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与分类收集点的区分与理解
1.1案例一
本局于2008年11月18日对位于上海市静安区的某保健站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时该医疗机构在正常执业中。检查时发现该医疗机构二楼203体检室普通黑色生活垃圾袋内盛装有使用后的一次性手套2付、使用后的一次性床单1件。查见二楼楼梯口公用通道旁侧厕所内,该医疗机构将盛装医疗废物的小型号专用包装袋收集于一个大型号专用包装袋内,并直接置放于右侧地面。小型号专用包装袋未封口,无产生科室名称、类别、数量的标签。该医疗机构当场未能提供医疗废物内部交接登记三联单。通过进一步谈话确认,保健站将有专人将置于厕所地面的医疗废物交接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回收人员。
本案例是一起违反医疗废物监督管理案件,案件涉及3个违法案由,包括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设备、设施不符合要求案;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案。此则案例违法事实涉及面较广,在医疗废物监管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1.2关于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的理解和识别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是关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设备、设施的规定。《条例》里没有关于分类收集点的规定,但在《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里,有关于分类收集点的要求,该《管理规范》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医疗废物产生较多的门、急诊应当在各自的门急诊设置分类收集点;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其他科室,可按照距离最近的原则,在同层楼面合并设置分类收集点;传染病门诊在各自的门诊附近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可见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和分类收集点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执法实践中有将两个概念混用的情况或者将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做临时收集点、临时贮存点等不规范表述,应予以注意。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及《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第二十四条是关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设备、设施的要求。《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第十二条第二款又规定: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等医疗机构分类收集点可与暂时贮存场所合并设置,但应当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其他相关要求。上述保健站就属于分类收集点可与暂时贮存场所合并设置的情形。实践中,对于小型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与暂时贮存场所合并设置的,该医疗废物集中点除了要满足分类收集点的要求外,还要满足暂时贮存点关于采取密闭措施、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设置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警示标识等要求,以有效地控制疾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故上述保健站的“在二楼楼梯口公用通道旁侧厕所内,将盛装医疗废物的小型号专用包装袋收集于一个大型号专用包装袋内,并直接置放于右侧地面”的行为应适用“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2关于“运送工具”与“运输车辆”的区分与理解
2.1案例二
在一则医疗废物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现场检查笔录做如下描述:检查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查见门诊部内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车辆无医疗废物专用警示标识;门诊部内医疗废物收集有科室与收集人双方签收记录。
2.2“运送工具”和“运输车辆”的区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也有关于运送工具的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转运应当使用专用工具(包括运送车和盛器);第二十八条有关于运送车辆的专门规定。可见医疗废物“运送工具”和“运输车辆”有不同的含义,医院内部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以及将医疗废物由分类收集点运送到暂时贮存点一般使用的是“运送工具”;而将医疗废物由暂时贮存点运送到医院外部的集中处置单位一般使用的是“运输车辆”。可见本案例将“运送工具”和“运输车辆”混用,没有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条文作准确的解读。
3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案由与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案由
3.1案例三
本局于2008年2月20日对某口腔诊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在三楼诊疗室操作台下的医疗废物专用袋中查见废弃的玻璃试管与一次性医疗橡胶手套、带血棉球等医疗废物混放。经查实,被处罚人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别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
3.2适用“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别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由情形
在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别放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由中,如果医疗机构未将医疗废物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或者虽将其放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但是未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分类将其按照损伤性废物、感染性废物等五大类分类收集(如案例三),同样都适用本案由。
如果本案例发现的废弃的玻璃试管与一次性医疗橡胶手套、带血棉球等医疗废物混放,放置于普通黑色生活垃圾袋中,适用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别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由。但是如果在普通黑色生活垃圾袋中还发现纸屑、果核等生活垃圾,则应适用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或生活垃圾案由,适用《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3.3对就诊患者将止血棉球等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情形的处理
在实践中常发现这样的情况,在医疗机构内部的生活垃圾袋中也可能发现医疗废物,这种情况应区别对待。如果属于医务人员能直接控制的医疗废物,如一次性探针等则需要进一步做调查取证,以确认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案是否成立;如果是医务人员无法控制的医疗废物,典型的如就诊者用于止血后丢弃的带血的棉球,这种情况一般不应给予处罚,虽然其情形也表现为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一、过渡期时限
*区医疗废物处置过渡时期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年10月。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成立*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区过渡时期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
组长:*区副区长副区长:
副组长:*区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
*区区长助理
成员:区卫生局副局长
区环保局副局长
区民政局副局长
区物价局副局长
公安*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由任建斌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主要内容
负责本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消毒、贮存制度的建立和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建设监督管理,以及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处置原则及规定
本方案适用于本辖区内的医疗(含部、省属和驻*辖区内的军队及行业医疗卫生机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医学科研、医学、教学、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的医疗废物产生者。
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坚持相对集中的原则;坚持规范设点、布局合理的原则;坚持定时、定点、专人负责收集的原则;坚持依法统一管理、强制执行的原则。
(一)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区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在7月20日以前,到区环保局办理排放医疗废物申报登记,逾期不申报登记由区环保局依法处罚(见附件1)。
(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依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消毒、收集、贮存、管理。
(三)*区辖区内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焚烧设施、设备一律停用。无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医学科研、医学、教学、社区医院、个体诊所、尸体检查和其他相关活动中的医疗废物产生者)的医疗废物的收集,按*区医疗卫生机构过渡时期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集区域划分表之规定进行收集。(见附件2)。
(四)按照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国家五部委的文件精神,*区过渡时期的医疗废物的处置实行有偿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处置费,原则上按每袋(5公斤,规格600mm×600mm)15元收取处置费(见附件3)。
(五)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六)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要求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五、处置规范
(一)医疗卫生机构
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严格的分类管理。
2.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
(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2)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3)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4)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5)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环保部门确定的专门机构处置;
(6)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气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7)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8)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9)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3.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4.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5.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对被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6.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
7.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8.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露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
9.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作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
10.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号文件(附件: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第二章规定执行(暂时贮存库房专用废物警示标识具体要求见附件4)。
1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保存5年。
12.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二)医疗废物的交接
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统一交由取得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处置单位处置。
2.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在接受医疗废物时,应外观检查医疗卫生机构是否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不得打开包装袋取出医疗废物。对包装破损、包装外表污染的医疗废物,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应当要求医疗卫生机构重新包装、标示。拒不按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包装的,运送人员有权拒绝运送,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3.化学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收集、贮存,定期交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有经营资格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未取得相应许可的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运送人员不得接受化学性医疗废物。
4.医疗卫生机构交予处置的医疗废物采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日常医疗废物交接是应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一式两份,每月一张,由处置单位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共同填写,医疗卫生机构和处置单位分别保存,保存时间为5年。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的格式见附件5。
5.每车每次运送的医疗废物采用《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管理,一车一卡,由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交接时填写并签字。
当医疗废物运至处置单位时,处置单位接收人员确认该登记卡上填写的医疗废物数量真实、准确后签收。
《医疗废物运送登记卡》格式见附件6。
6.处置单位应当填报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报市环保主管部门。
医疗废物处置月报表格式见附件7。
六、要求
(一)各单位领导要把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医疗废物的监控部门要有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要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和医疗废物管理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明确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严格管理、杜绝环节漏洞,注重落实,真正做到医疗废物管理有法可依、责任到人。
关键词:废弃输液瓶、管理、合理处理
中图分类号:R826.2文献标识码:A
1前言
废弃输液瓶(袋)不同于一般的固体废物,由于其产生途径特殊,存在一定的危害性,在处理上必须谨慎。处理得当使其合理循环利用,既节约资源也减少二次污染,处理不当将会对环境产生污染。
2废弃输液瓶(袋)处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2.1管理现状
一些省、市卫生行政部门为防止医用一次性输液瓶(袋)使用后被不当收购,防止医用废塑料被用于生产与食品、药品、化妆品、洗涤用品等有关包装容器及服装、被褥、日用品等产品,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要求辖区内各级医疗单位将使用后输液瓶(袋)统一由医疗废物处理单位回收焚烧处理;多数省、市没有明确规定废弃输液瓶的去向问题,由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自行处理此类废物;少数省、市规定将废弃输液瓶(袋)统一由有资质的公司处理。
2.2存在的问题
将不属于医疗废物输液瓶(袋)焚烧处理造成很大的二次污染,同时也浪费资源,背离了循环经济模式,同时焚烧对设备腐蚀严重、焚烧过程中堵塞焚烧炉、严重影响焚烧效果,给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没有明确规定废弃输液瓶(袋)的去向,许多医疗机构的输液瓶(袋)就会被一些收破烂的收走,导致医用输液瓶夹带输液管流入废品收购站,造成严重的二次污染;由于监管问题虽然规定废弃输液瓶(袋)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仍有不少医疗机构将输液瓶(袋)混在生活垃圾交环卫处处理或作为废品出售给废品站。
3浅析输液瓶(袋)的最佳出路
废弃输液瓶(袋)统一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回收,从环保、节约能源、循环经济等方面看无疑是最佳的出路,但是对于有资质单位选择和数量限制尤为重要。因为废弃输液瓶(袋)作为废品出售,有一定的盈利性,很难避免一些医疗机构为了增加少许收入,将属于医疗废物的塑料皮管等参入废弃输液瓶(袋)一起出售,或回收单位恶性竞争提高回收价格,后续工序为了节约成本就会出现对废弃输液瓶(袋)消毒不彻底、消毒废水处理不达标等一系列问题。就本人从事医疗废物处理多年经验和对废输液瓶(袋)出路问题的研究思考,个人认为仅规定或强制要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配备相关专业人员,申请废弃输液瓶(袋)处理资质,承担废物输液瓶(袋)回收消毒处理是比较理想的途径。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作为废弃输液瓶(袋)的回收单位的优势。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管理制度。熟悉各网点(医疗机构)及其实际情况,运作比较方便。处理应急事故的能力较高。减少环境污染、节约能源。使用后的输液瓶(袋)作为原料再利用避免了焚烧处理造成的二次污染,而再利用处理工艺都必须经过清洗和消毒,输液瓶是药物的盛放容器,清洗液势必含有一定的毒性,不能随意排放,必须进行污水处理。如果将其处理工艺与医疗废物焚烧处理工艺条件相结合,将会达到良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现医疗废物焚烧处理中,中和废气冷却净化水都用石灰或烧碱,而烟气带走的冷凝水又有一定的消耗量。若将石灰水(或碱水)先用于输液瓶(袋)的消毒处理工艺用水,再将消毒废水排入冷凝水池作为中和用水循环使用,即节约了能源也减少了环境污染,更不会出现有些厂家为了节约成本,减少石灰(烧碱)用量而造成消毒不彻底的现象。避免一些医疗机构将属于医疗废物的废塑料参杂与输液瓶(袋)中。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已有一定的鉴别能力,能够很好的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废物清分工作。监管部门监管范围缩小便于监管。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作为废弃输液瓶的回收单位存在的问题。如果监管不严,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管理不规范,很可能会出现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为了盈利,将属于医疗废物的废塑料挑拣出来用作回收原料,给社会环境带来不良的影响后果。
4废弃输液瓶(袋)管理的对策建议
4.1尽快出台规范化管理措施
各省、市尽快出台规范化的医用废弃输液瓶(袋)管理办法,尽快完善制度,避免再次出现因为非法买卖医疗废物(将医疗废物参入废输液瓶中出售)的社会事件,集中处置才是最终出路。
4.1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
医疗机构尽快建立管理制度,规范废弃输液瓶(袋)的收集、贮存、处置工作。废弃输液瓶(袋)集中处置工作流程:输液瓶(袋)进医院、科室―废弃输液瓶(袋)产生后―当事人分类收集玻璃瓶和塑料瓶应分类收集―供应室统一回收并登记。主要实施措施包括:开展医疗废物、废弃输液瓶、生活垃圾清分工作专题讲座,普及鉴别标准。加强对废弃输液瓶(袋)管理,实施集中处置。各科室对产生的废弃输液瓶(袋)按照玻璃瓶和塑料瓶分类收集,安全存放,由供应室统一回收至暂存点,严谨将不属于废弃输液瓶的废物参杂其中,双方做好交接记录。供应室建立废弃输液瓶(袋)收集、转运和处置台帐备查。运送人员要做好相应检查措施和职业防护。设立特殊部门负责对具体工作的实施与监督。对未遵守本制度,未履行相应职责的科室或个人,按照院内管理制度扣科室质量分;多次检查不合格,给予警告,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经济处罚。收集现场杂乱,未分类收集,施行扣罚;因科室管理不善造成废弃输液瓶(袋)流失的,处罚科护士长;上级检查提出的存在问题,视情节扣除罚款。
4.2加强对处置企业的管理
集中处置单位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废弃输液瓶(袋)的收集、贮存、处置工作,主要实施措施包括:规范化的收集运输制度,防止废弃输液瓶(袋)遗失或运输人员中途倒卖。收集各医疗网点的废弃输液瓶(袋)都要填写交接登记表,登记内容有:种类及量(塑/玻)、交接时间、交接人、最终去向、经办人、供应室暂时贮存地。废弃输液瓶进入集中处置中心时,有专人按照输液瓶(袋)交接登记表,清点输液瓶(袋)的量和种类,严禁医疗废物参杂其中,并做好清点记录。制定完善的消毒方案,并有专人负责监管,确保消毒清洗工作彻底。5完善的污水处理方案。废物消毒、清洗后需抽样检测确保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出厂,出厂的废物种类及量不得大于进厂的种类及量。出厂时要填写出厂登记表,写明废物种类及量(塑/玻)、交接时间、交接人、最终去向、经办人、供应厂商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确保该类废物的再生产产品不用于原用途,用于其它用途时不危害人体健康。
4.4加强责任部门的监督
各地环保、卫生部门要成立专门的检查小组,每天对各医疗机构和集中处置单位例行检查,确保废物正确清分、合理交接、消毒彻底、去向明确,保证该类废物不能用于生产原用途产品,用于其它用途时不危害人体健康。
4.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意识、实现全民监督管理
各地环保、卫生部门需加强对医疗废物和废弃输液瓶的危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意识。在普及化宣传中还可以包括垃圾分类标准和各类垃圾的危害性专题宣传,使民众能够在就医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分类收集,形成全民关注此类废物最终处置去向的良好氛围,监督废物非法处置或买卖。
5总结
集中处置是废弃输液瓶(袋)出路的最终选择,规定集中处理单位数量和选择什么样的集中处理单位尤为重要,通过加强规范化管理,能够有效防止此类废物随意进行买卖或处理不当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和社会安全问题。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