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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收集3篇)

时间: 2024-08-25 栏目:办公范文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范文篇1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思考

[中图分类号]G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6-0073-01

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工作的进行,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名词的认知程度已经越来越高,但是这些认识大多停留在表面层次,事实上,它具有自己的内涵和特点以及保护它应该遵循的原则。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及分类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文化遗产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类。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又被称之为无形文化遗产,最早提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组织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正概念是什么呢?在联合国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明确的回答。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指的是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另外公约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分类,主要包括:1.通过口头流传和表述,这其中包括了用来传播的交流语言;2.各种各样的肢体表演的艺术;3.不同民族的各种风俗习惯、节日礼仪等;4.通过实践总结出的各种知识,包括自然界和宇宙;5.通过各种活动总结得到的手工艺技能等。而在我国,又在原有公约的基础上,补充上了“文化空间”的概念。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

在学术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的研究,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意见和理论,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及分类的理解,总结出其具有的以下几个典型的特点。

(一)本土性。所谓的本土指的是生存的空间、根基。从本质上说,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是从某一特定空间外传入的,而是在这一空间地域内土生土长的,具有这一地域特点的。它的产生受到该地区历史环境的影响,是本地区人们通过长时间的生活习惯形成的,并世世代代传承下来的。不同民族、不同地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是不同的,就算是同一民族、不同地域也可能产生不同。

(二)民族性。人的生存与活动都是一种以历史为前提的实践方式,不同民族人的生存方式与实践活动都有着各自的差异,所产生的结果也必然带有一定的民族差异。所以作为不同民族创造而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很强的时间和地域的文化差异,即鲜明的民族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特点。

(三)整体性。这一点是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在结构来说的,任何一种文化遗产都包含历史环境、传承载体和精神内涵这三个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三者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缺少任何一种都无法称之为文化遗产,同样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不例外。特定的历史环境、传承载体和精神内质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相互作用形成统一的文化整体,从而产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所必须遵循的规律,也是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时所必须注意的。

(四)传承性。相比较于传统的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正在,而且以后还会继续传承下去的文化遗产,它在特定的群体、时间、地域依然具有相当旺盛的生命力。而这些是物质文化遗产所不具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依然在群体中传承并且不断改变着,这里的改变是基于特定的文化主体的前提下,原有的内在精神是不会发生改变的。比如说传承中的民族语言、歌曲、舞蹈等。

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要遵循的原则

人们已经越来越意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但是如何保护才能达到较好的实际效果呢?通常情况下为了很好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生命原则。作为一种人类精神创造的结晶,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自己旺盛的生命力,这一生命力的存在包含很多条件的存在。所以如果想要不断维持增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就必须通过调研等手段,寻找到这一生命的存在根本,把握其精神灵魂。即贯穿其中由特定民族精神(心理)凝铸的核心价值观,从而在源头和根本上准确认识,精心保护。

(二)创新原则。从逻辑上说,这是第一项原则的必然延伸。既然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生命存在,它就不可避免地在与自然、社会、历史的互动中不断发生变异。这种变异,有正负两个方向:其负向为畸变――走向扭曲变形,导致自身基因谱系的损伤以至断裂;其正向便是创新――它是非物质文化自身生命在面对新的生存环境时,吐故纳新,顺应同化,自我调节变革的结果。这种积极创新,促使保护对象得以应时而变,推陈出新,生生不息。

(三)整体原则。有两重意思:一是生态整体――这是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性特征决定的。二是文化整体。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她所创造的非物质文化,是多种多样、丰富多彩的,虽然在具体内涵、形式、功能上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是该民族精神情感的衍生物,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是同源共生、声气相通的文化共同体。我们所要保护的,正是这样一个文化整体。

总之,如果保护工程能在这样的原则下进行,可以肯定,保护力度越大,就越有益于对象生命力的恢复与发扬,同时避免新的破坏,真正实现“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1]余悦.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十年回顾与理性思考.江西社会科学,2010(9).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范文篇2

—家乡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情况调查报告

历史留下了许多的东西,非物质文化就是祖辈们留给后代的文化遗产。近年来新兴的潮流众多,你可曾听说“非物质文化遗产节?”。我的家乡在美丽的鱼米之乡宁波。正所谓行千里、致广大,宁波有着与其他地方不同的文化气息。宁波每年都要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嘉年华”,有很多非遗项目汇聚于天一广场,我们可以在这里享受美食、表演、手工艺品展示、趣味互动等文化盛宴。宁波本身就是一个多文化交融的地方,有河姆渡文化遗址,保国寺,天一阁,上林湖越窑遗址等。

2023年是我国脱贫攻坚战略收官之年,宁波市多次举办非遗扶贫专题展区,多次集中展示河姆渡文化遗址,还有著名的越剧。2006年被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梁平癞子锣鼓是流传于梁平区及周边地区的一种民间打击乐,以“十八癞子”锣鼓引子为基础,经做百年的发展演变,现已成为民间节日庆典的音乐形式。。我最喜欢的梁平竹帘起源于宋代,迄今已有1000多年历史。它是以竹丝为主要原料编织并画上精美图画的民间工艺美术品,多次作为国家领导人出访外国,馈赠外国首脑和国际友人的高级礼品,被誉为“天下第一帘”。2007年被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粱平木版年画属于木制水印年画,是梁平区为庆贺年节商印制的一种民间艺术品,距今已有300多年历史,与四川的绵竹年画、夹江年画并称“西南三大年画”。2006年被列入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

物质文化遗产(Materialculturalheritage),又称“有形文化遗产”,即传统意义上的“文化遗产”。国务院在2005年发出《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以来,文化遗产的抢救与保护,在当代中国形成了高潮,并已取得丰硕成果。我们重庆具有丰富的历史文物、历史建筑、人类文化遗址等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迄今为止,世界遗产委员会现后将中国申报的41项遗产项目列入《世界遗产名录》。重庆市有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各1处;重庆大足石刻、中国南方喀斯特(重庆武隆)。

在四川青城山-都江堰一带有被誉为“世界水利文化的鼻祖”,是由秦国蜀都太守李冰父子率众于公元前256年左右修建的,是全世界迄今为止,年代最久,唯一留存,以无坝引水为特征的宏大水利工程。凡为工业活动所造成建筑于结构所处城镇与景观,以及所有其他物质和非物质表现,均具备至关重要的意义。“工业遗产包括具有历史、技术、社会、建筑或科学价值的工业文化遗迹,包括建筑和机械、厂房、生产作坊和工厂、矿场及加工提炼遗址,仓库货栈、生产、转移使用的场所,交通运输等重要设施,以及用于举主、宗教崇拜或教育等和工业相关的社会活动场所。重庆的工业遗产资源由森昌泰和森昌正火柴厂、重庆中国兴业公司,重钢大渡口老区等。

当然农业是我们人民群众的口粮,为了保护和支援世界农业文化遗产系统,2002年联合国粮农组织发起了一项旨在保护具有全球重要意义的传统农业系统项目-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重庆种植榨菜的历史悠久,很多村庄都保存由涪陵榨菜传统农业系统。

宁波目前存在“中美合作所“集中营旧址,北山摩崖造像、湖广会馆、杨氏民宅等。我国的历史非常悠久,拥有许多文化遗产的地方往往市历史文化名城,这些城市也是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或者是近代革命运动和发生重大历史事件的重要城市,在这些历史文化名称的地面和地下,保存了大量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光荣的革命传统与光辉灿烂的文化,但是现在需要重视这些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比如可以建立一些具有历史民族特色的旅游小镇,开展保护文化遗产的活动节等。国家文物局先后批准由中国文化报社联合中国文物报社举办了中国历史文化名街评选,参照历史要素、文化要素、保存状况、经济文化活力、社会知名度和保护与管理等六大标准。

首先是实施了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双重保护。之前有学习吸收日本和韩国的经验,借鉴“无形财”等提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10月17日,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打开全球非物质遗产保护的序幕。

目前来看我国逐步建立起国家和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一窜名录体系的登陆制度。客观上来看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有些传统特产、包含有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两者的共同载体,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涪陵榨菜历经百年沧桑,现已形成涪陵区乃至重庆市农村经济中产销规模最大、品牌知名度最高、辐射带动能力最强的传统支柱产业、优势产业,因此“涪陵榨菜”就是工农业品牌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涪陵榨菜传统制作技艺为部级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涪陵插在老作坊,涪陵榨菜传统农业系统、涪陵榨菜生产历史名镇名村等是物质文化遗产,总之,对重庆文化遗产资源、应该实施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双重保护。

开展世界(物质)文化遗产是重庆大足石刻的生态旅游保护性开发的重要体现。大足石刻是唐朝末年、宋朝初期的宗教摩登石刻,以佛教题材为主,尤以两个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北山摩崖造像、宝顶山摩崖造像最为著名,是中国著名的古代石刻艺术。该世界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理应遵循承载力控制原则,原生态原则,各民族参与原则、环境教育原则、依法开发原则、资源和知识有价原则,情节生产与低碳原则,技术培训原则等8大原则,实现生态旅游保护性开发。

可以申报涪陵榨菜作为传统农业系统的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试点,很多村庄保存有涪陵榨菜的传统农业系统,就可以申报涪陵榨菜传统农业系统的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

当然,也要加强工农业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这一项目是国内外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薄弱环节。重庆历史悠久,工农业文化遗产资源丰富,应该加强收集与整理该市农业物质文化遗产,并以工农业遗产为主题,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全国文物保护单位,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等。

实现物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保护的和谐,重庆目前存在丰富的自然遗产资源,在各种自然遗产保护区对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都应本着“天人合一”的思想,实现物质文化遗产与自然遗产的保护和谐。

加强渝东南少数民族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尤其是黔江区、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秀山土家族组苗族自治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武隆县等。重庆具有丰富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应加强我们少数民族历史文物、历史建筑、文化遗址、民族村镇街,民族传统农业系统等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范文篇3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自治区;立法;保护;完善

【作者】陈文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武汉,430060

【中图分类号】G1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4X(2013)01-0195-005

广西是一个拥有11个世居少数民族的自治区,每个民族都有着十分丰富、独特并且区别于其他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这些内容概括起来有:神话、史诗、歌谣、音乐、舞蹈、戏曲、曲艺、剪纸、绘画、雕刻、刺绣、印染等各种艺术、技艺及礼仪、节庆和体育竞技活动种类。如何保护好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防止其被全球性商业文化冲击而逐渐衰落乃至灭亡,是关系到自治区存续法理基础的重大研究课题。相比其他省市,作为享有自治区立法权限的广西,如何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如何逐步建立起科学的、完备的、有广西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工作现状

2005年广西曾制定过一个《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该条例共6章40条,内容包括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范围、主体、保护的方式、法律责任等,是一部体例完整、逻辑严密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的实施使广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正式纳入了法制轨道。正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的实施和指导下,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出现了新的态势,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成功举办了“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桂林山水旅游文化节”、“河池铜鼓山歌艺术节”、“柳州奇石文化节”等一系列大型的民族文艺活动;还因此影响和带动了一批民间融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典型:如灵川县江头村群众自办的“博物馆”、靖西县的“绣球村”、阳朔县高田镇的“民间雕刻”和福利镇的“画扇”、融水县的苗族芦笙队等等。

由于各项基础工作的顺利推进,普查工作现已基本完成。收集到资源线索133290条,重点普查项目超过4500项,出版普查成果汇编450册。文字记录6745,09万字,拍摄照片72980张,录音1440.63小时,摄像5150小时,收集实物3296件。名录体制基本形成。截至2011年,共有37个项目列入部级名录,193个项目列入自治区级名录,730个项目列入市级名录,5627个项目列入县级名录,部级传承人16人,自治区传承人240人。

此外,还推进了如下工作:1,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忆工程。通过文字以及摄影、摄像、录音等影视记录,开展记忆工作。截止2011年已完成3项。2,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工程。一是建设具有生产、传习、展示、销售等综合功能的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二是建设具有保护、传承、展示、宣传等功能的传承示范基地。推行“五个有”标准建设传承示范性基地:有一个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或师资队伍,有一个固定的传承活动场所和展示舞台(小广场);有一个包括文字、图片、实物等内容的宣传长廊;有一个规范可行的传承计划和管理制度;有一个学艺的传承群体。三是评选、命名一批青少年传承教育基地。截止2011年已建成一个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18个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示范基地、6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3,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工程。继续完成好37个部级名录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丛书》编撰工作,争取按计划完成全部丛书的出版任务;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报告》编撰资料的前期收集整理出版工作。4,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工程。截至2011年,已建立自治区级铜鼓文化(河池)、壮族文化(百色)生态保护实验区,在建的有瑶族文化(金秀)、侗族文化(三江)生态保护实验区。

二、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律法规,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的规范作用。”在法治社会,法律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在社会治理中享有至高无上地位。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归根到底是由立法上的缺失而导致的,这些问题只能通过加强和完善立法来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性质与一般立法不同,由于各个利益主体都在行使自己的权利、诉权,这样就会引发各种利益和利害关系的冲突,所以一般立法的目的旨在平衡各种利益和利害的关系。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主要目的并非平衡各种利益关系,而是要明确一种保护的责任和制度。如果立法中不把这种保护责任和制度细化,明确到具体的机构和个人,则立法将被大打折扣。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实施过程中,既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同时也暴露了不少存在的问题,这些都需要在修订完善相关立法的过程中加以改变和调整。

(一)认识不到位

1各级领导干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当下,不少领导干部不能充分理解科学发展观的含义,无法深层次地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所具有的价值,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以为然。主要原因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没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成效纳入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中。

2社会大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社会大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发展的土壤和源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有坚实的群众基础。但是,由于商品社会充斥着急功近利和浮躁无知的氛围,使得社会大众对民族文化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究其原因,这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媒体义务宣传责任有关,比起兄弟省区市,广西在宣传报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面存在着差距。

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也没有规定表彰制度和“逐步建立信息查询系统”,影响公众了解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投入不到位

2011年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工作经费300万元,2012年又安排了350万元,这些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来说只是杯水车薪,远远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致使部分县(市、区)的专项经费短缺问题十分严重。此外,目前经费的拨付方式不利于专项经费的有效使用,特别是在广西这样经济不发达省区,专项资金往往由于当地财政困难被统筹或部分统筹使用,文化部门为“顾全大局”只好默认当地政府的做法。

究其原因,《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对主管部门的职责规定不够具体,过于笼统,没有规定经费管理部门,也没有涉及经费的具体运用以及设立专项拨款制度,留下了立法上的空白。

(三)人才不到位

据各市县的普遍反映,制约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最大因素是人才太缺乏,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不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涉及到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存在于民风民俗、历史传承和现代生活之中,无声无息,让人看不见、摸不着。这个特点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有较高的门槛,需要一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才队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新的课题,现有的体制和工作机制难于适应保护工作的需要。

主要原因是:1,现有人员文化素质相对较低;2,学科设置人才培养与现有保护形势不适应;3,没有发挥专业人才的作用;4,国家和自治区对项目分类保护的有效规范还没有形成;5,由于“”、应试教育等各种历史和现实因素的交叉影响,社会民众已经被固化成为单一面孔,社会已经没有留下太多可供多样性传统文化生长选择的空间,而民间艺人似乎将要变成一个历史名词。只有当前社会中还存在着普遍的关注和热爱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才能成为一种潮流和趋势,才能为该项工作提供足够的人力资源。

(四)政府责任不到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没有凸显“政府主导”的基本原则,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政府的责任,减弱了保护的力度。目前,广西绝大部分保护单位尚没有专门从事保护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编制。除南宁市文广新局新设立有非遗科外,其它市、县、区的保护工作机构还在维持原有的工作格局,由原社会文化科或文化馆负责兼顾,在人员经费不增长的情况下,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这使得保护工作任务不清、责任不明,加上社文工作任务重,只能见子打子,疲于应付。究其原因,主要是受国家机构编制改革、压缩的大环境影响,加上文化部也没有明文要求设立机构,全国多数省区都各自为政,地方要成立新的机构和增加编制难度很大。

三、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的几点建议

由于立法的原因,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体制和机制上,目前还存在许多缺失和漏洞,这就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不能按总体目标、总体规划协调统一和有序地进行。令人欣喜的是,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和自治区民委、自治区文化厅等有关部门已经启动《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修订工作,这些问题都有望得到解决。

广西应该利用自治区的立法权限,尽快修订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一)坚持以宪法精神为指导

为了保障我国法律体系的统一以及立法的科学性,国家所有立法工作必须坚持宪法至上的立法原则,落实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宪法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立法工作应体现民主、、人权保障、法治和有限政府的价值追求,才能取得合宪性、合法性的基础。《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这使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语言和风俗习惯等的保护和尊重有了具体的规范。《宪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这一条款是国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高法律依据,是国家必须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义务的认定,是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的最高指导。《宪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这是宪法对公民文化权、少数民族文化权、发展权等基本权利的宣示,以此来约束和规范国家公共权力,“其结果是获取公共利益”。非物质文化是文化的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是一种文化权,这一权利在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是的应有之义。

(二)明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开发利用原则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好的保护就是合理开发利用,让非物质文化遗产重新焕发生命力。让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开发利用将会使“输血”变为“造血”,变“被动保护”为“主动保护”,而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提升为地方文化产业优势,打造成地方的文化名片,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地传承发展,则是为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了新的贡献。

凡到广西桂林旅游的中外人士,必定要到阳朔观看山水实景剧场《印象·刘三姐》。该剧涉及的广西部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刘三姐歌谣、侗族大歌、采茶戏、瑶族服饰、侗族木构建筑营造等,该剧实现了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成功转化为极具市场价值的商业产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开发利用的典型案例。当然,在现实中确也出现了某些乱象,有的歪曲、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意,故意使用民族文化中的禁忌内容哗众取宠;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丧失了尊严,沦为商业的“奴隶”,损害了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整体性,违背了立法者的本意。

广西在立法中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开发利用的方式予以明确规定。贯彻“保护为主、预防为先、合理利用、继承和发展”的方针,利用、继承和发展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必须强调合法性的原则。

(三)明确差别保护的原则

何谓平等?平等不是不加区分的一视同仁,而是在尊重个体差异的基础上,让每个个体得到它应得的部分。广西是多民族聚居区,丰富的少数民族构成,必然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壮族的嘹歌、布洛陀、刘三姐歌谣、那坡壮族民歌、壮剧、壮锦、铜鼓,瑶族的长鼓、盘王节,侗族的大歌、风雨桥,京族的哈节等。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很不一致,不同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处的状况也各不相同,有的面临着生死考验、处在消亡的边缘,有的发展势头强劲、风景这边独好。广西还处在经济不甚发达的阶段,各项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在僧多粥少、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果我们在保护这些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中,胡子眉毛一把抓,没有紧扣重点和中心工作,就必然是广种薄收、难见成效。解决这个难题的出路就是实事求是,在不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确立差别保护的原则。对特有的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给予特别关注,在立法中应当采取特别对待,特别保护的方式。对一般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给予一般关注,在立法中采取一般对待和保护的方式。

(四)加强对传承人的权利保障

子曰:“文王既没,文不在兹乎?天之将丧斯文也,后死者不得与于斯文也;天之未丧斯文也,匡人其如予何?”孔子作为礼乐文化的传承人,是礼乐文化能否继承发扬下去的关键。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同样应该重视传承人和传承制度的建立。所谓的传承人制度是指,为了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扬,国家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地位,并给予财政支持和明确其职责的法律制度。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当中的作用再怎么强调都不过分。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灵魂和载体,只要抓住保护传承人这个关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才能纲举目张。

正是立法的粗糙,才导致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现实生存状况陷入到难堪的窘境。当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出现生存危机时,由于法律规定太过笼统,没有对传承人进行物质保障的具体措施和步骤,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传承成为一句空话。建议广西在立法中对传承人的确立方式、物质保障、生活保障、权利范围、传承的具体人数和方式作出具体的规定,切实将传承人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传承人的认定与选拔也应制定操作规范,建立传承人动态信息报告制度,执行奖励和退出机制,借鉴日本和韩国的“人间国宝”制度,建立评优表彰扶助激励机制。

(五)落实政府主导的原则

从2000年起,各级政府文化管理部门机构职责都普遍增加了“归口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这一工作职能。然而,各地政府对基础保护工作投入仍然普遍不足。建议在立法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以真正落实政府主导的原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离不开政府层面的支持,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便是资金的支持。缺少必要的保护资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就会成为空话。立法中应该明确各级政府资金投入的责任,明确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经费纳入到财政预算中,并随当地财政收入成正比例增长。各少数民族地区,政府机构应该建立本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从而确立利益分配机制的基础。该基金由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保护协会负责管理,同时,在自治区层面改革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加强监督机制,发,挥经费使用的最大效益。

(六)明确宣传教育的责任

广西应该通过立法上的先行先试,规定新闻媒体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义务宣传的责任,利用新闻媒体的力量,使得人们能够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同时在自治区层面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工作,解决各地进校园工作零敲碎打的局面,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不同阶段的教育内容之中,培养学生的非物质文化保护意识,将传承工作前置,破解传承难题。同时,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建设工作写入立法,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保护、宣传和弘扬构建平台。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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