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应急队伍
为加强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的科学管理,我中心建立了甲型H1N1流感防控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制定甲型H1N1流感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对乡镇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根据国内外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发展态势,组织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的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与此同时,我中心还组建了四个甲型H1N1流感防控专业组和三支应急处置队伍。同时应急值守工作,安排24小时专人值班,应急处置队伍24小时待命,做到人员到位、联络通畅、反应迅速,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防控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试行)》、《卫生部应对流感大流行准备计划与应急预案(试行)》、卫生部《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预防控制指南(试行)》、《甲型H1N1流感(原称人感染猪流感)诊疗方案(2009版)》、《**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南通市甲型H1N1流感疾病预防控制方案(试行)》。结合当前甲型H1N1流感疫情,我中心及时制定了海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对储备工作,加强疫情的监测、报告、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和早治疗,对可能发生的甲型H1N1流感加强监测、预警,一旦出现疫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科学有效处置。
三、加强培训演练,提高处置能力
为提高甲型H1N1流感防控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实战技能,我中心多次对疾控人员进行了多层次的业务培训,4月29日,我市疾控中心组织全体中层以上干部和防疫、消杀科全体人员共32人进行了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培训。5月9日,我们对疾控中心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急组织各专业组及3个应急队伍成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应急技术培训,5月12日,又对疾控中心全体职工进行了甲型H1N1流感防治健康教育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了健康知识测试,合格率100%。5月15日,召开了海门市甲型H1N1流感防控培训会议,全市各级医疗单位的负责人、防保科科长及乡镇卫生所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培训,培训后进行了相关知识的考试。
与此同时,组织开展了五次实战演练,有效提高了应急处置队伍的实战经验和处置能力。
四、做好物资储备,配备应急装备
按上级要求,做好甲型H1N1流感防控物资储备,包括消杀药品、检验检测试剂、个人防护用品等,共投入资金20多万元。
高标准配备了应急处置装备室,制定了工作制度,流调、消杀、采样、健教各类物品存放整齐,一应齐全。
五、开展健康教育,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甲型H1N1流感的预防知识,让群众广泛了解甲型H1N1流感是可防、可控、可治的,消除社会公众的恐慌心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防病能力。
1、制订了海门市防治甲型H1N1流感健康教育工作方案。
2、强化与新闻媒体的链接,4月28日以来,我们与**人民广播电台、**电视台、**日报等大众媒体广泛合作,采用专栏、专访、专题讲座、专题报道、咨询等多种形式,适时开展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的科普宣传,对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及时的报道。
3、编印和发放了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宣传资料。《**健康教育报》第三期为甲型H1N1流感防治专刊,共印28万份;“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宣传单1万份;甲型H1N1流感预防知识小折页2种各2万份;甲型H1N1流感防控知识宣传展板一套共8块。并及时下发了省和南通疾控中心编印的甲型H1N1流感防控宣传3种5000份。
六、加强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确定专人负责每天定时进行疫情监测、信息收集、网络直报和分析工作。
加强发热呼吸道病例的监测,发现病例异常增多时,及时组织流行病学调查以确认是否存在甲型H1N1流感流行。督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加强对下列病例的监测和发现:两周内来自甲型H1N1流感流行国家及地区的流感样病例或急性呼吸道感染病例、医护人员中具有典型流感症状或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发现此类病例立即采样送检并对病人进行隔离。
1、流感样病例监测
人民医院是我市流感样病例监测哨点医院,按照统一规定和要求,哨点医院开展流感样病例的登记,每周对典型流感样病例、中青年病例、重症病例采集咽拭子标本5-10例,送疾控中心保存后统一送市疾控中心检验。
2、不明原因肺炎监测
根据《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排查和管理方案》,接到各医院发现符合“不明原因肺炎”定义的病例的报告后,按照方案要求提请卫生局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诊和排查,并按方案要求组织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及实验室采样检测工作。人民医院继续搞好“不明原因肺炎”监测,及时发现重症甲型H1N1病例。
严格实行疫情24小时值班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七、落实防控措施,及时处理疫情
6月22日8:30,我中心接到**市人民医院电话报告,该院发热门诊接诊一名刚从澳大利亚回国发热症状病例,在接到疫情报告后10分钟内,我中心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采样送南通市疾控中心检测。15∶30,南通市疾控中心对我市所送该病例咽拭子样本检测,甲型H1N1流感病毒核酸阳性。6月23日3∶18,省疾控中心对该病例样本检测甲型H1N1流感病毒核酸阳性。经省、**市专家组会诊后一致认为:该患者系甲型H1N1流感确诊病例。
根据卫生部下发《甲型H1N1流感疫源地消毒指南(试行)》,我中心对病例发病前1日至隔离观察前所有长时间停留过的地区(疫点)进行了严格的终末消毒。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病疫情(以下简称重大疫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与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全国救灾防病预案》、《陇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陇南市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和《西和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疫情分级
根据传染病疫情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等因素,将传染病疫情划分为Ⅰ级
(特别重大)、Ⅱ级
(重大)、Ⅲ级
(较大)、Ⅳ级
(一般)等四个级别:
Ⅰ级(特别重大疫情)
1.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县,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发生波及我县在内的多个地区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县,并有扩散趋势;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在我县流行;
5.国务院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传染病事件。
Ⅱ级(重大疫情)
1.在我县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相关联的疫情波及我县;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县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20例以上;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我县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我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县,尚未造成扩散;
7.国务院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
Ⅲ级(较大疫情)
1.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在我县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腺鼠疫在我县发生流行,
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
3.霍乱在我县范围内发生流行,1周内发病10一29例;
4.一周内在我县范围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国务院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传染病疫情。
Ⅳ级(一般疫情)
1.腺鼠疫在我县范围内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我县范围内发生流行,l周内发病9例以下;
3.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百色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传染病疫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发生甲、乙、丙类传染病疫情时的应急处置工作;我县周边地区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紧急防控工作;我县或周边地区出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时的紧急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快速有效、减少损失;依靠科学、规范处置。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县重大疫情应急指挥部组成
成立xx县重大疫情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分管卫健工作的副县长担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卫健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局、县科技局、县生态环保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等部门领导为成员。
县重大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局,县卫健局主管业务的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重大传染病疫情日常工作。
发生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县应急指挥部指挥场所原则上设在县应急指挥中心,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实行集中办公,统一和指挥处置工作。
2.1.2县重大疫情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县重大疫情应急指挥部职责:研究部署全县重大疫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制定与组织实施各类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县的重大疫情应急工作,决定和组织实施本预案。
县重大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突发重特大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衔接和协调,制订和修订《xx县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成员单位职责:
县卫健局: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重大疫情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负责组建专家组;组建培训应急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做好患者的调查和救治工作;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并落实控制措施;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必要时,提请县政府对疫区采取疫情紧急控制措施;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县教育局:协助做好全县教育系统重大疫情的处置,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负责落实学校内重大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
县公安局:及时封锁指挥部指定区域,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严格互联网信息管理,实行24小时网上监控,及时封堵、删除有关谣言和歪曲报道,并依法打击和处理谣言制造和传播者。
县交通运输局:配合做好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承担全县处置重大疫情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处理物资的紧急运输任务,确保运送应急处理物资的车辆及时到位。
县商务局:负责全县处置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供应;配合有关部门抓好市场秩序的整顿。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疾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县民政局:组织做好疫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相关政策做好参保群众的医疗救助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城镇垃圾、粪便的清运处理,配合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环境卫生水平;指导组织全县环卫系统强化环卫设施、装备的消毒预防工作。
县科技局:支持开展重大疫情应急相关科学技术研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
县生态环保局:负责全县范围内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理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全县范围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制订全县旅游行业处置重大疫情工作标准和措施,防止传染病疫情通过旅游途径扩散;督促涉外宾馆、饭店等落实有关工作措施。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调查;负责全县处置重大疫情所需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依法开展对处置重大疫情所需物资的市场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对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其他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保证产品质量。
县财政局:确保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需的重大疫情防、控、治专项经费,筹集重大疫情防控工作经费。
2.2日常管理机构
县卫健局负责全县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的日常管理工作。
2.3专家咨询机构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组负责对重大疫情和应急措施进行综合评估,为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参与应急指挥。
2.4疫情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2.4.1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县卫健局和上级疾控中心的要求,做好重大传染病日常监测与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县内监测点医疗机构做好疫情监测工作,及时上报监测信息;做好病人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工作,及时报告病例动态情况;承担疫情现场处置工作;确定密切接触者,指导落实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工作;确保生物安全的情况下做好样本的运送,以及开展防病培训工作和宣传教育。
2.4.2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建立由主要领导直接负责的防治工作小组,健全院内工作流程,将各项工作落实到人。加强院内消毒等预防工作,做好医务人员的自身防护,防止医源性感染。做好病例监测报告,对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在尚未明确诊断前要采取相应的临时隔离措施,预防疾病的传播,医院门诊根据疾病主要病症开展预检分诊工作。
定点收治医院:县人民医院为传染病定点收治医院,要成立专家组,负责重大传染病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的会诊、收治,积极救治病人;按时报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不断完善治疗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和指导。必要时,做好病人转诊和会诊工作。
2.4.3卫生监督机构:主要负责对医院、公共场所的消毒隔离、传染病报告的监督检查。
3.疫情监测、预警
3.1疫情监测
全县建立统一的重大疫情监测、预警与报告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卫生监督、实验室监测、哨点监测和群众举报电话网络。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计生监督所负责开展重大疫情的日常监测工作。
县卫健局要按照省市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县卫健局、疾控中心和卫生计生监督所要向社会公布重大疫情报告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
3.2疫情预警
县卫健局要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所报告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迅速组织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认真分析,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报告或提出建议,由县政府审定公布。预警级别依据重大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4.
疫情报告
4.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4.1.1责任报告单位。
(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健部门指定的重大疫情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各级卫健部门。
(4)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重大疫情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4.1.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4.2
报告时限和程序
重大疫情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重大疫情,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计局报告。
县卫健局接到重大疫情信息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同时以电话、短信、书面专报三种形式向上级卫健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县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4.3
报告内容
重大疫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展。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重大疫情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重大疫情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事件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写出结案报告,并按程序上报。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4.4
网络直报
各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机构)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重大疫情。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规定报告县卫健局。
5.应急响应
5.1疫情报告
重大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疫情报告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县卫健局接到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向县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
5.2疫情评估
县卫健局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成立重大疫情专家评估委员会,对重大疫情调查结果进行评估,初步判定重大疫情的级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市卫健委。
5.3疫情信息监测和处理
各级医疗机构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积极开展重大疫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及时对重大疫情医学观察病例数、疑似病例数、临床诊断病例数、实验室确诊病例数、疑似转为临床诊断病例数、死亡病例数、治愈病例数、仍隔离治疗数、排除病例数、排除疑似病例数有关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评估,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5.4流行病学调查
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必要时请求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支持,流调工作原则上要由两名流调专业人员共同完成。流调信息要及时向收治病人医院反馈,为临床诊断和治疗提供参考。
调查时,要追踪调查该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掌握密切接触者与病人的关系、与病人接触的时间、地点、接触方式等,并做好记录,同时报请县政府实施隔离医学观察。
流行病学调查的质量控制和评价由县卫生计生监督所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
5.5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
各级医疗机构对留院观察病例要就地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由定点收治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实行隔离医学观察。
5.6消毒处理
医院门诊、急诊、病房和放射科、转运病人的专用救护车、病人住所、公共场所等的消毒处理工作按照有关消毒规定执行。
5.7疫点、疫区确定及控制措施
疫点、疫区的确定及采取的控制措施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5.8医疗救治
在重大疫情发生时,应当立即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建立医疗救治调度指挥中心和专门医疗救治网络,确保病人及时得到接诊、收治和转运,全力救治重症病人,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5.8.1定点收治医院
县人民医院主要收治重大疫情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同时参与组成专家组负责全县重大疫情的会诊工作。
根据疫情的发展,县卫健局可随时指定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扩充的定点收治医疗机构,被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要求设置床位及其它必备设施。
5.8.2诊治及出院标准
对重大疫病的临床诊断标准、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标准,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尚未出台,由县卫健局组织有关专家制定本县的相关标准。
5.8.3病情动态报告
定点医疗机构收治重大疫情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后,病人救治情况要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日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要报县卫健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健局汇总后报县政府和市卫健委;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随时报告。
监测点医疗机构收治重大传染病疫情留院观察病例后,也要按上述方式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日报告和随时报告。
5.8.4应急结束
如重大疫情的末例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发病例出现,可以终止应急反应。符合特大和重大的传染病疫情报请自治区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省重大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健康委报告。
符合较大的传染病疫情报请市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重大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自治区卫健委报告。
符合一般的传染病疫情,由县卫健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健委报告。
后期总结:当本期疫情应急响应终止后,组织对本次疫情的应急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完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及经济损失情况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调查报告上报上一级卫健委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县卫健局应建立各自的预防重大疫情应急处置队伍,当重大疫情发生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各医疗机构建立相应的疫情监测与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消毒、物资供应、医疗救治等突发重大疫情处置分队。
6.2物资保障
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物资储备、调运和调剂余缺工作,畅通疫区物资供给渠道,严格执行急需物品供应流程,保障疫区居民食品和生活用品的正常供应。所有防治物资、人力、财力由指挥部统一调动。
6.3宣传保障
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重大疫情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对公众开展重大传染病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对重大疫情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6.4维稳保障
各政府组织要通过各种渠道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消除恐慌,安定人心。党、政、军所有公职人员要坚守岗位,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对有推诿扯皮、玩忽职守、拒绝调动、临阵逃脱等行为者要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
7.附
则
7.1重大传染病疫情概念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7.2预案解释、修订
本预案由县卫健局负责解释与修订。
“十二五”期间是我市经济以风电产业为龙头,各项综合经济实力快速增长的时期,也是我市卫生事业抢抓机遇,加快发展,再上新台阶的重要时期,为充分利用各种政策资源,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升以防控重大传染病为主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为全市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保驾护航,根据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市“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方案的通知》要求,参照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绩效考核手册》和市政府《市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实施方案及考核评估标准》相关内容,结合我市疾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以改善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市民健康素质为目的,以实施疾病预防控制等各项业务工作为重点,进一步深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注重规模发展与内涵建设并重,努力建立起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疾病预防控制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我市疾病预防控制水平。
二、总目标
从我市实际出发,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目标为主线,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逐步建立一个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水平、适应人民健康需求、以政府为主导的疾病预防控制服务体系。到2015年,我市疾控各项业务工作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三、业务工作与主要指标
(一)基础指标
1、加强人力资源建设,科室设置进一步完善。按照卫生部《关于疾控机构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根据我市目前疾控工作实际情况,积极向政府部门申请扩编,至2015年,市、县两级能够在目前编制的基础上各增加编制15名,从而保证科室的设置能够按照卫生部疾控机构岗位设置要求在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实验室检测检验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综合管理七大类专业岗位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工作职责进行合理的科室设置和布局。
2、建立覆盖全市城乡的疾控体系网络。进一步延伸现有的县(市、区)疾控中心、乡(社区服务中心)、村(社区服务站)三级疾控体系,在城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日益完善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区在疾控工作中的职能作用,逐步形成以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网顶,各级医疗卫生单位为中间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网底的三级疾病控制网络。建立起全市公共卫生信息网、疫情报告管理网、卫生监测信息网、计划免疫信息网。实现互连互通,资源共享,为全区医疗卫生单位和社会提供不同层面、不同功能的网络化卫生信息服务。
3、建立一支以高素质业务学科带头人为核心的人才队伍。中心各业务科配有本科学历以上人员,各业务科培养1名本中心学科带头人和1-2名青年业务骨干,争取全中心有2名以上业务骨干成为市学科带头人,逐步形成一支公共卫生知识扎实、知识面广、现场实践经验丰富又熟悉临床医学知识的疾病预防控制队伍,能够熟练应对未来多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业务指标
1、疾病预防与控制
(1)传染病预防控制
到2015年,传染病总发病率与“十一五”期间相比保持持平或下降,医疗机构传染病漏报率≤2%,报告及时率≥95%,暴发疫情及散发疫情规范处置指数≥0.8,传染病监测完成率达到100%,暴发疫情调查率100%,疫情报告督导覆盖率≥60%,网络直报覆盖率保持100%。(2)免疫规划
深入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到2015年,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95%,新生儿首针及时接种率≥90%,规范接种单位覆盖率≥90%,疫苗接种疑似异常反应监测覆盖率及规范处置率达100%,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95%,入托、入学儿童接种证查验率≥95%,新生儿入网率≥98%,接种监测报告覆盖率100%,流动儿童接种率≥90%。
(3)鼠疫防治
“十二五”期间,鼠疫防治仍然是我市重大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全面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工作,到2015年鼠疫疫源县及疫源县毗邻乡镇的群众、外来务工人员、进出检疫卡人员鼠疫预防“三报三不”制度知晓率≥90%;市县两级鼠防专业人员在省级实验室培训率达100%,建成一支业务技术全面,现场处置能力强的鼠疫疫情处置队伍;所有医务人员掌握疑似鼠疫的诊断及报告程序,鼠防知识测试及格率达100%;扩大鼠疫动物疫源地监测面积,对距离居住区、工人作业区、水源等较近的动物疫点进行保护性灭源;继续落实鼠疫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完善《鼠疫应急预案》,做好疫情物资储备;做好鼠疫菌株管理工作,确保不发生鼠疫生物安全事故。
(4)艾滋病防治
至2015年,我市疾控机构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点覆盖率达100%;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质量控制合格率达100%;艾滋病高危人群预防服务措施覆盖率≥30%;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感染者和病人被随访的比例达100%;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获得关怀、支持和服务的比例达100%;艾滋病高危人群检测结果知晓率≥60%;艾滋病感染者/病人配偶或固定性伴的hiv抗体检测率达到40%。
(5)结核病防治
继续加强活动性肺结核病人的发现和治疗管理工作,确保新涂阳病人治愈率≥85%;逐步开展耐药肺结核病人监测、治疗和管理工作,降低结核病人发病率和死亡率;到2015年以县为单位,医疗机构肺结核病人报告率、病人转诊率、病人系统管理率超过95%,结防机构肺结核病人追踪到位率和病人家属筛查率超过85%;痰涂片镜检室间质量保证体系覆盖率达100%。
(6)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
在“十二五”期间,市县两级疾控部门要逐步开展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等慢性病的防治与监测工作,并负责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对社区居民健康档案建档和慢性病病人规范管理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
“十二五”期间,市级建成一支专门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队伍,从事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人员比例≥20%,定期举行以鼠疫等重大传染病为主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做到反应迅速、处置有效;进一步完善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预案体系完整率达100%;对应急物品及时进行检查、补充,应急物品储备齐全率达100%;按月对当地传染病谱进行排序,制作疫情简报,为政府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提供科学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率、报告及时率、现场调查处理率和及时率达100%。
3、职业病防治与农村饮水工程水质监测
在“十二五”期间,市疾控中心在原有取得2名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的基础上,计划至少培养1名以上人员取得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同时积极争取经费购置职业病诊断设备,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开展尘肺、职业中毒等职业病的诊断工作;各县(市、区)设置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开展接触粉尘作业、化学物作业、物理因素作业以及机动车驾驶等劳动者健康检查工作。对我市“十一五”期间已经完成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水质卫生每年进行两次监测。
4、实验室检验
根据目前各县(市、区)疾控中心实验室情况,应尽快加强实验室建设和工作人员的引进培养,至2015年,确保实验室检验人员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20%,以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检验能力,保证常规检验工作有序开展,并不断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扩大检测项目范围。同时积极参加国家和省上组织的实验室间质量控制,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提高检验检测水平。
5、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每年对国际组织和国家确立的卫生宣传纪念日或重大、重点疾病预防控制期间开展的主要卫生宣传活动次数≥8次,至2015年,目标人群重点卫生防病知识知晓率≥75%。
6、技术培训与指导
至2015年,专业人员岗位技能培训率达100%,对下级单位专业培训率达100%,继续医学教育合格率≥90%,专业人员下基层指导人均天数每年≥15天,专业人员指导覆盖率≥85%。
四、重点项目建设
1、市级疾控中心鼠疫实验室建设项目
计划于—20xx年在肃州区郊区建成占地面积8000m2(征地8000m2,建筑面积m2)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生物安全三级鼠疫实验室,承担市鼠疫等重大传染病病原学、血清学检验与培训任务,预计所需项目经费925万元。
2、职业病诊断项目
“十二五”期间市疾控中心要开展尘肺等职业病诊断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必须有高仟伏光机及相关的仪器设备,主要包括进口1000ma拍片透视数字光机、激光洗片机、便携式肺功能检测仪等,预计所需项目经费298万元。
3、市疾控中心检验室改造项目
计划于“十二五”期间完成艾滋病、麻疹、病原细菌实验室共460㎡的改建工作,建成符合国家生物安全二级标准的实验室;将微生物实验室150㎡改建成洁净实验室;将理化实验室590㎡改建成洁净、恒温、恒湿实验室。以上改建面积共计1200㎡,预计所需项目经费360万元。
五、保证措施
1、深化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明确政府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承担的责任。重点要围绕疾控机构职能定位、人员配置标准、机构建设装备、绩效评估及考核标准等,加强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规范化建设,增加人员编制和经费投入。
2、加快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优化人员配置。严格执行执业资格、岗位准入以及内部考核制度,新招聘的疾病控制专业人员,必须具有预防医学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加大研究生学历人才的引进力度,为建立一个贮备高素质业务学科带头人的人才系统打下战略基础。强化和完善继续教育制度,采取形式多样的培训方式,加强卫生应急人员培训,通过送出去和请进来等培训学习方式,培养学科带头人和青年业务技术骨干。
3、以制度加强业务管理,以考核督促指标完成。将规划指标按年度进行分解并列入市卫生局《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中与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签订,同时由疾控中心分管领导与科室负责人签订《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分管领导抓科室,科室抓落实,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到人。每个季度召开一次中心科主任业务工作会议,由科长汇报工作进度完成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每半年对责任书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一、组织建设
1、成立监测领导小组。由各县(市、区)卫生局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以上医院、妇保所(院)等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县(市、区)卫生局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市、区)卫生局防保科科长任主任。
2、成立监测业务指导小组。由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保所(院)、医院防保科、慢病科等监测业务人员组成,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管主任任组长,业务科长任副组长。
3、建立三级慢性病监测报告网络。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保所(院)、县级以上医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居委)等相关业务人员、村会计组成。
二、职责分工
卫生行政部门:慢性病监测工作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部署项目实施方案,要协调公安、统计等相关部门配合做好项目实施,负责该项工作的协调、支持及人员经费落实保障,并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督查、评估工作。
疾控中心: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慢性病监测工作的技术指导机构。要设置专门岗位,负责慢性病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技术培训、质量控制和日常管理。
市疾控中心的具体任务为:
1.制定、修订*市慢性病监测工作规范、质控方案、评价方案、漏报调查方案等。制定慢性病监测质量控制计划,组织定期质控检查和漏报调查;
2.根据各级各类机构慢性病监测工作人员的技术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培训;
3.负责日常技术指导,赴现场督导,了解检查慢性病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收集、汇总、审核各地数据库,将数据库资料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撰写年度分析报告及相关动态分析报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并反馈有关基层单位;
5、协助市卫生局组织的项目实施情况督导和评估工作。
县(市)疾控中心具体任务:
1.组织和指导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开展慢性病病例登记和报告;
2.负责收集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慢性病例报告,负责审核、整理、录入、转卡、分析,并按本规范统计要求按时编制各类统计报表上报,并反馈有关基层单位;
3.按照有关规定,对各种慢性病病例原始资料、统计资料等相关资料进行管理和保存;
4.对辖区内的慢性病病例报告工作进行督导、质控和考核。定期与公安、统计等管理部门核对相关资料,组织实施漏报调查;
5.对临床、防保等各类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
6.负责每年到公安和/或统计部门获取出生人数和统计报表,向妇幼部门获取出生人数。
医疗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慢性病病例报告和统计工作的业务执行单位,要建立健全慢性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科室职责,指定专人负责全院的慢性病病例的收集、整理、核查、盖章、网络直报等工作,并进行台账登记,建立慢性病病例登记册。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个体医具体任务:
1、收集院内慢性病病例的个案信息,填报《发病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
2、对辖区内的慢性病病例个案进行核实,对填报不全的《发病报告卡》,入户调查;
3、收集辖区内《发病报告卡》,每月定期上报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定期汇总慢性病病例资料;
5、做好原始《发病报告卡》的保存与管理。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具体任务:
1、收集本院慢性病病例个案信息,如实填报《发病报告卡》;
2、负责本院的医生填写《发病报告卡》的收集、审核、盖章、登记、上报、网络直报;
3、有计划地对院内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4、做好原始《发病报告卡》存根和慢性病病例登记册的保存与管理;
5、应遵照本规范建立健全医院慢性病病例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查。
三、工作内容
对监测区的常住人口进行慢性病监测,并在监测区开展居民漏报调查和医院漏报调查。
四、责任报告人
监测区内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和监测点内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个体医等为责任报告人,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内容进行报告。
五、报告对象
新诊断病人报告各级医疗机构发现的冠心病急性发作、脑卒中发作病例、确诊新发糖尿病病例、确诊新发恶性肿瘤(包括中枢神经系统良性肿瘤)病例。
以往诊断病人报告在其他医院已经确诊,并且确诊时间在本规范实施时间*年1月1日以后的(*,*,*三个监测区以往诊断病人报告在其他医院已经确诊,并且确诊时间在*年1月1日以后的),但在本院为初次就诊的上述4种慢性病病例。
漏报调查发现的漏报病例报告医院漏报调查发现的漏报病例应及时填写发病报告卡补报。通过慢性病现患调查或当地医疗卫生部门在普查、筛查、健康检查时发现可疑病例,应劝其及时去医疗机构诊治。
六、报告程序
各级医疗机构临床医师发现冠心病急性发作、脑卒中发作病例、确诊新发糖尿病病例、确诊新发恶性肿瘤(包括中枢神经系统良性肿瘤)4种需报病的病例,均应填写相应的发病报告卡,在24小时内由医疗机构防保人员收集报告卡,审核合格后,分别登记到《糖尿病发病登记册》、《冠心病急性事件、脑卒中发病登记册》和《肿瘤发病登记册》(上述各登记册可以电子格式直接登记在电脑上,下同)。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出卡片。监测区内的个体医、村卫生室等发现上述需要报卡的病例,应向所辖的街道、乡镇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报告,由街道、乡镇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核对发病报告登记,如为未报病例应面访核实后填写报告卡,分别登记到上述相关登记册,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出卡片。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上报的慢性病发病报告卡后,按户籍地址将卡片进行整理后分发给各监测乡镇、街道,各监测乡镇、街道防保医生核实户籍与卡片内容后登记入相关登记册,并将卡片反馈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卡片进行审核、剔重后,将卡片内容录入计算机,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出月报表、发病个案数据库,同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相关报表与简报。对属于本省其他监测区定期寄至相应监测区所辖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病例卡片,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户籍地址,分发给监测乡镇、街道,经监测乡镇、街道防保医生核实户籍、卡片内容后登记到相关登记册,并将卡片数据库反馈所辖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死亡补报病例: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慢性病发病报告的专业人员应定期与死因系统核对,发现存在上述四种慢性病的死亡病例应按要求登记到《浙江省监测区死亡核对发病情况登记表》,按乡镇、街道分类整理后反馈基层。各级医院防保人员在收集、审核《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反馈表时,发现因上述4种慢性病导致死亡的病例时应及时核对《糖尿病发病登记册》、《冠心病急性事件、脑卒中发病登记册》和《肿瘤发病登记册》,发现未报病例应及时与主管的临床医师联系,若为需要报告的慢性病病例则补填慢性病发病卡和上述相关登记册,同时向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出卡片。乡镇或街道防保医师在调查死亡原因过程中,如发现不一定是上述四类慢性病直接导致死亡的病例,应及时核实,若为需要报告的病例应及时补填慢病发病卡和上述相关登记册,同时向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出卡片。
医院漏报病例由医院防保人员补填发病报告卡;居民漏报病例由所辖地的乡镇卫生院人员补填发病报告卡。补卡后补登记到相应的《糖尿病发病登记册》、《冠心病急性事件、脑卒防保中发病登记册》和《肿瘤登记册》后,并向所在地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出卡片。
病例随访:监测乡镇防保人员对本监测区内糖尿病病人、冠心病/脑卒中急性事件患者与肿瘤患者每年至少进行1次随访,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每年年底组织人员对随访情况进行调查。要求监测乡镇防保人员将随访情况登记到《糖尿病发病登记册》、《冠心病急性事件、脑卒中发病登记册》和《肿瘤发病登记册》,如病人死亡应在原发卡片上记录死亡日期与死亡原因,并于次年1月20日前将随访结果上报所在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审核、汇总后,将随访结果录入慢性病发病数据库,并在每年1月30日前将上年度的《慢性病发病随访结果汇总表》及追踪随访结果分析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向各乡镇监测点反馈。
七、发病报告有关注意要点
1、急性心肌梗死、脑卒中
发病统计:急性心肌梗死及脑卒中发病期限均定为急性发病后28天,28天内如有新发展或第2次急性发作均不作登记;如28天后有新发展或急性发作则按另一病例报告1次(急性心肌梗死发病28天后无新的发作即算作慢性冠心病。脑卒中急性发作28天后无新的发作,但留有后遗症者均算作慢性脑血管病)。
死亡统计:急性心肌梗死死亡发生在急性发病28天以内的为急性心肌梗死死亡,在发病28天以后的(如无再次急性发作),不作为急性心肌梗死死亡而列为冠心病死亡。脑卒中死亡发生在发病28天以内的为脑卒中死亡,在发病28天以后死亡的(如无再次急性发作)不列为脑卒中死亡,而列为慢性脑血管病死亡。如死亡与冠心病或脑血管病不相关则均按其它主要死亡原因统计。
2、恶性肿瘤
填报对象:经病理组织学、细胞学检查、手术及其它专门检查诊断,或临床诊断(排除其它疾病)确诊的;对原发恶性肿瘤漏报的复发和转移病例;对原发恶性肿瘤漏报的死亡病例。
填报时,复发和转移病例应注明原发部位及首次诊断日期;对同一患者先后出现的原发恶性肿瘤,应分别填报。报告病种主要是原发的,如找不到原发病灶则按继发的报,以后找到原发的病灶再补报或更正;对于原发病灶已切除,继发的不用报;对于同时有原发病灶和继发病灶的,只需报原发部位。
八、报告时限
月报:各级医院防保人员收集《糖尿病发病报告卡》、《冠心病急性事件、脑卒中发病报告卡》和《肿瘤发病报告卡》,每月1次向所在地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报告时限为次月5日前;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专业人员审核上报卡片,每月录入计算机,数据清理后,并在次月10日前采用电子邮件和邮寄双轨制方式,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月报表和监测质量反馈表。
年报: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经过核对、订正后的准确数据按病种分乡(镇、街道)、分月、分年龄性别、分职业进行统计汇总,填写统计报表,于次年1月20日前,采用邮寄和电子邮件双轨制向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出报表和计算机数据库,同时向同级卫行政部门报告相关报表与简报,并将结果反馈给乡(镇、街道)卫生院。
九、制度保障
(一)加强人员培训
从事慢性病发病报告工作的人员要具备一定的基础知识,必须经过培训。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定期组织对辖区内从事慢性病监测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技术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并进行考核。
(二)建立例会制度
市、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召集辖区各医疗机构进行慢性病病例报告收集和工作研讨会;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召集辖区乡村医生和社区医生召开慢性病病例报告收集、填写、审查会;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轮流参加各乡镇/街道会议;各医院定期召开慢性病病例报告讨论会,提高《发病报告卡》完整率、准确率、及时率,在工作开展的第二年要求责任报告人报卡的完整率、准确率、及时率要求达到95%以上,医院漏报率控制在5%以内。
(三)加强管理与核查
各级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主要慢性病发病报告工作的领导,要落实分管领导和管理科室,配备专兼职人员,保证必要的财物,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综合考核内容。
(四)开展考核督导
市、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年2次对市、县级医院进行慢性病医院漏报调查,从中发现漏报情况,按照《居民漏报调查方案》每3年1次对监测点居民开展居民漏报调查,以校正慢性病发病报告率等;每年1次抽查乡镇卫生院慢性病监测报告工作质量;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慢性病病例报告和统计工作依据质量标准等有关要求进行督导。市卫生局将于每年适时组织项目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估,结果纳入各县(市、区)卫生局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十、数据整理分析和信息
各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监测的工作人员,使用浙江省下发的监测管理软件将个案数据录入计算机,并进行汇总分析,及时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本县(市)人群的出生率、粗发病率、标化发病率、生存率等统计资料,完成分析报告,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反馈给各乡(镇、街道)卫生院。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对我县辖区内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特制定*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和定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昭通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及重大放射性物质、危险化学品丢失、泄漏事故和自然灾害引发疾病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四、工作原则
(一)坚持预防为主。各级政府负责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保障机制,组织开展群众宣传教育工作。
(二)统一指挥,分级控制。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县乡政府统一指挥、协调及时处理,分级控制。
(三)行政强制措施保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不同特征,必要时,可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措施的实施。
(四)早发现、早报告、早救治,及时控制。在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突出“早发现、早报告、早救治,及时控制”,并做到统一、有序、快速、高效。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并有扩散趋势。
2.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腺鼠疫、霍乱。
2.乙类、丙类传染病在我县较宽区域内,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五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3.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发现已消灭的传染病。
5.发生群体性医源性感染事件。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9.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乡(镇),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五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2.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3例以上的死亡病例。
3.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至49人,或死亡3人以上。
5.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一周内在一个我县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2.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至99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或死亡2人以下。
4.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二章组织管理及职责
一、组织指挥体系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副总指挥,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局,县卫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
(一)应急处理指挥部职责:负责应急工作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保证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必需的人员、经费和物资。
1.提出紧急应对措施;
2.指挥有关部门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3.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4.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以及储备的物资;
5.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查验、限制流动;
6.对传染病疫情重点区域或者疫区采取紧急措施或者实行封锁;
7.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8.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协助、配合上级科研机构进行科学实验;
9.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县指挥部作出实行封锁、限制人员流动的决定时,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承担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事务。
(三)部门职责
1.县卫生局: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卫生局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确认,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预案;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部门工作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报告,及时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动态;负责组建应急处置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做到经常性的培训和演练工作,并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立即出动,保证反应快速,处理及时,必要时请求上级支援;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人员的紧急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开展健康教育、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和医务人员的紧急培训。
2.县交通局、县乡公路管理段、海事处:负责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内河水上交通管理工作。
3.县公安局(含交警大队、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相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应急车辆的运行畅通,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出现的法定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的查寻,依法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密切监控互联网有关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依法查处制造、散布和传播恶意诽谤言论和恶意阻挠、干扰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人员,落实有关措施。
4.人武部:组织动员民兵应急分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5.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协助卫生部门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及时准确、全面宣传报道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的措施及情况;澄清事实,正面引导群众,做好正确舆论导向工作。
6.县财政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准备,并保证上级部门下达的专项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7.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救助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8.县发改局: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药品及相关物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借机哄抬物价的单位和商家。
9.县经贸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企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工作等所必需物资的调节、储备、供应工作。
10.县环保局:负责对因水、气、固体废气物污染和化学品丢失、泄漏造成污染引起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现场环境监测,提出防止污染扩散的措施,提出治理污染、消除危害、恢复环境的方案。
11.县民宗局: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高寒边远少数民族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和救治工作。
12.县质监局:负责商品生产市场的督查,加强对生产环节相关产品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13.县食药监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药品及相关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协助对药品、医疗器械的价格、药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协助经贸局做好相关物资的储备工作。
14.县工商局:依法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各类有关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加强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和各类企业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配合发改局依法严肃查处借机哄抬物价的单位和商家。
15.邮政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内的信息网络畅通和邮件的卫生安全。
16.县教育局:与卫生局密切配合,组织各类学校实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17.县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省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18.县农业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19.县林业局、药山管理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20.县粮食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工作等所必需粮油产品的调节、储备、供应工作。
21.供电公司:负责现场电力输送,保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救治单位等重要部门的电力供应。
22.其它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单位实际,建立周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章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与预警系统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及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等)组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充分利用国家疫情信息网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完善我县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对疫情进行整理、分析、上报,并向县政府提出预警建议。
二、各相关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对交通、建筑工地、商品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地和各监测点的监测。
三、建立与相邻县(区)的联防联控机制,及时了解周边地区的常规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相互沟通信息,协调工作。
四、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卫生监督所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监测点及监测网络组建的技术方案和相关日常监测工作,制定监测计划,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实验室检测任务,诊断致病或中毒原因,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及时预测预报突公共卫生事件。
五、各监测点根据监测方案开展疾病监测和报告;非监测点根据监测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章信息报告
一、报告范围
(一)重大传染病疫情
1.发生鼠疫、肺炭疽和霍乱暴发;动物间鼠疫、非典型肺炎、禽流感和炭疽流行;
2.可能造成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传染病疫情,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或多例死亡;
3.发生罕见或已消灭的传染病;发生新发传染病的疑似病例;
4.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疫情。
(二)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中毒人数超过30人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饮用水、食物中毒事件;
2.短期内发生3人以上中毒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职业中毒事件;
3.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体性急性中毒事件;
4.有潜在威胁的传染病动物宿主、媒介生物发生异常;
5.医源性感染暴发;
6.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7.药品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
8.预防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
9.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的水、环境、食品污染和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丢失、泄漏等事件;
10.发生生物、化学、核和辐射等事件;
11.自然灾害发生后出现的疫情;
12.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其它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二、报告内容
(一)初次报告
1.必须报告的信息: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报告联系单位、联系人及通讯方式。
2.尽可能报告的信息: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
(二)阶段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三)总结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报告原则、时限和方式
(一)报告原则
初次报告要快,阶段报告要新,总结报告要全。
(二)报告时限
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同时在2小时内完成初次报告。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阶段报告应根据事件的进程变化及上级要求随时上报。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总结报告应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
(三)报告方式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旦发生,县卫生局为基本报告单位,在报告前,必须经县卫生局确认后,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使用《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进行报告,卫生监督所按照工作规范和《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要求报告,责任报告人还应通过其它方式或确认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中心收到报告信息。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原则上通过《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系统》进行报告,但在紧急情况下或报告系统出现故障时,可以使用其它方式报告。
四、信息报告流程图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
2小时内
县卫生局(2小时内)县人民政府
2小时内
市卫生局(2小时内)市人民政府
第五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一、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按照《*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预警级别和的规定做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大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消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县卫生局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进一步发展。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县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县卫生局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县人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发生后,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事件发生范围跨县区域的,由县政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级有关部门启动市级相关专项预案或部门预案进行处置。
(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处理。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若救援工作需要,应请求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派专家组进行医疗救援技术指导和帮助。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进行指导和帮助。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市、县(区)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省、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下,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各项措施。
必要时请示省政府或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
(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反应。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发生后,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本级预案或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和帮助工作,同时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预案进行处置。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市、县(区)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省、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下,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各项措施。
第六章物资的储备与调度
一、县财政局要确保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资金储备。
二、各相关部门要确保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物资储备与供给。
三、县卫生局要保证医疗、预防等相关技术的储备和适量药品、器械的储备。
四、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应急设备、设施、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调度。
第七章专业队伍建设和培训
一、专业队伍建设
(一)成立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现场调查处理组、检验检测组、疫情信息报告分析组、医疗救治组和宣传动员组等专业组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下开展工作。
流行病学现场调查处理组由卫生、公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医疗救治组由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组成。
检验检测组由卫生、疾控、公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疫情信息报告分析组由卫生、疾控及相关专业人组成。
宣传动员组由宣传部门牵头,卫生、公安、教育、新闻等相关部门组成。
(二)确定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为我县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医院。县卫生局要加强对这两所医院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提高急救反应速度和救治能力。
二、县卫生局要制定和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培训计划,针对不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因素、传播特点、危害程度、控制方法等进行培训,必要时应开展模拟演练活动。
第八章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和本预案及部门工作职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对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信息准确、预警及时、预案周密、处置有力、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一、本预案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