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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贸易政策(收集5篇)

时间: 2024-08-25 栏目:办公范文

自由贸易政策篇1

1从国际贸易政策的历史演变看贸易政策的保护性

世界范围国际贸易政策演变一般分为5个阶段:

(1)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重商主义思想是当时保护主义的理论基础。

(2)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自由贸易政策占主导地位,但是同一时期后起的德国和美国,则在汉密尔顿和李斯特的保护贸易思想影响下,基于他们特定的对外竞争条件,主张运用贸易政策保护国内的幼稚产业,特别是制造业的发展。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1929年爆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成为超保护贸易政策的催化剂。

(4)战后世界贸易自由化倾向时期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掀起了一股贸易自由化浪潮,但是战后的贸易自由化倾向与自由竞争时期的贸易自由主义有所不同,并不强调全面的贸易自由,而是一种有保留的贸易自由,它并不完全排斥贸易保护政策。

(5)关贸总协定(GATT)条件下新保护主义时期1973年的能源危机、货币危机、债务危机、高失业率,给发达国家经济以沉重的打击,使各国贸易政策开始脱离过去自由放任的思潮,转向以管理为主要手段的贸易保护主义,引发了全球性的保护贸易浪潮。

从历史上国际贸易政策演变的几个阶段不难看出,国家贸易政策的本质是保护性的。主要4点:一是在GATT前的各国贸易政策无多边贸易协议的束缚,各国制定的对外贸易政策完全依据本国利益,这样极易产生贸易保护的做法;二是历史上尽管若干次保护贸易政策和自由贸易政策相互交替,但保护性的贸易政策在时间上占主导地位;三是保护性是贯穿国际贸易政策历史演变的一条“红线”,即使历史上自由化占主导的时期也仍然有贸易保护的影子;四是20世纪50年代倡导自由贸易,并订立了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以约束各国的保护措施,但贸易政策的保护本性没有因为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调而改变。2002年3月,美国对钢铁启动201条款,对来自欧盟、日本、韩国、俄罗斯、中国的钢材进口征收关税最高达30%,就是典型的例子。

2对保护性贸易政策的理论解释

2.1国家间贸易得益分配不均,是产生保护贸易的主要渊源

徐建斌、尹翔硕在“贸易条件恶化与比较优势战略的有效性”一文中指出: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的持续恶化和自由贸易下南北收入差距的扩大,使得人们不得不反思基于比较优势的贸易战略的有效性。并用扩展后的李嘉图模型,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恶化现象和南北收入差距的扩大做模型化分析,得出: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虽然确实对贸易双方都有好处,但贸易双方因自由贸易得到的好处是不均等的。一般来说,发达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的自由贸易中,发达国家得到的好处比发展中国家得到的好处要多。这样,发展中国家想追赶发达国家,实现本国复兴的愿望就很难实现。于是,国家之间在对贸易利益的争夺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保护贸易政策的实行[1]。而且历史证明,没有一个国家是一直极力鼓吹贸易自由化的国家,在实现工业化之前也采取了高关税的保护政策。GATT对发展中国家的例外条款、普惠制(GSP)等一系列的纠正贸易利益分配不公的措施,充分说明了国家间贸易得益分配不均是产生保护贸易的主要渊源。但是,为什么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新贸易保护主义呢?

2.2国家内部各行业因自由贸易带来贸易利益的分配不公,是造成贸易保护的又一压力

为了解释这个现象,以美国的钢铁产业为例。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在自由贸易中其得到的利益应该要大于发展中国家得到的贸易利益。那么为什么美国布什政府还要挥舞201条款的大棒,不惜引发一场世界性的钢铁大战呢?原因很简单:那就是美国各行业在自由贸易体系中得到的利益不均等,甚至有些部门是负的利益。资料显示,由于在自由贸易下的国际钢铁供应商的竞争,1990~1999年,美国钢铁制造工业每年有大约5000人失去工作;1999~2001年,美国总共有18家钢铁公司破产,有23500多工人失业[2]。按照国际贸易的比较成本说和要素禀赋论,像美国之类资本量较多的国家,应生产资本密集型产品然后进行交换,以获取国际分工的好处。现在的问题出在美国出于国内政治和社会的考虑,既要生产并出口资本密集型产品,又要维持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使这些产品的生产已经失去了比较优势,熊掌与鱼都要。毕竟美国的钢铁业曾经是他的支柱产业,并有60万的钢铁工人,将他们转变到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去就业,是需要时间、非常困难的。出于国内政治压力,布什政府权衡各方利弊,最终决定启用201条款提高关税。可见贸易利益对国内各行业的不同影响也会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

2.3贸易政策国际协调不能改变贸易政策的保护性质

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调,促进了贸易政策的国际趋同化。自二战以来,双边贸易政策的协调,区域性的政策协调,尤其是致力于国际贸易体制的多边贸易政策的协调,使各国贸易政策趋于统一,体现了全球经济关系的秩序化,给各参加国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但无论是哪种协调,贸易政策的本质始终具有保护性,即贸易政策的目的——保护本国市场,扩大本国产品的出口市场,促进本国产业结构的改善,积累资本或资金,维护本国对外的经济、政治关系,没有根本改变。就拿WTO这一多边贸易的最高成就来说,仍然改变不了各个国家贸易政策的保护本性。

(1)自由贸易是个谎言WTO规则的制定,形式上是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回合(MTN)的协商产生,实质上依据国家贸易实力决定分量,由于历史原因和贸易实力,基本上是美国一手把持。贸易谈判(贸易自由化)只是攫取利益的手段,使国家利益最大化(贸易保护)才是贸易谈判的实质。

(2)WTO的例外条款和规则,为国家的保护贸易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可能和依据由于贸易政策的根本目的是利己的,即在最大范围内保护本国利益,同时最大程度地攫取他国利益。因此,国家贸易政策的目的(在没有一个足够有约束力的国际组织的约束条件下),决定了这种例外条款和规则就会必然成为贸易保护的依据。

(3)在WTO下仍有一些公开的高度保护的行业农业、纺织业,便是各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公开的保护产业。但这些产业恰恰是发展中国家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是发达国家中相对比较劣势的产业。

3WTO条件下国家贸易政策保护性的表现

3.1“公开型”的贸易保护

“公开型”的贸易保护,是指在关贸总协定和WTO下的贸易,以及投资自由化的谈判过程中还未涉及的领域,或是还未完全展开和达成协议的谈

判的领域,再加上谈判达成协议后还没有履行的承诺,以及协议中的一些规则的例外而引起的保护措施。还未涉及的领域,指某些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暂时把某些行业的自由化搁置起来不予谈判;还未完全展开和达成协议的谈判的领域,是指某些“敏感行业”,国家的比较优势相差悬殊,如果完全放开会导致本国产业的“严重损害”,故在多边谈判中暂时将这些行业的自由化程度放低、放慢;谈判后还没有履行的承诺,指根据承诺减让表现在还未兑现的部分;谈判达成的协议规则的例外,是指协议中一般都是作了自由化的规定的,但无论哪项协议,都是由一些规则和规则的例外拼凑起来的,这些规则的例外实际上就是承认这些方面的适当保护。这些保护都是公开的,这实际上也是国际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实力较量的结果。

一般认为,在WTO下的多边贸易谈判中的“敏感行业”,是自由化较缓慢和最不彻底的行业。如农业、纺织业、服务贸易领域,一直是各主要发达国家“公开型”的贸易保护的领域。

在WTO条件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开型”贸易保护的手段有两种:一是运用高关税限制进口;二是利用各种各样的非关税壁垒。国内的价格支持就是常见的公开型保护措施之一。国内支持的名目繁多,例如国内补贴、价格管理、出口补贴和绿箱(GreenBox)政策等等。

3.2“隐蔽型”的贸易保护

在WTO框架下,除了“公开型”贸易保护外,还有十分重要的“隐蔽型”贸易保护。“隐蔽型”的贸易保护是与“公开型”的贸易保护相对应的,以“反倾销壁垒”为代表,还包括“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这类壁垒的特点是它们往往本着人类的共同利益的原则制定出来的,一般包括了“公平原则”、“保护生态和人类健康”等原则,这些原则本意确实是好的,但现实情况则是它往往会成为某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保护贸易政策的依据。事实上这种“隐蔽型”的贸易保护措施,现在已经成了发达国家保护国内产业的主要工具。

“隐蔽型”的贸易保护的手段包括两类:一是征收高额关税,如加征高额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二是禁止进口甚至就地销毁,这主要是不符合国家的检验检疫标准、环保标准等而采取的措施。

4构建中国符合WTO规则的保护性贸易政策措施

4.1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体系的必然性

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国际分工处于不利的地位,贸易利益相对较小。无论是过去还是在现在的WTO条件下,各国的贸易政策的本质是保护性的,不能幻想WTO会真正无私地给中国一个稳定的、自由的贸易环境。WTO下的保护更具进攻性、系统化、法律化,更加难以对付。

加入WTO后的中国,首先,在保护国内市场方面应该好好地向发达国家学习,制定出中国的一套有利于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其次,对中国国内各产业来讲,加入WTO对它们的影响也是各不相同的。作为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协调好各个阶级、阶层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比什么都重要。如果我们一味地强调入世承诺,而忽视各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协调,必将产生严重的政治后果。而要协调入世对各行业带来的利益不对等也必须依靠国家的力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律措施,在WTO框架下采取适当保护措施,而且这也是各个国家普遍采取的对策。

4.2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政策体系的可能性

首先,WTO规则的例外给各个国家制定国家的贸易保护政策提供了合法的依据。因此中国加入WTO后,是有可能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保护贸易政策的。

其次,WTO中的很多协议和规则并不十分严密,存在漏洞。这使得国家可以根据这些存在漏洞的协议制定本国的很容易成为保护措施的贸易法律,如反倾销协议的模糊性漏洞,就成为各个国家贸易保护的工具。中国也可以利用这些协议的不完善来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法规。

第三,新型的贸易保护手段(如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标准、绿色壁垒、技术标准壁垒等),我们的技术水平差并不意味着就不能利用技术手段,也可以利用别的优势建立起中国特有的壁垒。前些年中国肉鸡产业受到外国的极大冲击,当时就有人提出要对肉鸡的进口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例如,可以根据规定每只肉鸡的鸡毛渣平均不能多于500根,因为中国采用的是人工拔毛,剩下的鸡毛渣比美国等发达国家用机器拔毛后剩下的鸡毛渣要少,这样的规定对我们是有利的。

总之,WTO不是一个贸易自由化的天堂,相反,它允许“合法”地保护,而且它使贸易保护更加系统化、法律化。

4.3按WTO的原则和“例外”条款构造中国“隐蔽型、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体系

在WTO条件下,关税手段和“传统”的非关税保护措施,是要受到限制并最终要取消的,于是各国纷纷转向“新型”(“隐蔽型”)的非关税壁垒。加入WTO后的中国也必须顺应这一趋势,按WTO的原则和“例外”条款构造中国“隐蔽型、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体系。

(1)以加强和提高反倾销、反补贴的能力建设的核心在利用“新型”的非关税壁垒(NTB)作为保护措施方面,发达国家早已具有相当高的水平,侧重点早已转向以反倾销为代表的“新型”的、隐蔽性强的NTB。根据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和进口招标这3种传统NTB的大部分已在中国正式加入WTO之日取消,剩余部分也将在2004或2005年1月1日取消。因此,在利用NTB方面应以加强反倾销能力建设为核心。从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对反倾销的规定,到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再到最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应该说,中国在反倾销立法方面的工作已经初见成效。但是,中国的反倾销队伍还有待加强。

反补贴也是比较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也成为各发达国家保护国内产业的一个重要手段。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在1989~1993年期间发起的反补贴案数目占全球反补贴总数的比重高达93.2%。中国最近也颁布了《反补贴条例》,但是,至今中国的反补贴尚无实际操作经验,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也较为突出。

(2)积极稳妥地建立中国技术性壁垒体系一是制定和完善技术标准。虽然目前中国的整体科技实力还比较落后,但即使只能在个别领域制定出本国特有的、并且是国际领先的技术标准,也将极大地增强中国保护本国市场的能力。另外,WTO允许各国根据本国特点(如地理条件、消费习惯等)制定与别国不同的技术标准,对这一点我们也可以加以利用。二是制定和完善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SPS)。虽然GATT中SPS协议鼓励各缔约国将自己的SPS措施同已有的国际标准或指导原则接轨,但它同时也存在漏洞。由于其技术上的复杂性,这是一种隐蔽性相当强的非关税壁垒。三是建构绿色贸易壁垒体系,又称环保壁垒。即以环境保护为理由限制外国产品的进口。中国也完全可以利用ISO14000来抬高国内市场的进入门槛。

需要指出的是,在WTO条件下在必要时候适当地保护本国产业,任务是艰巨和复杂的,这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说制定了几部法律或法规就可以有效保护了。它需要国家各个部门相互配合,不仅需要制定法律,也需要培养人才;不仅要制定保护性的对外贸易政策,更需要将它与国内产业政策结合起来考虑。

【参考文献】

自由贸易政策篇2

1从国际贸易政策的历史演变看贸易政策的保护性

世界范围国际贸易政策演变一般分为5个阶段:

(1)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重商主义思想是当时保护主义的理论基础。

(2)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自由贸易政策占主导地位,但是同一时期后起的德国和美国,则在汉密尔顿和李斯特的保护贸易思想影响下,基于他们特定的对外竞争条件,主张运用贸易政策保护国内的幼稚产业,特别是制造业的发展。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1929年爆发的世界性经济危机,成为超保护贸易政策的催化剂。

(4)战后世界贸易自由化倾向时期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掀起了一股贸易自由化浪潮,但是战后的贸易自由化倾向与自由竞争时期的贸易自由主义有所不同,并不强调全面的贸易自由,而是一种有保留的贸易自由,它并不完全排斥贸易保护政策。

(5)关贸总协定(GATT)条件下新保护主义时期1973年的能源危机、货币危机、债务危机、高失业率,给发达国家经济以沉重的打击,使各国贸易政策开始脱离过去自由放任的思潮,转向以管理为主要手段的贸易保护主义,引发了全球性的保护贸易浪潮。

从历史上国际贸易政策演变的几个阶段不难看出,国家贸易政策的本质是保护性的。主要4点:一是在GATT前的各国贸易政策无多边贸易协议的束缚,各国制定的对外贸易政策完全依据本国利益,这样极易产生贸易保护的做法;二是历史上尽管若干次保护贸易政策和自由贸易政策相互交替,但保护性的贸易政策在时间上占主导地位;三是保护性是贯穿国际贸易政策历史演变的一条“红线”,即使历史上自由化占主导的时期也仍然有贸易保护的影子;四是20世纪50年代倡导自由贸易,并订立了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以约束各国的保护措施,但贸易政策的保护本性没有因为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调而改变。2002年3月,美国对钢铁启动201条款,对来自欧盟、日本、韩国、俄罗斯、中国的钢材进口征收关税最高达30%,就是典型的例子。

2对保护性贸易政策的理论解释

2.1国家间贸易得益分配不均,是产生保护贸易的主要渊源

徐建斌、尹翔硕在“贸易条件恶化与比较优势战略的有效性”一文中指出: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的持续恶化和自由贸易下南北收入差距的扩大,使得人们不得不反思基于比较优势的贸易战略的有效性。并用扩展后的李嘉图模型,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恶化现象和南北收入差距的扩大做模型化分析,得出: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虽然确实对贸易双方都有好处,但贸易双方因自由贸易得到的好处是不均等的。一般来说,发达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的自由贸易中,发达国家得到的好处比发展中国家得到的好处要多。这样,发展中国家想追赶发达国家,实现本国复兴的愿望就很难实现。于是,国家之间在对贸易利益的争夺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保护贸易政策的实行[1]。而且历史证明,没有一个国家是一直极力鼓吹贸易自由化的国家,在实现工业化之前也采取了高关税的保护政策。GATT对发展中国家的例外条款、普惠制(GSP)等一系列的纠正贸易利益分配不公的措施,充分说明了国家间贸易得益分配不均是产生保护贸易的主要渊源。但是,为什么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新贸易保护主义呢?

2.2国家内部各行业因自由贸易带来贸易利益的分配不公,是造成贸易保护的又一压力

为了解释这个现象,以美国的钢铁产业为例。作为发达国家的美国,在自由贸易中其得到的利益应该要大于发展中国家得到的贸易利益。那么为什么美国布什政府还要挥舞201条款的大棒,不惜引发一场世界性的钢铁大战呢?原因很简单:那就是美国各行业在自由贸易体系中得到的利益不均等,甚至有些部门是负的利益。资料显示,由于在自由贸易下的国际钢铁供应商的竞争,1990~1999年,美国钢铁制造工业每年有大约5000人失去工作;1999~2001年,美国总共有18家钢铁公司破产,有23500多工人失业[2]。按照国际贸易的比较成本说和要素禀赋论,像美国之类资本量较多的国家,应生产资本密集型产品然后进行交换,以获取国际分工的好处。现在的问题出在美国出于国内政治和社会的考虑,既要生产并出口资本密集型产品,又要维持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使这些产品的生产已经失去了比较优势,熊掌与鱼都要。毕竟美国的钢铁业曾经是他的支柱产业,并有60万的钢铁工人,将他们转变到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去就业,是需要时间、非常困难的。出于国内政治压力,布什政府权衡各方利弊,最终决定启用201条款提高关税。可见贸易利益对国内各行业的不同影响也会导致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

2.3贸易政策国际协调不能改变贸易政策的保护性质

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调,促进了贸易政策的国际趋同化。自二战以来,双边贸易政策的协调,区域性的政策协调,尤其是致力于国际贸易体制的多边贸易政策的协调,使各国贸易政策趋于统一,体现了全球经济关系的秩序化,给各参加国带来了巨大的利益。但无论是哪种协调,贸易政策的本质始终具有保护性,即贸易政策的目的——保护本国市场,扩大本国产品的出口市场,促进本国产业结构的改善,积累资本或资金,维护本国对外的经济、政治关系,没有根本改变。就拿WTO这一多边贸易的最高成就来说,仍然改变不了各个国家贸易政策的保护本性。

(1)自由贸易是个谎言WTO规则的制定,形式上是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回合(MTN)的协商产生,实质上依据国家贸易实力决定分量,由于历史原因和贸易实力,基本上是美国一手把持。贸易谈判(贸易自由化)只是攫取利益的手段,使国家利益最大化(贸易保护)才是贸易谈判的实质。

(2)WTO的例外条款和规则,为国家的保护贸易政策的实施提供了可能和依据由于贸易政策的根本目的是利己的,即在最大范围内保护本国利益,同时最大程度地攫取他国利益。因此,国家贸易政策的目的(在没有一个足够有约束力的国际组织的约束条件下),决定了这种例外条款和规则就会必然成为贸易保护的依据。

(3)在WTO下仍有一些公开的高度保护的行业农业、纺织业,便是各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公开的保护产业。但这些产业恰恰是发展中国家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是发达国家中相对比较劣势的产业。

3WTO条件下国家贸易政策保护性的表现

3.1“公开型”的贸易保护

“公开型”的贸易保护,是指在关贸总协定和WTO下的贸易,以及投资自由化的谈判过程中还未涉及的领域,或是还未完全展开和达成协议的谈判的领域,再加上谈判达成协议后还没有履行的承诺,以及协议中的一些规则的例外而引起的保护措施。还未涉及的领域,指某些国家为了维护本国的利益暂时把某些行业的自由化搁置起来不予谈判;还未完全展开和达成协议的谈判的领域,是指某些“敏感行业”,国家的比较优势相差悬殊,如果完全放开会导致本国产业的“严重损害”,故在多边谈判中暂时将这些行业的自由化程度放低、放慢;谈判后还没有履行的承诺,指根据承诺减让表现在还未兑现的部分;谈判达成的协议规则的例外,是指协议中一般都是作了自由化的规定的,但无论哪项协议,都是由一些规则和规则的例外拼凑起来的,这些规则的例外实际上就是承认这些方面的适当保护。这些保护都是公开的,这实际上也是国际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实力较量的结果。

一般认为,在WTO下的多边贸易谈判中的“敏感行业”,是自由化较缓慢和最不彻底的行业。如农业、纺织业、服务贸易领域,一直是各主要发达国家“公开型”的贸易保护的领域。

在WTO条件下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开型”贸易保护的手段有两种:一是运用高关税限制进口;二是利用各种各样的非关税壁垒。国内的价格支持就是常见的公开型保护措施之一。国内支持的名目繁多,例如国内补贴、价格管理、出口补贴和绿箱(GreenBox)政策等等。

3.2“隐蔽型”的贸易保护

在WTO框架下,除了“公开型”贸易保护外,还有十分重要的“隐蔽型”贸易保护。“隐蔽型”的贸易保护是与“公开型”的贸易保护相对应的,以“反倾销壁垒”为代表,还包括“技术壁垒”、“绿色壁垒”等。这类壁垒的特点是它们往往本着人类的共同利益的原则制定出来的,一般包括了“公平原则”、“保护生态和人类健康”等原则,这些原则本意确实是好的,但现实情况则是它往往会成为某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保护贸易政策的依据。事实上这种“隐蔽型”的贸易保护措施,现在已经成了发达国家保护国内产业的主要工具。

“隐蔽型”的贸易保护的手段包括两类:一是征收高额关税,如加征高额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二是禁止进口甚至就地销毁,这主要是不符合国家的检验检疫标准、环保标准等而采取的措施。

4构建中国符合WTO规则的保护性贸易政策措施

4.1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体系的必然性

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国际分工处于不利的地位,贸易利益相对较小。无论是过去还是在现在的WTO条件下,各国的贸易政策的本质是保护性的,不能幻想WTO会真正无私地给中国一个稳定的、自由的贸易环境。WTO下的保护更具进攻性、系统化、法律化,更加难以对付。

加入WTO后的中国,首先,在保护国内市场方面应该好好地向发达国家学习,制定出中国的一套有利于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

其次,对中国国内各产业来讲,加入WTO对它们的影响也是各不相同的。作为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协调好各个阶级、阶层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比什么都重要。如果我们一味地强调入世承诺,而忽视各个利益集团的利益协调,必将产生严重的政治后果。而要协调入世对各行业带来的利益不对等也必须依靠国家的力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律措施,在WTO框架下采取适当保护措施,而且这也是各个国家普遍采取的对策。

4.2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政策体系的可能性

首先,WTO规则的例外给各个国家制定国家的贸易保护政策提供了合法的依据。因此中国加入WTO后,是有可能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保护贸易政策的。

其次,WTO中的很多协议和规则并不十分严密,存在漏洞。这使得国家可以根据这些存在漏洞的协议制定本国的很容易成为保护措施的贸易法律,如反倾销协议的模糊性漏洞,就成为各个国家贸易保护的工具。中国也可以利用这些协议的不完善来制定符合中国利益的贸易法律法规。

第三,新型的贸易保护手段(如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标准、绿色壁垒、技术标准壁垒等),我们的技术水平差并不意味着就不能利用技术手段,也可以利用别的优势建立起中国特有的壁垒。前些年中国肉鸡产业受到外国的极大冲击,当时就有人提出要对肉鸡的进口采取一些限制措施。例如,可以根据规定每只肉鸡的鸡毛渣平均不能多于500根,因为中国采用的是人工拔毛,剩下的鸡毛渣比美国等发达国家用机器拔毛后剩下的鸡毛渣要少,这样的规定对我们是有利的。

总之,WTO不是一个贸易自由化的天堂,相反,它允许“合法”地保护,而且它使贸易保护更加系统化、法律化。

4.3按WTO的原则和“例外”条款构造中国“隐蔽型、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体系

在WTO条件下,关税手段和“传统”的非关税保护措施,是要受到限制并最终要取消的,于是各国纷纷转向“新型”(“隐蔽型”)的非关税壁垒。加入WTO后的中国也必须顺应这一趋势,按WTO的原则和“例外”条款构造中国“隐蔽型、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体系。

(1)以加强和提高反倾销、反补贴的能力建设的核心在利用“新型”的非关税壁垒(NTB)作为保护措施方面,发达国家早已具有相当高的水平,侧重点早已转向以反倾销为代表的“新型”的、隐蔽性强的NTB。根据中国加入WTO法律文件,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和进口招标这3种传统NTB的大部分已在中国正式加入WTO之日取消,剩余部分也将在2004或2005年1月1日取消。因此,在利用NTB方面应以加强反倾销能力建设为核心。从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对反倾销的规定,到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再到最近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应该说,中国在反倾销立法方面的工作已经初见成效。但是,中国的反倾销队伍还有待加强。

反补贴也是比较新型的非关税壁垒,也成为各发达国家保护国内产业的一个重要手段。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在1989~1993年期间发起的反补贴案数目占全球反补贴总数的比重高达93.2%。中国最近也颁布了《反补贴条例》,但是,至今中国的反补贴尚无实际操作经验,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也较为突出。

(2)积极稳妥地建立中国技术性壁垒体系一是制定和完善技术标准。虽然目前中国的整体科技实力还比较落后,但即使只能在个别领域制定出本国特有的、并且是国际领先的技术标准,也将极大地增强中国保护本国市场的能力。另外,WTO允许各国根据本国特点(如地理条件、消费习惯等)制定与别国不同的技术标准,对这一点我们也可以加以利用。二是制定和完善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SPS)。虽然GATT中SPS协议鼓励各缔约国将自己的SPS措施同已有的国际标准或指导原则接轨,但它同时也存在漏洞。由于其技术上的复杂性,这是一种隐蔽性相当强的非关税壁垒。三是建构绿色贸易壁垒体系,又称环保壁垒。即以环境保护为理由限制外国产品的进口。中国也完全可以利用ISO14000来抬高国内市场的进入门槛。

需要指出的是,在WTO条件下在必要时候适当地保护本国产业,任务是艰巨和复杂的,这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说制定了几部法律或法规就可以有效保护了。它需要国家各个部门相互配合,不仅需要制定法律,也需要培养人才;不仅要制定保护性的对外贸易政策,更需要将它与国内产业政策结合起来考虑。

收稿日期:2002-10-14

【参考文献】

自由贸易政策篇3

【关键词】选择国际贸易政策重要性

一、国际贸易政策的分类

国际贸易政策的类型按性质划分,通常有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两种。

1、自由贸易政策

自由贸易政策(FreeTradePolicy)就是对进出口贸易不加干预或限制,任其自由的输出和输入以及参与国际市场自由竞争,即采取“不干预”的贸易政策。自由贸易政策的实施表现为降低关税、进出口应税商品/服务的减少、非关税壁垒等措施的减少或取消/禁止。但没有所谓完全意义上的自由竞争,所谓绝对意义上的自由贸易。纯粹的自由贸易只不过是一种理想状态的自由贸易,只不过是一种理论分析状态的自由贸易。所谓完全的“不干预政策”;所谓完全放任自流的进出口;所谓不加任何限制的进出口贸易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在国际贸易中是不存在的。绝大多数国家(地区),可以说所有参与国际贸易的国家(地区),甚至世界贸易组织的所有成员方都会通过不同的方法、不同的手段、不同的途径、不同的措施来干预本国(地区)的对外贸易活动。哪怕是高喊自由贸易、极力鼓吹自由贸易的国家(地区),也会通过不同的手段、不同的途径、不同的措施、不同的方法干预本国(地区)的对外贸易活动,这一点在后危机时代表现得特别明显,特别活跃。

2、保护贸易政策

保护贸易政策(ProtectionistPolicy)是指采取各种方法、手段干预进出口贸易,限制进口和某些商品与服务的出口,以保护本国(地区)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安定,以保护本国(地区)的市场及生产不受或少受外国(地区)商品及服务的竞争,同时鼓励出口,提高本国(地区)商品与服务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即实行“奖出限入”的国际政策。保护贸易政策的实施是保护本国(地区)市场免受或少受国际市场的冲击,同时使本国(地区)的商品和服务扩大国际市场份额,提高在国际市场中的地位。从历史发展来看,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是一对孪生兄弟,是社会经济发展、社会经济周期性波动中交互出现的两种状况。国际贸易政策制定的基础是经济,是经济实力及经济状况,通常情况下,在国际经济实力、国际经济竞争力中处于强势的国家(地区)多主张推行自由贸易政策,特别是施压于其他国家(地区)实施自由贸易政策,而在国际经济实力、国际经济竞争力中处于弱势的国家(地区)多倾向于贸易保护政策,在迫于外在压力的情况下也会出台自由贸易政策。在特殊情况下,强势国家(地区)也会选择贸易保护政策。如为了摆脱1929―1933年资本主义的经济大萧条,从1846年英国废除《谷物法》算起英国抛弃了主张近百年的自由贸易政策,来了一个180度的大转弯,一方面缔结英帝国特惠制,另一方面英议会于1932年通过《进口关税法》,规定除小麦等自己不生产或短缺的原材料外,所有进口商品都开征进口关税。此法案的出台,意味英国自由贸易政策走到历史尽头。美国则通过霍利―斯穆特(Smoot-Haley)《关税法》(TariffAct)大幅度提高进口关税,将75种农产品和925种工业品的平均关税税率由33%提高到53.2%,为了摆脱金融风暴,美国抛出“购买美国货”的条款,欧盟随后也采取了贸易保护主义政策。

二、灵活选择国际贸易政策的意义

1、保护贸易政策及措施是时代的产物

(1)重商主义保护贸易政策的时代背景。15世纪末至18世纪下半叶是西方国家进入资本原始积累的时期,重商主义保护贸易政策理论及保护贸易政策正是资本原始积累的产物。资本原始积累视金银为财富,视金银为货币资本,故推行“奖出限入”的贸易政策。奖励出口的政策手段是出口退税、出口津贴、减免出口关税、鼓励制成品出口、限制原料或半成品出口;限制进口的政策手段是禁止本国能生产的消费品进口、禁止奢侈品进口、对原料以外的商品进口课证重税。保护贸易政策的目标是实现贸易顺差,积累财富(金银),实现资本的原始积累。重商主义时期保护贸易政策的实质是只出口不进口,或是虽有进口,但一定要使出口大于进口,即一定要保证国际贸易顺差。对进口采取或禁止、或严格限制、或高额的进口关税。

(2)幼稚工业保护贸易政策的时代背景。18世纪末至19世纪末是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弗里德里希・李斯特(Ge-orgFriedrichList)的保护贸易政策理论正是自由竞争时期德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相对英国的大机器工业而言,德国工业及经济处于落后状态,必须采取保护本国幼稚工业的国际贸易政策,其国际贸易政策手段是提高进口关税,即通过征收高额关税使本国幼稚工业免受进口商品的“扼杀”。李斯特提出的保护性关税政策是“滑动关税”政策,即本国的关税随本国商品成本的降低而降低,当外国商品进入威胁到本国制造业的生产时,或者说当本国制造商受到外国商品不公平竞争威胁时,就立即提高关税。李斯特采取的保护贸易政策手段是关税措施。无独有偶,这一时期的美国采取的保护贸易政策措施也是关税措施。1930年的《斯姆特-霍利关税法》将2000多种的进口商品关税提升到历史最高水平。该法案通过之后,许多国家对美国采取了报复性关税措施,使美国的进口额和出口额都骤降50%以上,世界贸易额下降了70%,几千万人失业,国际贸易因此而几乎处于停滞状态。李斯特保护幼稚工业贸易政策的实质是避免进口外国工业品冲击本国落后的制造业,避免进口外国工业品冲击本国有潜力的制造业,他由重商主义的禁止进口或限制进口的贸易政策措施改为对进口征收高额关税,即由数量限制的贸易政策措施改为关税贸易政策措施。

(3)超保护贸易政策的时代背景。19世纪末至“二战”结束,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约翰・梅纳德・凯恩斯的超保护贸易政策重演重商主义贸易顺差思想,迎合了垄断资本的利益。1936年,凯恩斯在《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一书中将国际贸易与国内就业状况联系起来,如果是国际贸易顺差,就可以增加国内的投资,扩大国内的就业机会,反之,就会减少国内的就业机会,因此,凯恩斯主张干预对外贸易,而干预的贸易政策措施不再是以关税措施为主,而是转为以非关税措施为主,关税措施为辅,这就是凯恩斯的所谓超保护主义和超保护贸易政策。凯恩斯的超保护贸易政策与重商主义保护贸易政策有异曲同工之效,都是以实现国际贸易收支顺差为目的,但凯恩斯超保护贸易政策的实质不再是为了金银财富,不再是为了保护本国弱小的幼稚工业,而是要扩大国内投资,增加国内就业机会,由解决经济问题为主转向以解决社会问题为主。于是,凯恩斯将国际贸易政策措施进行了调整,即将以简单的关税措施为主调整为以复杂的非关税措施为主,使保护贸易政策的措施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凯恩斯的超保护贸易政策是保护贸易政策的转折点,他将国际贸易政策的经济性转变到国际贸易政策同时具有经济性、社会性、政治性,使国际贸易政策手段由经济手段转变到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外交手段等同时并用。

(4)新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时代背景。二战后,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出现“滞胀”局面,金融危机频繁爆发,为了缓和“滞胀”局面,走出危机,新贸易保护主义应运而生。新贸易保护主义将国际贸易政策理论建立在动态的基础上,而不是像传统的保护贸易政策理论那样建立在静态分析的基础上。新贸易保护主义认为现实世界经济中普遍存在不完全竞争市场,要改善这种受到扭曲的竞争环境,需用战略性贸易政策来支持战略性高技术产业。新贸易保护主义出口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以出口补贴(包括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如出口退税、出口减税、出口奖励)、出口贷款、特殊优惠税收等支持本国寡头厂商扩大国际市场份额;新贸易保护主义进口政策的核心内容是,用关税(包括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特保税等惩罚性关税)抽取外国寡头厂商的垄断利润,达到增加本国净福利,并促进本国企业和产业发展的目的。同时,“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一个在受到保护的国内市场上从事生产的企业能够通过扩大生产,降低自己的边际生产成本,使自己低成本的商品潮水般地涌向国外市场。支持技术、知识密集程度最高、与国家利益和声望关系最大的高新技术产业进行必要的保护。如果政府采取保护或补贴的政策,将能够促进这些产业的发展,并增加国民福利;而外国政府对这些部门的支持和保护,可能使本国丧失或减少这些有益的技术外溢,因此,本国必须采取对应的反击。新贸易保护主义的贸易政策及措施不仅仅是要保护本国国内市场,而且要扩大本国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份额,同时控制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新贸易保护主义的贸易政策及措施是放眼全球的贸易政策及措施,是全球化的贸易政策及措施,这也是新贸易保护主义一方面力推自由贸易、力推贸易自由化,另一方面力举保护贸易的原因。力推自由贸易要求其他国家符合他们要求开放市场,让其商品及服务在国际市场上畅通无阻;力举保护贸易既可控制国内市场,又可开拓国际市场。

2、因势善用保护性贸易政策及措施

自由贸易政策篇4

关键词: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政策;对策

中图分类号:F7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1-0157-03

引言

自由贸易区(FTA)是特定经济体之间的优惠安排,也是世界范围内的各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的融合过程。自由贸易区由于涉及国家少、见效快、区域内国家的经济联系相对较为紧密,易于形成较为合理的协作体系,使区域经济一体化呈现迅速发展的势头。

随着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和发展,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在中国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如何设计出合理、有效和宽严适度的原产地规则,是建立和完善自由贸易区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是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研究的焦点。文章首先探讨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进程,然后讨论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实施情况,进而评价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成就与不足,最后给出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中国自由贸易区建设进程

中国参与自由贸易区建设起步晚,进程快。2002年11月4日,中国与东盟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并正式启动了自贸区建设的进程,2004年1月1日,自贸区的先期成果――“早期收获计划”顺利实施,2007年1月,双方又签署了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中国―东盟自贸区于2010年1月1日年全面建成。中国―东盟自贸区是中国目前建成的最大的自贸区。截至2010年5月,中国已与世界和区域经济组织间建立了九个自由贸易区,正在谈判的有五个自由贸易区,正在研究建立的有两个自由贸易区,涵盖了对外贸易总额的1/4。

二、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判断标准

原产地规则在自由贸易区贸易协定中的作用,主要在于防止非缔约国产品进入区域市场时获得同等优惠待遇。虽然WT0和世界海关组织(WCO)在统一和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各国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根据本国的需要,仍实行不同的判断标准。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判断标准,可以分为“完全获得标准”和“非完全获得标准”。

(一)完全获得标准

完全获得标准的一般性要求是指产品在出口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中国签署的自贸区关于这一标准的表述方式均为分类列举,大的类别一般都包括植物(或者农产品)及其制品、动物及其制品、矿物、水产品或者海产品、其他天然生成的物品、废旧物品或者回收物品等,但每一类均存在细微差别,这些细微差别背后的经济利益可能是巨大的。中国实施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关于非完全获得的主要标准是实质性改变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以下简称“《原产地条例》”)和海关总署会同商务部、质检总局于2004年公布的《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实质性改变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二)非完全获得标准

非完全获得标准适用于在出口国完成部分或者主要加工、生产过程,或者完成主要增值部分的货物。根据《原产地条例》规定,中国的优惠原产地规则关于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标准一般分为四类,即特定原产地标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和工序标准。

1.特定原产地标准。特定原产地标准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法律概念。中国早期签订的自贸协定将特定原产地标准与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工序标准等标准并列,如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中国―智利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亚太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等[7]。

在中国新签订的自贸协定中,特定原产地标准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和工序标准等内容,如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后一种特定原产地标准体系有可能成为今后优惠原产地规则项下原产地标准的主要模式,这也与WTO在规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方面的努力是一致的。

2.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目前主要有章改变标准、四位级税号改变标准和六位级税号改变标准等几种形式。中国―智利原产地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既规定了章改变标准,也规定了四位级税号改变标准。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规定的是六位级税号改变标准(即子目改变)。

3.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在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签订之前,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是各项自贸协定中适用的基本标准,也是优惠原产地规则中相对多变的标准,如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关于区域价值成分的要求是,原产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产品的成分占其总价值的比例不少于40%;原产于非自由贸易区的材料、零件或者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所生产或者获得产品离岸价格的60%,并且最后生产工序在东盟国家境内完成。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关于区域价值成分的要求是原产成分的比例不低于40%;中国―智利自贸协定关于区域价值成分的要求是不少于50%。

4.加工工序标准。加工工序标准,是依据生产产品的加工工序而制定的。对于需要按此项标准确定原产地的那些产品,详尽地阐述了会改变其原产地的制造或加工工序,这些工序必须足以赋予产品某些本质特征。产品只有在一国经历了这样的工序才算取得该国的原产地资格。例如,规定“缝制地”为服装的原产地。加工工序标准具有简便易行的优点,大多适用于纺织品等少数特定产品,可适用范围有限。

三、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优惠准则

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的优惠准则包括两种类型:一是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二是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一)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中国于2005年1月实施的《原产地条例》是规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主要法律文件,根据该条例,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和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统一在一起,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二)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中国的优惠原产地规则是为了实施国别优惠(关税)政策而制定的原产地规则,其国内法体现为海关规章。中国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除了包括与东盟已经签署双边FTA货物贸易协定之外,还包括了中国与智利等其他一些国家(地区)的双边FTA(EPA)。其中的原产地规则既有相近之处,也存在很多区别。

四、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中存在的问题

(一)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规则过于宽松

中国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规则最初是为了贯彻实施《关税条例》中两种税率运用的规定。根据该条例,对于经过多国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实行实质性加工作为判定进口货物原产国的主要依据,即“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行经济上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的原产国”,实质性加工则是指《海关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的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产品总值的比例超过30%。在许多国家都倾向于实施较严的原产地,相对于国外不同用途适用不同原产地规则的做法,中国现有的原产地制度过于宽松,已经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原产地规则体系不健全

中国现行自贸区原产地规则主要包括海关总署1986年的《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国务院1992年制定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以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1年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实施办法;海关总署2001年实施的原产地预确定制度;2002年《政府采购法》中第10条有关采购“本国货物”的规定。中国原产地规则体系中:一是缺乏敏感商品的原产地规则。由于原产地规则在贸易保护中的作用日益提高,较之于美国、欧盟等发达经济体对敏感性商品的原产地规则进行了单独的规定,中国对所有商品都适用一种原产地规则的做法,显然不能满足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需要。二是缺乏优惠原产地规则。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日益提升,一些发达国家开始逐步取消对中国的普惠制待遇,如果中国能相应地给予发展水平落后于中国的国家普惠制待遇,将有益于加强中国与最不发达国家的合作。

(三)统计口径差异较大

中国的出口按照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进行统计。对于因配额、普惠制等原因要求出口商出具原产地证书的商品,进口国在统计时主要依据原产地证书,而对于不要求原产地证书的商品,进口国主要依据出口商商业发票或其他单证上对货物原产地的表述进行统计。由于中国大量的对外贸易通过加工贸易的形式完成,如果对原产地证书和出口商商业票据中关于原产地表述的管理过松,就容易造成外国统计的从中国进口的商品大于实际上原产于中国的出口。中国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中统计口径问题是造成贸易统计差异的主要原因之一。

五、推进中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建设的对策建议

随着中国与周边国家(地区)贸易安排进程的加快,中国的原产地规则因自由贸易区(FTA)的增加变得越来越复杂,制定合理的、适用于区域贸易安排的原产地规则将是一项重要的任务,应着手准备相应的对策。

(一)扩大现有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制定协调统一的原产地规则

中国应按照WTO《原产地规则协议》的规定及借鉴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制定协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原产地规则》,将其适用范围由单纯的“签证管理”及进口货物征税税率确定扩大到包括最惠国待遇的实施、反倾销、反补贴税及保障措施的实施、原产地标记的监管、歧视性的进口数量限制的实施、国别进口贸易的统计等在内的所有领域。

(二)实现原产地工作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的转化

为充分利用原产地规则达到合理保护民族产业、引导外资投向的作用、实现原产地工作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的方向转化,应对被动配额产品制定较严的原产地标准,以确保中国原本已十分有限的被动配额利益确为“中国出口货物”所得。另外,为配合中国预算支出管理制度的改革,还应借鉴国际通告做法,制定政府采购中的“国产货”原产地标准,以合理保护民族工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文雯.区域贸易安排中的原产地规则研究[D].成都:西南政法大学,2009.

[2]海关总署.解读优惠原产地规则与非优惠规则差异[EB/OL].customs.省略/publish/portal0/tab419,2009-12-03.

[3]殷晓红,张晓芬.APEC原产地规则的确立[J].商业研究,2006,(2).

[4]王雪平.中国FTA原产地规则浅析[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8,(1).

[5]马海.对自由贸易协定中原产地规则的思考[J].对外经贸实务,2006,(7).

[6]孟国碧.优惠性原产地规则的现实困境及其改革[J].法学,2007,(8).

[7]赵晋平,方晋.区域贸易安排中原产地规则的国际比较[J].对外经贸实务,2008,(6).

自由贸易政策篇5

贸易政策也是党派性的

在美国,持不同政治观点的经济学家都认为,贸易是推动经济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工具,而经济发展可以促进社会富裕和政治自由。根据美国一家全国经济研究所的研究,在过去的10年中,自由贸易帮助美国的GDP增长了40%,就业增加了13%。目前布什政府的贸易政策是推动多边、双边和地区贸易的自由化。

然而,美国的贸易政策如其政治一样,一直是党派性的。1934年随着“互惠贸易法”的通过,使民主、共和两党在对待自由贸易的问题上态度日渐趋同,而且在关贸总协定(GATT)通过后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但是1994年通过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和世界贸易组织的乌拉圭回合打破了两党在贸易政策上的一致性。

美国的贸易政治重新具有了党派特征。国会开始重新夺回宪法授予自己的对贸易政策的控制权。讨论NAFTA一开始,劳工标准和环境问题就引起了激烈的辩论,克林顿政府不得不附上一个关于劳工标准和环境问题的附带协议,才使NAFTA在国会获得通过。

为了使总统的贸易政策不受国会的过多牵制,“快车道”规则被建立起来,这一旨在促进贸易的规则要求总统提前90天通知国会其准备谈判贸易协定的打算,而国会必须在法案被提交后的60天之内通过或否决未经修订的协定的最后文本。2001年当该法案被通过时,布什总统在国会仅以一票险胜(215∶214)。而到了2007年,控制的国会最终使“快车道”规则作废。

两党对自由贸易的态度

在整个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美国贸易政治的特点是,共和党赞同保护主义,则高张自由贸易,这是因为北部共和党想要保护北部“幼小的工业”不因国际竞争而被挤垮,而南部农业区的人则对自由贸易更感兴趣。然而世事无常,现在它们的角色发生了转换。由于受到来自传统工会集团的压力而对自由贸易产生了怀疑,转而倾向于采取基于劳工权利和环境保护的保护主义贸易政策。

2007年,美国贸易代表苏珊•施瓦布在最有争议的劳工权利问题上与国会达成了妥协。但是国会并不以此善罢甘休,不久,国会就让“快车道”规则过期失效,而且国会并不急于批准美国同哥伦比亚和韩国的自由贸易协定。分析家认为,这是因为国会不想让布什总统在选举年获得一个新的胜利,而且在大选中贸易政策很容易受到政治上的攻击,因此国会和总统之间的妥协要等到新任总统上台之后才有可能实现。

两党的争论

近年来,一部分美国国会议员和越来越多的公众相信:由于美国同其他国家的自由贸易协定,美国失去了许多工作机会。其中最有争议的是NAFTA,它涉及了4.39亿人口,年产15.3万亿美元价值的产品和服务。自由贸易的支持者认为,解除贸易壁垒和开发市场促进了美加墨三个国家的经济增长和繁荣。自从NAFTA通过以来,美国对墨西哥的出口增长了228%,墨西哥对美国的出口增长了428%。自1994年到2007年三个NAFTA国家之间的贸易增长了两倍。然而,NAFTA在美国一直争论不休,支持者夸大它的好处,反对者过高估计它带来的损失。

在此次预选中,对NAFTA的攻击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两个候选人都保证要重新谈判协定,并指责自2000年以来,由于这个协定俄亥俄州损失了23.5万个制造业岗位。但辩护者说这其实是自动化、生产率的提高和中国的崛起所造成的,因为美国的制造业虽然在不断扩大,但就业机会却在减少。

对于美国的地区经济一体化政策来说,仅次于NAFTA问题的是南美洲的自由贸易区,由于一些国家政府,尤其是巴西,不愿在农业和其他问题上做出让步,协议最终没有达成。这一失败被认为是对布什政府贸易政策的一个不小的打击。

2005年夏国会在激烈辩论之后通过的美国―中美洲―多米尼克共和国自由贸易协定(U.S.-CAFTA-DR)几乎完全是根据党派划线。反对者认为在协议内容中缺少可以实施的最低限度劳工标准,认为这将导致美国的工作流失到贫困而缺少劳工权利的国家。

而此前2004年,美国开始同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和秘鲁谈判中美洲自由贸易协定,与厄瓜多尔的谈判因种种原因失败了,最后美国与哥伦比亚和秘鲁于2006年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与巴拿马于2007年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

这些自由贸易协定内容原本与CAFTA基本相同,但是由于国会“易色”取得了多数,他们要求修改协定。2007年5月10日,布什总统和国会中的议员达成妥协,布什政府同意把劳工权利明确写入协定,并在环境、知识产权和政府采购方面做出了其他让步。

然而,众议院领导人却表示,在针对工会成员的暴力减少之前,他们不会考虑同哥伦比亚的自由贸易协定,虽然哥伦比亚总统认为他的国家在这方面已经有了明显的进步。2008年4月初,在布什总统把美国同哥伦比亚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交给国会之后的几天内,国会就否决了该协定,这等于发出一个信息:控制的国会要对当前美国(布什政府)的贸易政策进行重新审查。

关税优惠项目的政治化

在自由贸易协定引起激烈争论的同时,美国的关税优惠项目也受到了冲击。

实施美国关税优惠政策的普惠制(GSP)、加勒比倡仪(CBI)和中美洲贸易优惠法(ATPA)都声称是为了在贫困国家发展工业创造就业岗位,同时帮助确保美国制造业得到价格低廉的原料和中间产品,从而使美国制造业获得竞争力。人支持这些项目,因为他们认为这些国家中的贫困人口会由此获益。他们把这看作是援助而不是贸易。但是当他们之中的一些人看到某国发生了他们所不喜欢的变化时,就会寻求通过改变优惠政策进行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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