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我国老龄事业,国务院日前了《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吉林省在“十二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的任务是十分艰巨的。为努力打造具有吉林特色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议省政府在充分认识我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的基础上,以更高的站位审视社会老龄化问题,以更广阔的视野谋划老龄事业,以更有力的措施推进老龄工作。结合本省实际,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围绕“构筑老龄战略对策体系,发展老龄服务体系,完善老年经济供养体系,建设老年健康支持体系,打造老年宜居环境体系,完善老龄工作体系”六大体系建设,尽快制定出台《吉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促进我省老龄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下面,就进一步加快我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针对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人员素质等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发改委和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2006〕6号)中指出,“加快培养老年医学、管理学、护理学、营养学以及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提高社区及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有计划地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加强岗位培训,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业务技术水平。”我省拥有的高校数量和师资力量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在一些高校中开办老年医学、管理学、护理学、营养学以及心理学等方面的课程,既可解决部分学生所学非所用的问题,又为社会化养老服务业培养了专门人才。据调查了解,随着养老机构的增多和养老服务业的规范化,这方面的专业人才需求量是很大的。
当前,急需解决的是提高现有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基本专业技术水平和建立持证上岗制度。建议切实落实培训和用工政策,逐步解决年龄偏大、文化水平低、缺乏专业技术和不持证上岗的问题。省里应统筹安排培训计划,在最短的时间内对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招募的人员,提供一次免(半)费的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经职业技能考试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所有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服务人员都应该持证上岗。在有条件的地方,适当安排一些公益性岗位,使部分优秀从业人员可申请享受当地社会公益性岗位政策。
(1)养老保险的立法体系不健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立法层次较低。养老保险方面仍没有颁布专门的法律法规,体系没有有力的法律保障,执法力度略显不足,指导性也不明确。(2)养老保险基金供求失衡较重。我国老龄化水平明显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但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却远远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人口老龄化加重了我国政府和企业的财政负担,上班族负担不起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养老金供给水平明显失衡,家庭也无力负担家里的老人,使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3)养老保险个人空账情况严重。我国目前还是实施的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体制,究其原因是因为资金缺口只能通过挪用个人账户来进行补充,结果使得个人账户基本处于一种空转的形态,一旦人口老龄化的情况加剧,麻烦和问题必然显现。(4)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不严。很多地方政府仍存在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导致养老基金流失与浪费,长此以往,我国将无法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情况,不仅会损害投保者利益,民众也会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产生不信任。
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1.制定养老保险部门法
养老保险拥有具体的法律依据,才能使养老保险制度实现更好更快发展。国家的养老法律制度必须适应本国经济发展和人口结构变化。
2.根据国情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
首先需要统一养老保险覆盖的标准。第二需要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应当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公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三个方面。国家需鼓励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同时对企业在税收等方面进行一定补偿或者优惠,扩大企业年金制度的覆盖范围。
3.确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
法律需要尽快规范和健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模式:第一,调整和优化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改变国家承担过多、企业负担过重、个人自我保护意识淡的局面。第二,兼顾公平与效率,实现统筹共济机制和个人储蓄积累机制的优势互补。通过社会统筹机制,有效再分配社会居民的收入,通过个人账户的建立,增强公民自我权益保障意识、增加公民所有权账户的透明度并增加个人缴费在养老金中的比重。第三,有效地解决人口老龄化对未来社会的消极影响。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养老保险储蓄基金将缓解统筹基金的“现收现付”的短期资金缺口给社会协调带来的压力。第四,缓解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与建立全国统一基本养老保险模式的矛盾。在统一全国养老保险模式的同时,要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4.形成有效监督管理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确保基金安全。我国应设立独立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进一步要通过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设立独立的社会监督机构,扩大监管范围,切实加强监管力度,有效提高监管效率。
5.建立完善高效的争议处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