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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农村建设的看法(收集3篇)

时间: 2024-08-01 栏目:办公范文

对新农村建设的看法范文篇1

关键词:新农村信息化总体架构六横两纵

自从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战略以来,如何应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新农村建设,成为人们研究和讨论的热点。中央一些部门从自身职能出发,提出了应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新农村建设的政策举措;一些地方也结合自身的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优势和特点,提出了各具特色的农村信息化的举措,也出现了一些较好的农村信息化建设模式。但是,总的来看,当前我国农村信息化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我们对“三农”问题的研究相对比较深入,但是对农村信息化工作却缺乏充分的认识,相应的理论研究严重滞后,一些部门和地方围绕新农村建设所开展的信息化工作都只局限于具体的某个方面,缺乏统筹和整体规划,其效益和可持续性还有待检验。实际上,在大规模地开展新农村信息化建设时,我们非常有必要结合当前的新农村建设实践与信息化发展的基本规律,深入探讨新农村信息化的基本内涵,具体研究其总体架构、组成内容及其相互关系,以便为开展新农村信息化工作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社会主义新农村信息化的基本内涵

“新农村信息化”其实是由“新农村”与“信息化”两个层面综合在一起而构成的一个新的概念。也就是说,新农村信息化一方面要结合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及国家正在开展的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也要反映信息化发展的基本规律以及当前农村信息化发展的具体状况。因此,概括地说,所谓社会主义新农村信息化建设,就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所确立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基本要求,应用信息网络技术加速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通过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最终实现城乡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新农村信息化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其实质就是应用信息网络技术解决“三农”问题,建设信息时代的新型农村;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化是新农村信息化建设的重点,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产品竞争力增强,是新农村信息化建设的核心;新农村信息化是城市信息化的自然延伸,是当前的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社会信息化、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农村发展特点相结合的综合体现。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信息化的总体架构

所谓新农村信息化总体架构,其基本内容就是根据信息化的基本要求,从系统角度对构成新农村信息化的各个部分进行合理设计与安排,以科学有效地反映其内在的逻辑关系及其作用机制。由于总体架构能够简明扼要地说明一个复杂系统的各方面关系及其作用过程,因此,通过总体架构,人们就能够比较正确地认识新农村信息化发展的基本规律,从而有效地处理新农村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基本关系。

在构建新农村信息化总体架构时,除了要遵照信息化体系架构的一般要求外,还必须充分地结合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农民的信息获取渠道和能力、农业生产实际、农村经济管理体制等。综合上述考虑,这里提出涵盖上述要素的新农村信息化总体架构(如图1所示)。

图1新农村信息化的总体架构

我们可以将新农村信息化总体架构概括为“六横两纵”:“六横”即是指新农村信息基础设施、新农村信息资源、新农村信息化业务应用、应用支撑条件、服务传输渠道以及服务对象;“两纵”即是指农村综合改革与机制体制建设、信息化业务应用与农村信息资源的标准化和信息网络安全。各部分的具体内容分别如下:

⑴信息基础设施

从当前我国信息化发展情况来看,农村地区要发展信息化,需要综合运用电话、广播(喇叭)、(有线)电视、互联网、卫星通信、移动通信等网络以及目前各级涉农部门已经建立起来的有关政府专网、局域网。在农村地区,固定电话、移动通信以及广播的覆盖水平相对比较高,应用比较普遍,是实现信息进村入户到人、克服信息化“最后一公里”问题的有效手段。因此,农村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一定要与传统的通信手段相结合,配套建设、综合应用。

就新农村信息化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来看,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在农村开展“三网融合”不仅必要,而且是迫不得已的选择。实际上,与城市不同,农村地域分散,群众的购买力水平和信息化应用水平都相对较低,因此,在农村单独建网、单独经营信息业务,不仅不经济,而且全社会根本就承担不起多网络建设的成本。所以,在农村实现“三网融合”不是应不应该的问题,而是如何实施的问题。

第二,将空间地理信息系统纳入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范畴。空间地理信息系统(GIS)对新农村信息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是开展信息化业务应用的基本手段,可广泛应用于农田基本管理、乡镇规划、自然灾害管理、环境保护等领域,理应由测绘部门统一提供。但是当前GIS却被当作信息系统开发项目,由各建设单位自行开发。这样既不利于信息资源共享与业务协同,也给基层政府带来额外负担。

⑵信息资源

从内容来看,新农村信息资源不仅包括农业信息资源建设,还应该包括政策法规信息(如农村法律援助信息)、为农民工外出务工提供信息服务的劳动市场信息、用于提高农民文化水平的教育文化信息以及丰富农村文化生活的新闻娱乐信息等四大类。

农业信息资源包括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的多元化的信息,具体包括6个方面的内容:①农业资源、环境信息,如气候、土壤、水及种籽等各种资源环境信息;②农业科技信息,如农业新技术、新设备及新工艺等;③农产品市场流通信息,如农产品的品种价格走向及市场行情等信息、各类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分布、交易规模等信息、农产品交通运输条件等物流信息;④农业生产经营信息,如国际农业发展新趋势、新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等;⑤农业管理服务信息,如新的农业管理模式、服务方式及新的服务理念等;⑥农业教育及农业政策法规信息等,用以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以及政策法制意识。

在当前和今后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为农民、农民工、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等提供相关的信息服务是农村信息化的主要服务形式,也是农村信息化能够获得直接效益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所在。因此,信息资源既是新农村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工作,也是新农村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内容。从长远来看,新农村信息服务甚至能够对农民的思想意识与农村的社会结构产生深远的影响。所以,建立和完善新农村信息资源是新农村信息化工作的重中之中。

⑶业务应用

新农村信息化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以信息化手段促进农村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五个建设”的信息化应该包含很多的业务应用,但是就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农村信息化建设情况来看,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两个部分:农业与农村经济信息化、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信息化。

就农村经济信息化来看,主要业务内容包括现代农业及其信息化体系建设、特色产业信息化、农村服务业信息化以及现代农业信息化等内容;就农村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信息化来看,其业务应用内容主要包括农村信息化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教育培训信息化、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服务、医疗卫生信息化、民政信息化、农村公共文化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农村文化信息资源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公共安全和应急处置信息化、农村党建信息化等。

以上业务应用是从现实世界的业务职能分工的角度来划分的。在当前农村信息化发展初期,这种划分有利于调动各级政府部门的工作积极性、为农村信息化营造一个大家都来关心和重视的良好发展氛围,能够直接推动新农村信息化工作的开展。但是,随着信息化工作的日益深入,这种分散建设的弊端也会慢慢地显现出来。因此,从现在开始我们就应该对此有清醒的认识,注意加强各种信息化业务系统之间的统筹规划与协调。

⑷应用支撑条件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同时也由于农民居住的分散性以及农业生产的季节性,目前的信息服务还难以通过信息网络直接从信息采集、整理和提供者到达作为信息服务接收方的农民手中。这是当前新农村信息化建设的一个重要障碍。为此必须充分地寻找能够将信息提供者与农村信息服务的接受者两个方面联系起来的中间桥梁,即寻找农村信息服务的“二传手”。当前我国农村基层已经建立起来的各类服务性机构非常适合这种“二传手”的角色,完全可以充当实现农村信息服务“进村入户到人”的支撑条件。

从现实来看,这些服务性机构既包括各涉农部门为实现各自职能而在农村基层所建立起来的派出机构(即人们通常所说的“七站八所”),也包括基层政府自身所建立起来的相关设施,当然还包括非政府部门所设立的类似场所。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些服务性机构主要有:农业呼叫中心,农村党员现代远程教育点,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站,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系统,阳光工程,农村信息服务站(农村网吧),“三电一厅”等农业综合信息服务站,县乡行政服务中心,农经站,农业科技服务站,国土资源所,广播站等站、所,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县、乡医院和卫生所以及其他农村公共服务设施。

之所以说这些服务性设施和机构能够充当新农村信息服务的“二传手”,是因为自身已经具备一定的信息化基础与应用条件,并具备相应的人才和其他保障,在农村信息化方面已经走在前面。从今后的新农村信息化建设来看,除了要进一步提高这些服务性设施和机构的信息化应用条件和水平外,更要充分依托这些已有的基础条件,以此为支撑,多渠道地促进农村的信息服务效益。

⑸信息传输渠道

信息传输渠道是实现信息“进村入户到人”的媒介和载体,在选择采用何种信息传输渠道时,必须充分地考虑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及村民的使用习惯,为此,除了要求采用网站(专业特色网站、农业门户网站群、基层政府门户网站)、手机或农村信息机外,还应该采用农村广播、(有线)电视、信息栏、明白纸、宣传手册等目前在农村得到广泛应用的信息传输手段。

在信息传输渠道方面,出现了一种值得注意的趋势,就是现代信息技术与传统服务方式的结合,通过进一步延伸和拓展传统方式的功能而相对容易地让群众享受到现代技术带给人们的巨大优越性。在这方面,中国移动公司最近在中西部省份推广的“农村信息机”非常具有代表性。农村信息机外形酷似座机电话,其实是一部功能强大的手机,不仅能够上网定制各类信息并群发给事先已经定制好的手机上,而且与农村广播(大喇叭)连接。通过农村信息机,村干部利用自己的手机在外地就可以对全村进行广播。由于农村信息机价格较低(每台约1000元)、易使用、功能强大,受到农村用户的欢迎,截至到2006年10月份全国已经有7460个行政村使用上了农村信息机。今后,围绕农村应用需求,创新传输方式,提供具有良好应用前景的信息终端产品,将是新农村信息化建设的重要课题。

⑹服务对象

新农村信息化的服务对象包括农村的各类人群,既包括普通农民、农村党员、外出务工人员,也包括基层涉农部门和机构、农村各类经济中介机构、种养经销大户、龙头企业、农村中小企业等。在信息化发展初期,开展对各类涉农的经济组织机构的信息化服务是工作重点,通过农业与农村经济信息化拉动农村全社会的信息化。

⑺农村综合改革与机制体制建设、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

以农村税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既为农村基层的信息化应用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也为实施信息化提供了有力的机制和体制保障。信息化要求实现资源整合与业务协同,这与农村综合改革的基本精神相统一;同时,农村综合改革所追求的转变乡镇政府职能、严格依法办事和提高行政效率的目标要求,为克服和避免城市信息化所遭遇的信息孤岛弊端在农村重演提供了制度保障。所谓“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农村综合改革以及其他相应的改革有助于在县乡基层集中各部门资源、理顺各种关系,从而为新农村信息化提供有效的保障。

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一部分,新农村信息化建设的许多相关制度建设问题,同时也是国家信息化建设的共性问题。但是有些问题则是新农村信息化建设所特有的,直接影响到当前的农村信息化工作,急需尽快予以解决。就具体的制度建设来看,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信息化工作,这些急需解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问题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

首先是农村网吧或农村信息服务站的定位及其合法性问题。农村网吧或农村信息服务站是新农村信息化建设的必不可少的内容。但是考虑到农村实际情况,农村网吧或农村信息服务站可能不容易满足当前国家相关的法规与政策(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化部关于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管理的通知》等)关于网吧管理的具体要求。另外,当前的很多文件都只从文化传播渠道这么一个比较具体的角度对待网吧,并为此制定了明确的市场准入与日常管理要求。但是,这些具体规定很可能束缚农村网吧或农村信息服务站的整体发展。其实,网吧应该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一个重要手段,目前主要由文化部门负责管理而没有信息化部门的参与,这确实容易让其偏离信息化发展的轨道。如果能够从信息化这个更广泛的角度来理解网吧的作用,也许其管理政策会是另一种局面。因此,有必要从新农村信息化的角度,就农村网吧或农村信息服务站制定切实可行的、有别于城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政策,使农村网吧或农村信息服务站真正成为新农村信息化的有效支撑工具。

其次是制定促进农业、农村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鼓励政策。农业、农村信息资源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特性,一般的企业难以从中发现商机并获取利润。这也是当前农业、农村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难以深入的根本原因,因此有必要根据农业、农村信息资源的特性制定财税优惠政策,增加企业参与农业、农村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积极性。

第三是完善新农村信息化的人才队伍建设与相关的劳动培训、就业政策。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是新农村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也是其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为吸引更多的大学毕业生、各类信息技术应用人才参与新农村信息化工作,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劳动就业与收入分配政策。同时,也应该将信息化应用技能纳入农村基层政府的公务员的录用、管理和考核制度中。

⑻业务应用与农业信息资源的标准化、信息网络安全

这些内容也是当前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过程中的基本问题,国信办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总体组也已经在这些方面颁布了若干国家标准和规定,但是针对农村信息化具体要求的标准化工作尚未展开。另外,由于农村基层的电子政务管理和服务将主要基于互联网,因此也应该针对新农村信息化制定相应的信息网络安全标准与规范。

以上从系统角度分别阐述了新农村信息化总体架构的“六横两纵”的主要内容及其工作重点。以下几点值得我们注意:首先,在新农村信息化的五个建设中,经济信息化是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与城市信息化建设中的“以电子政务带动其他领域的信息化”不同,在新农村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应该坚持以经济信息化特别是其中的农业信息化带动其他四个方面的信息化建设。其次,信息基础设施应该被看作是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内容。信息基础设施应该与道路硬化、水利设施一样,纳入新农村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的范畴。第三,由于信息化覆盖新农村建设全局,因此不应该将新农村信息化看作是一般的技术推广工作,不能以一般的农技推广模式来开展新农村信息化的应用推广工作,必须要有专门的协调机构来领导和统筹。

三、新农村信息化总体架构的基本特点

当前关于农村信息化问题的理论研究非常薄弱,因此,人们往往将农业信息化等同于农村信息化,根本就没有想到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等也应该纳入农村信息化的研究和讨论范围。所以,新农村信息化总体架构也可以看作是新农村信息化的一个理论分析框架。

新农村信息化总体架构在结构安排、内容组成及其逻辑关系等方面都具有如下的鲜明特点:

首先,该架构充分体现了中央关于新农村建设的基本精神,“五个建设”在其中处于核心地位。值得注意的是,农业信息化只是其中的农村经济信息化的一部分;农村信息化在工作内容方面与城市信息化总体上是一致的,而且更有农村的特色,从而进一步拓展了人们对农村信息化问题的认识。

其次,总体架构与“三农”问题紧密结合,贯彻“以信息化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核心思想。在这里,信息化和“三农”问题不再是两张皮,“六横两纵”的每一部分内容都与“三农”问题密切相关。特别是其中的应用支撑条件,就充分利用了当前农业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各类服务设施条件,以解决农村地区的信息“进村入户”问题。

第三,总体架构体现了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要求。资源共享与业务协同不仅是信息化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当前农村综合改革的努力方向。因此,总体架构按照功能分类原则,将农村现存的各类资源、设施条件与信息化各相关要素相结合,将其划分为总体架构的“五横”。横条上的这些内容都是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不同的业务系统之间可以协作和共享的对象。

第四,总体架构必须通过具体的新农村信息化发展模式来体现其抽象价值。也就是说,总体架构按照功能分类原则对新农村信息化的各方面内容进行分解,静态地表达了各部分的基本内容及其逻辑关系;在具体开展信息化工作时,必须按照前述的逻辑要求,综合应用“六横两纵”的各部分内容,以使信息、服务从提供方传递到需求者和接受方。但是,不同的地方,其“六横两纵”的具体情况却相差较大,在开展新农村信息化工作时,必须根据本地区的各自优势,选择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新农村信息化工作方式(即模式)。例如,就四川联通公司建设的“天府农业信息网”而言,其信息化模式可以表述为:通过建设山区移动通讯网络基础设施,重点发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信息服务,通过手机等终端手段,向普通农民和种养大户开展农业信息服务。在新农村信息化发展初期,各地必须根据总体结构的基本要求与实际情况选择有效的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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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农村建设的看法范文篇2

一、发展经济

发展经济是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发展是第一要务,不把经济发展起来,建设新农村就缺少雄厚的物质基础和强大的经济支撑。中央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之所以把“生产发展”放在五个方面要求的首位,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新农村建设离不开物质基础的支撑,新农村建设能否取得成效,能取得多大成效,最终要依靠发展生产来决定。生产上不去,经济不发展,基础不牢固,新农村建设的其他目标就实现不了,建设新农村的宏伟蓝图就会成为空中楼阁,所以必须把发展生产放在第一位,作为首要任务。另一方面,生产发展的目的是增加农民收入,让农民过上好生活。只有让农民富起来,使农民口袋里有了钱、过上了富日子,才能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才能体现以人为本。因此,必须把增加农民收入,提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作为新农村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农业为主的欠发达内陆乡镇,要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首先要坚持市场化取向改革,调整优化农业结构,不断提高农产品的吸收力和竞争力;其次要加快农业科技进步,转变农业增长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其三要拓展绿色食品生产规模,塑造“绿色经济”形象。

二、办实事

为农民办实事是当前新农村建设的主要任务。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着力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使新农村建设带给农民实惠,受到农民拥护,扎实稳步地向前推进。新农村建设要从农民群众最关心、要求最迫切、最容易见效的事情抓起,不断让农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从总体上看,目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主要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农村社会事业这两方面的问题。农村基础设施方面,农民最关心的是“水、路、气、电”四件事,因此,建设的重点是要让农民喝上安全卫生的饮用水,走上更加顺畅便捷的路,用上安全清洁的燃料,用上既经济又有保障的电。作为地方政府,我们要围绕“水、路、气、电”这四个农民群众最关心最迫切的实际问题,整合资源,加大投入,为农民解决实实在在的困难,给农民带来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当前,发展社会事业的重点是努力改善农村教育条件,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强化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发展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主的医疗保障制度,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发展农村文化事业,构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逐步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三、提高农民素质

一个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主要取决于人力资源、自然资源、资本、技术创新四个因素。其中人力资源是最关键要素。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和最终目的是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在这个伟大而神圣的历史工程中,农民无疑是主体,是发展农业、建设新农村的最重要资源,是生产力的决定性因素。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史无前例、前无古人的伟大工程,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是当前最为紧迫的任务之一。

培养和造就新型农民,“应着力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养”。据调查:我国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平均受教育年限约为7年,其中文盲和半文盲也占了相当一部分。大量低素质人口集中在农村,直接制约了农业发展、农村的进步和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与此同时,我国农业技术人员也比较缺乏。这显然不能适应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因此必须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的科学文化素养,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同时针对农技人员严重短缺的现状,实施和推行农村科技人员下乡驻村制度,使科技人员长期蹲点服务,面对面、手把手地教农民种、养技术,传授和普及科学知识。培养和造就新型农民,还应加强农民的技能培训。当前广大农民渴望掌握新技术,渴望提高产量,渴望致富,但是由于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心有余而力不足”,在理解、接受新技术方面困难重重,更不要说应用新技术,实现科技致富了。广大农民对旨在致富和提高生产技能的教育培训具有强烈要求,他们对职业教育需求的焦点还是在提高自身收入上,对投资少、见效快、易掌握的实用技术比较看重。所以,培养新农民,必须大力实施“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工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通过教育和培训,用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武装农民,使现代化农业新技术迅速渗透和扩散到农业生产中去,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与此同时,还应使农民掌握1—2项相关职业技能,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能力和水平。

四、创新工作方法

建设新农村使我们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实践证明,沿袭旧的观念、旧的工作方法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日益发展的农村工作需要,作为新时期的农村基层干部,要善于结合工作实际,切实转变观念,创新工作方法,积极探索新时期农村工作新途径,对当前农村工作,应做到“五个坚持”。

一是坚持说服教育。说服教育,是推动农民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的必要手段,是做好新形势下农村工作的前提。这就要求我们主动采取定期组织学习、专题培训、上门座谈等办法和办板报、听广播、看电视、发传单等多种形式,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对农民进行深入的说服教育。

二是坚持示范引导。示范引导,是教育农民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执行党的政策,促进农民致富奔小康的有效方法。常言道身教重于言教。要做好新形势下的农村工作,广大乡村干部要自觉实现自身转变,要从以前的指挥员转变为运动员、引航员,当好农业技术化、产业化、市场化的带头人和引路人。

三是坚持主动服务。提供服务,是转变农村基层组织职能,充分发挥农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客观需要是税费改革后,乡镇职能由职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的需要;乡村干部主动从行政命令式的管理者,转变为扑下身为群众的服务者,要切实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转变职能,理顺关系,变管理为服务,为充分发挥农民生产积极性、创造性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对新农村建设的看法范文篇3

一、农民建房收费现状

农民建房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日益规范,但是当前农民建房收费仍然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来约束村民、管理村务的行为时有发生。农民在建房中主要发生以下费用:

㈠建房押金。村级组织收取建房押金主要有二种情况:一是村级组织对施工方收取施工押金,因现有规定要求农民建房檐口高度不大于8.8米,但建房中超标准情况严重,而建房农户往往把超标准的责任推给施工者,故村级组织对施工者收取施工押金,最终还是转嫁到建房农民头上;二是村级组织在农民建房中收取拆旧建房押金,由于现在农民建房主要在新村规划区,新建房完工后要求拆除老宅基房屋进行复垦,而农民在新房建成后,将老房用于出租、经营或作其他用途,不愿拆除,有的村级组织为了约束建房农民,就收取老宅基房屋拆除责任金(押金),个别地方收取标准高达每户2万元。

㈡两违押金(保证金)、临时用地补偿费和复垦保证金。在两违(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整治中,由村级组织对符合村民建房条件但未经批准擅自建造住房,用地符合规定限额且符合“一户一宅”的,按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用地面积超过规定用地限额20平方米以内的,城市建成区外按违法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对符合村民建房条件但超过批准的建筑层次建造住房或者在已建成的住房上擅自加层,未影响建筑结构安全,也不影响相邻权,总层数未超过三层的,按违法加层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总层数超过三层的,四层及以上部分城市建成区外按违法加层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

除罚款外,有的县(市)还采取补办临时用地手续的方式,由当事人与所在村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按不低于5元/M2向住宅、家庭作坊临时用地者每年收取临时用地补偿费,并一次纳复垦保证金7.5元/M2。

㈢新村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宅基地使用费。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推进,农民迫切要求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和村容村貌。在新农村建设中,各地积极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不少地方规划了村民集中居住点。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费用的矛盾逐渐突出。在进行新村规划和实施中必须解决二个问题,一个是土地调剂集中使用中发生的人员安置、拆迁补偿等费用问题,另一个是进行“三通一平”所需的资金问题。村民集中居住点前期建设如土地平整、河道整理、绿化建设等以及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往往较城市高。如何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种是由村级组织承担。村级经济比较好的,由村级组织对村民集中居住点进行“三通一平”,所需费用不向农户收取,全部由村级组织进行贴补。再一种是向建房的农户收取。村级经济比较薄弱,但想对村庄进行整治,而现有的财力又不足的,按照《**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通过,由村民代表签字形成书面文字,向在集中居住点建房的农户收取新村基础设施配套费,新村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往往差别较大,有的按新建每户3500元,拆建2500元收取,有的则高达每户1.1万元,其中通路、通水费8000元,通电费3000元。

有的村除新村基础设施配套费外,再向在新农村规划区内建房农户收取宅基地使用费,根据宅基地大小,收取1.16万—1.24万元/户不等,主要用于土地调剂集中使用中的拆迁补偿和养老安置。

还有的就是借助社会力量和鼓励村民捐款。如海宁市许村镇永福村在完成通组达户道路硬化、亮化、绿化、洁化工程中,充分发动村民出资出力,去年全村400万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中,有120万元来自村民捐款。

㈣有关供水供电费用。主要是农民在建房基建过程中使用的水费、电费。用水水表由村水电工负责安装到建房户的厨房,水费按水表的度数,有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按每度1.40元,上浮不超过15%的标准向农户收取,有的由供水部门按基建用水价格计收。电费存在二种情况:一种是由供电部门直接安装电表,所用费用由农户按电表度数向供电部门缴费,存在临时接电费用应退未退情况。另一种是由村里拉线装表,按建筑面积多少向农户收取600至1500元的电费押金,最终再向农户结算。

二、农民建房收费现状分析

上述农民建房收费现状向我们提供了一个信息:在农民建房方面,农民的负担是大大加重。

㈠农民建房押金问题。这可以说是一个老问题,为什么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一是有同志认为政策有不够明确的地方。一直以来,清理整顿的有关文件都是针对建设、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村级组织收费未作严格规范。二是处罚依据不好把握,既不能依据《价格法》(村民会收费不属于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不属于《价格法》调整的范畴),也不能依据《**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村民会不是各级政府,也不是政府有关部门,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体),因此对押金问题往往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有同志认为,虽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20**〕48号)对严格规范村级组织收费作出了相关规定,明确: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来约束村民、管理村务。但从经济处罚的角度看,价格部门没有直接适用的法律条款。

㈡两违(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整治中的押金(保证金)、临时用地补偿费和复垦保证金问题。虽然表面看来这不是直接建房收费行为,但却是由建房引起,也应加以分析。首先是执罚(执收)主体缺乏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规定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村(居)民未按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或者违反规划建造住宅的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其次执罚(执收)对象存在超范围现象。临时用地补偿费,根据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仅限于种植业养殖业临时用地。第三执罚(执收)标准有超过规定的现象。一是对城市建成区内违法用地、违法违章建筑按违法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与《**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影响村镇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规定不符。二是一次纳复垦保证金7.5元/M2,与《**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府令第33号)第十一条关于“……(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收取每平方米三元以下的复垦保证金。”的规定不符。

㈢新村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宅基地使用费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10号)明令取消在农村收取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农村宅基地超占费、土地登记费、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很明显,宅基地使用费是取消项目。但这里的宅基地使用费,与过去有实质上的区别,是土地调剂集中使用中拆迁补偿和养老安置费用的分摊。它和新村基础设施配套费一样,是新农村建设中发生的新问题,由于在产生之初采用了“一事一议”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后形成方案,不少同志认为有其合理合法性,认识上存在不一致之处。本文试作如下分析。

1、从“一事一议”的角度看。从项目来看,是属《**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规定的筹资筹劳范围。从收费标准看,则远远超出《**省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办法》关于“筹资标准:每人每年按1工的要求筹资(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年初公布的以资代劳每工价格标准进行折算)。从20**年开始,可以分年筹资,也可以几年累计筹资(一般不得超过三年)。筹劳标准: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高于3工。”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20**〕4号)规定: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不得以一事一议为名设立固定的筹资筹劳项目。也就是说此两项费用非“一事一议”所能解决。

2、从国家有关新农村建设的政策看。《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村庄规划工作,安排资金支持编制村庄规划和开展村庄治理试点;要本着节约原则,充分立足现有基础进行房屋和设施改造,防止大拆大建,防止加重农民负担,扎实稳步地推进村庄治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20**〕48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进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必须量力而行,不准向村级组织摊派、集资或强制要求村级配套。从这里不难看出,各级政府在农村公益事业建设中有着重要责任。

3、从有关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定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涉农价格收费及农民负担情况的调查报告》中有这样的描述:由省级政府设立和收取的公用设施配套费只适用于城市范围,但一些地方却以各种名目向农民收取上述费用。我省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都有明确规定,对新村基础设施配套费既缺少投入,又对如此高的收费放任不管,农民的负担怎么减轻得了。

三、几点建议

㈠加强政策研究,规范村级组织收费。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制定合理的价格收费政策,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项目出资出劳,把国家投入与农民投工投劳有机结合,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加强涉及农民建房各项价格和收费的政策研究,规范村级组织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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