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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样本(收集5篇)

时间: 2024-08-12 栏目:办公范文

欠条样本篇1

借条、欠条和收条的法律效力

一、借条是指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

借条,又称为借据,借据是比较正式的叫法。借条使用最多的是在借贷现金时,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往往会要求借款人开具借条,交由出借人收执,以证实借款的事实;在借用物品时,有时出借人也会要求对方打张借条。借条是证明借贷合同关系之债的必然凭据,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依据。一个借字,不但反应出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而且也反应出贷方已履行了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义务。假如借款人不守诚信,不履行返还借款义务时,出借人可以凭着借条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借款人返还借款。此时,借条就成了借贷纠纷案件中最重要证据,只要借条能够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借款事实,法院会支持出借人的诉讼请求。对于借款的利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第9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在书写借条时,应注意几个问题:(一)要弄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户口簿登记的为准),弄清楚借款人的工作、住址、甚至收入、财产等个人情况。在借条右下角由借款人亲自署上真名。签名等于确认借条上陈述的内容,没有签名,就等于没有确认,若借款人事后不认可,没有签名或签了假名很可能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二)借条最好能约定好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三)借条必须能清楚记述借贷的事实。内容表达不清,或数目不清,产生纠纷时,借款人又不认可,诉讼风险是很高的。借款数目最好能先用大写中文数字书写,然后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需要提醒的是,借款协议不同于借条。就是说,借款协议只能证明双方就借款达成了协议,但是是否将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还需要有借据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而借条则是借款已经发生的证明,因此,千万不要将借款协议作为借据使用,否则您的合法权益有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问题。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如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没有还清借款,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次日起开始计算,为2年。出借人可以自约定清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出,超过2年,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予以支持诉讼请求;如出借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借款人追讨债务,则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自出借人追讨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也应受法律保护。在追讨债权时,出借人有必要要求借款人在借条上写清楚:某年某月某日谁向谁追讨借款,并让借款人签名确认追讨事实;有些借条没有约定清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合理期限内返还欠款,诉讼时效应从出借人主张权利的次日起计算两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民法通则》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欠条又称为欠据,通常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

欠字与借字有很大的区别,欠反应的是一种状态,借表明了债权关系是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欠条和借条性质不同,借条是用以确认借款的法律事实。而欠条是欠款的凭证,是对欠款事实的确认,具有催款的性质。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时,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别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抵赖的话一般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时,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款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须进一步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

欠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借钱可以是其中一种原因,其它例如在履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合同中,只要债务人没有及时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打欠条,在很多时候,欠条往往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凭证,表明自写欠条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书写欠条除了要如写借条时要注意的事项之外,还要注意写清楚欠条产生的事由,就是因什么原因欠钱。因为,就欠款纠纷而言,原告出具的欠条不但要证明欠款的事实,而且还要证明欠款的合法性,写清楚事由,也就说明了欠款的合法性。违法的欠款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如由于、贩毒等理由打下的欠条,只要有证据证实违法事实,法院是不会支持这种债权的。再如,案例爱情欠条要不要还。黄辉(化名)和李娟(化名)相识了2年多,但前段时间,黄辉结识了新女友,突然提出分手,这让李娟难以接受,其忽然想到黄辉写的爱情欠条,我黄辉,与李娟感情甚好,将在明年与其完婚,结为伉俪。假如我不珍惜李娟,与其分手,将向其支付20万元的欠款,特此声明。在李娟看来,她并不是真正想要欠款,只是希望以此要挟其回心转意。笔者提醒:爱情欠条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人身关系不可以有强制性,而这样的爱情欠条明显违背了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是无效的。通常情况下,欠条往往附有一份基础合同,基础合同证实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也佐证了债权的合法性。从另外一个角度去理解,欠条实际上证实了债权人已履行基础合同的义务,债务人却没有及时履行基础合同的付款义务。不单是一般的合同履行后结算时可以打欠条,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劳方也可以要求资方打工资欠条。2006年4月1日前,工资纠纷往往是按照劳动争议案件来对待的,这就意味着必须先经仲裁程序,才能进入法院的诉讼程序,程序会相对复杂繁琐,这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随着工资纠纷案件的增多,也为了劳动者更好更快的追讨到工资,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这样,劳动者追讨工资就可以凭工资欠条直接向法院了,程序也就大大的简化了。

债务纠纷要注意诉讼时效,借条和欠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都要注意诉讼的时效性,但它们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别,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两者在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上则是有显著区别的。关于欠条的诉讼时效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即没有写明履行期限的欠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2天开始重新计算2年。因为,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债权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若在先前的经济往来中,有书面合同约定了迟于出具欠条之日后的某个日期付款的情形除外),故债权人应当在欠据出具之次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2天开始重新计算。该批复对此作了明确答复。如果权利人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曾主张过权利的,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第二种情况是,关于未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如债务人未支付价款而向债权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则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当然,如有证据证明欠条是借贷关系的凭证,也可以作为借条来认定。

三、收条是指收到别人或单位送到的钱物时写给对方的一种凭据。

正式的收条又称为收据,无论收到钱,还是收到物品都可以开具收条,收条可以用来证实履行了交钱或物的合同义务。例如,甲、乙双方签定有买卖合同,在乙履行交付货款义务之后,甲就必须支付乙方货款,乙方在收到货款时则必须开具收条(收据或发票)给甲方收执。收条一般也附有基础合同,基础合同可以是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形式的合同。借条与收条的法律效力不同,借条的目的在于证实一种已单方履行的借款合同关系,借款时一定要打借条,不能用收条来代替。借条是一份简化了的借款合同,其法律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应依照约定向出借人归还借款或物品,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收条与借条完全不同,单独的收条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给付与收取财产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即收条并非是债的必然凭证。曾有这样一个案例:甲借钱给乙,乙开具了收条给甲收执。后来,乙不还钱,甲凭着收条把乙到法院,乙不承认借钱一事。结果法院判决甲败诉。甲在此案中败诉的理由很简单,在乙不承认债务的情况下,单是一张收条是不能证实乙欠甲的钱这一对象的。因此,收条和借条是不可以乱套用的。

欠条样本篇2

农场主琼斯种植苹果,另一位农场主史密斯先生只种植橙子,他们通过交换剩余的水果而彼此满足,两人就都从比较优势和自由贸易中获益。有一年,琼斯的苹果园遭遇了洪水,颗粒无收。这时,琼斯不仅没有了水果可以出售,而且连吃饭都成了问题。于是,他向史密斯先生建议自己用“苹果欠条”来交换他的橙子。

而史密斯先生知道自己无论怎样都吃不完自己的橙子,再加上琼斯还愿意为欠条支付他10%的利息,史密斯便欣然接受了。显然,这些欠条本身并没有价值,当琼斯承诺支付额外的苹果时,这些欠条才具有价值。

可不幸的是,第二年琼斯的苹果园又遭遇了飓风,同样颗粒无收。这次,他和农场主史密斯先生又达成了和上次一样的协议:琼斯继续用苹果欠条交换史密斯的橙子。这样,琼斯就得到了史密斯更多的橙子,而史密斯也就收到了琼斯更多的苹果欠条。

坏天气连续不断,结果琼斯的苹果园屡遭破坏,一直颗粒无收,可这时,琼斯突然发现自己即使不劳动也能够衣食无忧。于是,琼斯先生突发奇想,他打算将自己的苹果园改建成高尔夫球场,这样一来,他不仅可以享用史密斯先生提供的橙子,而且还可以整天打高尔夫……

相反地,农场主史密斯则一直在忙于经营他的果园,从没有机会到琼斯先生的高尔夫球场打球,事实上,由于长期以来一直收到琼斯的欠条,他甚至忘记了最初接受这些欠条的原因,而那些欠条便成了他唯一的财富。

琼斯长期吃苹果打欠条,后果会是怎样呢?

后果一:苹果欠条变成废纸,琼斯果园可怜地倒下

原本琼斯先生经营着不错的高尔夫球场,可谁想到天不遂人愿。一场罕见的危机袭击了琼斯所在的小镇,镇上有钱人纷纷节省开支,没有人愿意光顾高尔夫球场了,于是琼斯先生不得不面临破产的危机,他不仅要偿还高尔夫球场的经费,还要偿还史密斯先生的“苹果欠条”。

琼斯果园曾经是当地收入最高的果园之一,是当地的模范生,小小的一个果园可以如此繁荣,实在令人羡慕。但在债务风波下,小小的琼斯果园首当其冲,飞快陷入危机。

琼斯果园自打开出了苹果欠条,对这一全新的金融工具就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虚无的欠条可以换来好多真金白银啊!经过精心学习,琼斯把自己的果园进行了股份制改革,其中八成卖给了其他果园持有,同时,琼斯也买了其他果园的股份。高峰时候,琼斯的账面总资产是自己果园生产总值的八倍,琼斯的小日子越过越滋润。

小日子滋润的琼斯,渐渐对自己的苹果种植兴趣减弱。但史密斯却在短短十年间发展速度惊人。

琼斯正是通过“杠杆”形式,在其他农场主那里获得大量融资,同时购入快速增长的蕃茄园、柚子园、玫瑰山庄股份,短期内获取大量收益,自己的利润来源大量向其他庄园倾斜。凡事都有两面,如此高的杠杆率使得债务风波前,琼斯的外债达到自己庄园苹果产值的六倍!

矛盾终于随着债务风波全面暴露出来……琼斯召集全庄人员讲话,对全体庄园农民发出警报。“同胞们,这是一个真真切切的危险。在最糟的情况下,我们的经济将和债务一同卷进漩涡,结果会是庄园的破产。”这个过去当地最美丽干净、资本运作高速发达的天堂,今天却成为一个外债累累的黑色乌托邦,昔日在当地过得最幸福的琼斯庄园农民不得生活在庄园破产、朝不保夕的恐惧中……

后果二:借新债偿旧债,苟延残喘

自打改换门庭经营高尔夫球场,琼斯先生的收益蒸蒸日上,成天笑呵呵地向农民们挥手致意。但他也同样看到了资本运作的好处,并没有想去扩大自己苹果园的经营的规模,更没有想到偿还史密斯先生的欠条:搞资本运作,最大的本事就是能借钱生钱,何况现在有钱的是大爷,干吗要把“自己”的钱还给史密斯呢?

琼斯先生选择了投资股票。

好玩的事情发生了。看着琼斯先生的资本玩得越来越大,周围的村民们都面红耳刺地争相上门借钱。这个时候,狡黠的琼斯不再单纯支付10%的利息,而是把自己的苹果园分成了10万份的股份,每份1万美元,向热情的村民们兜售……

琼斯先生的债务策略引进了大量外债,而这些外债并不是投入了果园的生产和经营,而是用来改善自己的道路、别墅、围墙――因为这些工程,可以更好地向自己的“股东”和“债主”们表明自己有强大的偿还能力。

随着借鸡生蛋的债务策略大量实施,琼斯先生的日子越来越红火,苹果园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原本1万美元一份的琼斯苹果园股份,被村民们炒上了10万美元!

可是随着投资失败,刚刚好转起来的琼斯先生再次面临了灾难,为了偿还史密斯先生的借债利息和村民们的股息,琼斯先生得了可怕的债务“毒瘾”,只能不断地通过借债的方式勉强度日,借新债还旧债,苦苦的支撑着高尔夫球场,同时还负担着高额的债务利息……

既然做了琼斯的股东,村民们也不含糊,常常要主动上门来了解琼斯果园的经营情况。甚至带着自己的妻子儿女,来庄园的时候,顺带着吃上一顿丰富的苹果大餐!

这个时候的苹果园就像一座活火山,虽然看似平静和繁荣,也有越来越多的村民要借钱给琼斯或是购买琼斯苹果园的股票,但一旦大家明白了琼斯果园的真相,不但会上门抢着退钱,甚至可能一涌而上把体面的琼斯先生给活活打死!

而就是这种表面繁荣,依然可能因为其投资策略或是周边农庄的经济动荡,成为压垮琼斯的最后一根稻草。

这是一个可怕的结局,琼斯先生夜不能寐,苦思自我发展自我循环的良性策略,但是,哪里会有这样可心的办法呢?

后果三:变换项目不断经营,疲惫支撑

尽管经营受到各种困难,琼斯先生凭借着自己在社区中的声誉,不断更新高尔夫球场的经营业务,先后开辟了旅游、餐饮、娱乐项目,并利用这些项目从其他农场主那里借到了大量的苹果和橙子。然而,在一场突如其来的风暴之后,琼斯先生尽管损失惨重,但仍然凭借着自己的声誉勉强经营,尽管苹果园已经改建成了高尔夫球场,现在的琼斯已经没有苹果来赎回那些欠条了。

有人或许会说,现在整个社区都依赖琼斯和他那些毫无价值的欠条。这样一来,史密斯和其他农场主就会无限期地使用下去,以避免承认他们先前所犯的错误。当然,一旦事实明了,那么任何持有琼斯欠条的人都会不得不承认他们的损失。如果他们就此放弃继续积累这些欠条,那么他们真正的财务状况就会好转,而绝不是恶化。

琼斯先生已经离不开不开负债了,就像吸毒者离不开一样。在过去的几年当中,琼斯的外债规模有了显著的增加。除了经营苹果园的亏损和投资的损失,琼斯先生现在还面临着日益沉重的利息负担,这使得琼斯在财务上的负担越来越重。

但琼斯果园暂时还是没有倒闭。

国际上有两条整理的警戒线标准:

第一条警戒线: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不能超过3%。一旦超过,就会出现财政风险。例如,中国GDP总量在2001年时是10万亿人民币,也就是说,如果中国的赤字要大于3000亿,就超出了警戒线。

第二条警戒线:政府的财政赤字不能超出财政总支出的15%。这是在说,如果政府的钱不够花,可以去借债,但不能借债太多,一国政府的财政赤字不能超出15%。

事实上,琼斯先生的外债数额已经达到其全部收入(不包括开支)的30%以上。但琼斯的确是聪明的,因为他在面对债务危机时,不仅懂得继续举债或者放慢自己的发展速度,还会更加聪明的不断开辟经营项目,来调整经济机构调整。

琼斯于是开始不断玩弄高科技、能源、房地产等各种手段,保持着经济的增长,因为在各种外部冲击和经济环境持续变化中,只能进行不断进行结构调整,石油危机、互联网泡沫、次贷危机,琼斯利用手里的美元一次次将自己的债务危机化险为夷,尽管琼斯偶尔会摔一个趔趄,但始终还没有完全倒下。

只是人们似乎发现,在这个落魄的巨人国度里,不仅琼斯本人,苹果园里的村民们也同样不从事生产活动――这个时候的琼斯果园,其实也已经不具备从事生产活动的条件了,因为根本没有从事生产活动的意图,但当地的债主和“股东”还是接受了,这些毫无价值的欠条也越攒越多。

短期来看,似乎琼斯这个庞大的“琼斯资本庄园”还将经营下去,那些苹果欠条似乎也要不回来了。但是,当下一次风暴来临的时候,这些苹果欠条是不会消失的,而最后的这张欠条将成为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该来的迟早会来的。

后果四:无赖和桀骜地拒绝欠条

外债像梦魇一样压得琼斯喘不过气来,史密斯先生也发觉似乎他的苹果欠条并未带来任何回报,于是他要求用欠条换取高尔夫球场的股权,最初琼斯先生答应了,可是随着合作的不断深入,琼斯先生面对越来越多的条件实在无法忍受了,最终他决定拒绝偿还史密斯先生的欠条,最终大家不得不对簿公堂……

琼斯先生愤怒了,他召集所有的村民,开始进行一场慷慨激昂的演说:“如果琼斯苹果园还是一个弱小者,那么的确不得不继续为周围所有的农庄打工。但这样的选择,是一个弱者的选择。我们唯一现实的选择,是选择做强者,做强大而自信的琼斯果园。如果我们的发展要一次次地依靠史密斯先生和那些债主股东的恩典,那么我们是否还能作为一个强大而自信的琼斯苹果园而存在下去?”

激进的想法必然导致激进的做法!在与史密斯先生和债主、股东的谈判失败之后,琼斯中止了与所有股东债主的谈判,表示琼斯不再向他们借钱,不再向他们发行股票。但大家从此也无权干涉琼斯果园的经营管理。琼斯发表了一份琼斯果园年度檄文,郑重宣布:

琼斯苹果园今后不再轻易打苹果欠条,我们将利用自己优质的自然条件,生产出当地最好最好的苹果供应市场,切实持续增加收入,建立自己的稳定财政体系,以此偿还原来的苹果欠条,防范因单纯资本运作带来的巨大风险!

欠条样本篇3

关于欠条的诉讼时效:如果无法举证欠款人在诉讼期间内有还款行为或者有向欠款人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从欠条的落款时间起算两年。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欠条,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135条、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次日起开始计算,为两年。

没有写明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据出具之次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规范的欠条格式范本

欠条

截止至x年x月x日,本人尚欠xx人民币大写元(小写),特立此据!

欠款人:王xx

年月日

特此提醒注意:不要把“欠条”变为“借条”,有些公司拖欠民工工资,向民工出具借款“借条”而非公司拖欠工资的“欠条”,如此,一字之差,劳资纠纷瞬间转变成民事借贷纠纷,民工对于企业长期拖欠工资的行为,便难以到劳动仲裁部门举报、申诉,只能向法院。

关于欠条的格式,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格式应规范、清晰。

建议使用欠条、收条等字据的规范格式。一个完整的欠条主要包括四个要件:债权人、债务人、欠款内容以及归还时间,当然还包括签名及时间等内容;收条则应包括五个要件:交纳人、收取人、交付理由、交付内容以及交付时间。这些内容反映在正规制作、填充式的字据(商店有售)上,使人一目了然,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十分明确。

2、形式注意事项。

书写字据,字里行间,不宜有空格空行,否则容易被持据人增写其他内容。不要用褪色的笔书写,钢笔最好用黑墨水或者蓝黑墨水,黑色水笔亦可。若用圆珠笔或其他易褪色的墨水写字据,遭遇保存不当受潮或水浸时,字迹会变得模糊不清,亦可能为别有用心者利用化学制剂涂改制造良机。

3、标的物应写清楚。

借款、还款,借物、还物,皆应写清楚金额、数量,最好使用大写数字,以防止涂改和伪造。是财,是物,要分清,不要模糊、混淆。

涉及数字部分,最好用大写。有小写而没有大写,大小写不一致,数字前头有空格,小数点位置不准确等,这些都便于持据人添加数字或修改,进而引发纠纷。如“货款计拾捌万人民币(180000万元)”,此为常见之失误,笔者已见过多次;阿拉伯数字末尾加个零,数额会骤然巨变。

4、内容表述要清晰。

语句不可大意,顺序不能颠倒,“借到张三”与“张三借到”便有天壤之别;不要将“欠条”与“收条”相互改制,相关涂抹会为纠纷埋下伏笔;不要把“欠条”变为“借条”,有些公司拖欠民工工资,向民工出具借款“借条”而非公司拖欠工资的“欠条”,如此,一字之差,劳资纠纷瞬间转变成民事借贷纠纷,民工对于企业长期拖欠工资的行为,便难以到劳动仲裁部门举报、申诉,只能向法院。

有的字据将“买”写成“卖”、“收”写成“付”等,虽只是一字之差,但都极容易颠倒是非。如借条一份:“霍某借柳某现金5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因有两个读音,既可理解为“归还”,又可解释为“尚欠”。

5、签名盖章不可小视。

署名要署真名,化名、代号、名字谐音都不规范,最好以身份证上姓名为准,免得引发纠纷。由别人书写字据或签名,而本人只在上面按一个手印,也容易引发纠纷,农村习惯于盖章。但盖私章在法律上的效力并不高,聪明的在当年与日本人签订协议时,便盖章而不签名,其意在于为后来不认账打下基础。章谁都能刻,但字迹却是各具特色。香港人习惯以一个英文字母代替签名,笔者常见港人签名皆龙飞凤舞,一个字母拐几弯便成,在香港受法律保护,在内地与香港人商业往来时,最好让其签全名,免得让法官难断是非。

单位应注明单位名称,最好能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亦可,若为其他人,应有授权委托书。单位印鉴应当规范,字据上最好加盖最高效力的公章,若加盖“某公司行政专用章”、“收欠款专用章”、“仓库专用章”或者拇指大的小章,不太妥当。若单位拒绝承认拥有那些部门章、小章,事实难以澄清。

个人、单位应写全称,而不宜用简写、代号、化名。如“今欠司马先生货款XX元”中“司马先生”指称不明;如“今欠海尔公司材料款38万元”中的“海尔公司”指称不明,就笔者了解,郑州亦有一家海尔公司。

签字、盖章要各方当事人皆在现场,以防被人冒充、替换。

6、时间应写清。

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时间,出具字据的时间,都应当清晰、明了。不写日期的字据一旦发生纠纷,事实真相难以查清,对诉讼时效的确定也容易造成困难。

对约定有履行义务期限的字据,要在应履行义务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若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失胜诉权。

7、利率要注明。

不要因系亲朋好友,碍着面子而不写明利息。若要计算利息,应当写明利息标准,否则,在诉至法院后,将视为未对利息加以约定。《合同法》第211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利率利息分不清,也容易产生纠纷。如张大民立借据:“今欠王麻子人民币8万元,利息2分,8个月内还清”。借钱是事实,但约定利息是每月2分钱,还是月利率2分,难以说清。此种情况,已有判例,认定为约定不明,为公平起见,王麻子得到张大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

利率和利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将2分利率写成2分利息,或写成0.2分利息,或写成0.2%利息都是不恰当的。利率是利息和本金的比率,主要表示方法有:1)年利率:用%表示;2)月利率,用‰表示;3)日利率,用“?/万”表示。无论是银行还是民间借贷约定利息的时候,文字表述均应用“利率”,银行放贷利率通常按月计算,用“‰”表示,2分的利率就是20‰(即2%),月利率五厘六即为5.6‰。

8、注意认真核对字据。

在书写字据后,双方应当认真核对,如有漏洞,应当立即修正或者重新书写。亦可找第三人对字据字字斟酌,切忌稀里糊涂就签字盖章。

9、无效字据。

受胁迫所写“欠条”的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权利义务关系将不为法院确认;赌债、婚姻、感情之债的欠条,不受法律保护,应为无效;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就不要借款给对方,否则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10、要妥善保存字据。

注意保存完整欠条,缺角欠条,证据效力会有所减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注意保全证据,一般情况下要保存好字据复印件。若对方骗取字据后,立即销毁会导致事实难以说清的结局。如遇对方抢夺或者暴力抢夺字据,而后将其撕毁,以达到不履行债务之目的,涉嫌抢夺罪、抢劫罪。偷窃欠条,亦可能涉嫌盗窃罪。

11、商业交往特别注意。

业务往来手续不清,易起事端,常见情况是,对方未付钱,己方无完善字据,亦无其他价目表或者价格清单。每批货物交付后,应当立即填写《送货单》、《进料验收单》等字据,并要求对方签字盖章。送了货物后,应当即时结算,在把所有款项算清后,应当尽快制作结账单,当场不能给付报酬的,结账手续做完后,立定新的字据,此时,切记要将结账前发生的收条、欠条、收据予以收回,一时不能收回的,结账单上注明“在此之前一切条子均作废。”

欠条样本篇4

关键词:偷税;漏税;欠税;抗税;政策界定;违章鉴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依法治税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税收征管中,国家税收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是通过国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违章行为进行严肃的处理来体现和实现的。然而,我国现行税法对各种税务违章行为的政策界定却是极不严密的,给实际违章鉴定工作留下许多可以“灵活”解释的余地,非常容易导致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违章处理时实际操作上的主观随意性。对偷税、漏税、欠税、抗税等税务违章行为的政策界定,国家原《税收征管条例》中作出了规定和解释,但对四者的规定和解释是模棱两可、界线不清的。《税收征管条例》第37条所作的规定和解释是:漏税是指“纳税人并非故意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欠税是指“纳税人因故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偷税是指“纳税人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的行为。”抗税是指“纳税人拒绝遵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而现行《税收征管法》则没有专门给欠税和漏税下定义,在第40条和第45条给偷税和抗税分别下了定义:偷税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册、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抗税是“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这也就是当前财税理论界的一般理解和税收征管实践中的法律依据。仔细推敲和对比《条例》中各种税务违章行为的规定,就可以发现:偷税、漏税、欠税、抗税基本上是相等的。这给现实税收征管中对税务违章行为的界定带来了主观随意性。

下面,我们就《税收征管条例》和《税收征管法》中对偷税与漏税、欠税抗税、漏税与欠税、偷税与抗税的界定来分析它们在表述中存在的不足。

1.偷税=漏税

根据前述的解释,漏税是“并非故意”而“发生未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的行为。”造成漏税的原因,一般是由于办税人员不了解、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不健全,或工作粗心大意,因而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少计应税数量、错算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造成少缴、未缴税款,或漏扣应扣税款等。而偷税是“以欺骗、隐瞒、弄虚作假等方式逃避应缴纳税款的行为。”如,有意少报、瞒报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有意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应税所得额;转移财产、收入和利润,伪造、涂改、销毁账册、票据或记帐凭证,其目的是为了少缴纳或不缴纳应缴纳的税款。仔细比较偷税和漏税,它们之间的实质性差别仅仅是在于纳税人是否“故意”。然而,这是否“故意”恰好又是谁也说不清楚的事情。至于说到“未缴纳或少缴税款”,到底是由于纳税人“不熟悉税法”而漏报、少报,还是有意“弄虚作假”而少报、瞒报,就更是只有纳税人自己心里才明白的事了!而且,从客观上来讲,由于国家税法本身也是经常在不断改革和补充的,普通纳税人根本不可能熟悉税法,这样怎么区分偷税与漏税呢?在执法中根据《条例》的解释,既可将偷税视作漏税,也可将漏税视作偷税。

2.欠税=抗税

从前述规定来看,欠税与抗税都可以理解为“应作为而未作为”,两者并没有什么区别。因为欠税是“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或者少缴纳应缴纳税款的行为”。而抗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拒绝遵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从法律上讲,这两者都同是“应作为而未作为”。它们根本没有什么区别。我认为,如果纳税人知道自己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和所取得的经济收入应该纳税,而在纳税期限内没有自觉地到税务机关去履行纳税义务,那便是抗税行为。有些人总是把抗税与纳税人“聚众闹事,威胁、冲击税务机关和殴打、围攻、侮辱税务干部等行为”等同起来,这是不对的。由于欠税与抗税都可以理解为“应作为而未作为”,所以,当发现某个纳税人超过了纳税期限而“未缴纳税款”,或者说“拒绝遵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又怎样进行政策鉴定呢?这时是应该认定纳税人的行为为欠税呢?还是认定它为抗税呢?如果依据《税收征管条例》中的定义来判定,执法者既可认定纳税人欠税,亦可认定为抗税。

3.漏税=欠税

欠税是“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或者少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而漏税是”纳税人并非故意不依照税法规定而发生未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的行为。“从定义来看,漏税与欠税都是逾期未缴税款的行为。两者并没有什么区别。只是欠税的定义中多了”因故“两字。从字面上看,漏税是”并非故意“,欠税是”因故“。实质上两者都是纳税人未缴纳或少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那种将欠税理解为”纳税人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纳的,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申述原因,请求缓期缴纳,待批准后,方可按税务机关批准的缓缴期限缴纳税款“是不妥当的。因为,税务机关新批准的”缓缴期限“也就是新核定的”纳税期限“,它已经否定了税务机关原来核定的”纳税期限“。只要纳税人在”缓缴期限“内履行了纳税义务,也就不再属于违章欠税行为了。而如果是纳税人事先没有向税务机关申请缓期缴税,那么,这种行为本身又直接成了偷税和漏税行为了。因此,税收征管执法中,可将漏税视为欠税,亦可将欠税定为漏

4.偷税与抗税

欠条样本篇5

关键词:间接故意行为模式绝对值

根据刑法203条之规定,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它具有以下四个要件:首先,本罪的主体是欠税人。它是由纳税人转化而来,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其次,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再次,本罪的客观要件表现在:第一,客观行为必须是法定的,即转移或隐匿财产,财产不限于现金。第二,由于行为人采取上述行为,发生了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的结果,二者有因果关系。第三,欠缴税款必须客观存在。第四,数额要求较大。刑法规定最低限额要达到1万元。最后,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一方面侵害了国家税收征收制度,同时也侵害了国家财产权即税款。

在理论上,正确理解刑法对本罪的规定,将有利于我们准确地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的界限,也将有利于我们对本罪的量刑有一个准确的认识。而要正确地适用刑法203条之规定,首先要从理论上搞清楚与本罪及其相关的几个问题。

首先,间接故意能否构成本罪。如上所述,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刑法中的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包括直接和间接故意两种,前者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后者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能构成本罪应无疑问,在理论上间接故意能否构成本罪呢。设甲欠税15万元,而自己的生意与日俱下,眼见距缴欠税日期迫近,一天晚上,甲与朋友乙在外喝闷酒,并向乙说到自己准备将价值20万元的小车一辆卖掉,乙当天晚上启动了盗车计划,由于甲当晚并未睡觉,但当他发现有人盗车时,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小车被盗。在本案中,由于甲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使小车被盗,造成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无论甲的动机如何,从甲的行为来看,正是由于其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小车被盗,造成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但他却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属于间接故意。如果刑法对这种情况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话,将放任欠税人随意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就承担刑事责任而言,既然我国相关的法律都对“间接故意”做出了规定,为了有效防止国家税款流失,不应苛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只能有直接故意。其实,根据刑法理论:犯罪目的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中。那么,犯罪目的是否本罪的要件呢?有人认为,本罪的犯罪目的地是“逃避追缴欠税”,换句话说,不具有这个目的就不能构成本罪。在实践中,如果是这样的话,就将给纳税人一个法律漏洞:比如一些企业经营不善,可能会放任资产大量流失,而不承担刑事责任。这些做出放任行为的人并不希望上述“逃避追缴欠税”结果的发生,但是由于其放任行为造成了实际损害后果,因此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构筑一道科学、严密的法网,切实地预防税收流失,维护国家法律的威严。

其次,如何准确理解本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在刑法理论上,犯罪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前者是积极地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本罪禁止纳税人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两种行为,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却反其道而行之,则构成本罪;不作为是在能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其行为模式是应为——能为——不为而造成损害后果。在本罪中,两种行为方式之间并无绝对界限。也就是说,在本罪中包含着两种方式。缴清欠税是行为人应尽的义务,但行为人却运用作为方式,逃避税款的清缴。即应缴——能缴——不缴而造成损害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应缴——能缴——不缴的模式下,“不缴”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如转移或隐匿财产;也应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它严格要求欠税人尽责保护应税财产不受侵害。但在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尚未有明确规定,目前也无相关的司法解释,实为缺憾。但是,从我国将进一步加强对国家税收的征管工作来看,从法理上进行推理,我们在实际的刑法适用过程中完全可以要求欠税人对其应税财产尽善良、保护义务,对不作为者可以做出相关处理。

第三,如何理解本罪所说的“数额”。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上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上罚金”。本罪所说的“数额”既非欠税额,也非转移或隐匿财产额,而是指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欠税额。设欠税人欠税额=A,实际财产总额=B,转移或隐匿财产额=C,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欠税额=X,这里的数额就是X,它的大小由A、B、CD三个变量决定,即X=A—(B—C)。根据刑法203条之规定,X的大小在不同的条件下,即行为人逃避数额在不同条件下,其刑事责任也会不同。

1万元≤X<10万元,行为人构成犯罪,并处第一档刑。

X=A—(B—C)

10万元<X行为人处第二档刑。

问题在于,ABC在这里并非单纯的数字,结合实际情况,我们仔细分析一下上面的公式就会发现有很多的问题存在。

1、在B=C时,此时X=A,如果要构成犯罪,则欠税额A=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欠税额X,并且1万元≤X,在一般的数学公式中,X=A还是X=A—0并无区别,但是此处的0是由B—C产生的。设甲1、甲2均欠税款1万元,但前者有财产价值2万元,后者仅仅有500元,他们均将财产全部转移或隐藏,此时X=A,他们均构成犯罪,将承担同样的刑事责任;又设甲1、甲2均欠税款20万元,但前者有财产价值50万元,后者仅仅有5万元,他们均将财产全部转移或隐藏,此时X=A,他们仍将承担同样的刑事责任,即上述第二档刑事责任。即无论二人转移或隐藏有多少,法律在所不问。这两个案件说明,在我国刑法中,当B=C时,无论C即行为人转移或隐藏有多少,都不会影响行为的定罪量刑。这种罪无重轻、罚无顺次的规定可能会助长本罪的流行。由此可见,B=C时,仍要求我们重视C的绝对值,C的大小应当成为能够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

2、BC时设甲1、甲2均欠税款2万元,但前者有财产价值2万元,后者仅仅有500元,他们均将财产的一半转移或隐藏,又设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欠税额分别为X1、X2,此时X1=20000—(20000—20000/2)=10000,X2=20000—(500—500/2)=19750,他们均构成犯罪,将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又设甲1、甲2均欠税款40万元,但前者有财产价值50万元,后者有30万元,他们均将财产的一半转移或隐藏,此时X1=400000—(500000—500000/2)=150000,X2=400000—(300000—300000/2)=250000他们将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即无论二人转移或隐藏有多少,法律在所不问。我们看到,X=A—(B—C)中,当A一定时,X的大小是由B—C之差决定的,与C的绝对值无关,换言之,C为一元也可能是犯罪,C为十万元、百万元也可能不是犯罪。这就有必要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构成本罪,不能单由B—C之差决定,必须将C的大小作为一个能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来看待。

3、当BC,行为才可能是犯罪;而此时B是可以小于C的。并且B=ΔB+ΔC,ΔB是能被查获的财产,ΔC是未被查获的财产。此时X=A—(ΔB+ΔC—C)设甲1欠税额A=20000元,有关机关能够查获的财产B=2000元,甲1积极采取逃避方法转移或隐藏了其中的全部财产,并且还放弃了甲2对他应该返还的价值10000元的债权的一半,此时X=20000—(2000+10000—2000—10000/2)=15000,这就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在给欠税人行为定性时,严密注意区分纳税人应有财产与现有财产。并切实落实现行欠税清缴制度及相关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欠税人出境前的清缴制度和担保制度,第四十六条的欠税说明制度,第四十九条的大额财产处分前报告制度,第五十条代位权、撤销权制度都是从积极主动的方面防范未来可能发生的国家税款流失。这些制度主要是对欠税者预设了行之有效的规定。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这样一条原理:欠税人的财产具有不确切性和不安定性。不确切性是财产的所有权人可能是欠税人,更有可能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占有财产的一方并不能自由地处分财产;不安定性是指,在很大程度上,占有财产的一方即欠税人可能会以各种方式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他人的财产,逃避本应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因此,为了与相关的法律部门衔接,我国的刑事法律完全可以预设出一些更有效的制度,使行为人知道,放弃不应放弃的财产,不行使应当行使的权利,都可以构成犯罪。这样,既可以对今后出现的类似行为定罪量刑,反过来也有利于维护其它相关的税收法律制度。

4、从上面分析可知,正确界定本罪所说的数额其意义是非常重大的。从X=A—(B—C)这个公式可以看出:单纯地用X的大小来对行为人的行为定罪量刑是不够的,必须对式中各因素进行比较分析,才可能准确地实现刑法目的,更有效地遏制犯罪。通过对第1、2点分析,我们知道C的大小在本罪中是很重要的。虽然我国刑法第203条尚无进一步的细化规定,目前也无权威的司法解释出台,但各地司法机关在给被告人量刑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结合具体的案情,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的刑事政策,对个案进行合理的判断,充分发挥其自由裁量权,尽量做到不枉不纵,准确地适用刑法的相关规定。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希望能够为人们科学地认识本罪提供帮助,同时也希望立法机关能尽快对本罪作出新的修订、解释和说明。在新规定和新的法律解释出台以前,司法机关要正确地运用相关的法理,分清罪与非罪,重刑与轻刑,并给合我国的刑事政策和刑法基本原则来用好刑法第20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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