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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的作用(收集3篇)

时间: 2024-07-31 栏目:办公范文

自由贸易的作用范文篇1

[关键词]中日韩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协定;法律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1)15-0143-01

1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相关概念及其构建意义

(1)自由贸易区和自由贸易协定的概念。自由贸易区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初级阶段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根据关贸总协定(GATT)第24条第8款b项的规定,自由贸易区应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中,对成员国之间实质上所有产自该领土的产品贸易取消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如必要,按照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和第20条允许的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贸易法规除外)。一般来说,自由贸易区的成员国享有对非成员国出口的关税决定权和在自由贸易区范围内对原产地规则的遵守。

自由贸易协定(FreeTradeAgreement,FTAs)指的是国家之间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相关规则,为实现相互之间的贸易自由化所进行的地区性贸易安排。FTAs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关税贸易总协定(GATT)第24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条。另外,FTAs还可依据GATT和WTO的“授权条款”签署,其较一般自由贸易区的安排更为宽松。

综上,自由贸易协定实质上是一种贸易安排,协定的缔约方所形成的区域即为自由贸易区。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即为中日韩三国为实现相互之间的自由贸易而作出的贸易安排,协定所形成的区域即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

(2)构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意义。尽管中日韩之间因政治、历史等方面问题的困扰,加之贸易中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大量存在,给三国间的经贸往来蒙上了阴影。但总体上看,中日韩之间的贸易往来较为密切,中日、中韩、日韩的贸易增长均超过中、日、韩在全球的贸易增长。虽然三国在农产品、汽车和钢铁等方面存在贸易摩擦,但三国较高的贸易依存度,即在国际分工中明显的竞争和互补关系,为构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提供了很大可能性。另外,中日韩民间团体、企业和政府都对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构建做出了积极努力。

从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成功运作看,中日韩自由贸易区一旦成立,必定会给三国提供更多贸易创造的机会,促进三国产业结构的调整,推动三国间相互投资的增长,有利于三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另外,对于中日韩在能源、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合作,以及政治、历史、外交纠纷等的化解也有着积极作用,进而推动东亚一体化进程。

2构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存在的国际法律问题分析

(1)从签署主体上看多边协定较双边协定的签署困难。从世界范围内看,由于WTO框架内多哈回合、坎昆回合以及中国香港回合谈判的不果而终,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在进口中的贸易歧视措施的设定以及发达国家彼此间贸易保护措施的实施,使得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重重受阻。在这种背景下,东亚国家和地区将经济贸易合作的领域由“多边”转向“双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已成为其经贸合作最为重要的手段和形式。目前,日本对构建中日自由贸易区态度并不积极,加之日韩自由贸易区谈判的搁浅,中韩自由贸易区尚在研究之中,中日韩多边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较中韩、中日与日韩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困难。

(2)从拟签署协定的内容上看自由贸易开放范围的谈判任重道远。鉴于区域自由贸易本身会带来的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WTO对自由贸易区作出了两条限制。其中之一是必须是区域内全面的自由贸易,而不能仅仅是某些方面的优惠。即自由贸易范围的不完全开放性是不符合WTO框架下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的。这就意味着协定的签署需要缔约国在货物贸易、投资、服务、技术、知识产权、环保等领域达成共识。其中货物贸易所包含的农产品、纺织品、钢铁和汽车等产品的贸易,涉及三国的敏感产业。如果三国就各自的弱势产业坚持实施保护措施且互不退让,不能实现贸易范围的全面开放,很可能会使谈判陷入僵局。

(3)从拟签署协定中争议解决机制的规定看其选择适用的局限性。中日韩同为WTO成员,虽三国间贸易争议不断,但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解决的微乎其微,且中国多是以应诉者的身份出现。尴尬的是,在程序问题上,协定的缔约方因受WTO争端解决机制强制管辖权的限制,不能排除对其的选择适用。在实体问题上,WTO争端解决机制首选WTO体制下的协议作为法律依据,即使享有一定自由裁量权的争端解决机构的法官在裁判时“造法”也显得十分谨慎,从而使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处于窘迫地位。由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市场的缩小且效率较低,使得一种可供涉外争议较为高效、便捷解决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使用成为必要。

3构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国际法律对策

(1)实现从双边到多边协定的逐步过渡。根据目前的情况,中日韩之间可依GATT(1994)第24条第5项以及GATS第5条的规定,先签署临时协定,然后在合理期限内实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计划和进程安排。中国可以先同日韩签订三方临时协定,然后根据时机的成熟,分别签订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中日自由贸易协定、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有步骤地实现中日韩自由贸易区的构建。

(2)拟签署协定的内容与WTO相关规则相符合。在贸易开放范围的具体安排上,可以参照《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先在货物贸易领域实现自由化,然后根据对外贸易实践在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同时可以借鉴《中国―东盟投资协议》的内容,与日韩开展投资贸易自由化的商谈。

自由贸易的作用范文篇2

关键词:贸易自由化;阻碍与挑战;实现途径;对发展中国家的启示

一、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及对经济的影响

20世纪末,经济全球化的到来,使世界变得越来越小,市场变得越来越大。由于各国间市场对外开放的加速,国际间合作的加强,加强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了帕雷托效率的改进。继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后,世贸组织作为一个以建立一个完整地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问题等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为目标的正式的国际性组织取代了原关贸总协定。

20世纪后半期,贸易自由化给人们带来了巨大的利益,尤其是那些抓住了这次机会的发展中国家。其优势大体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1、对经济效率的影响。贸易自由化实质上与经济效率密切相关,促进世界经济增长。贸易作为经济全球化的基本纽带,其增长速度明显大于生产的增长速度。2、对国际收支的影响。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减少对贸易进口的限制,短期内可能导致进口大量增加,造成国际收支恶化。另一方面,可以利用自由化的国际环境设法扩大自己的出口,改善国际收支。3.推进了全球经济管理体制的发展。在各种国际经济组织和区域性经济组织的国际经济协调上,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及其运行机制,本身就推动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一体化。

二、当今贸易自由化面临的阻碍与挑战

(一)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

1.打着公平贸易的旗号,利用WTO规则,实行贸易保护

WTO允许成员国利用其有关协议保护本国的利益,反击遭到的不公平待遇。这就为各国以“公平贸易”为口实实行贸易保护留下了空间。WTO规则并不排斥各成员国的经济自主性,因此,采取与WTO不直接冲突的各种保护措施,已成为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贸易保护主义的普遍形态。

2.用区域贸易组织保护成员国利益

区域一体化组织具有的排他性特征被视为对成员国的一种贸易保护。通过“内外有别”的政策和集体谈判的方式,区域一体化协定在为成员国创造更有利贸易条件的同时,却往往对非成员构成了歧视。区域一体化组织具有的这种排他性特征,实际上起到了对成员国进行贸易保护的作用。

3.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

克鲁格曼等学者提出的战略贸易理论认为,不论在促进本国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方面,还是在维护本国企业免受国外竞争对手的冲击方面,都需要国家的贸易政策发挥作用。该观点强调了国际贸易中的国家利益,政府确立战略性产业,并对这些产业实行适当的保护和促进,使其在较短时间内形成国际竞争力。

(二)贸易自由化面临的挑战

从前主要认为,自由贸易不能在给定的资源、技术和贸易机会下获得最大化的总收益。而今日自由贸易面临的挑战则不是到底是自由贸易还是保护贸易更能有效实现经济总量更大话的问题了,当今对自由贸易的挑战更加具有致命力。

1.呼吁实现“公平贸易”

认为自由贸易缺乏公平性,而公平贸易则可以恢复公平。这种呼吁要么是对保护主义的遮掩,要么最终论为保护主义。

2.自由贸易会破坏环境

认为自由贸易会破坏环境。最好的体现便是各种绿色壁垒的推出。绿色壁垒则以贸易保护主义的新措施开始盛行。

3.自由贸易降低工人实际工资

主张富裕国家和贫穷国家之间的贸易会似的富裕国家变贫穷,并加重贫穷国家的贫困。

三、实现贸易自由化的可行途径

(一)传统的单边主义

对传统的单边主义应理解其以下的三种内涵:1.如果贸易伙伴不愿意和你共同采取行动,就采取“独行主义”。因为如果仅仅是因为贸易伙伴不愿意降低他们的贸易壁垒就也不降低自己的贸易壁垒的话,那么受到的损害将是双重的。2.如果贸易伙伴和你采取共同行动,那则更好。如果贸易伙伴对于你的贸易自由化行为进行回报性的自由化时,则就可以获得两倍收益。3.如果单方面采取行动,贸易伙伴很有可能随后效仿你。

(二)特惠的贸易协定:地区主义、双边主义与多边主义

特惠贸易自由化与非歧视性贸易自由化,都被WTO所倡导。WTO中允许建立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这两种都是特惠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要求成员国将内部关税壁垒下降为零,随着时间的推移,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也允许发展中国家制定更自由的特惠贸易协定。然而,在此需指出:自由贸易区并非完全的自由贸易,当它对成员国取消关税的同时,也增加了对非成员过贸易的阻碍(贸易转移作用),这就相当于对非成员国的采取了保护注意措施。因此,特惠贸易协定具有双重性:他们在实现贸易自由化的同时也在进行着贸易保护主义。

四、对发展中国家的启示

(一)与发达国家“竟”规则与发展中国家“讲”规则

当今贸易规则更多地体现了发达国家的利益。这就要求发展中国家应积极参与自由化进程,谋求本国利益。同时积极主动地参与改革不公平、不合理的国际制度,创建公平合理的国际制度。既要有信心去改造那些不公正的规则,也要有心理准备在必要的时候去建设和制定新的自由化规则。对于一些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保护行为,应充分利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多边贸易框架机制内解决争端。

(二)积极面对贸易自由化阻碍与挑战

充分利用资源积极应对绿色贸易;加强环保与贸易领域的国际合作,争取与主要贸易伙伴双边相互承认环保和技术标准;逐步将各国的环境标准与国际接轨等方式积极面对自由化进程中的阻碍与挑战。

参考文献:

[1]伍贻康,张幼文.《世纪洪流:千年回合与经济全球化走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0.

自由贸易的作用范文篇3

当今的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时代特色非常明显,表现之一就是区域经济合作趋势加强,自由贸易区数量越来越多。建立自由贸易区是许多国家在经济合作上采用的重要手段。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当充分借鉴在区域经济合作上的成功经验,利用自身的优势,与中亚各国共同建立自由贸易区。中国具有与中亚各国在边界上相连、经济上互补,文化上互通的优势,而中亚各国的法律相对来说也是比较成熟的,这些因素都是建立中国与中亚各国建立自由贸易区的优势。当然在自由贸易区内,各国法人和自然人的经济活动之间会存在一定的矛盾和问题,这就需要建立统一的经济活动规范,依赖于贸易区内国际经贸法律的建设的和完善。

自由贸易区

所谓自由贸易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签订某种条约取消相互之间的关税的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是一个可以招商引资建厂、发展出口加工业的自由港。其法律特征主要有:一是自由贸易区是国家间的区域国际组织,可以包括有的国家和非的地区。二是贸易区各国之间签订的协定是贸易区的法律基础。三是自由贸易区各成员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贸易限制,促进区内经济的发展。四是自由贸易区的成员对非成员的国家保持着独立的对外政策。

中亚自由贸易区国际经贸法律的作用和地位

众所周知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主要包括国际组织的对内和对外两方面的内容,表现在国际组织是否具有与其成员国和非成员国交往的法律人格。中亚自由贸易区是一个国家间、区域性的国际经济组织,是国际组织的一种,其法律地位与国际组织一样,具有相应的法律人格。

所谓法律人格指的是依法独立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的资格。一个国际组织要想具有法律人格就必须在它的章程中明确规定该组织对内外关系的法律人格。中亚自由贸易区具有国际组织的特征,所以具有国际法律人格。这种人格应该在该组织成员之间签订的协议中明确规定。建立中亚自由贸易区的协定和成员国之间关系调整的法律文件是贸易区的内部关系的法律依据。自由贸易区与成员国间关系调整的依据是文件的内容。中亚自由贸易区法律的制定首先应该遵循的原则是《联合国》,也就是说中亚自由贸易区应以促进该地区的稳定与和平为首要任务,成员国之间不能以任何形式影响威胁成员国的政治社会稳定、和领土的完整,同时贸易区应成为成员国之间进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交流合作的组织。所以,要采取适当的区域性策略,采取最有利的条件促进区域经济的合作,最后成员国之间或经济主体发生纠纷时,应强调成员国团结合作,共同推进组织的发展。

中亚自由贸易区法律地位重要表现就是其对外的行为能力。一般对外行为包括缔约权、交往权和召开会议的权利等。中亚自由贸易区作为一个国际组织具有缔结协议的权利。协定的类型主要有中亚自由贸易区与成员之间的协定、中亚自由贸易区与非成员国的协定和中亚自由贸易区与其他国家组织的协定。交往权主要体现在对外交往的权利,也就是使节权。自由贸易区可在组织总部设立代表团常年驻守,使用国际组织的使节权。同代表团派代表驻守成员国,为经济合作更好的服务。中亚自由贸易区是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应在适当时机召开国际会议,解决区域经济发展的问题,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中亚自由贸易区国际经贸法律应遵循的原则

法律在区域经济建设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区域经贸法律的建设应该遵守一定的原则。作为国际组织的中亚自由贸易区国际经贸法律建设要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

中亚自由贸易区的法律要遵守《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稳定、促进国际合作和尊重人权的宗旨。并且不能违背《联合国》各会员国平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各会员国充分尊重联合国权利的原则。

中国是WTO成员国,在与中亚各国的合作中,建立中亚自由贸易区时应遵守WTO的规章制度,避免发生纠纷,影响中国经济的发展。WTO要求贸易自由化、透明化、便捷化,所以中亚自由贸易区法律建设不能违背WTO的基本原则,要主动接受WTO的监督。

中亚自由贸易区法律建设要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实现区域内经济的和平发展。成员国在制定法律规范时应以合作的“朋友”、“伙伴”的姿态相互协商,发挥各自的优势出谋划策,谋求区域内成员国的共同发展。

完善中亚自由贸易区国际经贸法律对策

中亚自由贸易区应当设立一个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关的规定来规范机构的行为和权限。中亚自由贸易区可以借鉴北美自由贸易区如设立贸易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监督各成员国协议完成的进程,规划组织的发展方向;设立秘书处,主要工作是协助贸易委员会处理日常工作。

建立中亚自由贸易区的目的是通过各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来促进各国经济的共同发展和繁荣。对于成员国之间的合作方式和范围需要用法律明确规定。首先要用法律规定消除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壁垒。其次规定生产要素流动自由。最后明确规定货币、经济及社会政策。这些规范的制定不是一步而就的,而是要根据现实情况不断的调整。

贸易区对外的经济关系要用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规定组织对外交往的范围和权限以及成员国之间不得损害各自的利益,应始终与组织目标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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