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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具体工作内容(收集3篇)

时间: 2024-12-29 栏目:办公范文

招商具体工作内容范文篇1

为切实增加招商局党务工作的透明度,着力构建民主开放的党务工作新机制,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招商局党务公开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党内法规为依据,以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力为立足点,按照服务发展,依法依纪、真实公正、注重实效、积极稳妥的原则,在不违内纪律和保密规定的前提下,认真做到内容、程序、时间、管理“四规范”,努力实现党员、群众、社会“三满意”,不断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最大限度地扩大党员群众和广大客商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党内公开的内容

按照全面、客观、真实、具体的原则,除依照法律法规需要保密的事项除外,能公开的坚持全部公开,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情况,招商局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策、决定、决议情况及制度建设情况;

2、年度党建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班子成员工作分工、联系重点项目和基层单位等情况;

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

4、干部选拔任用、奖惩考核情况;

5、组织设置、党内选举、发展党员、民主评议、评比标准、党费收缴、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基层党组织建设方面的情况;

6、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措施和政策执行落实情况,群众及客商反映突出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

7、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三、党务公开的形式

1、适宜在招商局内公开的,通过会议、文件、简报、公开栏等形式公开。

2、适宜对全社会公开的,通过文件、会议、公开栏、招商网等形式进行公开。

3、对机关干部和广大职工要求公开的事项,经研究决定可以公开的,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开,不便公开的,应作具体说明,确定不能公开的,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四、党务公开的程序

1、制定招商局公开目录和方案。由招商局党委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预公开的内容、形式、范围和时限,经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审核批准。

2、实施公开。根据批准的内容、形式、范围和时限进行公开,如有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或须变更、撤销、终止的事项,须经制定公开目录的党组织审核同意。

3、收集和处理意见。通过建立意见箱、开通热线电话、设立招商网留言信箱等形式,由招商局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有关对外公开内容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涉及重要事项的重大问题,经招商局党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后,提交局党组讨论,形成处理意见,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和反映人。

4、立卷和归档。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党务公开的有关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并做好管理工作。

五、党务公开的时限

1、长期公开:对于党的有关政策规定、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办事机构等具有长期性、固定性的内容以长期公开。

2、定期公开: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招商引资常规性工作,实行每季度公开。

3、分期公开:对于动态性、阶段性的工作,根据进展情况分期逐段公开。跨年度的工作除按照阶段公开外,在工作结束时进行总结性公开。

4、即时公开,对于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等临时性工作,根据情况随时进行公开。

六、实施步骤

1、宣传组织阶段。召开招商局党委公开工作会议,成立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召开动员会,宣传发动、安排部署、统一思想、明确任务。

2、组织实施阶段。根据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党务公开目录,各相关科室按照招商局党务公开目录实施公开。畅通党务公开渠道,针对群众和客商反映的意见或建议,要及时实施整改落实。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完善各类资料(会议、活动记录、文件、意见反馈、公开的原始资料、媒体宣传资料、各种表格等),逐步使我局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3、巩固提高阶段。对推行党务公开工作进行自查总结,建立党务公开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完善党务公开工作的成果。

七、工作要求

1、协调关系,统筹安排。推行党务公开,必须正确处理好积极与稳妥的关系,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大胆创新,又要科学安排,做到规范操作,稳步实施;必须正确处理好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最大限度地让群众和客商了解他们希望了解的内容,防治流于形式,确保群众和客商充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必须正确处理好党务公开和政务公开的关系,通过党务公开进一步促进和完善政务公开的形式和内容;必须正确处理好自律与他律的关系,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做自律的模范,但也要自觉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以“他律”促进“自律”。

招商具体工作内容范文篇2

关键词:招投标;管理制度;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TU7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5-0070-02

0引言

“招标投标”是人们耳熟能详之词,乃指当事人一方(招标人)公开提出自己的条件,征求他方(投标人)承包方、投标人向招标人代表表示愿意承包的法律行为。招标人可预先公布招标信息、招标内容和招标要求,接受投标人书面应征。到规定日期,由招标人召集所有投标人当场开标,择优选定得标人,双方订立合同。招标和投标共同构成双方法律行为。招标投标是在长期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一种成熟的交易方式,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等特点。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可通过有效的信息传播,充分利用建设资金,最大限度的节省投资成本。目前,在国内市场经济体制下,还能起到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产生的作用。

1招标投标中所存在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标是企业采购过程中主要的采购方式。该方式要求保证采购过程、质量的透明化和公开化,从而有效的抑制腐败行为的产生。实践证明,招标节约了采购资金,同时促进了公平竞争,但在这一制度推进过程中,在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编制以及评标过程中也都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1.1招标文件编制中存在的问题①准备工作不到位,招标文件重点内容不全。我们发现,很多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其投标须知章节的资金来源栏目,仅有简单的文字描述。依照《四川省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实施意见》中担保履行对等原则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出示了履约担保证明,招标人应按照建设部《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2001]89号令)第八条第二款所示的招标应具备的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出示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证明材料。这样的招标文件缺项显示,会在投标决策中,使投标人判断失误,也会给中标人带来潜在施工周转资金危机,引发新的工程建设资金拖欠。②招标人有责任和义务进行修改、补充或不予采纳的合同条款,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阐述清楚。《清单计价管理试行办法》中与签证及索赔相关的合同条款,属于国内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结算的一个相当关键的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必须准确、具体的传达招标人的意愿,其中关于索赔问题的时间界限,如果与“办法”中规定的索赔时限发生冲突,则招标文件应该通过某些合同条款予说明。一些招标文件在合同专用条款主要内容中未明确,甚至完全没有具体索赔条款文字内容,势必会给潜在中标人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③招标文件要将招标人自己的重要信息传达给投标人,同时要将有关招投标法规中规定投标人应当知道的重要信息传递出来。例如,措施项目费用、其它项目费用,以及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上述费用的调整。在招标文件中,这些费用及其调整方法必须要明确。某些招标人的招标文件中,上述重要内容都是空白,这样有意无意的打马糊会造成投标人心理负担增大,丧失参加竞标的信心和决心。④在招标文件中常出现工程量清单计量有误或缺项的状况。有权编制工程量计价清单的资质,与招投标资质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别,为此,招标人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招标,要求一次完成工程量的编制。但一些投标人根据自身经验,考虑到自身的权益,一般都对照施工设计图纸对比较关键的分部、分项工程量进行复核。虽然招标人在答疑阶段环节,对于查出来的缺项和不准计量做了补充和调整,但因为没有充足的时间,加之个别投标人的主观和客观的原因,导致有的投标人将调整的项目工程量计入清单,有的则没有计入清单。这样,未计入的投标人最终就失去中标的机会。

1.2投标文件编制中存在的问题①有的投标人的技术标编制脱离实际,偏离编制原则。作为指导施工生产的计划书的施工组织设计,其编制原则要求突出重点、简明扼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协调恰当。因此,施工方案必须考虑工程的自身特点、位置以及环境,着重解决该工程的矛盾点和难点问题。某些投标人编制的技术标一味追求形式,洋洋洒洒几百页,采用烫金封面,却不管工程特点、规模大小以及结构复杂程度,文件内容错误百出,打不中要害,还增大了编制成本。其结果就是,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技术标评审标准相差甚远,最终得到“不可行”和低分的判定。这说明,该投标单位的领导和总技术负责人,在审查投标文件时缺乏责任心。②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中漏洞和矛盾颇多。目前,投标人普遍采用整理标准软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采用的版式较乱。鉴于投标的工程的具体性及特殊性,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在考虑软件的整理性的基础上,更要考虑使用的具体性。这样,经过既灵活又准确技术性处理的编制,最后才能生成有效的技术标。如施工组织设计中,桩基内容和锚杆护壁内容,出现在普通住宅楼条形砼基础的技术措施中;砼螺旋梯的内容,出现在非跃层住宅楼的技术措施中。这种例子在一、二、三级资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都时有发生。③投标人不够重视对自己正当、合理的经济权益。对招标文件中的疑点,如甲供材料清单中是否包括安装损耗?如何计取非购自产予制构件模板费?措施项目清单和其它项目清单是否列齐等,许多投标人没有在答疑阶段进行质询和澄清,结果在清单报价时出现极大的失误,同时造成中标人的潜在经济损失。

1.3评标中存在的缺陷①评标阶段,由于个别监督单位的工作人员监督不力,造成招标机构工作人员在评标现场对评标专家进行贿赂,特别是在资格审查和有技术标的评分时,招标机构就有机会操纵评标结果,严重违反了评标工作的公平和公正性。②亟需进一步增强专家的职业操守和提高评标专业知识。目前,评标工作不仅涉及项目管理、施工工艺、施工技术、人员、材料、设备管理等方面,还应该对工程成本及清单计价的业务知识,尤其是涉及到法律法规、部门政令、规章制度等,必须提起足够的重视。因此,评标专家应该继续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才能结合招标文件要求,做好本职评标工作,不辱评标使命。③评标结构组成不够合理。一方面,来源于勘察、设计等部门专家占据了专家库专家中大部分,而建筑工程施工、建筑经济部门等评标涉及的专业知识具有优势的部门,评标专家太少;另外一方面,评标资深专家比例太少,这两“少”的不合理,一定程度影响了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

2招标政策规范性建议

2.1严格遵循和维护招、投标方式的原则招、投标行为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一定要遵循商品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商品经济道德规范要求我们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开招标条件并按规定执行招、投标程序,从而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确保公平竞争,推动市场经济健康、稳定的运行。业主必须为所有投标人提供相同的招标信息。可采取网上招标的形式,所有的质疑、答疑内容均通过电子平台统一。这道“防火墙”的建立,杜绝来自主观和客观上的不公正、不公平因素。上述主要方面除外,还应该确保如下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严格按照既定的标准进行评标与定标,其中标标准应当尽可能量化;禁止任何妨碍公平竞争的信息向任何投标人泄露;杜绝投标人向业主或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行贿,以及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2.2建立健全供应商评价制度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工作极其重要,如何在有效的时间内使投标人之间保持必要的竞争,同时筛选出合格的投标商,对力度的把握大有文章。实践证明,解决这一矛盾较为有效的办法是建立供应商开发、管理与评价体制,特别是对于一般企业生产采购方面的招、投标方式活动,最终往往会产生半功倍的效果。由专业评审人员进行评审,采取既定的评审程序以及评审规范,以免产生不公平现象。其次,允许供应商评审参与供应商的开发系统,一改被动的局面,从宏观角度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市场可以依据企业外包活动来分类,作为备选的供应商每一类可选择若干家(5-6家),作为项目招标的基本对象推荐给用户部门,并且实行末位淘汰制,维持良性有效的竞争。另外,对资格评审结果直接验证还应加强,这样便真正了解了供应商的实际能力和现实的履约状况,为后期招标工作提供作证。应以完善的信息系统为基础来完成上述工作,运用当代信息技术来建立数据管理以消除信息孤岛,同时提高信息公布程度。企业的一个宝贵资源是供应商,确保招、投标方式活动成功的前提是选择拥有良好商业信誉和资质的规范化的投标单位。有效的供应商评价体制,能够促使企业提供一个比较稳定的供应网络,以提升企业的整体形象及其市场竞争能力。

2.3积极推进和改进专家评标方法评标是招、投标环节中最关键的内容。整个招、投标方式活动是否做到公平和公正取决于评标过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更是关系到投标的成败。因此,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和工作程序就显得极其重要。依据《招标投标方式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必须有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且不得少于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当前,招标一般仅设置经济标(投标函和工程预算),这便指导我们从评审技术标(施工方案)的传统思想中转过来,因此,经济方面的专家在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中为主,尤其是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实际操作中,一般由3名经济专家和2名技术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而且经常培训他们来提高业务水平和提升其思想品行,对职业道德差的专家予以淘汰。

采用合理的评标办法。招标文件的核心内容是评标办法。根据《招标投标方式法》中,“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法和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的相关要求,在实践工作中必须强调具备整理技术、性能可靠或招标人对技术和性能未做特定要求的项目,并根据评审要求采取最低的投标价的中标法或其他方法。一般情况下,多数公司都通过最高限价法来开展招投标工作,也就是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限制在其最高限价范围内,同时为避免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太低,还规定了最低限价或允许偏差率,将工程造价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所以,笔者建议对评标委员会提名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询标,继而杜绝漏洞。

招、投标方式在我国虽然起步较晚,其发展很快。不断深入的改革开放迅速发展了商品经济,也在不断扩大招、投标方式的普及面。因此,在当前已进入攻艰阶段的经济体制改革下,出台实施《招标投标方式法》,不仅是对二十年来招、投标方式实践活动的总结,而且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它必将为招、投标活动的健康、规范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宁素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管理[M].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3.

招商具体工作内容范文篇3

关键词:招投标指标风险资格预审策略

中图分类号:F2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4-254-02

关于招标投标,传统的说法是国际贸易中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法。既然是一种交易方法,那么就会产生或或少的风险。

一、招投标单项评价指标分析

根据湘潭大学出版社潘斌主编的《政府评价模式创新研究》P98分析结果表明,招投标单项评价指标可分为10项:(1)招标信息公开、及时,内容完整规范;(2)招标人的资格审查及质疑投诉制度完备;(3)招标文件的内容规范、准确、公正、合理;(4)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符合法律规范(作者将对以上概念作进一步辨析,请关注《招投标相关概念辨析》一文);(5)完成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的全部时间;(6)合格投标人与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差异数;(7)投标人质疑投诉的次数;(8)无违反招标投标法律规定的行为;(9)废标、流标的次数;(10)废标、流标产生的成本。

二、招标工作中存在的风险

1.流程风险。招标工作是程序性非常强的工作,有其固定的一套操作流程,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存在。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情况往往千差万别,有些突况难以预料,如果处理不当,轻则导致废标,重则违法、违规,风险极大。正是由于招标工作流程复杂、环节众多、涉及面广,所以导致风险骤增。

2.制度风险。除了《招标投标法》以外,我国目前颁布的各种有关招标方面的国家、地方行政法律、法规、条例非常多。从法理上讲,每条都对招标工作有约束,招标工作中稍有疏忽就会违反某条法规、条例。由于法律、法规非常之多,风险也就随之而至。例如:某市政府规定从某年7月1日起,出售招标文件按以下标准收费:单项合同估算价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招标文件每份200元;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每份300元;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每份350元等。某项目经理恰逢7月2日开始出售招标文件,由于对法规学习不够,没有及时掌握最新的市政府规定,仍然按照原来的惯例操作:500万元项目的招标文件每份卖500元。文件定价超过了市政府规定的价格,违反了通知精神。

法规、条例多而杂,变化更新快,管理部门多,管理链条长,信息量大……这些都会对招标工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前面所举的只是一个非常小的法规变化对招标工作产生影响的例子。

3.信用风险。招标工作中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参与招标工作的一方不诚实守信,以虚假的方式、虚假的材料参与招标活动中,给其他方造成损失。

信用风险的最主要承担者一般来说是招标人,招标机构有时也会受到该风险的影响。例如: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提供虚假材料,伪造、变造的销售合同,虚假的财务报表,非投标单位的执业资格拥有者的名单,虚假资质、假的检测报告,甚至伪造的投标保函等。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招标文件中要求“招标方可能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资格材料,我方(银行等)愿意配合你方,向有关机构和单位(如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企业等)查证和获得有关资料”,但在短短的一天评标时间内,往往并不能真正去核实投标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甚至有提供虚假文件的投标人最终中标的情况发生。招标人在随后项目进行过程中如果没有仔细核查,或者在工程已经开始施工、设备已经购进的情况下才发现投标人的造假问题,这个时候终止合同的履行会给招标人带来巨大损失。这些损失不仅包括金钱上的损失,还包括工期、声誉等的损失。一旦造假的情况被发现,此前的招标结果被判定无效,招标机构不仅收不到该笔服务费,前期的投入也“打了水漂”,其他投标人也会因为造假投标人的行为遭受不公正的评判,丧失中标的机会。在招标工作中,一方的造假带来的损失是三方面的。

4.合同风险。如前所述,招标工作的一般流程截至到发出中标通知书。而现实工作中,后续的合同谈判、合同履行是招标工作的延续。这项工作目前往往没有得到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的重视,二者的委托关系往往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即结束。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合同谈判中,有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招标人压价,与中标人就合同的实质性条款谈判、砍价,此点违背了《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中的有关规定:“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二是中标人在得知自己中标后,就合同条款与招标人讨价还价,甚至加价,损害团体甚至国家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往往迫于工期的压力会同意中标人的加价要求,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改变变相颠覆了招标工作的成果。合同在执行过程中有时候也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成为一纸空文。

因此,很多时候招标工作虽然顺利结束,但在合同履行这个环节仍然存在许多风险,因而不能说整个采购是成功的。

5.内在风险。内在风险是招标过程中某些文件、某些条款不完善所带来的风险。这些风险是在招标开始之初就潜伏在整个过程中的风险。例如,在医疗器械招标采购活动中,招标人在编制技术文件时指定某几种品牌、或者技术参数的值为某品牌量身定做、或者在资格条件中限定要求过高,导致潜在投标人中只有少数的厂商能够满足要求,限制了竞争。这些做法在招标之初就为投诉的产生埋下了祸根。

还有一种内在风险是由当事人对有关法规不熟悉所导致的。例如:在招标工作中联合体投标是比较常见的一种情况。对于联合体投标保函的递交,各招标机构往往是根据经验来规定。比如,要求其中任何一家都可以全额提交,只要数额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即可,不一定要求联合体成员各方都提交,或者联名提交。但在利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招标采购中,要求联合体成员必须以联合体所有成员的名义共同提交保函。如果保函是以某一方的名义单独提交,即使金额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也会被判定为不合格的保函,从而丧失投标资格。

6.不可预知的风险。招标过程少则一个月、长则数月,中间环节多,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最典型的不可预知风险就是天灾。例如,四川8级地震发生后,社会生活的所有系统全部瘫痪,四川省政府在5月13日及时公告,对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招标工作予以暂时冻结、资料封存,等社会秩序恢复后再行处理。

三、严格执行供应商资格预审程序,严防各类风险发生

针对以上出现的各种风险有必要实施严格执行供应商资格预审程序。所谓资格预审(pre-qualifiction)是指采购当事人通过审查潜在投标人的商业及非商业条件,正式确定许可那些潜在投标人参与政府采购和相关项目招标的过程,它实际上是对所有投标人的第一次筛选,目的是在早期排除资质条件与采购项目或工程项目等要求不相符合的供应商。可以认为:严格执行供应商资格预审程序市政府采购以及工程项目等招标实践的要求,同时,由于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存在利用该程序限制竞争、歧视性招标的可能性的出现。因此,加强对供应商资格预审程序的规范,具有客观的必要性。有关相应的规定可以从《政府采购法》第23条和《招标投标法》第18条得知,虽然这两个条文简单规定资格预审程序的可适用性及审查对象等问题,但对于使用条件、具体的程序内容和标准一律没有规定,严重缺乏操作性。我们可以预测到资格预审中所有可能影响潜在供应商合法权益的内容都带有明显的行政力性质,则单纯规定政府在资格预审中的自由裁量权而不辅以任何程序上的控制,显然也会出现各种风险,甚至有各种危险发生。因此,有必要借鉴境外的先进立法对我国《政府采购法》中资格预审的程序加以完善。这里仅提出以下几点,仅做参考。(1)立法解决资格预审程序的适用范围问题。(2)资格预审的邀请应当采用公告的方式在公开的媒体上和刊物上。(3)应当向所有资格预审邀请以提供预审资料并且已经支付相关必要费用的供应商提供预审文件和资格审查的决定。(4)建立和健全供应商退出机制。(5)依法制定合格供应商必备条件的具体内容,如供应商的法律行为能力,供应商的财务和技术能力以及政策因素的合理考虑等等,这样的话,就可以有效地避免和防范出现的各类风险,使之降到较低限度。

四、招标风险应对措施和策略

风险应对具体措施主要包括:

1.风险规避。风险规避主要是针对招标人无法控制的招标风险因素,例如,外部风险(经济、政策风险和地区保护主义的风险)和招标采购合同风险等客观存在而招标人又无法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及改变的因素。主要内容包括以下策略性措施:

(1)资格预审策略。资格预审可以规避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资质的单位投标及不当竞争造成的风险。

(2)招标策略。制定有效的招标策略可以规避采购过程风险、人为风险、决策风险造成招标人的损失。招标条件、内容与合同条款的有机融合以规避项目实施过程风险。

(3)评标策略。合理的评标策略可以确定有实力的投标单位中标,以规避投标过程中道德风险造成的行贿、屈从领导意志、专业人员水平不足情况出现。

(4)合同主要条款的设置策略。通过对合同设置针对性的策略,防止合同的漏洞对招标人带来损失,另外可以利用合同条款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转移部分采购风险。

2.风险转移。风险转移可以将招标人无法规避的风险,部分转移给投标人或其他方,共同承担风险。常用的方法有以下担保类措施:

(1)履约担保。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是否采用履约保证金制度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如果没有规定则不能要求投标人提供。但是如果招标项目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那么它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必须确保合同顺利履行,法律应规定采取强制性的履约担保制度。招标人为保证中标人能够按合同要求完成招标合同规定的义务,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一般来说在整个合同的履行期限内,履约担保都应当有效,合同履行完毕,担保也就终止。履约担保可以转移中标人违反合约的风险,将风险转移给担保人。

(2)投标担保。通过投标担保可以有效控制招标采购中投标人或中标人中途撤标的风险,是转移违规行为风险、保证招标人招标活动成功进行的有效方式,通常采用交保证金的方式。

(3)保证保险。保证保险是保险人为被保证人(供应商)向权利人(招标人)提供担保的保险。保险标的是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当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经济赔偿责任。因此保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担保业务。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可采用合同保证保险和商业信用保证保险,来转移供应商行为可能带来的信用风险和所提供的商品质量风险。

参考文献:

1.席缨辰.招标工作中的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河南省招标投标协会会刊,2010(6)

2.任凤珍,王彪.产权交易,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

3.潘斌.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模式创新研究.湘潭大学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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