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园林绿化工程;投资;控制
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人们群众重视居住环境的改善,渴望提升生活质量的需求日益强烈。园林绿化作为解决群众这一需求的有效途径,已经被各级政府所重视,绿化工程成为各级财政大力投资实施的“民生”工程。但由于在实际规划建设过程中缺乏有效的管理与控制,绿化工程招小干大、招大干小、变更频繁等现象普遍存在,给后期工程审计决算带来了很大困难。因此,对于园林绿化工程投资控制的研究,成为业主单位、规划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重要课题。
1园林绿化工程投资内容
园林绿化工程投资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花费的全部费用。一般由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和建设期利息组成。本文所研究的园林绿化工程投资单指普通绿化工程建设部分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即工程造价部分。主要包括园林绿化建筑、安装分部分项工程费用、措施费用、其他项目(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规费、税金等。
2园林绿化工程投资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2.1规划设计可操作性不强,工程实施过程中变更内容较多
业主单位和规划编制单位通常对绿化项目前期报审的景观规划方案较为重视,愿意花费大量精力制作景观效果图和意向图片争取领导审核通过。而对后期施工图的编制和审核关注不够,绿化规划设计可操作性不强,施工图纸和原审定的景观规划方案差别大,只能在施工时根据情况“边干边改”,导致工程实施过程中变更内容较多,后期决算和中标价差别大,投资控制难以到位。
2.2前期估算投资不准,后期实施出入较大
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时,通常按照以往经验或者企业内部的估算单价进行投资估算,后期进行招投标时,根据工程量清单以国家定额标准进行计算。两者计算方式、标准差距很大,进行招投标时,为了保证控标价不超出批复范围,往往根据价格情况修改图纸,导致施工内容和立项批复的原设计内容有很大调整,给项目后期审计决算增加了难度。
2.3“长官意志”依然存在,领导指令导致变更
园林绿化工程不同于建筑工程,植物搭配没有非常严格的固定模式,景观效果的体现属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级领导常常根据个人喜好对绿化施工发号施令,绿化工程施工中根据领导意志先建后改、边建边改现象严重,导致重复性建设和变更较多,难以做到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2.4经济利益驱动,人为促使变更
施工企业在绿化工程投标中为争取中标,往往降低部分施工项目的投标报价,出现不平衡报价现象。中标后为了保证利润,千方百计地增加报价高的项目数量,减少报价低的项目数量,人为促使施工内容发生变更,给投资控制增加难度。
3园林绿化工程投资控制措施
3.1加强前期调研,提高规划设计可操作性
规划设计是决定工程质量和投资的重要因素,业主单位要加强规划设计的审核工作,督促设计单位做好设计前的基础调查、研究工作,保证景观规划、初步设计、施工设计紧密衔接,切实提高规划设计的可操作性,使投资控制落实到位。
3.2客观估算投资,提高项目衔接
规划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投资估算时,要采取抽样套价的方式,即对单个项目做样板段设计,计算详细工程量,按照国家定额进行清单式套价,然后计算单位造价,用于修正估算单价标准,使项目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能够相互衔接,将工程投资控制在预定的范围内。
3.3加强投资控制,合理管控变更
从目前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常规来看,工程实施中的变更现象在短期内难以消除,这就需要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做好阶段性的投资测算工作,最好的办法就是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跟踪服务工程实施全过程。工程变更内容实施前先计算造价,通俗的说就是“先算账、后干活”,变更造价在控制范围内的允许变更。变更造价超出控制范围内的,一律不准实施。针对投标过程中的不平衡报价现象,改进评标办法,随机抽取项目综合单价和控标价项目综合单价进行比对,设定允许的差额范围,超出规定差额范围的,一律按照废标处理。
3.4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念,减少人为干扰
广东省农业厅绿色食品续展审查实施细则最新全文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农业部绿色食品续展审核改革工作,保障绿色食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续展审查工作实施办法》(中绿认〔20xx〕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广东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畜禽产品及其加工品、人工养殖的水产品及其加工品、蜂产品外的绿色食品续展申请受理、现场检查、审核、书面审查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地(市)工作机构)承担本辖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以下简称标志使用人)续展申请材料的受理、初审和参与由省中心组织的现场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绿色食品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负责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检测和评价工作。
第五条绿色食品续展是指绿色食品证书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工作内容。
第六条承担绿色食品续展审查任务的地(市)级工作机构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有明确的绿色食品工作部门和负责领导;
(二)有二位以上获得绿色食品检查员资格的检查员,且能从事绿色食品续展审查工作;
(三)绿色食品检查员注册专业符合续展申请专业需要。
第七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应在绿色食品证书到期3个月前将续展申报材料报地(市)工作机构。
第八条地(市)级工作机构按照《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程序》、《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审查工作规范》的要求,自收到标志使用人的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应组织至少1名检查员对续展材料完成受理和初审工作,并向标志使用人发出《绿色食品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1)。
第九条对续展材料不完善的,标志使用人应在地(市)级工作机构《绿色食品申请受理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逾期视为放弃续展。
第十条续展材料合格,地(市)级工作机构应向省中心上报现场检查计划,由省中心发出《绿色食品现场检查通知书》(附件2),并组织由省市2名以上(含2名)检查员参加的现场检查小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现场检查应在作物生长期内实施。对于季节性比较强的产品,地(市)级工作机构应根据其生长期和季节性提前做好现场检查计划和产品检测安排。
第十二条现场检查时,检查员应根据《绿色食品现场检查工作规范》要求开展工作,并填报《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汇总表》、《现场检查意见通知书》和提供符合要求的现场检查照片和《会议签到表》。
第十三条地(市)级工作机构应对续展材料、现场检查报告、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汇总,务必确保续展申请材料完备有效,并于证书到期前2个月上报省中心。
第十四条省中心收到地(市)级工作机构上报的续展申请材料后,应进行登记编号,并组织检查员对申请材料进行规范性审核。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省中心向地(市)级工作机构发送《绿色食品续展审查意见通知书》(附件3);对不符合绿色食品续展时限或生产要求的,不予通过。
第十五条省中心应在证书有效期满二十五个工作日前组织检查员完成对地(市)级工作机构上报的续展材料、现场检查材料、产品检验报告、环境质量监测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填写《绿色食品省级工作机构初审报告》,并将合格的续展申请材料原件报送部中心备案,同时完成网上报送。
第十六条部中心依据省中心《绿色食品省级工作机构初审报告》和监督抽查做出是否准予续展颁证决定。
第十七条证书办理依据《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颁证程序》(农绿标〔20xx〕21号)执行。
第十八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证书有效期内进行现场检查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向部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部中心确认,续展检查应在证书有效期后三个月内实施。
第十九条省中心对各地工作机构的续展组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保证申报的时效性、检查的规范性和材料的完整性。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广东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之日起实施。
绿色食品的特征强调产品出自最佳生态环境。绿色食品生产从原料产地的生态环境人手,通过对原料产地及其周围的生态环境因素的严格监测,判定其是否具备生产绿色食品的基础条件。
一、指导思想
围绕全区“奋战五年、再造”的奋斗目标,根据国家、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切实加强服务和推进全区项目建设的工作大局,着力打造服务态度好、办事效率高、投资环境优的政府形象,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便民、快捷、高效的行政服务环境。
二、服务范围
(一)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区领导联系的重点建设项目;
(三)投资额在5000万元(外资企业5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及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四)浙商、浔商来浔投资的重大投资建设项目。
三、服务内容
(一)企业(含外资企业)审批、登记过程项目核准中,名称核准、合同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代码证、批准证书等审批环节;
(二)项目备案或核准过程中,备案或核准、规划选址或规划条件、环评批复、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
(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用地规划、消防设计、防雷装置设计、安全生产、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工程、有线电视、卫生设施、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审批环节。
四、工作程序
(一)工作流程
1.各职能部门窗口在受理纳入“绿色通道”的项目后,应立即进行项目登记工作,并及时上报区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行项目审批进展情况周报制;
2.由区发改经信委牵头召开“绿色通道”项目协调会。不能确定主审部门或有交叉的,由“中心”指定,并负责“绿色通道”项目的督办;
3.各窗口在受理“绿色通道”项目时,应遵循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的原则。对可以立即答复或办理的事项应当场答复、办理;
4.涉及企业登记注册的,在申请人对有关事项内容做出书面承诺的前提下,工商窗口可以先行办理营业执照;
5.“中心”窗口在受理“绿色通道”项目后,应主动指导、帮助申请人准备审批资料,书面告知审批过程中的有关情况、问题,办结后应尽快主动通告申请人。
(二)流程
1.委托:由投资者自愿委托所在镇(开发区)员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提交委托文书及有关证件;
2.受理:对投资者委托的事项,员均应受理,并出具受理的有关手续;
3.:对投资者委托的有关审批办证事项,由所在镇(开发区)员负责到省、市、区相关机构代为办理;
4.回交:对投资者委托的行政审批办证事项,员办结后,必须迅速回交委托人。
五、工作机制
(一)完善服务机制。继续推行和完善联合审批、一审一核、现场踏勘、全程等服务制度。继续深化网上审批工作,扩大网上审批的业务范围。进一步完善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相关制度。继续推行“预约服务”和“上门服务”等服务形式,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环节,优化办理程序。试行“四证联办制”。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为投资企业实行无障碍行政审批服务。
(二)实施督查监管。凡列入“绿色通道”审批服务的工业项目,由“中心”进行全程监控,对将要超时的,提前“红灯”警示;对工作质量要求有差距的,随时提醒告知;对并联审批等操作环节中出现的问题,视情及时进行协调或报告,力争服务再提速、效率再提高。
(三)增强平台功能。利用审批事项专项清理的成果,落实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服务事项“应进尽进”的原则,对涉及工业项目审批的部门,“中心”将进行书面对接,由部门确定进“中心”集中办理的审批事项。按照实事求是原则,各有关部门对进“中心”的审批事项要明确,不进“中心”的必须说明理由。加强对窗口充分授权管理,使窗口既受理又办理,进一步增强窗口的办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