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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的刑法规制(整理2篇)

时间: 2024-10-10 栏目:办公范文

校园欺凌的刑法规制范文篇1

校园欺凌(Schoolbullying),指发生在学生间的,个人或集体持续以语言、文字、图象、符号、肢体动作或其他方式,对他人实施的直接或间接的贬损、排挤、欺负、骚扰或戏弄等,使该学生处于敌意或不友善的校园学习环境中,产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财产上的损害。随着对欺凌危害认识的不断深入,国外已越来越重视对其的惩治,许多国家已在立法上出台了预防、处理办法。在我国,校园欺凌越来越严重,暴露出家庭、社会、教育等各方面的问题,对其的预防与惩治也将是个系统性的工程。本文从法律的视角,尝试分析校园欺凌产生的心理根源,并对这些行为进行法律上的分析,从而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对策。

一、校园欺凌的认识误区

对于校园欺凌产生的原因,可以从诸多视角进行分析,本文则是从法律责任、不利后果的承担上分析学生的心理。

(一)认为并不违法的游戏心理

有些校园欺凌,可能一开始确实仅仅是学生间的游戏行为,只是随着游戏的不断反复,一些不良游戏情节,尤其是一些暴力因素在不知不觉间被加入,游戏中的某些人开始向其他人提出物质财产上的要求,不服从者将受处罚或孤立。这种游戏已经转变成了欺凌行为,学校和家庭也很难及时发现,也就无法予以干预、制止。

(二)认为不到法定年龄的无责任心理

一些校园欺凌行为人在自我认知上,以及其监护人对其认知上,都认为行为人是个学生,还只是个孩子,无法辨识、控制自己的行为。他们之间的行为,即使造成某种后果,也不具有主观恶意,不需要承担责任。行为人或其监护人从我国法律有关法定责任年龄的规定出发,错误地认为未成年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不了解法定责任年龄的细节规定,也不了解法律责任的种类。在行为人因不到法定年龄无法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忽视了监护人负有监护责任,需要承担某些替代赔偿责任,在严重情况下,监护人还可能被剥夺监护权。

(三)认为法不责众的从众心理

校园欺凌大都是由集体实施的,其恶劣之处在于,一群学生对某个学生进行身体侵害,被侵害者无力反抗、不敢反抗。而正是这种集体行为,让行为人存有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认为法律不可能追究每一个人的责任,即使追究,他分担的责任也很小。

(四)认为单个行为危害不大

校园欺凌是持续的行为,双方地位是长久、稳定的不对等,致使被欺凌的一方精神上、肉体上遭受长期的折磨,累积起严重后果。而就每一次欺凌行为来看,有可能都不严重,表面上看都不会对被欺凌人造成很明显的损害。正是这种单次行为危害后果不大的表象,让行为人以及他人看不到欺凌行为的危害。行为人至多是从正在实施的单个欺凌行为判断其危害,掌握自己行为的分寸,认为自己的欺凌行为并不过份,后果也不严重。老师、同学或其他人也多是从正在实施的单个欺凌行为判断其危害,因此也认为欺凌行为不严重,最多只是简单地阻止某次欺凌,而不能据此发现问题,从而有效防止欺凌的再次发生。

(五)认为受害者仅仅是受欺凌学生

在校园欺凌中,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往往认为自己是胜利者,吃亏的是被欺凌者。其实,从美国对欺凌行为的研究来看,一方面,被欺凌者的学习、生活受欺凌干扰,严重影响其健康成长(美国校园枪击案有三分之二是由被欺凌者实施的);但是另一方面,实施欺凌的学生,其心智也深受欺凌行为影响。许多成年罪犯,当年都曾在校园里有欺凌行为,学生时代的欺凌行为极易在成年后转化成犯罪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欺凌实施者也是校园欺凌的受害者。

因为上面这些错误认识的存在,再加之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有些欺凌行为通过网络实施,具有一定的匿名性,使实施者更无责任意识,更加肆无忌惮。因此,要防治欺凌行为,首先要明确欺凌者的法律责任,用必要的惩处来阻止欺凌行为。

二、校园欺凌的责任分析

校园欺凌法律责任的主体以及法律责任的种类,需要从整个法律规范体系中去完整把握。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欺凌行为人。欺凌的直接责任承担者就是欺凌实施者,不管欺凌行为实施者年龄大小,法律责任都存在,只是有些责任,如果是未成年人则无法承担或被减轻,有些责任转于他的监护人承担(或因无法承担该种责任而对其有其他干预措施)。由于欺凌行为经常是种集体行为,因此实施者的情况也较复杂。直接实施欺凌的带头者、参与者与协助者,都有法律责任;旁观者一般情况下没有法律责任,但是如果旁观者为欺凌行为起哄助威、出谋划策,甚至教唆他人实施欺凌行为,则属于共同行为人,也有法律责任。

未成年欺凌行为人的监护人。如上所述,对一些未成年的欺凌行为人,由于其无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有些责任转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因为这是种责任的转移承担,因此并不能以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而免除,但是可适当减轻。有些情况下,监护人还要承担对实施欺凌的被监护人未尽监护义务的责任,造成监护人严重损害的,可能被剥夺监护权。

学校。学校对学生管理不善,对校园欺凌不能及时发现、制止,对学生疏于管理,要承担行政上的法律责任。有对被欺凌学生所受损害的责任,也有侵权责任上的补充责任或合同上的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正如前述,欺凌行为中,除了被欺凌者外,欺凌实施者也是某种意义上的受害者,学校对未成年欺凌者也要承担责任,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5条规定的管教的责任以及按规定送专门学校的责任。

(二)欺凌行为的法律责任种类

1.刑事责任

如果欺凌行为触犯刑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则行为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集体行为,则行为人可能构成共同犯罪,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的不同,分别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不满14周岁,则不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如果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欺凌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应当负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

除了承担刑事责任外,如果校园欺凌造成被欺凌者人身或财产等损害的,还要同时承担民事责任。欺凌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因当事人未达到法定年龄而无法承担刑事责任,则依然要承担民事责任。只是当欺凌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监护人替代承担。如果未成年欺凌者有自己财产的,先由其财产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当欺凌是由集体实施时,如果数个欺凌者共同实施欺凌,则每一个欺凌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数个欺凌者分别实施欺凌,造成同一损害,则承担按份责任;能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无法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3.行政责任

欺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则有可能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等行政处罚。虽然不满14周岁的人不予行政处罚,但是同样应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也同样需要同时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如果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对校园欺凌没有及时发现、干预、制止,造成了不良后果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三、校园欺凌的法律应对

近期,我国一名在美国留学的中学生翟某,因校园欺凌事件,被判处十多年的监禁,引起了社会的大讨论。为扼制住校园欺凌的严重势头,许多国家采取了零容忍态度,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欺凌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是根据行为的性质,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但在如何发现、如何追究、如何定性等问题上,缺乏必要的规定,我国许多校园欺凌行为人仍逍遥法外,责任无法追究。因此,要正确应对欺凌,应制定相关的法规,建立完善的校园欺凌惩治法律机制。

(一)成立欺凌信息的收集机制

对于欺凌行为,被欺凌者因为精神上的恐惧,大都不敢向家庭、学校或他人举报;其他旁观者因害怕自己成为报复或欺凌对象,也大都不敢向学校或有关方面反映。即使有些大胆的旁观者想举报,也不知向谁举报。有的向自己的老师反映,如果不是同一班级或同一学校的学生,往往也得不到重视,获得信息的老师也不知道如何处理。

因此惩治校园欺凌,首先要建立起校园欺凌信息的收集处理机制。学校应建立专门的受理、收集有关校园欺凌的投诉或举报机构,设置投诉电话、邮箱、网页,并大力宣传,让学生、社会人士了解能反馈欺凌信息的渠道。学校也应不时组织匿名问卷调查等方式,灵活技巧地获得欺凌信息。另外,还要建立起全社会的协同通报制度,比如当警察在处理案件时发现存在校园欺凌,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相关学校;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发现在校学生人身伤害有可能来自校园欺凌,也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相关学校;媒体接到或发现校园欺凌的线索,也应及时反馈到学校。此种信息反馈机制,应明定于相关法规中,整合各方社会力量,及时发现校园欺凌。收到相关欺凌信息的学校,如果没有管辖权限,应及时将信息转到有管辖权的学校。

(二)建立科学的调查处理程序

首先,要建立专门的欺凌处理机构,成员应包括校长、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等,保证处理机构的专业性与广泛代表性。其次,调查过程中,应全面了解相关信息,听取教师、欺凌学生、被欺凌学生、其他学生陈述,对未成年学生进行询问,应通知其监护人在场。调查中,为保护被欺凌学生,除非必要,应尽量避免学生互相对质。处理人员要进行专门的培训,注意保密,维护学生尊严,着眼欺凌行为的校正而不是激化矛盾。再次,学校要建立专门的辅导团队,对有欺凌倾向或被欺凌的学生进行及时、长期、有针对性的辅导,并要有相关的辅导过程与辅导成效记录,辅导学生健康成长,而非简单的以处罚代替教育。然后,要注意各部门的配合。在处理过程中,如果学生涉及多个学校,相互间要密切配合,必要时应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如果调查中发现情节严重,涉及违反治安管理甚至刑法的情形,应及时将情况通报相关机关,并依法处理,不能以校内处罚代替行政处罚或刑罚。最后,要根据调查的情况与辅导后的改善情况,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做出处理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及行为人,并且要告知不服处理的复议等救济方式及期限。

(三)赋予学校必要的处置权

校园欺凌的刑法规制范文篇2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有效防治中小学生欺凌,依据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印发的《加强中

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学生欺凌的界定

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

校)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和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

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

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要严格区

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正确合理处理。

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

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

保护为要、法治为基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预防、处置学生欺凌

的工作体制和规章制度,以形成防治中小学生欺凌长效机制为目

标,以促进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为保障,不断提高中小

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确保中小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落到实处,把校园

建设成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三、治理步骤

本次治理从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

段开展。

1.全面部署阶段(2018年5月下旬前)。各地各有关部门

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深入细致部署当地加强学生欺

凌综合治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

明确职责,细化工作任务和治理措施。

2.集中治理阶段(2018年6月至2023年10月)。各地各

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及时解决学生欺凌综合治理过

程中发现的问题,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3.总结提升阶段(2023年11月—12月)。各地要认真及时

做好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总结,一方面围绕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认

真总结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中带有启示性,经验性的做法;另一方

面围绕面临的困难和不足,认真查找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与社会、

家长和学生需求的差距、不足和薄弱环节,查找问题真正的根源,

吸取教训,研究改进,推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进一步取得实效。

四、治理措施

(一)积极有效预防

1.强化学校教育。中小学校要上好《道德与法治》《思想政

治》以及省级地方课程,通过课堂教育、实践活动、体验教育、

网络教育、家校共育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法治

教育、安全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定期开展防治学生

欺凌专题教育,强化校长、教师、学生及家长等不同群体积极预

防和自觉反对学生欺凌的意识,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

生观、价值观,做到尊重生命、珍惜生命、善待生命,养成遵纪

守法的良好习惯和道德品质。

2.组织开展教师、家长培训。全面加强学校教职工特别是

班主任防治学生欺凌的专题教育和培训,提高教职工有效防治学

生欺凌的责任意识和能力水平。通过组织学校或社区定期开展专

题培训课等方式,加强家长培训,引导广大家长增强法治意识,

落实监护责任,帮助家长了解防治学生欺凌知识。

3.加强学校日常管理。根据实际成立由校长负责,教职工、

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

员会(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建立健全学校防治学

生欺凌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相关岗位教职工防治学生

欺凌的职责、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学生欺凌的早期预警

和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的具体流程、校规校纪中对实施欺凌学生

的处罚规定等。严格落实校园门禁、请销假、巡逻、值班等制度,

完善校园视频监控设施,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管理。加

快推进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接入公安机关、教育

部门监控和报警平台,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

4.定期开展排查。学校要定期开展学生矛盾隐患排查,发

动教职工、学生干部排查可能导致学生欺凌事件发生的隐患,加

强家校沟通,及时掌握学生思想情绪和同学关系状况,对可能发

生的欺凌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学校或

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治学生欺凌专

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

在发生的欺凌事件。

5.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进一步健全警校共育工作机制,

在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应急处置等方面加强协作,通过加强学

校周边警务室、“护校护学岗”建设,强化风险排查、巡防巡查力

度,积极排查发现学生欺凌隐患苗头,并及时预防处置。

6.落实家长监护责任。各地、相关部门要引导广大家长增

强法制意识,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积极与学校沟通情况,

切实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特别要做好孩子离校后的监管、

看护、教育工作,避免放任不管、缺教少护、教而不当。

(二)依法依规处置

1.严格规范调查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

教职工发现、学生或家长向学校举报的,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生欺

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

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

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根据有关

规定处置。

2.妥善处理申述请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具体负责

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申述请求。

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处理程序妥当、事件比较清晰的,应以

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处理结果为准;确需复查的,由各地防

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

调查小组启动复查。复查工作应在15日内完成,对事件是否属

于学生欺凌进行认定,提出处置意见并通知学校和家长、学生。

各地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接受申述请求并启动复查程序

的,应在复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防治学生欺凌

工作部门备案。涉法涉诉案件等不宜由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受

理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引导其及时纳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

3.强化教育惩戒作用。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

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

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

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

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

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

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

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

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公安机关

根据学校邀请及时安排人员,保证警示教育工作有效开展。学校

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

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

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未成年人送专门(工读)

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

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按专门(工读)

学校招生入学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

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及时联

络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各级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办

理学生欺凌犯罪案件,做好相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

讼监督和审判等工作。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要区别不同情

况,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依法应承担行政、

刑事责任的,要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

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必要的教育矫

治;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

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必要时刻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工读)

学校。对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

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4.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要建立中小学生欺凌事件及

时逐级报备制度,一旦发现学生遭受欺凌,学校和家长要及时沟

通,对严重的欺凌事件,要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备,并迅速联

络公安机关介入处置,组织专业人员对涉及学生进行心理咨询教

育和安抚。严格保护学生隐私,防止泄露有关学生隐私及其家庭

信息,坚决避免被欺凌学生受到二次伤害,切实保护被欺凌学生

的身心健康,帮助被欺凌学生尽早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三)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创新,逐步建立

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各地要建立政府

统一领导,相关部门、群团组织齐抓共管的防治学生欺凌协调机

制,统筹推进学生欺凌治理工作,妥善处理学生欺凌重大事件,

正确引导媒体和网络舆情。建立健全困境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和家

校联系制度,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流动人口子女、困难家庭子

女、残疾儿童、女童的关爱和保护,不让弱势学生群体及所有青

少年学生受到欺凌伤害。

2.完善培训机制。明确将防治学生欺凌专题培训纳入教育

行政干部和校长、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各地教育部门分管负责同

志和具体工作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必要的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

题面授培训。中小学校长、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班主任和教师等

培训中应当增加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面授的内容。培训纳入

相关人员继续教育学分。

3.建立考评机制。将本区域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作

为考评内容,纳入文明校园创建标准,纳入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年

度考评,纳入校长学期和学年考评,纳入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教

师、班主任及相关岗位教职工学期和学年考评。

4.建立问责处理机制。把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专项督导结果

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

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

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追究。学生欺凌事件中存

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健全依法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中小学法治副校长或法治

辅导员制度,明确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防治学生欺凌的具体

职责和工作流程,把防治学生欺凌作为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内

容,积极主动开展以防治学生欺凌为主题的法治教育,推进学校

在规章制度中补充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内容,落实各项预防和处置

学生欺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及对实施欺

凌学生进行教育。

五、职责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综合治理,做好校园欺凌事件的预

防和处置。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生欺凌治理进行组织、指导、

协调和监督,牵头做好专门(工读)学校的建设工作,是学生欺

凌综合治理的牵头单位。

(二)综治部门负责推动将学生欺凌专项治理纳入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领导责任制。

(三)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妥善审理学生欺凌相关案件,通过

庭审厘清学生欺凌案件的民事责任,促进矛盾化解工作;以开展

模拟法庭等形式配合学校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四)人民检察院负责依法对学生欺凌案件进行审查逮捕、

审查起诉,开展法律监督,并以案释法,积极参与学校法治宣传

教育。

(五)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办理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

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实施学生欺凌侵害学生权益和身心健康的相

关违法犯罪嫌疑人,强化警校联动,指导监督学校全面排查整治

校园安全隐患,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做好法治宣传工作。

(六)民政部门负责引导社会力量加强对被欺凌学生及其家

庭的帮扶救助,协助教育部门组织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为中小

学校提供专业辅导,配合有关部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学生欺凌防

治和帮扶工作。

(七)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建立

未成年人司法支持体系,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指导协调开展以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

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

法权益。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技工学校做好学生欺

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九)共青团组织负责切实履行维护青少年权益相关职责,

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并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建立预防遏制学生欺凌

工作协调机制,依托各地12355青少年服务台,完善青少年自护

维权热线,提供相应法律咨询、心理辅导。调动学校共青团、少

先队组织力量积极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工作。

(十)妇联组织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学生欺凌相关知

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家长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十一)残联组织负责积极维护残疾儿童,少年合法权益,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学生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切实加强残疾学生遭受欺凌的风险防控,协助提供有关法律服

务。

(十二)学校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扎实

开展相关教育,制定完善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的各项措施、预案、

制度规范和处置流程,及时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指导、教育

家长依法落实法定监护职责,增强法治意识,科学实施家庭教育,

切实加强对孩子的看护和管教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宣传引导。结合普法工作,开展法制宣传进校园

活动,加强对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推广防治学生

欺凌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普及防治学生欺凌知识和方法。对

已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正面宣传和引

导。

(二)加强督导检查。市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将联合相关部

门,定期对行政区域内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县

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县域内学校按要求开展欺凌防治教育活动、

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等办法措施、在校规校纪中完善防治学

生欺凌内容、开展培训、及时处置学生欺凌事件等重点工作开展

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适时组织

联合督查组对全省防治学生欺凌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督导结果向

社会公开。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治理内容、措

施及分工要求,明确负责人和具体联系人,结合本地区实施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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