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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考察报告(整理2篇)

时间: 2024-10-29 栏目:办公范文

放弃考察报告范文篇1

2012年8月12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强(化名)窜至天鹅路一门市内,对正在某熟的小花(化名、)实施了奸淫。王强作案后正在穿戴衣装,准备离开现场时,被被害人小花的外婆施某发现,王强慌称自己是来借厕所的,遂准备离开。施某看了一眼仍在熟睡的小花,察觉到了异样,立即抓住王强,并喊了隔壁门市的张某、朱某等人将犯罪嫌疑人王强控制在一个小房间内,同时报警。在此期间,王强未作任何反抗,直到公安干警到达现场,将犯罪嫌疑人王强被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12年12月经县法院审理,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王淫的行为构成罪。同时认为:被告人王强在案发现场明知他人报警而未离开现场,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固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二、分歧意见

本案被告人王强案发后留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在抓捕时也无拘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能否当认定为自首,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被告人王强案发后留在现场等待警察的抓捕,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其理由如下:,被告人王强案发后被被害人的外婆施某发现,并没有表现出要逃跑的意思表示,在明知被害人的外婆施某报警后依然留在现场,等待警察抓捕,而且被告人王强在被抓捕时没有反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拘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主动投案,结合我国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后,从侦查到审判,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因此王强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等待现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且从侦查到审判,一直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王强的行为不成立为自首。其理由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被告人作案后正准备离开时被被害人的家人当场抓获,且被多人控制,完全丧失了逃跑的可能,因此,即使明知他人报警而被迫滞留在现场,在被抓捕时没有拘捕,事后供认犯罪事实,其行为只能作为认罪态度较好而酌情考虑从轻处罚,但不能认定是自动投案的行为,更谈不上成立自首。

三、评析意见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自首制度的设立为犯罪的人提供了一个弃暗投明的机会,促使他们选择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罚的道路,进而减少司法机关的负担和诉讼成本,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同时充分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自首作为一个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把握。

要认定自首,就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要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案中,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认自己当晚事实的犯罪事实是确定的,没有争议的。而争议的焦点就是被告人王强的行为是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款: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拘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主动投案这一规定。

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现场待捕是否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就要根据案件情况,分析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现场待捕的自动性。现场待捕的自动性是指犯罪嫌疑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可以逃离作案现场的机会,即犯罪嫌疑人主观上自动放弃逃离现场的意图,客观上没有做出逃离作案现场的行为,使得自己处于案发现场等待司法机关抓捕的状态。只有具备了现场待捕的自动性,现场待捕行为才能最终被认定为主动投案,在认定现场待捕的自动性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犯罪嫌疑人在作案之后,主观上认为是可以逃离作案现场的。这种认为应当具备一定的现实可能性,而且是以具备逃离作案现场的主客观条件为根据的,比如作案现场附近人员较少,作案环境隐蔽,夜晚作案无人知晓,作案后自己有便于逃离现场的交通工具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犯罪嫌疑人自认为当时有条件逃离作案现场,即使在他人看来不可能逃离作案现场,也不影响犯罪嫌疑人现场待捕自动性的成立。第二,犯罪嫌疑人应当是出于本人意志而放弃逃离现场,这是现场待捕成立主动投案的关键。也就是说:无论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基于怎样的考虑,只要是在自认为可以逃离现场和留在现场待捕这两条路之间选择时,主动自愿放弃逃离现场而选择了现场待捕,并在这种意志的支配下,未逃离作案现场,等待司法机关将其现场抓获。第三,犯罪嫌疑人现场待捕要认定为主动投案,应排除犯罪嫌疑人作案后无奈下的选择。在某些情况下,虽然犯罪嫌疑人选择了在现场等待司法机关的抓捕,而且这种选择也是出于其本人的意志,但是这种选择是迫于客观环境压力下强加的意志,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现场待捕具有主动性。换言之犯罪嫌疑人留在现场待捕是在逃离现场的客观环境不能形成的条件下,走投无路而做出的选择,例如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已丧失逃离的时间和条件、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已被群众扭送,而不能逃逸、犯罪嫌疑人作案后自己也受重伤等情形。

放弃考察报告范文篇2

一、招聘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具有较强的工作事业心、责任心,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2.1988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全日制普通高校研究生毕业,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4.符合招聘岗位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二、招聘岗位及其他资格条件

三、报名时间、方式

采用现场报名方式,当场进行资格审核。

1.报名时间: 2018年3月1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4:30。

2.报名地点:温岭市财政局(地税局)人教科(温岭市太平街道中华路29号1302室),咨询电话:86086578。

3.报名办法: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如实填写《温岭市财政局(地税局)下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学历人才报名表》,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相关户籍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近期免冠二寸彩照1张,如有其他专业资格证书和获奖资料也一并提交。留学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应聘材料必须真实有效。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招聘资格条件不相符者,不得应聘。

四、考试方式、内容

1.考试采用结构化面试的形式。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2.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五、体检、考察

考试结束后,从高分到低分按1:1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

体检工作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

报考人员体检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整理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考察参照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2号)执行。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聘用的依据。

体检、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如出现报考人员放弃体检、考察或体检、考察结论不宜聘用的,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公示、聘用

体检、考察结束后,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温岭市财政局(地税局)、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被聘用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聘用单位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或在办理聘用手续前提出放弃聘用资格的,取消聘用资格,并在面试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七、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

2.报考者认为自己所学专业与招聘岗位的专业要求相同或相近,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将书面申请送至市财政局(地税局),并提供毕业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高校期间的学生成绩单复印件或其他充分证据材料。市财政局(地税局)研究后,决定是否予以增补调整,并以正式发布的补充公告为准。

3.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温岭市财政局(地税局)负责解释。

原标题:温岭市财政局(地税局)下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学历人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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