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在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质量安全检测人员等都有成功的先例。在《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也有相应的规定。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2011]47号)中,已经明确提出通过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特殊工种准入、许可、培训制度,提高粉尘等岗位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知识和技能。

第五,有利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创造公平的职业卫生环境。一些企业不重视作业危害治理,如果不对高危粉尘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将给其留下可乘之机,也将给今后作业危害监督管理留下漏洞。同时,如果不对高危粉尘实行特殊管理,会使负责任的企业付出较高的职业卫生成本,而不负责任的企业付出较低的职业卫生成本。因此,特殊管理也是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职业卫生环境的需要。

第六,对高危粉尘作业实施特殊管理是可以做到的,也不与现在实行的行政许可有交叉。如属于高危粉尘的焊接烟尘主要存在于船舶制造业,属于高危粉尘的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的粉尘主要存在于选矿或者岩巷掘进,属于高危粉尘的金属粉尘主要存在于不锈钢餐具(用具)加工业等。

记:还有易安网网友问,说新修正的《职业病防治法》没有体现乡镇执法权,职业病预防乡镇如何执法?

张:不仅是这个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几乎所有的法,乡镇都是没有执法权的。在我国,只有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执法权,乡镇没有执法权。但乡镇政府执法的问题,可以通过授权或委托执法方式来解决。在修改过程中,很多委员都提出了这个问题。因此,在表决通过稿第10条新增了第二款,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职责,同时将原第二款修改为第三款,内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记:新的《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之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执行上还存在哪些问题?

张:我觉得还有很多困难和阻力,面临很多挑战。主要的挑战有如下四个方面:

第一方面的挑战是,职业病预防的底数不清。说到职业病预防的底数不清,主要是指:一是职业危害因素工作场所底数不清。目前有多少了职业危害工作场所,这些场所都分布在哪些行政区、哪些行业(领域)、什么工种?二是职业危害暴露人数的底数不清。有多少作业人员暴露于职业危害作业环境中,都暴露在哪些行业(领域)的作业环境中。三是职业危害暴露强度的底数不清。目前,我国职业危害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暴露强度处于什么水平,不同行业(领域)处于什么水平,在各类工作场所的平均暴露强度等,都不清楚。四是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和技术支撑需求的底数不清。到底需要多少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人员,才能较好地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需要什么样的监督管理装备,配置到什么程度?才能满足监督管理的要求等。我觉得这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不面对、而又必须尽快拿出解决方案的。

第二方面的挑战是,技术支撑不能满足职业病预防工作的要求。目前,很多技术层面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有些虽然有成熟的技术,但没有转化为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等。

比如,前面说的高危粉尘。高危粉尘必须作为重点来抓,如果在2~3年能控制住高危粉尘引发的新发职业病,很大程度上职业危害严重的问题就得到了解决。但是,怎么界定高危粉尘?将高危粉尘界定在哪些行业(领域)的建设项目?这是专业性非常强的技术问题。虽然从科学的角度已经有了解释,但还需要转化为法规和标准,特别是在制定法规和标准过程中,还需要统一思想认识。有很多人提出,要通过粉尘浓度、分散度、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来界定高危粉尘,并进行监督管理。显然,这样的思路是行不通的。因为在检测之前,不知道粉尘浓度、分散度、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你怎么去监督管理?只有界定了存在高危粉尘的行业建设项目,我们才可以去有的放矢地进行监督管理。

技术问题还是要一步一步来,不能操之过急,不然容易犯错误。我们应该从摸清底数做起,摸清底数后,攻关一些技术难点,形成科技成果,把成熟的科技成果转化为法规和标准,为实行《职业病防治法》提供支撑。比如高危粉尘的监督管理问题。石棉粉尘对人危害很大,我们是知道的,只要我们了解了哪些行业(领域)存在石棉粉尘,就可以很好地把它监督管理起来。但是,目前我们对金属粉尘的底数就不清,不清楚金属粉尘都存在于什么行业(领域)、哪些工作场所。还有焊接烟尘,我们知道主要存在于造船业,这就好监督管理了。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大于10%的粉尘存在的行业(领域)工作场所很广,如何监督管理就需要可行的法规。我记得,以前原劳动部在呼吸性粉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大于10%的粉尘的监督管理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可以供现在参考。

第三方面的挑战是,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和企业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目前,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太少了,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也十分缺乏。可是,各级政府、企业到底需要多少人呢?少了肯定不能较好地履行政府监督管理和企业管理职责,多了就是人才的浪费,同时多了还会出现其他问题。我觉得需要多少人应该是科学的规划出来的,测算出来的。另外,光有人也不行,人得有这个能力,胜任这份工作,新参与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和企业管理的人员,也需要一个能力的培养过程。

第四方面的挑战是,尽快出台《职业病防治法》的支撑政策。法修正出来了,并已经实行,但很多对应的、支撑性的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等政策还没有制定,这方面我想大家是有共识的。关于这方面,我觉得最需要的是支撑《职业病防治法》的条例的尽快制定实施。关于《职业病防治法》的实施条例如何搞,也是需要探讨的,比如是搞两个条例,还是搞一个条例的问题,还有争论。我认为,还是搞两个实施条例好一些。因为,针对职业病的预防,或者说是工作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出台一个实施条例,以便于开展工作。针对职业病诊断治疗,也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职能部门是卫生行政部门,同样,有必要搞一个实施条例。而职业病病人的康复与保障,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已有明确的规定。

记:关于摸清底数,您觉得应该怎么去做?

张:我多次提到生产安全卫生应该进行一次系统的普查,这是非常必要的。环保方面就进行过非常系统的污染源普查。职业病方面卫生部正在进行普查。到目前为止,生产安全卫生方面,还没有进行过系统的、全国范围的普查。虽然一些县级行政区域、某些行业、企业等做过一些,但都不够系统,也不是全国范围的,或者不是按照普查工作要求进行的。全国范围的、系统的生产安全卫生普查的工作量很大,也需要一些投入,但是是十分必要、亟需开展的一项工作。

我觉得,这项工作会很快开展的。因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现在,需要开展这项工作了。现在就有地方政府想开展或正在开展这项工作。如北京市朝阳区已经准备开展全区的生产安全卫生普查,让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做了一个非常详细的普查方案,准备投入一定的资金。不过全国的推动不是一天两天能做好的,即使要开展,也应该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研讨和准备。

记:您从头到尾参加了人大职业病防治法审议,最深刻的体会是什么?

病案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篇4

20xx年最新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和财务管理有关制度,结合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为全国性公益专项基金。主要支持社会组织根据国家和当地艾滋病防治规划和政策,开展高危行为人群的宣传教育、预防干预、检测咨询以及感染者和病人关怀救助等工作。

第三条基金采取多元化筹资方式,来源有:中央财政拨款;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的无偿援助;其他合法方式募集的资金。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基金实行项目管理,采取公布项目申请指南、受理申请、评审和审核的办法确定支持项目。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研究制订基金管理规定,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财政部将基金中的财政拨款纳入国家卫生计生委部门预算管理,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

民政部负责对基金资助项目支持的全国性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当地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并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当地基金资助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对基金资助项目支持的当地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民政部共同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由3部门及主要捐赠方代表组成。

基金委指定全国性社团作为基金管理单位,成立基金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

第七条基金委根据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结合艾滋病防治工作对社会组织的需求和发展状况,确定基金支持方向和资助规模、监督基金办工作、审议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等工作。

第八条基金办负责编制年度计划,公布年度项目申请指南、受理申请、组织专家评审并确定评审结果、签订协议、拨付经费、指导项目实施、检查评估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基金成立咨询委员会,由艾滋病防治、社会管理、卫生经济、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和社会组织代表组成,对基金的发展、指南编制、项目计划、管理和评估等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咨询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基金委在决定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听取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第三章项目申请

第十条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民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尚未登记的社会组织(含已在民政部门备案的社会组织)可以通过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申请项目,接受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已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申请开展项目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上一年度年检合格(当年新成立组织除外);

(二)有完善的组织机构;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四)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五)有实施艾滋病防治项目的经验,具有良好信誉;

(六)符合年度项目申请指南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鼓励有一定能力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和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作为基金资助项目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由省级民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社会组织申请的项目,应当与当地艾滋病防治规划、工作任务紧密结合。申请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申请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十四条年度项目申请指南应当在接受项目申请起始之日的30日前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项目申请组织应当按照年度项目申请指南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申请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当地艾滋病防治规划、防治工作需求、社会组织能力和信誉等对项目申请提出意见,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项目申请和汇总意见提交基金办。全国性社会组织可直接向基金办提交项目申请。

第四章项目评审

第十六条基金办建立基金资助项目评审专家库,应当包括艾滋病防治政策和有关业务领域、社会组织管理、卫生经济、法律等领域的专家。评审专家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熟悉艾滋病防治工作,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办事公正。

第十七条基金资助项目评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评审专家的作用,采取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方式,优先资助直接为受艾滋病影响人群提供防治服务的基层社会组织。

第十八条基金办组织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组织和负责人基本情况、申请项目名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按项目申请指南规定的程序告知申请组织。

第十九条基金办组织评审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书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当充分结合艾滋病防治需要,从社会组织本身特点、项目可行性、防治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统筹考虑年度资助计划,提出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基金办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内容包括评审通过的项目名称、申请组织和负责人、拟资助的金额等。

基金办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专家评审意见以及公示结果等,决定予以资助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基金办应当将评审结果书面通知项目申请组织和所在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不予资助的,还应当说明理由。基金办应当向社会公布予以资助项目的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和资助金额等。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应当按要求填写项目实施方案,在公布结束后的10日内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公布结束后的20日内将项目实施方案和汇总意见提交基金办。基金办收到项目实施方案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如项目实施方案有不妥的,基金办应当要求项目负责人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必要调整。核准后的项目实施方案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督导检查的依据。

逾期未提交项目实施方案且在规定期限内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

第二十三条基金办与申请项目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或社会组织签订委托协议,并按委托协议的规定拨付基金资助项目经费。

第二十四条申请组织应当按照委托协议和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工作,做好基金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每半年通过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基金办提交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五条基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执行基金资助项目的社会组织、项目负责人和合作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基金资助项目的社会组织应当及时提出变更项目负责人、合作单位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并提出意见,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基金办批准。

(一)项目负责人不再是执行项目组织法人的;

(二)项目负责人、社会组织不能继续开展工作的;

(三)执行基金资助项目的社会组织终止或解散的;

(四)合作单位有变更、增加或者退出的。

确定基金资助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时,基金办应当终止项目实施。

第二十六条基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内容或者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应更改,如需要作出调整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申请,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调整申请材料和汇总意见提交基金办,基金办组织专家评审后确定。

第二十七条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1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半年。项目负责人应当于项目资助期满60日前提出延期申请,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并提出意见,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延期申请和汇总意见提交基金办批准。

第二十八条项目资助期满后的15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要求提交项目完工材料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上报,由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项目资助期满后的30日内将项目完工材料和汇总意见提交基金办。完工材料包括项目总结和支持资料、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由执行项目的社会组织所在地(市)或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工作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执行项目的社会组织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项目完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收到项目完工材料后,基金办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并将结果书面通知项目负责人和所属省(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其中符合完工要求的,准予完工;不符合完工要求的,应当出具书面处理意见,要求项目负责人按照书面处理意见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基金办应当建立基金资助项目的档案。对项目完成优秀的社会组织,应当在下一年度优先资助。

第三十一条开展项目工作或项目工作成果,应当说明得到基金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项目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主要用于宣传干预材料、人员、办公、交通等经费,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用途之外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对出现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挪用资金、不按期报送有关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等问题,基金办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规定要求限期整改。不符合整改要求的,基金办应当终止项目执行,并收回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执行基金资助项目的培育基地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所签订委托协议内容使用资金,指派专兼职财务人员负责资金管理;项目完成后如有资金结余,应当上缴基金办。

第三十四条基金办应当将结余资金和收回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项目资助经费。

第三十五条基金办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资金的安全性、合规性和绩效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基金委委员、基金办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评审保密规定。基金委委员、基金办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如与申请组织和项目负责人、参与人的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时,应当回避。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

第三十七条基金办应当对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记录,建立评审专家、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信用档案。

第三十八条项目申请组织、负责人、参与人在实施项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基金办应当督促其限期改正,并暂缓拨付资助经费;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有违法情节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交基金资助项目进展报告和完工材料的;

(三)提交虚假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四)侵占、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第三十九条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基金办应当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聘其为评审专家。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评审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信息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条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织对本地基金资助项目进行督导检查,查看项目实施的原始记录,审核资金使用情况,通报督导情况。

基金办可根据需要,对社会组织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也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按规定纠正和处理。

第四十一条基金办应当建立基金资助项目成果管理信息系统,对防治效果进行评价,并将项目取得的成果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按照规定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项目申请、评审、实施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基金办应当公布举报电话、通讯地址,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基金委委员、基金办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项目申请、评审有关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四十四条基金依法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基金办管理费用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6.5%,主要用于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办公支出以及评审、管理、督导等工作支出。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包括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包括在民政部门备案或在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社区社会组织。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是指由省级民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和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其主要功能是培育具有创新性的、有发展潜力的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社区社会组织,为其提供代管资金、专业指导、能力建设、登记协助等方面帮助。

病案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篇5

一、事业发展

(一)、经济效益:

1、年度经济目标完成情况

2、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争取项目资金

我院各项事业的飞速发展得到了省卫生厅的高度重视,为我院配置国家农村巡回医疗车一辆.其中,随车配置的医疗设备价值高达70余万元。同时,我院开展与省内高等医药院校的横向联系,得到了xx医院的大力支持,该院为我院捐赠了价值101万元的医疗设备;xx卫生职业学校争取到省卫生厅培训项目资金11万元,为院校的发展壮大和本地区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了有益的贡献。

3.完善投入,促进发展

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今年,我院加强了设备投入,其中,包括由省招标局招标完成的价值348万元的c臂和dr已经安装完成,投入了使用。全年,共投资约500余万元,购进设备计30台件,有力的满足了临床的需要,使老百姓不用到xx就能够做到一些大型检查。

(二)、社会效益:

今年,我院门诊住院病员的社会满意度自查为95.6%,较上年又有提高,进一步树立医院的良好公众形象。

我院还积极派人参加科技四下乡、计生三结合和向林强同志学习活动,由院长亲自带队,组织医务人员下乡义诊五次,到xx为当地老百姓免费诊治、咨询,向困难群众赠送药品及钱物,受到社会好评。

(三)、班子建设

1、加强班子建设,争创四好班子。一年来,医院领导班子按照中省市县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在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做到领导重视、目标明确、重在落实,严格实行一岗三责,进一步推动了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朝着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方向健康发展。医院党政都交换了新鲜血液,三名年富力强,思想、业务素质过硬的同志被选入领导班子。医院党政工坚持每周联席会议制度。至少每月一次中心组学习,中心组学习扩大到全院中层以上干部,严格实行一岗三责。医院积极整改,于9月上旬复评市级最佳文明单位成功。

2、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院务公开。对干部选拔任用,重大工程专项建设,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按照议事规则进行集体讨论决定。在干部选拔任用、技术职称晋级,发展新党员等方面,都做到了事前公示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同时,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经常性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做好信访调查工作,抓好投诉处理,及时查办违纪事件。向就诊病人发放行风问卷调查表,广泛征求病人对医院医德医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医疗业务经营与持续管理

1、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建立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

为了强化医疗质量管理,我们建立健全了院、科两级质量管理组织,成立了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委员会、输血管理委员会和病案管理委员会,形成了院长、业务副院长、职能部门、大内外科、临床科室质量管理小组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各司其职,各行其责,齐抓共管。医院制定并贯彻落实了持续医疗质量评估、监督和整改的制度。实行了医疗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在今年全省组织的医院管理年活动中复评合格。

2、严格执行实行药品网上采购,设备设施招投标采购制度。在设备采购、工程建设方面,无论是大到数百万元的大项目,还是只有几千元的小工程,均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并邀请相关职能科室及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参与,引进监督机制,使之一切都在众人的目光下进行阳光操作。此外,药品、器械均采用这种方式进行招标购置,对引进新药品种还必须经过院药事管理委员会通过。通过这些办法,让利于患者700余万元。透明度增加了,群众明白了,意见少了,各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3、严格执行各项收费政策和财经纪律。我院坚持财务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一切财务收支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进一步规范了经济活动决策机制和程序,实行重大经济事项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重大项目集体讨论,交由职代会审查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分清层次,责任到人。加强了财务收支管理,杜绝了小金库,强化了统一管理,严格实行成本核算,降低了治疗运行成本。加强了药品、材料、设备等物质的管理,严格实行成本核算制度,想方设法堵塞漏洞,努力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和药品材料消耗。完善以工作量计酬的分配方案,实行按劳分配,打破平均、兼顾公平的结构工资分配制度。

为确保病员利益,我们严格按照《xx市医疗服务价格(试行)》进行收费,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计算机网络管理,有效地杜绝了各种不合理收费现象。在医院的醒目位置公示了常见医疗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为病员免费提供医疗费用查询服务;实施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主动接受社会和病员对医疗费用的监督,减少了医疗收费投诉。严格临床合理用药相关规定,规范用药行为,有效地缓解了群众看病贵的问题。

同时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定期开展拉网式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进一步完善价格公示、查询及住院病员费用一日清单制,主动接受社会和病员监督。据市卫生局半年情况通报,我院病员的人均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居全市最低。

4、建立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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