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排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安监总煤矿字〔200*〕134号《煤矿隐患排查和整改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133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隐患排查和治理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各矿矿长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
各矿井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三条矿井有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隐患是指《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详见安监总煤矿字〔200*〕133号文件《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以及*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资料汇编中所列的重大隐患。*矿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资料汇编中所列的主要隐患,按一般隐患的要求进行排查、整改。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安全监察部,以及集团公司驻矿(处)安全监察处,对所属矿井的重大隐患负有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的职责。
第二章隐患排查
第五条各矿井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健全各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的责任制,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1、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各矿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要定期听取有关人员及部门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汇报,督促和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组织健全机构、配备人员、组织制定岗位责任制,主持召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办公会及工作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
2、集团公司和矿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负责配备技术力量,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安技措资金计划,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3、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和各矿的矿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矿分管副矿长协助矿长开展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对此项工作的开展负有同等责任。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4、集团公司和矿分管的副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审批和落实整改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
5、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部长和驻矿安全监察处副处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监察责任;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分管副部长、总工程师,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有安全监察直接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本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参加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跟踪落实隐患的现场整改情况,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闭合管理,并建立和保管好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台账。
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总工程师、驻矿安全监察处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监察责任。专兼职安监人员要按三大规程及有关文件规定,认真排查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跟踪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认真检查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执行情况,严格把关。
6、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和矿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实施整改的主要机构,对隐患排查、整改负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指导整改方案的实施以及现场整改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7、基层区队的区队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责任。每天组织一次对本区队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及时整改,对排查出来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登记建档,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情况。
8、基层区队的技术负责人,对本区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管理直接责任。负责编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9、基层区队的班组
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负直接责任。作业前,必须认真排查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提出在工作过程中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生产过程中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依靠本班组力量无法进行整改,或一时不能彻底整改的安全生产隐患,必须及时向区队以及矿调度室汇报。
10、基层区队的现场作业人员,对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必须每班排查本岗位安全隐患,对排查出来的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如不能整改的,必须及时向班组长和区队带班干部进行汇报,同时,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必须无条件接受各级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交办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任务,并按要求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第三章隐患的分级管理和监控
第六条对煤矿的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监控。
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在每月5日前,各矿井分管部门要在每月25日前,按照以往对十害专管的要求,从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和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管理、水文地质、冲击地压、其它等十大方面,对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对所排查出来的各类隐患按照下述方法进行分类和定级,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即:需要地方政府或省政府及部门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为a类,需要集团公司帮助解决的安全隐患为b类,属于矿安排解决的安全隐患为c类,属于区队自身解决的安全隐患为d类;按照其危害程度和隐患的性质不同,分为:特别严重、严重、中等、一般、较轻5个等级。在填报安全生产隐患汇总表时,要按照隐患的类别、危害的程度和隐患的专业类别,依照a类、b类、c类、d类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填报;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分别填入各自的汇总表,以明确区分。煤矿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汇总表,要及时报送相关领导和部门,并及时下发到基层相关单位。对不属于上述两类煤矿安全隐患的其他安全生产关键问题,仍按现行的相关规定,经梳理后专门填写安全生产关键预报表,分别报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和生产技术部;属于基本建设工程的,要同时报送规划部。
集团公司安监部负责跟踪督查b类隐患,并协调省或地方政府及部门解决a类隐患。
一般隐患由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矿长审核签字备案。
重大隐患由各矿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项目结束后,由矿长按照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
矿井重大隐患自检合格后,要及时向集团公司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以及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进行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有煤矿主要负责人签署的验收意见。
第七条集团公司和各矿井必须建立正常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活动制度。集团公司和各矿井按照季度和月度分别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分析会,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可将季度和月度排查分析会合并进行。各矿井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水文地质、冲击地压及其它相关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每周要与安监部门一起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分析会;区队每天要分析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每次会议都要有原始记录。
第八条集团公司和各矿两级安全监察部门要建立隐患整改档案,对各类隐患实行“谁排查、谁签字,谁整改、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闭合管理。
每月底,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安全监察部门,以及驻矿安全监察处,要将本单位当月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给集团公司以及本单位的相关领导和部门。对重大安全隐患没有按期进行整改的,先停产整顿,再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章隐患的建档和上报
第九条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驻矿安全监察处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或安全监察意见书,并跟踪落实隐患整改的情况;对未按期完成隐患处理或因安全隐患处理不当而造成事故的,要依照责任追究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所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的跟踪落实,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实行档案化闭合管理。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安全隐患的名称和种类(类别)、危害程度、产生的原因和现状、所采取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整改的单位和整改责任人、组织和参加整改验收的人员、整改结果等内容。
第十一条各生产矿井、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应当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安全隐患的落实整改情况,以及所排查出来的下个月的安全隐患,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和生产技术部提交书面报告。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要将上季度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本季度所排查出来的重大安全隐患,向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以及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上述报告均要经矿长签字。报告的主要内容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
关键词:内部控制评价问题实施方法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企业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要求就越来越迫切。但很多企业普遍存在控制体系不健全、执行不到位,因此,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不断提高企业应对风险挑战,把握发展机遇能力,提高国际竞争力显得尤为重要。
一、企业内控评价的现状和问题
2008年-2010年,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国资委、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了内控评价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构建了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要求企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政府监管部门将进行监督检查。从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开展情况来看,还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评价组织在企业所处的层次偏低,内控评价组织缺乏有力的后盾;二是内控评价人员素质不能完全满足要求,难以从实际工作的深层次上发现问题;三是缺乏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对缺陷认定未提出统一标准,要求由企业自行确定;四是对内控评价认识不足,管理层对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观念淡漠,认识不足。
二、内控评价实施方法
本人从事公司内控评价工作已两年,总结这两年经验和教训,结合内控规范的要求和其他公司的成功经验,提出一套内控评价实施流程和方法,与大家探讨。
(一)建立内控评价组织机构
内控评价是全公司的一项重要而长期的工作,组建内控评价组织机构非常必要,可建立两层次的内控评价机构,一是组建公司内控评价工作组,负责公司内控评价工作的组织、内控缺陷及内控报告的审核工作,直接向董事会负责,组长应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成员应包括企业管理、内部审计、财务等主要部门负责人;二是年度自评价项目组,负责当年度内控自评价工作,出具内控自评价报告,一般由内部审计部门牵头负责。
(二)完善内控管理制度
内控评价工作组定期组织内控制度梳理工作,目的是查找制度设计缺陷,完善公司管理制度。首先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讲解2010》中18板块的内控措施,对照公司相应内部管理制度,查找公司制度设计缺陷,然后结合公司实际,判断和缺陷影响程度,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时间等内容;最后向制度编制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
(三)风险库建立
内控评价工作组每年根据内控评价应用指引及讲解中列出的内控风险,编制出本公司可能存在的内控风险,然后组织相关部门分别对内控风险进行风险程度评分,并按风险程度大小排序,建立内控风险库,明确公司主要风险所在,并为下一步的内控自评价指明方向。每年应对风险库进行更新,确保风险库能有效反映当前阶段公司的风险实际状况。
(四)内控自评价阶段
内控自评价是指由公司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内控自评价一般由内审部门牵头实施,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1、开展内控调查问卷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讲解2010》和公司实际,针对18个板块业务内容,设计出一套内控调查问卷,并下发给相应业务职能单位填写,内审部门汇总调查问卷结果,并将此作为选取重点测试板块等的依据之一。
2、制定内控评价方案
主要应包括:成立内控评价项目组,可以由内审部门、企管部门、财务部门等单位联合组成;确定评价范围和重点内容,应实行全面评价,但需突出重点业务和高风险业务,可根据风险排序和内控调查问卷结果等选择;编制内控评价测试底稿模板,可以参照内控指引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来设置测试关键控制点;确定测试样本选择方法和样本规模。
3、实施评价工作
首先对通过穿行测试,排查内控制度设计缺陷;然后按照方案制定的抽样方法和样本规模,选择业务样本;第三是对选出样本实施实质性测试,判断是否存在内控运行缺陷;第四是编制缺陷底稿,并由被评价部门书面签章确认。
4、认定内控缺陷
内控缺陷认定应由项目组初步认定,提交内控工作组讨论和认定,对重大缺陷,应由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
5、分析内控缺陷
对缺陷的形成原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影响较大的缺陷和内控薄弱环节,形成书面内控缺陷分析报告,提交内控评价工作组和董事会。
6、撰写内控评价报告
内控评价报告可分为对内报告和对外报告,其中对内报告没有固定格式和要求,主要以满足公司决策层和经理层的需要为主,对外报告则有固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五)整改提高阶段
针对发现的内控缺陷,内控评价项目组提出整改建议,经审核批准后,向整改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提交书面反馈。内审部门应定期组织整改跟踪检查,确保成效。
三、内控评价应注意的方面
(1)严格复核和审核缺陷底稿,确保缺陷证据的必要性和充分性,文字描述必须清楚、无歧义,避免引起争议。
(2)科学制定抽样方法和确定样本规模,对样本量小的,可采取详查法,对样本量大的,可以采用分类随机抽样法。
(3)提高缺陷认定标准的可靠性和可操作性。认定标准可包括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企业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制定。
(4)不断强化整改落实效果。应将整改情况与单位绩效挂钩,并建立和完善整改信息库,以随时掌握整改进度和关闭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