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报告中提出的“发展远程教育和继续教育,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提升我省卫生人员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卫生技术人员队伍,促进我省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保障人民健康。
第二条加强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整合教育培训资源,避免多头培训、重复培训和重培训轻考评现象,提高现有培训资源的效率和效益,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三条推进全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加强和规范全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管理,依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和省卫生厅、省人事厅《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归口管理、统分结合。在卫生人员教育培训管理上做到“三统三分”,“三统”即统一归口、统一规划、统一考评。“三分”即分类指导、分别实施、分级负责。
(二)坚持按需施教、学以致用。根据卫生工作需要,结合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需求,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注重培养卫生人员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指导实践,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坚持考核评估、保证质量。不断完善教育培训考核和评估制度,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教育培训评估制度,对每一培训项目执行情况都必须进行检查评估,确保培训质量。
(四)坚持开拓创新、提高效益。不断创新管理机制,丰富培训内容,改进培训形式,发展远程教育,整合教育培训资源,优化教育培训师资,努力提高教育培训质量和效果。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卫生人员教育培训是以省卫生厅名义,由厅机关各业务处室承办的各类卫生人员教育培训,以及受卫生部或卫生厅委托,由厅直医疗卫生单位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承办的卫生人员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工作实行项目管理。
第五条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对象为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的在职在岗的卫生人员,包括临床医疗技术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社区卫生人员、农村卫生人员和卫生管理人员等。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省卫生厅成立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领导小组),由厅机关各相关业务处室组成,厅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厅领导为副组长,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科技教育处,负责教育培训管理日常工作,各业务处室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联系工作。
第七条厅领导小组职责
(一)负责全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二)制定教育培训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及全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总体规划;
(三)审批全省卫生人员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及工作情况报告。
第八条厅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统一收集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卫生人员教育培训计划(项目内容、培训对象、经费预算等);
(二)整合、统筹和调配各类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项目内容、培训对象、经费预算等);
(三)编制全省卫生人员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四)论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方案;
(五)监督检查各类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六)制定卫生人员教育培训考核评估标准;
(七)考核评估各类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质量和效果;
(八)统计汇总各类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项目内容、培训对象、经费决算等),编写《卫生人员培训工作信息》;
(九)向厅领导小组报告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情况总结;
(十)负责卫生人员教育培训管理日常工作及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职责
(一)制定本处室年度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二)向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处室年度计划,协助编制全厅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三)组织实施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
(四)教育培训项目结束后,向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培训工作总结;
(五)组织开展教育培训质量监控,并协助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考核评估工作;
(六)完成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十条建立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协调制度。厅领导小组每年底召开会议,总结本年度工作情况和部署下年度教育培训工作安排。必要时,厅领导小组可临时召开会议,研究有关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各业务处室协调,厅科技教育处统一归口管理各类教育培训项目,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负责相关教育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建立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审批制度。每年12月30日前,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将下一年的教育培训计划报厅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厅领导小组审批后,于次年初统一编制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临时性教育培训项目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省卫生厅委托医疗卫生单位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教育培训项目,由承办单位制定教育培训计划,报厅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建立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执行情况评价报告制度。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要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将教育培训项目进展情况及相关信息报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个教育培训项目完成后均必须请学员填写《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效果评价调查表》(表2),统一汇总后填写《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执行情况报表》(表3),并报厅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建立卫生人员教育培训证书管理制度。按照《江西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和学分标准》和省卫生厅年度教育培训计划要求,把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纳入继续医学教育和相关岗位培训管理,对培训考核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颁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和岗位培训合格证等。
第四章计划与实施
第十四条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根据培训对象和培训要求不同,分类别、分层次编制科学、合理的卫生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并填写《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申报表》(表1),由厅领导小组审批后,厅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年度厅卫生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并交由成员处室实施。
第十五条卫生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包括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公共卫生人员培训计划、社区卫生人员培训计划、乡镇卫生院卫技术人员培训计划、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计划、卫生监督人员培训计划和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计划等。
第十六条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要认真组织实施各类教育培训项目。由中央、省财政补助的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按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编制印发的全省卫生人员年度教育培训计划要求,由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按照项目方案要求组织实施。
卫生人员的全员性教育培训、公共科目培训和在职在岗人员的医学学历教育由厅科技教育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内容与形式
第十七条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内容应根据卫生工作重点,围绕岗位职责,满足岗位需求,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强调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十八条全员性培训以公共性、基础性、综合性知识为主,包括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卫生行风、医学伦理、卫生法律法规、面向全体卫生人员的医学综合知识和技术等方面内容。
第十九条专项性教育培训以专业性、专科性、专题性医学知识和操作技能为主,包括临床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学、中医学、药学、卫生管理、面向专业卫生人员的医学学科知识和技术等方面内容。
第二十条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形式应根据培训对象、培训条件、培训内容和培训要求不同,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短期培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和远程教育等多种灵活多样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发展远程教育,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及网络技术开展卫生人员教育培训,以解决“工学矛盾”问题,使基层卫生人员充分享受优质教育资源。全员性教育培训可利用卫星卫生科技教育网(简称“双卫网”)开展培训工作,有条件的专项性教育培训也可利用“双卫网”开展培训工作。
第六章基地、师资与教材
第二十二条建立省、市、县卫生人员教育培训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教育培训项目。应根据各类教育培训内容和要求,确定一批相关培训基地,如省级进修基地、专科医师培训基地、临床药师培训基地、全科医学教育培训基地和农村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基地等。各级培训机构和各类培训基地要做好服务工作,改善教学条件和设施,保证教育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三条从事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各类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要配备有与教育培训内容相一致的教材、讲义和教学辅导资料。
第二十五条各类卫生人员教育培训基地须报厅领导小组备案,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组织开展的每个教育培训项目师资情况和教材、讲义等须在培训结束后报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章经费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由中央和省财政专项经费补助的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经费要按照项目及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执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其他教育培训项目的收费须根据物价部门有关教育培训的规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十八条要规范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要确定经费使用范围,以保证培训经费用于师资培训、教材建设、远程教育、光盘制作、教学条件、教学设施和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八章监督与考评
第二十九条建立卫生人员教育培训监督和质量考核评估制度,考核情况作为教育培训质量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条对参加教育培训的卫生人员进行监督与考评。每个培训项目要根据培训要求对学员进行理论考试或技能操作考试,经考试合格者颁发相应证书。
第三十一条对组织卫生人员教育培训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监督与考评。每年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本年度教育培训情况报各相关业务处室,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汇总各教育培训项目后填写《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汇总表》(表4)并报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厅领导小组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与考评。
第三十二条对承办卫生人员教育培训的医疗卫生单位和培训基地进行监督与考评。承办卫生人员教育培训的医疗卫生单位和培训基地要对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自我考评,确保教育培训质量,每年底将承办卫生人员教育培训情况报相关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由厅领导小组成员处室汇总后报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厅领导小组对承办教育培训的医疗卫生单位和培训基地进行监督与考评。
第三十三条对卫生人员教育培训质量进行监督与考评。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江西省卫生人员教育培训项目评估表》(表5),组织专家对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质量评估,并每年通报评估结果。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农村建设人才保障工程”的重大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实现这个目标,关键是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造就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的农村人才队伍,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保障。农村人才是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工作,特别是近年来,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对推进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实现农业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省农业人口比重大,农村人才资源匮乏、总量不足、结构分布不合理、农民整体素质不高,劳动者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适应现代市场的能力还比较低,缺乏就业和创业的本领,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省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因素。实施“新农村建设人才保障工程”,就是要通过整合各类资源,调动各级各部门的积极性,大规模培养培训农村人才,大幅度提高广大农民的整体素质,充分发挥直接服务于“三农”的各级各类人才的作用,以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人才队伍建设,使农村人才队伍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阶段性任务相适应,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协调。
二、“新农村建设人才保障工程”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我省实施“新农村建设人才保障工程”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以农村人才资源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培育现代新型农民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以加强农村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为着力点,抓住培养、吸引、使用三个环节,整合资源,创新机制,优化环境,努力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和分布合理的农村人才队伍,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新农村建设人才保障工程”涵盖农业发展、农村进步、农民素质提高等各个方面,主要内容包括八项子工程:
(一)基层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工程。加大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培养培训力度,深入推进“双培双带”工程,继续实施“万名基层党员干部培训工程”,每年培训20万名农村干部和党员骨干。分期分批对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进行轮训,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省内高校开展学历教育。改进农村基层干部选拔方式,积极推行“公推直选”和“两推一选”,做好选派优秀机关干部到后进村和贫困村担任村支部书记试点工作。做好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加大在农牧民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力度,着力改善农村党员队伍结构,进一步提高农村党员素质,使广大党员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农村基层干部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积极开展试点,区别不同情况,逐步提高村干部的报酬。(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责任单位:省人事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
(二)农村教育基础工程。全面推行教师任职资格制度,加大对农村教师的培训力度,保证教师培训经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小学、初中45岁以下教师5年内全部达到国家规定学历,高中教师的合格率提高到80%以上。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农村初、高中毕业生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完善农村教师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农村教师基本编制,各市县新增教师优先满足农村学校的需要。建立城市学校教师到农村基层服务制度,逐步将支教经历作为高级职称续聘和考核评优、奖励的基本条件。鼓励各市州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骨干教师和紧缺专业教师到农村学校巡回授课,流动教学。根据建立高校毕业生贷款政府代偿机制的精神,每年与500名品学兼优的贫困大学毕业生签订协议,安排到乡镇学校工作5-6年。(牵头单位:省教育厅;责任单位: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三)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实施农村卫生人才执业资质制度,到2010年,使全省60%以上的农村卫生人员取得助理医师以上执业资格。开展农村卫生人员学历教育,积极推进“医疗卫生大中专毕业生进农村计划”,依托省内大中专医学院校,对取得资质在乡村和乡镇卫生院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农村卫生人员进行中专以上学历教育,利用5年时间,定向培养在职本科、专科学历人员1万名,中专学历人员2万名。继续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建立健全农村卫生人才管理制度,推行以岗位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用人制度,实行全员聘用,合同管理。逐步清退乡镇卫生院非专业技术人员,所需人员从具有医学大专以上学历(护理专业为中专以上)的人员中有计划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补充。乡镇卫生院负责人采取公开选拔的方式,绩效挂钩,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按照《**省乡镇卫生院卫生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组织实施好评审工作。坚持“以县为主、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乡镇卫生院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实现全省所有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由财政全额供给。落实乡村医生劳务补助,对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乡村医生(每行政村一人),经考核合格后,按人均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定额劳务补助。(牵头单位:省卫生厅;责任单位: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四)农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智力援助工程。到2010年,农业科技人才的总量达到3.2万人,农业技术研发领域的高层次人才达到全省高层次人才队伍总量的15%,农村一线技术人员达到农业技术人才队伍总量的60%以上,实现每个行政村有1-2名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每个乡镇有一支比较健全的农业科技服务队伍。省内农业院校要根据新农村建设的需求调整学科专业设置,加大农业科技人才的培养力度。在农村乡镇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评定时,免外语、计算机考试。在各类科技人才的评优评奖及申报项目工作中,扩大农村一线科技人才的比例。建立省内高级专家对口帮扶制度,探索鼓励各类人才到农村基层服务的长效机制,研究制定城市各类人才到农村基层服务办法。建立选派科技副职制度,每两年选派一批科技人才到县、乡(镇)两级担任科技副职或助理。推行科技特派员工作,每年从涉农部门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选派技术人员到农村开展技术指导服务。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今后省级部门招考公务员原则上从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录用。每年招募1200名高校毕业生到乡镇从事为期两年的“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活动,到2010年使“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达到6000名。实施高校毕业生进村(社区)服务计划,每年选拔2000名高校毕业生进村(社区)担任村(社区)主任助理。加大国内外人才智力引进力度,“十一五”期间,聘请国内外专家举办农业技术培训班150期,培训农村各类人才2万人次。(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人事厅;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农牧厅、省卫生厅、省扶贫办、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科协)
(五)农村实用人才开发及劳动力培训工程。每年组织160万人次农民参加实用技术培训,到2010年,实现农村实用人才达到全省农村劳动力总数6%以上的目标,农村种养加能手达到50万人,农村技能型人才达到10万人,农村经营能人达到10万人,每户掌握一两项实用技术,每位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妇女至少掌握一项实用技术。重点抓好农村经营能人的培养,结合特色产业、优势产业扶持农村经合组织。完善农村人才评价机制,研究制定种植、养殖、加工、建筑、经营、经纪人才等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办法,开展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对取得职称的中高级农村实用人才,由政府每年发给一定的工作补贴。制定优秀农村实用人才奖励办法,加大农村实用人才的奖励力度。把农村劳动力转移作为农民增收的主要渠道之一,“十一五”期间,全省劳动力的输转量比“十五”期间有较大幅度增长。积极开展农村劳动力输出前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促进劳务输出由体力型向技能型转变,由季节型短期输出向常年稳定型输出转变。“十一五”期间有组织地培训农民工100万人次以上,经培训鉴定考核合格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具有资质的培训、鉴定机构直接发放“培训证”和“职业资格证书”。推广发放“培训券”、政府购买培训名额等方式,将培训费用直接拨付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适度减免鉴定费用。(牵头单位:省农牧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责任单位:省人事厅、省扶贫办、省商务厅、省乡镇企业局、省供销社、团省委、省妇联、省工商局、省财政厅)
(六)农村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加强农村文化人才的教育培训,“十一五”期间对乡镇文化专干轮训一遍,加强对“村村通”技术人员的培训。到2010年,实现全省乡乡有文化专干,全省所有行政村有文化活动室或农牧村书屋。面向社会招募文化志愿者,建立文化志愿者信息库,定期选派志愿者下乡开展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村文化人才职称评定工作,乡镇文化站负责人在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中公开竞争上岗,聘任使用。建立文化帮扶活动奖励激励机制,把下基层帮扶活动与文化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定结合起来,纳入年度考核内容,成绩优异者可破格晋升职称。(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责任单位: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七)农村政法人才队伍建设工程。整合政法系统各部门的资源,加大农村政法人才培养力度,不断提高农村政法人才队伍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水平。开展上级政法机关和基层政法单位干部双向挂职锻炼工作,省、市两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每年选派100名优秀年轻干部到县级及其以下基层政法单位进行为期一年的挂职锻炼或帮助工作,全省县级及其以下基层政法单位每年选派100名干部到省、市两级政法机关挂职锻炼。每年培训基层派出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负责人各100名,每年对全省所有乡镇派出所民警进行不少于15天的集中培训,5年内对现有司法助理员轮训一遍。全面推行司法任职资格制度,加大司法考试辅导培训力度。加大对民族地区基层政法干警的培训力度,切实解决民族地区基层法官、检察官断档的问题,每年举办一期甘南藏族政法干警藏汉双语法律培训班。(牵头单位:省委政法委;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八)少数民族地区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在各类人才培养培训计划中,对少数民族地区人才培养确定相应比例。制定鼓励各类人才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特别是长期工作的优惠政策。依托省内高校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在职干部本科和大专学历教育,每年选拔150人,5年内培养750人。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教师、医疗卫生人员及各类“双语”人才的培训力度。根据民族地区重点行业、支柱产业的人才需求,每年有针对性地举办3个短期培训班,每期各30-50人,5年培训450-750人。在选调优秀大学毕业生工作中,逐年扩大少数民族选调生的比例,增加向少数民族地区分配选调生的比例。认真落实少数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的优惠政策。(牵头单位:省委组织部;责任单位:省民委、省人事厅、省委统战部、省委政法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农牧厅、省扶贫办、省财政厅)
三、加强领导,确保“新农村建设人才保障工程”各项任务的落实
(一)明确各级各部门在实施“新农村建设人才保障工程”中的责任。“新农村建设人才保障工程”由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省委组织部牵头抓总,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省市县乡四级联动,分级推进。省委组织部是“新农村建设人才保障工程”的牵头抓总单位,要加强宏观指导、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省直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结合本部门的职能,对每一项子工程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市县两级也要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要建立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每半年召集一次联席会议,研究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责任单位要主动配合、积极参与,共同完成好所承担的工作。宣传部门要通过各种有效载体,积极宣传实施“新农村建设人才保障工程”的重大意义,大力宣传农村优秀人才的事迹和各地各部门的先进经验,重点围绕各项子工程的实施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形成关心、支持、参与“新农村建设人才保障工程”的社会氛围。
(二)强化“新农村建设人才保障工程”实施的督促检查。各级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每年要制定“新农村建设人才保障工程”年度工作计划,并在每年年底对实施情况进行自查验收,结合人才工作报告制度,将本地本部门实施“新农村建设人才保障工程”的情况于12月中旬上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力量对各地各部门实施情况进行调研督查,及时了解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通报情况。各地各部门也要建立督查机制,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