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探讨
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各级政府在城市建设和公益事业等一大批政府投资项目中投入了大量的财政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已成为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构成要素,对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制定一系列相应的法律规章,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同时,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以有效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然而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过程中,尤其涉及到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竣工验收、造价确认和决算审核等方面,政府审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产生了交叉重叠,呈现出“工作交叉、各自为政,多头管理”的局面。本文拟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面,就审计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职能定位、程序环节以及与政府其他管理部门的关系等方面作一些探讨,以供商榷。
一、审计监督的设置不应成为另一个政府部门行使正常工作职能的前置条件
根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其审计的内容应该是国家建设项目本身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其审计对象则应该是项目财政财务收支的主体即建设单位,其审计程序具有独立性,不受其他部门的限制,也没有对其他部门行使职能设置限制条件的。因此,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应该是以建设单位为审计对象主体,以审计评价项目的预算执行或者决算包括其真实、合法和有效为目标进行审计,具有独立性,不受其他部门的限制。然而,在一些地方出台的规章制度中,却设定了“国家建设项目未接受审计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也不得工程竣工决算批复”的条款,将审计的工作职能提前到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决算批复之前,这不仅给政府其他部门行使正常的工作职能设置了限制条件,而且也给审计工作带来了被动局面,造成了审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能交错:一方面国家建设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的时间都是当地政府或上级部门决定的,特别是一些政绩工程、为民工程的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时间往往只会提前,不可能做到先审计后验收再交付使用;另一方面审计机关受到人员和业务的限制,也难以做到对所有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这里提到的审计是指审计部门的直接审计或委托审计,不应该包括财政部门的工程审核(或称审价),因为财政部门在工程竣工决算批复之前都要进行工程直接或委托审核(或称审价)。如果审计已经包括财政部门的工程审核(或称审价),就不会存在有未经过审计的项目;如果不包括财政部门的工程审核(或称审价),那么所有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工程竣工决算批复之前审计部门都要进行审计也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二、审计的监督职能不应与政府其他部门的管理职能相混淆
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机关主要对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过程中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包括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从而保证项目建设所需资金通过正常的渠道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合理分配到建设项目的各方面;根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财政部门负责编制与国家财力相适应的基本建设财政预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项目预算、工程重大变更价款方面,遵照“按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直接支付;在竣工决算方面,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的审核(或称审价)和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财务决算的审核批复,确认、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核定新增资产,监督新增资产及时移交与登记;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从行政监督的角度看,审计部门主要履行行政监督职能,即监督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本身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其监督的对象是项目财政财务收支的主体即建设单位;从行政管理角度看,财政部门主要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即管理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本身的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其管理的对象也应该是项目财政财务收支的主体即建设单位;从分工职责角度看,审计机关除了对建设单位和建设项目本身的审计外,还有延伸审计的职能,可以对财政部门已审核过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但这种审计监督不能干涉其他部门正常的行政管理职责。目前有些地方的审计机关直接(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价款(即造价)进行确认审计,并将审计结论作为最终结论,不仅在程序上不符合行政管理与监督的有关规定,容易造成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监督缺位,而且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的审核(或称审价)结论和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财务决算的审核批复若以审计结论为依据,还容易出现审计与财政职能的“错位”,产生以监督代替管理的现象,混淆了监督与管理的职责,导致审计机关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形成事实上的“越位”。一方面审计机关直接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得出的工程竣工决算,不可能有另外的政府监督机关进行再监督,会造成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监督缺位;另一方面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概、预、决算的审核(或称审价)结论和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财务决算的审核批复若以审计结论为依据,还会产生审计与财政的职能“错位”。这种混淆监督与管理的程序,往往容易造成管理部门难以管理,监督部门缺乏监督,还容易滋生腐败。因此,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竣工决算的确认管理应以财政部门为主,审计部门应保持其独立的审计监督机制。审计和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综合经济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二者有各自的职责范围,财政属于管理类的行政职能部门,审计则属于监督类的行政职能部门,不能混淆,更不能替代,否则会造成政府部门职能混淆,职责不明,进而出现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越位和缺位现象。
三、审计工作的前移容易造成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秩序的混乱
根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主要是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也就应以事后审计监督为主。按照正常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建设单位竣工决算完成以后再提交审计。可是,近年来各地审计机关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较普遍地提前介入,开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即造价)的确认审计,其主要内容是通过审计确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价格。有的通过对建设单位下达关于工程价款的审计结论,有的还对施工单位下达审计结论,由此也经常引发了施工单位对审计结论的诉讼,而且已有审计机关败诉的案例。这就涉及到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尚未完成,如何能提交审计?既然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还未完成,审计如何能得出竣工决算结论?二是审计(或委托审计)得出的竣工决算结论是否正确如何判定?建设单位对自己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都没有得出结论,审计机关如何能判定建设单位是否违反规定,犹如工厂生产的产品,自己都未检验是否合格,更没有提供市场去销售,质检部门如何能判定产品是否合格呢?处罚依据又如何确定?三是审计机关是政府综合经济监督的行政职能部门,一般不会再有政府其他的部门进行监督,又如何能监督审计(或委托审计)得出的竣工决算结论是否正确呢?可见,审计机关直接作出关于工程价款的审计结论的做法已经超出了审计权限,审计机关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合同存在的争议作出审计结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审计法》也没有明确审计机关具有这样的权力。更重要的是,审计机关直接作出关于工程价款的审计结论的做法,也失去了自身作为监督者的身份。审计工作的前移,只会打乱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秩序。
【Abstract】Thequalityofgovernmentcompletionsettlementlongitudinalauditingdirectlyaffectstheinterestsofthegovernmentandthecontractingparties.Themanagementlevelofgovernmentauditingorganshasimportantinfluenceonthequalityofentrustedaudit.Itisapracticalwaytoimprovethequalityoflongitudinalauditingbythegovernmentcollaborativemanagement,basedontheanalysisoftheindependentsocialunitsastheindependentsocialunits.
【P键词】竣工结算;委托审计质量;协同管理
【Keywords】completionsettlement;longitudinalauditingquality;cooperative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239.6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1069(2017)03-0032-02
1引言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在工程审计中占有重要地位。2006年7月,国家审计署颁布了《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提出“可以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探索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社会咨询公司越来越多参与到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审计业务中。
但是社会咨询公司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过程中,由于受自身利益驱使、审计专业技能不足以及道德水平不高和管理松散等因素影响,发生了许多审计纠纷。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委托审计质量不高。政府竣工结算委托审计如何提高审计质量?论文试图从协同管理思想的角度出发,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
2协同管理是提高政府竣工结算委托审计质量的重要途径
2.1传统委托审计管理模式的弊端
在传统的审计模式下,单纯地将竣工结算审计业务委托给社会咨询机构进行,并不积极主动参与审计项目协调管理。作为委托人的社会造价咨询机构在自身利益驱使下,往往违背委托人意志,通过各种不当途径扩大审减额,隐瞒错报的工程项目或数量,影响审计质量。另外,社会咨询机构除审减额外很少关注其他内容审计,比如在审计过程中受项目建设单位影响隐瞒发现的建设管理错误,对违规加建项目视而不见,导致审计质量无法满足社会需求。[1]除此之外,审计机构也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与承包单位合谋谋取自身利益,损害建设单位利益。项目承包单位在竣工结算中,往往存在侥幸心理,普遍存在高估冒算,表现在工程量多算、重复计算,高套定额,高报签证费用等现象。[2]建设单位为了减少自身的管理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往往采取袒护承包单位的立场,使国家利益受损……这种按照各自利益各行其是的相关方,管理无人协调,信息无法共享,是委托审计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2]。
2.2协同管理是提高委托审计质量的重要途径
协同学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创建者是德国著名物理学家哈肯(H.Hake)。协同学主要研究远离平衡态的开放系统与外界因素相互作用下,通过自身协同作用,形成有序结构的理论。从无序到有序转变的主导因素是序参量,序参量是由各系统协同作用产生并主宰系统整体演化过程的变量。协同是决定现代管理成效的关键、序参量是决定现代管理发展的主导因素和自组织是现代管理系统自我完善的根本途径等。[3]
协同是各独立无序的系统之间不可避免的协同作用,协同作用的目的是实现协同效应,即通常所说的1+1>2的整体效应。政府竣工结算审计项目由政府审计机关、社会咨询机构、政府项目建设单位以及项目承包、勘察设计、监理等各独立的子系统组成,具有自身的组成要素并以审计质量和政府审计目标为导向形成一个开放的整体,具备协同管理的条件。
3政府竣工结算委托审计协同管理模型构建
协同管理模型是竣工结算委托审计协同管理内在规律的反映,是实现协同效应的过程、机制和方法。协同管理模型的建立以政府审计机关为管理主体,以审计目标为导向,以协同管理理论为依据,以实现协同效应(实现审计目标)为结果。协同管理模型主要构成要素说明如下:
3.1协同管理审计目标
财政部《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中明确规定了政府竣工结算审计目标和原则,即“强化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及财务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竣工结算审计要按照“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审查,并维护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政府竣工结算审计目标遵循了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特征,是竣工结算相关各方的利益共同点,是政府审计机关协同管理的基础。
3.2竣工结算相关方状况分析和差距评估
相关方状况分析主要包括相互间的委托关系分析、信息不对称分析和利益诉求分析。如果发现审计现状与审计目标之间存在明显的差距,就需要审计机关发挥其协同管理功能,进行协同管理。
3.3运用协同管理提高委托审计质量水平
协同机会识别主要解决竣工结算状况中哪些地方可能产生协同。一般应当主要从组织目标、相关方利益关系、信息不对称等方面寻找突破口。
信息沟通是解决信息不对称,统一各方思想、化解审计矛盾、实现审计目标的重要手段。没有沟通就没有协同,也就不可能实现审计管理目标。
激励约束是实现协同管理的保障。没有激励约束,信息沟通就失去了倚仗,就无法发挥作用,协同效应也就无法实现。
审计质量是将参与各方从无序到有序状态的支配者,是政府审计机关竣工结算协同管理的序参量。
3.4协同管理模型及说明
根据以上分析说明的结果,可以建立如图1所示的竣工结算委托审计质量协同管理框架模型(见图1)。
从竣工结算委托审计质量协同管理模型可以看到,整个协同管理过程包括协同管理动因、协同管理实现过程和协同管理结果三个部分。协同管理的动因分析来源于审计质量目标和竣工结算相关各方在委托关系、信息不对称和各自利益诉求等影响审计质量各种因素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评估差距。协同管理的实现包括协同机会识别,信息沟通和激励约束以及序参量管理等三个环节。协同管理的结果是审计目标实现程度。
4结论与建议
从委托审计模型看,协同管理是化解竣工结算相关方利益矛盾、减少审计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避免发生冲突,实现竣工结算审计真实合法、公平公正的重要方法,是提高委托审计质量的重要途径。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协同管理对政府审计机关人员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为了实现审计目标,要求管理人员不但要具备审计方面的专业知识,还要具备工程造价方面的专业知识,否则就无法顺畅解决审计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争议。还要求管理人员具备组织沟通等方面的管理才能。这些都需要政府审计机关通过不断培训和实践来实现。
【参考文献】
【1】广西审计厅课题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计体制创新研究[A].广西政府投资审计论文集(二一三年)[C].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6.
关键词:高速公路,竣工决算,竣工财务,问题,策略
Abstract:thefinalaccountsofthecompletedprojectofhighwayconstructionprojectispartofthefinancialmanagement.Atpresentinthehighwayoffinalaccountsandmanagementofthesystemstandardandpracticeofofallkindsofproblemsandcontradictionsappeartohavepaidattention.Thearticlemainlyaimedattheestablishmentandmanagementofthefinalaccountsofthecompletedprojectofbasicrequirementsofdifferentprovisionsforanalysis,andputforwardrelevantexistingproblems,andputsforwardthefinalaccountsofthecompletedprojectofregulatingthehighwayofthestrategy.
Keywords:highway,thefinalaccountsofthecompletedproject,completefinancial,questions,strategy
中图分类号:U412.3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高速公路竣工决算编制问题分析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是应当按照《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办理竣工决算,还是按照《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规定办理工程决算?是只需要编制竣工决算或工程决算,还是需要在编制竣工决算或工程决算的基础上再按照财政部的要求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目前仍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有待通过进一步探讨,从而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关策略。
1.1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编报与审批
按照《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规定,竣工决算编制与管理有以下基本要求:
(1)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时,必须填制工程概况专用表和全套财务整理表。
(2)建设项目完建时的收尾工程,建设单位可根据概算所列的投资额或收尾工程的实际情况测算投资支出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收尾工程投资额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3)对列入竣工决算报告的基本建设收入、基建结余资金等财务问题,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4)建设项目完建时,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账务、物资、财产、债权债务、投资资金到位情况和报废工程的清理工作,做到工完料清,账实相符。各种材料、物资、设备、施工机具等要逐项清点核实,妥善保管,按照国家规定处理,不准任意侵占。
(5)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决算报告在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意见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委员会认定的竣工决算报告不得上报。
(6)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部属一级单位签署意见后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7)竣工决算报告在竣工验收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三个月内报出。
1.2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的编报与审批
按照《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规定,工程决算编制与管理有以下基本要求:
(1)工程决算文件由项目法人在交工验收后负责组织编制,竣工验收前编制完成,并将工程决算文件及工程决算数据软盘各1份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2)工程决算文件应简明扼要、字迹清晰、数据真实、计算正确、符合规定。
(3)工程决算数据软盘包括工程决算文件和基础数据表。基础数据表包括的内容有:合同段工程决算表;工程全同登记表;变更设计登记表;变更引起调整金额登记表;工程项目调价登记表;工程项目索赔登记表;计日工支出金额登记表;收尾工程登记表;报废工程登记表;工程支付情况登记表。
(4)工程决算总费用由建设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及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三部分构成。对于概(预)算编制办法规定的项目及批准概(预)算文件中未列明且不能列入第一、二部分的费用列入第三部分。
1.3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1)很显然,原交通部印发的两个规范性文件对公路工程验收阶段决算的编制具有不
同的规范要求。《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规范内容主要是依据当时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原则要求,并结合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特点提出的。与当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以及财政部修订后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规范要求不同之处在于:1)竣工决算报表体系更为完整;2)提出了对竣工决算报告审计的要求;3)要求将竣工决算作为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在完成了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编制。
与此不同,《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编制办法》则侧重于公路工程预算管理的角度对编制决算提出了规范要求。提出工程决算总费用由建设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及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三部分构成,与财政部规定的工程建设成本构成是不同的。
(2)关于竣工决算与竣工财务决算,不可否认,不同的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在不同时期的不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提出的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和相互交叉的矛盾。例如《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第九条规定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邮部[1996]54号)规定: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通信建设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和建设项目总决算。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将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应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账手续。
所以,从事不同领域的基本建设(例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物建设、冶金工业建设、邮电通信建设等)财务管理需要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财政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各行业之间的协调问题;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行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之间
的协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