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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管理规范(整理2篇)

时间: 2024-07-28 栏目:办公范文

图书管理规范范文篇1

一、医院图书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

首先我们来看图书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医院固然是以医疗卫生活动为主的场所,但是它需要医生、护士乃至管理人员具备较强的理论知识。医学不断在发展,人们不断探索出新的技术,不断丰富着当前的医学理论体系。诚然,当前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达,很多资料都能够从计算机上直观地进行了解,但是医生不可能随时翻看计算机进行查看,并且电子设备在医院很多区域会对医院的医疗设备产生影响,所以图书是必不可少的。另外,医院还保存着过去大量的书籍,这些书籍绝大多数至今仍然能够使用,并且某些书籍上还有珍贵的笔记,对于医生进行医学研究有巨大的助益。由此我们看出对医院图书进行规范化管理很有必要。

其次我们分析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前文所述,图书的管理重要性就在于它是医院进行创新和向前发展重要条件,而档案则是医院的基础。档案资料分两种,一种是人事档案,一种是医学档案。人事档案关乎医院工作人员的职业发展,重要性自不必说。医学档案则是在医院的各种智能活动中形成的,这些档案具有真实性、准确性、指导性等特点。例如,医生对疑难杂症进行开会研讨并进行临床试验记录的档案,就对医生掌握新的治疗方法很有帮助;而旧的患者的资料则对患者病患复发时诊治活动提供了依据,使医生的治疗更为科学。

二、医院图书档案规范化管理的制约因素

首先是医院管理者和档案管理者对于图书档案管理的不重视。当前绝大多数医院只看眼前,以看病救人为主,这本没有问题,但是医院往往仅仅看中看病救人,而忽视内部的管理和对资料的整合与总结,眼下对于医院的发展没有明显的影响,对医院的未来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医院本身的不重视也就导致了图书和档案的管理者对此也不重视,这些部门的人往往没有将这项工作当做重要的事情来做,有需要时,才会花费大力气寻找相关资料,浪费的大量的人力、物力,也浪费了宝贵的时间。

其次是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问题。档案管理人员的素质偏低,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医院对图书和档案的管理工作并不重视,不会专门引进具有先进管理常识和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而仅仅是从其他部门转岗过来。这样以来,档案的管理人员不论是工作积极性还是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都有所欠缺,并且绝大多数的档案管理工作交给年纪较大的不适宜在其他岗位工作的人员,这些人员无论在知识架构还是接受新鲜事物的程度上都远远不够,给医院图书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敲响了警钟。

再次是医院图书档案管理结构混乱,使用率低、投入低。图书资源还好说,医院往往会统一进行管理,但是对于各种医疗资料来说,医院一般都各自保存在各个部门与科室,没有进行统一的管理,这样以来,在医院内部,形成了重复管理的局面,并且部门之间的资料互通产生障碍,不利于医学资源的交流和促进。正是因为这种情况的存在,导致医院对档案的使用率很低,档案仅仅起到了记载的作用,没有发挥其真正核心的作用。进而来说,使用率低就导致医院对其的投入低,进入了一个恶性循环,严重影响医院图书档案治疗规范化管理。

最后是与现今较为先进的科学技术对接不畅,不能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对于档案管理的存进作用。当前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达和广泛应用,使各个领域的管理和工作效率有了极大的提升,但是当前医院的图书档案管理还没有进行科学的编排、检索和管理。

三、医院图书档案规范化管理有效措施探讨

首先,实现医院图书和档案管理规范化的前提条件是要对其重视。我们上文中所分析的各种原因,归根究底还是医院的管理者对这方面的不重视。对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们对健康越来越高的要求,医院的图书和档案只会越来越多,如果不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迟早有一天会产生极为严重的后果,图书和档案也会完全无法发挥自身的作用。医院的管理者应当充分注意到医院图书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将其视为医院正常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来开展工作。

其次,应当适当地加强相关的软硬件的更新。先进的图书和档案管理需要依托于先进的技术和先进的硬件,需要改变以前无序的管理手段,购置先进的管理器械,并进行分类、检索、借阅和归还登记等软件的设置。另外,要开辟专门的空间进行图书和档案的管理,存放图书档案的房间应当做到干燥防潮、放火防水、防盗等工作较为完备,为图书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提供必要的场所。要实行现代化的管理,充分发挥计算机在档案管理工作中起到的作用,利用计算机收集和传递信息、数据计算较为严谨和迅速的特点,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配合扫描系统,将档案管理人员从大量的人工录入工作中解放出来,投入到现代化的管理工作中去。

再次,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和体系。医院作为行使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要明确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目标,必须将档案的管理工作看做是自身的职责之一,严格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做好档案分类归档工作;另外,医院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建立健全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明确分管的部分以及其职能范围,对图书和档案进行统一的管理并进行必要的监督,是整个图书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有章可循。

然后要对相关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因为管理人员是直接的图书档案规范化管理的实施者和操作者,是整个工作的核心。应当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升其综合素质,要求图书档案的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最基本的医学常识和扎实的档案管理知识,在档案的保存管理上能够做到井井有条,在档案的调取和归还上能够做到清清楚楚,并且要让这些图书档案的管理者意识到自己工作的重要性,提升其工作积极性,开发这项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图书管理规范范文篇2

[关键词]图书馆读者权利权利自由度权利限制尺度

[分类号]C250

1问题的提起

湖北某大学图书馆规定“禁止只穿背心、吊带、拖鞋的学生进入图书馆”。然而这项规定却招来一些学生的反感,“穿吊带超短裙侵犯了谁?”冲突的表面是穿衣问题,而深层次则是图书馆管理权限与读者权利间的对立问题。究竟读者有什么权利?其权利自由度边界在何处?哪些权利必须加以限制?哪些权利不能限制?限制读者权利的目的、条件、依据、原则是什么?等等。探讨上述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2图书馆读者权利及权利行使自由度

2.1图书馆读者权利

目前,关于图书馆读者权利的研究比较多,但对于到底什么是图书馆读者权利,学者们的表述也各不相同。笔者认为,所谓图书馆读者权利是指图书馆读者依法自由享有图书馆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权利。

首先,图书馆读者权利是一种法定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读者在与图书馆交互过程中享有的。尽管我国目前没有图书馆法,但有关读者权利的法律问题在《宪法》、《教育法》等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其次,读者权利是充分自由的,主要体现在读者可以完全享有图书馆提供的各种服务(信息服务及相关服务),而且这种享有是自由的,不受外界干扰。第三,这种权利限定在一定范围中,体现在其一方面是法律规定的;另一方面是图书馆能够提供的。

2.2图书馆读者权利行使的自由度

图书馆读者权利是一种法定权利,其基本限度是法律的权利限定,而不是道德或其他方面的限定权利范围;其现实限度是图书馆的服务能力限定,读者的权利享受不能超越图书馆能够提供的服务。所以,现实的读者权利受限于特定的时间、地点与场合等条件,读者行使权利如果超过这些限度就属不正当行使或滥用,图书馆有权对滥用的读者权利进行限制。那么,读者在具体享有权利的过程中有哪些自由度呢?

2.2.1读者权利行使的时间自由度读者权利的行使必须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超越法定时间行使权利,肆意扩张自己权利的时间范围,即构成权利滥用。如:图书馆到点关门,管理人员要求读者离馆,读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离馆,不能赖着不走;图书馆关门后,读者更不能破门或破窗而入;借书期限,读者必须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权利,超出期限图书馆有权收回图书。

2.2.2读者权利行使的地点自由度读者权利必须在特定的地点行使,在不适当的地点行使权利,不仅不能达到权利行使的目的,反而使权利无效。如:借书处是办理借书手续的地方,读者不能到电子阅览室等不办理借书手续的地方强求工作人员办理借书手续。

2.2.3读者权利行使的场合自由度读者权利行使必须注意一定的场合,如果不分场合随意行使,权利就要受到一定的合理限制。如:穿衣服是个人的自由,法律不禁止即自由,除肩负特定职责及职业要求统一着装外,法律对一般公民的穿衣不作规定。如果某位读者不穿衣服到图书馆借书,工作人员拒借并不会侵犯该读者的权利。图书馆是公共场所,是人类知识传播的神圣殿堂。在私密的地方,穿不穿衣服是个人的自由,但当读者进入图书馆这个公共文化设施内,读者就处于道德约束与图书馆管理范围内,读者行使权利时必须履行义务,其中遵守图书馆的规章制度是读者的首要义务。文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9月30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制止在公众聚集场所进行的人体彩绘表演活动的通知》,其中规定:“严禁在娱乐演出场所,或者在影剧院、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内组织的人体彩绘活动。”图书馆作为公共场所,适用该法规的规定。

2.2.4读者权利行使的程度自由度任何权利的实现都是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前提的。读者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的度,超过一定的度就可能构成对其他人权利的侵犯。如: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读者在图书馆有说话的自由与权利,但如果大声说话破坏图书馆的安静氛围,图书馆就可以干预,对读者权利进行限制,但非剥夺。

2.2.5读者权利行使的对象自由度读者权利在行使过程中会涉及到一定的对象,在权利对象问题上必须是正当的,否则权利的行使就可能构成无效。如:读者不能持公共图书馆的借书证到高校图书馆主张权利(特定双方有约定的除外);读者借书时不能对同桌的人说声“我要借书”就把书带出特定区域。

2.2.6读者权利行使的方式自由度读者权利的行使必然要以一定的方式来实现,权利行使的方式不仅关系到权利能否达到预期,而且关系到权利行使的后果。如:图书馆服务不周到时,读者有权提出批评或投诉,而不能大吵大闹,更不能对图书馆工作人员挥拳相向。

2.2.7读者权利行使的程序自由度读者权利的行使要依正当的程序,依程序办事,不以正当的程序行使权利可能导致秩序的混乱。如:读者对图书馆的管理或服务不满意,可向图书馆工作人员或图书馆领导或图书馆上级单位提出意见或建议,而不能集合一批人到图书馆静坐或呼口号。

2.2.8读者权利行使的目的自由度权利的设定必须有其特定的目的,因此权利的行使也必须遵循法律预定的目的。图书馆是为了丰富公民的文化生活而设立的,读者权利的行使不能违背图书馆设立的目的。如:不能利用图书馆的计算机在互联网上进行招嫖或其它色情活动;不能以杀人为目的到图书馆查找资料;不能利用图书馆进行宗教宣传活动。

3图书馆读者权利的限制

3.1图书馆读者权利限制的内涵

由于读者权利的扩张性、涉他性以及权利与权利之间及权利与权力之间边界的模糊性,容易引起权利冲突。读者权利的不正当行使不仅侵害群体权利,而且影响图书馆正常管理秩序,所以立法机关为界定读者权利边界而对权利的客体和内容等要素以及对权利的行使作出约束性规定。

读者权利限制具体表现为立法时的限制、法律上的限制和现实运行中的限制。立法时的限制是指在制订法律、法规、规章的过程中,起草法律文本对读者权利进行限制。法律上的限制是指经过立法程序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文本内容对读者权利的限制,表现为对主体资格、权利客体和权利内容的限制。现实运行中的限制是指图书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规章制度,规范读者和图书馆工作人员的行为,并由工作人员执行。本文中所讨论的读者权利限制是指现实运行中的限制。

限制读者权利是由立法机关进行的,其实现方式是图书馆制订规章制度并由工作人员执行。图书馆的规章制度是图书馆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延伸和补充,是规范读者和工作人员行为

的准则。图书馆根据具体情况,对图书馆实施管理,规范读者和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把图书馆管理活动过程纳入法治轨道,既要让图书馆的管理权力受到制约及监督,使管理权力不超越界限,不侵犯读者的权利;同时为了维护图书馆的管理秩序,也必须规范读者的行为,指导读者正当行使权利,从而使权利、权力、自由、秩序得到协调与统一,达到依法治馆的目的。

3.2图书馆读者权利限制的目的

3.2.1厘定权利边界限制读者权利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界定权利边界。法律授予图书馆依法制订符合本馆实际的规章制度的自由裁量权力,但权力的行使受法律的制约,权力的边界止于读者的权利。图书馆的管理内容是对人财物的管理。人的管理即是对图书馆工作人员(本文不研究)及读者进行管理,其原则是规范读者行为,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读者权利的边界止于义务,读者行使权利时必须履行义务,读者权利必须正当行使,否则将受图书馆管理权力的限制。财物的管理则是最大程度发挥财物的效能及突出公共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使用没有限制。如珍稀图书资料,基于资源的稀缺性,对使用对象可实施限制。对研究版本学的,可提供原件阅览;对其它的读者则提供复印件。对使用对象实施限制,其价值基础不是着眼于一人的权利,而是所有人的权利,不仅满足现代人也满足后来人。

3.2.2维护权利秩序权利是法律价值的承载者,自由与秩序在权利中获得统一,权利一面是自由;一面是秩序。读者权利在上升为法律权利并获得法律形式时,同时也赋予行使权利的自由,没有自由的权利不是权利。但权利的行使有界限,权利的秩序属性是确立自由的范围,划定自由的界限。读者权利的界限反映了读者个体权利、读者整体权利、图书馆管理权力三者之间的协调状况,目的是确保读者个体权利之间的权利、读者个体权利与所有读者之间的横向权利及读者权利与图书馆管理权力之间的纵向权利和平共处,避免冲突,使图书馆这一文化活动处于有序状态。

3.2.3实现法律价值法律的主旨在于公平与正义。对图书馆读者权利的限制体现了平等、正义的价值观,也赋予权利正当的伦理基础。读者权利非理性的一面难免与秩序、平等、正义等价值目标相违背,甚至还可能出现冲突。因此,限制读者权利消除它们之间的对立或冲突,才能实现法律的价值目标。

总之,读者权利限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扩大读者权利,法律保护读者权利和限制读者权利都是基于同一价值目标。限制权利是一种积极保护权利的基本手段,限制权利是为了权利之间的彼此尊重。对读者权利的限制实质上是对读者权利的保护,其价值在于读者权利行使的最大化和自由的最大化。

3.3图书馆读者权利的限制尺度

法律规定的是需要共同遵守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内容,但法律、法规、规章不能具体到每个细节。法律授予图书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出符合本馆实际的规章制度的自由裁量权力。规章制度在明确读者权利的同时也对读者权利的范围和读者权利的行使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并把权利限制的权力委托给图书馆管理人员行使。

图书馆管理人员行使限制读者权利的权力,但并不表示限制读者权利就具有随意性,限制读者权利必须严格控制在一定尺度范围内。法律对权利的限制分为权利的内在限制和权利的外在限制,相应地,图书馆对读者权利的限制也分为内在限制与外在限制。

3.3.1内在限制尺度图书馆读者权利内在限制是指在确认读者权利时确定的权利人必须承担的相应义务,是对权利的直接限制。图书馆在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时必须充分考其内在限制尺度。

首先是不损害权利本身的尺度。图书馆的规章制度不能设定新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只能在法律、法规、规章效力范围内,制定贯彻执行法律精神的具体规定。图书馆不能超越法律自设规则,对读者及工作人员的权利作缩小或取消等规定。如读者大声说话,管理人员可要求读者小声说话而不能剥夺读者说话的权利。

其次是法治尺度。法治尺度的基本要求是依法管理,法无明文规定的权力不得行使,法律对行政权力的运作、产生具有绝对有效的约束力,行政管理权力不能逾越法律。图书馆工作人员在行使管理权力的过程中应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图书馆制订的规章制度为依据,图书馆制订的规章制度不能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超越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行使的权力无效。相对于图书馆的“公权力”。读者权利为“私权利”,对于私权利,法无禁止皆权利,法无禁止不得罚。限制读者权利时要有法律的规定,图书馆管理活动中应当优先保障读者的权利。

再次是公正尺度。公正尺度是指图书馆制定规章制度限制读者权利时要公正,在读者权利不正当行使时,对待读者要照章行事,公平而不偏私;平等对待不歧视;合理考虑相关因素而不专断等。

3.3.2外在限制尺度图书馆读者权利外在限制是读者在权利实施过程中应该受到的约束与限制,是图书馆为保护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的一些规范制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切实保障读者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非出于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别需要,不得限制读者的自由。从规章制度的内容及规范的事限来看,图书馆规章有权规定的内容仅限于图书馆管辖的范围及任务,读者的基本权利则应由国家法律予以规定。即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别需要,其限制也必须是妥当的,并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因此,读者权利的外在限制尺度即是合理。合理的表现是妥当性、必要性与合比例性。妥当性是指规章制度对权利的限制是适合的,符合事限范围的目的要求;必要性是指权利限制是实现管理目标的基本支撑条件,是限制的基本底线;合比例性是指在不违反或减弱该法律所追求之目的的前提下,权利限制的手段与目的之间应合乎比例,保持两者处于适当的比例。如读者在书库抽烟,管理人员基于公共安全为目的(妥当性),消除图书馆资源遭遇火灾的隐患(必要性),要求读者把烟头熄灭(合比例性),而不能把读者的打火机及香烟没收,图书馆没有没收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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