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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儒家思想(整理2篇)

时间: 2024-11-06 栏目:办公范文

古代儒家思想范文篇1

儒家思想中提到的“用世精神”,其一般展现在修身和治国以及平天下等方面。其表达的含义就是人生于世应该为社会做出贡献,并且展现自己的价值。儒家思想中的“用世精神”核心是提醒世人应该以及积极的心态面对社会与社会,对人生充满了激情,要勇敢面对生活中遭遇的挫折和磨难,时刻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从而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另外,儒家思想中的“用世精神”还警示人们,虽然社会生活中人类的作用力十分小,难以改变人世间存在的不幸和磨难,可是能够通过自己的不懈奋斗与努力,就算无法改变现状可以能够做到无怨无悔。孔子是儒家思想中“用世精神”的代表性人物,其一生都在为社会和治国之道所奋斗与奔波。尽管未能实现自己远大政治理想,可是其成为了圣人。在某个方面而言,在古代若想实现从政的理想,就必须受到君主的赏识。对此,在政治方面而言,大部分文学作者只有利用文学创作方式,才可以使世人知道自己用世才能。通过分析我国古代的所有历史文学发展流程,不断是李白、范仲淹或是苏轼等,其创作的文学作品在各个程度方面都展现出“用世精神”,并且在文学作品表达时因为作者处于用世的阶段存在差异,所以表达的文学情感也就不同。

二、古代文学作品中展现的儒家思想

(一)文学载体中展现的儒家思想

我国古代的文学作品具备各种各样的载体方式,在各种载体方式中所展现的儒家思想也存在一定差异。从儒家思想中的“用世精神”方面进行分析,我国古代的文学作品若想展现出儒家“用世精神”,就要在文学创作过程中呈现文学性和服务性与一身的精神思想,对此该过程形成了大量的文学体裁类型。同时古代文学作品的创作者在各种程度上都展现出了作者“用世精神”。而有些文学作品不仅充分表达的了自己的个性和思想,深刻呈现出儒家思想的“用世精神”,还展现出自身的独特性。例如李白的文学作品,具备独特的个性,其是豪放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再如陶渊明,其展现的是田园风情,是田园派的代表性人物。这些人都有着自己的人生理想与治国用世之道,尽管在文学作品中体现出儒家思想的“用世精神”,可是也存在比较浓厚的个性与人格特征。另外,从文学发展史方面而言,文学发展在时代变迁和朝代的更替下,形成了各种文学风格与体裁,比如说诗歌和小说,而唐代传奇是十分辉煌的一页。我国唐朝传奇小说的初期创作目的具备比较强的实用性,关注创作文学作品的验证和文学作品创作人员的诗文以及写作造诣等。同时传奇小说具备的特点就是创作过程给连贯和情节跌宕起伏以及创作时间比较长等,尽管在儒家思想表达方面不如诗歌方便和快捷,可是表达的意义更为深远,同时比较通俗易懂,有利于百姓阅读。经过对两种体裁文学作品进行研究与分析,其中诗歌的表达方式更容易受到君王的赏识,然而传奇小说比较关注的是百姓生活过程,对实现自我理想完成警示。比如冯梦龙《喻世明言》和《警世通言》等,都在向百姓传导为人处世的道理。

(二)文学作品中展现的崇德重情儒家思想

儒家思想注重人伦和秩序,儒家对人类塑造主要体现在仁义礼智等方面,还有三纲五常的秩序等。虽然有效思想已无法满足社会不断发展的需求,可是部分思想依然是社会所需求的。在我国古代文学作品中,大部分诗文都展现出儒家精神,比如说鲁提辖和金氏妇女并未谋面,但是听说父女俩受到镇关西的欺负,就教训了镇关西一顿。再如《白雪歌送武判官归京》,表达出难分难舍之情,还有李白《赠汪伦》中的“桃花潭水深千尺,不及汪伦送我情”,不仅安慰了朋友,还安慰了分离而无法相见的朋友之情。在许多的文学作品中都展现出了儒家思想。另外,建立于人生理想追求和自我完善以及消极淡然的思想,在我国古代的文学作品中实现了奇妙的融合。比如《屈原》作品中,充分展现了上述的几种思想。在这个方面而言,古代创作的文学作品一般表达的是对祖国和乡土以及友人的热爱,也表达对封建统治下一些黑暗势力的恨,其是质朴和单纯的观念。

(三)文学作品创作方式展现的儒家思想

在儒家思想的“用世精神”方面而言,从诗大序阶段的“言志”思想慢慢发展至“情态”思想,再从“写意”思想发展至“传神”思想,一系列思想方式使我国古代文学作品在创作方式方面,更加注重对创作人心理状态的强调以及表现,并且实现内在精神和神韵的统一,而此过程主要沿着浪漫主义不断发展。从这个角度而言,受到儒家思想的“用世精神”影响,我国许多古代文学作品的创作人基本上全是表现型的创作人,并不是再现型创作人类型。比如杜诗一般比较少提供现实主义的细节,就算在“三吏”和“三别”而言,依然是将主观情怀抒发作为主体,其在很大程度上展现出了我国古代文学作品的创作人所揭示的现实,一般建立于积极入世情感与态度上,在本质上而言,其是具备部分写实成分的抒情诗。另外,例如孔子周游列国,不断游说各路诸侯,希望可以得到君王的重用。虽然孔子最后并未实现人生理想,可是在后续文学的创作过程中,并没有提及用世追求的有关事迹,主要表达出了孔子的自我感受和感悟。由此表明,我国古代的文学作品创作人儒家思想的“用世精神”,在文学作品相关表达方式中得到应用。

三、结束语

古代儒家思想范文篇2

关键词:古代法律;儒家化;礼法结合

引文

中国是世界闻名的法制古国,我国古代的法制在儒家化的影响下有其独特的意蕴,儒学中的传统法律思想从西汉时期开始引入到后期的逐步渗透,最后到基本确立和不断发展,对我国古代立法、司法及其法律思维都产生了深刻影响,所以说法律儒家化是我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特点。古代儒家化的法律理念对于封建专制也有一定的抵制作用,但其根本上还是服务于封建专制统治,文章主要介绍其积极意义。

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进程之概述

古代的法律儒家化,指的是将儒家的伦理思想、道德观念引入到立法或司法中,从而使整个法律体系具有儒家思想的性质,或者说是在立法、注释、司法实践中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和原则。

自汉代春秋决狱、引礼入法时起,我国古代法律开始了儒家化进程,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集权,董仲舒主张用大一统的儒学统一思想,因此西汉汉武帝大力支持董仲舒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将儒家的伦理思想融入到统治思想和法律中,如司法原则上确立春秋决狱,为维护“礼”,汉代确定了“亲属相隐”。“引礼入法”成为法律儒家化的开端,所谓儒家的“礼”即是指维护宗法血缘和等级秩序的伦理规范和精神准则。

魏晋时期,儒学与法律的联系更加紧密,曹魏后期的人们也常将礼与刑相提并论,达到了礼、律并重的程度,推动了魏晋律学的发展、儒学法律化及法律解释经学化,出现引经入律的高潮,比如“准五服以制罪”、“八议”、“请”、“减”、“赎”、“十恶”等制度都是法律儒家化的表现,也是礼法逐渐融合的过程。

唐朝时中国封建社会达到鼎盛时期,在经济上有了全面和快速的发展,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也有开明的政策和制度保障,在继承前人律学的基础上,唐朝律学随着社会的发展也有更新的完善。《唐律疏议》是中国古代历法结合的典范,它的颁布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形成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它以贯彻“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为立法思想,强调宽仁慎刑。《唐律》充分体现贵贱有等、亲疏有份的伦理观念,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所确立的君权、父权、夫权”。总的来说,《唐律疏议》的制定与颁布标志传统律学的成熟,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历史进程的完成,礼与法的结合成熟,体现封建宗法等级思想的观念法律化,所以《唐律》全面反映出儒家思想对古代法律的影响。

二、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特征之分析

随着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不断深化,儒学伦理纲常的思想也深入到政治统治及法律中,进而造就了我国古代法律的鲜明特色。

首先是礼法结合,对于古代一些著名的律法,如《北齐律》、《唐律疏议》等,相关的法律规定已经是融礼于法,将儒家的封建伦理道德观念融汇于法律,例如将“德主刑辅”、“三纲五常”等儒家思想作为立法原则,使律法从根本上起到维护中央集权、统治阶级利益及社会稳定的作用。道德礼教与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相融,使得实践中违反道德礼教的行为变成违法行为,而违法行为往往也被人们理解为违反道德礼教,所以一定程度模糊道德礼教和法律规范。

其次是封建统治阶级特权优势明显。对于维护封建礼教的儒家思想来说,尊卑贵贱必须制定不容侵犯的等级制度,只有通过律法加以规定和保护这种等级制度,才能保证统治阶级的利益不受冒犯,例如儒家“刑不上大夫”的观念、“八议”也规定八种特殊人物犯罪不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此,我国古代的法律也无疑是地主阶级以及代表地主阶级的封建贵族的特权法。所以伦理纲常的律法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特权阶级开辟通道。

再次伦理法制的特征鲜明。封建社会的政治统治及家庭关系一直以来受儒家“君臣父子关系”理念的影响,如汉代立法体现孔子“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的思想,将亲亲首匿得相隐作为刑事司法原则。儒家思想推崇家族利益,《北齐律》及《唐律》都明确规定危害父权、夫权及家庭伦常关系的违法行为,如恶逆、不孝等。

三、儒家思想对我国古代立法和司法的影响

首先在立法上有以下影响:一是封建君主专制保障皇权在传统法律中表现为“尊尊君为首”,隋朝时谋反、谋大逆视为“十恶”中的第一、二大罪;唐律“十恶”中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就是保护专制皇权在传统法律中的反映,将不忠、不孝定为大逆不道而给予严惩。二是“父为子纲”在律法中的表现,如唐律规定:父祖有经济上的所有权和处断权及“存留养亲”制度。用减刑或缓刑来处理行孝与司法的关系,既尊孝道又兼顾法律可见孝道伦理在传统法律中的地位之重。三是“夫为妻纲”是古代男尊女卑在传统法律中的反映,礼制对妇女的婚姻十分严苛,如“七去”的规定。在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中,对于以纲常礼教为核心的封建伦理制度的维护不断强化,对于维护封建统治有根本作用。

其次,法律儒家化对中国古代司法的影响体现在用儒家思想来指导司法。如汉代的春秋决狱就是用儒家经典《春秋》所体现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要求司法官员在遇到律无明文或疑难复杂的案子时,可以根据《春秋》经义断案,使《春秋》间接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司法儒家化最突出的表现,如董仲舒著的《公羊董仲舒治狱十六篇》,全以《春秋》大义圣人微旨断狱。此外司法执行方面也体现了儒家思想,如秋冬行刑以及死刑复奏制度体现恤刑慎杀的儒家理念;对司法程序的指导原则从道德立场出发,强调犯罪者的主观动机相对忽视犯罪客观事实,确立了原心定罪原则。(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管学辉.浅谈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史进程[J].《法制与社会》,2008.8(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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