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小城市及县城防洪标准偏低,排涝能力不足
小城市及县城几乎都依河而建或河流贯穿其中,随着城市的发展以及城市的辐射作用,人口与财富大量集中在城市,由于城区现状防洪标准低,据有关资料,在我国641座有防洪任务的设市城市中,防洪标准低于国家标准的就有431座,而目前小城市及县城的防洪标准更低,仅为五年一遇-十年一遇,有些县城几乎不设防;同时由于城区扩张,大面积地面硬化,使得暴雨产生的径流量成倍增加,峰值更为集中,加上受外河水位顶托,使得内水排不出,外河又倒灌,而目前大部分城区几乎没有排涝设施,造成市内排水系统不畅,排涝设施不足,城区经常遭受洪涝灾害,损失十分严重,一些小城市、县城几乎年年受淹。根据有关资料统计,1999年,浙江省嘉兴市一个市洪灾损失就达40亿元,除4亿元为城市中心区的损失外,其余大量损失为分布在市辖城镇,可见,小城市及县城遭受洪涝损失之大。
1.2盲目侵占城区河道,减少水面,导致洪涝灾害和生态系统的破坏
随着城市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由于人口增长、工业勃兴和对环境的忽视,在小城市及县城建设中,土地利用价值高,受经济利益驱使,为了多争一块土体,盲目侵占河道和蓄滞洪区,将城区河道排水改为管道排水,在上面兴建街道和商业城等设施,使得城区水面积急剧减少,天然调蓄功能不足,内河排水不畅,易淤积、堵塞洪水通道;因蓄滞洪区面积被侵占,造成原有满足设计排涝要求的排涝设施排涝能力不足;由于上述的原因,使得暴雨时,人为产生新的洪涝灾害,街道被淹成为常见病,加大了城区洪涝灾害的发生。
当城区河道被侵占后,内河易被垃圾等杂物淤积,不易清除,大量污水的排入使得水环境恶化,违章建筑等使得沿河环境脏乱差,城市生态系统也遭受到了严重破坏。
1.3城区水利缺乏专项规划,城市水利功能得不到整体发挥
在小城市、县城建设过程中,对城区防洪规划较为重视,特别在“98洪水”后,各地编制了或正在编制科学、可行的城区防洪治理规划,并开始实施,而对排水以及作为城市生态系统和景观体系特殊载体的城市水利,则没有专项的整体规划,仅对某一小区域内水系进行景观设计,缺乏对整个城区水系的滞洪排泄雨洪、为工农业供水和城市景观等多种功能的综合考虑,使得城市水利的减少洪涝灾害、净化环境、提供公共绿地和旅游休闲等各项生态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
由于体制上的原因,城区防洪规划和城市道路、排水等市政工程规划分属不同的部门,水利部门只进行河道的防洪规划,城建部门负责城区的排水及用地规划,市政部门排水标准与水利部门要求的排涝标准不一致,使河道防洪治涝与城区防洪治涝截然分开,难以协调。1998年,某市实施城市防洪治涝工程,根据内河中蓄滞洪区的面积和排涝要求确定了排涝站装机容量,并实施完成。可在工程建成后,因城区面积扩大,将该蓄滞洪区所在地划为新城区,新区建设中将蓄滞洪区面积减少了三分之一,造成原有排涝装机容量不足。
二、解决小城市及县城水利问题方法探讨
2.1对城区进行专项水利规划
水利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一个重要方面,应与道路等基础设施一样,围绕城市或县城总体规划的总目标,同步规划,同步协调,并以专项规划报告作为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报告的附件,正式列入总体规划内容,报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专项城市及城区水利规划应以城区为主,兼顾农村,城乡一体化。要确保防汛安全,不能让城区的经济文化生活因洪涝灾害而遭受损失;由工程水利向资源水利转变,改造整治内河水系,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满足城区引水、排水和生活环境的需要,建立多功能、高效益的水保护综合体系,促进城市开发和品位提升。
主要规划项目为防汛、引水、排水、水环境等。防汛主要是根据城市、县城规模和国家防洪标准确定的防洪治涝标准,采用加高加固现有防洪堤等工程措施,提高城市抗洪能力。引水和排水是城市水利规划的重要内容,要统一规划水源,合理调度水利工程,引入高质量的水;通过暴雨峰值和径流量计算,确定城区的排水出路,完善排涝设施,保证有水排得出去。水环境的治理则保留水面积,通过清淤疏浚、截污、亲水护岸、水利设施改造、立体绿化等措施,控制水环境,实现水清、流畅、岸绿、美观的目标,成为城市公共生活的重要场所。
2.2加强城区河道水系的综合治理
河流是城市文明的发源地,也是城市景观环境的重要依托,由于城区发展以及管理上的不善,使城区内河道成为城市排污沟,集污水和洪水为一身,恶化了人民的生活环境,制约城市发展。目前,对城市水系进行综合治理得到了人们的重视。1998-1999年,北京市对市中心区的水系进行了综合治理,实现“水清、流畅、岸绿、通航”的目标,取得了社会、经济和环境多方面的效益。1993-1997年,成都市对府南河进行了综合整治,以防洪、治污、绿化、文化、安居等项目实现经济、社会、环境三者的融合,形成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模式,得到了人们广泛认同和赞许,荣获1997年度联合国人居奖。这些做法值得发展中的小城市及县城借鉴,切不可走上先污染后治理、先侵占后拆迁的老路。城市建设初期,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水利建设与生态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建立起良好的河流景观与滨水环境,绿依水,水依城,将城区建设成与水融为一体的特色景观环境。
2.3加快实施水务一体化管理步伐
现代城市水利是一项综合工程,承担着防洪治涝、供水排水、排污治污及生态环境的建设。目前,水资源管理体制仍是水利部门管水源和防洪治涝,城建部门管城区供水和排水,环保部门管理污水。管水和防洪治涝的不管城区供水、排水和治污,管供水和排水的不管水源、防洪治涝、治污和河道上下游的关系,甚至出现河道排涝和城区排水标准不是同一体系,块块管理,各自为政,不能统筹兼顾,全面规划,使水利设施难以合理安排,并充分发挥作用。应加快水务一体化管理步伐,借鉴上海、深圳等地城市水务改革成功经验,将涉及水事务的统一管理,使城市水利实行统一、高效、有序的管理体制,由水利部门对城区的防洪治涝、供水、排水及水环境治理统一规划,研究防洪减灾措施,保证高质量供水,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2.4加大对城市水利的投资力度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居住城市(城区)的供水质量、生态环境的协调美化要求越来越高,洪涝灾害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对水利建设要求也相应提高,其所需资金较大。要坚持多渠道、多层次、全社会办水利的办法筹集资金。
政府要加大对城市水利建设的投资力度,发挥财政性资金的导向作用,并制定一些扶持政策,向受益企、事业单位集资来支持城市水利建设。
梧桐河中下游流域面积2038平方公里,其中山区、丘陵面积为1158平方公里,平原面积880平方公里。流域内土地开发利用程度较高,现有耕地132.0万亩,其中坡岗耕地面积37.5万亩,低平原耕地面积94.5万亩。根据新华、宝泉岭、梧桐河三个农场多年统计资料,洪涝灾害是本地区各种自然灾害中发生最为频繁、受灾面积最大、造成经济损失最为严重的自然灾害,严重制约当地经济发展,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据宝泉岭农场53~98年统计资料,梧桐河洪水曾24次出槽漫滩,平均不到两年一次,遇丰水年甚至一年两次。位于梧桐河下游出口地带沿江涝区的梧桐河农场,受松花江洪水和梧桐河洪水两方面影响,29年统计资料发生洪涝灾害的有26年,发生机率高达90%.位于梧桐河、石头河交汇口西北三角滩地的团结涝区,西部靠邻坡岗区易受坡水侵入,东临梧桐河、南临石头河,有低洼耕地8067公顷,81年大洪涝年受灾面积7067公顷,绝产面积2733公顷,83年受灾面积7467公顷,绝产面积3600公顷,损失达3500万元。1998年洪水梧桐河堤防一处决口,淹没围困村屯6个,受灾人口2027人,淹没农田2730公顷,绝产面积1730公顷,损失粮食3700吨,经济损失总额1540万元。梧桐河流域中下游防洪除涝已经成为振兴当地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的当务之急,重中之重。
1、洪涝灾害的成因
洪涝灾害频繁发生是流域的地理位置、地形地势、水文气象、土壤地质等自然因素和水利工程现状、运行管理状况等社会经济技术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1.1坡水、洪水成涝
梧桐河中下流域地处小兴安岭东缘,松花江、梧桐河下游。西北部低山丘陵区地表起伏,高差大,沟谷纵横,径流峰高流急。上坡林地坡水不仅对坡耕地造成水土流失、冲蚀沟,而且对低平原村屯及农田危害严重,沟道经常漫溢出槽,淹没农田;梧桐河下游洪水峰高、松花江洪水长时间持续,对低平原区村屯及农田构成洪涝威胁。另外,地形低洼,微地形复杂,排水迟缓,并受外江洪水顶托倒灌影响,使内水无法排除,造成洪涝。
1.2水文气象
梧桐河流域中下游位于中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冬季受西伯利亚冷气团控制,漫长干燥、严寒少降水;夏季常受太平洋北上暖湿气流影响,炎热多降水;春季多风干燥;秋季降温快,温差大。多年平均降水量为580毫米左右,降水年际变化和年内分配不均,年内降水多集中在7~9月。年降水量虽然不多,但时空分配变差大,7、8、9三个月降水占全年降水量的70%,此期间常有短历时高强度暴雨或受北上台风影响而形成的长历时连续降水过程,造成洪涝灾害。由于秋冬季气温低,蒸发量小,秋季滞流耕地中的雨水及受冻结温度梯度作用上升到地表的地下水冻结成为固态,与冬季降雪一起,春暖融化滞存于耕地表层形成春涝。故当地有“一年秋雨,两年成灾”之说。
1.3土壤与地质
流域中低平原地表为厚1.5米左右的亚粘土沉积层,该土层质地粘重,通透性差,垂直下渗弱,土壤有机质含量高,含蓄水量多,易造成涝渍灾害。向下为深厚的砂砾石沉积层,地下水位距地表仅1.5米左右,补充地表土层水量并阻滞地表水下渗。雨季江河水位上涨高于地面,在下层砂砾石连通管作用下,使耕地地下水层上升至地表,低洼地的地下水甚至出逸形成地表水。
1.4水利工程标准低,年久失修,工程不配套
梧桐河流域中下游1976年以后修建了一部分防洪除涝工程,但由于防洪及排水标准低,工程年久失修,严重老化,河水泛滥,内水受河水顶托,不能及时排除内水,致使农作物经常遭受洪涝灾害,造成大面积减产。流域内堤防工程标准偏低,不足十年一遇,堤高1.0~3.0米,顶宽仅1.0~3.0米,边坡1:2~1:2.5,堤身瘦小,断面不能满足防洪要求,且堤顶堤身受风雨侵蚀,损坏较严重,很多堤段前后存在坑塘等险工,甚至个别堤防堤段不封闭,河水倒灌形成洪涝灾害。沟道设计标准低,不足三年一遇,断面小,排水不畅,沟道局部段有冲刷或淤积;工程不配套,建筑物超期使用,工程管理维修不善,破损严重,数量不足,现有的建筑物防洪及过流能力不足,致使排水不畅。另外水利工程基础薄弱,待建工程较多,特别是田间工程,受到经济条件和投资力度限制,很多项目还没建,不能充分发挥骨干工程应有的作用。
2、治理措施
2.1水利工程措施
水利工程措施是梧桐河流域中下游防洪除涝的根本措施。对于丘陵漫岗区要通过大量的修建水库、谷坊、塘坝、截流沟等水利工程,并结合田间工程措施、生物措施、技术措施,拦蓄地表径流,达到涵养水源、控制水土流失、防止坡地洪水爆发,在保护了坡耕地的同时也保护了下游的农田,同时充分合理利用水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变水害为水利。将来将要建设的关门咀子水库就是一座以发电、防洪为主,兼顾除涝、灌溉、水产的大型水库,它的建成将使下游的梧桐河堤防标准提高到20~50年一遇,再通过扩建加固鹤立河、石头河堤防,将使中下游地区的洪涝灾害得到有效的控制。田间工程措施主要在坡耕地里兴修水平梯田、坡式梯田、地埂等,以及调整垄向,等高作业,从而减缓坡度,截断地表径流,控制水土流失。
桐河流域中下游平原区的防洪治涝骨干工程布局基本定型,以防洪及排除地表水为主。堤防工程、排水工程及道路系统大格局已经形成,布局合理,沟道、道路线路顺畅。按设计标准完善加固梧桐河、鹤立河、石头河沿河两岸堤防及穿堤建筑物,防御河流洪水,实施后堤防将达到150多公里。涝区工程建设以工程续建配套为主,按设计标准扩建新建涝区内的排水沟道系统,修复和新建桥、涵、闸、站等建筑物,完善田间配套工程,及时排除内涝,同时整治容泄条件,保证涝区内外排水顺畅。
2.2采取水土保持措施,从源头上治理
种植水土保持林,控制水土流失,发展当地农业生产。水土保持林的主要作用是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保护农田,调节气候,减少或防止空气或水质污染,美化、保护和改善流域的生态环境,从而改变农业生产的基本条件,保证和促进农业高产稳产。据有关资料,林带可削减地表径流80%,减少冲刷量90%,增加土壤含水量18%,提高抗御各种自然灾害的能力。营造和更新农田防护林,结合沟、路、渠布置新林带,同时对残破林带更新改造,使农田防护林林网化。
例如在梁顶、梁坡、梯田埂、沟头、沟坡、沟底、滩边、沟道两侧、环库四周、道路两侧以及有必要进行防风固沙的地方等等,根据不同的地形部位、侵蚀情况、防护目的,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正确选择水土保持林林种,并与经济林结合起来,以达到最大限度地减少径流冲刷和土壤侵蚀,防止洪涝、风沙、干旱等自然灾害,促进农业高产稳产。种植水土保持草是一项见效迅速、成效显着的水土保持措施,增加地面植被覆盖的同时还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提供饲料、肥料、燃料,综合利用。比较适合的草种有苜蓿、草木犀、毛叶苕子、野豌豆等,这些植物具有耐寒、耐旱、耐瘠薄,抗逆性强等特性,比较适合北方地区种植,并且可以与大田作物进行轮作。按规定坡度在25度以上(含25度)的耕地必须退耕还林还草,个别地区甚至要封禁治理。
2.3加强水利工程管理
在水利工程管理上无论是垦区还是鹤岗均已成体系,初步改变了重建轻管现象。但在管理体制、资金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管理设施不配套。
二是管理人员、生产人员均未按规范要求进行配备,多数由地方或农场水务局的工作人员兼管,并且人员偏少,难以保证管理质量,应根据规范要求及当地的实际情况对相关人员及设施重新进行配备,完善涝区工程管理。在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实行工程管理委员会、管理总站、管理站三级管理。因本流域由农垦和地方两部门管理,为协调好工程管理事宜,应成立工程管理委员会。工程管理委员会由管理站和各受益单位的有关领导组成,对管理站起领导和监督作用,可定期开会检查工作。工程管理总站、管理站为专职管理机构,在管理委员会和上级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具体完成各项工程管理任务。工程管理段为亦工亦农的管理组织,分管具体的工程项目。同时配齐各管理单位必须的管理站房及办公、交通、通讯等设施,保证工程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1.1编制目的
做好洪涝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全面提高洪涝灾害防御能力和公共管理水平,使洪涝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地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自治区范围内突发性洪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洪涝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台风暴潮引起的洪涝灾害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洪。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防灾减灾为中心,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应对洪涝灾害,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不断提高洪涝灾害防御能力和救助水平。
1.4.2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1.4.3坚持以防为主、防抗结合。防汛工作以防洪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防汛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统筹防汛抗旱工作,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
1.4.5坚持依法防灾、群众参与。坚持依法防汛抗洪,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依法保护水资源,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防汛指挥机构——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防指)。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设立防汛指挥机构。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自治区防指
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的防汛工作,其办事机构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防办)设在自治区水利厅。
2.1.1组成
自治区防指指挥长由自治区分管防汛抗旱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广西军区副司令员、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防汛抗旱工作的副秘书长和自治区水利厅厅长任副指挥长,自治区水利厅1名副厅长任秘书长,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卫生厅、广电局、信息产业局、水文水资源局以及自治区气象局、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广西海事局、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空军南宁指挥所、广西电网公司、柳州铁路局、广西红十字会等单位各1名负责人为自治区防指成员。
2.1.2职责
贯彻实施有关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自治区防汛法规、规章和制度,组织制订大江大河防御洪水方案;执行国家防总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命令,及时提出防汛工作具体部署,配合做好流域防洪工作;及时掌握全区汛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灾减灾措施;统一审核、汛情、工情、灾情信息;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区水利、水电工程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地防汛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防汛安全检查;组织调配全区防汛物资和队伍;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1.3成员单位职责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区防汛工作的宣传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宣传工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防汛规划制订和防汛设施建设工作,及时下达防洪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协调防洪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的筹措。
自治区经委: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所需紧急调用物资的调运,并负责经委系统防洪救灾的协调指导。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维护防汛抢险治安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以及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破坏防汛设施的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洪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在紧急防汛期,协助组织撤离被洪水围困的群众,必要时对防
汛部门确定的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确保防汛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自治区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洪涝灾害的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与自治区防办共同灾情及救灾信息;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和灾民生活救助;管理、分配中央和自治区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等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筹集和安排抗洪抢险、水毁水利工程修复资金,及时会同自治区水利厅制定特大防汛经费分配方案,及时下达到各受灾地区并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因强降雨引发的重大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勘查和预防工作(水库库区地质灾害的监测、勘察和预防工作,由水库主管部门负责)。在紧急防汛期,协调解决采取紧急措施所需的取土占地问题。
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城市排涝网络建设与管理,协助水利部门编制城镇防洪排涝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
自治区交通厅: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督促公路(桥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做好防汛工作。配合水利部门做好通航河道的堤岸保护。协调组织运力,优先运送防汛抢险、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自治区水利厅:负责全区防洪排涝工程的行业管理。负责检查、监督河海堤防、水库、闸坝、水电站等各类防洪工程和行洪河道的安全运行情况,担负防洪、兴利调度;制定并监督实施防汛措施以及工程防汛岁修、应急处理和水毁修复计划。
自治区农业厅:及时收集、整理和报告洪涝灾害中农业受灾情况,指导农业防汛救灾工作,负责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饮水、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自治区防指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自治区广电局:负责按照自治区防指要求及时组织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对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向公众雨情、汛情、灾情等信息,跟踪报道防汛抢险和救灾活动,宣传防汛抢险、抗灾自救知识。
自治区信息产业局:优先指配防汛无线电通信频率,组织无线电干扰排查工作。
广西水文水资源局:及时向自治区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雨情、水情报告和洪水预报。
自治区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在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自治区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天气监测和预报信息。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做好汛期公用通信网防汛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检查、协调区内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公共通信设施的防洪建设和维护。
广西海事局:加强通航秩序和通航环境管理,负责管辖区范围内的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航外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和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航行警(通)告;负责航海保障工作,管理管辖范围内无线电导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组织、协调和指导所辖范围内的水上搜寻救助。
广西军区: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协调驻桂友邻部队,执行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的急、难、险、重任务。
武警广西总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实施抗洪抢险,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空军南宁指挥所:负责空军部队参与抗洪抢险救灾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广西电网公司:做好所辖供电区域受灾地区供电工作,优先安排防汛抢险紧急用电,负责本系统水电工程防洪安全调度工作。
柳州铁路局:负责所辖铁路运输的防洪安全,确保行车安全和运输畅通。组织实施铁路防洪工程和设施的建设与维护,负责本系统防洪安全调度工作。组织运送防汛抢险和卫生防疫人员、物资及设备。
广西红十字会:参与灾区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参与国内外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和管理。
2.1.4自治区防办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国家防总的决定、调度命令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指示;负责自治区防指日常工作,督促检查防汛措施的落实;组织制订区内主要江河防洪预案、重要水利工程洪水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实施防汛责任制,参
与组织抗洪抢险工作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负责防汛通讯及调度现代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物资计划储备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防汛经费的分配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及时准确掌握汛情、灾情和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必要时雨水情信息、水情预报和汛情公报;提出全区防汛部署和决策建议,供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防指决策;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防汛重大事故。
2.2市、县两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有防汛任务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工作。市、县级防汛指挥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3其他防汛指挥机构
在汛期,水利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要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汛任务的重大水利水电工程、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工作机构。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洪涝灾害分级
按照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灾害从轻到重依次分为4级: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大(i级)。
一般洪涝灾害:沿江乡村区域发生一般洪水;5级堤防工程、一般海堤工程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一般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洪水造成二级公路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较大洪涝灾害:沿江一般城镇区域发生较大洪水;4级堤防工程、重要海堤工程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重要小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洪水造成一级公路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重大洪涝灾害:沿江中等城市区域发生大洪水;3级堤防工程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大中型水库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一般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特大洪涝灾害:沿江重要城市区域发生特大洪水;2级以上堤防工程发生决口;重要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洪水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4预防和预警机制
4.1预防预警信息
4.1.1气象水文海洋信息
1.各级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指挥机构。
2.各级气象、水文、海洋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1小时内报到自治区防指,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自治区防指,为防汛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4.l.2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1)当江河出现超警戒水位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在每日8时前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并抄报自治区防指;自治区防指应在每日9时前将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报告国家防总。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工程管理单位、工程防汛指挥机构和工程所在市的防汛指挥机构应在险情发生后立即报告自治区防指,并在2小时内将初步核实的险情报到自治区防指。
(2)当堤防和闸坝、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造成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发出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以及提供抢险物资和抢险队伍支持。
2.水库工程信息。
(1)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各类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逐级上报自治区防指,其中: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核实的险情报自治区防指,小型水库应在1小时内将初步核实的险情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3小时内报自治区防指。
(2)当水库发生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防洪抢险预案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当水库发生危及大坝安全的重大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地区发出预警,并按防洪抢险预案果断处置,以确保大坝安全。
(3)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而造成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4.1.3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民政部门应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防汛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对重特大灾情,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自治区防指,并对实时灾情进行核实后及时报告详细灾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4.2预防预警行动
4.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洪涝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抢险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大中城市及时做好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的各种准备,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水库和城市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和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及水库病险部位,要同时制订工程抢险方案,并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5.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4.2.2江河洪水预警行动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按照《水文情报预报规范》的要求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2.当主要江河发生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由自治区防指或自治区防指授权有关地级市防汛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有关汛情、工情、灾情以及抢险情况等;发生超标准洪水时,市或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紧急情况下,水文部门每小时预报一次水情。
4.2.3渍涝灾害预警行动
我区郁江、浔江、南流江、钦江等流域和沿海地区以及桂西岩溶盆地的低洼区为渍涝易发地区。有关市、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降雨情况和水情预报,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并向社会。必要时,及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4.2.4山洪灾害预警行动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人员和财产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
(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告本地防汛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4.2.5台风暴潮引发的洪涝灾害预警行动
根据台风暴潮预警信息,自治区防指应及时通知可能受台风暴潮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加强值班,及时有关信息,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4.3预警支持系统
4.3.1洪水风险图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镇)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和水库洪水风险图。
2.防汛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决策的技术依据。
4.3.2防御洪水方案
1.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江河防御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2.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新的情况,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江河、水库和城市的防御洪水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报批和备案。
4.经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和法规效力,必须坚决执行。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1.1按洪涝灾害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应急响应行动从高到低依次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5.1.2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5.1.3自治区防指负责红水河、黔江、浔江、桂江、郁江、柳江、南流江等主要江河的防洪调度;其它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跨市的水利、防洪工程由自治区防指视情况直接调度。自治区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5.1.4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5.1.5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较多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抄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5.1.6对跨区域发生或可能影响邻近行政区域的洪涝灾害,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5.1.7因洪涝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处置,并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5.2ⅰ级应急响应
5.2.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ⅰ级响应:
1.发生流域性特大洪水;
2.多条主要江河同时发生大洪水;
3.某个重点防洪市(县)发生特大洪水或数个重点防洪市(县)同时发生大洪水;
4.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5.大中型水库垮坝或数座大中型水库同时出现重大险情;
6.台风在我区登陆。
5.2.2ⅰ级响应行动
1.自治区防指。
(1)宣布相关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
(2)自治区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有自治区防指成员、区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商会,作出防汛应急工作部署,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和国家防总,并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
(3)视情况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前线指挥部,现场组织指挥防汛抢险工作。
(4)自治区防指负责人在自治区防汛指挥中心指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并在12小时内派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
(5)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根据需要随时在广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滚动汛情,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情况;做好江河、水库洪水调度;紧急调配防汛抢险物资。
2.自治区防指成员单位。
自治区气象、水文部门加强对天气和水情的预测预报,必要时实行每
小时一次滚动预报。
自治区水利厅派出工作组到一线协助做好水库、堤防等工程的安全度汛和应急抢险等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及时安排抢险救灾资金。
自治区交通厅及铁路、民航部门为防汛物资运输提供运输保障。
自治区民政厅及时组织救助受灾群众。
自治区卫生厅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以及卫生防疫工作。
自治区防指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3.相关市、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
先期启动本级洪涝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本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由市、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指挥长主持会商会,动员部署防汛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关注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受灾地区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工作,或驻点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工作,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和抗灾救灾工作。密切保持与自治区防指的沟通,及时上报信息和工作情况。
5.3ⅱ级应急响应
5.3.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ⅱ级响应:
1.某条主要江河发生大洪水或数条主要江河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2.某个重点防洪市(县)发生大洪水或数个重点防洪市(县)同时发生较大洪水;
3.某座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数座中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4.风力8级以上的强热带风暴或台风正面袭击我区,或受台风影响并发生较大洪水。
5.3.2ii级响应行动
1.自治区防指。
(1)自治区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有自治区防指成员参加的会商会,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总。情况严重时,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听取汇报并作出部署。
(2)自治区防指负责人在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中心指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按照权限做好水利、防洪工程调度。
(3)自治区防指在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
(4)根据需要在广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及时汛情通报。
2.自治区防指成员单位。
自治区水利厅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
自治区财政厅及时安排抢险救灾应急资金。
自治区民政厅及时组织救助灾民。
自治区卫生厅派出医疗和防疫队伍赴一线协助开展防病治病工作。
自治区防指其它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3.相关市、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
先期启动本级洪涝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本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根据情况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指挥长主持会商会,具体安排防汛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密切关注汛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
受灾地区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工作,防汛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和抗灾救灾工作。密切与自治区防指的联系,及时上报灾害信息和抢险救灾情况。
5.4ⅲ级应急响应
5.4.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ⅲ级响应:
1.数条主要江河同时发生一般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主要江河发生较大洪水,或主要江河的重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漫溢;
2.某个重点防洪市(县)发生较大洪水或数个重点防洪市(县)同时发生一般洪水;
3.小(一)型水库垮坝,或某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某座大型水库发生超设计水位洪水,或数座中型水库同时发生超设计水位洪水;
4.热带风暴正面
袭击我区或强热带风暴严重影响我区并发生较大洪水。
5.4.2ⅲ级响应行动
1.自治区防指副指挥长或秘书长主持召开有自治区防指有关成员参加的会商会,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密切监视汛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总。自治区防办在24小时内派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根据需要在广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汛情通报。自治区财政厅及时安排抢险救灾应急资金,自治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相关市、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按照本级应急预案和自治区防指要求做好处置工作。由防汛指挥机构指挥长主持会商会,具体安排防汛工作;有关责任人上岗到位,靠前指挥;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抢险,派出专家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工作,并将防汛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自治区防指。市、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在当地电视台等媒体汛情通报,民政部门及时救助灾民,卫生部门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其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5.5ⅳ级应急响应
5.5.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ⅳ级响应:
1.某条主要江河发生一般洪水,或某条主要江河发生低于警戒水位洪水且发生重大险情,或某条主要江河重要支流、某条中型江河河道堤防发生重大险情;
2.某个重点防洪市(县)发生一般洪水;
3.小(二)型水库垮坝,或数座小型水库同时发生重大险情;
4.热带风暴严重影响我区并发生较大洪水。
5.5.2ⅳ级响应行动
1.自治区防指秘书长或自治区防办主任主持召开有自治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会商会,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视,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加强对防汛工作的指导,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防指正、副指挥长,并通报自治区防指成员单位。
2.相关市、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按照本级洪涝灾害应急预案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要求做好处置工作。由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会,具体安排防汛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采取相应防守措施,派出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并将防汛工作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自治区防指。
5.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5.6.1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动用部队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并行使相关职权,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5.6.2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5.6.3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建设、环保等各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预报降雨量达到临界雨量,或者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或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发出警报。当地人民政府应对是否紧急转移群众作出决策,如需转移,应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和财产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人员后其它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当
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5.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请求救援。
5.6.4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红水河、黔江、浔江、桂江、郁江、柳江、南流江堤防及其重要支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自治区防指,其中干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大型水库垮坝应由自治区防指立即报告国家防总办公室。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组织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应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负责人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5.6.5强降雨引发的地质灾害
由强降雨、山洪灾害引发的地质灾害,按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处置。
5.6.6台风暴潮引发的洪涝灾害
台风暴潮引发的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按前述响应措施分别处置。
5.7信息报送和处理
5.7.1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5.7.2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5.7.3属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处理,由本级防汛指挥机构办公室向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对重大险情、灾情,经本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抄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
5.7.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采用和的洪涝灾害、工程抢险等方面的信息,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7.5自治区防办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防总,并及时续报。
5.8抢险救援
5.8.1洪涝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的处置,应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相应的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5.8.2出现洪涝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启动本级的应急预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5.8.3根据险情和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的请求,自治区防指提供抢险物资、人员和技术支援,必要时按程序协调部队参与抢险救援。
5.9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5.9.1各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使用。
5.9.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5.9.3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5.9.4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
5.9.5对转移的群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5.9.6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
救护所。
5.10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5.10.1出现洪涝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5.10.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5.11新闻
5.11.1全区汛情及防汛动态等信息,由自治区防指统一审核和;涉及洪涝灾情的,由自治区防办会同自治区民政厅审核和。
5.11.2各市、县(市、区)的汛情及防汛动态等信息,由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审核和;涉及洪涝灾情的,由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办公室会同民政主管部门审核和。
5.12应急结束
5.12.1当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险情基本消除时,防汛指挥机构可视汛情,宣布解除相应的应急响应。
5.12.2依照有关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5.12.3应急响应工作结束后,防汛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恢复当地的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6.l.2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6.l.3发生洪涝灾害后,通信部门应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6.l.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发生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34—员赶赴现场,研究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或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防汛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6.2.2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武警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地方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地方专业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还担负技术指导任务。
自治区防办组建自治区防汛机动抢险总队,下设具有不同业务特长的支队,作为自治区级专业抢险队伍。各市根据情况,组建市级防汛抢险专业队伍。
3.防汛机动抢险队的调动:自治区防汛机动抢险总队下设的各支队,由自治区防汛办负责调动。需要其它市防汛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机动抢险队支持时,由需要调动抢险队的市防汛指挥机构向自治区防办提出调动申请,自治区防办协调调动。
4.部队参加抢险的调动: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防指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部队参加的,由自治区防指根据需要向广西军区或武警广西总队提出申请,由部队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部队参加的,应通过同级防汛指挥机构部队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部队可边行动边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6.2.3供电保障
供电企业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以及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海事部门负责大洪水时通航和渡口的安全,公安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无障碍通行。
6.2.5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
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6.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洪涝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时的、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2.7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1)防汛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它单位应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2)自治区防办储备的防汛物资,重点支持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
2.物资调拨。
(1)自治区级防汛物资的调拨:由自治区防指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由市防汛指挥机构向自治区防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调用。
自治区防指直接调用的防汛物资,由自治区财政负责安排专项经费补充;市防汛指挥机构申请调用的,由市防汛指挥机构负责补充。
(2)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抗洪抢险需要时,应及时联系紧急调运,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6.2.8资金保障
1.自治区财政根据洪涝灾害程度、水毁工程情况,安排资金用于防汛设施的修复补助。
2.自治区财政设立专项防汛岁修资金或抢险救灾应急资金,专项用于大中型水利、防洪工程以及其他规定的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
6.2.9社会动员保障
1.在汛期,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洪涝灾害的发展,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工作。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6.3技术保障
6.3.1自治区防指要依托国家防汛指挥系统,建设全区防汛指挥系统,并与国家防总、流域机构和全区14个市防汛指挥机构互联互通,提高防汛调度指挥决策水平。
6.3.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洪涝灾害时,由防汛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灾工作。
6.4宣传、培训和演练
6.4.1公众信息公布
1.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经本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通过媒体向社会。
2.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并呈上涨趋势;或出现跨市的大范围严重洪涝灾害,并呈发展趋势;或出现其它在全区有重要影响的汛情,由自治区防指统一。其他汛情按管理权限,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
6.4.2培训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统一组织防汛人员培训。自治区防指负责自治区、市、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责人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3.部队的培训工作由部队根据需要统一安排,自治区和有关部门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6.4.3演练
1.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及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根据业务特点和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自治区防指一般每2~3年组织举行一次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抗洪抢险演习。
7善后工作
洪涝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救灾
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应负责灾害救助工作。民政部门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7.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3水毁工程修复
7.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7.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农田水利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7.4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7.5防汛工作评价
ⅰ、ⅱ级响应结束后,自治区防指应对本次防汛处置工作进行定性、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形成评估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8.1.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8.l.2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40—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台风暴潮引发的洪涝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8.1.3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8.1.4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8.1.5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8.1.6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8.1.7洪涝灾害:因降雨、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8.1.8全区37个重点防洪市(县):南宁、柳州、桂林、梧州、贵港、玉林、来宾、贺州、崇左、百色、河池、钦州、北海、防城港、平南、桂平、苍梧、藤县、龙州、宁明、扶绥、邕宁、横县、武宣、象州、融水、融安、柳城、平乐、灵川、全州、昭平、北流、容县、博白、宜州、合浦。
8.1.9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台风、风暴潮、灾害性强降水来临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汛情公告,并同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行使紧急处置权、调用权和决定交通管制。对不服从紧急处置和调用的,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强制实施。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自治区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
一般情况下每5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遇特殊情况可及时修订,由自治区防办召集有关部门、各市防汛指挥机构专家评审,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各市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江河、地区和重点工程的洪涝灾害应急预案。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水利厅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工作中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
8.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