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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收集5篇)

时间: 2024-06-22 栏目:办公范文

养老保险篇1

(一)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是保险公司获得更深层次发展的主要渠道保险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基于金融与经济发展大融合的背景下,商业保险参与到养老保险中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保险这一主体的盈利空间,在另一方面还发挥着资金融通,提高投资效率等积极作用。截至2014年底,瑞士再保险研究报告中明确指出:在过去的10年时间里,新兴市场的商业险保费每年以14%的比例上升,是发达市场的2-3倍。与此同时,中国商业险保费以32%的比例呈直线增长,大大超过GDP的增长速度。但是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中国保险市场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市场两者间还存在很大差距。倘若站在保险行业的角度来看,衡量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保险业发展水平的两个重要参考依据是: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在查阅相关资料结合我国实际后发现,我国2008年-2014年,我国的保险密度从629.12元上升至1323.13元,增长近乎两倍;保险深度也由2.43%上升至3.75%,从中也就不难发现,保险业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发生变化,而社会各阶层民众接受和运用商业保险的程度也不断提高。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社会保险市场存在的空白不能简单依靠国家和政府予以填补,相反需要商业保险的加入,无疑为各个商业保险公司获得更深层次发展提供了机遇,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商业保险之间的竞争也将日趋激烈,基于此种背景下,商业保险要想在同行业中获得更大竞争优势,除了要不断提高自身产品的投资回报和服务质量外,还要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准确预测市场的扩容方向,明确市场定位,进而积极的参与到社会养老体系的构建,促进其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的服务于民众。个人作为社会最基本的元素,养老更是亘古不变的话题,从传统的养儿防老逐渐向投资防老的转变,所透露出来的种种都反映了人民更多的关注在整个生命周期内的财产分配。加上商业保险个性化一直是社会各阶层关注的重点,越来越多的民众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提高自己养老的隐形替代率水平。与此同时,个人商业保险也是建立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并没有违背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原则,当然也需要商业保险自身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发展计划,在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开发新产品,用市场运营效果验证商业保险的竞争力,因而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具有必要性。

(二)个人养老的选择就我国目前形势而言,养老保险在原有基础之上都有了广度和深度上的拓展,但是从社会保险的性质和运作方式来看,其不能够有效解决新形势下每个人的社会养老问题。与此同时,基于现收现付的社保体系下,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存在的“空账”问题也受到社会各阶层的广泛关注。早在2013年7月,社会科学院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就明确指出:“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记账金额在2012年底为2.9万亿,其中实账部分仅为其十分之一,“空账”高达2万亿。从中也就不难看出。“空账”金额巨大,从某种意义上也就透露出“裸老”人口的养老问题还存在或者潜在着巨大风险,因而新形势下为孤寡老人或者是失去劳动能力的部分人群寻求一种行之有效的保障途径显得尤为重要。新形势下和谐稳定社会建设是一项科学化、系统性强的工程,并不是在短时间内能够实现,相反其需要长期努力和探索。站在系统工程的角度出发,其不仅整合了各方面因素,其还为构建和谐稳定社会提供了内在动力,而保险业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甚至可以说其实社会民生的“必需品”,是建设和谐稳定社会的助推器和剂。从中也就不难发现,缓解我国矛盾需要养老保险与商业保险两者相互作用,因为养老保险解决了民众“共性化”需求,而商业保险则解决了民众“个性化”需求,两者都在养老产业链上扮演者着重要角色,基于此商业保险在实现自身发展过程中,要明确自身定位,在这个基础上与新农保、企业年金甚至于城镇养老保险试点等工作紧密联系起来,为更好更快促进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三)商业保险的高效率运行有助于降低空账率众所周知,商业保险公司是市场的企业法人,其初衷和目的便是追求市场利润。同养老保险相比,不管是在组织形式或者是人员服务上都有着绝对优势。当然者都依赖于垂直经营的商业保险公司组织模式和直接性的全国统筹管理,为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可能。保险公司能够依据市场变化调整发展计划,并且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计划对各个地区的保险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再者,商业保险能够充分利用自身存在优势,例如:服务网点、人员服务等,在这个基础之上收集相关养老信息,结合精算技术能够准确计算出不同种类的保费率,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发出新产品,满足民众高层次要求。从另一方面来说,养老保险出现的“空账”效应会“倒逼”商业保险,使其全身心投入到管理和运营当中,唯有如此其才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而在这个过程中各个商业保险公司可以针对市场需求进行系统化、科学化管理,在这个基础之上成立商业养老保险基金,而此类基金运作应当交由专业人士进行监管和执行,为养老基金保值增值创造一个有利环境。从养老保险所特有的社会功能考虑,稳定、风险小是养老基本首要考虑的因素,自然而然的债券成为投资的首选。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形势变幻多端,很难保证养老保险能够真正发挥出其养老作用,而商业保险参与到养老保险中,在各方面都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为社会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营造了一个良好环境,加上各保险公司的积极参与,不断推出新养老险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满足了民众高层次要求,延伸了社会成员可选择的途径,为商业保险更好的参与到养老保险中奠定坚实基础。

二、新形势下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的发展建议

(一)依据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发展计划,确保养老金改革工作稳步推进新形势下要想根本性解决或者缓解社会养老问题,推动养老金体系改革已经刻不容缓。就我国目前形势而言,建立健全养老金制度具有紧迫性和有利性。紧迫性表现在我国处于城市化发展的关键时期,城市化率上升至50%以上,换一种方式来说,城市化的稳步推进割断了传统社会保护网络和土地之间存在的关系,因而加快养老金制度改革具有紧迫性。有利性表现在,我国有一部分城市人口呈现出幸福指数不高的特点,当然这也给予国家和政府逐渐推进养老金制度改革预留出一部分时间,但是这个时间是相对短暂的。在查阅相关资料结合实际发现,截至2030年中国城市化率将上升至65%,倘若纯粹依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将难以支撑其养老机制的可持续运作。新形势下商业保险参与养老保险,直接关乎到中国千千万万民众的切实利益,而这也是其受社会各阶层广泛关注的原因所在,同时也涉及到政府、企业、保险公司等,这也就需要相关部门充分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出行之有效的改革计划,进而为商业保险获得政策支持创造条件。

养老保险篇2

[关键词]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安全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发展,尤其是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影响。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特别是严防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确保养老保险基金更加保险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1影响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有关问题

1.1在养老保险基金的发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想方设法“提前退休”。根据现有的养老金计算办法,无论缴费年限长短,其基础养老金都是一样的,因此有些参保人员在自身条件不符合相关政策的情况下,还是千方百计地提前退休。这样做,一方面缩短了缴费的年限,降低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另一方面,提前了领取养老金的年限,增大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

(2)起“死”回“生”冒领保险金。在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过程中,由于有不少退休人员频繁更换居住场所,管理部门对他们的生存状况难以掌握,因此在养老金的发放过程中,有些实际已经死亡的退休人员,其亲属仍在冒名顶替死者领取养老金,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无谓流失。

(3)确定和调整养老保险待遇的标准不统一、制度不规范。在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或调整养老金时,存在着标准不统一、制度不规范的问题,造成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待遇水平有较大差距等问题。退休人员的年龄、工龄等基础信息的确认标准也存在着差异,导致退休金核算不准确。

(4)重复享受养老待遇。由于养老保险是由各统筹地区分别征收、支付和管理的,而个人账户基金转移手续烦琐,这就造成部分跨地区调动的人员可在两个统筹地区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当在两个统筹地区参保均满15年以上时,就可在两地同时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造成了养老基金的流失。

1.2在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养老保险覆盖面窄。既然是社会保险,就必须充分体现其“社会性”,而“社会性”又以广泛性为基础,但我国养老保险的现状是,国有企业基本实现全覆盖,城镇集体企业覆盖率为75.39%,但其他经济类型企业仅为17%。这显然谈不上广泛。

(2)少缴、漏缴养老保险基金。一些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为了降低经营成本,便以种种理由来降低员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或剥夺部分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少缴、漏缴养老保险基金。这样不仅严重侵害员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也造成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

(3)养老保险基金缴纳的比例和时间问题。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起始时间和比例等因素都直接影响着养老保险基金缴纳的多少。而企业整体参保时间有早有晚,缴纳比例又有高有低,这将影响部分企业缴纳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也不能充分体现养老保险的和谐与公平。

(4)养老保险基金的欠缴问题。产生欠缴的原因:一是部分单位领导只考虑眼前的经济利益,对缴纳养老保险基金不积极、不主动;二是部分事业单位经费紧张或企业效益不佳,无力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三是社会保险机构执行力度不到位。欠缴养老保险基金直接影响退休金的正常发放和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升值。

1.3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问题。养老保险基金既是参保人员的“血汗钱”,更是退休人员的“活命钱”,国务院明确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而最近一段时间,社保基金大案迭起。先是上海社保基金弊案,紧接着浙江又曝社保大案,涉资数亿元。所有这些,都说明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管理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2)养老保险基金的升值问题。要想在不增加或少增加参保人负担的情况下,持久地维持养老金的支付承诺,就必须提高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效率,实现其持续的保值增值。而保险基金靠什么去保值增值,又迫切需要研究。

2养老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的对策和建议

2.1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内部审计、外部监管和考核机制,将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管理放在首位

一是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形成行政监管、专业监管、内部监管和社会监管四位一体的监管机制,对基金的运行实现全过程的监管。二是建立相应的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专司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工作。只有如此,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才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只有如此,才能针对养老保险基金被挤占、挪用情况进行相关的处理。

2.2尽快出台《养老保险法》,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发放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不能对缴费单位采取查封银行账户、拍卖资产等强制措施,社会保险费征缴也缺乏法律手段。国家应尽早出台《养老保险法》,为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发放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2.3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养老金发放体系

健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实行退休人员登记卡制度,将每名退休人员都纳入到街道保障机构的社会化管理中去。通过这些机构社会化、精细化的管理工作,确保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也能杜绝养老保险金的冒领、重发和漏发。

2.4加大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扩面工作

一是做到养老保险基金的足额、及时征收。对于故意拖延缴纳养老保险基金的企业,绝不姑息,坚决加收滞纳金。二是核准缴费信息,从基础工作入手,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应收尽收。当前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向非公有经济延伸,有效满足非公有经济对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求。

2.5加大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

一是不断完善社会保险信息化系统,尽快完善省级养老保险的信息化系统。二是不断提升社会保险信息化职能。三是充分发挥网络信息化的优势,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发放和管理水平。

2.6逐步完善退休审批和退休金调整制度

制定标准统一、信息准确、制度严密的退休审批程序,在办理过程中,增加透明度,加大公示力度,疏通信息交流渠道,确保退休审批的公平、公正。退休金调整的水平,要根据工资增长、物价、养老保险基金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以当地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和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来确定。

养老保险篇3

关键词:养老保险责任;历史责任;隐性债务

一、引言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的责任问题主要体现在个人责任和国家责任上,因养老保险要通过社会保险的形式来实现,国家责任就显的尤为重要。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进程中,养老保险的责任问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的养老保险责任问题

(一)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

养老保险制度由现收现付制转为部分积累制,意味着以往数十年没有任何养老基金积累已经构成了一笔巨大的历史债务。已经离退休的职工因其没有任何积累而需要筹集足够支付其全部养老金的经费;还未退休但在旧体制下工作过的中年职工,则需要对其在改革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进行补偿,两者相加所形成的历史欠帐数难以计算。这种隐藏在代际转移支付背后的历史债务便迅速显性化,需要有合理的消化途径,否则必将危及新制度的成长。我国在处理历史债务问题上始终缺乏明确的主张和力度,仍未划定明确的偿债起点,仍然不能准确测算出偿付的额度,历史债务至今仍是一笔胡涂帐。

由于对历史债务处理不力,传统退休养老制度与正在建立中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现实责任便无法划清。不同单位间历史负担的不平衡,造成各个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率参差不齐。而且还无法满足离退休人员增长所带来的养老金需求增长的需要,只能靠用个人帐户基金来弥补缺口,进而使统帐结合型养老保险制度在实践中因个人帐户空帐运行而变形,最终造成新型养老保险制度偏离预定的轨道。

(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

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统帐结合的模式为每个职工设计一个个人帐户,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企业缴费的一部分归社会统筹,用于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另一部分计入职工的个人帐户。它实际上是将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制度和完全积累的个人帐户通过国家强制实施的形式结合在一起,达到兼顾效率与公平,自我保障和社会互助相结合的目的。在方案设计时,个人帐户就有部分“空帐”,即个人帐户上由单位代缴的部分实际上“空帐”,这部分资金仍然以现收现付的形式用于社会统筹的支出上。不过,方案设计时认为,个人缴纳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应该全额积累,即这部分是实帐。然而,该制度运行至今,不仅未达到理想的目标,把个人帐户逐步做实。反而通过社会统筹帐户向个人帐户透支的方式,把职工个人缴纳的那部分积累也都用光,个人帐户成了名副其实的“空帐”。

应当承担应有责任的政府并不承担其责任的不合理情况下,我国的企业养老保险表面上实行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模式,实质上是一个高标准、高负担的现收现付模式。长此以往,统帐结合的制度将蜕变成为一种计发方式,部分积累制将名存实亡。

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责任的明确

(一)明确政府责任

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进程中,我国形成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特有的隐性契约:职工承诺出让部分劳动所得给政府,由政府集中使用和管理这笔基金;国家承诺向职工提供必要的就业、福利和保障服务。政府取得这笔基金后,必然不能任其闲置,而是投资于政府重点支持的行业和部门,形成了国有积累,积累资金都转化成了国有资产。如果现收现付制保持不变,他们的养老问题可以通过下一代人的缴费来解决。但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转轨以后,隐性债务问题就显性化了。我国养老保障制度改革之所以未能获得实质性进展,核心问题是因为没有将旧体制遗留责任与新体制的建设问题分开处理,而是试图通过新体制的制度设计,逐步“消化”旧体制的遗留责任。近年来改革的实践已经证明,对旧体制遗留责任问题不做特殊的处理,新体制根本不可能顺利运行。要想完成向新体制的改革和过渡,就必须付出改革的代价。旧体制的遗留责任包括三个不同的部分。一是已退休职工(即“老人”)的养老金责任问题,二是改革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即“中人”)个人帐户中积欠的“空帐”如何补足的问题。三是利息以及随工资、物价增长而增加的养老金调剂金。这笔债务是政府对老职工所做的历史承诺,兑现与否事关政府信用,没有选择的余地,应由政府而不是由养老保险基金来负担这种历史责任。

(二)算清隐性债务

近些年来之所以没有对旧体制遗留责任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重要原因之一是对隐性债务的大小缺乏合理的估计。我国应当尽快确定偿债对象、偿债起点、偿债标准,对养老保险的隐性债务进行精算,算清隐性债务的规模。以便于政府制定科学的政策,合理划分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我国的隐性债务总额虽然较大,但可以在相当长的年份内逐年偿还,可以分散在20~30年内陆续化解旧体制遗留责任。

(三)合理分解责任

尽管让政府单方面对转轨成本进行补偿在理论上具有合理性,但是在实践中几乎不具现实性。因此,适当进行责任分解,让各代人分担部分成本是较为合理、可行的方案,其中政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首先,明确“老人”的养老金调整为与物价挂钩而不是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水平挂钩,我国尽量避免用临时性方法提高养老金待遇。基本目标是在保证老年人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全面控制支出水平的增长。在适当时期提高“老人”的待遇水平,但这只能依据具体经济状况确定。

其次,“中人”进入新体制后,对其个人帐户空帐的测算,应采取累计确定法。即在制度改革时,根据每个人的实际工龄,结合过去不同年限的实际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物价指数,并给予一定的“回报率”的折算。而不应简单按照现有的待遇标准、工资水平和工龄进行折算。

最后,新制度的社会统筹部分实行现收现付制,通过代际转移的办法,让“新人”分担部分转轨成本。

参考文献:

[1]英.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养老保险篇4

《决定》提出,统筹城乡劳动就业,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引导农民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加强农民工权益保护,逐步实现农民工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等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改善农民工劳动条件,保障生产安全,扩大农民工工伤、医疗、养老保险覆盖面,尽快制定和实施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要认真解决好农民工的养老保障问题,就要对农民工养老保障的基本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以更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障问题的对策和措施。

一、农民工养老保险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农民工养老保险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可概括为:

(一)参保率低,发展不平衡

1、首先是参保率低。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数据,截止到2005年底,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1.7亿人。而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为15%左右,部分地区如广东、大连等地参保率较高,但也仅达到20%左右。无论从他们本身的参保比例来看,还是从他们与城镇职工总体参保比例的对比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比例严重偏低。

2、其次是各地发展不平衡,未形成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农民工养老保障工作还处于试验和探索过程中,国家只是出台了一些方针性的指导意见和政策规定,尚没有完整统一的操作方法和具体方案,因此各地都是根据中央方针探索适合本地特点和符合本地需要的制度模式和操作方法。

(二)制度设计不合理,农民工权益难以保障

1、制度设计为退休之前累计缴费15年以上才能在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15年的缴费年限对于大多数农民工来说过长。

2、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目前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有2000多个,各个单位又有相对独立的地方利益,而且各统筹单位政策不统一,难以实现互联互接。农民工的高度流动性决定了他们很难坚持在一个统筹单位名下一直生活工作下去,在流动过程中无法避免会产生养老保险关系在不同统筹单位之间的转移接续问题。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研究

根据上述分析,关于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制度选择问题,目前还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看法,需要进行具体分析。

一种观点认为,应将农民工养老保险纳入现行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入现行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好处是有利于农民工向城镇转移,加快城镇化进程;同时,还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基本统一的养老保障制度。但弊端是费率较高,农民工难以承受;缴费年限较长;转移接续难,现行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难以适应农民工高度流动性的特点等。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单独建立农民工个人账户制度。为农民工专门建立过渡性的个人账户制度的优点是为农民工提供了低费率的保障平台;账户权益可累计计算,有利于调动其参保积极性;便于养老保险关系的跨地区转移接续,适应农民工高度流动性的特点。但缺点是:一是否雇用农民工的企业之间、城镇职工与农民工之间都难以公平竞争,不利于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二是对现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有影响。如单独建立农民工个人账户制度,不仅使将来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难度加大,而且将使一定时期内财政补贴的压力增加。

针对上述观点,本文认为在养老保险尚未实行全国统筹的情况下,很难用一种制度安排将所有的农民工全部覆盖进来。总体上,目前实施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保障制度,是一种公平(统筹账户)与效率(个人账户)兼顾的保险制度,因而具有合理性。以现有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基础,合理设计"第三条道路",是较为理性的选择。具体内容如下:

1、分账运行,彻底杜绝以个人账户贴补社会统筹账户的做法。事实上,目前城镇社会养老保障很大程度上是以个人账户来补贴社会统筹账户,致使个人账户"空账运行",极不利于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发展。政府应严格执行分账运行,从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养老保险金中抽取一定比例,注入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农民工个人缴纳部分共同构成基本养老金;剩余部分则采取现收现付方式打入统筹账户。关键就在于切实做实个人账户,以免出现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

2、在全国统筹基础上进行缴费年限累计。只要在退休前累计或补齐15年的缴费年限,就应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但目前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地区差异性及社会统筹账户的不可转移性与农民工强流动性之间的矛盾,使大多数农民工只能望"保"兴叹。如能实行全国统筹,无论在哪里工作,农民工只要参保就累计缴费年限,可极大提高其参保积极性。

3、取消缴费满15年后方可支付社会统筹的做法。如果农民工个人缴费年限未满15年,其也有权享受社会统筹账户支付的部分基础养老金,其数量可根据实际缴费年限与15年的比值具体计算。

养老保险篇5

关键词:社会养老保险道德风险防范

一、社会养老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及表现形式

道德风险是微观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由于某种激励而疏于风险防范或故意导致损失的风险。实际生活中,人们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交易者不可能完全了解复杂多变的环境。正是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处于信息优势的交易者若以不择手段谋取个人利益为最大目标,就极易发生道德风险。这种风险在交易之前又很难把握,从而无法规避,并由此可能造成一方的经济损失。

与商业寿险不同,养老保险投保对象具有非选择性,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也具有非选择性和单一性,即只要符合国家法定条件的劳动者,不管其身体状况如何,都是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国家按法律规定必须为参保者提供养老保障且只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而不承保其他风险因素。所以,养老保险中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与商业寿险有很大的差异,表现形式比较单一,未及商业寿险复杂。养老保险中被保险人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冒领养老金、企业内部不规范的提前退休以及养老保险逃费等。

1.冒领养老金

由于养老保险基金的发放不像商业保险那样有缜密的审查和核赔措施,养老金冒领很难被发现,这是典型的被保险人家属或其单位的欺骗行为。养老金冒领已经成为越来越严重的养老保险道德风险。据不完全统计,从1998年到2002年6月,全国共查处冒领养老金金额达14033万元。其中,1998年发现冒领人员5631人,冒领金额1860万元;1999年发现冒领人员7.957人,比上年增加41%,冒领金额2398万元;2000年发现冒领人员10678,比上年增加34%,冒领金额3191万元;2001年至2002年六月份,就查出冒领人数26524人,冒领金额6590万元;截止到2003年底,全国共查出冒领者50790人,冒领养老金金额高达l0亿元。养老金被冒领的数额逐年攀升,冒领手段和形式多种多样,呈愈演愈烈之势。

2.不规范的提前退休

这是企业和参保者个人都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行为1993年四月国务院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和1998年劳动部的《关于严格掌握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通知》中,对企业职工的内部退养问题都做了规定,对于本人申请并经领导批准、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和因弱病不能坚持工作的职工,可以实行内部退养,除此之外,企业不得随意安排。但近年来,由于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水平过高和执行国家退休制度不力,提前退休呈递增趋势。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对上海、山东、广东等地的调查,1995年一1997年间,每年新增退休人数分别为43.5万人、54.8万人和66.1万人,其中提前退休人数分别为10.2万人、18.4万人和23.1万人,占各年新退休人员人数的23%、33%和37%,每年支付的提前退休养老金总额分别为3.3亿元6.6亿元和8.9亿元,占各年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支付总额的16.5%、26.2%和27.7%。一些企业把内部退养当成了减员增效的手段,采用不适当方式,安排职工内部退养,提前终止了这部分人的养老保险费缴纳义务,不但使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责任过早地转嫁给了社会保险机构,加重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压力,而且容易造成劳动关系复杂化,导致职工退休后待遇不一,引发社会问题。

3.逃费和企业的逆向选择

企业作为养老保险的直接责任者和间接受益者,在某种意义上,既是养老保险的投保方,也是养老保险的被保险方在这里,为了便于行文,笔者把企业道德风险列入被保险人道德风险来进行分析。逃费是指雇主、雇员或自雇者没有正当理由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这是职工和企业双方都会发生的道德风险行为。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养老保险逃费日趋严重,它已经成为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重要原因。我国政策规定,养老保险的征缴单位以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私营企业等为主体。这些企业的长期职工和按新劳动合同法招收的职工,都享有养老社会保险权益。企业职工的养老费用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共同承担,而且企业为职工代缴的部分多于职工缴纳的比例。因此,有些企业为了规避责任,采取各种方式逃费(1)变相减少工资总额,降低保费提取标准。政策规定养老保险费应以企业性奖金和其他工资。有些企业只以职工的基本工资来计算提取;或者把工资性开支化整为零,然后只以部分工资计算缴纳;或者巧立名目,使部分工资性报酬脱离工资额范围;有的企业转移部分工资开启渠道,明目张胆逃避计提。

(2)违规截留应缴保费。企业以效益不好或资金紧张为由,把应计提应缴的养老保险费截留下来挪作他用,长期拖欠。有些企业不仅截流了企业应缴部分,还截流了为职工代扣代缴的部分。

(3)减少职工,规避养老社会保险计划。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如果企业雇佣的人员少于一定数量,可以不加入社会养老保险计划。因此,小企业的所有者倾向招少量的员工不承担或少承担养老保险的义务,然后通过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弥补劳动力不足。企业职工在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缺乏与雇主进行讨价还价的余地,难以对雇主形成有力的监督。在职工个人方面,由于其个人的短视行为、侥幸心理以及对社会养老保险的低预期或克服临时财务困难的需要,也常常成为养老保险的逃费主体。据统计,全国平均养老保险金收缴率1992年为92%,1993年为91%,1995年为9o%,1998年为89%,1999年以后也一直在下降,有的地区竞降至50%一60%。养老保险逃费使养老保险统筹账户收不抵支,加剧了个人账户的空账运行和缴费率的上升加重了养老保险的转制成本和制度运营风险,成为制约养老保险长期财务平衡的重要因素。严重的逃费现象导致缴费者与不缴费者之间在有效缴费率上的不公平,以及相同职工间收入分配上的不平等,降低了养老保险通过社会收入再分配来保障社会公平的功能。社会养老保险中的企业逆向选择是指原来被制度覆盖的养老负担较重的企业,参保积极性较高;原来不为制度所覆盖的企业,尤其是一些新兴的非国有企业,在由原来的没有负担或负担很轻转向统一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由于负担增重而参保意识弱和设法逃避缴费。在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规划中,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具有法律强制性,企业不论所有制性质,不论职工年龄结构和保障需求大小,一律按统一的工资比例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而且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作为企业生产成本的一部分税前列支。一些新兴企业由于职工年龄结构较轻,保障负担较小,不愿甘当社会保险的“贡献户”,他们就想方设法去规避、压低供款;一些负担重的企业则积极缴费,以期获得更多的保障供给。

二、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诱因分析

社会养老保险道德风险的状况,是养老保险的参与方在养老保险制度环境弈的结果。在社会养老保障领域,道德风险有其特定的诱发因素,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道德风险中被保险人的自利性

道德风险不是外在于当事人的风险,而是由其主观选择引起的人为风险,它根源于人性本身。在理性经济人设下,人总是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选择能实现自身利益大化的行动方案,满足对利益的自觉追求。在承认自利当性的条件下,个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而拒绝承担与其益相关的义务便成为人们可以接受的行为,形成道德风的客观结果。在普遍主义的道德原则下,自利性并不会生主观上的道德风险行为,经济人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在义上是正当的。但是在机会主义倾向的支配下,人的自性使人们有了借助不正当手段谋取自身利益的动机。如通过掩盖信息合同等虚假信息的手段有目的、有策略的说谎、欺骗、违背对未来行动的承诺。养老保险中养老金冒领以及企业和个人逃费以及不规范的提前退休,无不是在机会主义驱动下,经济人为了追求长期或眼前利益所致。在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管理机构或管理者个人为追求自身利益,往往会将自身利益外化为部门或社会利益,影响甚至左右其管理活动,形成与预期管理目标的偏离。

2.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执法不严和监督不力

在有限理性假设的前提下,社会养老保险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不可能掌握所有的相关信息,信息不对称成为诱发道德风险的重要因素。由于养老保险的规模供给和团体投保的特征,保险人不可能详细掌握和时时跟踪每一个被保险人的任何情况。随着新的保险制度的建立,被保险人由“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职工退休后与原单位的联系由密切变为松散,增加了社保机构和职工单位及时了解被保险人具体情况的难度,使道德风险发生的空间增大。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的管理活动缺乏透明性,在被保险人专业知识相对欠缺的情况下,也无法对养老保险保险人和管理者进行有效的制约。这样管理者为了实现个人或部门内部利益而造成养老保险制度效率损失的现象便不可避免。

在信息不畅通和不对称的情况下,规范经济人的行为应靠严格的执法和有力的监督来有效遏制和惩罚投机等不法行为。信息的畅通和透明有赖于监督和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但是,现实中由于执法不严、监督不力,使法律规章的严肃性大打折扣,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对于养老金冒领并没有专门的和针对性的法律规范和具体的惩罚措施,也没有完善的举报系统和社会监督机制。这种制度的软约束不利于信息的公开和披露,形成信息不畅——道德风险——制度软约束——信息不畅的恶性循环。它进一步纵容了道德风险行为。我国养老保险中屡查不止的养老金冒领、基金的挪用、挥霍和浪费,无不与执法不力、违法不究有关,如,对愈演愈烈的养老金冒领问题,相关法律就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者必须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对于日益严重的企业逃费问题,也没有相应的惩罚和制裁措施;对于管理者的管理绩效和道德风险倾向,更没有严格科学的衡量和考核标准。这都使行为者实施道德风险行为成本大大降低,姑息了道德风险行为。

3.养老保险的公共政策性和运行环境使道德风险无法杜绝

作为一种政府行为,社会养老保险以国家政策和法律为准绳,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仅仅是养老保障,对承保的风险因素和风险标的都不具选择性,决定了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相对单一性。养老保险的公共产品性质使其并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商品供求关系,保险双方没有严格的契约关系也无法对保险当事人进行有力的约束,道德风险的发生具有很大的弹性空间。在社会养老保险中,国家财政充当最后付款人的角色,缺乏严格独立的成本效益核算机制,管理者没有对基金受益的所有权、支配权和对亏损的补偿责任没有盈利的动机和压力,容易造成管理者的不负责任和效率低下,增加了保险人和管理者道德风险的规避难度。而养老保险被保险人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更信任政府机构或屈于其威慑力,出现道德风险较少发生并疏于或怯于对保险人监督的现象。养老保险受社会目标的制约,经营管理者没有经营决策的自主性,没有将来偿还债务的压力,没有有力的激励机制。被保险人也因国家财政者以最后付款人的存在而不担心将来的偿付,不积极地参与其中的事务监督。这些都成为社会养老保险道德风险不同于其他领域道德风险的原因。

三、社会养老保险中道德风险的防范

1.建立完善的利益激励和约束机制

委托一理论告诉我们,当人和委托人利益不一致时,拥有信息优势的人会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做出不利于委托人的行为,产生人道德风险。因此,为了防范人的道德风险,必须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以促使人按照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目标行动。一般认为,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委托人要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目标,要面临着来自人的两个方面的约束:一是参与约束,即人从接受合同中得到的期望效用不能小于不接受合同时能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二是激励相容约束,即人总是选择使自己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的行动。因此,假定养老保险基金的委托人是风险规避的,他要根据自己观测到的人的行动,通过所承担的风险与能够得到的投资回报之间的组合来制定科学的激励方案。所以,在不完全信息下,为了规避道德风险,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至关重要,大锅饭式的分配制度只会带来更多的道德风险。

2.减少企业与政府在养老保险中的博弈

博弈理论是对于相互依存境况中理性选择行为的研究。所谓博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者相互作用,选择对每一方都产生共同影响的行动或战略。博弈理论的核心思想是假设对方在研究己方策略并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时候,己方如何选择最有效的策略。需要指出的是,博弈结果是博弈各方决策行为的相互影响中形成的,在博弈中没有哪一方能游离于其他博弈方行为的影响之外,也没有哪一方能完全控制所要发生的事件,这一特点,使博弈过程及结局具有不确定性。在经济生活中充满了各种各样的博弈行为。养老保险也是如此。西方政治学家威廉姆森和潘培尔通过考察德国、英国、瑞典和美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认为各种具体的制度安排实际上是各个利益集团相互博弈的结果,养老保险的再分配功能不可避免地取决于各个利益集团的影响。

3.建设诚信文明的社会文化环境

有效的意识形态教育和良好文明的社会文化环境,使规避社会保险道德风险不仅有他律的存在,也能通过自律机制发生作用。在社会保障道德风险的所有规避方式中,成本最低且不存在信息流失的方式,就是社会保险参与者,或者说社会保险道德风险的潜在者的自律。当然,社会保险参与者自律的发生不是一种纯粹的主观选择,而是有条件的。社会保险中的普遍自律行为,是崇尚自律的文化环境的产物,也是对不自律行为具有有效惩罚机制的社会产物。因此,建设一个诚信文明的法制社会,让诚信和自律行为受到社会普遍的肯定和尊重,让相反的行为因被社会普遍唾弃而得不偿失。这对大幅度减少社会保险道德风险而言,实在是不可或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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