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在增强乡村根底教育任务
为贯彻落实“三农”政策,出力改动乡村义务教育掉队相貌,魏都区接纳有用办法,不时加大乡村根底教育任务力度。
(一)仔细落实有关教育司法、律例,确保乡村义务教育继续、安康开展。近年来,魏都区依照《义务教育法》要求,不时完美“以县为主”的治理体系体例,加大乡村教育变革力度,实在实行义务教育经费投入责任,乡村生均公用经费获得落实,并完成了逐年增进。还,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健全了赞助乡村贫穷家庭学生承受义务教育准则。近三年来,该区乡村中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为100%,小学在校生停学率为零,各类残疾适龄儿童入学率为100%,卒业年级学生卒业率,小学达100%,中学达99.8%。为落实乡村教员待遇,维护教员的正当权益,该区实在加大了贯彻《教员法》的力度。仔细落实乡村教员待遇,依法包管乡村教员工资区级统筹,从2001年9月起,该区财务部分将教员工资直接拨付到为每位教员树立的小我银行账户上,执行教员工资直接由财务到小我的社会化发放,并仔细落实乡村教员寒暑假带薪休假准则,做到了城乡教员同工同酬。
(二)加速乡村办学体系体例变革,推进本质教育深化展开。一是积极探究寄宿制黉舍治理形式。在不添加任何财务担负的状况下,多方筹集资金350余万元,在4所乡村中学建起了学生公寓、食堂、餐厅,树立了乡村初中寄宿制治理体系体例。寄宿制治理体系体例树立后,乡村中学升入重点高中的比例由17%上升为30%。二是具体施行本质教育。2003年,该区又融资200多万元在高营乡规划建立了面积达110余亩的全市第一所中小学教育理论基地。该基地建有较为齐备的教育楼、学生公寓、餐厅、展览厅等教育、教育设备,融进修、运动、理论为一体,可还接收500逻辑学生承受教育、运动和食宿。经过集中理论教育,让学生走出校园,走向天然,坦荡眼界,实在加强了学生的社会理论才能,进一步培育了自力自立的人格。三是鼎力推进乡村教育科研任务。该区自1998年在全市领先成立区、校两级一起组织的教育研讨机构后,不时加大全区尤其是乡村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科研力度,不时进步教员的教研才能和营业本质,全区各校共申报区级科研课题60项,掀起了校校重科研、人人搞科研的飞腾。近年来,该区荣获省教育厅教育科研效果一等奖2个,二等奖5个,三等奖7个;在省级以上教育科研刊物和专业学会上宣布或交流论文90篇。1999年我区被省教育厅定为“河南省施行本质教育试点县(区)”,2000年被河南省教育厅定名为“教育科研实行基地”。
(三)增强乡村黉舍师资步队建立。一是对峙展开持续教育、学历再进步教育,在全体教员中构成终身进修的优越气氛。针对乡村黉舍教育科研才能较低的状况,创办了“青年教员研修班”,每年由教育专家、主干教员对乡村青年教员进行营业培训,教员营业程度及才能获得不时提拔。当前,该区乡村初中和小学教员学历及格率达100%。个中,中学教员高学历率达45%,小学教员高学历率达50%。二是积极展开对口援助任务,树立合理的教员活动机制。一是执行城乡竞聘一体化,公开选聘38位校级指导,遴派14名区直黉舍的中青年主干教员到乡村黉舍挂职,进一步增强了乡村中小学的教育治理任务。二是开通了城乡之间、校校之间教员合理活动渠道,在保存原工资待遇并优先选拔运用的前提下,积极鼓舞城市教员到乡村黉舍支教,执行双向交流,平衡教育资本。几年来,累计遴派教员150余名,选送优异课1000多节,普及全区每所乡村中小黉舍。还自1999年以来,对新分派的师范院校大中专卒业生准则上不留市区,优先知足郊区乡村黉舍的需求。三是施行乡村主干教员培育工程,重点在乡村教员师德涵养、专业常识、教育科研和教育教育才能、信息技能等方面下功夫。到当前,该区已培育出9名省级乡村主干教员,24名市级主干教员,本年又确定了9名省级乡村主干教员培育对象,逐渐构成了一批乡村根底教育的主干力气,在乡村施行本质教育和根底教育课程变革中发扬着示范和带举措用。
(四)改善乡村办学前提,进步办学效益。一方面是加大教育资本整合力度,加速乡村中小学的结构调整措施。在深化调研、科学论证的根底上,经过作废教育点,统筹规划,合理结构,全区当前已顺畅完成了21所中小学的兼并任务,并建成了俎庄、高桥营等一批高规范的花圃式乡村中小黉舍。另一方面是鼎力展开乡村中小学危房革新。乡村中小学危房革新工程,关系到根底教育事业的安康开展,在各级指导的注重、关怀、支撑下,该区筹措资金715万元,完成了全区D级危房的革新义务。在工程施行进程中,成立了“魏都区乡村中小学危房革新任务指导组”及“魏都区乡村中小学危房革新任务督查责任指导小组”,按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在建工程具体督查,发现问题实时处理,确保了工程进度和质量。截止当前,全区危改工程悉数完工并投入运用,革新危房面积16682平方米,实在改善了广阔师生的任务、进修情况。
(五)狠抓黉舍平安任务。连系乡村黉舍实践,以教室为主渠道,以展开学生平安练习训练运动为载体,实在增强学生平安教育,使学生把握消防、自救等方面的平安常识,加强学生对平安的理性看法,进步了自力处置突发、偶遇事情的才能。执行教育机关任务人员黉舍平安责任分包准则,部分指导分包乡,每位任务人员分包黉舍,分包人员每周按期到分包单元调查状况,真正把校园平安隐患消弭在萌芽形态。
(六)仔细抓好乡村学前教育任务。鼓舞社会力气投资等方法,在各乡树立了2至3所幼儿园,各乡均设立了中间幼儿园,经过乡中间幼儿园带动周边幼儿教育平衡开展。还,展开幼儿教员观摩课运动及幼儿教员岗亭培训和园长岗亭培训任务,对乡村幼儿园增强年审,不时标准幼儿园的办园行为,促使幼教质量获得逐年进步。近年来,该区乡村学前一年受教育率为100%,学前三年受教育率为90%,根本知足了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
二、鼎力开展乡村职业教育
进步乡村劳动者本质是建立社会主义新乡村的根底。为此,该区鼎力施行农人本质提拔工程,充沛应用现有教育资本,以各乡中间黉舍为依托,以培训进城务工人员为重点,积极展开乡村成人教育、青丁壮脱盲及职业技能培训,具体进步了青年农人的致富才能,并初步构成了以乡为龙头,以村为根底的村庄两级职业教育培训收集。近年来,该区先后共培训脱盲青丁壮农人15000余人次,在本地经济开展中发扬了主要效果。
跟着经济的不时开展,特殊是“工业强区”计谋的深化施行,对技艺型人才的需求也愈加急迫。对此,该区教育部分依照“先培训、后就业”的准则,以转移培训为打破口,积极展开根本权益维护、司法常识、城市生涯知识、劳动技艺等方面的常识培训,起劲进步初、高中卒业生恪守司法律例和依法维护本身权益的认识,树立新的就业观。还,在全区乡村初中启动并施行“绿色证书”工程,使初中生尽早把握就业根本常识和根本技艺,为往后走入社会奠基了坚实的根底。近年来,该区一直对峙卒业证、适用技能培训及格证“双证”齐发,每年培训初中卒业生1000多人,使其就业前遭到优越的专业技能、职业技能、职业品德、职业规律等教育,然后培养了一支顺应经济开展需求的、及格的劳动后备步队,促使他们向第二、第三财产有序转移。
第一条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法,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
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第十条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学成才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五条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六条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章程;
(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
(三)办学规模;
(四)学科门类的设置;
(五)教育形式;
(六)内部管理体制;
(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八)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章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得,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它用。
第三十九条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和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厂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四十三条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第五章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七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以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条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章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拔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国家兴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条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三条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建立符合中小学特点的教师管理制度,认真、规范地开展中学高级教师的评聘工作,现对年中学高级教师评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聘工作的文件
市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具体的评聘工作中,应按照《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市中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的通知》(人[]127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市普教系统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的意见〉的通知》(人[]128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教委人[]77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学高级教师评聘工作的若干补充意见》(教委人[]73号)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评聘工作的要求
1、区教育局制定《区教育局关于做好年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各校要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市教育委员会和市人事局的文件,领会《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和工作内容。
2、各校的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要根据国家《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有关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文件精神做好对本校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人员的申报材料的审核及对申报对象师德修养、工作业绩和教育教学能力的考核评价。根据学校的发展情况、岗位情况以及应聘人员情况,提出本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拟聘人员名单。学校纪律监督小组监督、检查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工作的规范性,发现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反评聘程序的,有权要求及时纠正并严格按照有关原则、程序执行。
三、评聘工作的程序
(一)申报程序
1、符合基本任职条件的教师向本人所在学校的聘任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市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
2、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身份证、岗位聘书、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职务培训结业证书、外语考试合格成绩、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各种获奖证书(以上证书均为复印件)以及反映本人教育教学情况、教育教学研究水平的有关材料,附上论文鉴定意见。
3、申报材料应在学校聘任委员会指定场所公开展示至少5个工作日。
4、学校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根据申报者的申报材料,结合平时的考核情况,对所有申报人的师德修养与工作业绩、教育教学能力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评分形式提出评价意见,然后对申报人的材料按评价分值排序,并写出书面审核意见,由聘任委员会主任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由学校将所有申报材料交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二)评审程序
1、区人事局、教育局成立市中学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建语文、数学、英语、政治、物理、化学、历史七门学科评议组,上报市人事局、市教育委员会审批,其余十四门学科由市教育评估院组建。
2、区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初核学校提供的申报材料。
3、市高评委学科评议组专家审阅市教育评估院组织的同行专家论文鉴定意见和随堂听课鉴定意见。
4、市教育评估院组织专家对申报人进行专业答辩或面试(笔试);
5、市高评委学科评议组专家对申报人的师德修养与工作业绩、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研究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
6、市高评委执行委员会在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形式作出审定意见。
7、市高评委执行委员会将审定通过名单送市人事局上网公示,上网公示结束,将评审结果通知学校。
8、市人事局向公示无异议人员统一颁发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任职资格的计算日期为年12月31日。
(三)聘任程序
1、区教育局根据《关于市普教系统教师职务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的规定》设置各单位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数。
2、学校职务聘任委员会按照教师职务结构比例设置教师岗位数,本着全面衡量,择优聘任的原则,根据学校的发展需要和评审结果,提出拟聘具有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名单。
3、学校将拟聘人选报送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