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务人员重点进行医疗废弃物管理知识的培训,采取多种途径,多种方式,有计划、分批次地对医务人员进行医院感染知识和相关法规培训[4]。结合专家讲座、书面宣传和现场演示等方式,使他们了解有关规章制度,认识到医疗废弃物的危害性和正确处理的重要性,自觉执行操作程序,做好个人防护,减少职业暴露和院内感染的发生概率,同时要及时对新上岗的保洁人员进行理论知识和操作演练的培训。建立医疗废弃物暂放处,暂放处远离医疗、生活区,便于车辆进出,易于清洁和消毒,设有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盗、防儿童接触的安全措施等[5]。指定专人管理,严防非相关人员接触医疗废弃物,从源头上杜绝转让、买卖医疗废弃物。
从源头抓起,严格按要求进行分类—收集—运送。医疗垃圾袋上张贴标签,标注有关信息,为操作人员配备乳胶手套、专用防护服等物品,处置费用纳入医疗成本,各科室部门对医疗废弃物进行登记,主要内容包括来源、种类、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和经办人签名等。所有医疗废弃物最终由政府指定的回收单位定时上门回收,填写转运交接登记联单,双方签字后双方各执一联,所有相关资料至少保存3年。完善感控质量检查标准,将各项检查内容细化、量化,做到定期查与随时查相结合,并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案以书面形式反馈科室。落实回头查制度,督促问题整改,彻底消除隐患。每月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议,分析存在的问题,讲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科室设有医疗废弃物管理质量改进登记本,发现问题及时登记并予以解决。质量改进的结果与院内目标管理、奖惩挂钩,将医疗废弃物管理质量列为科室与个人评奖的重要条件。在实施过程中,应让全体医务人员体会到医疗废弃物管理的目的是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提高医疗废弃物管理质量。
在持续质量改进的过程中及时发现全院医护人员日常养成,尤其是新调入院、新上岗医护人员,是发生问题的高危人群。经过调查分析,针对现存不足制定训练计划,通过训练—考核—运用—督导,持续提高医疗废弃物管理质量。查找疗养医疗废弃物管理工作中现存的和潜在的问题,确定改进方案,并根据改进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及时调整方案,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使医疗废弃物管理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将责、权、利相结合,分级监督,综合管理,实现了医疗废弃物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6]。持续质量改进关注质量改进的全过程,它在原有的管理基础上,不断注入新动力,使管理工作走上良性循环的新轨道。其最终目的在于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废弃物处置流程,监督每个环节的顺利进行,提高管理的有效性。将持续质量改进运用于疗养院医疗废弃物规范管理工作中,使医护人员主动发现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危险因素,不断改进工作思路,消除安全隐患,保证了疗养安全。
本文作者:郁小红蒋刚华林琳工作单位:杭州疗养院海勤疗养区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排查整治医疗废物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提高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健全卫生健康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全面排查整治医疗废物产生收集环节
1.排查范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收集、暂存各个环节。
2.整治重点。重点排查整治未建立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无专兼职管理人员,医疗废物未分类摸底建档、未分类包装收纳、未分类统计产生数量、未办理转接登记手续,医废暂存场所设置不规范、未定期采取消杀灭措施,未落实职业安全防护,自行处置医疗废物不规范,违法倒卖外流医疗废物,医疗机构废水未规范消毒处置,污水处理站污泥管理不规范,使用后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分类收集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3.工作步骤
(1)机构自查整改阶段(2023年4月-5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排查整治要求进行自查整改;
(2)县级排查整治阶段(2023年5月-6月)。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进行排查整治,抽查5%的城区诊所、村卫生所(室);排查整治情况抄报同级生态环境局,重点疑难问题会同生态环境局联合行动;
(3)长期跟踪整治阶段(2023年7月起)。制定长效管理制度,加强医废规范化、常态化监管。
(二)推进医疗废物信息化管理
分阶段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纳入“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管理,逐步实现医疗废物转运、处置信息化管理。
2023年底前,全县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分阶段纳入省固废平台监管;2023年底前,全县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纳入省固废平台监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部署。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梳理各区域、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的种类和数量;组织排查整治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收集、暂存环节,以及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等工作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开展医疗废物管理数据对接等工作。将排查整治对象清单报送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查处医疗机构以外非法丢弃、倾倒、堆放、倒卖医废或将医废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医废经营处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