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的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收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项应税所得,应按规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个体征管概况
目前个体税收征管出现了“两低”的状况,即:达起征点户数占总管户比例低和申报入库率低。以苏北某县管户数据为例,全县个体现有正常户7995户,其中达起征点户1588户,达起征点户数仅占个体总管户的20%,正常缴纳税款户1160户,申报率仅仅只有73%。
二、原因分析
一是起征点政策把握难度较大。
起征点出台后,达到起征点后最少要缴纳88.5元(个体商业户:城维税7.5元,教育费附加6元和个人所得税75元)地方税金,而未达起征点的业户一分钱也不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对营业收入核定4999元与5000元之间口径难以把握,而营业额的核定虽然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规定的几个程序,最终大部分还是通过税务人员主观判断获得,无法拿出具体的、让纳税人心悦诚服的征税依据和理由,纳税人容易出现相互攀比思想,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心理不平衡,固然会出现抵触情绪。
二是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本自身存在政策缺限。
个税起征点与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不应完全一致,如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月实现营业收入5000元,扣除成本、费用以及20__元业主费用,根本无所得可言,更谈不上附征个人所得税。而收入不同、利润水平也不应该完全一致,为此参照工商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五级累进税率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也应按照销售收入高低实行有差别附征税率。而实际工作各地都是统一按行业制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如江苏省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常地税发〔20__〕148号)规定将常州市工业(含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商业(批发、零售营业收入)附征率确定为1.5%,服务业(、饭店、旅馆、广告、美容美发、租赁等及未列举的服务业)和建筑安装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其他工程作业)附征率确定为2.5%。有违相关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规定。
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确定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__]91号)有关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号)有关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的规定。
四、修改附征率政的建议
1、按照应税所得率和适用税率重新从低科学确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降低月最低征税额,提升附征率的执行力。
在实际工作中约有85%的个体工商业户都应达到起征点,但如果一达起征点就据实缴纳相关税金,个体业户根本无利可图,不可能愿意缴纳相关税收。加上纳税人纳税意识较差,涉及面较广,如果税务机关一味的强制征收,社会负面影响较大,个体税收征管由此落入了两难的境地。相对地税直管户而言,通过体现以票控税职能,纳税人也需要向地税申请领购发票,应该达起征点的管户比较多,而实际上也只50%左右的管户达起征点,相对于直管户个体税收管理的重点和难点还是国地税共管户,而共管户征收税款的大部分是个人所得税,如个体商业户核定营业额为5000元,城维税和教育费附加只有13.50元,以江苏省常州市为例商业个所得税附征率为1.5%,计算得出个人所得税有75元。根据起征点政策出台以前的个体税收征管经验,只要能在个人所得税附征率作些调整,降低达起征点管户的最低征税额,从而降低税收征管难度,就能实现个体税收的普遍征收。
2、以个体商业行业为例,进行举例重新计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假设:个体商业户的应税所得率为5%,级差营业收入取高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附征率=应纳税额/营业收入。
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调整方案应用举例
单位:元
年不含税营业收入x
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所得额
新附征率%
原附征率
0<x<50000
5
5000
0.005
0.015
50000≤x<20__00
5
10000
0.006
0.015
20__00≤x<600000
5
30000
0.008
0.015
600000≤x<1000000
5
50000
0.010
0.015
1000000以上
5
50000以上
0.010
1、个体工商户纳税采用三种税收制度:查账征收的税款;定期定额征收;核定征收。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2、个体工商户纳税是指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的税款。
(来源:文章屋网)
个体工商交税
1.规模比较小的,只办理工商登记,交工商管理费,核定收入的0.4-1.2%
2.比较大的,办理工商登记后要办理税务登记,看工商户的经营性质交税,增值税项目为4%和6%税金,营业税项目税率较多,所得税一般是核定征收。
个体工商户交税的工资标准
一、员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五险一金后,超过3500元,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省级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3500元/月(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及外籍人员、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中国境内的所得每月还可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3%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计算公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收入-3500-三险一金
以3500元作为起征点取代过去2000元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已施行。
来自国家税务总局的扣除标准实施细则表明,除13500元之外,税前扣除的项目还包括三大类。
一是国家规定的三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二是单位给予的5种补助费用,即个人取得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市内交通费、书报费和洗理费;
三是退休职工的工资和两院院士津贴等特殊津贴。
其中的书报费和洗理费等几种补贴,一定要在北京市财政规定的费用标准之内才能免税,如果单位超额发放、超出的部分一样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工资、薪金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表
税前工资-3500)×税率=个人所得税税额
级数含税级距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
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
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根据法律有关政策,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此外,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
看了“个体工商交税的人还看了:
1.个体工商户交税标准
2.哪些个体工商户不需要缴税
3.个体工商户需要交税吗
为了做好年个体双定工作,现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关于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常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定期定额管理户实行计算机核定定额的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个体双定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定税面的要求。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其他纳税户(包括未达起征点户)都应按规定进行“双定”。
1、符合下列规定的纳税户应当设置复式账,设置复式账的纳税户不纳入“双定工作”的范围,但应按规定报送财务报表和申报表。
(1)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2)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待省局下达文件后明确)。
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和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2、对于年7月31日后清理的漏管户已核定税额的可以不重新核定,定额可延续到年12月31日止。
(二)定税方式:应继续采用电脑系数定税方式。电脑系数定税软件已升级,通过电脑系数定税确定个体工商户经营额,未达起征点的,方可认定为未达起征点户。
(三)定税工作完成时间:要求在年3月31日前结束。特殊情况的,报市局批准可延长到年4月30日结束。
(四)定税调整幅度:定期定额户在**年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而主管税务机关又未重新核定其定额的,年核定定额时要进行调整,其他的定期定额户各区、县(市)局可自行确定调整比例或不作调整。
(五)定税文书:全市暂不统一。由各区、县(市)根据需要自行印制(参考表格样本附后)。文书内容、表格式样必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的规定,并要求涵盖信息采集、电脑系数定税相关内容。
(六)其他要求:
1、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由各单位按照规定根据所管区域的经济情况,按个体工商户应税所得率及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分行业、分规模、分级距设置含0附征率在内的六档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确定的附征率在每一个单位内必须统一,并报市局征管科与税政三科备案。
2、发票管理:在核定自管户应纳税经营额时,各单位要严格核定消费者索要发票和不索要发票的比率,并按此比率为纳税人提供发票,具体比率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并将确定比率的办法报市局征管科。
3、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核定:为加强小税种管理,各单位应抓好对纳税人“两税”的核定。对纳税人核定了“两税”的单位,根据完成情况在征管质量考核中可作为奖分的依据。
4、企业性质的纳税人,原则上要求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并确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对于确实无法建账建制的,由纳税人自行提出申请,报区、县(市)局审核批准后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
5、定额审批权限:为简化工作程序,各区、县(市)局可只对《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进行审批,但基层税务机关应对分户定额核定严格把关,并将分户核定定额表作为汇总审批表的附件报区、县(市)局作为抽查的依据。
6、我市已根据需要,对综合软件进行了升级。对未达起征点的纳税户调整为“基本申报户”,纳税期限为“年本期”,原则上在本期期末申报一次。定税时必须通过电脑定税,保存后再启用,可以生成“0”定税单,未达起征点户的审批原则上一年一次。对于季节性经营户应作为基本申报户进行管理,并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办理相关认定管理手续。对于生意淡、旺季比较明显的纳税户,对于达到起征点的月份和未达到起征点的月份可以通过电脑系数分段定税,分别办理相关税收事宜。
二、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典型调查测算。各单位按行业、区域选择典型调查户数应当不低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作为核定应纳税定额的依据,并填制《行业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如在上年度电脑系数定税工作中,已按行业、区域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典型调查,相关系数确定准确、真实、合理的可不进行此项工作。
(二)办理结算。对年经营额180万元以上或经营额不足180万元、但合并其他所得年所得额超过12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应办理税款结算,并填制《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分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双定税两张表填写),并按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办法(试行)》文件的规定,办理年终个人所得税综合申报。
(三)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填写《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各单位可根据需要将该表与定额信息采集表、电脑系数定税采集、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四种表格合为一张表)。内容应包括经营地址、行业、范围、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四)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电脑系数、参数定税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五)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六)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填制《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表审批表》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分别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七)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未达起征点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八)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九)对公布定额或定额执行过程中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纳税人申请重新核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核定。对于不予调整的,应对纳税人下达《不予变更纳税定额通知书》。
三、对电脑录入口径:
1、对于新补充、完善的相关文书由计算机中心向省局反映后加以升级,在未升级前,电脑中有的文书使用电脑中的文书,没有的文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规定的文书格式自行打印,并按资料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归档,待升级后补录。
2、对于电脑系数定税中“定税类别”统一为个体共管、个体自管两种大的类型,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对其再细分。
四、定税期间
一般不允许超过一个年度。考虑省局即将出台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行办法》要求每年12月底前完成次年的定税工作,因此,2007年的定税期只能截止在12月底。1至3月新的定额未核定前按原定额执行,原定税额与新核定税额不一致的,已征收的月份可以不作调整。
附件:
1、行业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
2、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
3、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4、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