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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法律论文(收集5篇)

时间: 2024-09-04 栏目:办公范文

国外法律论文篇1

一、专业代码、名称

专业代码:030101

专业名称:法学(Law)

二、所属一级学科

代码:0301

名称:法学

三、培养目标

法学本科教育要培养系统掌握当代中国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具备法律事务所需要的基本法律技能,能够正确理解和把握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具有较强法律意识,能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尤其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四、培养要求

本专业学生主要掌握法学的基本知识,具备法律职业的基本素养,受到良好的法学思维和法律事务技能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处理法律事务的基本能力。

毕业生应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掌握法学各分支学科的基本理论和知识。

2、了解法学的理论前沿和法制建设的趋势。

3、掌握并能够熟练运用法学分析方法和技术。

4、正确解读我国现行法律和党的现行政策。

5、具备法律事务所需要的良好语言表达和表述能力。

6、具有较强的正确运用法律知识认识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7、具有与本专业相适应的文学、历史、社会学等知识。

8、具有法律职业所需要的良好职业道德修养。

9、具备一定的科学研究能力。

五、主要(核心)课程

本专业课程主要包括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民法学、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劳动法学等。

六、主要实践教学环节

毕业实习、法律咨询、专业讨论和辩论、参与法律援助、社会调查、模拟审判、法律诊所教育等。

七、学制和毕业最低学分要求

学制:四年(实行3—6年弹性学制)。学分要求:最低学分152学分。八、毕业条件

须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包括各实践环节(公益劳动、军训、社会调查与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考核合格;须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取得相应成绩;须参加全国计算机一级水平(或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五级水平)考试并取得证书;普通话达到二级乙等水平;体育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九、学位授予

经审核,符合《青海民族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条件者,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十、学分计算

1、课堂教学。普通理论教学(含实验教学)课程18学时计1学分;公共外语课程24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计算机上机课36学时计1学分。课时换算为学分时,四舍五入,小数点后不保留数字。

2、实践环节。以教学周数为基数,原则上每周计1个学分。

3、课外学分:(1)阅读专业书籍20本计1分。(2)听学术讲座20次(不限法学院组织的)计1分。(3)社会调研2次并写出两份调研报告计1分。(4)《学生课外学分登记册》中课外学分登记要求核算记载的其他计1分。

十一、学分(学时)构成

1、总学分、课堂教学总学时构成

课堂教学学分(学时)实践环节学分课外

学分总学分课堂教学

总学时

理论教学学分(学时)实验教学学分(学时)

学分学时学分学时

13224961641522496

2、课堂教学学分构成

必修课学分选修课学分

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限选课任意选修课

专业任选课公共任选课

4157141010

十二、课程设置流程图

十三、教学计划表

课程

类别课程名称学分课内学时周学时分配

学时讲授学时课内实践学时实验(上机)学时设计学时第一

学年第二

学年第三

学年第四

学年备注

12345678

14周18周18周18周18周18周18周随机

学必

程公

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15642143+1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3+17254183+1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3+1725418

3+1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2+1543618

2+1

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228282

就业指导11818

1

英语112722724444

计算机基础492464642

体育41361362222

普通话训练23636

2

大学语文2/036/036/0

2

二选一

写作2/036/036/0

2

军事理论114141

公共基础课程合计418867906846

专业课程法理学456

4

宪法学342

3

中国法制史354

3

刑法学7126

43

民法学7126

43

刑事诉讼法学354

3

民事诉讼法学354

3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354

3

国际法354

3

国际私法354

3

国际经济法354

3

劳动法学354

3

环境与资源法学354

3

知识产权法学354

3

经济法学354

3

商法354

3

必修课程合计57998

课程

类别课程名称学分课内学时周学时分配

学时讲授学时课内实践学时实验(上机)学时设计学时第一

学年第二

学年第三

学年第四

学年备注

12345678

14周18周18周18周18周18周18周随机

课堂教学选修课程专业限选课程法律文书2362

2学生在所列科目中选修14学分即7门课

犯罪学2362

2

房地产法2362

2

婚姻法2362

2

物权法2362

2

合同法2362

2

外国法制史23611

2

西方法律思想史23611

2

金融法2362

2

证据学236

2

专业限选课程合计14252

专业任选课程犯罪心理学236

2学生在所列科目中选修10学分即5门课

中国法律思想史236

2

刑事法律诊所236

2

民事法律诊所236

2

公司法236

2

证券法236

2

税法236

2

法文化236

2

民族法学236

2

法律职业道德236

2

监狱学236

2

侵权行为法236

2

外国刑诉236

2

专业任选课程合计10180

全校公共任选课程合计10180

√√√√√√见全校公共任选课一览表

选修课程合计34612

课堂教学总学分(学时)合计132

实践环节军事训练22周

毕业实习66周

毕业论文(设计)66周

公益劳动2

√√√√√√√√

实践教学合计16

课外学分4

√√√√√√√√

总合计152

备注:实验教学学分(学时)计入课堂教学学分(学时),但在计算实践教学学分(学时)占总学分(学时)的比例时,其学分(学时)作为实践教学学分(学时)计算。

十四、法学专业必读及推荐阅读书目

(一)刑法、刑事诉讼法应读书

序号书名著者出版社版本

1刑法适用总论陈兴良法律2001

2刑法的启蒙陈兴良法律2003

3外因刑法纲要张明楷清华大学2002

4刑法的精神与范畴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2003

5论犯罪与刑罚(意)贝卡利亚中国方正2004

6犯罪通论马克昌武汉大学2002

7环境刑法学付立忠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8刑法肄言高铭喧法律出版社2004

9刑法哲学道格拉斯N•胡萨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10腐败控制论陈卫东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11刑事诉讼原理与改革谭世贵法律出版社2002

12刑事诉讼:控、辨、审三人谈张年姜伟田文昌法律出版社2001

13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陈瑞华中国人大出版社2000

1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杨宇冠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15沉默权制度研究张长永法律出版社2001

16变革社会的程序正义——语境中的中国刑事司法改革万毅中国方正2004

17刑事证据制度理论沈德咏法律2002

18司法公正观念源流高其才肖建国胡玉鸿人民法院2003

19中外司法制度比较陈业宏唐鸣商务印书馆2000

20西方五国司法通论方立新人民法院2000

(二)民商法应读书

序号书名著者出版社版本

1商法基本问题研究赵万一法律2002

2商法基本问题研究徐卫东法律2002

3商法研究徐学鹿人民法院2000-2001

4商事法论集王保树法律1997-2002

5商事法专题研究文库王保树法律

6商法的改革与变动的经济法王保树法律

7商事人格权论程合江中国人民大学2002

8公司法原理刘连煜中国政法大学2002

9公司治理结构:法律与实践倪建林法律2001

10公司法:理论、结构和与运作(加)柴芬斯法律2001

11票据权利研究赵威法律1997

12中国票据法理论与实务周天林、沈联合中信

13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监管齐斌法律2000

14中国证券监管与立法郭锋法律2000

15中国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研究付启林法律2000

16中国国际私法黄进法律1998

17国际私法之理论与实际卢峻中国政法大学1998

18诉讼法论丛陈光中法律

19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曾宪义中国人民大学2000

20房地产纠纷典型案例评述陈华杰人民法院2004

21房地产法典型判例研究房绍坤、王莉萍人民法院2003

22商标权及其私益之扩张崔立红山东人民2003

23版权侵权认定孟祥娟法律2001

24海商法案例评析徐兆宏、朱有林汉语大词典2003

25海商提单法刑海宝法律1999

26民法总论龙卫球中国法制2002

27中国物权法研究(上下)梁慧星法律1998

28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日)我妻荣中国大百科全书

29物权法(德)曼弗雷德•沃尔夫法律2002

30债法原理(一、二、三、四)王泽鉴中国政法大学01-02

31劳动和社会保障仲裁与诉讼王先林、李坤刚法律2002

32劳动侵权与赔偿全海洋、王海英青岛海洋大学2000

(三)经济法应读书

序号书名著者出版社版本

1香港合同法何美欢北京大学1995

2合同法分则制度研究易军、宁红丽人民法院2003

3合同纠纷的预防与解决王宝发法律2002

4新合同法原理郭明瑞、房绍坤中国人民大学2000

5英国合同法何宝玉中国政法大学1999

6科兵论合同(上下)(美)A•L•科兵中国大百科全书1998

7欧洲合同法(德)海因•克次法律2001

8格式合同研究杜军群众2001

9合同法新论•总则王利明、崔建远中国政法大学2000

10合同法要义隋彭生中国政法大学2003

11国际经济法论何力上海人民2002

12WTO法律的国内适用孔祥俊人民法院2002

13国际贸易法文选(英)施米托夫中国大百科全书1993

14国际货物买卖杨良宜中国政法大学1999

15最新国际货币金融法赵威人民法院2002

16国际货物多式运输法律问题研究贺万忠法律2002

17国际投资保护的国际法制刘笋法律2002

18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贸易纠纷案例评析朱榄叶法律2002

19国际服务贸易法律的多边化与中国对外服务贸易法制陶凯元法律2000

20信用证杨良宜中国政法大学1998

21市场法制论邱本中国检察2002

22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肖江平人民法院2002

23自由市场与社会正(美)凯斯•R•孙斯坦中政法大学2002

24探究经济和法互动的真谛史春际法律2002

25环境侵权法曹明德法律2000

26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规则(美)大卫•D•弗里德曼法律2004

27反垄断法原理孔祥俊中国法制2001

28环境法(日)原田尚彦法律1999

29竞争法研究王晓晔中国法制1999

30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与立法于安中国法制2001

31金融监管吴志攀中国政法大学2003

32金融全球化趋势下金融监管的法律问题贺小勇法律2002

33WTO与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研究马卫华中国人民大学2002

34美国银行法陈小敏等法律2000

35WTO与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完善研究周辉斌中国方正

36财政法新论杨萍等法律2000

37财税法论丛刘剑文法律2002

(四)法理、宪法学应读书

序号书名著者出版社版本

1比较宪法沈宗灵北京大学2001

2宪法监督论李忠社会科学文献2002

3现代宪法的逻辑基础莫纪宏法律2002

4宪法诉讼原论胡肖华法律2002

5比较宪法与行政法龚祥瑞法律2001

6中国行政法学新理念刘莘、马怀德中国方正2001

7论行政相对人方世荣中国政法大学2000

8行政权研究王学辉、宋玉波中国检察2002

9国家、公民与行政法董炯北京大学2003

10比较行政法张正钊、韩大元人民大学1999

11行政法的价值定位关保英中国政法大学2003

12中国走向行政法治探索应松年中国方正1998

13中国行政救济理论与实务林莉红武汉大学2003

14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徐晓光贵州民院2002

15民族法学评论吴大华华夏文化艺术2002

16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教程徐晓光华夏文化艺术2002

17民族法学讲座吴大华民族1997

18民族法学通论吴大华中国方正1997

19法人类学基础(日)汤浅道男等华夏文化艺术2001

20少数人权利的法理周勇社会科学文献2002

21民族区域自治法学赵秀玲华夏文化艺术1990

22法律文化理论刘作翔商务印书馆1999

23法哲学范畴研究张文显中国政法大学2001

24人权研究徐显明山东人民2001

25法律帝国德沃金中国大百科全书1996

国外法律论文篇2

目前,中俄两国政治、经济关系发展顺利。政治关系已由“互视为友好国家”、“建设性伙伴关系”发展到确立“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经济关系也由于两国政府采取了扩大政府间经贸合作规模等措施,正迎头赶上。今后若干年内把两国的贸易额提高到200亿美元的目标,正在逐步实现。随着中俄两国关系的发展,今后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人进入俄罗斯学习或旅游,也会有越来越多的中国法人到俄罗斯从事经贸活动。为了保证经贸合作的顺利开展,保证赴俄人员的身心健康,本文在总结1992-1993年中俄边贸和地贸大发展时期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向读者介绍外国人和外国法人在俄的法律地位。一、外国人在俄的法律地位(一)确认外国人地位的俄宪法和法律在俄罗斯,外国人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外国公民,是指不是俄罗斯联邦公民,但有证据证明自己拥有外国国籍的人。这里所说的证据,通常为持有的外国护照、签证,以及代替护照、签证的其他文件与机(车、船)票。无国籍人士,是指那些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拥有外国国籍,而在俄罗斯联邦永久性居住或短期逗留的人。1993年12月12日通过的俄现行宪法在第62条第3款保留了传统的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的制度。国民待遇制度,是指赋予外国人以与本国公民同样的法律制度。换句话说,在俄罗斯联邦,外国人和俄公民享有同样的权利,履行同样的义务。俄现行宪法确认的上述制度,尚需要制定外国人法律地位法把它具体化。但是,制定新的外国人法律地位法的问题,到目前为止还未提上俄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俄现行宪法第二编《最后规定和过渡性规定》宣布:“本宪法生效以前,在俄罗斯联邦领土上生效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其不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相抵触的部分继续适用”。按照这一规定,1981年6月24日苏联最高苏维埃通过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关于外国公民在苏联法律地位的法律》,在俄境内继续适用,一直到新的外国人法律地位法制定颁布.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确认了外国公民法律地位的一般原则,外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义务。还应当指出,俄现行宪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在俄罗斯联邦与俄罗斯联邦公民享有同样的权利和履行同样的义务。俄罗斯联邦的联邦法律和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这一条规定,在俄罗斯联邦,有权具体规定外国人在俄法律地位的,仅仅是俄罗斯联邦的联邦法律和俄罗斯签暑的国际条约。俄罗斯的89年联邦主体都无权制定和颁布有关外国人法律地位的法律。(二)外国人在俄法律地位的基本原则俄现行宪法和1981年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确认了外国公民在俄法律地位的基本原则。它们分别是:1、各种族和民族一律平等原则。俄现行宪法第19条第2款宣布:“国家保障人和公民不分性别、种族、民族、语言、出身、财产状况、职位、居住地点、宗教和思想信仰、社会联合组织属性和其他情况,一律平等”。此条中所说的“人和公民”,不仅包括俄公民,而且包括在俄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这就是说,俄罗斯联邦保障在俄的一切外国人,不分种族和民族,一律平等。需要指出的是,俄现行宪法第19条第2款未局限于宣布上述原则。它还具体规定,禁止根据社会、种族、民族、语言或宗教属性,以任何形式限制外国人的权利。2、男女平等原则。俄现行宪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男子和妇女在俄罗斯享有平等的权利和自由,享有实现权利和自由的平等条件。”此条文中所说的“男子和妇女”,并不仅指俄罗斯的男子和妇女,它还包括在俄罗斯的外国男子和妇女。所以,这一条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适用于在俄境内的一切外国人。需要指出的是,在俄罗斯,不承认对已婚妇女权利任何形式的限制。欧美有些国家的法律确认了丈夫对妻子的一些权利。例如,妻子不经丈夫同意不得出去工作,不得向法院告状,妻子无权支配自己的财产等。但这些国家的公民在俄罗斯逗留时,上述法律规范停止生效。还应当指出的是,男女平等原则在俄罗斯以外的其他独联体国家也适用。例如,夫妻双方共同支配他们共有的财产。1992-1993年边贸和地贸大发展时期,我国一些公民或者法人以工作人员个人的名义在独联体国家购置了房产。目前,边贸和地贸的规模有所缩小。部分公民办理出售房产的手续时,独联体国家房产部门往往让他们出示经其配偶所在地公证部门公证的、其配偶同意出售该房产的证明文件。对没有上述证明文件的,独联体国家有关房产部门拒绝办理出售房产的手续。3、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俄现行宪法第19条第1款规定:“所有人在法律和法庭面前一律平等”。此条款中所说的“所有人”,既包括俄公民,也包括外国人。1981年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也规定,外国公民,不分出身、社会和财产状况、种族和民族属性、性别、教育程序、语言、宗教信仰、工作种类和性质以及其他情况,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主要内容:一是平等地享有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与自由,平等地履行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二是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到平等保护,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也都依法予以追究;三是任何人都没有超越俄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按照俄宪法和法律的上述规定,所有在俄的外国人都平等地享有俄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都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违反俄宪法和法律,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俄现行刑法典第11条第1款规定:“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实施犯罪的人,应依照本法典承担刑事责任”.按照此条款和1960年俄刑法典相应条款的规定,所有在俄实施犯罪的外国人,都要依据俄刑法典规定承担刑事责任。1992-1993年边贸和地贸在发展时期,个别中国公民就因携带巨款(外汇)不申报闯俄罗斯海关,在俄被判刑并被没收款项。时至今日,还有个别国际公司的中国工作人员携带巨额外汇或有价证券、债券等,在出俄国境时逃避申报闯关,使本人以及国家或个人财产受到严重损失。又如,1992-1993年期间,一些中国公民进入俄国境(或独联体其他国家国境),在某城市民宅居住后,不按规定在3日或5日内到当地警察机关外国人登记处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有的公民甚至超过签证规定日期在独联体国家境内逗留。由于违犯了苏联行政违法法典的有关规定,而受到拘留、罚款等行政处分。再如,有的中国公民因违反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的有关规定,而被缩短在独联体国家逗留的期限。4、不要求互惠原则。俄现行宪法保留传统的赋予外国公民以国民待遇的制度。但它并没有要求外国也给予俄公民以本国国民待遇的制度。也就是说,俄现行宪法和1981年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都没有规定要求互惠的原则。但是,应当指出的是,如果某一国家政府歧视俄罗斯公民,那么俄政府会作出相应的反应。(三)外国人在俄的权利和义务1、外国人在俄的权利。1981年外国公民法律地位法把在俄的外国公民划分为两大类:在俄永久性居住的外国公民和在俄临时居住的外国公民。区别上述二种外国公民的标准,不是他们在俄居住的时间长短,而是他们在俄的目的和居住的性质。在俄永久性居住的外国公民在劳动、住房、教育、医疗帮助等方面和俄公民享有同等权利。所以,他们享有的权利和自由,较在俄临时居住者广泛得多。例如,他们可以在俄当工人、职员,也可以和俄公民一样从事其他劳动活动。他们享有休息权、健康保护权,享有养老金、救济金等各种社会保障权。他们享有受教育权,享用文化成果权和科学、文化、艺术创作权。他们享有使用住房权,拥有私人住房、其他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他们享有信仰自由,人身和住宅的不可侵犯权。他们可以和俄公民以及其他人结婚和离婚。他们还可以加入工会、合作社、股份公司,也可以加入科学、文化、体育等社会联合组织等。在俄永久性居住的无国籍人士享有上述类似权利。在俄临时居住的外国公民的法律地位,与在俄永久性居住的外国公民不同。但是,他们有权按照俄联邦法律规定的规则,进出俄罗斯联邦国境。这里所说的规则,主要是出入境制度的规则,特别是海关申报制度规则。应当指出的是,从1996年8月开始,俄海关根据外国人入境申报单申报的外汇数额(1万美元以上),征收1%的海关税.他们有权按照俄法律规定的程序,在俄学习、旅游以及从事经贸活动。对我们中国公民来说,特别要注意遵守俄法律规定的外国人登记制度的有关程序。在宾馆、正式招待所居住时,通常由宾馆、招待所登记手续。他们还有权按照俄法律规定的程序,在俄境内选择居住地点和迁移。但是,俄罗斯联邦有关部门可以以维护国家安全、维持社会秩序为理,限制外国公民的这一权利。除此之外,在俄临时居住的外国公民的人身、住宅、财产有不可侵犯权等。外国公民在俄领土上受俄法律管辖的同时,继续同本国保持法律联系。他们作为本国公民,享有一定的权利,履行一定的义务。所以,俄联邦法律对外国公民的权利作了为数不多的限制。例如,他们不享有只有俄公民才享有的一些权利。首先,外国公民在俄没有选举权。选举和被选入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权利,以及参加全民公决的权利,仅赋予俄公民。又如,他们不得从事只有俄公民才能从事的职业。其中,包括俄公证员、远洋海员、飞行员、法官、检察官等。外国人也不得在俄武装力量中服役。2、外国人在俄的义务。外国人,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在俄罗斯境内和俄公民享有同样的权利,也履行同样的义务。在这些义务中,最首要的就是遵守俄现行宪法和法律。他们在俄行使权利和自由时,不得损害俄罗斯联邦的利益,不得损害俄公民和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外国人在俄领土上实施了犯罪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和俄公民一样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3、对外交官适用的特殊规则。俄联邦法律对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交官、领事、外国军舰和飞机乘员规定了特殊规则。(四)外国人的政治避难权俄现行宪法规定,俄按照公认的国际法准则赋予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以政治避难权。它还规定,赋予外国人政治避难的权限,属于俄总统。1995年7月26日,俄总统叶利钦签署命令批准了《俄罗斯联邦总统准予政治避难程序条例》,以使上述宪法原则具体化。该条例规定了实现这一制度的基本条件,以及被准予政治避难的人在俄的地位。在俄罗斯,禁止把政治避难者以及从事了在俄不被认为(或不作为)是犯罪的行为的人,交给其他国家。二、外国法人在俄的法律地位(一)外国法人的概念目前,在俄联邦法律中,“外国法人”的概念尚未统一。例如,1995年10月13日批准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国家调整对外贸易活动法》第2条规定,“俄罗斯人”是指按照俄联邦法律建立的,在俄领土上有永久性居住地或主要居住地并被登记为“个体企业家”的人;“外国人”是指“法人和其他法律形式的组织,其民事责任能力由其创立地的外国法律所确定”。而货币法、银行法、税法等法律通常使用“侨民”和“非侨民”两词。例如,在货币调整和监督领域,“侨民”是指按照俄联邦法律建立的、在俄领土有居住地以及在俄境外有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法人;“非侨民”是指按照外国法律建立的、在俄境外有居住地的法人和按照外国法律建立的、在俄境外有驻在地、但不是法人的企业和组织以及非侨民的、位于俄境内的分支机构和办事处。综上所述,凡是按照外国法律,而不是按照俄联邦法律组建的,在俄境外有驻在地的人,都是外国人或外国法人。这里所说的外国法人的“驻在地”,通常是指外国法人的行政管理中心或首脑机关所在地。(二)外国法人的权利和义务在俄罗斯联邦,对外国法人也采用国民待遇原则,即给予外国法人以本国法人的同等待遇。但是,俄联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外国法人的一般权利。外国法人在俄领土上可以从事经济活动,签订契约。它们也可以按照俄联邦法律规定的法律组织形式,建立有俄法人和自然人,或有第三国法人和自然人参加的新的组织,或者建立自已独资的新的组织,开设和关闭代表处。它们还可以建立以外国法人名义进行外贸活动的分支机构,进行与上述法律行为相关的结算。它们可以从事保险、运输、财政信贷业务和其他业务。它们可以在法庭上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方发言,签署委托书并根据委托书活动。应当指出,通过在俄境内设立的代表处从事活动的外国法人,在某些方面比未在俄境内开设代表处或分支机构的外国法人享有优先权。例如,同外国法人代表处签署的租房合同的酬金,不用向税务局交税。因此,外国法人代表处支付的房租,低于未在俄设代表处或分支机构而在俄经商的外国法人。2、外贸活动领域的权利。在外贸活动领域,外国法人无需许可证可以从事各种业务。但是,它们必须保证根据合同运入俄境内的商品符合标准规格,符合商品证明书,符合商品安全和无毒性要求,并满足订货人对有关商品和劳务在运进和运出形式上的要求,提供在俄境内从事外贸活动的统计报表等。例如,按照1996年11月1日生效的、俄总统关于国家调整对外易货贸易活动第1209号令的规定,从事易货贸易活动的俄罗斯法人和外国法人都应当先办理易货交易登记证。这样一来,将商品、劳务、工作和智力成果运出俄国境的同时,必须有与运出货物同等价值的商品、劳务和工作成果运进俄海关境内,或者按照规定程序运出。货物所得的外汇进款记入俄指定银行账户。3、投资活动领域的权利。外国法人可以按照俄联邦法律规定的形式,在俄投资以便建立独资企业,或者向已经存在的俄企业投资,成立俄外合资企业。目前,在俄境内建立的外资投资企业中,有限股份公司或公司占绝大多数。按照1995年12月26日俄总统签署批准的《俄罗斯联邦股份公司法》的规定,外方投资的形式主要是注入财产,支付现金、有价证券、其他物品以及有金钱价值的财产权。在俄成立股份公司时,如果外方用财产支付股份,财产的金钱价值应当征得股份公司其他创始人的同意。如果外方以运进商品的形式往股份公司法定基金注入财产,运进的商品免交关税和税务局征收的税。这是外方最优惠的投资方式。应当指出,按照尚在生效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外国投资法的规定,外方的投资可以是各种财产和智力财富。但是,专利特许证、著作权的客体、电子计算机的程序等不得为在俄投资的形式。而按照许可证合同转交给公司的上述客体的专用权或非专用权,可以是在俄投资的形式。还应当指出,俄联邦法律(俄民法典、股份公司法)尚未对上述注入财产制度的各个环节作出规定。因此,俄最高法院和最高仲裁法院经常作出一些司法解释。例如,按照1996年7月1日俄最高法院全会的决议,在解决经济类公司与其创始人(参加人)之间发生的财产争议时,应坚持创始人(参加人)注入公司注定资本的实物财产,在所有权上属于公司的原则。公司一方创始人宣布退出公司时,无权拿走由其注入的实物资产。只有在经济类股份公司或公司的创立文件中明文宣布,该创始人转交法定资本的不是具体实物,而是一定财产的使用权时,其所有权才不属于公司。4、对外国法人权利的部分限制。俄联邦法律在一般情况下赋予外国法人以国民待遇。但在某些情况下,剥夺了外国法人的国民待遇。这主要表现在对外国法人活动种类和性质方面的限制。例如,外国法人通常不得从事开采矿藏业、捕鱼业、保险业以及银行活动等。外国法人也不得在俄边境地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范围内从事活动。但是,应当指出,上述限制在某些方面已有所松动。例如,外国法人已被允许在俄从事部分银行业务等。5、外国法人的义务。在俄的外国法人和俄法人享有同样的权利,也履行同样的义务。在外国法人的义务中,最重要的是遵守俄宪法和各种联邦法律。例如,要遵守外国投资法,股份公司法、税法、海关法典,民法典、刑法典等。除上述法律外,外国法人还要注意遵守其他法律。例如,俄总统选举法和国家杜马选举法都明确规定,总统候选人和议员候选人不得接受外国政府、企业和组织、个人以及俄外企业捐赠的竞选基金。作为在俄的外国法人(独资企业等)以及俄外企业中的外方人员一定要注意上述规定,禁忌搞官商合作,以免造成严重后果。

国外法律论文篇3

[论文摘要]中国与智利签订和实施自由贸易区协定结束了中国与拉美国家没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历史,具有里程碑意义。与其他自由贸易区协定相比,其结构是体例上更为严谨,内容表述上更为精炼,为中国和其他国家签订自由贸易区协定提供了范本和借鉴作用。

2005年11月18日,中国政府与智利政府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是中国同拉美国家建立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区,结束了中国与拉美国家没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历史,具有里程碑意义。中国与智利签订和实施自由贸易区协定不仅有助于加强两国政治、经贸和文化等领域的合作,促进双边贸易的迅速增长和投资领域的合作,也为推动南南合作树立了典范。该《协定》于2006年10月1日起开始付诸实施,为中国和其他国家签订自由贸易区协定提供了范本和借鉴作用。与此同时,也为中智两国经贸关系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前景。

一、中国与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的出台背景及其意义

中国与智利的友好关系由来已久。我国之所以选择智利作为签署第一个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首要的原因是两国在政治上的互信。智利是南美国家中第一个与中国建交的国家,第一个支持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的国家,拉美第一个率先和中国签署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双边协议的国家,也是第一个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现在又是与中国第一个开展双边自贸区谈判而且签署贸易协定的拉美国家。从这个意义说,智利在拉美国家中确实与众不同,它对中国始终表示了一种很友好的政治上的诚意,这种友好关系源远流长。

智利是一个法制健全的贸易自由化的国家,与中国合作关系也非常密切。2002年6月,我国提议与智利开始自由贸易区协定的谈判,2004年1月至10月中国与智利自由贸易区谈判的可行性进行研究,2005年11月18日,在APEC高峰会议双边接触中,智利总统与中国国家主席宣布FTA的谈判正式启动。与此同时,中国政府与智利政府签署了关于铜业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国体育总局与智利体育局合作协议、关于禽肉贸易检验检疫的议定书、关于建立检验检疫磋商机制的合作备忘录、中国旅游团队赴智利旅游实施方案的谅解备忘录、加强两国经贸合作的谅解备忘录、卫生与医学合作框架协议等一系列合作文件,为两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奠定了基础,创造了有利的法律条件。2005年1月至10月两国分别在北京、无锡和圣地亚哥举行五轮会谈,于2005年11月在韩国高峰会议上中国商务部长与智利外交部长签署了FTA协议。

智利是第一个与中国签订FTA协议的拉美国家,为中国和南美洲架设了一座沟通的桥梁。中国GDP持续地不断增长及对外交流的不断增强,国内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对WTO协定的执行,以及对双边协定的关注,成为亚洲国家最具活力的代表,在经济舞台上扮演着重要角色。中国之所以选择智利作为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对象国,关键在于两国在经济上的互补性。根据《协定》签订之前中智双方的联合可行性研究,“中国和智利在产业结构还有商品的进出口结构方面互补性是很强的”。智利对华主要出口资源密集型产品,如铜矿、铜产品、硝石、农产品和磷产品等,这种出口结构符合中国倡导合理利用资源的原则。因此,产业结构和商品进出口结构存在优势互补,错位竞争的格局,加强与智利的经贸往来,是中国发展自身经济的一个需求。

中国是智利的第二大贸易伙伴,截至2005年底,智利36%的产品(约43亿美金)出口到中国,出口增速36.7%;而从中国进口的占42%(约25亿美金),进口增速37.5%,增幅居各拉美国家首位。

中国选择智利作为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对象国,还因为智利的特殊地位与经验使然。智利和墨西哥、以色列这三个国家是目前全球有最多的贸易协议在运行的国家。因此,中国选择与智利进行自由贸易谈判和签署自由贸易区协定,“实际上是在拉美国家找到了一个抓手”,有利于中国进入拉美乃至更广泛的市场。同时,从经验角度来讲,由于智利已经对外签署了30多个自由贸易协定,在对外谈判自由贸易协定过程当中积累了很丰富的经验,而中国在这一方面起步较晚,所以跟智利谈判也是我们自身积累经验的一个过程,可以为我们今后进一步开展自由贸易区谈判做好准备。

二、中国与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的主要特点

(一)协定内容厚实,涉及的领域相当宽泛

中智自贸协定共分13章,计121个条款,加上附件一至附件六,其涵盖的范围包括初始条款、一般定义、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原产地规则、与原产地规则有关的程序、贸易救济、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透明度、争端解决机制、协定的管理、例外、合作和最终条款等内容,除了协定之外,还有六个附件,他们分别是进口海关关税消除、中国与智利标志清单、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原产地证书、智利主管签证的政府机构、原产地证书签证核查联网系统模式。中国与智利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内容是以协定为基本框架,以6个附件相配套的,能够调整和规范中智自由贸易区各方面关系的法律体系。

(二)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逐步降低货物税率,直至零关税

1.按照协定中国有3%产品的税目被作为《协定》的例外,主要包括一些关税配额产品,如农产品、磷产品和纸制品等,是出于保护国内产业和生产者的目的而设置的;智利则将包括农产品在内不到2%的产品列入市场准入的名单之外,是出于“社会责任”的考量,减少当地生产者的失业率和保护民族产业的发展需要。与此同时,在降税的时间表上,中智双方规定了不同的做法。其中,中方将从《协定》开始实施后分四个步骤(1年、2年、5年、10年)逐渐把关税降为零;而智方的时间表是分三步走(1年、5年、10年)的方式减让关税。尽管双方降税模式上略有差异,但都为国内相关产业争取了一个缓冲期。

2.实际降税的幅度大大超过WTO所规定的标准。根据WTO的要求在设立的自由贸易区内90%以上的货物逐步实现从低税率降至零关税。而事实上某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也往往达不到这个标准,充其量只有50%—60%的货物参与降税。

3.中智两国在降税时间和降税幅度存在差异。按照《协定》要求,中方63%的税目在协定开始实施两年内降至零,智方74%的产品税目在协定生效后施行零关税。而且,在10年过渡期后,中国97%的产品和智利超出98%的产品都要达到完全免税的要求。

4.与其他国家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相比,《协定》的开放程度更高。为了配合降税,《协定》在原产地规则、争端解决机制、质量和动植物检疫检验等方面做出了系统的规定,还特意设了双方在经济方面合作的章节,进一步充实化了《协定》的内容,有助于双方经贸合作与发展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

(三)在某些敏感问题上作出必要的规范

在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方面,《协定》规定,双方将在开展双边强制性合格评定结果互认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加强贸易政策透明度、推动贸易便利化方面开展合作。

《协定》规定,在反倾销、反补贴、全球保障措施方面,双方将保留在WTO相关协定下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双方参照国际上自由贸易协定的通行做法,设立双边保障措施条款。

除货物贸易自由化外,《协定》还规定,双方将在经济合作、中小企业、文化、教育、科技、环保、劳动和社会保障、知识产权、投资促进、矿产业和工业等领域进一步加强合作。

(四)在降税安排和原产地标准上,为双方谋利益

对中方来说,既关注优势产品,又关注弱势产品。根据《协定》安排,中方的大部分优势产品到2006年下半年即可享受智方的零关税待遇,从而改善市场准入条件,如机电产品、化工产品、部分纺织品和服装。同时,中方为部分弱势产品特别是农产品争取到了5年或10年的降税过渡期,主要包括冻鱼、葡萄酒、苹果、橡胶、甲醇等产品。中方还成功地将小麦、玉米、大米、糖、羊毛、毛条、棉花、化肥等关税配额产品,以及部分植物油、碘和部分木材纸制品列为例外产品,保持现有关税不变。

对智方来说,由于产业结构比较单一,其关注主要集中在农产品的降税安排上。中方在合理保护国内农业和农民利益的基础上,适度降低了智方农产品的市场准入门槛。

关于原产地标准,经过反复磋商,双方同意以40%区域价值成分作为非完全获得货物原产地判定的基本标准,并辅以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二、中智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经济一体化在运作的过程中,要达到经济一体化的目的,其中最重要的步骤之一是要运用某些有效的解决争端机制模式,以使其法规具有有效性,从而促进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实现。在《中智自由贸易协定》也设置了自己的争端解决机制。(一)采取“软法”化的争端解决机制

由于不同的自由贸易协议在争端解决机制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中智自由贸易协定》与《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在这一问题上有相似之处,其相关条款采取了非诉讼、非对抗的途径,即采取了“协商-调解(或斡旋、调解和调停)-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这种机制具有较明显的“软法”倾向。尽管如此,《中智自由贸易协定》在某些事项上仍依赖于WTO的组织机构,例如在当事方不能就仲裁庭主席人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他们可以要求WTO总干事在30天之内指定仲裁主席(第85条)。

(二)管辖场所的可选择性

从《中智自由贸易协定》的相关条款,不难看出,《协定》采取选择性的管辖模式。其《协定》第81条规定,“如发生的争端涉及本协定下事项和缔约双方均为缔约方的其他自由贸易协定或WTO协定下事项,方可以选择解决争端的场所。一旦方要求按照第1款所指的协定项下设立专家组,则应使用该被选定的场所,且同时排除了其他场所的使用。”与《中智自由贸易协定》的做法一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也采取了选择管辖的模式,但相比之下,两者在排除其他争端解决场所管辖的前提条件方面存在细微的差异,前者(《中智自由贸易协定》)以方要求为准,而后者(《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则以争端解决程序已经启动为准。其好处在于,简化争端解决的程序,有利于尽快解决彼此间的贸易争端。

(三)强调救济手段的非惩罚性

不同的经济合作协议,其价值取向存在差异,有的协议以惩罚性的救济方式为争端解决的首要目标,有的协议则以非惩罚性的救济方式为争端解决的目标。例如,在价值取向上,WTO争端解决机制强调的是非惩罚性的救济方式,争端解决的首要目标是使违反条约规定的措施符合条约,并不强调通过补偿或中止减让等手段来解决争端,因为补偿和中止减让乃至交叉报复都会使问题复杂化,不利于争端当事方经贸关系的提升。

《中智自由贸易协定》采取了与WTO相同的非惩罚性的救济方式。该《协定》第93条第3款明确规定:“补偿和中止利益应是临时性措施。无论补偿还是中止利益均不如完全执行建议以使一项措施符合本协定更可取。补偿或中止利益应只适用至不符合本协定的措施已取消,或必须执行仲裁小组建议的一缔约方已执行,或已达成缔约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为止。”

由此可见,《中智自由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在价值取向上偏重于非惩罚性的救济方式,强调终止违反条约规定的措施,使本国的法律符合协议的宗旨与内容,强调补偿和中止利益措施的临时性和次位性。这种做法将有利于促进中国与智利之间经贸往来,增进彼此之间的政治友好关系,提升两国全面合作的伙伴关系。

四、中智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对两国经贸投资的影响

中智之间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和实施,对于促进中智两国的贸易、拉动两国产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对双方今后的经贸合作与交流无疑将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为两国的经济界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

通过削减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改善市场准入的条件,为双方创造了更好的贸易环境。中智双方的产业结构和进出口商品结构具有很强的互补性。中智建立自贸区后,我国的纺织服装、高新技术产品、家用电器、鞋类、玩具、塑料制品和箱包等产品向智利的出口将有所增加;同时,两国建立自贸区还将促进相互投资,智利中小企业在我国将获得更多的投资机会,而我国企业在智利的矿业和电讯等行业也将享受更加宽松的投资环境。中智建立自贸区将给两国带来双赢的结果。

此外,中智建立自贸区将为两国发展全面合作伙伴关系提供新契机,对我国与拉美国家的关系也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智利可能成为我国与拉美国家开展经贸合作的桥梁。中智自贸区的建立被称为“南南合作”的典范。智利的铜、铜矿砂、铁矿砂、硝石、鱼粉、纸浆、葡萄酒、水果、三文鱼都可以更多地进入中国的市场。与此同时,智利人民也可以更多地享受到中国物美价廉的家用电器和其它轻纺产品。

中智之间是本着自由贸易的原则和互补互利的精神开展贸易的。签署自贸协定后,中国进口智利的产品,像铜、铁、硝石等矿产和葡萄酒、水产品可能会增加,但中国也会相应增加出口。中智之间的贸易量还有较大的上升空间,而两国出现贸易逆差是暂时性的,但这不应是阻碍两国经贸发展的障碍。

该FTA协定对智利经贸发展的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经预测,智利出口到中国按FOB价格将增加7.87亿美元,智利进口到中国按CIF价将增加8.13亿美元,智利GDP增长1.4%,增加34,509个工作岗位,FTA将直接对智利的各个地区受益,并增加了智利中小企业出口中国市场的参与度。

最新统计数字显示:截至2007年12月,智利出口总额为654.84亿美元,同比增长14.7%。其中对中国的出口额达到101.72美元,占智利出口总额的15.5%,去年中国首次超过美国,成为智利最大贸易出口对象。与此同时,中国还超过阿根廷和巴西,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对智利出口最多的国家。显然,2006年生效的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是两国贸易迅速增长的主要原因。

《协定》的签署为中国与智利开展自由贸易提供了切实可行的依据,有助于双边经贸关系的加强;同时,《协定》为中国进行自由贸易谈判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中国在双边与多边合作领域的进一步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然而,《协定》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国外法律论文篇4

关键词:我国法律移植;本土化

移植(transplantation)本来是植物学和医学中的术语。植物学中的移植是指将植物连根移往他处,医学上的移植则是指将有机体的一部分组织或器官补在同一机体或另一机体的缺陷部分上,通常指器官移植。而本文所讲的法律移植不像植物移植般简单,而应当从医学意义上来理解本文所讲的移植。关于法律移植的定义,学术界有以下两种学说:一是过程说。这种学说认为,法律移植主要是一种过程,即一地域或文化范围内所产生的法律向另一地域或文化的迁移。二是过程+效果说。这种观点认为法律移植不仅是一种法向另一种法的迁移,还应包括这种迁移所产生的实际效果。目前我国学者何勤华等大多数学者认同这种观点,认为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将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体系或内容或形式或理论)吸纳到自己的法律体系之中,并予以贯彻实施的活动。我认为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借鉴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或法律文化,使之成为本国法律制度或体系中的一部分加以贯彻实施。

法律移植的特征有:第一,就法律移植的内容而言,法律移植不仅移植他国的法律制度以及国际上的法律而且移植他国的法律理念和法律文化。第二,就法律移植的性质而言,法律移植兼具立法与司法双重性质,它是人类活动,是思维实践活动与行动实践活动的统一。所以,法律移植并不总是被动的简单模仿,而应该还是一种积极的贯彻实施的实践性活动。

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法制现代化的要求以及国际社会一体化的要求都决定了法律移植的必要性。而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的共同性、法律的共同性以及法律移植在历史上普遍存在的事实则证明了法律移植的可行性。而法律移植又强调使所移植的法律制度或文化成为本国相应的组成部分加以贯彻实施即实现本土化才是法律移植成功的关键。所谓“本土化”是指在法律移植时根据移植国的本土文化资源来吸收和选择所移植的法律,使之能够完全适合移植国的本土环境。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更强调“化”即一种同化、转化的过程,而不是本土,本土是一种文化的积淀,遇有移植来的法律,它会自动抵触,但法的本土化实际上是一个对外来文化进行过滤、吸收和选择的过程。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曾说过:“为一国人民而制定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的”,如果我国将产生于他国的法律制度移植到我国,就必须考虑我国的本土文化,有选择的继受所移植的法律,避免出现“水土不服”的现象,否则就会违背法律移植的宗旨,反而会阻碍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具体来说,要实现移植法律的本土化应做到以下几方面:

一、有选择地移植国外的法律

移植并不是将国外的法律全盘照搬,而是要有选择的进行移植,因为外国的法律并不是都是先进的,我们应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的精华,而非糟粕。然而我国1993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舍弃广为世界各国所采纳的罗马法中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而移植了被淘汰的《撒立克法典》中的具体数额赔偿的规定。另外,面对生长在外国文化土壤中的法律,我们应选择那些完全或者加以改造就可以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这样才能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

二、有效利用传统的本土法律资源

我国进行法律移植是为了吸收外国法律制度的优点,从而加快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但最主要的还是我国传统的法律资源,我们在法律移植过程中不能只注重对外国法律的移植而忘了“本”,要想实现移植法律的本土化,我们就应该既注重对外国优越法律制度的移植,又注重对我国传统法律资源的有效利用,在所移植法律与传统法律资源之间找到一个有机结合的契合点,使外国法与本国法有机的融合起来。

三、对所移植的法律进行改造

法律是一国的上层建筑,必须与一国的经济基础相适应,才能促进其经济的发展,适应外国经济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要想适合我国的经济基础,就必须对所移植的法律进行“改造”,使其能在移植之后适合我国的本土环境,所以,任何一个法律移植,并不仅仅是外国法的直译或再现,而是外国法律制度在我国本土土壤中的“再创造”,从而达到外国法与我国法的融合。

四、对我国的相关配套制度进行改造

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我们也不能只是被动地对国外法律进行改造,而应该主动地改造我们的社会,培育适合先进法律制度的土壤。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发展经济,完善社会制度,更好地与国际社会接轨,从而使得法律移植的工作事半功倍。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法制现代化建设,而法律移植是我国加快实现法制现代化的一条捷径。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努力吸收和借鉴国外的先进法律制度及相关法律文化,同时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应尽可能使所移植的法律与本国的传统法律资源相结合使其本土化,变成适合我国法律土壤生长的法律产物,从而加速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

参考文献:

[1]何勤华.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3]何勤华.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J].中国法学,2002,(3)

[4]汪俊英,冯军义.试论法律移植及其本土化[J].法学论坛,2006,(9).

国外法律论文篇5

论文摘要:外国法制史和

在法律学科体系中,外国法制史同各个部门法如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的关系,是历史和现实、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今天的法律是昨天法律的发展和继续,为了更好地了解今天,就有必要研究昨天。因此,每一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专史,其任务在于阐明各自领域的基本内容、原则和制度及其发生、发展、变化的具体规律。然而,外国法制史不同于这些专史,它并不是各个法律部门史的简单拼凑,而是从总体上对各个法律领域的基本内容、原则和制度进行研究,提示它们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上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特点及其相互之间的影响和联系,从而为各个法律部门专史的研究,理出一条基本线索。毫无疑问,部门法的专史也会不断以自己的研究成果,充实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与法学基础理论有着直接而紧密的关系。法学基础理论根据法制史和部门法学提供的历史和现实材料,抽象、概括出普遍适用于法学的概念、原理和规律。研究外国法制史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法学的基础理论为指导;研究法学基础理论也必须以丰富的、具体的史实为依据。恩格斯曾说过呆若木鸡是研究的出发点、而是它的最终结果。这些呆若木鸡是被应用于自然界和人类历史,而是从它们中抽象出来的;不是自然界和人类去适应原则,而是原则只有在适合于自然历史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这一精辟的论述,科学地阐明了历史和理论的关系。外国法制史与法学基础理论的关系也是如此。

外国法制史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联系,是与思想之间的联系。法律制度的创建、发展经常体现了某些法律思想家的理论和思想;而一定时期的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也离不开法律制度实践的检验。这方面的例子,在历史上是屡见不鲜的。

外国法制史正是一门研究外国法律制度基本内容、基本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学科,在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和当今世界各国法制建设经验方面,大有“用武”之地:

第一,它以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提示历史上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展示出一幅贯穿古今的外国法制史发展的绚丽多彩、生动活泼的历史蓝图;从而开阔人们的视野,给人们以启迪,增强人们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理论的理解,正确认识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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