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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保的看法(整理2篇)

时间: 2024-12-12 栏目:办公范文

对环保的看法范文篇1

【关键词】森林;物权制度;利益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065-02

作为应该对森林概念做出界定的一部法律,我国1998年颁布的《森林法》却并没有对森林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做出具体的规定,只是在《森林法》第4条中根据培育森林的主要目的,将森林划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五类。2000年的《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中规定:“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由此可见,法律上森林资源的概念并不等同于我们日常单一理解的森林,森林与森林资源这两个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有微妙的区别。可以说在法律中,森林资源包括森林,而森林是森林资源的主体部分。

目前,在我国不同层次的立法中都出现了表述森林概念的相关规定。《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民法通则》第74条第1款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物权法》第48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上面列举的法律条文中虽然都使用了森林这一概念,但是却没有一个对森林概念的清晰界定。笔者认为《森林法实施条例》中表述的森林资源就是宪法、民法、物权法中的森林,或者说是对宪法、民法、物权法关于森林表述的解释。而《森林法实施条例》中的森林则是指成片的树木。严格的说,本文所要探讨的保护对象是作为森林资源主体部分的森林,而不是《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条中所定义的森林资源。下文中亦会严格的按照这个前提对森林概念的界定,进行环境法、民法、刑法等法学领域在保护森林方面的差异之比较,并在此基础上展开更深层次的探究。

一、各法学领域关于保护森林方式的概述

(一)民法对森林的保护

在民法领域中,对于森林的保护是基于物权制度,把它看成民法上的物来进行调整的。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们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存在于人身之外的物质客体。我们可以看到,民法上的物是存在于人身之外的,具有非人格性,就是说与人身权不能交界。其次,民法上的物必须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并且还能为人们所控制和支配。最后,民法上的物,目前多为有体物。按照这样的标准,森林就是民法意义上具有稀缺性和有用性且能够为权利人所支配的物。

按照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可以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权。民法(物权法)对森林的保护大致可以归类为以下三个方面。

1.对森林所有权的保护

通过对所有权的一般理解,我们可以对森林所有权的四项基本权能做出表述:占有权是指所有人对森林进行控制或者管理的权利;使用权是指所有人按照森林的性能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者生活需要的权利;收益权是指所有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基于森林而产生的物质利益的权利,在民法中主要表现为收取森林产生的孳息的权利;处分权是指所有人对森林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

民法(物权法)对森林所有权的保护主要表现为:以确认权利主体为基础,当所有权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要求他人通过返还原物或者恢复原状的方式使所有权人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救济或者以经济补偿的办法来使他人承担对所有权人的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存在危及到所有权人行使权利的情况,还可以要求他人消除危险或者排除妨害,以保证所有权人权利的行使。

2.对森林的用益物权的保护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以所有权的存在和物的使用价值为基础,通过设立用益物权,用益物权人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设立该用益物权的合同的规定,就能独立、排他性的支配标的物。笔者认为,以开发利用国有、集体所有的森林为目的的使用权和以畜牧、养殖为目的而承包国有、集体所有的森林的承包经营权均可以视为用益物权。

法理上,对用益物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所有权的限制上:在用益物权依法设立后,所有权人不能随意取消,只有具备法定的事由,所有权人才能终止用益物权;所有权人在行使所有权时,不得妨碍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所有权人也不能随意变更用益物权人对所有权的义务内容;用益物权具有优先于所有权的效力。

3.有关森林的担保物权的规定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设定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从《物权法》第180条、第183条的规定可以发现,虽然物权法对抵押物的范围作了正、反两个方面的限制,但是作为抵押的森林只要不属于第183条所规定的财产,不违反其他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可以成为抵押的标的。总之,森林的担保物权,就是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处分的森林使用权为债权担保,以确保债权实现的目的。由于物权法在立法时采用“一并抵押说”,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到《物权法》第182条的规定,即森林抵押时,必须将其林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对环保的看法范文篇2

根据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内容框架选取了15个数据建立企业环保责任的评价指标。

2煤炭企业环保责任评价方法

对比于层次分析法和模糊综合评价法,熵值法的最大优点就是具有较大的客观性,因此本文采用熵值法进行评价。评价步骤如下:(1)标准化处理。在综合评价中,遇到大多数的评价指标是数值越大越好的正向指标。由于各种指标说明的评价内容不一样,它们的量纲和数量级也可能不同,所以需要进行标准化处理,将指标实际值转化成评价值,以解决多个指标的可比性问题。(2)应用熵值求权数时要用对数进行计算,有的指标在进行标准化处理后是负数,为了避免取对数时无意义,我们可以将数据进行平移。

3数据选择及处理

本文的数据来源于2012年38家分别在深市、沪市上的年度报表和独立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的煤炭上市公司,按照熵值法计算的各指标差异系数及权重见表2。根据15个指标的权重,通过权重大小可以看出土地复垦与收入比率权重最大,所占的比例最大,因为它反映出煤炭企业在开采煤炭时对破坏耕地的补偿,既直接反映煤炭企业对环境破坏后的治理情况,也反映了企业对环保责任的承担。其次重要的是环保设施投入率,它能反映企业在承担环保的过程中不仅是对破坏后的弥补,而是变被动为主动的承担环保责任,在没破坏环境之前将与环保有关的设备投入运行主动承担环保责任。第三重要的是环保科研经费的投入,科研经费投入是反映企业怎么有效承担环保责任,通过科研技术提高设备的运行条件减少环境污染或者更有效使用设备承担环保责任。

4煤炭企业环保责任评价结果

按照评价方法步骤对38家煤炭上市公司进行评价,得出评价结果。将评价结果进行统计,得到的综合得分区间分布如表3。从表3可以看出,38家煤炭企业的综合得分最大的部分都在0.01~0.02分之间,占比为47.37%;而0.01以下的有1家,占比为2.63%;超过0.04的有4家,占比为10.53%。可见,煤炭企业环保责任承担的差异较大,总体上有待提高。

5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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