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计划生育工作还存在着很多需要改进和提高的地方,本文主要以“法、理、爱、利”为工作切入点,以点带面的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的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
施工企业;计生工作;探讨
作为流动性较大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计划生育工作有着自身的特点,随着用工形式日益多样化,计划生育工作形势日趋复杂。面对这样一种趋势,要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确保企业员工自觉有效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就必须紧紧围绕计划生育工作对象的心理需求,以“法、理、爱、利”为工作切入点,通过以点带面强化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思想工作。
1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现状
1.1配置低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上都设置了计划生育办公室作为计生工作的组织机构,但是,就目前来看,计划生育工作的配置还是相对较低的,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工作人员数量上偏少。由于计划生育工作是无法直接创造经济效益的,多设人员就会直接增加企业的负担,因此,大多数国有建筑施工企业都只配备一到两名员工专职或兼职负责计生工作。二是工作人员能力上偏弱。现阶段,很多国有建筑施工企业,都是挑选结了婚的阅历较为丰富的大龄女性作为计划生育工作者,大多属于“半路出家”的性质,计划生育工作者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总体上看还不够高。
1.2资源少
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和其他建筑施工企业一样,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市场主体。由于我国现阶段建筑施工企业仍微利行业,在自负盈亏的压力下,能够提供给不产生经济效益的计划生育部门开展工作的资源就相当有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有建筑施工企业都有划拨一定的资金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但是,这些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只能说是杯水车薪,与企业实际需要匹配的经费数额相差甚远。
1.3监管难
结合所在企业情况来看,笔者认为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监管难,主要体现在:一是监管对象类型多。国有建筑施工企业,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对象主要包括员工、员工配偶以及员工子女。如果夫妻双方都是企业员工,这类对象的计划生育工作相对较为容易监管。如果夫妻一方不是企业员工,这类对象的计划生育信息,相对于夫妻都是企业员工的对象来说,就要比较难以准确掌握。同样的,假如员工子女也是企业员工,其计划生育监管工作也相对容易一点。如果员工子女一方不是企业员工,或者双方都不是企业员工,这类对象的计划生育信息就很难准确掌握。二是监管对象流动大。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来说,生产作业都是以项目部为基本单位来开展。作业现场随着项目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就导致建筑施工企业的员工总是在不同的地点流动,其计划生育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很难加以判断。如果有个别员工有意加以瞒报,就很有可能导致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监管不到位。
2强化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计划生育工作措施
针对现阶段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计划生育工作配置低、资源少、监管难等不足,笔者认为,要进一步做好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计生工作,就必须以“法、理、爱、利”为工作切入点,大力强化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从思想上、意识上给予计生工作更大的支持和支撑。
2.1“法”是做好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的依据和前提
法律法规,是以权利、义务、权力、职责为主要内容的规范性文件,由国家各级政府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主要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于国内的所有公民来说,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都是必须遵守的规范,只有充分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才能保证自己有效的行使法律法规保障的权利。
就计划生育而言,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现阶段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以上述法律法规为基础制定的各类地方性计划生育政策制度。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对当地居民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是有效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石。对于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来说,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同样具有约束力,是正常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依据和前提。因此,对于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来说,要做好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首先必须以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为依托,结合企业实际不断完善企业内部的计划生育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以规范的制度和完善的机制,维护计划生育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为保证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奠定法理依据。其次,要不断强化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企业相关规章制度的宣传解释,只有确保企业职工对相关约束性规范有足够的了解,让他们对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才能保证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的说服力。三是要坚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对于所有计划生育宣传对象坚持同样的标准,杜绝因关系亲疏或领导压力之类原因而区别对待,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方式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2.2“理”是开启群众心灵的钥匙
示之以法,仅仅是做好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的前提,对计划生育宣传对象权利和义务的界定,并不一定能促使他们自觉地履行义务。相反的,如果一味地强调“硬邦邦”的法律法规,还可能带来计划生育宣传对象的抵触情绪,导致做起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来事倍功半。因此,在示之以法的同时,做好计划生育思想政工作,还要对计划生育宣传对象晓之以理,既要让他们对自己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界定认识,也要结合国家和企业发展,耐心的解释不履行义务的有害之处以及遵守计划生育法规能给他们带来的好处。
具体来说,一是要摆正身份,不能对计划生育宣传对象示之以执法者的威严,寄望通过法律的恫吓和简单的说教去保证计划生育宣传对象遵守计划生育政策,而是要放下架子、沉下身子,以同样是计划生育义务履行者的身份,摆事实、讲道理,通过法理相结合来打动计划生育宣传对象。对于一些一时转不过弯来的计划生育宣传对象,还要拥有足够的耐心,不要一直纠缠在具体的计划生育事项上,而是要以与其交朋友等迂回方式,拉近与其的心理距离,在时机成熟时再进一步做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二是对于自觉自愿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要积极树立为典型加以宣传,通过榜样的力量引导计划生育宣传对象,对于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则要坚决予以处理和曝光,通过反面教材的后果鞭策计划生育宣传对象。三是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计划生育宣传对象诚信档案,对于能够掌握有效信息的比较诚信的计划生育宣传对象,在办理相关证明的时候,可以给予一定的便利和优质的服务,对于一些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迹象或动机计划生育宣传对象,则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在提供了真实证件和材料的基础上才予以服务。
2.3“爱”是教育帮助群众的感情基础
做好国有建筑施工企业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除了要示之以法、晓之以理之外,还要动之以情,通过真爱打动计划生育宣传对象。作为具有社会属性的人,都有爱的需要,发自内心的关爱则是人际关系的有效剂,对做好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同样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因此,做好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还要让计划生育宣传对象切实感受到来自企业的关爱。
对于如何展示来自企业的关爱,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要将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与帮困扶助工作结合起来,通过经常性深入职工家庭,了解企业职工家庭状况,通过力所能及的帮助增强职工的归属感、自豪感,在提供物质、精神帮助的过程中,为他们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和宣传,从而提高职工对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的支持力度。二是要充分利用“三八”妇女节和母亲节等假日,结合计划生育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各类有益职工、特别是女性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让职工在活动中体验企业关怀的同时,了解计划生育等相关政策和理论知识。三是要积极加强与当地妇联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畅通服务渠道,共享服务资源,全力为企业职工争取“两癌筛查”等免费服务,通过当地妇联和计生主管部门等保障职工在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2.4“利”是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催化剂
第二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包括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计划生育药具,是指国家依法免费提供,用于避孕节育的药具。
第四条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指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管理、采购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管理、供应发放和随访服务等。
第五条国家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计划生育药具;育龄夫妻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可以免费获得计划生育药具。
第六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计划生育药具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为育龄夫妻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本辖区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药具发展中心)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组织研究计划生育药具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制定药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二)拟订全国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以下简称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方案;
(三)组织实施全国计划生育药具的政府采购、经费使用、仓储调拨、质量监测、发放服务、信息统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储备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计划、采购、仓储和调拨;
(四)指导省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系统业务培训和避孕药具科普宣传;
(五)组织实施计划生育药具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拟定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
(二)拟订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划方案;
(三)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
(四)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县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计划生育药具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统计、编制、报送计划生育药具年度需求计划;
(三)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调拨计划和承担仓储与运输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四)指导基层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与服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
(一)编制计划生育药具需求和发放计划;
(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
(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药具供应站,依照计划生育药具年度订购计划,负责计划生育药具的收购、仓储和调拨。
第十四条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的各类人员,应当了解国家和地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及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计划生育药具及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根据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培训计划,同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章计划与采购
第十六条编制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的原则是品种齐全、结构合理,库存适量、杜绝浪费,保障供应、满足需求。
第十七条年度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要在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内,按照育龄人群(含流动人口)实际需要、人均使用量、现有库存量和上一年度需求计划执行情况编制。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由国家人口计生委确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每年编制一次,乡级为起报单位。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编制的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需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至药具发展中心;药具发展中心进行审核、汇总后,编制全国计划生育药具订购计划方案,经国家人口计生委批准后,逐级下达。
第十九条计划生育药具按照安全有效、质量优良、经济便捷、公正公平的原则和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对计划生育药具的入库、库存、出库、发放情况,进行实时统计和监控。
第二十一条实行计划生育药具购调存统计报表年度报告制度。报表必须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药具专项经费预算、决算和财务收支管理。
药具专项经费必须纳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部门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药具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标准,要严格执行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经费由省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统一结算,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统一支付。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编制年度预算,经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设置计划生育药具总账和明细账,对计划生育药具实行计价调拨,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药具发展中心负责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质量监测中心负责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监督检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要配备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做好本级计划生育药具的质量管理,并对下级的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在计划生育药具的采购、仓储、调拨、发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药具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反馈计划生育药具质量和企业售后服务的信息。
第三十条报废过期、变质、失效的计划生育药具,要严格依照计划生育药具报损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报批和处理。
第六章发放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渠道畅通、保障供应、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进行计划生育药具的发放与服务,农村要以现有服务网络为发放主体,城市要依托社区、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确保计划生育药具发放的准确有效和及时到位,以满足广大育龄夫妻避孕节育的需求。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广泛宣传国家发放计划生育药具的方针政策,大力普及避孕节育知识,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应当指导育龄夫妻安全使用计划生育药具,定期做好随访服务。
第三十四条建立计划生育药具发放服务和育龄夫妻需求信息的数据库,以信息引导服务,提高计划生育药具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禁止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订购计划和药具专项经费分配与使用的监督和通报制度。
第三十七条国家人口计生委对全国计划生育药具经费使用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工作进行监督,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对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情况的检查。
第三十八条省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政府采购过程的监督。
计划生育药具采购合同生效后,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计划生育药具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十九条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定期检查药具专项经费使用和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发放情况。发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书面报告国家人口计生委。
第四十条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针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计划生育药具采购、管理和发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纪案件。
第四十一条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对计划生育药具计划统计、经费管理、购调存管理、质量控制、供应发放的全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
第四十二条建立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报告制度。
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发现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严重不良反应的,应当同时逐级上报至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逐级考核的原则,将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
第八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挤占、截留、挪用、贪污药具专项经费的;
(二)收受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回扣、贿赂的;
(三)将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药具流入市场销售的;
(四)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计划生育药具变质、损毁、过期、积压、浪费的;
(五)虚报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和统计报表,套取计划生育药具和经费的;
(六)为计划生育药具生产企业或者计划生育药具供应商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在内;“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乡级”包括乡(镇)和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