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务目标
1、培训对象及人员范围:
镇级培训:各基地村负责人、技术服务员、监督管理员、水稻规模种植大户。
村级培训:至基地各户。
2、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使镇村两级领导、相关管理人员、产业化对接经营主体的生产管理人员能够掌握绿色食品生产技术及相关知识,认识到发展绿色食品生产的重要性,熟悉绿色食品原料基地体系建设的基本内容及基地档案管理、各项管理制度的运用。使基地每个农户至少有一人能熟练掌握绿色食品生产技术。
二、培训内容
围绕绿色食品原料基地建设要求、绿色食品基本知识和生产技术、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及监督管理,重点开展绿色食品生产技术培训,兼顾政策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知识。
1、绿色食品水稻生产技术;
2、绿色食品基本知识;
3、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
4、绿色食品肥料使用准则;
5、绿色食品基地体系建设;
6、绿色食品原料基地各项管理制度及管理办法;
7、相关政策法规和法律常识。
三、培训方式
采取集中培训和现场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并结合田间技术指导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四、培训时间安排
1、镇及村级培训:3-5月份完成;
2、田间生产管理档案及生产记录培训:7-8月份完成。
五、组织机构
为确保培训工作的有效开展,镇绿色食品原料基地管理办公室成立培训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在镇绿色食品办公室:
组长:
副组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部主管部门:
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了直销产品说明重大变更审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维护直销行业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先就直销产品和直销培训员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直销产品和直销培训员备案
(一)网上报备及书面备案
直销企业应当根据《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在直销产品上市销售、直销培训员开展培训前,通过商务部直销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报备直销产品信息、直销培训员信息,并将《直销产品备案表》(见附件1)、《直销培训员备案表》(见附件2)等书面材料加盖公司印章后,向直销企业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直销产品退出市场、直销产品信息发生变更、直销培训员直销的,直销企业应当提前或在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过信息系统报备,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书面备案材料。
直销企业应当将报备直销产品、直销培训员的相关材料、证明文件存档备查。
(二)备案审查及公布
直销企业报备的信息、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予以公布。直销企业报备的信息、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知直销企业限期补充、修正。直销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充、修正即销售产品、开展培训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系统公示直销企业实际信息报备情况(包括存在的问题)。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备案工作实施细则,确定直销企业需提交的书面备案材料清单。
二、加强事中事后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抽查制度,对直销企业报备直销产品、直销培训员情况开展随机抽查。信息系统公布的直销企业报备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抽查中发现直销企业未报备信息或报备信息存在虚假、误导,或社会公众反映上诉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并责令直销企业限期改正。直销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信息系统及时公布改正情况。直销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商务部依法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商务部根据《直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本通知,对直销企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管理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