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目标
2010年3月底前完成全县水泥粉磨企业的综合治理。
治理标准
1.各水泥粉磨企业完善各主要排放口治理设施,水泥磨、包装机、提升机、破碎机等主要生产设备的排放口必须安装高效布袋除尘器,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单位产品排放量不得超过《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规定的限值,实现达标排放。
2.所有物料禁止露天堆放,必须入棚入仓,物料装卸、搬倒必须在封闭的棚内(厂房)进行。
3.原料仓、水泥均化仓及仓下下料口必须采取封闭措施,物料输送采用封闭皮带输送机输送,并安装布袋除尘器,实现达标排放。
4.袋装水泥成品必须在封闭的厂房内存放,销售时在封闭的货台内进行装运。
5.散装水泥必须入仓,在散装口安装移动式除尘设施。
6.实现办公区与生产区的隔离,加大绿化力度,厂区绿化面积达到厂区面积的10%以上,办公区绿化面积达到30%以上,其余地面全部硬化。
7.厂区道路必须硬化,运输原料及产品的车辆必须严密覆盖。
8.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不得超过《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04规定的限值。
9.各水泥粉磨站要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开展ISO14000环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10.国道、省道、高速公路两侧水泥粉磨企业要对磨机房、料仓、水泥仓、办公楼等主要建筑进行亮化、美化。
时间安排
(一)9月20日-9月30日(调查摸底阶段)
成立赵县水泥粉磨企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制定赵县水泥粉磨企业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现场检查企业治理现状,提出综合治理要求。
(二)10月1日-11月30日(综合治理阶段)
依据实施方案中的治理要求,督促企业逐项完成治理目标,定期检查企业治理完成情况,按时上报。
(三)12月1日-12月31日(验收阶段)
由赵县水泥粉磨企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成立验收小组,对企业的综合治理工作进行验收。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推动水泥粉磨企业综合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成立赵县水泥粉磨企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科员和县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环保局分管副职和主要科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环保局,具体负责对水泥粉磨企业综合治理的组织、调度、检查和验收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副局长担任。
(二)明确责任分工
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对我县水泥粉磨企业治理情况加强督导,确保按时高标准完成治理任务。对经整改达不到生产要求的水泥粉磨企业要采取强制措施,依法予以关停取缔。
重点防范部位目标
1、刑事案件、治安案件,重、特大交通事故,职工犯罪,六害案件,违反和涉外案件为零。
2、加强安全防火工作,避免发生火灾,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
3、重点岗位人员登记造册率100%,企业职工管理机构资料健全,加强对重点要害部位的防范设施建设。
4、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人防与特防、技防相结合,防盗窃、防抢劫、防火灾、防爆炸、防治安灾害事故,保障邮件、票款和职工人力安全。
5、不发生越级上访案件,认真排查矛盾纠纷,积极化解各种矛盾并力争解决在基层。
6、确保综合治理工作有人管、有人干,各部门之间互相配合,搞好协作,专门机构发挥作用。
7、积极做好“”练习者的教育转化作用,把功头消灭在萌芽之中,杜绝恐怖暴力事件的发生,做好内部治安工作。
8、青少年底数清,青少年犯罪率控制在5%以内,建立健全帮教组织和措施。
9、及时处理及内部安全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发生在单位各种案件和火灾事故,积极组织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本企业发生的各类案件。
综合治理工作要求
1、经常开展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调查研究加强基础业务建设,负责查破一般破坏邮政通信案件和其它治安案件,配合公安、检察机关查破重大、特大破坏邮政通信案件和其它刑事案件。
2、合同相关部门组织职工学习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邮政法规及各项,增强职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3、认真落实综合目标责任制和邮政通信安全、维护企业内部政治、治安安定和稳定。
4、贯彻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和部暑。制定,并组织实施,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干部职工、青少年知法、学法、守法、和用法。
5、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金库、邮资票品库、储蓄营业邮件作业生产场地、现金押运等重点要害部位和重要生产环节的安全防范工作,贯彻执行国家邮政局、公安部联合印发的《邮政局(所)安全防范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并经常组织专业对口检查,遗留整改隐患和漏洞,防范各种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6、做好重大节日期间的和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制定邮政企业内部治安防范制度,开展治安形势教育和治安安全检查,以稳定的大局出发,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平安企业”创建活动为平台,在抓好国有企业(企事业单位)综治工作的同时,实施民营企业综合治理,不断提高我县企业综合治理工作水平,为深入推进“平安”建设,保障和促进我县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社会治安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通过推进民营企业的综合治理工作,落实企业治安防范各项措施,努力实现无刑事案件、无安全事故、无职工集体越级上访、无职工违法犯罪,着力打造“平安企业”。
(二)具体目标:在全县符合条件规模以上民营企业中建立完善综治工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总体要求创建面达100%,使各项工作机制实现规范化、制度化,达到有组织、有人员、有制度、有措施,有实效的“五有”要求,实现“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办好自家事”的创建效果。具体表现在:
(1)企业内部治安状况良好。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全面落实,企业治安防范水平明显提高,治安隐患得到有效消除,盗窃等多发性、可防性案件得到有效遏制,不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不发生职工吸毒、参与活动等各类违法犯罪;员工国家安全意识明显提高,外向型企业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得到加强。
(2)企业内部关系和谐。企业调解组织健全,排查调处工作开展正常;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规范有序;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因劳资关系、企业改制、工伤、职业病等因素引发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和处理,不发生企业职工群体访、越级访等影响较大的事件。
(3)企业内部公共安全、消防安全、生产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做到责任明确,制度健全,措施落实,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职业病危害和严重环境污染、破坏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精麻药品、放射源等管制物品管理规范,不发生泄露,爆炸和脱管失控事件;不发生因配合不力、控制不力导致传染病在厂区内扩大传染的事件;不发生较大职业中毒事件;食堂、餐厅不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各类自然灾害和公共突发性事件防范及时,处置到位。
(4)企业依法诚信经营,防范经营风险的能力明显提高。企业主、企业职工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大大提高;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商业规则,不发生偷、漏税、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等扰乱、破坏社会主义县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案件;企业防范商业欺诈等经营风险的能力不断提高。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2015年8月)。工作任务是:做好创建“平安企业”、推进“综治进民企”活动的宣传发动工作,并对民营企业进行调查摸排,制定具体的活动方案。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15年8月—2015年12月)。工作任务是:全面推进和指导民营企业开展“平安企业”创建工作;注册资金500万以上、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企业,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全面开展创建活动。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2015年12月)。工作任务是:把开展创建“平安企业”、推进“综治进民企”活动纳入平安建设和综合治理考核内容,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和命名。对符合县级先进的“平安企业”,由县经委牵头,县综治办等相关部门参加,经检查验收后,报县综治委命名。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1、建立民营企业综合治理工作组织领导机制。成立县工信委“平安企业”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委投资股,负责落实县综治委的统一部署,牵头组织开展创建“平安企业”的日常工作;全面推行和完善企业综合治理工作的“法人责任制”,建立由法定代表人负总责,企业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科室、车间、班组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组织领导机制,民营企业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党政负责人应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综治工作责任书;企业负责人应与内部机构负责人签订责任书;企业还可以根据需要实行企业、科室、车间、班组四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设立企业治安保卫部门,配备专人,实行双重管理,既向本企业领导负责,又按“属地管理”原则接受所在乡镇(街道)综治部门和开发区社区的管理。企业员工300人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应设立企业治安保卫部门(含治安保卫、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矛盾纠纷调处、禁毒、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公共安全等管理职能),企业治安保卫部门应配备综治联络员、纠纷调解员。综治联络员负责落实本部门、本单位积极贯彻落实所属辖区综治、公安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治安综合治理的决策和工作部署;纠纷调解员负责定期排查治安隐患和不稳定因素,及时调解企业内部的民间纠纷。企业综治联络员、纠纷调解员名册报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备案。员工在300-200人的企业,应建立企业内部治保室,配备专职治保工作人员。200人以下企业,应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实现与主管部门、所在辖区综治、公安部门的信息沟通。
2、完善企业治保工作运行机制。积极开展企业内部治安自治,根据企业自身发展需要,积极开展值班备勤、治安巡逻、看楼护院、纠纷排查、法制宣传等治安防范工作;加强对职工的法制、道德教育;指导企业建章建制,实行规范化管理。
3、强化行业监管部门联动机制。县工信委和对民营企业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当地乡镇政府主管部门,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导、检查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督促排查和整改企业治安隐患;对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积极帮助指导督促企业消除内部治安隐患,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完善企业内部的治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