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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习俗(收集3篇)

时间: 2024-08-16 栏目:办公范文

民族习俗范文篇1

汉族中有些人信仰佛教,也有部分人信仰基督教、天主教和中国固有的宗教——道教。

少数民族中有10个民族信仰伊斯兰教,这10个民族是: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塔吉克、乌孜别克、塔塔尔、撒拉、东乡、保安等族。藏族、蒙古族、傣族、裕固族信仰佛教和喇嘛教。苗族、彝族等民族有相当一部分信仰天主教和基督教。此外,鄂伦春、鄂温克、达斡尔等民族多数信仰萨满教。俄罗斯族信仰东正教。纳西族一般信仰东巴教,少部分人也信仰佛教、道教。

下面我给大家介绍的是关于我们新疆特有的宗教习俗。

麻扎朝拜

朝拜麻扎是新疆部分穆斯林的独特宗教习俗。“麻扎”是阿拉伯语“圣地”或“圣徒墓”之意。所谓麻扎朝拜,就是祈求圣地和圣灵保佑,带有浓厚的迷信色彩。按伊斯兰教的基本教义,是反对偶象崇拜、不准朝拜麻扎的。据说,朝拜麻扎是伊斯兰教形成教派以后,由什叶派倡导而形成的。新疆的麻扎朝拜又是在中亚地区的苏非派--依禅势力渗入新疆之后发展起来的。

伊犁最早被朝拜的麻扎是秃黑鲁帖木儿汗麻扎及其附近的小麻扎。到了清代中期,伊犁维吾尔族大量增加,这种朝拜之俗有了大的发展。

特别是嘉庆年间,清政府实行开放的宗教政策,提倡修建庙宇祠堂,

无形中促进了朝拜麻扎之风。当时伊犁的麻扎甚多,如伊宁县的速檀歪思汗麻扎,察布查尔西部的洪那海麻扎,东部的察布查尔麻扎,霍城县的秃黑鲁帖木儿麻扎,都是穆斯林朝拜的圣地。此后,一些宗教上层人士或当地重要人物逝世,也都修建陵摹,也都成了朝拜的对象。所以几乎古老的维吾尔村庄附近都有这种陵墓麻扎。旧时的麻扎一般都有人管理守护,重要麻扎还建有凌园,种植白杨、榆和圆冠榆等树木,所以现在许多古榆都保留在这些陵园之中。陵墓建筑,大都是伊斯兰式的拱形建筑,当地人称拱百孜。但速檀·歪思汗麻扎、洪那海麻扎,则是汉族式的楼台亭阁建筑。

朝拜麻扎,一般在5、6月或入秋以后进行,多是结伙前往,盛况空前。伊犁朝拜麻扎还带有自然崇拜和祖先崇拜等原始宗教的影响。更有甚者,伊犁的少数民族还把一些山、水、树、洞也作为圣地圣灵来朝拜。

巩留县雅玛图南侧山上有个阿吾列洞。其洞位于山谷密林之中,洞口和洞外通道似为人工所凿。传说洞中有陵墓有圣灵,附近维吾尔人多在夏季前往朝拜,70年代初,曾有一位维吾尔穆斯林长者住洞内,并早晚祈祷礼拜。哈萨克牧民对此洞也极崇拜,把它视为灵洞,称天堂洞,也常常去洞内祈祷。特别是不育夫妇前往祈求嗣的甚多还有些林密涧深、风景优美的地区,牧民们也忌讳在那里砍伐林木,后来成为带有宗教迷信色彩的禁地。

祭敖包

“敖包”是蒙古语的音译,也有译成“脑包”、“鄂博”的,就是由人工堆成的“石头堆”、“土堆”或“木块堆”。考其源,最初是道路和境界的标志,起指路、辨别方向和行政区划的作用。在《大清会事例》、《理藩院.疆理》中记载:“游牧交界之处,无山河以为识别者,以石志,名日:鄂博”。此后,在蒙古族中又演变而为神物,即使在寻常的旅途中,路经敖包都要下马膜拜。

清人祁韵士诗云:“告虔祝庇雪和风,石畔施舍庙祀同。塞远大空望无际,行人膜拜过残丛。”祭敖包不仅包括敖包,还含有祭地、祭山岳等内容。《西域水道记》载,木素尔岭“准噶尔于其地树幡涌经致祭。”显然具有自然崇拜的性质。伊什格力克山的布尔汗峰是伊犁著各的祭祀地,今天巩留县、特克斯县的蒙古人,还常集会祭祀。待克斯县、昭苏县、尼勒克县各地都有敖包。敖包的形式,大体一样,即在上堆圆坛上堆积石头为台,

台基上分成大、中、小3层,重叠呈圆锥体,高约10余丈,形似烽火台,遥远望之又如尖塔,直插云霄。敖包数目不等,有的是单独1个,有的成群,7个并列,中间大的为主体,两旁各陪3个,有的1个大。

敖包居中,东、西、南、北各陪衬3个敖包,成为13个敖包群。祭敖包一般多在本草丰美,牛羊之壮的6、7、8月。祭祀时,敖包上插上树枝,挂上五颜六色的布条或纸旗,旗上缮写经文。大致有血祭、酒祭、火祭、玉祭等4种。血祭是把牛、羊、马等牲畜宰杀后,将胴体供奉在敖包前面;酒祭,将鲜奶、奶酒、奶油以及自酒等,一滴滴洒在敖包前,祈求风调雨顺,平安幸福;火祭,即在敖包前烧一大堆干柴火,或烧一堆牛、羊粪块,各家各户纷纷走近火边,念着自家的姓氏,供上祭品,把肉丸子投向火里燃烧,越烧得旺越好;玉祭,一般是王公贵族才用玉或玉器作为供品,现在已不存在了。旧社会不管采用哪种祭法,都要请一些喇嘛来焚香祷告,诵经拜忏。官、民一起围着敖包,从左向右走3圈,祈神降福。祭祀礼仪结束后,就举行传统的赛马、射箭、摔跤、唱歌、跳舞等娱尔活动。参加祭祀活动的人们,都以家庭、亲朋为单位,开怀畅饮。

喜利妈妈

“喜利妈妈”是锡伯族保佑家庭人口兴旺平安的女神,“海尔堪”是锡伯族保护牲畜之神。这两种神都是锡伯族信奉的诸多神祗中最原始而重要的神。

“喜利妈妈”的神位供于上房西屋的西北角。在一条两丈多长的红丝绳上,挂着小弓箭、红绿布条、羊髀骨、吊篮、靴鞋、木锨、铜钱等物,五彩缤纷,煞是好看,这就是喜利妈妈。

平时,上房西屋的西北墙角钉有一块木板,上放纸袋,将“喜利妈妈”(红丝绳)供奉在纸袋内。每逢春节除夕便将红丝绳取出,由西北墙角拉向南墙角挂上,家人为之焚香叩头,顶礼膜拜。到了农历二月初二日,再将“喜利妈妈”装入袋内,供奉在原处。

“喜利妈妈”上挂的每一件东西都有一番讲究有来历:挂一张小弓箭,表示生了一个男孩,祝愿他继承先辈传统,长大成为骑马射箭的能手;挂一条彩色布条,表示生了一个女孩,希望她日后精通女红,成为贤妻良母,挂一个小吊篮象征娶一个儿媳,盼望她传宗接代早生贵子;挂小靴小鞋,是祈求子孙众多,香火鼎盛,挂木锨,为祈祷风调雨顺,五谷丰登;挂铜钱,寄希望于发财致富,家道兴隆;挂一块髀骨,表示新一辈的开始。在两个髀骨之间的小弓箭、彩布条和吊篮数目,即是该辈男子、女子和儿媳的数目。

民族习俗范文篇2

关键词:少数民族;婚姻习俗;法律透视;法制婚姻;调适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6—0215—02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在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均存在文化差异,多样的民族传统丰富了灿烂的民族文化。其中,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就各具特色,也是各民族文化最集中的反映。国家长期保持对少数民族婚俗“充份尊重”的态度,却使法制婚姻与少数民族婚俗并不融洽。希望通过真实反映少数民族地区的婚姻现状,能够引起有关立法机关、政府部门的重视,以求少数民族婚姻习惯与国家婚姻法能互补、衔接,真正做到婚姻法制化。

一、婚姻习俗现状分析

1.四川省叙永县合乐苗族乡苗族结婚习俗。苗族支系纷繁,居住分散,但婚姻习俗基本一致,如一夫一妻、同宗(同姓)不婚、舅权制约、自由恋爱、自主婚配等。在婚仪与婚俗上,各地同中有异,异中有同,形成了一套独特的苗族婚姻文化。合乐苗族乡,位于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城东南面,全乡11个村,11361人,其中苗族人口2800人,占全乡总人口的25.5%。

通过走访和问卷调查,笔者了解到合乐苗族乡青年男女主要是以自由恋爱为基础、父母包办为条件的婚姻习俗。如“踩山节”就是青年男女自由恋爱的方式。其结婚流程大致为:请媒人—走三回——戴花—迎亲—回门。

请媒人即男方请媒人说媒。若女方有意结这门亲的话,男方就需要走三回。走第一回当天,男方需到女方家征求其意见并带上糖酒作为礼物。但在这个环节不管女方同不同意这门亲事,男方都得定下走第二回的日子。走第二回时,男方将女方接回自己家“考察”,“考察”男方的居住环境、人品如何等。第二回后,若女方退还男方前两次赠送的礼品则表示拒绝婚事,若女方同意这门亲事,男方即选个日子走第三回,同样需要带些糖酒作为礼物。三回走满,就代表着这门亲事定下了。

戴花即订婚。戴花那天,男子还要和女方商讨迎亲的具体事宜。到了迎亲这天,新郎要把在戴花时商量好的衣服背到女方家,待送亲的队伍检查后让新娘穿上男方背来的衣服,饭后接走新娘。迎亲送亲队伍在快到达男方家时要回车马(即祭祖),然后接新娘进堂屋,再进新房。从进堂屋开始,新娘的一个亲兄弟要为新娘遮伞(遮住新娘的脸)直到进入新房。而送亲的队伍要到堂屋方桌旁喝一轮酒,喝酒的时候新郎要完成四大礼:对着神龛磕三个头,对着堂屋左边柱子磕三个头,对着堂屋右边柱子磕三个头,最后对着大门磕三个头。当晚新郎新娘不能够同房。回门是指迎亲第二天,新郎新娘在新郎的一位亲叔叔或伯伯的带领下回到新娘的娘家,新郎要带着香、纸钱和酒,并在堂屋完成四大礼,在娘家住一晚后回自己家。

2.云南省红河州元阳县大坪乡马店村、金平县勐拉乡小铜厂壮族婚姻习俗。壮族在我国少数民族中人口最多,其婚姻大多属于自由恋爱,父母包办与买卖婚姻鲜有存在。婚姻缔结前,女方父母会与其女儿在男方家居住数日,若双方父母无意见,则继续进行下面的程序:订婚—提亲—宴席—回门。

订婚,男方得带上一对鸡、两瓶酒和部分礼金去女方家以示订婚。当晚吃了男方带来的东西后男方即可带女方回自己家。数月后,媒人会带上余下的礼金到女方家正式提亲。

传统的壮族婚宴是先女方,后男方。女方宴请当日,新郎要给女方的长辈送新鞋(长辈是女方的父母、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对女方的父母还要送一整套服装)。迎新娘时,随新郎来的福娘要为新娘戴好男方带来的金银首饰,并说祝福语。宴会到中途,女方父母就拿着扫帚将新婚夫妇赶出家门,并说些类似于“出了这个门就是人家的媳妇,要尽到媳妇义务”之类的话。

被“赶出来”后,新娘新郎则连夜坐上花车前往男方家。而后男方朋友会用一把全新的纯红伞为新娘遮光让其进家门。在进门之前,新郎的父母或其亲兄弟姊妹不能出现在新娘面前,并且躲得越远越吉利,以避免相互间生辰八字互冲以致日后产生严重生活冲突。壮族信仰多神,全民族没有统一的,结婚时候忌讳甚多。例如:新娘结婚时怀有身孕,新房的门梁上必须放一块镜子以避免邪灵鬼怪进入新房,镜子的摆放角度要以新娘进门时能照到其肚子为准。有位75岁的老奶奶介绍:传统的新房布置好后都会请人来“扫房”,即将屋内不干净的东西都驱除,并在门缝处插上三片竹条,防止其再次进入新房。

次日,新婚夫妇向男方长辈献新鞋,若男方尚有兄长未婚,则要送其红包,名曰挂红。半个月或一个月后回新娘娘家,即回门。

二、两地少数民族婚姻意识现状及分析

结婚是人为的仪式,用以结合男女为夫妇,在社会公认之下,约定以永久共处的方式来共同担负抚育子女的责任。笔者在少数民族婚姻意识方面了解到如下信息。

民族习俗范文篇3

关键词:民族风俗习惯;民族习惯法;国家制定法

在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中,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是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基本原则出发,尊重各个民族的平等权利,不因为某些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而歧视或侮辱他们;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或保持,必须让该民族的群众去选择,其他民族或个人不应强制或干涉;不能以自己的民族风俗习惯为标准,去要求和衡量别的民族,更加不能以个人主观的好恶去看待民族风俗习惯,去处理有关民族风俗习惯的事情。

、民族风俗习惯概述民族风俗习惯的基本含义,是指各民族在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方面,广泛流行的风尚和习俗,是在各民族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中的一种客观反映。在民族生存环境中,由于各个民族所处的自然地理、社会政治、历史发展等条件的不同,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民族风俗习惯。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个民族长期传承和广泛采用的生活方式。真正成为民族的风俗习惯的行为方式必然相沿成习、代代相传,必然为众人所用而广泛普及。

只要民族风俗习惯形成,即为全民族所公认和遵守,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各民族的生活方式、历史文化传统、道德标准和宗教观念等。某个民族反映其民族特性,必然存在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等特征,代表着民族的标志。在民族的相互往来中,尊重民族风俗习惯,是民族关系中一个很敏感的问题,需要慎重看待。

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风俗习惯也在变化,然而,风俗习惯的变化常常滞后于生活条件的变化,呈现相对的稳定性。民族风俗习惯反过来影响经济基础,它带有较大的稳定性,它的改变经常会滞后于社会生活条件的改变,它集中地反映着某个民族的得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

二、法律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意义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因此,不同民族无论是保持或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是其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本质上是坚持不同民族平等原则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反映,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就意味着践踏民族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刑法第14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正当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把“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归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从法律上保护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主权利在刑法上的反映。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民族团结。任何民族对自己的风俗习惯都有着深厚的感情,他们常常把其他民族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尊重,理解为对本民族的尊重,把对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蔑视,理解为对本民族的歧视。所以,各种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言行,都会伤害民族感情,不利于民族团结。

保护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能够促进繁荣和发展民族文化。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少数民族风俗习惯,不同民族的某些风俗习惯本身就是以歌曲、舞蹈、体育的形式呈现出来的。很多民族通过自己的风俗习惯来保存和发展自己民族的文化艺术。例如,我国少数民族有很多是以讲故事和唱山歌的口头文学形式在人民群众中代代相传,而且不断得到巩固和发展。还有一些表现在他们具有特色的日用器具、服饰、建筑和手工艺品等方面。正是由于千差万别的民族风俗习惯,才构成了多彩多姿的民族文化,使文化艺术的内容和形式呈现出鲜明的民族特色。

三、理性思考法律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保护(一)遵循社会发展规律,提倡科学,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不能孤立地看待风俗习惯,必须从一个民族的历史、经济和自然条件去考虑这些风俗习惯之所以形成和存在的现象,如此才能让我们的认识符合客观情况。把民族风俗习惯看作陈规陋习,是对少数民族的诬蔑和歧视。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中存在某些陈规陋习,这是符合实际的。

但是,汉族的风俗习惯中同样有陈规陋习。任何民族的风俗习惯中都会有好的、一般的和不好的。对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应全部肯定或全部否定,而应当进行

具体分析。总体上,汉族在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水平上较先进,大部分少数民族发展较落后,这是客观事实。但是,先进并不意味一切都好,落后也并不意味一切皆坏。

看待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不能用自己民族的风俗习惯为标准,而应以对民族团结、对经济文化发展、对国家统一、对社会主义事业和对人民群众是否有利为标准。凡是有助于民族团、有助于经济文化发展、有助于人民生活和身心健康的风俗习惯应当提倡和发扬。凡是有害于民族团结、阻碍生产和经济文化发展、不利于人民群众的生活和不科学的风俗习惯,应对本民族群众说明害处,进行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认识后,让他们自己进行改革。改革某些风俗习惯,主要依靠文化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来实现。提倡少数民族在衣食住行、婚丧嫁娶各方面奉行健康、科学和文明的新习俗。

(二)合理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重要部分,应当被合理的利用。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在民族地区公平正义观上历练形成的一种具有特殊调控作用的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念。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少数民族习惯法应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批准、同意或默许来使其具有双重效力,使其权威性得到保障。在保持正义和秩序的基础上,国家可以做出适当的变通,实现少数民族内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

运行国家法律是个复杂的过程,只靠法典是不能实现其功能和效率的,强行推行法律常常也只是适得其反。制定法有必要给少数民族习惯法留出一定空间,去吸收和认可一些有益的习惯法,使其融入制定法。

也不能简单地用国家制定法来代替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消极因素,而是通过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进行长期有效的法制宣传等方式,实现少数民族习惯法和国家制定法的融合。

实践中,对少数民族习惯法效力的承认须限定在特定的区域内。在民族自治地方,有关少数民族特殊事务上,可以对习惯法有选择性地优先适用。对那些既符合少数民族的

风俗习惯,又符合全国人民利益的习惯法,可以优先适用。

结论:

认真看待民族风俗习惯,涉及到各个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繁荣稳定。正确处理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系,重视和充分尊重民族风俗习惯,这样才能使少数民族地区的秩序向着一种健康的、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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