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政档案与民生档案
1.民政与民生
民政部是国务院管理有关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民间组织管理、救灾、社会救助、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优抚安置、区划地名、社会福利与慈善、社会事务等工作。民政工作的职能可以用三句话来概括,一是保障民生,二是发展民主,三是服务社会。
民生问题涉及的内容很多,最主要的是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包括温饱、安居等;发展需求,包括教育、卫生、文化等;安全需求,包括劳动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生活环境安全等。重视民生、改善民生、解决民生,重点是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满足群众发展需求,确保群众的安全需求。民政与民生密切相关,民政工作是解决民生的基础内容,主要着眼于解决民生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发展需求,通过做好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等工作,重点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三个群体”的基本生活,满足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通过做好社区建设、民间组织和地名、婚姻、殡葬等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的工作,满足群众的发展需求。无论是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还是提高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水平,都是在保障民生,改善民生,解决民生。
2.民政档案与民生档案
民生档案,从广义上讲包括涉及民生领域的档案工作,在民生领域形成的档案。从狭义上讲包括各类与民生有关的专门档案。
民生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民生档案的种类极多,主要涉及以下领域及内容:
民主政治档案。包括公民在参与民主选举、保障权益、申诉个人利益问题、妇女权益、残疾人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所形成的档案。
社会保障档案。包括公民在劳动就业、失业、工资福利、低保、社会救助、收入分配、养老保险、生产安全等方面所形成的档案。
企业改制档案。包括企业资产评估、流向、转让、拍卖、重组以及职工安置、分流、政策处理等方面所形成的档案。
教育卫生档案。包括学校教育收费、学生招录、学籍管理以及群众健康保健、医保等方面所形成的档案。
安居乐业档案。包括土地承包、拆迁征用、房屋权属、山林延包、移民安置、人口、计生、婚姻、公证、户籍、农民工、转业复退、知青安置、环境居住、食品安全等方面所形成的档案。
绝大部分民政工作直接关系到民生,可以说,民政档案尤其是民政专业档案,就是民生档案,民政部门是民生档案工作的主力军。民政部门形成的民生档案有:
社会救助档案:主要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档案;还有农村五保供养、灾害紧急救济、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中形成的档案。
社会福利工作形成的档案:如改建、扩建、新建城乡敬老院、福利院、光荣院,发展慈善事业,改善孤残儿童的生存、生活条件方面的档案。
优抚安置工作形成的档案:评残、批烈,优待、抚恤,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退役士兵安置,干休所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档案。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档案:在指导村(居)民自治和城乡社区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档案。包括新农村建设档案、城市社区档案等。
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档案:依法对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有民间组织登记档案。
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档案:在区划、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档案。包括地名档案、勘界档案和界线管理档案等。
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档案:包括婚姻登记档案、殡葬档案、收养登记档案等。
救灾工作中形成的档案: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核查并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等工作中形成的档案。
二、规范民政专业档案管理,促进民生建设
民政工作的多元性和社会性决定了民政专业档案种类较多,而且大多数专业档案形成于基层民政部门,这些民政专业档案是民生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档案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档案机构主要职责范围与业务管理权限的意见》规定,民政部档案资料馆有权利也有责任制定民政专业档案的管理办法、规章和业务标准、技术规范。近年来,部档案馆积极与国家档案局合作,在民政系统开展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制定了一些民政专业档案管理办法,规范了这些专业档案的管理。可以说,这不仅从源买上保证了民生档案资源的质量,而且为民生档案的开发利用提供了依据、创造了条件。从而有力地推动了民生档案工作。
1.建立健全法规体系
1999年,民政部档案资料馆召开了,全国民政档案工作座谈会,确定了民政档案综合管理的思路,为各级民政档案部门提出了具体工作任务:不仅要管好文书档案,而且要管好民政专业档案;不仅要做好档案保管工作,还要做好档案的利用工作;不仅要做好档案的实体管理工作,而且要做好档案的业务指导工作。2006年,为进一步提高民政专业档案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其在落实“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宗旨、提高民政工作的效率和水平、打造“阳光民政”、服务人民群众方面的重要作用,使民政专业档案工作与民政业务工作相互促进,共同提高,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民政专业档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民政专业档案管理的方式方法、体制机制、信息化建设、法制建设、服务方式等提出了指导意见。为了实现民政专业档案规范化管理,部档案资料馆加大了调研的力度,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了相关专业档案管理办法:1997年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了《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7月10日,民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并实施《地名档案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8日,民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并实施《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月23日,民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并实施《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2007年12月11日由
国家档案局、民政部、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的意见》;2008年1月15日由民政部办公厅和国家档案局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通知》。目前,伤残抚恤人员档案、民间组织登记档案、殡葬事业单位业务档案、行政区域界线档案、社会救助档案、城市社区档案、村委会档案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正在进行分类研究和制定过程中。婚姻登记档案、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农村五保档案、医疗救助档案、城市低保档案、村委会选举和村务公开档案等专业档案的管理标准也在制定过程中。《民政专业档案的形成规律及管理研究》课题已列入研究计划。一个健全的民政专业档案法规体系的建立,必将有效地规范民政专业档案的管理。
2.加强培训指导和督察工作
培训,为了保证专业档案管理办法得到有效贯彻实施,民政部加大对省级民政部门的培训指导力度。每个专业档案办法出台后,部档案馆都举办培训班,请有关领导、专家授课,详细解读办法,并对办法的贯彻提出具体要求。1998年为宣传贯彻《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举办了全国勘界档案管理培训班,2001年举办了《地名档案管理办法》培训班,2004年举办了《收养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培训班;2006年举办了《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培训班,2008年举办了“低保档案管理培训班”,2008年还举办了“新农村建设村务档案管理培训班”。各省还举办所辖范围内档案人员培训班,通过层层培训,使档案人员真正掌握办法的内容和要求,更好地执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按照建设“法治浙江”的要求,依照“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的原则,严格执行发展改革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二)基本目标。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管理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事务,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明晰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实现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监督的目标;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行政制度,建立评议考核机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自觉维护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创新管理方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善于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经济、社会和改革事务。
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适用本方案的处室:具备行政执法职能的15个处室:法规处(政研室)、规划处、投资处、基综办、外资处、环资地区处、农经处(农区办)、能源处、交通处、产业处、高技术处、社会处、经贸处、财金处、稽察办。
(二)实施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委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委党组书记、主任担任组长,委分管法制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各相关处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处(政研室)。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全委的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实施工作。
2、注重工作协调。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执法依据梳理、行政职能划分、执法责任分解等涉及到相关处室,要加强处室间协调配合。各处室在依法行政过程中要以全委工作大局为重,及时通报有关信息,严格执行本方案确定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纪律。
3、完善监督机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过程其实质是责任制所确定的职权、职能、职责落实到位的过程,在行政执法行为中要落实监督机制,制定执法责任、层级监督的制度,确保行政执法公平、公正。
三、法定职能
根据法律、法规和省发改委“三定”方案等有关规定,我委涉及行政执法的法定职能是:
(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四)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审核区域规划,审核、审批专项规划;
(五)负责上报外商投资项目和审批限额以内外商投资项目;
(六)负责借用各类国外贷款总规模、资金来源及使用方向、国外贷款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编制、国外贷款项目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七)负责出具外商投资、国内投资、国外贷款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八)负责限额(规模)以下或不涉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审批;
(九)负责基本建设综合管理,批准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十)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招标投标工作;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园区(开发区)的设立、调整和相关规划的审核和报批;
(十二)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审批和监管工作;
(十三)负责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和监管工作;
(十四)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监督管理;负责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十六)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参加行政诉讼。
四、履行执法职能的基本要求
1、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完善内部行政决策程序、规则;依法、科学、合理界定内部机构的行政管理权;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决策评估机制,对决策执行情况和结果进行跟踪与反馈。
2、组织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宣传。开展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
3、建立层级监督机制。明确层级监督的主体、范围、内容、程序,加强对委内各处室和委管、委属单位依法行政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4、健全行政执法案卷制度。规范性文件及时报送备案,进一步规范格式文书和案卷,提高依法行政案卷质量,行政执法各类卷宗符合规范和标准。
五、执法职能分解、工作流程和执法责任
执法职能分解
主任、副主任、稽察特派员、副巡视员主要执法职能和执法责任:
委主任负责全委执法事项,并承担主要责任;
副主任、稽察特派员、副巡视员按职责分工分管委部分执法事项,并在分管范围内承担分管责任。
法规处(政研室)
1、主要执法职能
(1)组织起草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草案;
(2)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3)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监督管理;负责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4)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制订招标投标配套制度。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主席令〔2000〕第3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2003〕第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主席令〔1999〕第1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主席令〔1990〕第16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1999〕第21号);
(6)《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5〕第51号);
(7)《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4号)。
3、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职权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职权
①履行法制监督职责;
②经办查处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为;
③经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④经办招投标有关执法事宜;
⑤履行企业信用信息、信用服务的监管事宜。
规划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
(2)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
(3)审核区域规划,审核、审批专项规划。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
(2)《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2006〕85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54号);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3号);
(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25号)。
3、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提出各类规划审核审批的经办意见;
②起草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
③对省、市、县各类规划和跨市区域规划的实施工作提出监督意见。
投资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政府投资重大城镇基础设施、政法、党政机关(含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审核上报;
(2)负责企业投资重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3)负责使用国内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4)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
(6)《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31号);
(7)《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8)《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重大城镇基础设施、政法、党政机关(含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②经办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的重大城镇基础设施、政法、党政机关(含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③经办企业投资重大城镇基础设施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和审核上报;
④经办使用国内资金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⑤经办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基综办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项目的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审核;
(2)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和协调省重点建设项目;
(3)负责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核定建设项目的招标发包方式和范围,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4)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考核和竣工验收、后评估工作;
(5)负责工程咨询行业的监督管理。
2、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1999〕第21号);
(2)《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4〕第51号);
(3)《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5〕第51号);
(4)《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
(5)《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6)《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发包承包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2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基综办主任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项目的总体设计、初步设计审核;
②经办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企业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竣工备案以及后评估工作;
③经办基本建设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核定建设项目的招标发包方式和范围;
④经办工程咨询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外资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审核转报;
(2)负责权限内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审核转报;
(3)负责借用各类国外贷款项目审批(核准)或审核转报;
(4)负责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或审核转报;
(5)负责外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或审核转报;
(6)负责境内外资银行外债规模审核转报。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
(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
(4)《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
(5)《国家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
(6)《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
(7)《境外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令第9号);
(8)《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9)《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发改委发改外资〔2006〕316号);
(10)《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国税发〔2006〕111号);
(11)《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审核转报;
②经办权限内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审核转报;
③经办借用各类国外贷款项目审批(核准)或审核转报;
④经办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或审核转报;
⑤经办外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确认或审核转报;
⑥经办境内外资银行外债规模审核转报。
环资地区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组织编制区域规划;
(2)负责循环经济项目的审核和备案管理;
(3)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和涉海项目海域使用审查;
(4)参与海洋开发、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处置和绿色援助项目的审核。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54号);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1999〕第8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组织编制区域规划;
②经办循环经济项目的审核和备案管理;
③经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和涉海项目海域使用的审查;
④经办海洋开发、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处置和绿色援助项目的审核。
农经处(农区办)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企业投资的农林水气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和审核上报;
(2)负责政府投资的农林水气项目的审批;
(3)监督检查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生态环境保障制度的实施;
(4)监督检查农村经济发展计划、规划的实施。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主席令〔2003〕第8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席令〔1986〕第34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1999〕第23号);
(7)《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4〕第19号);
(8)《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省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1996〕第56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企业投资的农林水气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②经办政府投资的农林水气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和审核上报;
③经办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的农林水气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审批;
④监督检查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生态环境保障制度的实施;
⑤监督检查农村经济发展计划、规划的实施。
能源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企业投资的电源、电网建设项目以及天然气、成品油储运设施等能源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2)负责热电联产规划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3)负责能源项目的年度专项拨款和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基金计划的审核和监督实施;
(4)负责能源行业的节能、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1998〕第90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主席令〔2005〕第33号);
(6)《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1999〕第9号);
(7)《天然气利用政策》(发改能源〔2007〕2155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企业投资的电源、电网建设项目以及天然气、成品油储运设施等能源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和审核上报;
②经办热电联产规划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③经办能源项目的年度专项拨款和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基金的计划管理和监督检查;
④经办能源行业的节能、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工作。
交通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企业投资的交通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2)负责政府投资的交通建设项目的审批;
(3)审核沿海港口岸线使用意见。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主席令〔2004〕第5号);
(5)《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2007〕第71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企业投资的交通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②经办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交通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③经办国家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的交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核;
④对沿海港口岸线使用提出审核意见。
产业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2)负责园区(开发区)的设立、调整和相关规划的审核和上报;
(3)负责审核生产许可证。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3)《国家发改委关于全国各类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总结的报告要点的通知》(发改外资〔2007〕591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企业投资的工业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②经办园区(开发区)的设立、调整和相关规划的审核和上报;
③经办生产许可证的审核。
高技术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企业投资的高技术和信息化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2)负责政府投资的高技术和信息化项目的审批;
(3)负责国家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及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上报;
(4)负责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产业升级和产业化示范工程组织。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4)《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5)《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省人大公告〔1997〕第61号);
(6)《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省人大公告〔2000〕第25号);
(7)《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省人大公告〔2004〕第6号);
(8)《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3号);
(9)《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2号);
(10)《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3号);
(11)《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改委令第54号);
(12)《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5号);
(13)《移动通信及终端投资项目核准的若干规定》(发改高技〔2005〕265号);
(14)《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计高技〔2001〕1351号);
(15)《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发改高技〔2005〕2136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企业投资的高技术和信息化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②经办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高技术和信息化项目的审批;
③经办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的高技术和信息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
④组织重大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产业升级和产业化示范工程。
社会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政府投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审核上报;
(2)负责企业投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②经办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审批和审核上报;
③经办企业投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经贸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政府投资服务业(不含金融、文教体卫)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
(2)负责企业投资流通领域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3)负责全省粮食、棉花及其他重要物资储备的监管;
(4)负责特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审核上报。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3)《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政府投资服务业(不含金融、文教体卫)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
②经办企业投资流通领域项目的核准和审核上报;
③经办全省粮食、棉花及其他重要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
④经办特定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审核上报。
财金处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上报和监督管理;
(2)负责创业投资基金设立的审核、上报;参与创业投资机构的审核;
(3)负责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2、主要执法依据
(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21号);
(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债券改由国家计委审批的请示》(银发〔1999〕364号);
(3)《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9号)。
3、办理程序、期限
见行政执法流程图。
4、行政执法责任制
(1)处长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经办企业发行债券的审核、上报和监督管理;
②经办创业投资基金设立的审核、上报;参与创业投资机构的审核;
③经办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稽察办
1、主要执法职能
(1)负责对国家和省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审批、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等方面实施监督检查;
(2)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负责提出相关措施和建议,并监督被稽察单位进行整改、复查。
2、主要执法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0〕54号);
(3)《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
(4)《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浙政办发〔2003〕20号)。
3、行政执法责任制
(1)办公室主任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对本处室执法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2)其他工作人员的执法职责及权限
①协助稽察特派员对重大项目实施稽察;
②复查被稽察项目的整改情况;
③提出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和联合稽察监督项目名单,编制稽察计划和方案。
六、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程序和结果的运用
(一)内部评议考核的要求
1、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遵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考核的标准、过程、结果在内部公开。
2、考核的周期和考核的主体
行政执法责任制部门评议考核周期为上年的12月至当年的11月,委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为考核主体,每年对各处室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
3、考核内容
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是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
(1)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2)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权限;
(3)行政依据是否合法;
(4)行政程序是否规范;
(5)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6)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情况;
(7)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
(8)行政执法的其他情况。
(二)考核程序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由各责任处室进行自查自评。在此基础上,再由委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听、看、查、问、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各考核处室进行考核评议。委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评的初步结果向领导小组报告,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对每年考评优秀的处室和个人予以表扬。
(三)考核结果应用
依法行政目标责任制考评列入委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与先进处室和先进个人考评相结合,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七、执法责任追究的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
(一)原则
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任与处理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二)内容
对委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具体范围包括:(1)经查实属于行政不作为的;(2)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定程序的;(3)在项目备案、核准、审批以及项目稽察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4)明显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5)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的;(6)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行为。
行政执法责任划分与承担:(1)承办人未经核准人核准或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行为的,由承办人承担;(2)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核准人或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核准、批准职责的,由承办人承担;(3)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意见有错误,核准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未予纠正,由核准人或批准人承担;(4)核准人、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由核准人、批准人承担;(5)经集体研究决定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方式
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方式主要包括:(1)诫勉教育或书面告诫;(2)责令书面检查;(3)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4)通报批评;(5)停止行政执法活动,调离行政执法岗位;(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以上责任追究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下列情形不予追究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1)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无法正确判断的;(2)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理解错误的;(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追究责任的情形。
(四)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