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洗钱的定义及主要渠道
洗钱是指犯罪分子通过一系列金融帐户转移非法资金,以便掩盖资金的来源、拥有者的身份,或是使用资金的最终目的。需要“清洗”的非法钱财一般都可能与恐怖主义、交易或是集团犯罪有关。洗钱行为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放置阶段,即把非法资金投入经济体系;二是离析阶段,即通过复杂的交易,使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变得模糊,非法资金的性质得以掩饰;三是归并阶段,即被清洗的资金以所谓合法的形式加以使用。洗钱的各阶段的特点表明,金融机构作为经济主体进行资金收付或划拨的主渠道,客观上容易成为洗钱活动的通道。如果金融机构不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或者执行不得力,从而被洗钱分子所利用,不仅会严重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而且会带来巨大法律和营运风险。因此,金融机构做好反洗钱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
二、金融构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地位及义务
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是最为关键的环节,是反洗钱工作的重要防线之一,主要是因为:第一,金融机构具有有丰富的金融产品、跨地域甚至全球化的网点以及资金汇划或转换手段。这一特点决定了金融机构可成为洗钱的最主要通道。如果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较差,在开户、汇款、现金存取及放贷等关键环节未履行反洗钱应尽的职责,那么金融机构管理的薄弱环节及金融体系的不透明性,很容易成为洗钱和其他犯罪分子依赖或利用的主要对象。第二,反洗钱主管部门分析、识别洗钱线索的信息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如果金融机构的客户资料不全,无法据此展开关联分析;如果金融机构报告的可疑交易徒具形式,不具备真正的金融情报价值,执法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反洗钱一定会陷入事倍功半,甚至雷声大、雨点小的困局。第三,最了解客户身份及客户资金交易特点的是金融机构,最了解金融产品特点的也是金融机构,而不是金融监管部门或反洗钱主管部门。金融机构有些业务,比如远期信用证和贷款,本身就得深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及业务背景。这就意味着,在反洗钱整个工作流程中,识别和打击洗钱行为的关键是在金融机构,而不是在于远离客户、而且金融实务人才相对缺乏的监管部门.最后一点想强调的是,就发现洗钱线索及预防犯罪而言,金融机构是事前或事中的,反洗钱主管部门及监测分析中心则是事后的。银行如果能建立黑名单库,就能预先阻止部分非法资金外逃。银行如果能贯彻KYC政策(KnowYourCustomer,即了解你的客户),及时报告洗钱线索,就能防止犯罪行为进一步扩大化。但就反洗钱主管部门而言,其所接收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都是事后的,在许多情况下难以真正发挥预防洗钱及其它犯罪行为的作用。
在反洗钱领域,金融机构法定的反洗钱义务最主要的有:识别客户的身份和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以及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除此之外,金融机构还应当履行与反洗钱有关的其他法定义务:接受反洗钱监督检查义务;配合反洗钱行政调查和临时冻结措施义务;配合司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义务;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设立反洗钱内部职能机构(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义务;保守反洗钱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不得向客户和他人泄露本机构报告和可疑交易、配合侦查机构开展可疑交易调查或侦查的情况;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义务;设有境外分支机构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综上所述,金融机构是反洗钱的重要防线之一,在反洗钱工作中肩负着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
三、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不容易忽视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1、金融机构反洗钱基础性工作存在许多不足。一方面,金融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一是部分金融机构的相关制度中,虽然明确了牵头组织部门的工作职责,相关部门的职责以及部门之间的协调,而在实际工作中都未得到落实,造成部门之间相互推委,工作效率低,反洗钱工作岗位履职不落实。二是金融机构中普遍存在着“重现金支出管理、轻现金收入和大额转账业务管理”的现象,虽制订了相关审批办法,但信用社科技手段相对落后,对上报联社审批的大额现金及转账业务需电话请示后方可办理,而联社相关人员无法现场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只得事后补批,一定程度上致使审批流于形式。四是虽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报告、分析程序和操作规程,但只停留在操作人员的口头汇报上,且只进行了简单的登记、审批和汇总,操作不够规范、随意性较强。五是未制定内部反洗钱工作激励约束办法,未将反洗钱工作纳入部门、员工日常和年度考核,工作人员缺乏责任性、主动性和积极性。这些都导致反洗钱工作不能高效开展实施。另一方面,反洗钱工作资料审查、保管不规范。由于部分金融机构特别是基层金融机构人力资源不足,客户经理配备不齐,而客户经理面对的客户对象多且杂,于是对客户的了解有限,柜面也只对客户开户资料进行了即时的完整性审查,没有实地调查开户资料真实性和开户单位经营状况,因此开户资料真实性调查不到位的现象普遍。同时,个别金融机构对开户资料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开户单位有关证件审查不严,开户资料档案的保管不规范,造成开户资料档案缺失,不能及时有效排查风险。
2、金融业从业人员反洗钱意识薄弱、缺乏经验。思想认识是制约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质量提高的关键因素。部分金融机构的管理人员及员工对反洗钱工作重视不够,表现在:一方面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贪污、贩毒、走私、黑社会等犯罪分子不会通过自己所在的机构进行洗钱犯罪;另一方面是怕得罪客户,担心业务流失,影响自身经济效益,发现疑点后没有深入调查,给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带来了不利的影响;专业培训是是制约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质量提高的重要环节。虽然反洗钱工作已开展多年,金融机构也做了大量工作,并进行了广泛的培训,但缺教材、缺师资、缺案例、缺成熟规范的反洗钱技术模式,从而培训也只是停留在低层次水平,翻来覆去抄法规、读概念,对如何深化反洗钱工作的现实指导意义不大。在实际工作中多数从业人员不熟知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行业制度规范,凭感觉、凭经验办理,业务处理随意性较强,不能及时识别和防范洗钱活动。这些都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反洗钱工作的正常开展。
3、未能建立起有效的反洗钱工作联动机制。一方面,缺少协调和资源共享的机制,金融机构、工商、税务、纪检监察部门没有实行横向联网,无法真正实现客户身份识别的资源平台信息互通,对客户身份无法有效识别,对大额资金的来源无法进行辨别分析,给一些洗钱犯罪分子造成可趁之机;另一方面,由于县级人行与反洗钱的联系机构属于同一级别,制约了区域性人民银行反洗钱联席机构,不能有效发挥反洗钱联系部门的职能,难以将金融机构、工商、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联合起来,无法形成强大的反洗钱社会联动网络,无法营造良好的社会反洗钱氛围。
4、反洗钱工作宣传力度不够。反洗钱相关知识宣传只局限于定期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标语等方式,没有真正把宣传工作落到实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致使广大人民群众对反洗钱工作的意义和作用不了解,无法对反洗钱工作进行有效的配合,从而没能在社会上营造出“打击洗钱犯罪”强烈之势,使反洗钱工作的效果大大折扣。
四、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有效性的一些建议
为了进一步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用效性,结合我国反洗钱工作所面临的形势,以及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如下:
1、进一步加强反洗钱的基础性工作。一方面,要强化现金管理,管好反洗钱重点部位。一是坚持对大额现金缴存实行登记,了解客户信息,摸清资金来源;二是严禁为单位和个人违规提取现金,对于超过规定金额起点的大额现金支付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登记备案;三是对发生频繁的存取现金业务进行重点监管;四是建立覆盖所有营业网点的金融网络,有效监控和管理资金账户系统,积极引导客户使用先进的电子化非现金结算工具,不断改善支付清算环境,减少社会现金持有量,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结算进行套现、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坚决维护支付结算秩序和良好的经济金融环境。另一方面,加强客户身份识别,构建反洗钱坚固防线。一是根据客户对象等实际情况,尽快配足客户经理,对于一些大客户个人和对公客户进行统一细化管理,特别要加强对重点客户的业务经营、营业收入、资金使用及周转和新业务的开展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真正做到了解自己的客户。二是建立客户身份识别登记制度,特别是对于一次的客户、现金兑换、大额现金存入和支取的客户要认真实行客户识别,进行认真分析和甄别,严格管理身份识别资料,防患于未然。三是从源头上杜绝公款私存,私款公存现象。四是应尽快建立和完善金融系统的门柜业务系统与公安、税务、工商和人行的相关系统联网,以便加强对客户和身份识别和核查。
2、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机和失信惩戒机制。反洗钱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是一个重要的国际经验。国际反洗钱领域有两大著名的反洗钱纲领性文件:反洗钱法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四十项建议》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其中均有专门条款涉及反洗钱激励机制,美国则建立了较为成熟的激励机制模式。根据国际反洗钱的相关制度及措施,结合我国反洗钱工作实际,我国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机制也应采用“严厉惩罚,适度激励,惩戒与激励搭配实施”的原则。从而最大限度地增加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在激励机制方面。一是应该建立反洗钱专项基金。该基金的来源包括洗钱罪的罚没收入、政府财政专项拨款、是社会各界人士的捐款。该基金主要用于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宣传、培训、技术支持和其他方面的开支等。二是应该当从税收角度建立税收返还与补贴机制。基于减轻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成本,对积极参与反洗钱工作并取得优异成绩的金融机构要给予相应的税收返还或补贴。补贴的来源可从打击洗钱犯罪的收益中来,也可以从社会的其他收益中支出。补贴的最高限额是这些机构为反洗钱工作付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之和。通过财税补贴,鼓励他们提高反洗钱工作的动力与效率。三是应当建立政府财政分成奖励制度。对主动提供反洗钱情报和线索的金融机构,在破获洗钱案件并追回赃款之后,由中央银行代表国家依据金融机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资金作为奖励;即使资金不能完全追缴回来,国家也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提供反洗钱线索的组织或个人,依照对金融机构的奖励分成办法给予物质奖励。四是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自律评估制度”。首先,各金融机构对自身反洗钱内控制度和组织建设、客户身份识别情况、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情况、本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情况、反洗钱宣传培训情况、配合反洗钱检查等反洗钱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估。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进行再评估,对评估结果优异的金融机构给予相应的奖励,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步入良性循环。
在失信惩戒机制方面。一是制定行之有效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以及反洗钱业务学习制度和违规违纪操作处罚制度,将反洗钱工作纳入内部稽核范围,增强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违规违纪操作的处罚。使反洗钱内控制度与信用社的业务操作规程和会计核算系统做到有机结合,两者共同进步,相得益彰,促进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发展。二是将存款实名制、账户管理、票据监管全部纳入反洗钱的管理范围之内。三是在财务会计部门尽快设立专职反洗钱监管员,专门负责反洗钱的非现场监管、检查、辅导以及基层机构反洗钱岗位人员的培训工作。明确各金融机构的会计为反洗钱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的原则,每月发放一定的风险岗位津贴,主要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甄别、分析、报送工作,不断增强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
3、坚持“风险为本”原则,加强对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监管。风险为本原则,是指在开展反洗钱监管时,应该对不同组织机构和业务类型所面临的洗钱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决定监管资源的投入方向和比例,以确保有限的反洗钱监管资源优先投入到高风险机构和业务领域,更好地实现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的目的。风险为本原则目前在国际反洗钱领域已得到高度重视,并日益成为反洗钱监管领域的重要理念之一。在我国反洗钱工作不断深入的背景下,应当着重从“五个方面”,加强对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监管。一是信息搜集。信息搜集,是指反洗钱监管部门应该认真做好反洗钱信息的搜集、整理工作。要通过工作文件、非现场监管报表以及实地调研等多种渠道,搜集金融机构反洗钱机制建设与运行、工作资源投入与效果等方面的信息,掌握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动态,并整理建立工作档案。在对金融机构进行信息搜集的同时,也可按特定业务种类来搜集信息,如网上银行、委托理财等,以方便掌握不同业务类型所面临的风险状况。二是自我核查。自我核查,是指要求金融机构定期开展内部的反洗钱自查,包括全面自查和针对特定业务领域的专项自查。其主要目的,一是让金融机构持续评估其执行反洗钱规定的情况,鼓励金融机构形成自我纠偏机制,及早发现不足并加以纠正,更好地防范洗钱风险;二是帮助反洗钱监管部门评估金融机构面临的洗钱风险,包括整体风险和专项风险,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制定长远的监管政策。三是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指在掌握金融机构日常工作信息的基础上,结合金融机构的自查自纠情况,客观评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机制的健全性以及面临的洗钱风险,为采取正确的监管措施奠定基础。四是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的种类应尽可能多样,至少可以分为三类,即高级检查、详细检查、专项检查。高级检查是对金融机构总体反洗钱架构的简单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高级管理层的支持、反洗钱制度、风险管理程序、内部监控及稽核、人员培训,其主要目的是评价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机制建设的总体情况。详细检查是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管理系统的详细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客户身份识别、高风险账户管理、高风险业务管理、交易记录、可疑交易的识别及举报。专项检查则是对某项特定业务的专项详细检查,对象一般为特定业务上较具代表性或风险隐患较显著的金融机构。具体对谁进行检查,以及采取什么样的检查,主要是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来进行确定,一般来讲,风险越大越应进行详细检查或专项检查。是采取措施。综合上述情况,决定采取何种处理措施。处理措施一般可以分为法律措施和日常管理措施。法律措施主要包括:限期改正,行政处罚,建议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处分或取消其任职资格,建议金融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日常管理措施则包括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现场检查和其他管理措施。通过监管手段的综合运用,切实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金融机构;反洗钱;成本收益;激励机制;构建
中图分类号:1783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09)03-0071-04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金融机构逐渐深入地推进反洗钱工作,其付出的成本也日益加大。据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2007年对全球55个国家224家银行的调查显示,在过去三年,由于需要增加雇员,并安装技术系统,全球银行业在反洗钱系统上的开支平均增长了58%,在北美、中东和非洲,增幅更高达70%或以上。财于绝大多数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来说,反洗钱成本的迅速增长必然带来对反洗钱收益的认真权衡。在我国,金融机构各种反洗钱成本是显性的,收益则基本都是隐性的,这就使金融机构产生了一种“开展反洗钱工作只有成本,没有收益”的错误看法,从而抑制了进一步做好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因此,为了顺利地推进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如何对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补偿激励,使反洗钱收益显性化,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激励机制的必要性分析
金融机构站在反洗钱工作的第一线,其工作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我国整体的反洗钱效果。同时,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反洗钱存在外部性,是一种典型的具有正外部效应的活动。反洗钱最终受益人是社会公众,公众以纳税人的身份委托政府维护社会安定,保证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和正常运转,因而国家或代表国家的政府是反洗钱的直接受益方,同时也是反洗钱的供给方,而金融机构则是反洗钱的主要参与者。在反洗钱活动中,如果参与者没有得到一定的补偿,就容易造成反洗钱的供给不足,从而导致整个社会对反洗钱投入的力度不够,最终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见图1)。
图1中横轴代表商品量或服务量,纵轴代表价格,MR为边际收益,MC为边际成本,ME为社会成本比私人成本减少的部分,D表示需求。这里有两个基本假定:一是把“反洗钱”看成是一种公共商品;二是把“反洗钱”的提供者看成是具有私人厂商性质的商业银行,原因是商业银行在反洗钱义务主体中最有代表性。那么本图反映了在商品具有正的外部性前提下,如果没有政府或者其他主体给予私人厂商必要的补偿,私人厂商提供的产品将会在MC=MR处,即产量Q1,而社会所需要的最优产量是(MC-ME)=MR处,即产量Q2。于是就会出现Q2-Q1的缺口,这个缺口是整个社会所需要并且要由私人厂商所提供的,但在这里却因为缺少必要的补偿而使私人厂商不愿意继续生产。由于商业银行在这里被看成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私人厂商,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实际反洗钱工作中,一旦缺少了补偿机制,反洗钱就会陷入被动之中,就不能够满足国家当初制度设计的愿望。在经济学里,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一般是公共产品,公共产品若由政府提供,那就需要国家的财政支持;若被允许让私人厂商生产,就必须保证其收益,但由于公共产品是满足社会公众的需要,私人厂商生产的公共产品收费不能过高,于是其中的差额要由国家给予。从而既保证广大公民的利益又满足了私人厂商的利益。对于反洗钱来说道理亦然。否则,就会形成图中Q2-Q1的永久性缺口,洗钱犯罪将会更加肆无忌惮。因此,为了做好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提高反洗钱效率,金融机构反洗钱激励机制的建设势在必行。
三、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现实成本与收益分析
上文从微观层面分析了反洗钱缺口的生成机理,论证了金融机构反洗钱激励机制建设的必要性。为了构建合理、有效的反洗钱激励体系,还有必要从宏观层面对金融机构现实的成本和收益进行分析。
(一)成本分析
金融机构反洗钱合规的努力主要体现在内部审计、管制合规以及其它相关部门的业务活动中,各种直接和间接成本涉及到各部门的预算,其中一些成本可能更具有客户关系管理的属性,而不只是直接投入到反洗钱中的努力。因此,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真实成本很难确切量化。为了便于分析,按照成本的性质,可以将其划分为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两部分。
首先,显性成本可分为制度成本、技术投入成本、培训成本和黑钱收益流失成本四部分。其中制度成本主要包括金融机构依法设立各项规章制度和组织机构产生的成本,如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设立反洗钱专兼职部门、配备专兼职反洗钱岗位人员等。技术投入成本包括交易监测成本和档案管理成本。交易监测成本主要是金融机构在对金融交易监测过程中形成的计算机设备、管理软件、其他办公用品等支出;档案管理成本是指反洗钱的严格审查登记制度使金融机构档案的数量增加,同时我国采用“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的模式,必然增加金融机构的档案管理成本。培训成本是指在反洗钱工作的开展中,金融机构需要对相关反洗钱岗位人员进行多方面的培训,这无疑会增加其经营的成本。黑钱收益流失成本源于黑钱一般数额巨大,有些甚至是金融机构的“核心大户”,给金融机构带来很大的经济利益,严格反洗钱义务的履行必然会失去这部分收益,转化为反洗钱的成本。
其次,隐性成本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付出的机会成本,即客户流失成本。开展反洗钱工作要求金融机构对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进行报告和监测,这样有可能侵害到客户的隐私权,一旦发生由于网络安全技术或者工作人员疏忽而使有关信息泄露的情况,将使金融机构陷于十分被动的境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很容易造成客户和存款流失,导致市场份额的减少。
(二)收益分析
与成本一样,可以将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收益划分为显性收益和隐性收益两大类。其中显性收益就是可以免受监管单位的处罚,隐性收益则包括运营风险规避、信息收益和赢得声誉三个方面。
首先,免受监管单位的处罚。开展反洗钱工作是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如果不开展将会遭到反洗钱监管部门的严厉处罚,严重的可能会被关闭,这将给金融机构带来巨大的损失,因而,金融机构反洗钱最明显的收益就是能够免受监管部门的处罚,或者说期望收益之一是减少了反洗钱不合规而导致被处罚的风险。
其次,避免了自身运营风险。运营风险是指由于金
融机构内部制度的不完善、工作人员的失误以及外部事件对其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风险。金融机构的许多运营风险是由于没有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对客户管理疏忽而造成的。如果严格执行反洗钱内控制度,尽职履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将使金融机构对客户有充分的了解,这样将化解很多的操作和交易风险。
再次,获得了客户信息收益。通过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金融机构获得了更多客户个人信息,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这些信息有助于金融机构减少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进一步提高其对客户的认识,从而更有效地为客户提供金融和信用产品。
最后,赢得了行业声誉。金融机构如果涉嫌洗钱或者被犯罪分子利用卷入洗钱,将会极大地破坏金融秩序,严重威胁其他合法客户的利益,公众将会对其信用基础产生质疑,从而引发金融机构的声誉风险。导致大量客户流失,甚至出现挤兑。而积极的反洗钱活动则能向客户、竞争者以及外界树立守法经营、具有良好社会责任感的形象,从而在行业中赢得声誉,有利于经营业务的拓展。10
综上可知,金融机构反洗钱收益大多是隐性的。而成本却非常明显,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机构很容易把焦点集中在成本上,进而对反洗钱工作产生消极思想。因此,反洗钱激励机制的构建应在现有隐性收益的基础上,增加更多的显性收益。
四、金融机构反洗钱激励机制的构建
反洗钱的主体涉及到很多方面,其中有反洗钱主管部门、参与部门和金融机构等,长期有效的反洗钱激励机制必须由这些主体来共同构建。
(一)反洗钱主管部门
我国的反洗钱主管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机构反洗钱激励机制的建设中,人民银行起着核心作用。具体来说,人民银行的激励举措主要有以下五点:
1提供反洗钱工作指导。为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实效,人民银行应细化反洗钱的规章制度,为金融机构提供详细的制度建议,可采用示范、建议、劝告、警告、鼓励、指示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并辅以利益诱导,促使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派专业反洗钱人员帮助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工作,帮助其建立和完善反洗钱的内控制度,作为对金融机构反洗钱成本的补贴。
2设立反洗钱奖励基金。对于及时报告可疑交易、协助破获案件、成效突出的金融机构和个人,应仿效监察、反贪部门实行举报有奖的制度,给予其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调动金融机构和个人参与反洗钱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监督举报洗钱行为。该基金可以有三个主要来源:一是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金融机构和有关人员处罚的罚款收入,从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反洗钱奖励基金。二是洗钱罪的罚没收入。对已收缴的非法收入在上缴财政部后,应返还一定比例作为反洗钱奖励基金。三是政府财政专项拨款。
3建立正向的反洗钱现场检查激励制度。人民银行根据日常反洗钱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情况,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组织机构和内控制度建设、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宣传和培训等义务情况进行评价。对评价认为反洗钱工作基础扎实、工作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可减少现场检查的频率,甚至确定一定的免检期限,以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
4对反洗钱工作富有成效的金融机构适时开辟“绿色通道”。目前人民银行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流通中人民币管理、人民币反假及经理国库等方面为社会和金融机构提供相关的金融服务。人民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和实施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对反洗钱工作开展好的金融机构可以实行单位结算账户开立、变更先行办理或在一定时间内免检;在人民币流通上,根据库存结构,优先满足反洗钱工作开展好的金融机构的需要:对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可提高其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更大的资金优势。
5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违规信息披露制度。反洗钱违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的透明度。这种信息披露和监管的透明度,能向全体金融机构传递反洗钱监管约束激励的政策取向和信号,促使金融机构做出正确的反应,加强反洗钱的力度。这将使反洗钱激励机制得以持续发挥作用。
(二)反洗钱参与部门
反洗钱参与部门是指除反洗钱主管部门之外的反洗钱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激励机制的构建中,应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在立法、司法、执法、监管、财政、税收等部门建立起有效的激励体系。
1立法部门。立法部门应仔细研究国外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在反洗钱法律制度设计上仿效国外,切实考虑到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成本,引入相关反洗钱激励机制方面的内容。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或反洗钱规章中增加反洗钱激励机制方面的条款,从而最大限度地增加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检察和公安部门。对金融机构报告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经查实属于洗钱犯罪的,检察和公安机关应按照经济犯罪举报奖励或悬赏办法给予相关金融机构和个人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
3行业性监管机构。行业性监管机构是指除人民银行之外的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三大监管机构。行业性监管机构应对金融机构开办新业务的市场准入实行严格管理,同时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管理,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负责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尽可能防止洗钱犯罪集团操控金融机构。对积极参与反洗钱的金融机构,相应的监管部门可以考虑给予其分支机构准入、业务创新和人员任职等方面适当宽松的政策,作为对其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奖励。
4财政和税收部门。财税部门对积极参与反洗钱工作并取得优异成绩的金融机构要给予相应的税收返还或补贴。补贴的来源可从打击洗钱犯罪的收益中来,也可以从社会的其他收益中支出。补贴的最高限额是这些机构为反洗钱工作付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之和。通过财税补贴,鼓励他们提高反洗钱工作的动力与效率。
(三)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自身为防止被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追究因反洗钱不力产生的经济、行政、刑事责任,应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给反洗钱工作出色的分支机构和人员一定的奖励。
1建立反洗钱自律评估制度。各金融机构应做好自身的反洗钱内部审计工作,各机构总部应对各自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组织建设、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洗钱宣传和培训、配合反洗钱检查和调查等反洗钱义务履行情况进行定期的审查和评估。对评估结果优异的分支机构给予相应的奖励,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确保各自所辖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合规性,从而有效地防范洗钱风险。
关键词: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博弈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6-121-02
一、引言
作为反洗钱三大核心制度之一,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无疑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其执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后续大额及可疑交易的上报以及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的意义。复旦大学反洗钱研究中心秘书长严立新以及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研究认为近些年我国贪腐官员外逃资金过万亿,这也侧面说明当前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并不理想。因此,有必要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进行研究。
二、客户身份识别现状
(一)我国客户身份识别现状
我国自2007年《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标志着金融机构开始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随着反洗钱工作的逐步深入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缺陷也逐步凸显出来。当前金融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主要是依据身份证在线联网核查系统,只是核查相关证件的真实性,对于使用倒卖的身份证件或者银行卡办理业务,金融机构则很难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即使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进行了有效验证,详尽掌握了一个客户的身份证号码、姓名、地址等信息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也是有一定难度的,身份证大都是多年前办理的很少有人主动去更新身份信息,仅仅通过身份证并不能获得客户其它方面信息,需要借助大量外部信息来源进行识别。
就我国当前对客户身份识别实践来看,一些国内金融机构对于“了解你的客户”不知道该如何进行,摸不到头绪,在办理业务时仅仅把对《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落实等同于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只核查客户身份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对一些按照国际反洗钱标准要求的判断客户是否涉嫌洗钱非常重要的因素比如:职业、收入、资金来源等情况几乎一无所知。
(二)国外客户身份识别现状
从理论上讲,美国没有一个特定的机构专门执行反洗钱工作,财政部、司法部、联邦调查局、税务总署等都参与反洗钱工作。其中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作为所有参与反洗钱部门的中枢,FinCEN利用自身的优势搜集、加工、整理来自执法部门、金融机构、工商业的相关信息。如果相关部门怀疑某客户涉嫌洗钱,需要相关信息支持的反洗钱部门可以直接从FinCEN数据库调取相关信息,通过汇总各个部门掌握的该客户的信息可以对该客户进行详细识别。为了贯彻“风险为本”监管思路,英国2007年颁布的《英国洗钱监管规定》认为个人业务一般都是在办理自己正常的业务,不需要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总体来说,国际上对政治公众人物监管力度都比较大,《办法》第七条有规定如果客户为外国政要在开立账户时则需要经过高级管理层的批准,对于国内政治公众人物则没有做具体的识别要求,这也是导致我国贪腐资金大量外逃原因之一。
从当前情况来看,我国多数外资银行在华机构基本上已经实现对政治公众人物进行识别和监测。外资银行对政治公众人物识别系统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欧美银行为代表的,如英国渣打银行使用的WORLDCHECK系统;另一类是以日资银行为代表的系统,如日本东京日联银行使用的FACTIVA系统。这两类系统不仅可以查询到国内外政治敏感性人物控制的公司,还可以查询到地市一级现任和曾任领导姓名、出生年月、地址、职务、照片以及亲属的相关基本信息。两类系统均由国外专业公司维护,由于其昂贵的使用成本,很少有中资银行开展此项工作。
三、金融机构与监管机构博弈分析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当前我国客户身份识别并没有取得理想的效果,和国外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客户身份识别需要大量外部信息,识别程度越深对于客户的了解也就越为详细,金融机构对客户是否涉嫌洗钱的判断也就越准确,当然成本也会更高。以追逐商业利益为中心的金融机构不可能完全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客户身份进行详细识别,执行太细会引起客户反感导致储蓄减少,同样执行不到位会遭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在反洗钱执行过程中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都存在着自己的成本与收益,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执行反洗钱的成本包括制度成本、培训成本、雇员成本等,对于监管部门还包括调查涉嫌洗钱案件的成本。现阶段对于商业银行来讲执行反洗钱工作最直接的收益就是获得人民银行再贷款与再贴现优惠,监管部门的收益除了包括查处通过金融机构洗钱的金额以外还会对金融机构追加一定比例的处罚。因此,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之间就反洗钱执行力度存在着博弈关系。
(一)模型构建
本出以下假定:假设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总成本为C,因为反洗钱有三大核心制度,本文假定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所占比例为λ(0≤λ≤1),因此金融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的成本为λC,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收益为B。通过金融机构洗钱的金额为A,金融机构被查处洗钱罚款额度为F,监管部门监管成本为E。因为监管部门监管的力度与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识别程度有关,反过来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识别程度又会影响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因此,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的是一个混合战略纳什均衡问题。金融机构的纯战略选择是识别或不识别,监管部门纯战略选择是监管或不监管,金融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程度为P(0≤P≤1),监管机构监管力度为q(0≤q≤1)。假定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机构没有激励措施,查处的洗钱金额金融机构也没有分成,这里假定B-λC≥0,也即金融机构在执行客户身份识别时至少不发生亏损。金融机构与监管机构纯战略组合支付矩阵如上表所示。
(二)模型分析
当监管机构监管力度q确定时,金融机构选择识别(p=1)和不识别(p=0)条件下期望收益分别为:
πG(q,1)=(B-λC)q+(B-λC)(1-q)(1)
=B-λC
πG(q,0)=-Fq(2)
解πG(q,1)=πG(q,0)得:q*=■。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当监管机构监管力度q>■时金融机构的最优选择是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当q
同样当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程度p确定时,监管机构选择监管(q=1)和不监管(q=0)条件下期望收益分别为:
πH(1,p)=(A-E)p+(A+F-E)(1-p)(3)
πH(0,p)=Ap(4)
当πH(1,p)=πH(0,p)时求得:p*=1-■
当金融机构对客户识别程度p>1-■,监管机构的最优选择是不进行监管,当p
四、结论及建议
第一,客户身份识别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大量外部信息,仅仅依靠金融机构“孤军奋战”很难取得实效。必须充分发挥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多部门协同的能力。对于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短期内很难取得较明显的效果,借鉴国外反洗钱先进经验首先对于洗钱风险较高的政治公众人物和国企高管可以建立一个类似“Worldcheck”数据库,对公职人员及其家属成员可以进行有效识别。
第二,加强制度执行力度。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会损害自己的切身利益,监管部门除了采取一定的措施鼓励金融机构主动承担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对于违反反洗钱要求不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的金融机构施以重罚,比如美国曾因为渣打银行和汇丰银行涉嫌洗钱分别被开出了6.67亿美元和19亿美元的天价罚单。当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要求所获得的收益不足以弥补其所得到的高额处罚时,金融机构自然会主动参与反洗钱工作。
[资助项目: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科技创新项目(2014501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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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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