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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发展(整理2篇)

时间: 2024-07-14 栏目:办公范文

新型农业发展范文篇1

关键词:新型职业农民;发展;职业机会;职业能力;职业意愿

作者简介:张广花(1968-),女,山东郯城人,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农业经营与管理。

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7518(2015)10-0029-04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引导传统身份农民向新型职业农民转变是解决“将来谁来种地、如何种地”的紧迫问题。根据美国人类学家艾瑞克・沃尔夫的定义,“farmer是指充分融入市场,将农业作为产业,并利用一切可能的选择使报酬极大化的从业人员。”[1]因此,本文提到的新型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其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新型职业农民的出现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有着紧密联系,一是城镇化建设,二三产业的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减少而产生的推动力;一是市场对高附加值农产品的需求吸引了资本、技术向第一产业倾斜产生的吸引力,刺激了社会对农业工人的需求,使具备条件的农民逐渐脱去“世袭”的帽子,融入到这个新的群体,完成了“传统农民的终结”[2]。

新型职业农民是一种新生事物,具有开放性和流动性,是多种社会经济因素综合发展变动的结果;也是现代农业经营组织的一种制度安排,需要依赖各项外部环境政策的不断完善,才能逐步发展壮大,它的产生有利于通过市场经济改变“农民无法致富”的定律。从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农业生产发展趋势来看,根据其从事主营业务的经营性质可以把新型职业农民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占有农业生产要素的生产经营型的职业农民,主要有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二是依靠专业技能从事劳动作业的专业技能型的职业农民,主要是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三是在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等环节服务的职业农民,包括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3]。以上三种类型的新型职业农民逐渐从传统的农业生产中独立出来,并稳定地以生产经营、专业技能或者提销服务作为主营业务,并取得收入来源。

一般认为,任何职业都具有经济性、社会性和技术性。农民的职业化,是由产业的分离、分工,土地的私有化和市场化程度等共同因素决定的。新型职业农民的“职业”是一种特殊的职业范畴,除了具备一般职业的社会功能、专业理论和娴熟的专业技能之外,还需要职业主体对专业自的把控和权威的专业组织支持。为了更好地反映新型职业农民的发展情况,本文将从现代农业提供的职业机会、现代农业创造的职业意愿(职业吸引力或者职业需求)、现代农民具备的职业能力等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对新型职业农民而言,职业机会是指新型职业农民对变化了的环境的把握程度,以及对新的职业机会的敏感性;职业意愿是指现代农业生产对新型职业农民产生足够的吸引力,也就是经营农业的稳定性和持续获取较高收益的吸引力;职业能力是指新型职业农民所具备的对现代生产要素的综合驾驭能力。本文将从这三个维度探讨新型职业农民的发展问题,从而为新型职业农民的成长提供依据。

一、机会之维: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的职业机会分析

职业机会是个体获得的一种能使其职业能力或职业意愿得到超出目前水平满足程度的可能性。职业机会影响着职业的选择。经济学家诺思认为,人们之所以有不同的选择,是因为有不同的制度框架。换句话说,制度框架约束着人们的选择行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出现与成长是我国整个经济体制变革的渐进结果。我国现代农业发展带来的外部有利条件,特别是国家对现代农业的扶持政策,为新型职业农民的进一步成长提供了很大的发展空间,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一)土地规模化经营制度的保障

土地是农业赖以生存与发展的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新型职业农民天然地与规模化经营制度联系在一起,占有或长期使用一定数量的土地等生产资料是新型职业农民的物质基础。比如,从事种植业的至少应保持不少于100亩的耕地数量且经营使用权不少于10年,这是新型职业农民首先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土地的自由流转政策。自2005年起,国家和地方在多个惠农政策中明确表示:在自愿基础上,创新土地流转机制,鼓励成片土地向新型职业农民流转;积极鼓励农民通过承包或租赁方式大力发展规模种养。各个地方为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步伐,以农村土地整治为契机,为解决新型职业农民的用地问题,把平整出来的土地,按照村民自愿的原则,以市场运作的方式,承包或租赁给新型职业农民。使得规模化土地经营成为可能,同时也可以免除一些农民进城谋生的后顾之忧。

2.土地的稳定经营制度。土地的稳定经营制度即稳定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在确立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基础上,通过土地流转实现适度规模经营,营造新型职业农民存在和生成的法律环境,这就为农民手中土地规模化流转提供了长期的制度保障。在浙江、江苏、上海等地,农业自然资源逐渐集中到一部分农民手中,出现了一些以农业为产业,从事城市市郊经营园艺、鲜活食品、经济作物、创汇农业等劳动附加值高、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完全市场化的农业企业主、种养大户等。他们利用一切可能的选择使报酬最大化,并倾向于在更小的风险控制范围内进行可获得更大利润的生产。

(二)国家优惠扶持政策的出台

为稳定一批以农民作为职业的人群,许多地方出台了相关扶持政策。目前,在扶持政策比较到位的浙江、江苏、上海等地,除了在免费职业资格的认定管理办法和政策支持体系、外出考察等方面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和提供优惠之外,还包括以下一系列优惠政策:在生产扶持上,将新增的农业补贴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在金融信贷方面,通过建立担保基金,创新农业小型贷款制度、个人征信系统,增加农村信贷投入等,解决新型职业农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融资困难;在农业保险方面,扩大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农业保险险种和覆盖面,并给予政策优惠;在社会公共保障方面,提高新型职业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提高公共服务标准等。另外,国家为引导资金大规模地投入农业,在支农资金上还加大了扶持力度。2006年,支持“三农”投入的资金达3397亿元,2007增加422亿元,增幅达到13%,自2007年始的每一年都保持不低于15%的增幅,占中央财政支出增量的21.4%,这无疑推动了农业科研成果加速转化,促使新技术、新装备在广大农村落户。这些利好因素发挥出应有的效力,给新型职业农民队伍的壮大释放新的生产力,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会[4]。

(三)教育培训机会的增多

舒尔茨认为,教育能增进人们的能力以适应经济增长带来的就业机会的变化。目前,我国新型职业农民在农业从业人员中占比较低,但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是解决“谁来种地”的重要手段。所以,教育是帮助农民适应新生产要素最有效的手段,它可以保证更高效地运用物力资本,提高生产效率,增强他们的信心,这样才能使农业有新的发展,生活有质的改变。因此,农民受教育越多,就越能更快地适应技术的革新,更快地采用新技术,更好地适应由新技术带来的经济变化。对新型职业农民的教育,需要从环境、制度、政策等层面着手。因此,为了适应科技不断发展的需要,让农民学会如何利用高科技的现代化机器进行农业生产,增强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是提高其职业能力的有效手段。

据统计,自1990年开始,国家为了让农村中的青年农民接受全面的农业教育,实施了6大工程,包括“绿色证书工程”、“跨世纪青年农民培训工程”、“阳光工程”、“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百万中专生计划”、“100家新型职业农民试点区”项目等,总共培训的人次达到5000万。目前,这些农村青年绝大多数已成为农业生产一线的第一代新型职业农民,同时也成为农村的致富带头人。2013年,国家已经把把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试行农民“持证上岗”制度,在“100个试点县三年培训10万个新型职业农民”。与此同时,在江苏、浙江、上海等地,各省市结合各自的农业生产力水平,构建了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指标体系以及连续性的认定制度管理,形成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制度体系,这就为造就一支综合素质高、生产经营能力强、主体作用突出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提供了保障。

二、能力之维: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的职业能力分析

职业发展观认为,职业能力指的是从事某种活动必要具备的并保证职业活动有效完成的心理条件。舒尔茨在《改造传统农业》中指出,农民学会如何更好地使用现代要素,这既需要新知识又要新技能。新型职业农民是一种“特殊”的职业,其具备的职业能力与其他行业有很大的不同,充当农业生产经营者需要特定的资质,从事农业不是子承父业的一种简单存在,而是经过长期努力而获得的占有物[5]。对新型职业农民来说,其职业能力是指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能力结构、经营素质、知识结构等,并在受教育水平、科技知识、劳动技能、管理经验、资金投入等方面具有自身的优势。职业能力是一种综合的能力概念。十七大报告中的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理解为是对新型职业农民的综合职业能力的概括。对新型职业农民职业能力的分析可以从职业文化、农业技能和经营能力等三个方面着手。

(一)以职业文化为前提

职业文化是保证职业能力持续提升的一种能力,指农民具备的知识结构,接受的教育水平。根据经济行为观察,劳动者的文化水平越高,其对外部经济机会获取的判断能力就越强,获取的机会就越多。随着国家在教育上不断对农民进行投入,当今中青年农民中,大多数人的教育程度已达到初中、高中水平,这也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从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新型职业农民必备的业务素质看,尽管与农业发展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但从近5年开展的各种针对性教育培训来看,这个差距正在缩小,其科学素养和知识在不断的更新,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新的生产力。

(二)以职业技能为核心

职业技能指经过长时间训练从事某种职业活动的行为方式,在这里,它主要指新型职业农民掌握的农业生产技术,具备农业生产的丰富经验。它还是直接从事经济作物、创汇农业等高附加值、并带来直接效益的手段。在现代农业发展的今天,农民越精通所从事产业的生产操作技术,在行业中越能得心应手。根据国家职业技能考核的标准与分类要求,新型职业农民分两种类型实行认证和考核:一类是专业技能型新型职业农民。要求其具备的职业技能比较专门化,如农艺工、蔬菜园艺工、家禽繁殖工、家禽饲养工、制种工、果树育苗工、饲料生产工、蔬菜生产工等。一类是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除了要求掌握通识的农业技能外,还需要具备与服务有关的专业技能,如农产品经纪人、农资营销员、农作物植保员、动物防疫员、沼气工、农机驾驶员、农机修理工等。

(三)以综合经营管理能力为保障

综合经营管理能力是指新型职业农民必须具有的合理配置人、财、物和土地等资源,组织生产和参与市场活动,获得较高经济回报的能力。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等,他们占有一定的农业生产要素,这些新型职业农民除了具有科学文化素质、掌握现代农业生产技能之外,还需具备较强的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和判断能力。从2013年开始,国家选取了100个新型职业农民试点地区,还对其拥有的资金、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实行连续性的认证管理和后续教育,这为提高其市场经营管理能力,更好的适应和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提供了保证。

三、意愿之维: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的职业意愿分析

职业意愿是指新型职业农民在各种支持和帮助下富有创造型的心理活动过程,包括态度和预期两部分。新型职业农民通过自身预期回报进行检验,对其职业态度不断改进,对自己的职业前景有较好的愿景。根据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借鉴西方国家新型职业农民的发展成长经验,笔者认为,独立完整的经营主体地位、持续合意的收入回报、足够的社会尊重构成了新型职业农民愿意“务农”的吸引力。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独立的完整经营主体地位

现代市场经济理论认为,作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必须在经济上是责权利兼备且对称的实体。新型职业农民应该是独立完整意义上的经营主体,是生产主体与市场主体的统一。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我国现代农业发展要求,农民不仅是农产品的生产者,也要是个“买卖人”,既要参与农资的供求、也参与农产品一体化生产与销售各个环节。这既能提高增收的机会,又能提高农业自我积累,还可以为自我发展进行能力储备。其次,新型职业农民作为独立市场主体进入市场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当事人,在农产品市场上接收到全面准确的市场信息,更加熟悉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和运作方式,它们自主地做出决策,独立地承担决策后果,从而提高抵御经济风险的能力。第三,市场经济是风险性的竞争经济。独立主体下的新型职业农民具有自主经营权,能够充分进入市场参与竞争,更好地实行规模化和一体化经营,既能有效地回避市场风险,也能独自承担市场风险引发的后果。所以,确立新型职业农民经营主体地位,必须在巩固其生产主体地位的基础上,让其经营行为向产前、产后等流通领域延伸。从经济主体看,农民职业化也是生产者向独立的经营主体递进的过程[6]。

(二)持续合意的收入回报

从微观因素分析,新型职业农民是基于自己的知识、资金、经营管理水平等进行的自我选择,新型职业农民在资金、技术管理方面优于传统农民,可以从事较大规模经营。目前规模经营大的农户主动选用现代经营手段,经营活动中资本化、价值化倾向明显[7]。课题组对浙江省50户新型职业农民的抽样调查发现,经营规模大、收入高的农户中信贷资金来源于正规金融机构所占比例超过60%,经营投入中信贷资金投入的比例超过40%,说明新型职业农民信誉程度不断增强。自我造血功能的提高,激发了其投入热情;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一方面,新型职业农民一般采用高投入、高产出的集约化经营方式,生产规模大,生产过程复杂,劳动生产率相对较高,很容易取得规模效益,经营成本降低能够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也进一步增强了新型职业农民的实力,从而形成了规模和效益的良性互动。另一方面,新型职业农民自身致富的意愿比一般农民要强烈,希望做得富有成效。在农业生产方式同质的情况下,新型职业农民为实现高额利润,注重突出特色经营,想方设法提高土地产出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据对浙江职业农民的调查分析:新型职业农民的平均土地产出率比普通农户高出31.85%,在对外市场交易上由于规模大,交易成本低于普通农户31%,交易价格比普通农户高出21%。这样,具有市场意识、信息意识和金融意识的新型职业农民除了获得农业的平均报酬以外,还能获取生产者的“剩余价值”,这又成为新型职业农民成长和职业选择的动力。

(三)充分的社会尊重

新型职业农民的社会地位比传统农民高,在一定范围内能够得到足够的社会尊重。首先,新型职业农民致富愿望强烈,经营能力强,通过率先采用新技术、新理念、发展规模经营等方式,获得了远远高于普通农民的经济效益,可观的收入使得新型职业农民生活较早实现了优质化,行为体面,在农村中成长为佼佼者,成为乡邻致富的榜样[8];其次,他们是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领头羊,他们的理念比较新,资金、技术等实力比较雄厚,在新技术新方法推广、经营创新方面表现为“农村能人”,带动能力强、辐射范围广,致富自己、服务他人,在农事服务、信息传递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方面具有溢出效应,提高了当地农业的整体水平,为稳定农村人才奠定了利益基础,成为众口称赞的“领袖人物”。由此可见,足够的社会尊重是新型职业农民脚踏“大地”的内在动力。

参考文献:

[1]朱启臻,等.论新型职业农民及其培育[J].农业工程,2012(3):1-4.

[2]邹慧.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民职业化问题初探[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2009(6):17-21.

[3]郭智奇,等.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问题的研究[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2(15):7-13.

[4]丁文胜.培育职业农民加快农村发展[J].职业时空,2011(11):116-117.

[5]徐永祥.中国农业:呼唤职业农民[J].甘肃社会科学,2004(3):116-117.

[6]刘丽华.职业农民的形成、培养与塑造[J].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报,2009(2):32-35.

新型农业发展范文篇2

近日,教育部和农业部联合了《中等职业学校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方案试行》(简称《方案》),提出50岁以下、初中学历的农民均可报名参加职业教育并获国家认可的中等职业教育学历,此举可谓我国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的一项重大举措。那么,《方案》有哪些内容?有什么意义?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有关负责人就《方案》的相关问题回答了农民日报记者提问。

问:近年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新型职业农民培养问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开展了许多工作。那么,此次《方案》是如何出台的?它的出台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目前,我国许多地方留乡务农农民以妇女、中老年为主,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比重超过50%,占农民工总量60%以上的新生代农民工,大部分没种过地,也不愿回乡务农,今后“谁来种地”已成为一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及13亿人的饭碗。“让十几亿人吃饱吃好、吃得安全放心”,是现代社会对我国农业提出的新的时代要求。没有高度知识化的农民,就没有高度现代化的农业。

近年来,连续多个中央一号文件关注新型职业农民。2012年,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2013年提出“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2014年提出“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办人的教育培训力度”。农业部也连续多年把加强农民教育培训、培养新型职业农民作为重点工作。只有抓住那些有意愿、有能力务农的农民,对他们进行更加专业化、职业化的教育培训,使其成为新型职业农民,才能确保农业“后继有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2011年,教育部、农业部等九个部门文件提出“农村职业教育要大力培养现代农业专业人才、经营人才、创业人才和新型农民;农村成人教育要积极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民学历继续教育,提升农村主要劳动年龄人口就业创业能力”。2012年,教育部与农业部联合立项启动了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养重大问题研究。而此次两部委联合印发《方案》就是在探索建立一种符合农业产业生产经营实际、适合农民生产生活特点、符合职业教育规律的新型职业教育形式,它标志着中等职业教育率先向一线成年务农农民开放,是我国教育史上的重大事件。《方案》的出台,将对我国支持“三农”工作发展产生奠基意义的长远影响。

问:与现行的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相比,此次出台的《方案》在培育新型职业农民的基本思路上有哪些创新?

答:近年来,农业部、教育部及有关教育培训机构一直在探索面向务农农民的中等职业教育途径。2005年,农业部依托全国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体系实施“百万中专生计划”,以“就地就近、农学结合”方式培养职业农民;河北、山东等地中职学校探索走出校门、面向农民开展“送教下乡”农民职业教育,受到农民欢迎,得到了中央领导的充分肯定。《方案》就是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针对培育新型职业农民,通过一系列的教育教学改革,着力解决农民教育培训过程中专业教育与产业教育的融合性问题,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坚持服务产业的原则。将农民职业教育与农业产业发展紧密结合,改革传统专业教育为现代产业教育,促进职业教育与产业岗位、教学目标与职业能力、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实际全面对接和深度融合,加快培养适应现代农业专业化、集约化和规模化生产经营要求的新型职业农民。

二是坚持农学结合的原则。满足农业产业发展和农民生产经营岗位需求,强化重视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做到教学内容与生产实际,教学安排与农时农事,理论教学与实践实习,集中学习与生产实践等紧密结合。采用适合农学交替、半农半读学习方式的学分管理制度,把生产经营技能、职业资格等既有学习成果纳入学历教育学分认定。

三是坚持实用开放的原则。因时因地因人制宜,采取集中授课、现场指导、实践实习跟踪服务相结合的教学方式,突出课程的可选择性和综合性,提供开放性的专业方向和课程体系;实行弹性学制,为务农农民完成学业提供便利。

四是坚持方便农民的原则。顺应务农农民学习规律,适应农民居住分散、学习与生产兼顾的实际,主要采取“就地就近,送教下乡”等多种方式开展农民职业教育。

五是坚持科学规范的原则。按照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农业产业特点和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的要求,积极吸收借鉴国内外职业教育经验,科学设置专业课程体系,规范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突出实践环节的教学方式,建立并完善以学分认定和管理制度为纽带的新型职业农民中等职业教育体系,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问:《方案》包括哪些具体内容?方案在哪些方面有所突破?农民能否按时完成方案中提出的各项要求?

答:《方案》包括培养目标、基本学制、专业类别、课程设置、课时要求等几个方面。

从培养目标看,《方案》明确提出是以培养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良好科学文化素养和自我发展能力、较强农业生产经营和社会化服务能力,适应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要求的新型职业农民为目标。根据农业部的规划,我国新型职业农民的规模将达到1亿人。可以说,职业教育肩负重要的历史使命。

从基本学制看,《方案》提出实行弹性学制,有效学习年限为2~6年,总学时为2720学时,并允许学生采用半农半读、农学交替等方式,分阶段完成学业。这充分考虑到了农民兼顾学习与生产的实际情况,对于乡村办班来说,有比较充足的时间用于生产实践,农民学生可以负担得起。

从专业选择来看,根据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和农民生产经营实际需求,划分的五个专业类和每个专业类包含的若干专业方向,与学生从事的生产岗位是结合的,有关的学习内容相对比较容易理解和接受。

从课程设置看,公共基础课的设置紧密切合农民生产生活实际,突出了实用性和针对性,减少了与生产经营和农民生活关系不大的理论课;专业核心课和能力拓展课按产业和岗位设置,理论学习与实践实习交互结合,学科知识融入主干课程之中,按照生产环节实行模块化学习。允许根据产业的实际需要和学生自身的生产生活实际适当调整或增开其它课程,通过开放、灵活、互通的课程设置,着力解决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养能力素质复合性问题。

从课时要求看,完成2720学时、修满170学分即可毕业,是兼顾了教学质量和农民中职教育实际。考虑到农民职业教育的特点,认可农民学生的学习培训经历、生产技能等,可以折抵学分;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培养,实验实习、专业见习、技能实训、岗位实践等多种实践学习方式均纳入学时认可范围。

问:除了在教学内容上突出农学结合,事实上,在其他环节上,《方案》也做出了很多突破性的规定。比如,将招生对象的年龄设置在了50岁以下,对参与学校提出了涉农10年以上的要求,提这些要求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答:方案在招生对象上放宽了年龄限制,提出“50岁以下”,着力解决在职和后继农民培养的持续性问题。根据农业部固定观察点抽样调查显示,农业劳动力年龄主要集中在40岁以上,占全部从事农业生产人数的75.9%,平均年龄接近50岁,部分地区甚至达到55岁以上。结合农业劳动力相应的学习能力以及教学管理的实际,我们认为,当前应重点招收年龄在50岁以下的农民完成学历教育;为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支持和鼓励所有务农农民注册学习。

关于办学机构资质的问题,教育部、农业部充分考虑到农民职业教育的特殊性,必须符合现代农业产业发展要求和职业农民学习需求,保证农民职业教育质量和效果,为农民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教学服务,希望具备农业教育经验的教育机构来参与新型职业农民中等职业教育,故提出“办学机构应是具有连续10年以上的涉农专业办学资历”的具体要求。

同时,要求办学的学校具备相应的基层办学能力,能够进村、入社、到场,把教学班办到乡村、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村社区和家庭农场,方便农民就地就近学习;具有相应专业及课程开发的能力;具有相应的农民教育培训经验和师资力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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