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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保护的见解(收集5篇)

时间: 2024-09-23 栏目:办公范文

对环境保护的见解篇1

环保垂直管理,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可与其他改革措施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增强改革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协同性。环保垂直管理制度不仅要改体制、调机构、动人员,还涉及监测、监察、执法、许可、审批等基础制度的重构,以利提高环境管理效能,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垂直管理是环保管理体制的重大创新。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在GDP导向下,部分地方政府重发展、轻环保;环保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等1+N改革方案的陆续推出,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势在必行。

垂直管理可以打破地方保护。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保执法等问题,垂直管理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意见》对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组织实施等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落实环保责任清单,要求地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管发展的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的必须管环保;省地县环保部门则聚焦主责主业,以免责任多头、责任真空、责任模糊,可以确保环保政策法律的落地。

垂直管理是强化监察执法,变事后监管为全过程监督的必然选择。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各地大量存在。《意见》提出收监察、留执法的改革路径,地市级环保管理实行以省级环保机构管理为主的双重管理,县级环保部门仅作为地市级环保机构的派出机构,可以形成多层次、全过程、高效能的监管体系;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行政执法序列,并赋予现场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手段,配备调查取证、移动执法等装备,统一环境执法人员着装,保障一线环境执法用车等,可以增强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有效性。

垂直管理可以加大追责力度。环保垂直管理改革,有利于解决一些地方实际存在的对环境污染“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问题,推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落实。只有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追究责任甚至追究终身责任,才能避免把一个地方的环境搞得一塌糊涂后再换个地方当官的情形出现,才能处理好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垂直管理有利于调动公众积极性。扭转环境恶化、提高环境质量是广大居民的热切期盼,是“十三五”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有公众参与的要求,但实践中一些地方对某些项目往往以污染物排放少等理由排斥公众参与。环保垂直管理改革后,可以由上级监管机构督促听证会的举行,可以保证公众参与而不必受少数人意见左右。

对环境保护的见解篇2

关键词:环境决策;公众参与;建议

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0)24-0203-02

一、公众参与概述

(一)公众参与的含义

“环保公众参与”是指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认知、维护和参与程度。其内涵是指在环境活动中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活动。参与的内容应包括决策参与、过程参与和末端参与。

决策参与是指公众在经济环境政策、规划和计划制定中和开发建设项目实施之前的参与;过程参与是指公众对环境法律、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及开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参与、末端参与是指公众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生之后的参与。

(二)公众参与的环境法理论基础

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在于环境权。环境资源乃是公众拥有的,因此公众对环境资源的管理也最有发言权。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负有保护和改善当代和未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责任。”既然每一个人都享有在良好的环境下生存的权利,那么针对任何环境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人类都有权参与到保护环境的过程当中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当然,在环境决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人类亦有权参与到其中。

公众参与原则由此而来,1969年美国在《国家环境政策法》中明确提出了公众参与权的问题,我国亦如此,在《宪法》和《环境保护法》中都有关于公众参与原则的体现。

二、公众参与在环境决策中的现状分析

(一)传统的决策体制阻碍公众参与

长期以来,我国的决策制定为政府主导型,人民参与其中很少。政策问题从发现问题情势、感知问题、建构问题一直到政策议程的确立都表现出明显的政府主导型特征。而政策问题是“思想作用与环境的产物,它们是通过分析从问题情势中抽取出来的要素,因此,我们体验到的是问题的情势而非问题本身,问题就像原子或者细胞一样是概念的产物”,决策体制上的权力过分集中使得公众参与的信心下降,丧失积极性。公众明显感觉到自身力量的渺小也就不愿意再奉献到环保事业当中。

(二)决策过程中公众参与的程度极低

公众参与的程度如何直接影响着环境决策的顺利实施,环境决策的顺利实施当然也离不开公众参与的广泛参与。但是公众参与的程度在我国环境决策的制定过程中式极低的。政策制定通常表现为政府搞政绩、树形象的标榜,而公众是否真正参与到其中并没有相关机制予以监督和配合。从参与方式看,弱势群体的博弈能力明显薄弱,公众要想真正参与到环境决策中去尤为困难,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和文化实力才能与强势力量相抗衡,而政府和企业的密切联系、加之公众对自己环境权益保护意识的薄弱,都构成了公众参与程度较低的缘由。

(三)公众参与缺乏健全的制度和程序保障

当前,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听证制度及舆论制度等,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公众参与的制度和程序在实施上依然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公众往往得不到及时的信息,不能及时的行使权利。如听证制度是我国决策活动中逐步实施的一项公众参与制度,其基本精神是以程序公正保证结果公正。但由于听证事项及相关信息透明度不够,信息不对称,影响听证代表平等表达意见,加之缺乏对听证意见的积极回应机制,使听证效果不尽如人意。所以如何能够使公众参与在程序上得到保障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三、环境决策中完善公众参与的重要价值

(一)有利于充分发挥公众的积极性

环境的好坏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拥有舒适、优美的环境是每个人的权利也是每个人的义务。环境资源保护事业是全社会的事业,环保事业的发展更要融入到公民的生活当中去。在各项环保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中,充分发挥群众的作用,赋予公众参与的机会和权利,将会使环保事业更上一层楼。在环境决策中纳入公众参与,使每个人的意愿都能得到切实体现,让每个人都负有一种对环境的监督和参与思想,将会增强社会公众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也可以使环保工作更加负有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有利于加强对政府决策的监督

环境资源属于公共资源,在实践当中,仍然是以行政配置为主,市场配置为辅的方式来实现对资源的配置,这主要是由于环境资源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双重属性所决定的。遗憾的是,环境资源的公有性会导致行政配置的低效率,造成资源的大量流失,市场运行的不稳定和激烈竞争也会使资源得不到充分的利用。如果加强公众参与,不仅可以减少这种低效率的配置方式,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也可以使公众更深的认识到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和重要性。

(三)有利于充分运用公众的经验和知识

在环境资源保护和环境决策的过程中,由于环境资源的复杂性,政府管理人员往往很难对各方面考虑周全。但公众在民间生活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知识,这些通常也是政府管理人员所缺少的。公众往往对现实情况有着最深刻的体会,遇到突发的问题也有着自己解决环境问题的经验,所以将公众参与纳入决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当中,有利于弥补管理人员知识和经验的欠缺,也有利于更快的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国家环境保护的成功经验,也不外乎加强公众参与。在环保决策中,充分发挥公众参与,不仅可以利用公众的积极性,而且可以使环境得到有效的改善。

四、实施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主要方式

(一)要进一步拓宽公民参与渠道

约翰・克莱顿・托马斯在《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公共管理者的新技能与新策略》一书中构建了一个公民参与的有效决策模型,为公共管理者提供五种可供选择的决策方式:自主式管理决策、改良的自主管理决策,分散式的公众协商、整体式的公众协商、公共决策。公民参与的有效决策模型为公共管理者提供了管理的新技能和新策略,也为公共管理学者提供了一条研究公民参与的路径。

1.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环境信息公开是公众了解环境状况和了解自身生活状况的一种重要方式。承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批评权,通过公布相关信息,借用公众舆论和公众监督,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制造者施加压力。但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涉及部门的多样性,要了解环境信息不是一般就能获得的。有关环境保护信息都常常掌握在专门或专业机构及其人员手中,某种意义上形成的环境信息的“垄断”,实际上阻碍了一般人对环境保护的认识、参与和监督。现实中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环境意识在不断加强,同时公民的环境忧患意识和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也在增强,所以加强环境信息的公开也会成为大众使然,这样才能对政府形成压力,让信息公开的程度更加深化。

2.组织环境咨询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环境决策意见

环境调查主要是通过对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专家和公众发放、回收环境咨询调查表,经过统计分析处理,来收集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具体决策中注意采纳公众和专家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以组织环境咨询调查来作为环境决策的参考,不仅可以拓宽公众参与的方式,而且可以使公众意见通过一种可行的方式参与到环境决策当中,也可以使环境决策过程受到公众有效的社会监督。

3.举行公众听证会

听证会是公众表达自己意见的一种最有效的途径。在事关区域发展与建设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决策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在完成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通过法定的程序,召开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公众听证会,就有关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向社会公众进行介绍说明,认真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并在具体决策中注意采纳公众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同时及时将决策结果通过一定的公开形式,反馈给公众,以接受公众对环境决策过程进行有效的社会监督。

此方式在目前环境管理的实践中运用还不是很理想,主要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和公众对知识的理解不到位。随着人口素质的提升和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公众听证会的形式将会逐渐成为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主要方式。

4.举办环境决策研讨会

环境决策研讨会主要关系到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在事关区域发展与建设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环境决策过程中,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规划项目环境影响初步评估的基础上,组织举办规划项目环境评估研讨会,就有关规划项目环境影响初步评估结果向有关部门和特邀专家进行介绍说明,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具体决策中注意采纳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这种方式目前主要运用于区域经济发展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估的前期调研阶段,但专家意见对某一政策的形成和实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举办研讨会应当大力推广。

(二)加强制度建设,实行决策程序公开

登哈特认为:“工具主义的世界不为道德良心提供粮食”。公共政策制定中缺乏价值伦理的考虑,可能会导致非人性化的制度产生。

就制度建设而言,要进一步发挥公众参与制度与其他环保制度的结合,这样才能使环保制度如限期治理制度,定量考核制度、源头控制制度等得到切实有效的实行。其次要使公众参与的方式制度化,使公众参与的方式得到法律的保护和社会的认可和支持。

就程序建设而言,要使政府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政府职能,不仅要使信息得到公开,而且要使公众通过媒体、报纸等途径了解环境信息。政府要充分履行公仆的服务职责和权力受托者的管理职能。保证政务公开在程序上可操作性,与公众的整体文化水平和素质相适应,保证公众能切实地参与到政策制定活动中。

(三)充分发挥民间环保团体的作用

在环保的实践当中,公众的力量是最为不可忽视的。把公众组织起来,成立环境保护的民间团体,开展环境保护宣传、学术交流、环境资源保护科技推广等活动,将会避免公民个人能力和学识局限性,有效的提高全民族的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并为政府在决策方面提供参考意见。环保团体对环境保护事业的热爱是政府对环保作为的一种最有力的压力,国外的实践也已经证明,民间环保团体不仅可以监督政府环保、依法行政,而且可以结合社会各界人士致力于环保事业当中。所以环保团体作用的发挥也会是环保决策制定符合社会现实的鞭策。

参考文献:

对环境保护的见解篇3

关键词: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议

Abstract:Projectenvironmentandacceptanceisanimportantpartoftheprojectmanagement,itisanimportantmeansandmeasuresofenvironmentalprotection,anditisthelastonetocheckwhetherthedemonstrationconstructionprojectstofulfillthe"threesimultaneous"system,itsroleisessential.Thispaperanalyzestheenvironmentalprotectionacceptancemonitoringproblemsandcausesofcompletedconstructionprojects,proposedtheestablishmentoftheperfectacceptancemonitoringsystemsandprocedurestostrengthenqualitycontrolmanagementsolutionsandrecommendations.Keywords:project;completion;acceptanceofenvironmentalprotection;suggestions

中图分类号:TU71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11-0020-02

一、前言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是确保人与自然的和谐,是经济能够进一步得到发展的前提,也是人类文明得以延续的保证,所以工程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在国家大部分省、市层面上基本形成正常的工作程序,验收监测逐步走上标准化、规范化得轨道。但是在遵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实施具体工作的同时,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常见和一些容易忽视的问题需要学习和掌握。另外,由于验收监测与建设工程项目环保验收工作直接相关,同时也关系到建设单位的利益,因此,管理部门把握验收政策尺度、建设单位对监测工作的配合、监测技术和监测管理水平等因素会对验收监测产生影响。其中,政策把握、建设单位配合属于影响验收监测的两个外部因素,监测技术和监测管理水平是影响监测工作的难点。现在就建设工程项目监测工作遇到的常见问题和难点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二、验收监测工作中存在的一般问题和建议

1、验收项目环境管理不到位

一是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把关不严。长期以来,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管理上重环评而轻验收的现象较为普遍,突出表现在批准企业试生产时把关不严,许多企业只顾生产不顾环保,不到万不得已不申请验收,甚至部分项目以试生产为名长期生产,不主动委托开展验收监测。二是施工期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由于环保部门对项目建设过程缺乏有效的环境监管,建设项目单位也未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相当一部分建设项目环评中对施工期提出的环保要求基本上未得到落实,监测验收时项目单位不能提供施工期环保措施落实效果及环境影响情况。三是环保部门对验收监测单位的监督有待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对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结论负责”。然而在现实中,有些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不能反映真实情况,这样极易给环境行政管理和决策带来失误甚至隐患。

2、验收监测部门的法律地位较弱。

验收监测工作政策性、技术性、综合性很强,必须从法律上明确环境监测部门的监督地位。目前,验收监测扮演着双重角色。一方面,接受环保部门指令进行验收监测,全面检查环境法律、政策规定措施的落实情况,是行政角色;另一方面,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以技术服务角色进行验收监测。环境监测部门的双重身份,使其处于尴尬局面,验收监测数据难以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环境污染和对生态的影响状况。

3、忽视环保“三同时”的全过程和非污染性建设项目验收监测。

目前,验收监测局限于对环境治理设施末端排放污染物的验收监测,局限于污染物浓度、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总体而言,侧重于污染型项目的环保设施,对环境管理、监测制度、防护距离、生态保护等重视不够。

4、验收监测技术规范有待完善。

一是验收监测技术规范机制设计不完善,局限于对技术性测试内容的监测,对环境管理检查缺乏明确细则和评定标准。二是生产工况的把握方法不明确,验收规范要求对验收工况达到设计规模的75%以上,判断方法不明确。

5、进一步加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力度,提高监管效能。

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加大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力度和违法处罚力度,同时制定统一的验收评判标准(包括监测收费标准),尤其要明确环境管理检查内容的评判标准。对于污染治理设施、措施不符合环评及批复要求的项目,坚决不同意试生产;对于故意拖延不申请验收或经验收监测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处罚,使验收监测结果真正成为执法依据,进一步维护“三同时”制度的严肃性。

6、要建立对验收监测人员的培训机制,引入职业资格制度。

由于验收监测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对验收监测技术人员必须进行系统化的正规培训。建议国家尽快建立相应的验收监测人员系统培训机制,引入职业资格制度。这是验收监测在全国规范有序开展的技术基础。各级环保部门和监测机构要重新认识和重视验收监测工作,从法律、法规和政策上保证验收监测工作开展,发挥验收监测或调查对污染物排放的监视性作用,促进节能减排目标实现。

7、制定适应形势发展、可操作性强的验收监测规范。

建议制定适应形势发展、可操作性强的新验收监测规范并配套实施细则,同时制定验收监测结果的评定标准,使验收监测程序化、规范化和易操作。

8、引入公众参与机制

目前,中国已将公众参与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取得了较好效果。但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尚未明确提出公众参与要求。事实上,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项目周围的群众和一些行业专家,有时能通过现象挖掘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因此,承担监测或调查的单位,应主动征求当地群众的意见,以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表或企业公示等形式征求意见,并把意见写入监测或调查报告中,反馈给项目单位和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竣工验收监测引入公众参与机制,不仅可以使各项环保检查情况更为准确,也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

三、验收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和建议

1、审核

在建设香米环境保护验收中,部分地方环境管理部门主要审查监测单位提供的验收监测报告,而非依据验收监测报告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检查。其原因是部分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政策把握不准,管理对象错位。由此带来的问题:一是给建设单位和环境管理部门领导造成监测不达标是检测单位责任的误导;二是挫伤监测人员工作积极性,最终影响环评制度的执行和保护环境的效果与目标。

对此,应从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验收监测技术和监测报告存在的问题3个方面审视整体验收监测工作是否符合验收监测管理要求,找出并解决验收监测自身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监测技术和管理水平,同时还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组织验收监测人员学习,正确认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积极与环境管理部门沟通和协调,达成共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验收监测程序,将验收监测程序报环境管理部门备案;

1.在受理验收监测时,积极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验收监测和工作程序的宣传;

2.在管理部门政策把握存在较大差异时,要积极寻求上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部门﹑监测管理部门和监测单位的支持。

2、复测

部分建设项目出项超标时,建设单位不认真查找原因并整改就提出复查要求。超标原因包括三种情况。

(1)建设单位建设了环境保护设施,但管理部到位,未调整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的匹配运行条件,操作人员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条件不了解,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未建立或未有效执行,接受验收监测前准备不充分等;

(2)建设项目未落实环评要求,设施建设或措施实施部到位,造成一些污染因子排放超标或敏感目标环境质量超标;

(3)建设单位认为环评及批复过于严格,执行环评及批复时有抵触情绪。为通过验收,建设单位间监测后发现有超标现象时,会提出复测的要求。

复测是负责验收监测单位的责任,但是无原则的展开复测,会失去验收监测的严肃性。为使验收监测真正服务于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首先应该建立一整套完备的验收监测工作程序,包括:受理﹑资料收集﹑现场测试和实验室分析﹑检查﹑审核﹑复测条件与受理﹑提交报告等一系列涉及验收监测各环节的制度和规定。在受理验收监测时以介绍﹑指南等方式告知建设单位。在受理验收监测复核时,要有建设单位整改措施说明和委托,将正常的验收监测和复测区分出来,以便通过复测报告的形式督促建设单位加强环境管理,并让管理部门了解建设单位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加强环境管理。

3、验收监测未正常开展

目前,一些经济部发达地区存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松懈,验收监测未正常开展,验收监测脱离实际监测能力的现象;一些地方建设项目验收监测由其他测试机构承担。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学习宣传﹑环评制度的执行﹑要求和检查部到位,重发展﹑轻环保,对验收监测时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技术支撑的理解不足等是出项这种问题的原因。在存在这类问题的地方,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验收监测是服务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撑,开展验收监测是环境管理要求的宣传,监测部门对验收监测任务,应牢固树立为建设项目技术把关和为环境管理服务的宗旨,认真从程序、技术、政策等方面逐步完善验收监测工作,认真做好每一个验收监测项目。对存在其他测试机构开展验收监测的地方,监测部门要注意通过培训、交流等方式,逐步提高自身验收监测水平,掌握验收监测涉及的政策、标准等方面的动态;在承担一些难度大的建设项目验收监测任务或审查检查机构的验收监测报告时,应充分发挥监测部门的技术水平和把关作用。

4、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

因技术人员经验不足,或对环境影响评价理解偏差,造成个别建设项目环评及其批复要求不合理,给验收监测带来困难。对于此类问题,建议:

(1)不断总结和积累验收监测经验,对同类项目进行比较,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

(2)对有明显问题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能够说清的要在验收监测报告(表、卡)中说明;

(3)对一些难以讲清的问题,可以积极与管理部门联系和落实,最终将情况反映到验收监测报告(表、卡)中,必要时也可以与环评单位沟通;

(4)通过专项报告对各类问题进行汇总,集中反映给环境管理部门,供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环境影响评价借鉴和参考。

5、敏感项目处理

少数建设项目因其建设位置或污染物的排放等因素对环境影响较为明显,特别是一些建设项目环评和批复要求未落实,或与环评预测存在较大误差时,社会反映强烈,从而成为敏感项目。

这类问题的原因是: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不落实,环评及环境管理部门监督中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周边居民及单位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国家政策和标准要求理解不清,从维护自身权益出发,提出相关意见和要求;同时也存在少数人希望从建设项目建设中获得额外利益。

对于此类项目,首先应选择政策把握能力强、技术水平过硬的项目负责人;在充分了解建设项目问题的基础上,制定周密严谨的工作方案;增加社会安全意识,制定公众意见调查表和应急事件对策方案,避免出现;之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或环境保护措施未落实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与建设单位达成共识,及时与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沟通;在监测方案中,工作要求一定要细化到位,保证验收监测质量;报告编制和审核,应该根据环评及其批复要求,把握建设项目污染排放和环境保护设施工作情况,按环评批复要求说清对环境影响的监测结果,避免出现无依据的结论,保证验收监测报告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6、建设单位配合

当前,部分监测站开展验收监测工作仍不能得到建设单位积极配合,主要表现在:建设单位认为验收监测时监测站的事情,领导不重视,工作人员难以协调相关工作;建设单位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管理部门一旦发现项目未及时开展验收监测,责任就推到监测站。

分析原因其主要原因在于,建设单位对环境的义务和责任不明、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要求不清、对验收监测准备工作不了解、内部环境管理存在问题,部分企业领导重生产轻环保等原因。

对于这种情况,在确认建设单位不能正常对待验收监测工作后,应下达环境设施、措施落实和整改的建议、验收监测准备要求等相关文件,同时抄送环境管理的相关部门和监测单位。

1.帮助建设单位了解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整改;

2.解决建设单位配合及领导重视的问题;

3.环境管理部门及时了解项目建设和环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监督检查中有的放矢。

7、监测技术与监测管理

监测技术和管理问题是验收监测需要长期关注和不断发展的问题。监测技术问题直接受监测管理的影响。监测管理主要体现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方面,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是监测单位技术工作正常运转的保障。由于各单位地这项工作的认识、重视和要求不同,因而监测技术和监测管理也成为一些监测单位验收监测工作的一个难点问题。

目前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认识、管理和工作安排上,都处于不完善的阶段。具体表现为:少数监测站在意识上,没有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划为监测工作的一部分,将质控措施及所需经费视为额外负担。在管理上,以样品考核代替日常质控措施,以质控措施代替质量保证,忽视人员培养、技术审核等重要的质量保证程序。在工作安排上,忽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程序的执行,个别监测方案和计划缺少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监测方案和计划中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内容制定的不完整。

解决验收监测技术和管理问题,必须加强对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认识,按照相关要求,制定相关程序和制度,并在工作中认真落实;努力提高检测技术,并根据环境管理和社会需求实际情况对程序和制度加以完善;在监测工作计划和规划中,积极争取人员、装备和经费保障,使监测站的整体监测技术和监测管理水平不断适应环境管理和社会要求。

参考文献

1、《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俞美香,常卫民.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复测原因探析和复测程序制定.2010年22期

对环境保护的见解篇4

在现代社会,环境污染已经成为人类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责任社会化虽然在解决环境污染损害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并非解决环境污染损害的唯一途径。因此,在强化环境保护法的预防功能的同时,还应注重不可或缺的侵权法的二次规范作用。可喜的是,《侵权责任法》第8章对“环境污染侵权”作出了专门规范,其中第65条是关于环境污染责任适用范围的规定,即“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较为简略且内容含糊,因此给人们理解和适用该条规定带来了困难。鉴此,笔者拟结合环境保护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侵权责任法》第65条的规定作些阐释,以便为环境污染责任的司法适用提供参考。一、环境污染范围界定由于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其损害补偿功能,即对受到损害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给予某种适当的补偿,使其尽可能回复到受损害前的状态,因此侵权责任的认定均以损害为构成要件,无损害即无责任。在环境污染责任中,由于环境污染是导致损害结果的原因,因此界定环境污染的范围对认定环境污染责任至关重要。从人与环境的关系看,环境损害可以分为“生活环境的损害”与“生态环境的损害”。“生活环境的损害”是以环境为媒介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或纯经济损失等;“生态环境的损害”是指对土壤、水、空气、气候和景观以及生存于其中的动植物和它们相互作用的损害,是对生态系统及其组成部分和凝载在生态环境上的社会公共利益(生态利益)人为的显著损伤。“生活环境的损害”属于法律规定的环境污染的范围在学术界没有争议,但“生态环境的损害”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环境污染的范围在学术界存在较大的分歧。有学者认为,生态损害不宜由侵权责任法调整,而应由环境保护法本身来解决。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侵权责任法(草案)》第1、2次审议稿均将生态损害排斥在外。虽然《侵权责任法(草案)》第3次征求意见稿第65条将生态损害纳入其中,即“因污染生活、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但在《侵权责任法》正式颁布时,关于生态损害的规定又被删除,从而使环境污染的范围是否包含“生态环境的损害”仍然没有能够在立法上加以解决。对环境污染的理解不应当局限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例如,从作为规制环境污染基本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该法对环境的界定不限于生活环境,而是包括生态环境。因此,将《侵权责任法》中的“环境污染”理解为包括生态环境才不至于与《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发生冲突,同时也与逐步扩大保护客体的侵权责任法的发展趋势相吻合。此外,环境保护法的规范并不足以应对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并且《环境保护法》也不能取代《侵权责任法》在规制环境污染方面的积极作用。因此,将生态损害纳入《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的“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的范围是必要且合理的,再说这一观念已经为我国立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所认识并接受。二、环境污染责任解析《侵权责任法》第8章的标题是“环境污染责任”。在对该标题的理解中,有学者提出存在3种理解可能:(1)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环境污染造成了权利人的利益损害;(2)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环境污染造成损害,而这种损害包括对权利人的利益损害,法律只要求行为人对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中的权利人损害承担责任;(3)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是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引起了环境污染损害和权利人的利益损害,而所谓的侵权责任并不特指对权利人的权利或利益造成损害而承担的责任,而是一般意义上的责任,相当于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根据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立法标题技术,在确立立法意图时,标题对其后面的条款起说明作用。而在我国,将标题理解为是对后面条款意旨的归纳也是没有疑问的。但是,法律中的标题虽然对于相关法律条文具有一定的解释作用,但毕竟只是理解法律条文的辅助资料,只有在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存在疑义时才有必要结合标题来进行解释。因此,对“环境污染责任”的理解完全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具体规定来进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5条的规定,环境污染责任是作为特殊侵权责任加以规定的,其含义较为含糊,只能看成是对《侵权责任法》第8章标题的说明,并没有解决上述关于“环境污染责任”理解的分歧。由于在法律中没有一个法律条文能够独立存在,往往只有当法律条文处于与它有关的所有条文的整体之中才彰显其真正的含义,有时将该条文与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加以比较,含义也就明确了,因此,对“环境污染责任”的理解不应当局限于《侵权责任法》第8章的4个条文,而应当结合《侵权责任法》的其他相关条文来理解。从《侵权责任法》第1条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看,充分保护民事主体享有的合法权益是该法最主要的目的。《侵权责任法》第2条对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列举。由于权利是人的权利,换言之,权利总是依附于特定的主体,因此《侵权责任法》第3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从《侵权责任法》这3个条文的规定看,无论是一般侵权责任还是特殊侵权责任,均以侵权人侵害特定主体的民事权益为条件。[11]结合《侵权责任法》第1-3条的规定可知,对《侵权责任法》第65条不应作如下理解:(1)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污染了环境即应当承担责任;(2)除行为人的行为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应承担责任外,行为人的行为污染了环境没有造成他人权益损害的也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上述理解均不妥当,也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宗旨。综上所述,“环境污染责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生活环境或生态环境的污染导致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损害而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只是造成生活环境或生态环境的污染,那么就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8章规制的范围,而应当由环境保护法加以规制。对“环境污染责任”作如此界定,既可以发挥运用侵权责任手段保护环境和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又能够避免侵权责任制度功能的不适当扩大,进而避免侵权责任法与环境保护法在适用中产生抵触。三、环境污染责任与不可量物侵害的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制定的过程中,如何使其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是众多学者关注的话题,其中不可量物侵害制度[12]的引入便是上述思想的反映。由于不可量物侵害与环境污染责任均能够发挥一定的保护环境作用,因此理顺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环境污染责任的适用。关于不可量物侵害的性质,德国法学界提出了“相邻关系说”与“人格权侵害说”两种学说。[13]《物权法》第90条对不可量物侵害也作了规定。可见,在我国,不可量物侵害属于相邻关系的一种。在发生不可量物侵害时,法律究竟应该提供何种救济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对此,当前主要存在“侵权请求权说”、“侵害相邻关系说”和“物权请求权说”三种学说。由于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而是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内容的必要扩张或限制,因此,不可量物侵害不能产生独立的物权请求权,受害人也不能以相邻关系受到侵害为由寻求侵权责任法的救济。但是,有学者认为,在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因侵害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受害人可以以其不动产权利受到侵害为由,分别主张侵权责任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14]可见,在不可量物侵害纠纷中,受害人事实上可以根据具体情形选择侵权责任请求权或物权请求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英美法中,因为无物权请求权制度,所以不可量物侵害通常被归入侵权行为中,其法律效果以损害赔偿为中心。在大陆法中,各国法律对此的具体处理方式并不一致。《法国民法典》未对不可量物侵害作出规定,但经过判例、学说的共同努力,形成了规范相邻建筑物间、建筑物与土地间以及土地间所生的不可量物侵害的一般规则———近邻妨害法理,其实质是一种无过错侵权责任。[15]德国主要从所有权扩张或限制角度对不可量物侵害作了规范。其中,所有权人在以下情形中负有容忍义务:(1)对非重大之“无形侵害”;(2)对重大且当地所通行而又不能通过合适措施加以阻止之侵入;(3)对已许可之危险营业的侵入。但是,无形物(如煤气、蒸汽)即使为非重大或为当地所通行,也绝不允许通过专门管道而导入邻地。所有权人在以下情形中无容忍义务:(1)“可估量的”固体物侵入;(2)对重大但不为当地所通行之侵入;(3)对重大且为当地所通行,但能通过合适措施加以阻止之侵入。[16]《日本民法典》也没有对不可量物侵害作出规定,但日本司法实务界对相邻关系的判决有从权利滥用禁止原则向侵权责任制度发展的趋势,1960年日本世田谷区砧町发生的一起妨碍日照案件就表明了这一倾向。[17]另外,日本民法学界还在既有民法框架下发展出“容忍限度论”,这对不可量物侵害等环境污染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18]可见,虽然各国在处理不可量物侵害纠纷方面存在差异,但无论是侵权请求权还是物权请求权均可作为解决不可量物侵害的途径。其实,在不可量物侵害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侵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各自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因此应当根据侵害发生的具体情形,承认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竞合。其中,在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造成一定的妨害或损害后果且这种不可量物的妨害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那么应当根据《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处理。如果不可量物的妨害超过正常人的容忍限度,造成受害人的损害,那么当事人可以在侵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中选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佳救济方式。此外,依照《侵权责任法》第15条关于责任方式的规定可以看出,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除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外,还可以通过行使侵权请求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对于不可量物侵害纠纷的处理同样适用。注释:参见王世进、曾祥生:《侵权责任法与环境法的对话:环境侵权责任最新发展——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章》,《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2—33页。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2册):特殊侵权行为》,台湾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16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就有学者对此问题作过深入分析。参见高利红、余耀军:《环境民事侵权同质赔偿原则之局限性分析》,《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66页。参见徐祥民:《环境污染责任解析——兼谈〈侵权责任法〉与环境法的关系》,《法学论坛》2010年第2期。参见郭华成:《法律解释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94页。参见[法]亨利•莱维•布律尔:《法律社会学》,许钧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70页。

对环境保护的见解篇5

大家好,我是来自XX乡镇的XXX,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提倡环境保护、建设美丽家园》。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我国就有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国策。我们都希望能有一个绿树成荫、空气清新的生活环境。“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古人描写的这种生活环境已经很难在现代社会中见到了。为了经济发展,我们国家的空气污染越来越严重、森林面积进一步的缩小、土地遭到严重的破坏,这难道就是我们希望的居住环境?难道就是对地球母亲的“回馈”?难道我们就将这样的生态环境留给子孙后代?不!我们不可以这样子!我们要一改以往掠夺式的发展方式,提倡可持续发展,特别是我们大学生村官,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力度,提倡环境保护、建设美丽家园!

提倡环境保护、建设美丽家园,就是要树立城镇居民保护环境的理念。作为工作在基层的大学生村官,我们需要做的是,深入地理解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并将这种见解传递给各位居民,让他们深刻地了解到环境保护的意义,以及自觉地向他们周围的亲朋好友传播环境保护的理念,集大家的力量,共同建设美丽的家园。

提倡环境保护、建设美丽家园,就是要从我做起。地球,是我们耐以生存的唯一场所,为了有一个健康舒适的生存环境,我们要从自己身边的点点滴滴做起,在生活中奉行节约生活,珍惜现有资源,保护城镇森林面积。发挥我们大学生村官在基层中的重要作用,为城镇居民介绍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法。比如,减少一次性塑料袋、筷子的使用;废旧电池的分类回收等切实可行的行动,将环境保护的工作落到实处。

提倡环境保护、建设美丽家园,需要我们大学生村官帮助广大群众树立主人公的思维。我国目前的建设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一定程度上忽视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所以,部分人们群众并没有自己就是地球的小主人的思维,会导致他们牺牲环境来换取个人经济收入的增加。加强人们群众的环保意识,需要我们大学生村官以积极的行动,先进的环保理论,为自己辖区内的居民提供先进的理论基础,共同建设和谐稳定的魅力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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