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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长期投资理财方案(整理2篇)

时间: 2024-08-09 栏目:办公范文

中长期投资理财方案范文篇1

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明确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根据投资方对被投资方影响力大小不同分别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核算。成本法适用于投资方通过企业合并方式取得被投资方股权的情况(即拥有控制权),以及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控制力极低(即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无重大影响、无公允价值,笔者称之为四无投资)的情况。权益法适用于投资方对合营企业(即共同控制)和联营企业(即重大影响)的投资。成本法将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看作两个相互独立的主体,投资方的股权投资价值与被投资方的净资产没有直接联系。作为投资方而言只有当与被投资方发生实质往来时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因此成本法下投资方会计核算流程可以概括为三步:初始投资成本确认;当被投资方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确认投资收益;确认收到现金股利。权益法将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看作一个整体,投资方的股权投资价值与被投资方的净资产密切相关,投资方根据被投资方净资产总额的变化进行会计处理,其核算流程可以分为六步:初始投资成本确认;对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当被投资方实现净利润或净亏损时确认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当被投资方除损益外其他原因导致其净资产总额发生变化时的处理;当被投资方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的处理;确认收到现金股利。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当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或等于享有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不需要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调整;当初始投资成本小于享有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应调减初始投资成本,并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存在的问题

1.权益法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享有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既不确认为商誉也不作其他任何处理,违反了实质重于形式和可理解性原则。权益法下不确认商誉,主要原因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以下简称“企业合并准则”)规定,企业只有在非同一控制下进行吸收合并时才能在投资方(即合并方)的个别财务报表中确认商誉。对于因控股合并形成的商誉应反映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而不能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反映。实际上现行会计准则在本质上承认权益法下商誉的存在并直接反映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明细账中,只是在会计处理时不单独作为商誉资产确认和计量而已。但在非同一控制下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所做的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抵销分录中明确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大于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总额的作为商誉确认,反之作为营业外收入。该笔抵销分录实质上就是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将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由原来的成本法转换成权益法时对初始投资成本的调整。很明显,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长期股权投资采用的权益法对商誉不作任何反映,而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长期股权投资采用的权益法却确认了商誉,两者同是权益法,处理方法却不一致,可能会误导信息提供者和使用者。

2.权益法对于初始投资成本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享有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采用不同的处理方式本身存在矛盾。权益法对于初始投资成本与按持股比例计算的享有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存在的差额是否调整初始投资成本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处理方式,不对商誉作任何处理而确认了营业外收入,认为是被投资方对投资方的一种捐赠,就相当于对于同一枚硬币不认同其有正面而只有反面一样,掩耳盗铃。同时在现行会计核算中,未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下设置明细项目单独反映被投资方在整个交易中作出让步的事实,信息不够透明。

三、改进措施

1.增设“长期股权投资———商誉”和“营业外收入———投资受赠利得”明细科目。为了与企业合并准则中对于商誉的会计处理保持一致,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对于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部分不单独作商誉确认,但应该对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调整,并记入“长期股权投资———商誉”明细科目,同时期末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这样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就可以通过“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商誉、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四个明细科目来全面地反映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作为一个整体的特殊关系,与笔者总结的权益法会计处理的六个步骤相匹配,而且与准则中就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时确认营业外收入的做法保持一致。同时通过设置“营业外收入———投资受赠利得”明细科目反映投资方在交易中所获得的投资优惠。

2.增设“长期股权投资———商誉”和“营业外收入———投资受赠利得”备查账簿。对于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尽管平时采用成本法核算,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最终需要转换成权益法,因此需要在合并日计算初始投资成本(即合并成本)与享有的被合并方可辨认净资产份额的差额,在“长期股权投资———商誉”或“营业外收入———投资受赠利得”备查账簿中详细登记,期末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这样处理能真实地反映出投资方通过控制有权决定被投资方的财务政策和经营政策、与被投资方作为一个整体的经济实质,同时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方便将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并且可以直接通过备查账簿取得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与子公司所有者权益抵销分录中商誉或营业外收入的数据。

3.案例剖析。下面笔者借助案例来详细剖析改进后权益法核算的简便性与优越性。

案例1:A公司于2010年1月1日支付8000万元现金取得B公司20%的股权,并派人参与了B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投资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30000万元(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一致),其中股本10000万元,资本公积5000万元,盈余公积为1500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0。A公司与B公司在投资前没有任何关联。分析:投资方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第一步:确认初始投资成本,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8000;贷:银行存款8000。第二步:调整初始投资成本,投资日A公司应享有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份额=30000×20%=6000(万元)。A公司支付对价大于应享有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份额2000万元(8000-6000),根据改进后的方法虽不单独作为商誉确认,但需要在“长期股权投资———商誉”明细科目反映,因此调整初始投资成本的会计分录为:借:长期股权投资———商誉2000;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2000。改进后的方法增加了第二步调整会计分录,尽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没有变化,但明确地将商誉反映出来,有利于会计实务人员的理解,管理人员也可通过“长期股权投资———商誉”明细账清楚地发现被投资方的价值,以便制定科学的经营政策和管理方法,最大限度地发挥被投资方的价值,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

案例2:承案例1,假设A公司支付现金为5000万元,则A公司需要作如下会计处理:第一步:确认初始投资成本,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5000;贷:银行存款5000。第二步:调整初始投资成本,确认捐赠利得=6000-5000=1000(万元)。借:长期股权投资———成本1000;贷:营业外收入———投资受赠利得1000。改进后的方法对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份额之间的差额均进行了调整,两者保持一致,使权益法会计处理逻辑性增强,便于理解。

案例3:承案例1,A公司又于2011年1月1日取得B公司40%的股权,支付现金13000万元。假设2010年B公司的净利润为0,其净资产无任何变化。分析:由于2011年1月1日A公司合计持有B公司60%的股份,因此应采用成本法核算。会计处理为:第一步:首先将2010年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进行调整,即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转入“长期股权投资”账户。借:长期股权投资8000;贷:长期股权投资———成本6000,———商誉2000。同时在“长期股权投资———商誉”备查账簿中登记首次投资形成的商誉2000万元。第二步:确认追加投资成本,借:长期股权投资13000;贷:银行存款13000。同时计算追加成本与应享有的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份额的差额=13000-30000×40%=1000(万元),在设置的“长期股权投资———商誉”备查账簿中再登记新增的商誉1000万元。这样截至2011年1月1日A公司合计因投资形成的商誉总额为3000万元[(8000-30000×20%)+(13000-30000×40%)]。

案例4:承案例2,假设2011年A公司净资产无变化,仍为30000万元。2011年末A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其长期股权投资与B公司所有者权益抵销分录为:借:股本10000,资本公积5000,盈余公积15000,商誉3000;贷:长期股权投资21000,少数股东权益12000。其中商誉直接根据备查账簿“长期股权投资———商誉”中的金额3000万元填列,不需要通过该抵销分录借贷金额相抵或其他方法进行任何计算,可以真实地反映A公司在投资B公司过程中为取得商誉所付出的代价。反之,如果投资获得的是营业外收入,则记入“营业外收入———投资受赠利得”科目的贷方,其数据直接根据备查账簿“营业外收入———投资受赠利得”的金额填列。

四、新方法的优势

1.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可理解性和相关性的原则,能真实地反映出投资方通过投资多支付的代价(即商誉)和少支付的代价(即投资受赠利得)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实务操作和信息使用者的决策。

中长期投资理财方案范文篇2

刘先生现年45岁,是一家房地产上市公司的部门经理;刘太太32岁,银行职员,他们有一个4岁的儿子。刘先生年收入20万元,刘太太年收入5万元。家庭月消费支出3200元,另赡养刘先生父母每月赡养费之支出800元,儿子幼儿园费用每月900元,其它支出每月约500元。家庭现有住房90平米,市值60万元,无贷款。另有存款20万元,股票型基金10万元,股票市值5万元。刘先生夫妇到目前为止,除社会保险外,没有任何商业保险。夫妻合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5万元,养老金账户余额12万元。

理财目标:

1住房:刘先生要参与其任职公司提供的以八折的优惠价购房活动,新房价值150万元,2年后交房,可转让。

2子女教育:准备儿子15年后出国留学的费用现值共30万元。

3退休养老:刘先生10年后退休,希望家庭维持现在的生活水平,且仍然支付父母的赡养费。

4旅游:退休后希望和妻子在国内旅游,预计旅游总开销10万元现值。

财务分析:

通过对刘先生家庭生命周期情况进行了解得知,其家庭处于财务生命周期的成长期,属于财富的积累阶段,同时也是各项家庭支出较高的时期。还可以知道,刘先生是家庭支柱:家庭理财组合中大部分为储蓄类资产,而且没有负债,其风险类型属于稳健保守型。

1刘先生家庭现收入、支出状况稳定,自由储蓄率较高,且没有任何负债。

2刘先生家庭的主要收入过于依赖工资性收入,投资性资产比重过低,导致储蓄率过高,财务自由度偏低,影响其家庭理财目标的实现。

3刘先生是家庭支柱,而目前只拥有社会保障,且保障过低,一旦刘先生本人出现人身意外,或者工作出现重大变故,其家庭则无法维持现在的生活水平。

理财方案。

通过计算,以目前刘先生的财务状况要想实现所有理财目标,有近70万元的缺口,所以建议刘先生应优先去实现如下几项理财目标:

住房教育

1刘先生要参与其任职公司提供的以八折的优惠价购房活动,新房价值50万元,2年后交房,可转让。

2准备儿子15年后出国留学的费用现值共30万元。

保险规划

通过对刘先生的家庭财务状况分析,刘先生及其夫人的保障过低,所以在做理财规划之前,先为刘先生及其夫人做一份保险规划,以保障其家庭能够保持现有的生活水平。结合目前市场上的商业保险产品,建议刘先生及其夫人主要投保重疾类险种以及附加定期寿险,具体方案如下:

房产规划

刘先生的理财支出中,占其现金流最多的,也是需要投资收益予以补充的要数房产的规划,所以在设计理财方案时,重点放在了房产规划中。在房产规划中,从不同的侧重点,为刘先生考虑了四个不同的方案:提高生活质量的住新房卖旧房;增加家庭现金流的住旧房卖新房:既满足提高生活质量又有足够现金流的住新房出租旧房;住旧房出租新房。通过综合计算各种方案所需要的投资回报率得出,方案三及方案四需要高达14.5%和12.9%的投资回报率,如果选择,需要投资风险相对较高的理财产品,对于刘先生这种稳健型投资者来说可行性较低。如果选择方案二,也就是住旧房,把新房在两年后卖出,虽然可以得到一笔投资收入,但是没有起到改善刘先生家庭生活质量的效果。所以我们最终建议刘先生选择方案一――住新房卖出旧房。采用这一理财方案,要想全都实现,这需要至少8.2%的投资回报率,通过不同的投资理财组合是完全可以实现的。

投资规划

考虑到刘先生家庭属于稳健型投资者,在投资理财上偏保守,适合低风险投资产品的投资,所以在做刘先生家庭的金融产品的投资规划中,涉及的投资目标是追求资产的长期稳定回报。资产回报以利息收入为主,辅以一定的资本利得。具体投资品种请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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