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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范例(3篇)

时间: 2025-10-18 栏目:办公范文

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范文

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是《宪法》和《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职权。审计监督是一种执法监督活动,要求审计机关依法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然而,对于哪些法律法规能够成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处理处罚的执法依据,还存在不同认识,尤其是对于已规定了有关主管部门为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常有人质疑审计机关是否还具有执法主体资格,能否依据其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修订后的《审计法》增加这款规定,实际上已经明确上述,这对于进一步澄清认识,解决审计法律适用的实际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明确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

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是依法审计的必然要求。由于《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主要是关于审计机关的组织形式、审计人员、审计监督职责范围、审计权限手段、审计程序及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具有组织法和程序法的性质,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被审计单位各类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作出全面的、列举式的规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上述各类违规行为的具体审计处理处罚种类和幅度作出具体规定。我国关于调整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分散于财政、税务、海关、、投资、物价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中,这些法律规范分别规定了一些不同的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预算法》、《税收征管法》、《法》、《证券法》、《保险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等。这些法律规范对被审计单位均有效力,均应成为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对被审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审计实践中,审计机关需要对查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定性和处理处罚时,必须适用或者依照这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的法律规范,在这些法律规范只规定违规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未规定相应处理处罚措施的情况下,还可以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因此,只有在《审计法》中通过对审计监督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指引性的规定,才能明确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

明确审计机关作出处理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

在我国许多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规范中,都明确规定了某个管理部门为其中某类经济活动的主管部门,并且规定由该主管部门对违规的单位作出处理处罚,但往往没有将审计机关明确为共同的执法主体。例如《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并规定对违反《会计法》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如何进行处理处罚。因此,有人会质疑:审计机关是否有资格依据这些已明确了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处罚?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正确认识审计机关与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关系。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指出:“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决定。”审计机关作为专门监督机关,专司综合性经济监督职能,而财政、税务、海关、金融、投资、物价等主管部门,在履行各自专业管理职能的同时,也都具有某一特定的监督职能,这种监督职能一般是结合自身的管理职能来履行的。审计机关不但要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还要监督对这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负有监管职责的主管部门,对主管部门所管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活动承担着再监督的职责。由此可见,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的监督,与有关主管部门在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方面的职能是重合的,而且也是不可避免的。审计机关与有关主管部门都应当成为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执法主体。在这些法律规范中之所以要规定相关主管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是为了明确各项经济活动的管理责任者,避免在主管职责上出现交叉重叠或者空缺。但作为专门监督机关的审计机关,对各类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均具有监督职责,确实难以将其执法主体资格在每个相关法规中加以明确,如果不在《审计法》中概括性地明确审计机关适用审计法规之外的其他有关法律规范的执法主体资格,审计执法就容易受到质疑,这与行政机关职权法定原则不相符,也不适应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所以有必要在《审计法》第三条中增加这一款规定,在明确了审计机关的执法依据的同时,也明确了审计机关作出处理处罚审计决定的执法主体资格,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并不意味着已明确有关主管部门有权处理处罚的事项,不再属于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而恰恰表明,凡是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也就是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审计机关都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范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理解修订后《审计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第一,准确理解把握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的含义。具体讲应当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审计机关必须向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作出审计决定。修订后的《审计法》第二条对审计机关监督范围作出原则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六条对审计监督范围作了具体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四条又对审计监督范围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只能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作出审计决定,如果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罚,则超出了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比如:依据《审计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尽管被调查的单位不仅限于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但审计机关却不能对集体、私营企业等不属于其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作出审计决定。

二是必须对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作出审计决定。对于超出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范围的事项,审计机关无权作出审计决定。比如:《法》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等问题,均属于主管部门管理的事务,不直接涉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机关就不能直接作出处理处罚,而应移送财政部门来处理。

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范文

关键词:审计监督财政体制深化改革文献综述

中图分类号:F23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12-065-02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建立现代财政体制是我国在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审计监督基于其独立性、全面性、专业性的监督特点。基于此,审计监督促进财政体制深化改革受到政府、学界等多方面的关注。在审计实践与实际研究中,审计监督促进财政体制深化改革主要是从预算执行审计、转移支付审计、存量资金审计、税收征管审计以及政府债务审计等五个重要的方面开展,本文也就从五个方面来对文献进行梳理。

一、预算执行审计研究

通过对国内学者关于预算执行审计研究梳理,发现主要针对三个方面开展研究:即预算执行审计的必要性、预算执行存在的问题和预算执行审计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进一步有效完善部门预算审计的政策建议等这三个方面研究。一是重点分析开展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尤其是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必要性研究。钱啸森从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分析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有利于提高我国财政管理的效率。姜超(2008)认为预算执行审计与绩效审计结合开展有利于完善预算执行审计实践体系,能够有效促进我国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监督力度。张军等(2015)针对我国现行预算体制机制不完善、预算执行违规问题等问题应加快推动绩效预算审计,这样有利于我国现代财政体制构建。董玲、安艳芳(2009)认为现阶段在全力推进政府预算绩效评价的政策背景下,分析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和做法,逐步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预算绩效评价体系,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我国政府预算管理改革。二是对预算执行与预算执行审计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陈澎(2009)认为我国预算执行存在三方面的问题,即财政部门编制的部门预算草案过粗,不利于管理;预算编制的标准与定额体系有待完善;财政集中核算的不完善;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存在的问题是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相对滞后以及忽视财政预算执行效益的审计。宋达和郑石桥认为我国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有政府审计制度本身存在制度局限;由于收到审计技术、方法以及审计资源的限制,我国在进行预算执行审计的过程中,伸进机关和审计人员很难发现所有的有关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违规问题;同时,审计和其他经济监督形式一样存在威慑力度不够的缺陷,因为审计发现问题后很少开具处罚单,即便采取一定的处罚措施,其处罚的力度也很难以达到震慑违规者,违规行为在短时期内自然屡禁不止。三是加强预算执行审计对策措施研究。陈斌认为在“大财政”的思想理念背景下,应结合“大财政”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特点,构建适合“大财政”发展模式的预算执行体系,进一步优化审计技术,改进审计方法,加强审计监督方面法律法规建设健全等。薛芬认为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时期,应对预算执行审计进行重新定位,即对审计范围、审计层次、审计重点等重新进行认识和拓展,重点在于推进绩效审计为核心的审计模式,让公众参与机制建设的过程中,加快建立健全审计公开制度。

评述:上述学者们关于预算执行审计的大量研究,取得的成就比较大,尤其是在发现预算执行审计过程中存在制度、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问题和根源,进而能够提出效果的政策建议。然而,审计监督预算体制合理性、财政政策审计评估以及对部门权力运行监督等还不够。本研究主要从现代财政体制构建的整体框架下,来分析我国预算改革的整体方向、预算改革面临的挑战,进而有针对性地探析A算执行审计发展趋势和方向,最后提出完善预算执行审计的路径――嵌入式审计。

二、转移支付审计研究

房桃峻和胡继荣在2012年通过对我国财政转移支付过程研究,发现主要存在预算安排不完整、滞留专项转移资金、挪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率低等问题,针对转移支付资金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健全完善我国转移支付资金审计制度及具体措施等,即主要是充分发挥我国审计监督职能和作用;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制度,使转移支付制度更加健全,使审计结果的处理具有充分可靠的法律法规依据;开展转各个领域转移支付资金效益方面的审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效益和效果;进一步提高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和地方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审计的能力;进一步提高财政转移支付(一般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审计结果质量,同时加强审计结果的运用;进一步构建健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审计有效的可操作的评价框架及具体指标体系;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开展上下同时审、跨部门联合审、跨领域同时审等联动审计机制,确保审计质量可靠。审计署贸易审计局课题组于2013年对对商务部参与分配的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指的是2011年发展专项资金)进行探索性审计后,指出专项资金审计应进一步加强政策措施贯彻落实、重点跟踪分配程序、注重延伸审计、上下贯通严肃取证,同时认为在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应积极践行科学审计理念,运用信贷审计工具,及时转变审计思维,运用现代审计方法,以资金分配为审计切入点,重点关注资金使用效率和管理效益,使资金筹集、分配、使用、管理等环节公开透明、合规合理,检查和评估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有关的宏观政策执行情况;不仅促使适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继续发挥积极作用,不适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清除;更要不断在专项审计工作中总结和完善审计机制,审学研融合动态结合,促使审计方式方法进一步创新。杨春露等(2008)认为转移支付(主要指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审计应结合绩效审计,根据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目标、范围、用途、额度等,建立一整套适合转移支付资金绩效审计的评价框架和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使转移支付资金审计更趋完善。

评述:上述学者对转移支付审计主要集中揭示转移支付资金在申请、拨付及使用环节存在问题,而较少关注转移支付制度本身设计是否合理、相关政策执行是否及时、转移支付制度环境审计等研究较少。本研究报告将从财政体制改革整体框架下来探索转移支付改革取得的成果、转移支付改革面临的挑战以及转移支付改革的方向,继而研究转移支付审计发展的方向,最后提出完善转移支付审计的实施路径――跟踪审计。

三、税收征管审计研究

税收征管作为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加强税收征管审计,促使税收征管以及税收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是我国审计机关一直在进行的审计实践。张小伟(2014)认为我国现阶段的财政税收征管审计是整个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财政税收征管审计工作,能够有效地促进我国税收制度改革和完善,是税收征管制度更加健全,使税收执法更加严肃,依法治税得到进一步强化,促进稳定的税收增长机制得以完善,对税收法定等方面深化改革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宋建华(2014)认为地方税收征管审计问题是财政审计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税收征管存在地方税收征管审计的难度进一步增加,审计机构不能很好的落实审计客体的意见。曲妍蕙(2013)认为通过一系列的研究发现房屋出租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流转税、规费收入、营业税以及房产税等相关税(费)收是否流失,进一步整合审计资源,充分利用其他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有关税收方面的问题,进一步进行深入系统的调查,及时收缴税款,从而促进税收征管体制机制完善。

评述:上述学者主要研究了通过对税收征管审计发展税收征管环节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比如税收征管效率较低,这在一定的程度上有利于完善税收征管体制机制的完善。但是,对于税收政策审计评估还存在不足,在“互联网+税收”领域如何运用大数据等还面临诸多挑战,这也是本研究报告填补的空白。

四、存量资金审计研究

安群文(2015)认为预算单位财政存量资金审计的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点审查预算单位的项目支出的结余资金;二是重点审查预算单位的账目支付的暂付款项;三是重点审查预算单位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刘玉洁(2015)认为主要加强财政资金审计的重点包括以下四各方面,即加强对预算结转结余情况审计,对各类财政专户的资金结存情况审计,对国库资金存放管理审计以及加强对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审计。刘生桥、郭秋园(2015)等在分析财政存量资金形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对财政存量资金审计的思路,即关注国库资金存放管理,关注预算结余结转情况,关注各类专户资金情况、关注财政资金制度管理等情况。黄龙翔(2015)认为财政存量资金审计应该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重点关注社保资金、代缴的非税收入;第二,重点关注未使用的财政专户资金;第三应重点关注用权责发生制虚列支出的预算资金;第四,重点关注停留在预算单位账户上的部门预算安排的未使用、无法使用的部门预算资金和项目资金。

评述:上述学者主要关注财政存量资金规模、结构和形成渠道等,而对于财政存量资金形成的原因分析较少,对如何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以及相关的财政政策审计评估研究较少,本研究在梳理以前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根据现代财政体制框架下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制度面临的挑战和发展的方向,提出完善财政存量资金审计路径――专项审计。

五、政府债务审计研究

董大胜(2010)认为应该把债务列入预算管理中,同时分析了地方政府债务突出的问题是融资平台问题,财政审计要关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所形成的财政风险和金融风险。隋玉明(2013)认为我国目前在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国家或地方对地方政府债务审计重视程度不够,应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债务跟踪审计,地方政府债务融资平台审计等,强化对地方政府债务的专项监督检查,及时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发出预警;加强债务资金绩效审计,有效提高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达到债务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目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研讨会(2011)得出结论,提出了一系列操作性强的地方政府债务审计具体措施;第一,进一步拓展财政审计的范围,扩大财政资金规模审计,及时摸清政府性债务整体规模、Y构等相关情况;第二,利用跟踪审计,对政府投资项目坚强监管,提高经济性和社会效益;第三,深化金融审计,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第四,把政府性债务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完善政府债务方面的举借、投资、管理等重要环节和关键部门责任人的问责追责制度和具体措施。王善平、蒲丹琳(2012)通过对地方政府债务形成的原因进行研究分析发现,我国地方政府主要通过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在筹资的过程中,运用政策制度方面滞后等缺陷来巧妙的规避制度风险而进行借贷,进而指出国家审计可以通过权利的监督和制约来约束地方政府过度融资的规模,以有效控制地方债务风险。李玲等于2013年认为地方政府债务在立项、筹集、投资、管理等各个环节和领域存在违规问题,为此提出各级政府部门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政策建议及措施:第一,坚持按照法定的程序发行债券,加快制定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机制;第二,对地方政府性债务举债渠道予以规范;第三,指定专门的政府债务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统一归口管理,第四,对地方政府性债务主体分门类别进行区分,对其进行有效清理规范;第五,对举债部门或者单位的举债权力予以规范和约束,规范债务决策程序和机制;第六,强化预警指标体系和预警系统,完善债务全过程监控体制机制;第七,加强偿还机制建设,提高偿还能力;第八,构建考评机制,加大问责追责力度;第九,创新审计方式方法,加强监督力度。袁杰、夏飞(2012)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跟踪审计,促使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有效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

杨娟认为地方政府债务审计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审计;第二,加强政府性债务举借各个环节审计;第三,加强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效益审计;第四,加强对举借债务投资方向审计。同时提出政府性债务审计方式包括:一是与政府投资项项目结合,加强对地方政府性重点投资项目审计;二是与金融审计相结合,维护地方政府性债务安全;三是与预算执行审计相结合,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评述:上述学者对地方政府债务审计研究主要集中债务规模、融资平台以及债务结构等方面审计,而忽视地方政府债务制度合理性审计、地方政府债务预警体系构建审计以及地方政府债务制度环境审计等。本研究主要从现代财政体制改革的框架下来分析地方政府债务改革所面临的挑战、地方政府债务改革方向以及地方政府债务升级发展的方向,提出完善地方政府债务审计路径――统一组织。

参考文献:

[1]钱萧森,吴星.深化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的若干思考[J].审计与经济研究参考,2008(4)

[2]宋达,郑石桥.政府审计对预算违规的作用:抑制还是诱导?――基于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数据的实证研究[J].2014

[3]陈斌.深化预算执行审计的基本思路[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5(3)

[4]薛芬.政府预算变革与政府预算执行审计战略转型――基于国家治理的视角[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2(6)

[5]安群文.把握结转资金与结余资金概念做好预算单位财政存量资金审计[J].理论探讨,2015(1)

[6]刘玉洁.财政存量资金审计初探[J].审计月刊,2015(2)

[7]刘生桥,郭秋园.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审计分析[J].审计月刊,2015(3)

[8]黄龙翔.县级财政存量资金审计监督建议[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5(8)

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范文篇3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收支结余审定原则方法

我国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已有多年,201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规定》的第14条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第15条、第16条、第17条分别规定了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归纳起来主要是被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其中具体内容之一是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如何对这一具体内容进行审计,虽然各地审计机关和不同审计人员都回绕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审计总体目标开展审计,但在如何审定任期财政财务收支结余的原则和方法上均有自己不同的见解和方法,操作并不一致,审计结论也就出现差异。有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此情况未予考虑,只在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中按照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报表数字予以反映,未任期收支结余进行审定。笔者认为只有在正确审定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结余的基础上,分析收入和支出的性质,才能正确界定被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才能对被审计对象做出适当的评价,因此正确审定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结余显得尤为必要。

一、任期收支结余的审计原则与责任界定办法

1、正确界定前任与本任和本任与后任的责任

因为经济责任审计是对特定人特定时期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而经济活动具有连续性,这就存在本任领导的决策、效果都或多或少反映在后任期间。因此,审计时必须划清前任、本任和后任责任,前任的功过是非不能计算到接任者身上,本任的经济责任也不能推给前任或后任者身上。但由于我国党政领导干部所任职的单位均为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或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这些单位实行的会计制度是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记账基础主要是收付实现制(又称现金制或实收实付制),而不是权责发生制(又称应计制)。收付实现制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来处理经济业务,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计算本期盈亏的会计处理基础。在现金收付的基础上,凡在本期实际以现款付出的费用,不论其应否在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均应作为本期应计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实际收到的现款收入,不论其是否属于本期均应作为本期应计的收入处理;反之,凡本期还没有以现款收到的收入和没有用现款支付的费用,即使它归属于本期,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所以,收付实现制无法准确界定政府及其部门机构的财务权利与责任,故不能从财务的角度全面系统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和债权债务状况,任期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结余数据和债权债务数据也就不能满足权责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要求,归属本届任期权责的应收应付经济事项有可能并未在任期会计报表中反映,不应归属任期权责而提前收付的经济事项有可能已在会计报表中反映,诸如此类,单凭任期会计报表汇总收入支出结余来界定前后任财务上的权利与义务和经济责任,界定被审计对象任期财政财务收支结余就会难免出现错误和遗漏。

怎样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实务中的这一难题,目前国家审计署和省级审计机关并未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审计人员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对重大的收入、支出事项可以暂时放弃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行的收付实现制原则,而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兼顾客观性和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来界定前后任在财务上的权利与义务,实现权责一致,界定被审计对象任期财政财务收支结余。有人可能会提出这样处理不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违反了合法性的审计目标,且存在人为调整任期收支结余的可能。笔者认为经济责任审计人员只要站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立场,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权责一致的原则,将任期收支结余的调增调减事项详细列举出来,力求真实反映被审计对象任期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结余状况和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就能被前后任被审计对象所接受,可以被委托部门和本级党委政府所认可。

2、正确界定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

经济活动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因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意识淡薄、、放任管理等主观因素导致的国家、集体财产流失,收支出现巨额赤字属主观责任;而因自然灾害、上级指令、通货膨胀或进行探索性改革等客观因素造成的影响,而造成的损失和失误,应属客观责任。被审计对象坚持民主科学决策,积极招商引资,培植财源,大力发展地方经济,只要后续财力可以得到增长保障,可预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实现,即使暂时出现收支赤字,也值得予以肯定。

二、任期收支结余的审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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